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岳 :中国乡村保护主义政治及其后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64 次 更新时间:2008-08-01 09:54

进入专题: 乡村保护主义  

谢岳  

1949年之后,国家努力在中国乡村社会建立起正式的制度结构,取代传统的社会调控机制,试图通过这种有效的管理推动现代化在乡村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发现,尽管国家制度建设的规模和方式是空前的,深嵌于社会的非正式制度仍然在现代化过程中扮演着十分突出的作用,甚至出现了替代国家制度的现象。当国家推动经济建设从计划向市场转型时,学术界以为,扎根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非正式制度,其替代性功能将逐渐失去原有的地位,以市场为取向的国家制度有可能进一步获得有效的控制机会。然而,事实表明,经济制度的变迁并未从根本上动摇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基础,乡村社会的运转很大程度上仍然依靠非正式制度的调节与整合,替代性功能明显。我们称乡村社会的这种非正式制度为保护主义(clientelism)。保护主义的盛行无论在计划经济时代还是市场经济时代,其功能远远超出了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范畴,它所带来的政治影响不应当予以低估,某种程度上,它与乡村政治发展的状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保护主义:关系、结构与特质

在政治学文本中,“保护主义”(也有人称之为“庇护主义”)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术语,政治学家在解释发展中国家政治现代化时经常使用这一概念,作为理解政治发展的一个视角。它是指地位不平等的个人或团体之间为了利益交换而形成的非正式的权力关系,主要存在于规模较小的集体和原始社会里,在那里,地位较高的人(保护人)利用其权势和手中掌握的资源保护并且施惠于地位较低的人(被保护人),而后者以追随和服从作为回报。[i]很显然,保护主义不仅渊源于传统社会,而且它也是一个现代现象,通常情况下,只要个人拥有游离于国家制度或正式组织控制之外的资源分配权,保护主义关系就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形成。

尽管革命后中国民族—国家的制度建设扩展至乡村社会的每个角落,但是,乡村社会从结构上看仍然摇摆于传统与现代之间,社会关系的传统痕迹依旧明显,保护主义的社会关系网络与现代国家制度出现在同一个时间与空间,两种制度无论在功能上还是在价值取向上都难以趋同,当保护主义关系网络趋向于追求个体利益时,国家制度整合社会的功能因此而受到削弱。

“保护主义”的关系结构涉及到四组要素:干部—农民、保护—被保护、权力—权利以及资源—机会。干部和农民是保护主义关系网络的两大主体,他们分别对应于国家和社会。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贯彻执行主要通过干部实现的,同样地,干部也是国家制度建设与功能发挥的承载者。在干部与农民之间,保护主义体现的是保护—被保护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之所以能够形成主要与后两组要素有关,干部利用正式制度赋予的地位和影响力,行使支配他人的权力,权力支配的具体形式是干部掌握地方资源的分配权,农民由于在地方政治中基本上处于从属地位,自身权利的维护难以通过正式制度得到实现,寻求制度外的保护是一种理智选择,特别地,在地方社会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国家提供的机会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这样,围绕资源的分配在农民中间形成了一种竞争关系。当竞争形成之后,干部与农民的不平等的利益交换就会发生。

需要说明的是,保护主义并不具有市民社会意义上的功能,干部向农民提供的利益保护仅仅是基于个体之间的互惠,不论是保护者还是被保护者都没有将行动目标指向国家,以民间制度来对抗国家正式制度,相反,他们设法利用国家制度实现利益互换,因此,当利益互换在保护者和被保护者之间完成之后,他们实际上是国家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当乡村社会的变革有利于保护者的资源支配地位时,他们会积极地支持变革,如果这种支配地位丧失或部分丧失,很显然,他们将阻碍改革的进行。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市场改革,乡村社会的干部不仅没有因市场而丧失对资源的控制权,而且支配性地位因资源总量的扩张进一步巩固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保护者的干部是国家在乡村社会经济改革的支持力量,但是,这种支持是以保护主义政治的巩固为代价的,保护—被保护的关系网络逐渐复杂和牢固,利益关系日益趋于物质化。

在中国乡村社会,保护主义关系网络是一个封闭的结构,因此,它建立的是一个涵盖少数人的利益群体。只有具备保护者认同的“身份”,才能获得“被保护”的地位。保护主义的“身份”取决于两个变量:一是文化身份,二是社会身份。前者主要通过家族来反映,具有先天性,家族的“差序格局”同样适用于保护主义关系网络的资格认定。乡村干部在遴选被保护对象时,优先考虑的是同宗同族的人,家族背景因此成为乡村社会保护主义政治关系建立的当然条件。社会身份不具有先天性,它是保护者寻求被保护者的一个新标准。保护主义政治通常情况下不是一个纯粹文化意义上的政治行动,也就是说它并非只吸纳同宗同姓的被保护对象,因为它的逐利性特点决定了允许异质文化背景的人进入保护主义关系网络。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乡村社会出现了一些发家致富的能人,他们通过与干部的交往,建立了权力与资本的互换关系,物质上的优势由于权力的保护进一步扩大,他们成为乡村社会保护主义政治的受惠者。尽管他们与保护者不具备同一文化象征的身份符号,但是,他们凭借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社会影响力同样能够获得较多的接近政治的机会。社会身份之所以能够突破家族文化的界限进入保护主义关系网络,除了保护者逐利的动机之外,乡村社会的日益世俗化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世俗化不仅对被保护者具有意义,对保护者同样具有意义,因为他们减少了进入保护主义关系网的限制因素,扩大了建立互惠关系的机会。无论是文化身份还是社会身份,保护主义政治的封闭性结构都说明,这种关系网络是一种排他性社会交往结构,能够形成保护—被保护关系的群体数量在乡村社会只是少数,况且,进入关系网络并不意味着每个被保护者都能平等地实现利益满足。

保护主义是一种逐利型的个人政治,其目标指向是私利而不是公共利益,因此,它不具有公共性。有人误认为保护主义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其实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具有公共性的成分,而保护主义则纯粹属于“私人”活动。掌握资源分配权的干部利用政治特权选择性地满足被保护者的利益要求,同时被保护者以利益形式作为回报,确立保护—被保护的关系。在逐利过程中,保护者主要追求两种利益:物质利益和政治利益。物质利益最为常见,也是最基本的逐利动机。而政治利益则是一种新型的动机。90年代,中国乡村普遍推行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农民的选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干部的有效手段,于是在干部与农民之间形成了保护主义的潜在可能,干部与农民容易在某些具体利益问题上达成默契,双方相互出让利益换取保护与被保护,而中介则是选票。因此,可以肯定地讲,选举不是阻碍而是促进了保护主义在乡村的发展。[ii]这也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为什么不能很好地整合乡村社会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保护主义政治的动力机制

保护主义政治是一个普遍现象,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也不例外,特别是乡村社会进行市场改革以来,保护主义政治在一定范围内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保护主义政治不是凭空产生的,它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历史—文化——经济条件,从历史的角度看,保护主义政治不仅存在于革命前,而且存在于革命后直至现时代的乡村社会,从经济的角度看,保护主义政治不仅与计划经济息息相关,甚至在市场社会同样具有生存的土壤。具体地讲,保护主义政治在乡村社会的演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国家能力的限度为保护主义的存在提供了政治空间。

革命后社会政治重建的目标是实现对中国社会的全面控制,在乡村社会,土地改革与社会重组是建立这种控制机制的主要方式。土地改革和税率的提高使国家政权空前地深入自然村。旧日的国家政权、士绅或地主、农民的三角关系被新的国家政权与农民的双边关系取代了,农民不再有地主士绅介于他们和国家政权之间,……土地改革和新税两者同样地代表着国家权力大规模地深入他们生活的开始。[iii]革命后政权整合乡村社会的另一种方式是进行大规模的社会重组活动,一方面打碎或改造封建的、落后的组织,另一方面建立国家政权支配下的新组织。在农村,为了顺利地推进土改、巩固新政权,取代乡村管理的是新兴的党的基层组织,它们成为中央政权在农村的重要政治基础。乡村组织的建立打通了中央与基层的联系通道,国家权力实现了在最基层社会的延续,乡村社会被整合为一体化政治体系的一部分。

但是,任何一个新兴国家试图实现对社会的完全渗透都是非常困难的,包括抽税、分配资源和对经济生活的控制。[iv] 国家实现整合乡村社会的制度化建设,并不意味着乡村社会完全失去自主性。事实上,这种自主性在乡村干部那里或多或少的存在着。正如Vivienne Shue注意到的,即使是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央也不可能将乡村所有的经济活动纳入到计划中去,如何发展乡村经济主要取决于地方干部对中央政策的个人理解,经济上的地方主义是客观存在的。[v]从行政效率的科学角度考虑,国家控制社会的各种目标必须分解,中央需要授权给地方各级组织来执行政策,然而,当中央对地方进行授权时,分权现象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制度因能力的限度而为乡村政治保留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当国家在乡村社会积极推行市场改革时,“放权让利”使这种自主性获得了合法的地位。很显然,在计划经济时期,保护主义的政治空间是狭小的,它在干部与农民之间建立的保护与被保护关系是松散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干部获得了相对多得多的政治自主权,因此,保护—被保护的关系是紧密的。

2.市场改革为保护主义政治扩展了资源总量

乡村干部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下所拥有的资源总量是不同的。在计划经济时代,乡村干部的权力主要是征粮、征兵、安排农业生产、管理集体生产资料等,权力不具有转换成资本的条件,因为集体主义经济生活基本上实行的是物物交换,因此,在乡村社会,尽管商品和机会是希缺的,并且干部拥有分配消费品和机会的特权,但是,干部运用这种权力为农民所能提供的保护毕竟是有限的,保护主义关系是松散且不稳定的。Oi指出了保护主义政治存在的普遍条件,即商品稀缺、中央集权的分配制度以及不平等的接近稀缺商品和机会的分配权利,同时,他也注意到了计划和市场条件下的保护主义政治的区别,在他看来,在市场条件下,干部的优势更加明显。[vi]

与计划经济相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是否具有更多的对资源的支配权,学术界曾经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的形成分割了干部在计划经济下所掌握的资源,削弱了保护主义政治的基础,资源分配更多的是通过市场而不是干部来进行。另一些学者则持相反的观点,他们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干部在市场条件下优势并未丧失,而是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不断地增加收入。[vii]在中国,无论是乡村社会还是城市,经济制度的变革显然是一个革命性的因素,社会转型都与此息息相关,但是,计划与市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和结果上却有不同的取向。计划经济强调中央的统一控制,因此,对乡村社会而言,资源总量不仅有限,而且经济制度本身就约束资源的增长和扩张,而市场的功能却相反,由于中央逐步地放松对地方的经济控制,给予地方越来越多的社会发展的支配权,因此,地方在中央放权的过程中无疑获得了更多的支配资源的机会,在控制资源的目标上,与计划经济约束资源增长的模式所不同的是,市场是设法解放资源增长的限制条件。所以,从理论上讲,乡村社会在发展市场的过程中掌握了更多的资源,这些资源总量的增长是市场改革这个国家政策的伴随物。

从现实角度看,乡村干部手中所掌握的资源总量确实比计划时代要大得多。随着现代化的发展战略主导乡村政治的运转,干部除了履行传统的国家职能之外,他们控制地方事务的范围扩大了,而扩大了的权力都与发展经济这个中心目标分不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一方面为乡村发展创造了机会,另一方面,由于乡村现代化与国家范围的现代化模式一致,乡村政治力量在其中扮演了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干部在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客观上增加了对资源的支配权。在乡村社会,干部支配资源能力的提高主要集中在土地转让、提供就业机会和地方收费三个方面。在经济发达地区,乡村干部主要通过非农土地转让获得益处,因为土地价格十分昂贵,在欠发达地区,由于乡村干部控制集体工业企业,他们建立保护主义关系的主要基础是向被保护者提供就业机会,另外,在土地发包过程中,干部也握有一定的决定权,这些资源都是保护主义政治建立的基础。一句话,市场的发展总体而言为干部与农民之间建立保护—被保护关系创造了更多的机会与条件,保护主义关系网络较之计划经济时代更加牢固与稳定。

3.村落文化认同:保护主义政治的文化基础。

宗族是认识当代中国政治的一个重要视角,因为它赋予了乡土中国多维度的意义,保护主义政治的存在与宗族这个文化土壤是分不开的。革命后中国,作为封建文化的一部分,宗族是被革命的对象,组织形态的宗族消失于轰轰烈烈的社会革命运动之中。但是,作为文化形态的宗法关系即使在文化革命时期,仍然以隐蔽的形式长期发挥作用,许多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同宗同姓所有制,基层权力组织也宗族化,所谓大队党支部会议、生产队干部会议实际上就是宗族会议。[viii]80年代之后宗族组织进入复兴时期,历史上宗族组织发达的地区纷纷续写族谱、重建宗祠,试图恢复曾被“革命”了的宗族观念与宗族形态。较之改革开放前,宗族制度获得了再生的社会空间,它摆脱了政治的束缚,释放出超强的社会和政治能量。

宗族之所以能够成为保护主义政治网络形成的一个基本因素,主要因为宗族组织自身所具有的文化象征意义以及象征基础上的社会凝聚力。在乡村社会,人们首先是按宗族组织起来的,交往范围与对象根据房支远近向外扩散出去,形成一个同心圆人际关系网络,在这种网络关系中,家族成员在忠诚于本族本姓的同时,其网络关系的紧密程度取决于同心圆的位置,离本人越近,关系越紧密,相反,则关系越疏远。因此,保护主义政治在一个同宗同姓的共同体中,仍然能够形成保护一部分人而排斥另—部分人的利益格局。保护主义政治在非同宗同姓的共同体中更具有普遍意义。在复姓共同体中,家族力量影响政治一般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政治的家族化,另外一种是家族的政治化。前者指的是,各家族的势力的对比格局决定着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力地位的高低,家族政治化指的是,各家族在村庄的地位决定其代理人在党政组织中的权力大小。[ix]家族与政治之间的相互渗透既是保护主义政治存在的条件,同时也是保护主义政治走向社会反面的动力。由于保护主义政治的主体都首先认同于各自的村落文化,不同家族的干部代表的可能是不同的家族利益,保护—被保护关系也因此是多重的,多重的关系结构容易形成冲突的模式。

4.地方干部的互惠关系纵容了保护主义政治的发展。

当代中国乡村社会,国家政权提供了完备的制度安排来治理地方事务,其中乡镇一级政治组织就是这种制度安排的核心,从理论上讲,这些制度安排能够制约保护主义政治的无节制发展,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在乡—村控制架构中,乡党委和政府分别对应于村支部和村委会,实行领导或指导,实施直接或间接的控制。然而,在现实政治实践中,乡—村政治架构往往背离了组织化的特征,经常表现为乡干部与村干部之间的私人关系,这种私人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有助于乡级组织对村级组织的控制,例如,乡干部利用与村干部的“私人感情”推进乡级政策的贯彻与实施,不过,当组织关系被私人关系所置换时,组织行为有时难免会降低到人格化的层面,个人经常性地利用组织资源进行利益交换,满足个人动机,最终结果是私人关系利益化。相当多的实证研究表明,乡级干部与村级干部之间的关系普遍发展为一种私人关系,私人关系普遍演变为利益关系,这种互惠关系有利于保护主义政治的成长。

乡干部与村干部之间的互惠关系建立在两种利益基础之上:一种是经济利益,另一种是政治利益,而两者之间又互为前提。对于乡干部来说,由于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村干部的权力,所以他们有条件将权力转换为资本,转换的形式通常是与村干部建立个人联系,因此,乡干部发展与村干部的私人关系网络的一个重要动机,就是希望对方能够提供一定的物质回报。由于乡—村制度架构客观上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支配模式,这种模式容易形成村干部对乡干部的政治依附,村干部的政治前途取决于乡干部的认同程度,如果他们能够与乡干部建立起私人关系网络,这无疑是一笔重要的政治财富,通常情况下,村干部往往诉诸于物质馈赠作为对乡干部的政治回报。在乡—村干部的互惠关系中,乡干部以政治换取经济,村干部以经济换取政治。20世纪90年代,这种互惠关系在乡村社会相当普遍,村干部利用特权将土地甚至房产赠予乡干部,以便换取上级干部的庇护,有时甚至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腐败行为。[x]当乡—村干部的互惠关系形成之后,乡干部对村干部的保护主义政治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策略。

三、制度替代与国家权威边缘化:保护主义的政治后果

保护主义政治是一种盛行于传统社会的制度结构,是一种国家制度缺乏的结果,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建立起一体化的政治制度,以正式制度主导地方社会的发展,将国家与社会、中央与边陲紧密联系起来,世界各国现代化尽管存在着不同的路径选择,但是以制度化的方式实现国家向社会的渗透显然是一个共同的目标和模式,因此,如果国家制度无法拆解传统社会制度的惰性,甚至社会制度替代国家制度的功能,国家方向上的现代化目标将遇到持久的抵制。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保护主义政治的扩张与演变,某种程度上替代了国家在地方的制度安排,使得某些地方社会发展演变成为国家缺席的无政治状况。

由于保护主义是一种私利性关系网络,其社会调控功能与一般的社会制度不可同日而语,即使是在社会层面,它也缺乏公共性,与其说是保护地方社会利益,不如说是破坏利益关系,因此,保护主义其本质不仅是反政治的,而且是反社会的。保护主义政治关系替代国家制度,一方面削弱了国家制度在乡村社会的主导地位,典型的表现就是“国家政治”让位给“能人政治”,另一方面国家为乡村社会设计的制度安排(村民自治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其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功能被地方干部虚化了,更经常性的作用是赋予保护主义政治以合法性,由此可见,保护主义政治是在利用和排斥国家制度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这两种制度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类型。制度替代的一个连带结果就是国家权威的边缘化。

现代化过程中,国家向社会的渗透通常会伴随着两种极化结果。一种是国家权威的崛起导致传统社会的解体,国家制度成为社会生活的中心,当国家制度完成其在社会的输入时,社会权威日益衰落,并进而边缘化。另一种结果恰恰相反,国家制度或者由于其自身的原因缺乏有效的扩张能力,或者由于传统社会释放出强大的抵制力,国家权威很难在传统社会中争取到强有力的政治忠诚,国家制度的象征符号远离社会中心,无法扎根于社会结构之中,社会权威体系排斥国家正式制度的进入,国家权威始终处于社会的边缘地带。上述两种极化结果很显然会阻碍现代化的进程,对于任何试图进入现代社会的努力都是一种打击。

革命后中国乡村社会权威变迁的过程摇摆于上述两种状况之间。革命政权在乡村社会植入国家权威的取向是取消社会权威生存的合法空间,通过运动的方式以国家正式制度取代社会非正式制度,国家成功地获得了在乡村社会的中心地位。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国家倡导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为了使乡村社会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国家实行战略性的撤退,赋予乡村社会一定程度的自主权,作为一种政治回应,乡村社会结构开始去政治化的(depoliticized)成长过程,社会关系网络、社会阶层、民间文化等社会结构要素倾向于塑造自己的忠诚对象,社会权威尽管没有恢复到社会生活的中心,但是,它显然已经以合法的方式逐步崛起,这是一种建立在国家权威退出基础上的崛起。90年代,国家试图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国家权威在乡村社会的地位,但是,保护主义政治的发展削弱了这种努力的结果。

保护主义政治严格地讲不属于社会运动的范畴,它既无助于社会权威的发展,也无助于国家权威的巩固,某种意义上,保护主义政治加剧了政治权威的边缘化趋势。正如前文所述,保护主义政治是私利化、逐利型的关系网络,保护者以国家的名义占有公共资源,壮大支配他人的能力,向被保护者提供非公共性服务,从中获取政治回报。保护主义政治之所以削弱国家权威、使国家权威边缘化,原因在于:一是保护者使国家权威失去了公共性特征,蛀蚀了国家控制的基础;二是保护者只向少数被保护者提供非公共性服务,政治成为少数人的游戏,从而导致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制度的利益调节功能受挫;三是保护者的逐利动机和行为降低了国家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使得更多的人倾向于寻求保护主义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四是当乡村社会更积极的倾向于选择保护主义政治时,国家权威就陷入了信任危机的恶性循环之中。政治权威的边缘化对于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其意义是消极的,当现代化以国家推动的方式展开时,国家的资源汲取能力、社会动员能力和政治整合能力都是十分关键的,而保护主义政治在削弱国家权威的同时实际上也在降低国家的上述能力,国家在乡村社会既要能够释放发展的空间,又要能够整合因发展而带来的社会解体和抗拒的局面。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护主义由于生长空间的空前扩大,其政治影响力也随之扩大,在广大乡村社会,以利益为中心所构筑的保护主义关系网络逐渐地弥散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之中,它架空了正式制度的调控功能,将国家权威逐步边缘化,保护主义政治所追求的保护少数人利益动机决定了,它不仅无助于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相反,却成为加剧冲突和制造新的矛盾的动力因素,进而恶化了乡村社会的政治与社会关系,甚至导致了政治不稳定的结果。保护主义政治在影响乡村政治发展的同时,也阻碍了地方社会发展的进程。

注释:

* 本文的写作得到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和上海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

[i] 参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保护主义”辞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ii] 白威廉、麦谊生:《政治与市场:双重转型》,见边燕杰主编的《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三联书店,2002年,第556页。

[iii]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第173页。

[iv] Joel S.Migdal,etc,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14.

[v] Vivienne Shue, The Reach of the State,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61.

[vi] 参见Jean C. Oi, 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vii] 相关的争论可以参见倪志伟的《市场转型理论:国家社会主义由再分配到市场》和白威廉、麦谊生合著的《政治与市场:双重转型》,这两篇文章均收录在边燕杰主编的《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一书中。

[viii] 何清涟:“当代中国农村宗法组织的复兴”,参见刘青峰、关小春编《90年代中国农村状况:机会与困境》,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8年。

[ix] 郭正林:《家族、党支部与村委会互动的政治分析》,参见肖唐镖主编的《当代中国农村宗族与乡村治理》,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16页。

[x] Yongshun Cai, Collective Ownership or Cadres’ Ownership?, The China Quarterly, No. 175, 2003.

    进入专题: 乡村保护主义  

本文责编:zhangchao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9932.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