于建嵘:土地流转要遵循自愿有偿原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81 次 更新时间:2008-10-19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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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 (进入专栏)  

近期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但这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流转就是搞私有化,会改变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会使部分农民失去土地、会使耕地流失而影响国家的粮食安全。

这些观点的客观存在,说明了一些人对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缺乏必要的了解。事实上,家庭承包经营制在本质上就是一种集体土地经营制度。它是在承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将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以承包的方式赋予农民;农民家庭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国家计划与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特长和优势独立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生产收益除完成年初确定上交给国家和集体的任务外,都归自己所有。正是由于实行了这种生产责任制,不但克服了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端,而且通过劳动组织、计酬方法等环节,带动了生产关系的部分调整,纠正了长期存在的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的缺点,使之更加适合于我国农村的经济状况,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使农村经济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民生活有了极大的改善。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种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也表现出了某些不适应。这首先在于,我国法律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实际的运作中,能够享受级差地租好处的只是一小部分人,比如村集体的领导人以及地方政府,农民并未从这个过程中获益。他们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体系之外。农民既不能决定土地转让或不转让,也不能与买方平等谈判价格,而国家和强势集团则可以不受约束地占有农民的土地权益,造成大量的农民成为无地、无业和无社会保障的三无人员。其次,由于国家不允许农民把土地用作抵押,土地不能自由流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限制了农民进城的步伐。

正因为如此,十七届三中全会才提出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并通过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农民以转包、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就表明,农村土地流转是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并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制,流转的是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完全可以通过制度的设计,确保耕地不会流失或资本过度兼并土地,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实际上,即便世界上许多农地私有化的国家,农地的转让也并非完全自由。以法国为例,为保护耕地,法律规定私有农地要用于农业,不准弃耕、劣耕、搞建筑。为此,法国政府设立专门的农地整治公司。农民在出卖土地时,必须通知农地整治公司。如果农地整治公司认为买卖不合理,它就会提出收购农民的土地。法国这种农地买卖的限制制度对中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更为重要的是,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三十年农村改革的根本出发点是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农民的利益诉求。土地流转也应如此,要坚决反对那种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行为。(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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