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铭葆:专政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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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铭葆  

专政是一个政治学名词。由于中国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国度,因而专政一词的使用频率也非常之高。正因为见得多了,反而是熟视无睹,习焉不察,对专政一词的含义也就不甚了了。现在,大家都在谈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需要理清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因此,对专政概念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专政的起源

1. 专政一词的出处及含义。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专政一词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一年》:“祁惧其讨也,诉诸宣子曰:‘盈将为乱,以范氏为死桓主而专政矣。’”孔颖达的解释是:“以桓主已死,其家衰弱,故陵侮乐氏,而专晋国之政矣。”此处的专政,即独揽政权之意。

专政二字,政指政权,比较好理解。专字的含义则比较丰富。专的本义是收丝器。《说文.寸部》:“专,纺专。”徐灏的解释是:“当以纺专为本义,收丝之器谓之专。谓之专者,以其团圆收丝也。”专的另一义是纯一、集中。《易.系辞上》:“夫乾,其静也专。”韩康伯注:“专,专一也。”《孙子.虚实.》:“故形人而我无形,则我专而敌分。我专为一,敌分为十,是以十共其一也,则我众而敌寡。”专的又一义是独享、独占。《左传.庄公十年》:“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孔子家语.入官》:“己有善,勿专;教不能,勿怠。”唐代柳宗元《捕蛇者说》:“有蒋氏者,专其利三世矣。”专还有一义是专断,擅自行事。《礼记.中庸》:“愚而好自用,贱而好自专。”《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卫宁喜专,公患之。”《旧唐书.石雄传》:“我辈捍边,但能除患,专之可也。”宋代苏轼《问大夫无遂事》:“上之不足以利国,下之不足以利民,可以复命而后请。当此之时而遂,君子以为专。”又引申为权重。《战国策.秦策五》:“应侯之用秦也,孰与文信侯专?”高诱注:“专,权重也。”在专字的以上几个含义中,与专政相联系的主要是独享、独占。专政也就是对政权的垄断。

在西方,专政原意即无限的权力,是拉丁文dictature的意译,音译为“狄克推多”,原为古罗马最高执政官的称谓。古罗马共和国实行贵族共和制,由选举产生的、享有同等权力的、任期1年的2名执政官担任最高首脑。在国家处于危难紧急状态时,则从2名执政官中选出1人,为特殊负责长官,赋予其全权处理国家的一切事务。这个特殊负责长官就被称为狄克推多,或曰独裁官。因而,专政与独裁出于同一词源。随着罗马共和国的衰落,狄克推多为其他称谓的官职所取代。但这一名称却延续下来,用以特指拥有至高无上绝对权力的统治者和统治方式。在西方,专政通常与独裁、专制混用,指高度集权的个人统治或党派统治,认为专制的统治形态与民主政治,与分权体制是互相对立的。

2.专政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根据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的分析,专政的产生是与私有制的出现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的原始社会时期,生产力极为低下,人们只能靠渔猎、采集为生,大家共同生活,集体劳动,平均分配,过着原始共产主义的生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剩余产品开始出现,从此,平均分配的局面被打破,少数人占有剩余产品,导致私有制的出现和原始共产主义的瓦解,人类社会进入阶级对立的奴隶社会。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奴隶主为了维持对奴隶阶级的统治,必然要采取专政的手段,于是就产生了超越于社会之上的国家。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恩格斯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专政是国家的重要职能,统治阶级以常备军、警察、监狱等象征国家权力的暴力工具,对被统治阶级实行强力统治。

二、专政的本质:对政治权力的垄断

1.统治阶级对政权的垄断。

在古希腊城邦中,整个人口划分为具有不同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三个主要阶级。处于社会底层的是奴隶。奴隶在城邦中是毫无政治地位的。第二个主要集团是由留居的外邦人或称梅迪克(Metic)组成的,这些人是以缴税而获准在希腊城市居住的非希腊人。梅迪克和奴隶一样不能参与城市的政治生活,但他是自由人,他虽被摒除在政治生活生活之外,却不涉及对他有任何社会歧视,甚或有个别被吸收为公民的特例。最后一个集体就是公民,也就是城市的成员,他们有权参加城市的政治生活。这是根据出生而获得的一种特权,因为一个希腊人,如果他的父母是一个城市的公民,他也就是那个城市的公民。此外,公民资格使一个人能够享有成员资格,即参与政治活动或参加公共事务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中国的西藏地区,民主改革前的旧西藏,农奴世世代代都是农奴,农奴主世世代代都是主人,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是一种世袭的特权。

恩格斯指出:“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这些新手段在政治上就是以军队、警察、监狱等为支撑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在封建社会,实行的是地主阶级的专政。在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是资产阶级的专政。

2.在统治阶级内部,由少数人或独裁者垄断政治权力。

即使在古希腊城邦政治制度中,也有从内部民主走向集权的趋向。雅典男性公民的整个集体构成“公民大会”,它是每个年过二十的雅典人都有资格参加的一种城镇会议。全体人民聚会在一起实行直接的民主制,这不过是一种政治虚构而非一种政体形式。雅典真正重要的统治机构是“五百人议事会”和一些拥有庞大的由人民大众选出的陪审团的法院。一切形式的希腊城邦的特点是都有某种议事会,但是在一些实行贵族政治的城邦里,例如斯巴达,其议事会是元老院,由一些被选定终身任职的长老组成,而且无须向公民大会负责。这样的议事会的成员通常是出身于名门的统治阶级中享有特权的人,因此它和雅典的由大众选出的议事会是完全不同的。在雅典,一部分公职人员是从各市区选出的候选人中采用抽签的办法决定。但有一批重要的官员是不用这种方式选定的,他们比其他官员拥有大得多的独立性,这就是十位将军,他们由直接选举选出,并得连选连任。这种职务其实质并不是一个军事职位,而是在某些情况下具有高度重要性的政治职务。伯里克利就是以将军身份而年复一年地当上了雅典政策的领导人,连续担任首席将军达十五年之久。按古希腊史家修昔底德的说法,“雅典在名义上是民主政治,但是事实上权力是在第一个公民手中。”

三、专政的走向:从集权到独裁

1.专政需要集权。

在私有制社会里,专政是统治阶级用来压迫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由于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因而必须以暴力为后盾来实行统治。军队是国家暴力的主要支柱,统治者要统治国家,首先要统率军队。在统率军队,指挥作战的过程中,集权就是不可避免的必然趋势。此外,在国家层面,政治权力的获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世袭,二是武装夺权。因此,集权不仅是镇压被压迫阶级反抗的需要,同时也是巩固自身统治地位,防止政权被篡夺的必要手段。中国历史上,皇帝由于大权旁落,因而失去政权的例子,比比皆是,可以从反面证明这一点。

2.集权导致专制独裁。

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封建地主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地主依靠租佃关系进行剥削,所以不能象西欧封建领主那样固定地占有土地和佃农,这样他们掌握行政权、司法权和军事权就受到了限制。一切权力最后只能集中在地主阶级总代表封建皇帝手中,而由皇帝派遣无数大小官僚作为君权的代表,实行家天下的专制统治,这符合地主阶级统治农民的需要。同时,中国的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分工不发达,农业与手工业紧密结合的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这种经济结构,使农民互相隔离,交往极少,因而不能形成全国性的政治联系,“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693页)。

从秦始皇称帝开始,皇帝在国家中握有最高权力,实行专制独裁,这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特点。从历史渊源来看,我国封建皇帝的高度集权的家天下的政治统治,是继承和发展了奴隶制时代专制主义的传统。由于是在全国统一基础上的高度集权于皇帝个人,从而使君主个人专制臻于登峰造极的程度。

家天下的皇帝的绝对权威,表现为封建皇帝是全国土地、臣民的主宰,握有对全国土地、臣民的支配权,在各方面实行专制。

在经济上,皇帝是最大的土地所有者,直接占有大量的土地,并有权将国有土地赏赐给任何人。皇帝还常常将商贾、官僚、豪门的田产、钱财、奴仆没收,供宫廷耗费和奴役或赏赐给其他臣下。皇帝还直接掌握征收赋税的财政大权,通过贡赋等形式肆意搜刮民间财富。这种经济上的专制充分表明皇帝把国家看成是自家的私产。

在思想文化上,皇帝也直接掌握意识形态的专制权。秦始皇时采取强制手段,以皇帝颁布的法令作为统一全国思想的标准。汉武帝以后则是通过独尊儒术来强制统一思想。唐以来以儒家经义为准则的科举也是皇帝实行思想专制的重要手段。宋、明以后则通过推尊理学实行思想专制。清朝的康熙、咸丰等皇帝亲自在孔庙讲程朱理学,讲朱熹注释的《四书》,就是利用理学箝制臣民的思想。而历史较长的封建王朝大都由皇帝钦令编订史书和编纂丛书、类书,以统一思想。从东汉明帝开始,官撰史书形成制度,皇帝通过史书把自己说成是正统,将自家祖先尽量美化。皇帝还通过编篡丛书、类书来粉饰太平,笼络人才,并且借机排除思想异己,毁灭大批书籍。思想箝制更突出的表现在惩治思想犯罪和大兴文字狱上。秦始皇是通过焚书坑儒,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的手段镇压异端,统一思想。汉代则开始设“不入言而腹非,论死”的刑律,大肆镇压思想犯。到了封建季世的明、清,则大兴文字狱,民间刻书籍、著诗文,甚至官员出考题、写呈表,如其中有片言只字有意无意地触犯了皇帝,就要满门抄斩,祸及无辜。

在军事上,历代的皇帝大都直接掌握军队,特别重视对精锐军队的亲自控制。重大的军事行动,皇帝往往亲自指挥。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强化,更是如此。如宋太祖赵匡胤就亲自下令选编禁军,而且把外地驻军中的精兵也收入中央的禁军当中,以便自己直接掌握全国最精锐和数量众多的禁军。在禁军训练中,宋太祖也亲自校阅。禁军外出作战,要由皇帝亲自制定作战方略,甚至画好阵图,将领外出作战,只能照办,不得擅改。所以关于军队的选编、训练、部署、调动、出征作战的一切权力都直接集中到了皇帝手中。

在政治上,中央一切政务的最高权力都集中于皇帝个人,实行“朝纲独断”。秦始皇时“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他一天要看一百二十多斤的竹简呈文。到明、清时,皇帝更加独裁,朱元璋对“中外奏章皆上彻御览,每断大事,决大疑,臣下唯面奏取旨”。康熙要地方政事“虽微如芥子,细如茧丝”,也必须上报。在他用兵期间,一天就批阅奏章三四百本。

皇帝还直接掌握司法权力。皇帝有权过问、决断任何案件,而重大案件必须由皇帝判决。清代规定无论京师或地方大小官员犯公、私罪都必须先奏请皇帝,不许上司或有关机关擅自审问。

皇帝还拥有立法权,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家天下的封建朝廷是皇帝的“一言堂”。皇帝的命令,有“策”、“诏”、“制”、“敕”、“谕”、“诰”等不同类别,名目繁多。但不论哪种,凡是皇帝的话,都是“金科玉律”,任何人不能怀疑,必须照办。皇帝有权颁布任何法规、法令、制度,也有权撤销任何法规、法令、制度,还可以不顾法规、制度行事。此外,皇帝的“家法”和“祖宗之法”也就是封建国家的“国法”。这种君主独裁,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一切制度都由他一个人决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12页)。

至于官员的任免大权,更是直接掌握在皇帝手中,从将相大臣到地方重要官员,都要由皇帝任命。在唐代以后的科举制度中,皇帝还通过殿试,亲自考取进士,取中的叫做“天子门生”。不但如此,皇帝有权赏赐给任何人以各种爵位、官职、财产及特权。当然,也可随时收回这种赏赐。

皇帝的绝对权威突出地表现在他对全国臣民的生杀予夺的权力上。对庶民百姓,皇帝可以任意奴役、凌辱、拘捕、刑讯和处死。出于私忿或争夺权位,往往肆意屠戮人民,甚至血洗和杀绝某个地区。对官僚大臣,只要皇帝“龙颜震怒”,包括“百官之长”的丞相在内也都随时有被处死的可能。明太祖朱元璋设了廷杖的刑罚,什么工部尚书、巡抚,都在殿上被活活打死。所以难免大臣见到皇帝要“诚惶诚恐”了。而皇帝诛戮大臣,往往株连九族,并且牵连众多的官员。朱元璋借故杀死丞相胡惟庸,牵连被杀的亲属和功臣竟达三万余人。对皇亲贵族,甚至皇后、皇子,以至皇叔和太上皇,皇帝也都拥有绝对权威,因为对皇帝而言,他们都是臣下。所以皇太子因过问政事而被杀、被贬的从秦扶苏算起不知凡几;皇后由于宠衰被废黜的数不胜数;因争夺皇帝宝座,皇兄皇弟甚至皇叔被杀的也史不绝书;而第一代皇帝秦始皇就处分了他的亲生母亲。刘邦的父亲虽然被封为太上皇,却还要拿着帚把立着迎候皇帝。

为了保障封建皇帝的绝对权威,历代封建王朝,都在法律上作了严厉的规定。例如汉代以来封建刑律中都订有“大不敬”一条罪名,北齐时把它列为“重罪十条”之一,唐代以后列为“十恶”之一。《晋书 .刑法志》:“亏礼废节谓之不敬。”而臣民对皇帝的“亏礼废节”的范围显然是十分广泛的,也很难有一定标准。《汉书.陈汤传》中把“非所宜言”也列为“大不敬”。“非所宜言”,就是无边无际的罪名了。有人因为议论历书就被视为“非所宜言”,犯了“大不敬”之罪。

总之,封建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皇帝的一言一行和他的喜怒爱恶,关系到全国臣民的身家性命。在封建皇帝的绝对权威之下,臣民们完全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对皇帝只能绝对服从,只能歌功颂德,直到被杀之时还要向皇帝“谢恩”。

四、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区别

1.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和实践。

无产阶级专政亦称工人阶级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由多数人对少数人实行专政。按照列宁的定义,“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革命的无产阶级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同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紧密相联。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对无产阶级专政思想作了表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1850年,马克思在《1848年和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工人阶级专政”的口号。1852年3月5日,他在致魏德迈的信中进一步肯定了“无产阶级专政”这一结论。随后,他在1875年批判“哥达纲领”时,又强调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必然性,并进一步提出,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整个历史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面对十月革命后苏联国内阶级斗争异常尖锐复杂的局面,列宁曾反复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必须使用革命暴力,使用铁的手腕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但是,列宁并没有因此把无产阶级专政仅仅归结为镇压,而是在强调镇压反革命的同时,提出“无产阶级专政是破坏资产阶级民主和建立无产阶级民主”(《列宁全集》第30卷,第74页)。列宁着眼于无产阶级专政的阶级本质即国体,指的是这个专政与无产阶级民主不可分割的联系。

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于1871年3月在法国巴黎建立的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公社在实行无产阶级民主方面进行了多方面有益的尝试,但由于没有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没有能够有效行使专政职能,最终导致革命失败。1917年,列宁领导的俄国无产阶级革命,缔造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十月革命胜利以后,面对国内外阶级敌人的全面进攻,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充分行使了专政职能,但在实行无产阶级民主方面却未能采取实际步骤,最终形成了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导致了斯大林的专制独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国以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也纷纷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基本上都套用苏联模式,集权过多,缺乏民主,实行人治,成为这些国家的通病。

2. 中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中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

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但无产阶级专政采取什么形式,只能根据各国的历史条件和具体情况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中国是帝国主义支持的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无产阶级人数很少,产业工人只有200万,但它很集中;农民众多,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民族资产阶级具有两面性;分散落后的个体农业和手工业占国民经济的90%以上。这种国情决定了中国无产阶级领导的革命斗争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第二步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中国的工人阶级必须与广大农民联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才能取得政权和巩固政权。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逐步形成了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体系。在党的许多文件和毛泽东的许多著作如《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将革命进行到底》、《论人民民主专政》等文中都明确地提出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把专政同民主联系在一起,这是对无产阶级专政最本质的概括。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共产党在广大农村建立的革命根据地的革命政权,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雏形。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就正式建立起来。1954年,“人民民主专政”正式载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序言。

3.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区别。

人民民主专政这种政权形式,不仅与资产阶级政权形式有本质区别,而且与十月革命后俄国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专政也不完全相同。比如,在政党制度上,俄国实行的是共产党一党制;中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在政治制度上,俄国实行的是苏维埃制度;中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从理论上说,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相比,专政职能有所缩小,民主职能有所扩大。作为专政主体,无产阶级专政的主体是工人阶级加上共产党员;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则是全体人民,或者叫做有公民权的全体公民。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自1957年开展“反右派”运动以后,“人民民主专政”一词在文件、报刊及讲话里,很快被抛弃了,而普遍代之以“无产阶级专政”来表述我国的政权。1975年和1978年两部《宪法》的第一条,都规定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不能不是“左”倾思潮泛滥的反映。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诸如“念念不忘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万岁”等,成了一般场合必呼的政治口号。毛泽东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出发,提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实行“全面专政”的结果,是国家动乱,人民遭殃,这是应当引为教训的。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现行《宪法》。《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彭真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所作的《宪法草案的说明》中,言及恢复使用“人民民主专政”时指出:“现在的规定,更确切地符合我们的国情和阶级状况,也可以避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曲解。”所以,恢复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有着深远的意义。

五、结论:专政要缩小,民主要扩大

1956年7月,周恩来在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就如何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现在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应该是: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从国内来说,残余的反革命分子没有完全肃清,从国外来说,帝国主义还敌视着我们,因此,我们的专政应该继续。但是,由于我们的专政更加巩固了,工人阶级的力量更加强大了,所以我们的民主就应该更扩大,而不应该缩小。这一方面是形势许可,另一方面是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中得来的经验。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阶级。专政的权力虽然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但这个权力是相当集中相当大的,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忽视民主。苏联的历史经验可以借鉴。所以我们要时常警惕,要经常注意扩大民主,这一点更带有本质的意义。”(《周恩来选集》下卷,第207页)。

52年后的今天,我国的国情和阶级状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周恩来所提出的“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的思想,对我们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因此,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条件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不可能设想常备军、公安机关、法庭、监狱等等的消亡。它们的存在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并不矛盾,它们的正确有效的工作不是妨碍而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55页)这就是说,专政要继续,但专政的职能应当逐步缩小,同时要为国家的民主化提供保证,这就必须实行依法治国,绝不能重走“全面专政”的老路。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工人阶级的人数大幅度增加,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总体上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不存在,原来剥削阶级的成员,绝大多数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国家政权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努力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社会矛盾大量表现为人民内部的矛盾。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而不能用专政的方法。“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和压迫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是有原则区别的。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我们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等自由。我们的宪法又规定: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当然,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这是确定无疑的。”(《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54页)根据中共十七大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总体部署,现阶段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扩大民主。一是积极推进党内民主。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二是扩大党际民主。加强与民主党派的合作共事,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三是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四是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可以相信,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一定能够不断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本文参考书目:

1.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3. 列宁:《国家与革命》。

4.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

5. 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6. 王玉波著:《历史上的家长制》,人民出版社,1984年4月版。

7.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6月版。

(200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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