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休息权事关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与人格尊严,是劳动者实现体面就业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自愿加班”“隐性加班”愈演愈烈,已成为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又一重灾区。与“996”“007”“大小周”等明显侵占劳动者休息时间不同,“自愿加班”“隐性加班”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侵权手段更趋隐蔽、表现形态更为复杂。防止“显性加班”向“自愿加班”“隐性加班”转移,需要主动应对劳动领域新变化带来的新挑战,积极拓展休息权保护模式及手段,将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落到实处。
“自愿加班”“隐性加班”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愿,实质上构成变相的强迫劳动。“自愿加班”通常表现为用人单位通过设定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劳动定额及计件报酬标准,或通过营造激烈的竞争氛围,诱导、迫使劳动者“主动”放弃休息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如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订“自愿加班”承诺书、员工为完成过高劳动定额被迫加班;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在积分、等级和奖励等算法机制驱动下的超时工作等。“隐形加班”是指劳动者下班后仍被单位要求在线待命,随时处理被分派的工作任务。如员工下班后被要求24小时开机随时接听单位电话、在休息休假期间通过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即时处理工作事务。这种非标准工作模式使劳动者的休息时间被切割为零散的“待机时间”,劳动者无法获得完整的、不受干扰的休息。“自愿加班”“隐性加班”不仅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愿,劳动者也难以获得相应报酬,拒绝配合者甚至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从国家保护义务角度看,治理“自愿加班”“隐性加班”,应围绕破解制度困境、提升制度效能,从立法规范、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等方面一体推进,形成治理合力。
立法方面,制定、完善规范“自愿加班”“隐性加班”的法律法规。一是明确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具体情形,用人单位不得鼓励员工“自愿加班”,严禁与员工签订含有“自愿加班”内容的协议,将加班与绩效、薪酬等奖惩制度挂钩。二是规定每日最高加班时间上限,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和劳动者自主加班均不得突破该上限。三是用人单位单独制定劳动定额的,应与职工或工会集体协商,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四是平台企业算法应通过算法审查机构的公平性审查,平台企业负有算法披露与解释义务,并应建立人工监督机制对算法错误予以纠正,因算法设计不当导致劳动者过度劳动的,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五是提高用人单位违法加班的罚款额度,增加给付劳动者赔偿金及对主要管理人员采取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的规定。六是尽快制定劳动者“离线休息权”专门法,或在《劳动法》等法律中增设专门条款,明确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何种情况下有不接听工作电话、不回复工作邮件,且不因此受到惩罚或不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协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除特殊行业、岗位及紧急情况外,劳动者在休息时间的线上加班时长不得超过每日最高加班时间上限。
行政监管方面,对“自愿加班”“隐性加班”实施常态化监管。一是劳动行政部门扩大主动巡查的覆盖面,将“自愿加班”“隐性加班”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并对加班问题较为突出的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平台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针对“自愿加班”,重点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隐形胁迫和劳动定额过高、工作任务过重的问题;针对“隐性加班”,主要审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休息时间是否通过通讯工具安排过多工作任务、劳动者在线上完成的工作任务是否构成“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休息时间”。二是在新法出台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存在“自愿加班”“隐性加班”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采取曝光、约谈、罚款等惩戒措施。三是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将工时合规、休息休假落实情况等劳动监察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与政府采购、补贴申领、项目申报等公共资源挂钩,优先支持休息权保障到位企业。四是加强劳动监察、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与工会、行业组织的协同联动,构建监督矩阵、提升监管效能。
司法方面,完善对因“自愿加班”“隐性加班”休息权受到侵害的劳动者的救济机制。一是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涉及“自愿加班”“隐性加班”的休息权争议案件,为劳动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提供便利。二是在“自愿加班”审理中,突破“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审批”的形式审查,坚持实质审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加班内容属于岗位职责范围且系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即便未履行审批,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通过发布绩效考核指标、制造激烈竞争氛围等诱迫劳动者“自愿”加班,或通过设定不合理劳动定额与计价报酬标准迫使劳动者“自愿”加班的,应认定加班事实成立。三是在“隐性加班”审理中,不拘泥于工作场所固定和工作时间连续的传统加班认定标准,以“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休息时间”作为加班认定要件。四是优化举证责任分配,适当向劳动者倾斜。鉴于劳动者在掌握信息和举证能力上的劣势,在劳动者提供初步实质加班证据后,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用人单位证明其没有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意图和行为,否则承担不利后果。五是由检察机关对“自愿加班”“隐性加班”等群体性侵权案件提起公益诉讼,以解决群体性侵权事件中个体诉讼成本偏高、维权动力不足等问题。(作者系中共成都市委党校领导科学教研部教授)
李发戈,中共成都市委党校领导科学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