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平:社会危机与政党转型

——基于法治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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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平  

有危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无法正视危机。目前中国存在日益严重的社会危机,这是不争的事实。执政党如何认识危机以及如何面对危机实现自我转型,已成为中国解决社会危机的关键。执政党如不能实现自我转型,则改革将缺乏足够的空间;改革如缺乏足够的空间,则会引起剧烈的社会震荡,而社会的剧烈震荡往往多以非理性精神为主导,以较惨烈的方式进行,伴有大量报复性、破坏性的行为。届时,无论执政党,还是整个社会,都将付出巨大的代价。近年来,执政党转型已经开始,体现为:提出依法治国、扩大执政基础、强化执政意识、加强执政能力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本文以法治为视角提出:中国共产党由传统威权型政党向现代法理型政党转变是解决中国社会危机的必由之路,笔者将这一转型称之为“危机应对型转变”,它不同于 “自然演进型转变”,前者是在危机之中求生存,后者是在前进之中求发展。“危机应对型转变”的完成将以宪政的实现为标志。

一、当前所面临的社会危机

(一)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日益突出,并呈现固定化和代际传递趋势。“基尼系数”是衡量一个国家贫富差距的重要指标,若系数超过0.4表示社会处于危机状态。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5年的统计数字,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1]另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2006》提供的127个国家近年来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测量指标,中国与几个拉美和非洲国家并列于第95位,列入少数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很高的国家之一。[2]王春光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撰文《警惕我国贫富差距的代际传承和固定化问题》指出:对2001年十大阶层的目前收入与过去收入之比较,我国的贫富两个阵营已经成型,私营企业主的高收入地位和农业劳动者的低收入地位没有因时间的变化而改变,特别是私营企业主们在其小时候的家庭收入就比其他阶层的家庭收入高,而农业劳动者在其小时候的家庭收入也是最低的,这明显地透露出贫富差距的代际传承迹象。在两个已然成型的贫富群体的格局下,贫富的代际传递也有了相应的依托:富者更富,富者的后代承受着富者的遗产和资源,同样贫者的后代也只能继续忍受着贫穷的煎熬。在这里,市场机制的作用、体制的缺陷、社会结构的惯性以及价值观念的影响,进一步促成了贫富差距的代际传递。[3]中央党校吴忠民教授在《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根据《国际统计年鉴2004》、《2004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国统计年鉴2003》的数据或其中相关数据整理和计算,中国现实社会中公共投入的优先顺序,呈现出一种颠倒的状况,十分不合理。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是直接关乎基本民生的头等大事,但是由于政府在自身定位方面的错位,我们国家在这些方面公共投入的比例却小得可怜。从世界主要国家情况的比较来看,中国在这方面的投入比例是最低的,这进一步固化业已扩大的贫富差距。[4]

(二)社会财富通过权力寻租(腐败)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的趋势加剧。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撰写的

《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研究报告摘要指出:根据恩格尔系数和其他一些消费特征进行初步推算,高收入阶层中存在大量隐性收入,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的9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中国实际收入差距要远大于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的水平。由于数据不充分,难以重新计算基尼系数,但肯定会明显高于世界银行计算的0.45的水平。在中国城镇高收入居民中存在大量灰色收入,这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包括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已接近3万亿元,占了4.4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大部分。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

(1)财政资金通过“条条”(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管理漏洞。有大量资金脱离了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2005年这部分资金估计约5600亿元,漏失部分待查。近年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巨大(2006年4.5万亿元),投资项目层层转包、工程款层层剥皮、营私舞弊现象严重,漏失巨大。据有些项目的情况,施工单位实际拿到的工程投资还不到工程拨款的三分之一。

(2)金融腐败普遍存在。据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项大面积调查,全国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成为一项“潜规则”。平均而言,企业在每笔贷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和为维持与金融机构“良好借贷关系”的费用合计,相当于贷款额的9%。2006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22万亿元;考虑大型企业贷款条件有利,较少发生这种情况,按贷款额的一半推算,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可能高达1万亿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还未计算在内。

(3)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例如各地党政官员入股煤矿,这些“股权”多是凭审批权、检查权、资源控制权换来的。又以医药业为例,一个时期以来药品审批和流通环节极为混乱,给医药行业和相关权力部门某些人带来了巨额灰色收入。世界银行2006年进行的中国120城市竞争力调查指出,企业的旅行和娱乐花费可以衡量对政府官员的“非正规支出”(行贿的委婉说法)。这项花费占企业销售额的比例在各地和各类企业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为企业正常支出水平,超过部分作为行贿部分,按2006年全国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销售收入55万亿元计,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花费约为5000亿元。这可能还只是行贿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现金、存款、实物、信用卡划账、股权赠送等行贿方式。

(4)土地收益流失。2005年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只占三分之一。“招拍挂”与其他方式出让的平均地价相差4-5倍,差价每公顷500多万元。除去其中0.5万公顷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适用“招拍挂”方式,其余10.1万公顷土地少收5400亿元。这成为房地产开发商暴利和权力相关者灰色收入的来源。未采用有价出让方式但进入了市场的土地还未计入。此外,在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估计地方政府平均每亩获益10万元,合计2080亿元。这部分本该用来补偿失地农民和用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被作为地方当期额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严重缺乏监督。

(5)垄断行业收入。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行政性垄断。[5]

(三)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加,官民冲突日趋激烈,政府的治理危机凸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范亚峰在《治理群体性事件需要宪政新思维》一文透露:根据公安部门披露的数据,群体性事件数量从一九九四年的一万多起上升到二00四年的七万四千多起,增加了六倍多,参与人数从一九九四年的七十三万人次上升到二00四年的三百七十六万人次,增加了四倍多。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包括:第一,事发突然,演变迅速。一旦事发,规模迅速扩大,在数小时至数日内引起数千人甚至上万人参与;其次,组织严密,行为激烈。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有策划组织者,参与者往往进退有序,表现出相当的组织性、目的性和纪律性;再者,发生的直接原因一般都与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第四,参与者日益体现出鲜明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最后,多重矛盾交织,处置难度大。稍有不慎,就可能会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公安部2004年的统计显示,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6]2004年2月20日北京大学志愿服务与福利研究中心主任丁元竹教授公布《2010年:中国的三种可能前景--对98名政府和非政府专家的调查与咨询》,其在该报告中指出 :对于在中国在2010年前是否会发生影响这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重大危机,有77位专家作了回答,其中51位认为会发生重大危机,26位认为不会,分别占66.23%和33.77%,说明大部分专家认为中国2010年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风险较大的时期,或者说是危机多发期。同时指出 :国内治理危机使人们较为关注的危机因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官员的贪污腐化、欺压百姓、违法乱纪,不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将激化现已存在的社会的矛盾,引发进一步的社会危机,换句话说,治理危机可能会成大规模经济或社会危机的导火索。[7]

(四)民怨沸腾,公民利益表达机制不畅和缺乏,社会危机和矛盾被掩盖,政府对社会危机反应迟滞。在最近10年以来,信访量逐年增加。据官方统计,中国2003年到2006年每年平均信访量超过1000万件。[8]只讲对外开放而迟疑于对内开放,对公民政治自由、特别是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宪法权利,缺乏立法保障,有些地方党政部门还极力加以压制,从而使权力腐败得不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甚至使“稳定”成为权贵们压制人民争取合法权利与自由的大棒。2007年4月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的山西稷山当地党政官员调动公检法对三位举报者予以定罪量刑事件,就是一个恶例。[9]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在2005年6月24日做客人民网时透露,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来自工农第一线的代表大概只有100多人,而具有官员身份的代表有1200多人;此外,蔡定剑统计了过一个市的人大代表,干部代表超过了60%。2005年,在全国“两会”期间,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针对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官员占70%的构成现状,也曾大声疾呼“代表中的官员之多是世界罕见的,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官员代表大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郑国强2006年12月21日上午在2006年广州市人大制度研讨会上作书面发言时说:“很有必要调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兼职比例。目前的代表结构问题比较突出,党员、官员代表比例偏高,农民、工人和外来人口的利益缺少真正的代言人。”[10]由于选举缺乏透明公正,执政党官员及代表缺少面对公众质疑的经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普遍缺失,常常把小矛盾激化为群体性事件。

(五)生态恶化与环境危机。我国的污染已经呈现出“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中后期出现的污染公害已在我国普遍出现,我国已没有继续支持目前经济增长方式的环境容量。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4.6亿,到2020年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不断增长的经济规模和人口,对资源和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按现在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控制水平,污染负荷将增加4~5倍。这个阶段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将是我国环境与发展矛盾最为突出的时期。中国正在为环境污染付出沉重代价。世界银行2001年发展报告中列举的世界20个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国占16个。许多大城市肺癌标化死亡人数增加了8~10倍。据研究,空气污染使慢性呼吸道疾病成为导致死亡的主要疾病,其造成的污染和经济成本约占中国GDP的3%~8%,达到1280亿元,相当于广东和上海GDP的总和。 另一个数据是,到2020年,中国仅为燃煤污染导致的疾病就将付出3900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这意味着如果届时中国仍保持9%的经济增长率,全部用以补偿这一项还不够。与环境污染相比,生态恶化是在城市人的视野之外静悄悄地发生的,往往不被人们注意,然而其危害和后果远比环境污染更为严重,因而生态灾难基本是不可逆转的。水土流失、草地退化、沙化和荒漠化、生物多样性消失等等,将危害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国的生态恶化,即受到全球范围气候变化、温室效应的影响,也由于经济活动和人口压力对环境的影响。2005年1月,评估世界各国(地区)环境质量的“环境可持续指数”(ESI),在瑞士达沃斯正式对外发布。在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中,按照满分100点的打分规则,芬兰位居第一,中国(38.6点)位于伊朗之后,名列第133位(倒数第14位)。在2002年第一次发布该指数时,全球142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位居第129位。[11]

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日益突出,当这一现象普遍存在社会生活之中时,现存制度的公正性就要受到质疑;当工农大众日益被边缘化、日益贫困化、丧失话语权,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就会产生动摇。中国共产党通过改革开放而形成的权威正面临挑战,正如美国学者亨廷顿所言“政绩合法性”出现问题。[12]

二、执政党政治权威的重塑

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对权威进行了历史的考察,认为正当的权威不外乎三种历史形态,即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他认为,组织与权威的关系密切,任何一种形式的组织(包括政党)都以某种形式的权威作为基础,没有权威,组织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条件,这即就是著名的权威理论。[13]

传统型权威是一种最古老的权威形式,来自于习俗、惯例、经验、祖训等等。由传统权威支配的社会组织,统治者依照传统形成的组织规则来治理臣民,芸芸众生对长官的服从来自于传统赋予长官的固有尊严。魅力型权威又可称之为超人权威或神授权威,它建立在非凡人格、英雄气概、创业奇迹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它来自于对领袖个人魅力的崇拜。法理型又可称之为法定权威,是建立在相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则的合法性基础之上。法理型权威以规则为统治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点,只有根据法定规则所发布的命令才具有权威,人们普遍遵守规则、信守规则,规则代表了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普遍秩序。法理型权威是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是理性追求的体现。相对传统权威和超人权威,它最稳定且最有效率。这种权威下的组织关系是法定的,组织的行为规则体现了理性。所以,它是现代社会最为普遍的权威类型,其他两种权威最终会向这种权威演变。

目前中国社会危机的解决离不开政治权威,而这一权威必定是中国共产党,这是由其长期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所决定,也是现阶段代价较小、成本较低的选择。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威主要是通过其长期革命斗争赢得,维系其权威则主要是通过传统的革命教育和对意识形态绝对控制来实现。但随着民主化浪潮席卷世界各地(包括落后的亚非拉国家),一个政党要想赢得和保持执政地位就要选民的大力支持即政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来源于选票箱。当前,较为严重的权力腐败和社会不公的存在,工农大众日益被边缘化、日益贫困化、丧失话语权,中国共产党的传统权威面临挑战,维系权威的手段也缺乏有效性,而社会危机的解决又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权威。严峻的社会现实对执政党提出了重塑政治权威的必然要求。

邓小平曾说:“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通过对马克斯·韦伯上述权威理论的分析可知,从历史角度看,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威模式一般要依次经历以上三种类型。近代以来的政治权威合法性,则主要以政治权威出自于民主程序、服从法律和公众对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普遍信仰为基础,因此中国要实现“危机应对型转变”,执政党必然面临由传统威权型政党向现代法理型政党转变,这是重塑执政党政治权威的现实选择。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查尔斯. E.梅里亚姆(CHARLES EDWARD MERRIAM)曾说:“政党是随着时代潮流发展的”。[14]如果执政党能够进行自我转变的话, 整体的政治和社会转型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将会是和平和成功的。

三、法治视角下的执政党转型

现代法理型政党的核心价值理念必然是法治。法治作为一种法律学说和法律实践,是经过漫长的历史积累逐渐形成的。它来自于特定的法律思想与社会实践的频繁的,积极的互动。从历史实践看,法治的形成得益于现实中存在的某种权力平衡、得益于统治者无力集中起绝对的权力,及因此而出现多元的权力结构。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运动在人类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法治是以基本人权为前提及确立相应的制度保障。法治社会的预设是对掌权者的不信任。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曾说:“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奢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15]因此法治不能简单理解为依法治官或依法治民,而应是对最高统治者权力的制约,最终树立起法律在国家的最高权威。面对社会危机,执政党既应具有权威,又应受到法律约束,唯有如此才不会在解决危机的过程中走向集权。比较人类社会克服危机实现秩序的制度设计来看,法治是迄今为止的最佳制度选择,诚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所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下面以法治为视角阐述执政党转型:

(一)执政党应推崇法律人治理,为执政党由传统威权型政党向现代法理型政党转变聚集人力资源。

法理型政党必然要求有熟悉和精通法律的人存在其中,法律知识在政党及其组成的政府治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中应占主导地位。

在大部分发达国家,无论是国家最高领导人还是一般政府官员有法律背景的人占了相当大比例。据中国政法大学程燎原教授的统计归纳,美国总统从华盛顿至克林顿共41人(有些人有两任),其中律师出身者25人,另有4人接受过法学教育或从事过法律职业工作,占总数的70%。副总统共47位,其中32人曾任律师,另有4人接受过法学教育或从事过法律职业工作,占总数的76%。国务卿共约62位,其中48人从事过律师工作,占总数的 77%。20世纪60年代末,布鲁金斯学会对曾经在罗斯福、杜鲁门、艾森豪威尔、肯尼迪和约翰逊总统的政府里担任过联邦行政官员的1000多人进行过调查,其结果显示,这些最高联邦行政官员中,有26%来自法学界。在欧洲政府官员中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也占相当大的比例。在德国,二战后至199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7位总统中,有5位大学时代攻读法律专业,占 70%,其中4位是法学博士。在法国,从第三共和国到第五共和国中,共有15位总统受过大学法学教育,比例也相当高。即使受过法律教育的人在最高行政官员中所占比例较低的英国也占到17%,从18世纪中期至2000年,英国72位首相中,有12位受过法律教育,或毕业于大学法学院。加拿大和日本政府最高行政官员中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也相当高。在加拿大最近50年,共有9位总理,其中8位毕业于大学法律专业,占88%。日本明治维新后至2000年,有22位首相受过法律培训或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等法学院校,约占总数的44%。[16]

据2007年3月16日《南风窗》报道,2006年新一轮调整的我国省级领导中,理工科专业有11人,占36.7%,其中一人具有博士学位;经济学管理学专业有11人,两人具有博士学位,占36.7%;文科专业有8人,两人为博士,占26.6%,文科和经济管理类约占2/3,这表明与以前的高级干部多为理工科出身不同,越来越多的文科和经济管理类干部走向省部级岗位,社会管理型官员增加,隐含着治国方略的调整。[17]

(二)执政党应强化宪政意识,为执政党由传统威权型政党向现代法理型政党转变提供理念支持。

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这是执政党强化执政意识的系统性表述,但本人认为执政党不仅要强化执政意识,更要强化宪政意识。严峻的社会现实在考验党的执政能力。执政党面对“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历史周期率,光靠加强执政能力(意识)是远不够,更重要的是宪政能力(意识)的加强,面对危机宪政要求用和平妥协而非暴力冲突的方式来解决,宪政为和平解决社会冲突提供制度框架,利益冲突的社会各方在宪政制度的安排下通过妥协走向共赢,而不是成为王败为寇。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南北战争之后第一次进行的国会议员改选,即展现了尊重少数,尊重反对派的精神。北方虽然在南北战争中取得胜利,但仍邀请战败的南方政党参与选举,公平的竞争议会席次。美国人固然为南北战争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但由于南北双方相互的包容,彼此避免成王败寇的心理,终在尊重宪法的游戏规则下相互尊重,因而造就了今日美国的强盛。执政党强化宪政意识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1)立宪和修宪过程中应是社会利益各方充分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社会利益各方享有平等参与立宪和修宪的权利,执政党在立宪和修宪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社会利益各方特别是少数派、反对派,否则在一权独大之下制定出来的宪法是不会有权威,因为它得不到社会利益各方的普遍认同。(2)执政党应学会在宪政制度的框架内解决问题实现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政治运动、政治高压或暴风骤雨式的革命达到所谓的安定团结。

(三)执政党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执政党由传统威权型政党向现代法理型政党转变排除体制障碍。

1、在改革和完善我国选举制度中落实主权在民这一宪法基本原则,推动我国由选拔社会向选举社会转变。

2、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我国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3、理顺政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使宪法真正具有至上权威。

4、在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尽快改革党的领导体制,使党的领导体制符合法治和宪政的内在逻辑,结束体制与法治相悖的尴尬局面。

(四)执政党要积极为公民社会的形成创造条件,为执政党由传统威权型政党向现代法理型政党转变奠定社会基础。

1、大力推进公民教育。中国皇权思想严重,历史上曾出现过臣民、流民、刁民及暴民,没有现代文明意义上的公民,民众不是国家权力的主人。要么成为国家权力支配的对象,逆来顺受;要么不堪忍受揭竿而起。这导致国家权力的更替是在暴力之下进行的,产生兴百姓苦亡也百姓苦的局面。因此应大力培育大众的公民意识,特别在大中小学中将政治教育转为公民教育,最终促成公民社会的形成,为执政党转型奠定社会之基。

2、积极倡导在法律框架内的公民维权运动。根据公民社会理论,公民个体与共同体(社群、国家)之间是一种政治与法律契约的关系.共同体(主要指国家)应该提供公民相应的公共产品(公正司法,透明行政等等),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公民则履行对共同体的相应义务:如遵守法律,依法纳税等等.而一旦国家破坏契约,侵犯公民自由与权利,或者不提供相应公共产品,公民就可依循各种合法合理途径,表达诉求,争取权益,保障自由.这就是“公民行动”.。法律框架内的公民维权运动系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公民行动”,目前公民维权运动的主要构成力量,是那些为了失去的土地而抗争的农民、要求罢免村官的村民、反对非法拆迁的市民、要求司法正义平反冤案的访民、在网络上揭露腐败传播真相的网民,是那些要求法定权利、要求自由民主、要求生活在真实之中的普通中国公民。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縢彪认为:“公民维权运动和中国当代历史上的群众运动不同,它也不是暴君所操纵中的暴民运动,而是一场从自发到自觉的争取民权的公民运动。它不是在体制外去拼命对抗,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突破,因此不是破坏法制,而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它不是诉诸暴力和非理性,而是诉诸理性和非暴力,因此不为争夺权力,而为保障权利;它不是自说自话,而是在个案中观照制度的变迁,因此不重政权更替,而重制度建设;它不是整体的、自发的、群众运动式的,而是分散的、自觉的、循序渐进的,因此不期立竿见影,而是脚踏实地地重建公民社会。”[18]

3、构建权利、权力的法治化博弈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不可能用强权去压制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危机,也不可能产生和制造“魅力型”领袖让公众倾倒、崇拜、迷信,而消释和消弭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危机,更不可能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来消除危机,唯有通过法治化的博弈机制,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中所进行有序的博弈解决矛盾消除危机。确立和保障博弈各方知情权、结社权、表达权和救济权是构建权利、权力的法治化博弈机制的基本条件。[19]

著名旅美史学大家唐德刚先生在《晚清七十年》一书中称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转型为“历史三峡”,他在书中说道:“我们要通过这个可怕的三峡,大致也要历时两百年。……如果历史出了偏差,政治军事走火入魔,则这条"历史三峡"还会无限期地延长下去。那我民族的苦日子就过不尽了。……不过不论时间长短,"历史三峡"终必有通过之一日。这是个历史的必然。到那时"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我们在喝彩声中,就可扬帆直下,随大江东去,进入海阔天空的太平洋了。”[20]而执政党转型是社会转型的关键,让我们祈盼我们的祖国早日通过“历史三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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