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波:我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2025-2026)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54 次 更新时间:2026-10-20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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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青波  

非常感谢主持人!感谢大会安排,让我有机会汇报对“我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的学习体会。汇报分三部分:行政法法典化与体系构建、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裁量相关理论的发展。

第一部分是行政法法典化与体系构建。马怀德会长的《法典化时代行政法总则的规范功能与构建》一文认为,行政法总则包括基本规定、基本原则、行政权力、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责任各章,与行政程序法是总与分的关系,立法技术包括提取公因式、具体化宪法。王青斌教授在《论行政法总则基本原则的技术构建》中主张,行政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可提炼为依法行政、平等对待、比例原则、信赖保护、行政参与、公开公正、行政协同、行政效能八项;在另一篇论文——《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的行政法典编纂》中他主张,行政法典编纂应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线,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李策老师的《行政法法典化的基础理论与行政法体系的最佳构成》一文认为,法典即最佳的体系性,各部分应统摄于总则之下,宜采行政法基本法典加部门行政法典群模式,允许单行法存在。黄宇骁老师在《行政法学体系的主客观主义之争及其检讨》中主张完全客观主义与完全主观主义的体系建构均不可行,权力与权利双线并行体系仅在总论部分可行,其设计取决于学界如何看待主观行政法。

第二部分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保留原则。杨登峰教授在《职权法定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的分离与更替》中认为,两种意义上的法律保留中“法律”均应指狭义法律,职权法定原则在功能上包容并发展了它,应在承继、整合后统一适用。张峰振老师在《我国法律保留立法体系的构造与完善》中主张,以重要性标准为法律保留标准,重构绝对保留与相对保留关系,扩大绝对保留事项范围并明确其非核心部分可授权立法,统一授权层级为下一级授权,将宪法或法律规定应制定法律的事项列入《立法法》。张硕老师在《个人信息收集中法律保留原则的梯度适用》中主张按收集行为的强制性、信息敏感性与手段自动化程度区分干预强弱,强干预、高风险收集对应高密度法律保留,弱干预、低风险对应低密度法律保留。二是正当程序原则。梅扬老师在《正当程序原则司法适用的理论逻辑》中认为,法院应将该原则适用于程序规则缺失、模糊、不当三种情形,发挥其补充法、解释法与高级法功能,并将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纳入审查,厘清“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界限。施立栋老师在《行政诉讼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实效之检视——以163份警察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中以163份警察裁判文书为样本指出,超四成案件泛化适用该原则,法院极少认定行为无效,多作违法性降格评价甚至忽略不计。唐安然老师在《自动化行政中正当程序原则的重构》中认为,该原则应从“行政权力—公民权利”双方结构转向“行政权力—算法权力—公民权利”三方结构,并增设算法规则转译、自动化与人工决策比较、系统纠错更新程序。

第三部分是行政裁量研究,其中一是裁量治理、审查与基准,二是自动化裁量。于安老师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与治理》中提出,既要激励积极裁量以实现个案正义与政策创新,又要完善以合理性原则为中心的规范体系,防治“一刀切”与滥用职权。熊樟林教授在《行政裁量基准制定权的“高阶化”》中认为,省部级机关日益制定裁量基准应划定界限,宜在尊重行政自制的控权逻辑上,从广度、深度、高度框定制度空间。王春业教授在《行政裁量权基准跨区域衔接的制度构建》中认为,应构建契合区域一体化需求的新型裁量权基准制度:由高层级主体制定基准并厘清职责,限缩规范依据,健全跨区域衔接机制。黄琳老师在《论“明显不当”的规范构造与实践路径》中提出,以“结果畸轻畸重说”厘清“明显不当”与“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的功能分野,从比例原则、法定因素、公众理性、类案同判等维度评估裁量结果,并调适审查强度,据以厘定司法权介入实质性审查的边界。在关于自动化裁量的第二个方面,王周户教授与马玲燕同学合著的《风险社会中自动化行政裁量的规制研究》认为,既要继承规范规制视角、央地配合创设法律依据与技术标准,又要构建“设定模型抉择—实时监控—追踪评估”的完整规制链条。王正鑫老师在《自动化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指出,关键在于自动化裁量结果的规范属性、个案裁量决定与自动化结果的关系、审查范围应否囊括技术要素,宜采“自动化裁量结果—对外生效裁量决定”的二分式结构并调适传统审查标准。李蕊佚老师在《论自动化行政行为的说理义务》中认为,可从内容、程度与方式三个维度调适说理义务:合法性依据应覆盖从法律条文到算法规则的链条,合理性理由须披露关键参数并结合比例原则证成,说理程度应与行为影响匹配,并以可验证的算法解释为工具。

综上,行政法法典化是学界正在回答的时代之问;为使传统原则与裁量学理适应新的实践与技术场景,学界已并可作出更多贡献。回应中国现实,是我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发展和创新的不竭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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