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行之:中国单位制度的极权主义特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779 次 更新时间:2008-05-01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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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之 (进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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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中国社会结构中独特的“单位”制度,并且把这种制度作为社会学内容进行考察,最早是西方人。大约是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随着中国和西方关系的转变,西方人得以踏上这块古老而封闭的土地,就近观察和体验这里的人究竟在何种情况下生活,结果他们惊讶地发现了中国人一种独特的生存方式:几乎所有城市人都被固定在“单位”里(从相对意义上来说,农村公社、大队也是单位,但是人们对此关注不像对城市单位那样大),随后,关于中国当下(七十年代以后)社会和人的状况的学术专著出版出现了一个热潮。

对我产生较大影响的是美国《纽约时报》记者福克斯·巴特菲尔德的《中国:在苦海边生存》(纽约四角出版社,1982年版,中译本书名为《苦海沉浮),这个从来没有到过中国的美国人第一次来到中国就发现了很多我们浸淫其中而未曾自觉的东西,正是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巴特菲尔德在这本内容广泛的著作中充满好奇而又不无睿智地描写了中国单位和单位中的人形形色色的生存图景,读之令人怦然心动,豁然开朗。

尽管巴特菲尔德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观察中国的新的视角,然而,这本充满魅力的著作毕竟还不是在哲学和社会学层面探讨中国的学术著作,我不知道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为学者提供了背景情况,但是对中国社会体制进行全方位学术研究,尤其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制度分析,至少在时间意义上是这本书以后开始大规模出现的。吉姆·罗沃的《亚洲的崛起》(西蒙和舒斯特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威廉·奥菲霍尔特的《中国的崛起——经济改革正在如何造就一个新的超级强国》(美国诺顿出版公司,1996年版)、美国《时代》周刊和多伦多《环球邮报》驻北京记者伯恩斯坦和芒罗的《即将到来的中美冲突》(1997年)以及《巨龙:商业、经济和全球秩序中的中国未来》(西蒙和舒斯特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都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专门研究或者涉及中国单位制度的报道和论文,我们可以列举加拿大记者罗斯·门罗关于中国单位的系列报道(载1977年10月《多伦多环球邮报》),哈利·哈丁的《组织中的中国:官僚政治问题(1949年-1976年》(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桥船谕一的《内部:一份关于中国的报告》(《朝日新闻》,1982年),吉尔·亨德森的《‘单位’:中国的工作单位》(博士论文,编入科恩主编的《中国的医院:一个社会主义的工作单位》一书,耶鲁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马丁·金·怀特与威廉·帕里希的《当代中国的城市生活》(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维维尼·苏的《政府的权力范围:中国政体的架构》(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罗德明、吕晓波的《改革中中国‘单位’的个人政治》(载《亚洲评论》1996年地36卷)和《中国‘单位’的结构变化》(载《中国研究》第三期),等等。

这说明,“单位”正在作为中国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中的基本单元,持续地成为西方人观察中国的重要窗口,我们仍旧可以随时从他们那里找到感兴趣的东西作为认识我们所处这个世界的参考。

中国学者对于单位制度的研究晚于西方,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形成势头(篇幅所限,请原谅我不能一一列举这些专著和论文),或许由于政治历史文化条件所限,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没有成为公众视野之内的热门话题,更没有成为人们把握和了解中国当代社会现实和人的处境的钥匙。

在这里我特别要提到一本影响似乎并不很大的学术专著《中国单位制度》(周翼虎、杨晓民著,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3月版),读这本书的时候,我正在逐步把文学视野扩展到文学之外的哲学、社会学、历史学方面,这本书对于我的影响直接而具体。这也是我断言“中国最深刻的思想者不在文学界,不在那些花花绿绿的小说、散文、戏剧之中”的依据之一。这本40万言的著作深刻而独到,其内在精神气质与自由主义思想家产生了耐人寻味的对接,其学术水准不亚于西方任何一部同类著作。直到现在,《中国单位制度》仍然是我经常翻阅的必备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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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西方或者中国学者在对单位制度进行的研究,大多是在政治-社会学层面,把单位制度放到中国社会历史背景或者说历史发展链条中去进行考察——或者我们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达:他们是从“外面”、从很高的地方、在与观察对象保持一定距离的地方对单位制度进行考察研究的。这样做的好处是视野广阔,研究对象的具体方位一目了然,甚至可以说,这是社会学研究的主要方法,这些专著和论文的学术价值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表现出来的。我之所以被启发被打动,也正是因为它们传达出丰富的理性魅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也是在这个范围和标准之内阅读和欣赏这些专著的。

然而我毕竟是一个作家而不是哲学家、社会学家,严格一点儿说,我甚至不是一个合格的阅读者。我对于哲学、社会学的任何涉猎都是建立在文学基础之上的,即使在作品中涉及哲学、社会学话题或者使用专门术语,着眼的也仍旧是文学意义上的使用,这种使用很多时候甚至有可能改变哲学、社会学术语的内涵和特殊规定性。在我看来,哲学是文学的筋骨,没有哲学的支撑,文学将会成为软体,所以我一贯主张文学应当有一条哲学的通道,但这并不是说要把文学变成哲学,我实际上是企图把哲学文学化,在哲学的指导下构建文学。

在授予与接受之间不可避免要产生一种相互作用的力,有了上述意识,我对于那些研究中国单位制度的专著就开始不满足起来。不满足在哪里?仍旧在文学的意义上:所有这些著作都缺少一种对单位内部机理和人的处境的关照——这当然是一个文学话题,不是哲学话题,更不是社会学话题。

这种不满足随着我个人经历中发生的一些事件愈发强化了起来,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大约三年前的一个清晨,我决定自己来弥补不足,撰写一本研究考察中国单位制度的专著,我为它取名为:《强力与生存——对一个系统的研究》。三年来,我尽可能广泛地收集了理论与事实的资料,写作了大部分重要章节。这本书与我上面列举的那些哲学-社会学专著不同,它将从“里面”、从微观之处对单位(我谓之为“封闭的权力系统”)的运行方式以及单位制度下人的处境、人性的改变和扭曲等等方面进行研究和描述。

在这本书中,我用“在有病的肌体上,每一个细胞都能够感觉到疼痛”这句话来表达对单位制度和它的社会后果与人的后果的关注。我描述的既是社会特性又是人的灵魂的痛感,我认为只有在哲学、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指导下的文学才能够胜任这项艰巨的任务。所以,本文标题所示“中国单位的极权主义特性”并不是哲学、社会学话题,更不是历史学、心理学话题,它仅仅是我利用文学方式对生活进行观察得到结论的一种概括,尽管这种概括已经有了某些其他学科研究结论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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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让我们简单分析一下进入我视野的东西。

大约二十多年以前,中国民间开始流传这样一句民谣:“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我认为这句民谣很好地从“里面”概括出了中国单位制度的本质特征,没有亲身经历的人是无法做出如此精彩概括的——譬如,西方学者的学术专著就很缺少这方面的探讨,他们从中国单位制度中看到的更多的是“社会”,而不是民谣里关注的“人”。我关心的什么呢?我关心的是一个人被一种绝对力量说“行”或“不行”以后的状态。

将近六十年以前,我们经历了一场暴力革命,这场革命摧枯拉朽一般摧毁了中国传统专制主义社会的基本单元家族和氏族,被在解放区根据地实行过的社会行政组织“单位”取而代之,换一句话说,一九四九年之前的专制主义以家族和氏族作为社会基本单元,形成其统治基础,“在一九四九年发生的社会制度变迁中,一种以‘人赋人权’为基本原则、融合了中国源远流长的传统施政方案、以社会底层人物为施政对象的社会制度登上了历史舞台。”“它是官僚政治赖以生存的行政基础。”这就是说,与之相应的单位制度取代家族和氏族而成为了维持政权和社会运转的基本单元,它们被赋予了特殊的职责与义务。“单位制度是一种权力和福利的再分配制度,它是国家赋予一些精英人物和追随精英的人物以特殊国家权力的形式。”“单位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没有单位制度,中国的公有制就无从建立。”(引文除注明出处以外,全部来自《中国单位制度》一书。下同。)

我们必须注意到,即使是一场革命,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历史文化的遗传基因。实际上,“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因袭了作为专制主义基本社会单元的家族和氏族的结构和运行方式,在某些方面还有了很大加强——比如,单位拥有远比家族和氏族更直接的作为“父辈”对于家庭成员的人身控制权,拥有远比家族和氏族更直接的作为“母辈”的后勤服务功能,它所拥有的所有“子女”(单位人)事实上都处在被“御使”和“豢养”的状态。“单位制度涵盖了一个城镇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不仅是一种制度体系,同样也能个性化地决定人的具体存在方式。”

国家通过单位对个人实施绝对控制还有一个重要的历史来源,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之前在解放区内部对公职人员所进行的管理,学者路风把它描述为“供给制”与“新政权系统的建立”两个过程:党的革命队伍是以党员为核心但外延大于党员群体的集团,根据地党组织、军队和政府机构同属于一个主旨的不同职能部分;供给制根据所能筹集到的财力和物资状况进行实物分配,按照个人职务和资历定出不同的分配标准;供给制极大压缩以至于取消了私人生活空间,其生活完全依赖于“公家”的集体分配。所有这些机制,都在新政权建设过程中被继承了下来,这就是说,“单位制度的多功能性来源于党对成员的高度控制,它要求完全取消成员的私人空间,将成员的一切活动纳入党的控制之下。”从而构成了中国单位制度的主要社会特征,显示出一种独有的社会状态。

这是非常值得注意的状态,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每一个人的人生处境都来直接源于这种状态。我认为,这种状态的实质就是极权主义的微观化,是权力对人的精神世界的扭曲或者压抑——单位系统是按照这个系统最高领导人好恶决定人或者事是与非的森严的价值系统,它不为任何社会正义原则所影响和左右,“朕”即国家,“朕”即天下,“朕”即一切价值的尺度,倘若在这个过程中你被认为“行”,那么即使你不行也行,你将春风得意,获得职位或者特殊的精神待遇;倘若因为某种连你自己都未曾意识到的原因得罪了“家长”,家长认为你不行,即使你行也不行,不能被任用,不能被尊重,你就将成为一个被强力销蚀的人物,最终演变为零。

人在这种状态下将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由于被不正义欺凌而变得正义,就像张志新那样,就像蒋爱珍那样,就像某些没有什么正义信念却暴徒式地选择用自制炸药包与单位领导同归于尽的人那样;还有一种——这也是绝大部分人选择的结果——在无法反抗的强力面前,为了获得活下去的条件,出于“趋利避害”的人类本性,想方设法让自己成为一个被认为“行”的人,这意味这个人在道义上、精神上要做出巨大妥协,精神将被扭曲,道德将要滑落……所谓的“小人”,所谓的逢迎拍马阿谀奉承实在不是因为这些人天性残缺或者说这里面有什么乐趣,这只是他们“觅食”讨生活的手段而已,于是,对于所有人来说,生活的光亮就熄灭了,这就是人们经常感叹世风日下道德沉沦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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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社会学机理,同样的事情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单位”——诸如私营企业——里会不会发生呢?

我的回答是:不会。

我们从反向论证:假设美国有一家公司是我们所界定意义上的单位,假设这家公司老板或者经理奉行“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不行也行”的道德哲学,弃企业(董事会)最高利益于不顾,无原则根据个人好恶确定人和事的价值,那么,就会直接造成两个任何人也无法承担的后果:一是将不可避免导致人才甚至于一般工作人员急剧流失,这家公司将会破产,换一句话说,这家企业的老板或者经理的所言所行将等于自杀;二是即使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这个“单位”的主管领导(董事会)也会敏锐地察觉发生了什么事情,会及时给以阻止,这种阻止将比我们的任何文件规定都更直接更有强制力。

我们分别解释这里面的社会学原因。

在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个人依靠给业主出卖劳动获得劳动力价格,业主依靠佣工合同控制个人,个人与劳动组织之间仅仅是一种双方认可的契约关系,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更重要的是,人是自由流动的自由的个体,他无需也不能被任何其他力量所控制,如果他真的被控制,法律会非常有力地为他提供了表达反抗(游行、罢工,甚至于起诉)的权利,他不可能接受在非正义条件下讨生活的境遇状态。美国那家公司的工人知道这一点,老板更知道这一点,正是这种“共识”使得双方得以履行契约原则,结合成为利益共同体。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老板会不顾这些原则,非得要奉行一种“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不行也行”的混账逻辑呢?一是老板疯掉了;二是整个社会全部封闭了人的发展通道,只有一条道可走,所谓“利出一孔”者也。狗日的美国显然不具备这样的社会条件——它的历史文化没有提供这样的条件(请读一读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它的社会现实也没有提供这样的条件(请看一下最近爱国留学生在美国和西方国家举行的游行活动)。当然,也不排除个别老板疯掉,随便抬举人或者整治人,罔顾法律约束而欺凌弱者开除工人,或者活得不耐烦用手枪把自己的脑袋打烂,然而这已经是病案,不是社会学考察的内容了,可以不议。

于是,光荣落到了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身上。

1957年4月,毛泽东在与“民主人士”进行座谈时,形象生动地把知识分子比喻为是贴附在帝国主义所有制、封建主义所有制、官僚资本主义所有制、民族资本所有制和小生产所有制这五张“皮”上的“毛”。毛泽东同志神采奕奕,就像李世民慨叹如今“天下士子尽入吾彀矣”那样不无兴奋地说:现在这五张皮都不在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难道你们要做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的“梁上君子”吗?当然没有人想做梁上君子,于是,在党国一体、国家和社会合一的社会体制中,人“无可逃遁于天地之间”,只有一条道可走了,这就是依附于党和国家,依附于单位,因为单位是人追求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唯一可感可见的通道,人都成为了“单位人”,“单位人”就是“毛”。

“毛”很可怜,然而你有什么办法呢?谁让你是毛呢?

“皮”“毛”之说既是以毛泽东为首的政治集团的政治选择,也是中国历史文化的独特延展,正是这两样东西决定了我们六十年来虽然经历过无数次政治运动,人民群众无数次被沉醉或者被麻醉在政治集团对未来生活的美妙描画之中,但是社会体制却始终坚固如同铜墙铁壁。

为了保证这种社会体制格局,当然必须有相应配套的措施来作为条件和前提,我们充分具备这样的条件:城乡二元结构,限制人员流动迁徙的户籍制度,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遮护,封闭的单位系统形成的法外特权……党和国家乃至于具体的工作单位“事实上”变成了所有人的所有者,即拥有某“物”的“机器”,“机器”决定“物”的价值。

这就是说,“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确实是公有制单位的一种表征,决定这种表征的是远比单位制度特性更为庞大的由社会历史文化诸种因素铸就的社会体制,单位制度只是这个社会体制的一个小小的“果”,这就是极权主义之果。

有人可能会说,经历将近三十年改革开放,公有制单位已经不是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单元,私营企业正在取代它而渐成社会单元主流,所以你说到的那种现象也许在减少,至少在私有企业中情况也许会发生转换,生成你前面说的那种基于民主法制的雇员与雇主的契约关系。

我对此的回答是:不对,不是这种状况。

在不具备民主自由根基的社会体制之中,私营企业不是健全法制环境制约下的社会单元,相反,由于强大的权力保护机制残存在社会体制之内,尽管私营企业也是如同公有制单位那样也是社会之果,这个“果”却比那个“果”更加苦涩,原因极为简单:一个在血汗工厂出卖血汗的工人无法走向街头伸张自己的权益,因为他事实上没有“游行”、“示威”或者“罢工”的自由;他不能提出关于待遇的主张,因为他事实上没有工会作为自己的组织;他甚至无法向外界说出自己的处境,因为政府永远需要社会和谐的信息……在类似于山西黑砖窑和层出不穷拐卖和虐待童工的事件中,我们还能够看到“人”吗?我们看到的只是吃人的机器和被机器吃掉的“原料”。

值得注意的是,“机器”并不必然地体现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和创造者,这是因为社会学的另一个原则又发挥了作用:权力天然具有自利的特性,只是在利益外溢的情况下才能承担国家的社会和对他人的责任,在自利性没有得到充分满足、没有“外溢”之前,权力将运用自己的原则行事,哪怕是国家利益也不能阻挡它横冲直撞。

在严酷的社会现实当中,如果把“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作为一种社会特征来看的话,这种概括其实是非常温柔的,温柔得如同对一只吃人的怪兽说:“你其实还是不错的,你不错。”

5

哲学的魅力在于总是能够给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验到的事情做出解释,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1889~1976年)曾经做过这样的表述:哲学“这种无用的东西却恰恰拥有真正的威力,这种不承认在日常生活中有直接反响的东西却能与民族历史的本真历程发生内在的共振谐响,它甚至可能是这种共振谐响的先声。”(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导论》)所以,我们在琐碎的生活中经常思考一些哲学阐述是有好处的,在这个话题中也是一样。

海德格尔认为不能简单地把“存在”定义为“存在是什么”,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的存在是他的行为的结果,“人从事了什么,人就是什么”,只有经由这种人们的存在所展现的世界才是“有意义的世界”。“此在总是能够在其最本己的可能性中走向自己,总是在这种让自己走向自己中把可能性作为可能性保持着,也即生存着。”(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第325页。)

海德格尔从时间维度上分析了“此在”的结构:作为“常人”的生存状态的“在世存在”,人被“抛”于世界而处于他人的制约之中,其本质为“牵挂”;“在己存在”,其本质是对常人生存状态的“超越”,回到本己;“在先存在”,其本质是“理解”,人被置于“解释学处境”之中。

可以看出,海德格尔对人的存在状态的描述是“此在在世中”(即此在在世界中存在)。而世界既是本真又具有非本真的一面,所以,此在的存在(即人的生命存在)是贯穿于本真存在与非本真存在的一个整体存在。就是说,在非本真存在中,此在也关切着本真的存在,尽管这种关切不可避免要受到压制;反过来说,本真的存在在也同样关切着非本真的存在。

我们可以确定,在海德格尔那里,“在”是在者所具有的性质——必须“在”然后才有“在者”,绝不可能根本不“在”就有“在者”,“在”是比“在者”更为根本的问题;要解决“在”的问题,必须追溯“在者”,海德格尔认为唯有“我”是“在者”,“我”就是“在”,“在”就是“我”,“我”的“在”就是“在世”;一切在者也就是整个世界,都是“在世”的结果,也就是“我”的“在”的结果……世间一切事物只有以因缘的方式进入我们的思想时才能够获得理解,我们只能在此基础上谈论事物的意义。

这就是存在主义哲学的核心观点:人的存在先于他的本质,人必须先存在然后才创造他自己,即如萨特所言:“说存在先于本质,这里是指什么呢?他的意思是:首先是人存在、出现、登场,然后才给自己下定义。按照存在主义者的看法,如果人是不能下定义的,那是因为在最初他什么也不是,只是到后来他才是某种样子的人,而且是他本人把自己造成了他所要造成的那样的人……人不仅是他想把自己造成那样的人,而且也是当他冲入存在以后,决心把自己造成那样的人。人,除了他把自己所造成的那个样子以外,什么也不是。”

有了上面的引述,我们也就不难理解海德格尔为什么要说我们是被“抛”到这个世界中来的了,我们是在什么也不是的情况下没有任何选择地被“抛”到这个世界而确立“存在”的,“存在”经由我们的行为才发生切实的人的内容,才最终形成为我们真正的自己。

一个“抛”字,像刀子插进奶酪一样插进我们灵魂深处,我们感觉到剧烈的精神疼痛,原来我们遭遇的一切(历史之境、国家、民族、家庭,甚至于单位)都不是我们选择的结果,我们“在”的时候还不是实在,我们必须经由行为才能够真正成为实在,成为也许并非我们所愿的那种人。

我目前正在为一部长篇小说定稿,在这部作品中,我虽然想尽可能多给主人公一些光亮,但是最终却无奈地发现,这个人无法摆脱海德格尔描述的那种宿命状态——他是在极为偶然的情况下被“抛”到这个世界,被“抛”到他漫长的人生之旅上,被“抛”到一个被称之为“单位”的地方,经由“在”和艰难的自我选择,成为最终的样子,他无法避免结局。

在现有体制之内,“单位”对于人的命运状态或者说对于人的最终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把社会看作生命体,那么,“单位”就是社会生命体的延伸,它带有社会生命体所有的遗传密码;而处在“单位”中的人,则是“单位”的附属物,是社会肌体中的细胞。

我前面说过,“在有病的肌体上,每一个细胞都感觉到疼痛。”这是一种结论性述说,它既来源于上述理论归结,也来源于我对于“单位”制度的实际考察。

在一个社会肌体中,每一个细胞都带有那个肌体的遗传特征;在一个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传统的社会中,任何一个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中的基本单元都必将包含着那种历史文化的基因信息……如果我们认为这种推论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断言:中国单位制度带有极强的极权主义特性。

权力者当然知道把一个单位系统变成为“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的场所最终将会损害国家利益,但这对于权力者的现实存在来说这种损害没有意义。我们看到权力者精心构造出一个又一个“土围子”,看到许许多多有才华的人在这些边际清晰的“土围子”中被逆向淘汰为边缘人,看到公有制单位普遍存在精神萎靡,道德变形,人性扭曲,我们甚至看到权力者把蒋爱珍“逼上梁山”,一个柔弱的女子用开枪杀人来说话,看到走投无路者怀揣炸药包与权力者同归于尽……也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

(2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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