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习近平党建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通过结构化约束与法治化规范的双重路径,实现政党自身治理的有序化与规范化。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也构成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根本之策,继而成为引领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轴心机制,更为世界政党治理提供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在实践中,要坚持以制度供给来确立规则基准,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制度执行来激活治理效能,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与监督问责机制;以制度文化来生成内生动力,培育全党的制度自觉与依规治党政治文化生态;以统筹联动来拓展治理边界,推动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一体贯通、双向赋能。
【关键词】制度治党 依规治党 规范治理 实践路径
政党治理的现代化与制度化,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不断回应的核心命题。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注重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1]。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2],并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视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3]。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提出,标志着制度治党从具体实践举措上升为体系化的战略范畴[4],意味着新时代的管党治党模式逐渐向常态化、法治化转型。它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实践的原创性理论范畴,是政党从经验治理向规范治理转变的鲜明标识,成为习近平党建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基本内涵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就是要把党的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把管党治党要求转化为明确的制度安排、权力边界和责任规范[5]。它通过结构化约束与法治化规范的双重路径,实现政党自身治理的有序化与规范化,蕴含着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治理规律的深刻认知,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实践的核心范式。
(一)制度治党:政党治理的结构化约束与秩序塑造
制度治党以系统化、层级化、全覆盖的党内制度体系为治理工具,是区别于制度建设的更高层级、更具整体性的执政党治理范畴。制度治党旨在通过系统化的制度安排,构建起覆盖全部组织层级与治理场景的稳定规则体系,为党组织和党员的所有行为提供结构化的约束框架,实现党内秩序的自觉塑造。
制度治党意味着党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要遵循既定的规章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体都不得游离于制度之外。制度治党以稳定制度框架将党的政治理念和组织原则转化为可执行、可监督、可检验的刚性规则,通过制度的普遍适用性实现对全党的整合与凝聚,确保党在复杂执政环境中保持高度的组织力与执行力。制度治党依靠常态化制度评估及修订更新确保制度体系适配党情变化,也为正当的组织参与、权利保障提供制度依据。
制度治党蕴含着深刻的秩序塑造功能。制度治党通过体系化的制度安排,持续塑造稳定有序、可预期且不因外部压力的波动而消长的党内治理秩序,对党组织的运作逻辑与党员的行为模式施加刚性约束,使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规则化、选人用人程序化,在组织内部生成基于规则的秩序,实现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化和政治生态的有序化。它构建出能够自我调适、自我完善的内生性治理秩序,让政党的全部治理活动在稳定的制度框架内有序推进,最终实现政党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
(二)依规治党:政党法治的规范形态与运行逻辑
依规治党是制度治党在法治化层面的深化与升华,是要确立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中的权威性地位。依规治党将法治所蕴含的规则至上、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等精神内核运用于政党自身建设,是政党治理的规范化实施载体。
依规治党彰显了政党法治的独特品格。依规治党所依之“规”是指“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6]。依规治党借鉴现代法治精神,将党内法规置于管党治党的核心地位,使其具备类似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与效力。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准则、条例、规定、办法等为规范载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程序、法治方式开展管党治党活动,形成符合马克思主义政党属性的政党法治运行形态。依规治党并不是国家法治体系在政党内部的简单复制,它立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兼顾政党的政治属性与法治属性,既以规范的形式确认党的长期执政地位与领导逻辑,又以法治的约束机制规范党的全部执政行为与内部治理活动。
依规治党的运行,是党内法规创制、实施、适用、监督与保障的统一过程。依规治党要求所有党内决策、组织管理和监督惩戒活动,都以明确、公开、稳定的法规条文为依据。同时,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依托巡视、纪检监察、党内民主监督等配套机制,动态核查党内法规执行状况,打通规范文本到实践落地的中间环节,确保党内法规得到严格执行。针对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设置层级化纪律处分措施,所有违反规范的行为都对应明确的后果,规避规则执行的弹性逃逸空间,形成违规必问责、执规必从严的强制保障。
(三)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的辩证统一:内容实质与形式载体的双向建构
目前,尽管国内理论界对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的基本内涵有认识分歧,但对二者关系却有一个基本共识,即党内法规属于党的制度、是党的制度的高级形态,党的制度的外延比党内法规宽泛,依规治党是制度治党的重点内容与关键所在[7]。制度治党将党的政治原则与组织规律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强调以制度体系来框定权力运行边界、塑造组织行为预期。依规治党提供了权力运行的程序性约束,将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基本依据,赋予制度体系以明确的规范效力和执行刚性。制度治党依靠依规治党实现落地生效,依规治党依托制度治党获得治理场域与价值指引,二者统一于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生动实践。
制度治党构成依规治党的实体内容与价值内核。制度治党完成党内制度架构的顶层设计,为依规治党提供规范调整的实体内容。它提供的结构化治理需求、所塑造的内部治理秩序,成为依规治党的核心内容。制度治党明确了依规治党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政党的有序治理,为依规治党划定规范供给边界和价值内核。没有制度治党所确立的实质目标与核心价值,依规治党就会失去灵魂和方向,沦为纯粹的技术性操作。
依规治党成为制度治党的规范形态与主要载体。依规治党将制度治党所蕴含的原则、理念和要求转化为可执行、可评估的具体条文规范,让制度体系从静态文本转化为动态治理效能。它以明确的规范指引、严格的执行机制和普遍的约束力,克服了非正式制度可能存在的模糊性和随意性,为制度治党提供了有力抓手。依规治党的深入推进,能够检验现有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从而为制度治党的优化提供依据。党内法规的执行过程,也是制度治党理念在全党的宣传教育过程,有助于营造尊崇制度、遵守制度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价值意蕴
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对自身建设规律、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理性自觉,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时代拓新,也构成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贡献世界政党治理文明的核心支撑。
(一)理论拓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
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历来重视法规制度在无产阶级政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认为无产阶级作为统一阶级开展革命行动,必须依靠稳定制度消解内部分歧、统一行动目标。马克思指出:“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8] 这并非对单一纪律条款的强调,而是指向无产阶级政党要构建一套能够约束全体成员行为的稳定制度框架。列宁指出:“无产阶级实现无条件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9] 这里的“集中”与“纪律”,实质上是要通过制度安排实现党内权力配置与行为规约。然而,经典作家所处的时代决定了其制度建设思想主要聚焦于革命政党的纪律维系与组织动员,尚未系统展开执政条件下依靠制度与规范管党治党的探索,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党内法规制度理论。
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与改革的长期探索,不断深化对制度建设的认识,逐步意识到法规制度在党的建设布局中的特殊地位。如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0]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提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系统理论,为经典理论注入了鲜明的时代内涵。它明确了制度在党的各方面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制度建设从党的建设的一个方面提升为贯穿到党的建设全过程的基础工程,成为贯通其他建设要素的主轴和载体。这在理论层面构建起以制度为媒介的分析框架,超越了要素罗列式的治党范式,提升了马克思主义政党治理理论的系统化水平。它构建起涵盖基础主干、配套衔接、运行保障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形成“立规、执规、督规、守规”的理论逻辑,使得党的各项活动有规可依。它不再仅仅将党规党纪视为维系组织存在的工具,而是将其提升到“治党”的战略高度,构建起关于无产阶级政党自我规制的知识体系。
(二)实践指向: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根本之策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致力于实现从“治标”向“标本兼治”的纵深推进,它摒弃了短期化、碎片化的治理思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覆盖全体党员、全部党组织、党的建设全部领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局部整治转向全域规范。同时,依托制度统一标准,全面从严治党摆脱因人施策、因地施策的弹性偏差,实现管党治党的尺度一致,保障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落地。再者,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构建起适应长期执政要求的政党治理系统工程,使全面从严治党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制度常态。它将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党内法规,形成不因个人意志改变而改变的规范体系,为党的长期执政、事业持续发展提供稳定的党内秩序保障。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规范权责划分,压实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习近平指出:“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11] 以往部分党组织存在党建责任弱化、虚化、边缘化的问题,根源在于责任边界缺乏制度界定。党内法规清晰勾勒出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纪检机关监督专责的完整责任链条,并配套问责制度明确失职失责处置标准。它以制度刚性倒逼责任落实,破解管党治党责任悬空、压力传导递减等实践难题,构建权责清晰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链条,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持久的内生动力。
(三)治理效能:引领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12]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自身的制度化程度和治理水准,直接决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整体进程与最终成效。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党的性质和宗旨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进而确保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13]。因而,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不仅是党的建设的重大课题,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引擎。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强化了党对国家治理的全面领导,确保国家治理现代化沿着正确方向前行。“党的领导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14]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通过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规范党的领导方式,推动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锻造出具有组织严密性、纪律严明性和制度执行力的现代治理主体,为国家治理提供稳定的政治引领与组织保障。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通过党内法规体系,对中央与地方党组织以及党组织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等的关系进行权责厘定,保证了党的各级组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又通过规范程序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为国家治理体系提供了法规制度的先导示范。党通过高标准推动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示范了在制度轨道上运行权力的实践,为国家治理体系注入刚性规则主导和程序正义优先的价值观念。在这一过程中探索形成的制度执行、监督问责等机制,可以直接传导至国家治理的各领域、各环节。“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15] 党的制度执行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又通过党员个体的社会关系网络和日常治理行为向社会领域广泛扩散,以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在全社会厚植规则意识和法治信仰,助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四)文明图景:为世界政党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开辟了通过强化自身制度化、法规化建设实现长期执政、并成功引领国家现代化的经验,为世界政党治理提供了不同于西方政党模式的中国方案,呈现出独特的文明特质与世界意义。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为超大规模政党提供组织治理范本。世界范围内多数大型政党普遍面临组织松散、纪律松弛、权力失范等治理困境,中国共产党依托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搭建起覆盖全党的层级化法规制度体系,实现规范化组织管理。它表明,政党可以通过建立内部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对自身权力的有效管控和对组织生命力的持续激活,这为大党开展组织制度化建设提供实操参照。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政党治理与国家现代化的双重目标,破解后发国家治党与治国割裂的治理困境。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将政党制度建设作为国家现代化的前置保障,以党规制度来规范政党执政行为,确保政党活动服务于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整体目标,实现政党治理、国家发展、民生改善的协同推进。这为现代化进程滞后国家的政党提供了实现现代化的法规制度手段。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政党治理的文明优势,推动世界政党治理文明多元化发展。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实践,为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提供核心领导力量,打破了“现代化等于西方化”的文明叙事,论证了政党治理多元路径的可能性与正当性。这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探索自主政党发展道路、构建本土化政党治理体系提供了可借鉴的中国方案,推动世界政党文明朝着多元共生、包容互鉴的方向发展。
三、坚持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的实践进路
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理念转化为治理实效,是一个涉及法规制度供给、法规制度执行、法规制度文化以及内外统筹的系统性工程。
(一)法规制度供给: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习近平指出:“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16] 法规制度供给并非追求文本的数量扩张,而是要形成一个内部融贯、覆盖全面、回应敏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实的文本依托。
强化顶层设计,优化法规制度体系的整体结构。要“坚持制度上全贯通,把制度建设要求体现到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各方面、各层级”[17],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规范。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党内法规制度的源头,党内法规制度都是党章内容的细化与具体化”[18]。所有准则、条例、规定的制定都不得与党章的原则性条款相抵触,要构建党章统领下的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
立规程序坚守科学规范标准,提升党内法规治理适配性。法规制度条文要概念清晰、逻辑严密、表述精准,针对权力运行、作风建设、基层治理等高频风险领域要细化规范,明确不同制度条款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程序流程、违规后果和处理标准等。同时,在党内法规制度制定过程中要注重调研、论证、评估,在各个环节严格遵循法定权限与既定程序,广泛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提升制度设计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每一条款都经得起政治、法理与实践的检验。
注重法规体系的现实回应性,建立常态化的法规制度立改废释机制。涉及党的根本性质、组织原则的核心制度必须保持长期稳定,但针对具体治理场景的操作性规则要根据实践反馈不断动态调适,使规范文本与实践脉搏同频共振。要在保持根本原则稳定性的前提下,及时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旧规、修改不完善的条款、协调存在冲突的制度规则、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提炼上升为制度规范,以此来保持党内法规体系的内部协调性与现实适配性。
(二)法规制度执行: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与监督问责机制
“要强化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高度自觉,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19] 执行是法规制度文本从应然规范向实然秩序转化的关键环节,“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抓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20]。因此,要构建权威高效的法规制度执行与监督问责机制,解决“重制定、轻执行”的难题。
要压实执规责任,消解法规制度的执行主体模糊问题。要将抽象的法规制度要求细化为具体的工作规程,打通法规制度文本与实际治理场景之间的衔接通道,确保每一项法规制度的每个环节实现执行主体清晰、目标明确、要求具体,避免因责任虚置而导致的制度空转。必须建立清晰到岗、到人的责任清单制度,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规责任链条。
要搭建全流程嵌入式监督机制,实现法规制度执行的全程管控。要将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对执行的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建设覆盖纪检监察全流程的大数据智慧监督平台,对海量数据的碰撞比对、关联分析,精准筛查法规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风险点与异常点,实现精准监督、智慧监督。
要完善闭环式问责惩戒机制,强化法规制度刚性约束效力。对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选择性执行、象征性执行、变通性执行等问题,必须严肃追究主体责任。要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违规必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杜绝职务、层级带来的执行豁免空间。问责过程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规,防止问责泛化或简单化。在强化问责的同时,建立法规制度执行的正向激励机制,将执行成效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形成全党主动执行法规制度的良性运行状态。
(三)法规制度文化:培育全党的制度自觉与依规治党文化生态
法规制度文化是党员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对法规制度的认同、尊重与信仰,是连接法规制度文本与执行的深层精神纽带。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要将刚性的制度规范内化为全党同志的价值认同、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培育尊崇法规制度、敬畏法规制度、恪守法规制度的政党文化生态。
开展党规党纪教育,筑牢全党法规制度认知基础。要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制度建设的论述,深刻理解党内法规制度的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必要性,充分掌握其基本内涵、价值逻辑与行为边界。将党内法规制度的学习融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全流程,依托党内集中教育、主题党日、主题教育等组织生活场景,通过正反案例明晰法规制度底线,使制度规范转化为党员可感知、可把握的行为标尺。
强化党性锤炼,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要通过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锻炼,引导党员干部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言行,养成在法规制度框架内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习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制度执行得好不好,关键在“一把手”[21]。要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制度自觉带动全体党员形成守规共识,在重大决策、干部任用、公务活动中全程遵循党内法规制度。
营造浓厚氛围,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政治生态好,党内就会正气充盈;政治生态不好,党内就会邪气横生。”[22] 要通过选人用人导向的引领、党内政治文化的浸润,使“按法规制度办事、靠法规制度管人”成为全党的共同理念和行动自觉,不断形成尊崇、认同、遵守、捍卫、运用法规制度的健康政治文化生态。健全法规制度文化传播机制,依托党内宣传平台解读党内法规实践案例、推广基层依规治党创新经验,形成全域覆盖、持续浸润的依规治党文化生态,助推党员实现从“要我守规”向“我要守规”的认知变迁。
(四)统筹联动:推动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一体贯通、双向赋能
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不是要在国家治理体系之外另搞一套,而是要将其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23]。要推动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一体贯通、双向赋能,实现“治党引领治国、治国支撑治党”的统筹联动。
要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党内法规不同于国家法律,二者的调整对象、约束主体、制定程序存在差异,要建立常态化的衔接协调机制,以确保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理念上相互借鉴、在规范上互联互通。要统筹党内法规制定与国家立法规划,建立党规与国法起草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党内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对国家立法中暂时难以触及但又需严格约束的领域,党内法规可先行试验,为日后的国家立法提供有益参照。要完善党内成熟制度向国家法律转化的通道,实现“制度治党”向“制度治国”的传导延伸[24]。此外,对存在抵触、不一致的条款及时启动修订、解释程序,形成“党规严于国法、国法支撑党规”的规范层级秩序。
要确保治党与治国的实践联动。各级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双重职责,在重大改革、民生保障等工作中同步落实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规定。要完善纪法转换程序,对于既违反党规又触犯国法的行为,建立起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线索移交、证据互认、程序衔接、处置协同工作机制。既要对党员实施严于国家法律的纪律约束,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也要避免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或法律处理了事而党内追责缺位,构建纪法协同的复合规范治理体系。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研究》(项目编号:23&ZD003)、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发扬斗争精神研究 》(项目编号:2023CDJ023)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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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张磊:《依规治党与党内法规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内蒙古社会科学》2026年第5期。
(作者为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