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金:以平平之言,达治平之世——《平平言》中的为政智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 次 更新时间:2026-09-21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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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金  

《平平言》是清光绪年间编撰刊印的经典官箴书。作者方大湜(1821—1886年)为湖南巴陵人,历任湖北广济、襄阳知县,襄阳、宜昌、武昌知府,荆宜施、安襄郧荆兵备道,直隶按察使、布政使,山西布政使。故其不仅有丰富的地方治理经验,且政绩卓著,被载入《清史稿·循吏传》。《平平言》成书于光绪四年(1878年),光绪十三年(1887年)刊刻,此后多次重刊,广为流传。

以平心行平政

《平平言》辑录了方大湜为政20余年的经验之谈,涵盖州县牧令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均是切身体会与实用之道。根据“凡例”的解释,书名意指“但求其可行,故所言平平,无甚高论”。虽是谦辞,却与刘衡的《庸吏庸言》异曲同工,不仅彰显了文字平实、通俗易懂的写作风格,更蕴藏着中国传统政治智慧与哲学。

其一,两个“平”字与《尚书》中的“王道平平”相呼应,令人联想到治理国家公正无私、通达有序的理想境界。书中多次提到“平允”的价值追求,无论审理案件还是办理公事,都应平正公允、不偏不倚,达到孟子所谓的“君子平其政”。“平其政”的前提则是“平其心”,张栻有“为政先须平心”之语。因此,“当官处事不可预存成见”,有了成见便会畸轻畸重,失了公平。其二,对“平”的推崇,也是对中国政治传统中安不扰民理念的向往。书中反复提醒基层官员不要“搅扰”百姓,严防差役棍蠹“扰累”百姓,并引明代名臣杨一清言,“为政之务,在省事不在多事,在守法不在变法,在安静不在纷扰,在宽简不在烦苛”。“省事”之外,方大湜还主张“随时随事,为百姓省钱”,把为民众减轻负担放在心上,落实在具体公务中。其三,治理对象并非洪水猛兽,而是“平人”,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普通百姓。书中看似“平平”的方法,正是基于对平常人的理解和尊重。正如序文所言,“治民之道不在奇能异术也,如齐家然”,治国安民和管好一个家是同样的道理;跋文也说,孔子门下讨论政治,记在《论语》里的都是平平常常的道理,就像慈父慈母操持家计一样,哪有什么惊世骇俗之举?其四,理念的落实在于身体力行,“能于平庸者实力行之”,居官为政没有什么秘籍,唯有通过“平平”的日常实践,积累出太平盛世。

立法先求其可行

传统中国的政书多强调“法贵必行”,意指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一经制定颁布就必须切实执行。方大湜则进一步提出“立法先求其可行”,即制定法律或政策,首先得看它能不能真正落地执行。如果不顾实际情况硬推,要么“格于成例”,与固有规则相抵触;要么“限于才力”,超出执行者的能力范围;要么“拂乎人情”,百姓打心里反感;要么“戾乎土俗”,不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如此一来,不仅法令成为一纸空文,还白白折腾一番,造成治理成本的虚耗。《平平言》用朴实的文字,道出了今天依然值得关注的立法可行性问题,以及影响政策和法律落地的四项因素:“成例”即制度惯性,“才力”即执行能力,“人情”即接受心理,“土俗”即社会规范和文化环境。立法并非简单的逻辑推演,而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审慎考虑和检验其是否会引发体制性矛盾,实施成本能否被社会所承受,可否获得大众的心理和情感认同,以及是否符合社会生活的基本状况。王安石诗云,“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表达其推行新法的决心。方大湜评论说,王安石变法之所以出现危害百姓的弊端,正在于其仅效仿商鞅的强制推行,却忽略了事先考虑法令可行与否。

欲求其可行,须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审慎论证,进而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对此,书中提示了三条途径。一是“咨访风俗”,通过实地调研“博访周咨”,因势顺导,避免政策号令与实际情况“格格不入”;二是“看本邑志书”,从地方文献资料中获取有效信息,因地制宜;三是“读有用之书”,“以拓心胸,以增识见”,方能“不惑于邪说”。在方大湜看来,州县牧令必须有干劲、有头脑、有学问、有阅历,但后两者比前两者更为重要。“无血性不能干事,有血性无学问则血性亦有时偾事;无聪明不能干事,有聪明无阅历则聪明亦有时误事。”特别是新官上任,涉及“大利大弊”的问题必须“访察明确,徐徐兴革”,若仅凭一腔热情或为追求政绩,轻率鲁莽推行新政,可能招致后患。

得民在听讼

“求民情”是三代以来重要的社会治理传统。这一信息沟通与民意反馈机制具有双向维度:官员通过采风观俗,自上而下主动访察民情;民众以诉讼的方式,将社会矛盾自下而上诉诸官府。在传统农业社会,诉讼是百姓与官府打交道的最直接和最常规的渠道,听讼也就成为连接官与民的重要纽带。在这一意义上,听讼具有多种功能,既疏通了基层矛盾,纾解了社会压力;又收集了民情民意,消弭官民之间的信息差和隔膜。合情合理地解决纠纷,也是官方建立权力正当性和认同性的政治表达机制。因此,《平平言》指出“欲得民心,全在听讼”,将纠纷解决从日常公务上升到了政治之本。

方大湜特别强调听讼效率,主张“随到随审,可结便结”。若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来回奔波,必然会耗时误工、劳民伤财,还可能被差役借机敲诈勒索。尽快解决纠纷,就能让百姓少受损失,迅速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此为“养民”。“早结一日之案,即早释一日之累;早释一日之累,即少花一日之费”。这种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的理念,在当下依然有启示意义。

追求效率并不意味着牺牲公正。对违法行为不姑息、不纵容,不仅是个案正义的实现,也是社会规范的公开宣示,可以起到惩一儆百的效果,此为“教民”。如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刑以弼教”思想便具体落实在了基层官员的日常实践中。州县牧令异地任职,审理词讼须说官话,否则官员说得有情有理,百姓听得茫然不解;同时也要知晓方言,否则百姓说了半天,官员一头雾水,下情如何上达,是非如何剖断?又如普通百姓初到公堂,往往心惊胆战,“词色失措,耳目不灵”。虽然这些表现都符合传统“五听”之法描述的心虚指标,但他们可能只是畏惧官威而已,切不可仅凭生理反应冤枉了老实人。这些看似“平平”的提醒,正如跋文所言,“视民事如家事”,“为民谋虑,至纤至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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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学习时报 》( 2026年09月21日 第 07 版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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