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郁:未来法庭的虚拟空间结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 次 更新时间:2026-09-21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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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郁  

 要:在未来法庭,在线庭审的定位并非取决于技术,而是取决于我们对虚拟空间的理解。物理空间向虚拟空间的转变,给审判空间带来结构性的影响。空间准入条件、空间装饰符号及空间内部秩序的变化,使审判活动的开放程度、地方性知识理解与司法权威生产均发生改变。在线庭审的空间结构呈现剧场结构的广场化、空间符号的可定制化、审判秩序的系统程序化特征。这些给既有诉讼程序及司法理念带来了不同的冲击。整体而言,在线庭审使司法进一步引向公开的理性活动。审判活动中专业化与大众化、普遍性与地方性、当事人利益与法官利益关系等问题,仍应从案件类型以及具体诉讼程序上加以调整与限定。

关键词:物理空间;虚拟空间;在线庭审;司法理念

“把现在物理的法庭搬到了网络空间”。这一互联网法院或在线庭审的直白描述,最初作为便利人们开展诉讼活动、消灭在途时间、减少诉讼成本的做法。在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面前,反而成了隔绝人们现实接触、继续顺利开展诉讼活动的最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更是加快了在线庭审的发展步伐。虽然《通知》保持了审慎地克制,指出在线诉讼活动相关内容“不得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要“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等。

然而,从《通知》中“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等规定来看,可以窥探到案件类型的约束已然松动,而案件的难易程度区分显然也并非绝对标准。因此,当技术障碍去除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否必要,自然也将成为可讨论的话题。此外,广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绿幕与5G技术的运用,实时合成庭审地点虚拟画面的“YUE法庭”,更是说明法官是否必须在真实法庭上审判,或法院大楼是否需要设置审判法庭都是可讨论的。在上述趋势下,未来法官与当事人均可随时随地在线庭审,司法资源实现全国性的整合,所有人获得了更为均等的司法服务,摆脱了地方属性的司法更少了地方保护主义的顾虑。依托当下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审判程序,我们对未来法庭有了这些更具技术基础的想象。这是未来司法可期待的一种形态么?在线庭审在我国未来司法中的定位、与线下审判的关系,实质取决于我们对虚拟空间与司法活动关系的理解,而非技术问题。

当下专门针对电子诉讼或互联网法院的研究,多聚焦于电子诉讼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其应对,电子诉讼理念、基本原则、审判模式、证据认定、技术手段、受案范围、效率实现等制度建构的各个方面均被涉及。然而,这些研究侧重的是信息要素及其给诉讼带来的变化,空间要素被隐化。空间研究有独立于信息化的意义,若以空间为焦点,信息化只是其虚拟化的基础,并与信息化本身包含的信息处理问题(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区别开来。在线庭审的空间结构探讨有其独特性,与信息安全、智能审判等信息技术处理的问题不应该混杂在一起,这实际是两种不同的发展方向。过往,审判空间结构的变化源于司法理念的改变,对“理性”与“司法公正”关系的不同认识塑造出了“广场”结构“剧场”结构。最初,神的全知全能使神职人员作为神的代言人能够进行“密室”审判而无损公正。后来,在没有神明或如神明般的理性所确保的“真实”的情况下,审判或是选择了让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凭借个人“理性”去判断罪否,从而作为一般民众代表的审判官员数量越多越好,由此形成了审判的“广场”结构;或是转向由专业“真实”去确证该罪行之内在理由是否可靠,且须展示出对规则的屈服,因而演化成审判的“剧场”结构。这两种理念,实乃英美陪审制与欧陆纠问制的内核。当下,不是理念,而是空间性质的改变主导了审判空间的结构转变。即便在线庭审或互联网法院等整体仍在一个有限的范围与程度上运用,许多方面都没有突破既有制度框架,但通过网络连接与代码程序,而非物理空间与规范搭建出的审判结构,对诉讼程序及其司法理念的影响仍然是显著的。

基于空间性质转变的视角对在线庭审进行反思,实际能够对诸如形式化、精英化、民主化、开放化、权威生产、正当性与可接受性等理念,以及它们彼此间的内在冲突有一个更清晰的理解。概括地以信息技术视角来描述在线庭审的特征及问题,可能会由于多因关系而产生混乱,或者忽略空间要素的重要意义。而且,社会学对空间的理解,使我们可以脱离于客观的场所或环境而转向空间的主观性与关系性,进而对在线庭审中的参与者行动有更深刻的理解。为此,本文聚焦于空间性质变化所引起的结构变化,侧重于对未来可能性进行讨论,并回答以下问题:虚拟空间下的审判空间结构为何?这种空间结构的改变将如何影响审判活动,并给既有诉讼程序及司法理念带来哪些挑战?

在线庭审空间结构要素的变化

从物理空间转变为虚拟空间,建构空间的“空间准入的条件”、“空间装饰的符号”“空间内部的秩序”均发生变化,改变了传统所谓的广场结构与剧场结构二分,虚拟空间无限拓展的属性使空间天然带有广场结构的特点。“空间准入的条件”决定着该空间需要设置怎样的阻隔,何者能够进入其中成为审判活动参与者;“空间装饰的符号”决定着整个空间更细致的安排及展现出的风格,影响该空间所要向审判活动参与者传达的信息;“空间内部的秩序”既受前两者影响,也是空间结构最终所要达致的目的——型塑审判活动参与者的行为。概括地说,这三类要素在不同性质空间中的状态如表1所示。

 

(一)空间准入条件的变化

空间准入的条件,在决定何者能够进入某特定空间的同时,也划定该特定空间。准入或阻隔,在物理空间中通过墙门或人为把守得以实现,而在虚拟空间中则通过系统权限得以完成。审判的广场结构与剧场结构(见图1),从其空间符号所呈现的结构而言,前者开放,后者封闭。广场空间呈现出圆形无固定边界结构。主持人与待审判者所处的位置为相对中心区域,但并非通过准入区隔开。剧场空间则呈现矩形多隔断区域结构,自上而下:后台(庭审外的侦查、调解等活动场所)、舞台(庭审场所)与观众区(旁听席)有不同的准入条件。

 

1 审判的广场结构与剧场结构

虚拟空间依托于服务器,由于可通过不断扩容或升级解决超载问题,故原理上可允许所有数据化的人或物进入。基于此,虚拟空间本身预设了最基本的准入条件——数据化。首先,任何人或物都必须经由数据化才得以“入场”,这也意味着所有人或物都不必如传统那般“进”法庭,而是法庭可以当然地“走”出去,只要数据能连接上系统。换言之,这极大地延展了法官的权力,可随时与不同位置的人或物发生关联,如与身处不同地方的证人连线、调取公证文书和存证材料等。其次,数据化程度决定了其在虚拟空间的现实还原程度,即“真实”程度。所谓优先提供原件或原物证据原则,在虚拟空间中并不存在,其所要保障的是反映“原件或原物”的数据完整性与固定性,防止数据丢失、删除或修改,当下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很大程度上正是要解决这一问题。再次,数据化也意味着非数据化的退场便利性,即当事人只要以技术条件障碍为由即可拒绝或退出在线庭审,这很容易干扰在线庭审的秩序。即便《通知》中规定可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但如何“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实乃重要问题,容易激发庭审秩序与当事人利益间的冲突。最后,若不论数据化这一基本准入条件,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准入条件是一致的,两者更重要的区别在于:没有系统准入权限进入虚拟空间,不意味着不能线下围观。这一点意味着在线庭审的空间无法做到真正封闭。由于在线庭审的空间无法封闭,剧场结构中的舞台(庭审场所)与后台(庭审外的侦查、调解等活动场所)从不同功能的空间,转变为线上与线下两个不同性质的空间,而且后者还必须承担诸多新的功能,如实体数据化与技术支持及维护功能等,而观众区的可无限拓展性,使其能够承载广场的民主功能。

(二)空间装饰符号的变化

空间装饰的符号,是审判活动参与者对空间的感知性来源,可提升其在该空间中的沉浸程度,并有助于催生出特定的情感,影响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整体认知和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度。例如,“中轴线是权力空间辨认基线,……是一组被精心策划的政治象征符码”,因而中轴对称的巨大广场景观会让置身其中的个人强烈感受到自身个体的细小,唯有汇入集体主义的洪流才能摆脱个体的焦虑;若在不采用中轴对称的广场中审判,则有着另一种象征,促进个人的意见自由表达。剧场的装饰则相较于广场丰富得多,可服务于不同的主题。中轴线的设计也适用于剧场建筑,过去衙门的大堂、公堂上的县丞等都位于中轴线及高位上,传达出其为该空间主导者的信号;现代中西方法庭设计,往往有别于一般房间高度而挑高架空的室内空间,以营造震撼、宏大与神圣的场景,这在刑庭尤为明显;部分家事法庭布置得如同家里会客厅一般,布艺沙发摆设、由小茶几两两拼成的审判席和原被告席等,整个空间装饰都是为了传递温馨、感性、平和等信息,拉近审判活动参与者之间的距离。

当前在线庭审采取在线视频形式,很难获得上述物理空间装饰的诸种体验,探索虚拟现实技术就是为了增强沉浸感,以尽可能补强亲历性的缺失。物理空间的装饰符号载体是质料与形式统一的实存,而虚拟空间中则是数据流形式加显示技术的再现或创造。目前,在线庭审主要通过即时视频通讯来完成审判,此二维界面的体验是部分的、非沉浸的,即便《通知》中强调要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现阶段承担的仍主要是沟通功能。对于当事人而言,他只是在“看”,而非“观察”。在传统知觉中,人们对一个外在对象的感知源于专注持续且多角度的多次“观察”。观察是人类的本能,它让我们迅速地适应周边环境及确保我们身体作出恰当的反应。这正是梅洛·庞蒂所主张的,身体是我们认知世界的基点,身体不在场,也就无从感受空间的存在。因此,从虚拟空间达到“拟真空间”,是未来法庭的一个发展方向。目前,虚拟现实技术虽然能够提供一定的在场感,但是无法完全提供上述物理空间装饰的诸种体验,而且由于身体的不充分在场,带来了晕眩的空间体验。以在线视频为主的在线庭审带来了完全不同的知觉形式,利益相关性迫使人的视觉神经系统专注于影像流动所带来的信息,而身体却同时接受着周遭截然不同的真实空间信息的体验。这既会大量减少法官可能主动或被动捕捉到的信息,左右其对证人证言的判断,也会使人的知觉在虚拟空间与真实空间中游离,并始终保持着一种空间脱离感。这在家事案件上会展现得更加明显。

(三)空间内部秩序的变化

审判是一种主要以对话推进的程序性活动,这意味着审判空间内部必须保持着特定的秩序。空间“既是一种客观的秩序,也是一种主观的秩序”,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对审判活动而言有着巨大的差异。物理空间本身承担着审判活动的规则性功能:物理空间下的广场,整个审判活动“总是与时聚时散的流动的人群保持着不间断的互动关系”;而物理空间下的剧场审判空间秩序,其规范性则表现得更为明显。法庭上,不同角色都限定在进一步划分的不同区域里,不能任意跨界或侵入其他区域,例如法官就不能跑到原告席、检察官不能跑到审判席等。整个法庭就是由一块块不同角色的领地拼接而成的空间,这些划分确保了法庭能维持一种最基本的静态秩序。毫无疑问,当物理空间转向虚拟空间,旧物理空间所建立的秩序将重构。

无论广场审判抑或剧场审判,虚拟空间都凸显了时间的秩 序功能。广场只需要一个取得大家意见(投票)的时间截点,而剧场通过系统可以将时间分配更为精确化,法官将通过系统严格控制每种角色发言的时间及时长。时间能够形成秩序,因为它不仅仅是对我们活动部分或全部的记录,还是“抽象的和非个人的框架”,每个人的时间都镶嵌在普遍的时间之中,时间是最优的整理坐标系。对此,涂尔干将时间比作“一张无边无际的图标……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都可以按照固定的、确定的标线来定位”。时间的这一功能在虚拟空间中获得了最充分的发挥。然而,物理意义上的空间规范性的缺失,使得法官失去掌控力而必须将此权责赋予当事人,如通过举证责任转移对主观破坏庭审秩序行为予以处罚。对在线庭审的当事人而言,不存在身体意义的审判纪律或礼仪,一切都转化为在特定权限下遵循着系统程序所预设的规则和功能,而系统则将所获取的个人所有数据在统一的时间轴上对应且独立地记录下来。因此,在线庭审的秩序本质上不是指人的行为之空间秩序,是人所产生的数据之时间秩序。

在线庭审的空间结构特征

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无论司法广场化抑或剧场化,空间性质转变都深刻影响了审判空间功能的实现。从诉讼参与者的互动关系而言,由于权力与知识区分出的不同角色之间的界限仍然存在,在线庭审的空间结构自然得保持着剧场结构的基本区分,但观众区无法做到真正的封闭,从而更接近广场结构。后台从与舞台分属为不同功能的区间,转变为从在线庭审结构中剥离出来的不同性质的线下空间,成为支撑线上审判的物质存在。因此,线上诉讼的空间结构乃一种内实外虚的同心圆双重结构(见图2)。那么,如何从空间结构视角把握在线庭审的特征将为本部分重点。

 

2 线上诉讼的同心圆结构

(一)剧场结构的广场化

在线庭审的活动空间在虚拟空间中获得全面的拓展,这种拓展使得其剧场结构广场化的同时,它是否进一步突破地域管辖限制或主动迈向完全开放,则取决于我们的司法理念。在线庭审可以取得前所未有的公开程度与规模数,而当观众人数足够多的时候,民意或公共常识足以发起对权力或专业知识的挑战。广场以主题吸引感兴趣的人群,在线庭审中,除了少数涉及公众敏感议题的案件能引起高聚集效应,一般多为案件关系人员,或类案当事人。在线庭审放大了每个人的即时言语及行为,直接暴露在公众的目光下。无法知觉到“注视”主体的庭审各方,却更能获得被“注视”(或被截图、录屏)的体验。萨特指出,注视的结果是主体性的破坏与对象化,每个摄像头“注视”着每个人的一部分,并以此拼接成整个法庭审判;诉讼参与者也将摄像头对象化,他们都不再自由地进行审判活动,而是基于一种精巧的计算,将自己设想中的他人意愿进行整合,并试图以最优化的方式呈现,完成“表演”。越在意“注视”,越具有表演性。

苏格拉底的审判早已展现了这种“表演”对操纵观看者情绪的能量,他通过他的言行使得至少有80个原本支持他无罪的人,愤而转向支持判处他死刑。“任何制度和行动的价值基础都是通过语言建构的,是说者的观点和理由取得了听者认同的结果”,裁判基于的法律依据与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行动理由,会被转换为价值基础并在观众中寻求认同。近年“天津赵春华摆射击摊案”、“聊城于欢杀人案”和“郑州大学生掏鸟案” 等案件,之所以闹得沸沸扬扬,均根源于判决结果所选择的价值基础未获广泛认同,而在线庭审使这一认同过程变得更加即时与重要。法官审理的过程本身就已承担起弥合社会共识的功能,其不再仅对有限的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负责,也不仅通过判决结果及判决书于事后实现这一功能,这是对法官的巨大挑战。当然,在线庭审亦有着其积极意义,由于无法阻止他人录屏录像,打破了传统上法院对审判过程再现的垄断,此举在约束诉讼参与者的言语举止的同时,免去了过往需要申请庭审网络直播的麻烦,也免去了传统凭记忆或文字记录转述导致信息丢失的担忧,为日后讨论提供了一个具保真性的事实基础。

(二)空间符号的可定制化

物理空间中,法庭的空间布局以及庄严肃穆的法庭建筑风格,象征化的法袍与法槌等法庭器物,对法庭所有参与者表情、言语、行为等的要求,均服务于法律和司法权威的展现。对此,在未能实现“拟真空间”之前,在线庭审是拙劣地模仿,抑或探寻司法权威生产的其他形式,是值得考虑的。现实世界向人类传递的信息是复杂且综合的,法庭上,每个人于不同位置、不同身份、不同心态所接收到的信息都是不同的。审判除了证据以外,还有言语修辞,而表达的紧张感与个人对环境的感知是紧密相关的,且每个人应对这种压力的能力又是不同的。能在众人面前、在严肃神圣的场合保持思路清晰、侃侃而谈,乃至用气势或调动气氛的技巧压倒对手,本身就是巨大的优势。因此,传统物理空间中的审判,天然就带有这种不可避免的不公平。在线庭审中,非沉浸式体验可以使前述环境感知差异和抗压能力的差异缩小(每个人可以在自己真实空间里创造一个更自在的环境)。而且,“拟真空间”可实现个性化定制,使每个人获得最舒适的表达环境,迈向更实质的平等。

在线庭审中,主体是以数据化的形式进入虚拟空间,因而存在数据修改的可能,若引入主体的虚拟形象,这将意味着所呈现的信息是可定制的,如“元宇宙”在庭审中的应用。这可以更好地将与案件无关的诸如当事人形象及声音进行调整,排除样貌、 性别、口音等干扰,这样的应用可促进案件的公平审理或使一些敏感问题得以公开讨论。由此可见,虚拟空间虽然只能提供无质料的信息流,限制了人们的感性认知与空间沉浸感,但其可定制化的符号供给,使司法审判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真正有可能实现。换言之,相比于追求拟真空间的空间沉浸感以重获权威,让在线庭审回归到对平等与案件纠纷本身的关注,或能从逻辑理性上赢得更坚实的权威。

(三)审判秩序的系统程序化

在审判空间从物理到虚拟的转化过程中,过往主要由空间与法庭纪律承担的秩序建构,将交由时间与系统程序完成。由于在线诉讼从起诉到法院立案、送达、开庭等一系列流程皆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因而传统物理空间的区隔不再有意义,有意义的是在时间划分下的次序推进,以及系统中权限与算法的区分。必须指出,笔者从不否认传统诉讼中时间的意义,只是在线诉讼中空间结构的丧失,时间的单向线性结构变得更为重要。

在线庭审的秩序是人所产生的数据之时间秩序。因此,如果当事人不遵守法庭纪律随意发言或者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法官可指令庭审过程中负责技术操作的审判辅助人员点击禁言、临时关闭庭审画面等方式,实则排斥这些数据生产进入时间序列,维护庭审秩序。数据生产与时间的关系,呈现为最初所有人产生的数据是大范围离散的,随着时间的推进,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的有效数据越来越多,直至形成判决。因此,在线庭审活动更为凸显出不同时间节点的重要意义。对在线庭审而言,关键是如何加强对时间的管控以确保数据形成的秩序,以及尽可能缩短有效信息供给的时间。由于重点放在对有效数据生产的操作,所以起诉事实相似、所举证据重复等冗余数据,可以被大量地合并简化并趋向模块化。同时,在线庭审将数据的生产、筛选、整理和分析作为时间细化的标准,可形成更精确的系统权限与流程步骤。在线庭审的这种强操控能力,规范化参与者行动的同时,也极大地限制了他们的行动,审判活动越来越沦为流程化与公式化。可以发现,审判流程事实上将越来越呈现出“裁判中心主义”与“技术中心主义”的特征,甚至陷入“人本主义”的异化,而非“当事人中心主义”。

空间结构变化后的理念冲击

空间性质的转换使司法活动失去一些传统特征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特征:剧场结构的广场化加强了审判活动表演性的同时,虚拟空间的实质性公开促进了审判的公正和社会的理性讨论;审判活动的数据化在改变司法权威生产方式的同时,符号的可定制化则使审判活动变得更为平等和让人们更关注案件本身;在线庭审在失去空间划分所建立的秩序的同时,时间与系统流程的精细化则给法官带来更强的操控能力,提高审判效率且趋向公式化。那么,这种基于空间结构的改变,给既有司法理念带来何种冲击?这一问题决定了在线庭审中一些关键制度的设计。

(一)在线庭审与司法公开

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裁判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审判被视为与司法公正并行的关涉人权的重要要求。人们普遍认为,司法公开是最好的“司法防腐剂”,可防止司法“暗箱操作”所带来的裁判不公。就此而言,基于虚拟空间特性的在线庭审,在司法公开上自然可以高歌猛进。而且,在线庭审的必然公开将免去申请与法官许可环节。

然而,在线庭审的必然公开也给司法公开理念带来重大挑战。一方面,有关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制度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可尝试两种路径:一为延续过去不公开审理模式即在系统上不提供旁听者权限,但由于无法控制当事人及其客户端等线下复杂状况,难以保证数据保密与安全;二为保留线上旁听,但通过技术手段自始对与案件无关的个人形象、身份及隐私信息进行修改,作一般化处理。在后者实施技术不成熟的前提下,不予公开的案件并不建议通过在线庭审进行,因而是否公开将成为选择线上线下的重要理由之一。这虽然可以被当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吸收,但实质仍是不同的两个问题。另一方面,司法公开必然要面对公众舆论,后者能反向影响司法公开以及审判工作,因而处理两者关系问题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同样有两条可能的路径:一为遵循剧场结构,严格将观众区限定为公开功能,观众舆论只能在审判程序外发酵,这正是当前在线庭审所施行的,申请旁听码便可实现在线旁听,但不可发言;二为引入广场功能,适当引导观众表达且将他们的意见作为法官裁判的一个重要因素,显然这对于程序设计和法官能力而言,是相当具有挑战的事。一直以来,我国在倡导司法公开的同时,总弥漫着一种回应国民情感、追求社会效果和去司法剧场化的浪漫主义情怀,因而在线庭审的剧场结构广场化特征,使这种回应更具实质意义。届时,审判的专业化和大众化,或将不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

(二)在线庭审与司法公正

从长远来看,在线庭审不仅仅是便利民众诉讼,更能够磨平不同地区司法资源上的差异,使每个人享受到几近同等的司法服务,这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就个体而言,司法公正还与人们对司法裁判可接受性密切相关,而可接受性是一种理性与感性的结合。地理空间的邻近性及架构限定着人们日常生活的活动范围,促使该特定地理空间内的人们容易形成“共同的公共体验与相近的道德意识”,也即克利福德·吉尔兹所言的“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法律上的事实是由社会构造的,吉尔兹通过巴厘人的例子表明特定地理空间上的人们,塑造了一种关乎世界、关乎社会、关乎权威、关乎秩序的一 种独特理解。换言之,传统诉讼由于地理空间的制约,潜在性地保障了对纠纷的法律解释可纳入一个共同文化背景,利于使人们所见所思与裁决彼此认可。正如法人类学的学科旨趣,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不是一种应然,而是一种实然。

法律现代化虽然谋求的是统一与普遍性,但实践中人们对其理解与阐释仍然是多元与地方性的,如秋菊的纠纷在一个城市法官眼里,可能是小题大做,也不明白其真正的诉求到底是什么;再如一件多民族地区的案件让北京法官来审理,其可能也无法理解纠纷当事人的亲属、家族、宗族等为何会进入纠纷解决过程中,且其“合法”判决可能引发历史积怨和群体性事件。揭示这一点,重点是警惕在线庭审不能盲目剥离地方,仅仅沦为技术性处理,其对法官有着更强的论证密度要求。如合法性论证中类比推理的相似点判断,合理性论证中原则权衡与利益权衡的语境化依赖及修辞性质等,过往这类“独白式的”评价与考虑,会基于与倾听者“共同的公共体验与相近的道德意识”而在相似的理解框架中获得想象填补,或者通过现场的沉浸感与权威震撼而忽略其中的论证瑕疵,弱化了对法官专断的觉察。法律及法律适用本身,不是单纯的非人格性质的技术知识,无法完全地脱离地域性实践与进行普遍性延伸,它需要在真实互动中获取更多的默示信息与人格信任予以填充。因此,国家若以整合司法资源为目的,在考虑应当设计几个线上法庭、实现跨地域审理时,需要重视其中所涉的文化、地方因素。例如,以货币作为交往媒介的市场行为、与互联网紧密关联的行为,本已从具体的地理环境中脱离出来,故通过在线庭审更大范围地集中优化司法资源来解决纠纷是可行的。

在线庭审可从论证环节中切入,可延伸出两条不同的进路。 一是补偿共识之形成的两个关键的隐性条件:参与对话的人具有共同的知识基础与生活背景;双方所奉行的价值观基本是一致的。于此,法官要做的不是主导当事人共识形成,而是凭借其专业知识促进当事人纠纷解决,以此降低自身隐性条件缺失所带来的经验法则适用偏差,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二是适用民主程序,民主程序可作为瑕疵论证的有效补充,它具有的绝对权威弱化了理由提供的必要性。值得注意的是,民主不意味着共识,但却是使决策获得正当性的一种好的方式。就此而言,陪审团被看作“解围之神”不是不无道理的。英国法学家阿蒂亚认为其“在法律程序中所履行的职能与(英国)下院普通议员在政治过程中所履行的职能不无相似之处,这种制度的重要性可能在于它在罕见案件中的潜力,而不是它在日常案件中的例行职责”。历史实践中,从神明的秘密裁判,到雅典的民主审判,至现代的陪审团制度,都以这种方式免去了烦琐的法律论证,它们均是“造法”的过程。在线庭审与信息技术的天然契合性,使这种正当化论证模式变得更容易操作,并避免转向前述所称的“裁判中心主义”与“技术中心主义”。

(三)在线庭审与司法效率

通过打造在线庭审乃至完整的线上诉讼流程,虚拟空间消解了物理空间邻近性与架构,人们无须支付物理空间中的移动成本,也即当前被最多提及的“零在途时间”与“零差旅费用”,本质是“时间消灭空间”的现实体验。但就这一点而言,只是司法便利,而非司法效率。而且,时间流逝的体验与空间变化的体验是截然不同的,单纯的时间流逝是难以忍受的,虚拟空间消灭了原本依附在物理空间中的时间体验,极大地强化了即时体验的心理预期。比如,过往邮递信件一来一回大半个月不会觉得怎样,但如今电子邮箱一个小时未能回复都认为是种怠慢。因此,在线诉讼流程应尽量呈现时间流逝的效果,以缓解这一心理机制,如尽量精细化网上流程、设置百分比进度条、随时告知具体进程等。否则,线上诉讼反而会产生更加不好的体验。回到在线庭审,延时、断线等技术问题,或者无法有效对话、审判过程过于拖沓(哪怕相对于过去传统诉讼花费时间更短)等问题都会放大这种时间焦虑,影响当事人对在线庭审的体验。

以波斯纳法经济学范式的效率观而言,能够极大减少在途成本的在线庭审无疑是促进司法效率的,因为它能促进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但这是一种“潜在帕累托”而非实际上的“帕累托改进”。潜在帕累托是建立在事前补偿的基础之上的一致同意,由此追求的是机会平等而非分配正义,目标是做大而非切分馅饼。然而,其中可对价支付的欲望并不只有当事人,法官也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一方,密切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就法官而言,在线庭审的效率在于可以帮助他实现类案的同时审理或调解,快速完成审判场景切换。但如何确认类案以及能否同一审理,实际上是有争议的,特别在案件量大时,效率可能以牺牲案件细节为代价。此外,在案件量一定的情况下,在线庭审虽然为法官腾出更多的休闲时间,但若只是通过压缩空间移动的时间而提升每天的办案数量,则难以称得上是一种司法效率,毋宁是增加工作时间而已,甚至由于能够随时随地办公而模糊了法官工作与生活的边界。若无法充分保障法官的休息时间,加之法官责任制,在线庭审反而会给法官带来更大的审判压力。法官利益与当事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高强度和高压力下的法官裁判整体上是有损当事人利益的,而这种亏损可能无法获得事前补偿。因此,确立“潜在的帕累托”意义的司法效率,仍需要正确认识在线庭审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尽量在当事人与法官间取得利益的一致性,重视司法程序的简化、司法过程信息处理的自动化或智能化等提高司法效率的措施。

余论

至此,本文仅就审判空间结构这一对象,论述了物理空间向虚拟空间转向对其带来的变化,探索以在线庭审为雏形的未来法庭之空间结构,并审视其给传统审判带来的影响。需要强调的是,本文并不仅是描述目前在线庭审状况,而是基于空间性质改变而可能发展的未来法庭情景,因而它可能不是当下重要问题,但却是在线庭审发展中必须明确的前置问题。如果大力发展在线庭审将其拓展到所有案件乃至突破地域管辖,我们就必须考虑到专业化与大众化、普遍性与地方性、公开与私密、线上与线下、当事人利益与法官利益间的关系问题,进而在程序上加以调整与限定。显然,线下和在线庭审并非你死我活的关系,明确后者的局限与优势,有助于恰当处理两者的关系与衔接,而当前有学者指出将在线庭审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纳入诉讼程序中,显然是一种保守的策略。两者可能不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而是同等并行乃至互补的关系,这从本文的论述中可窥见一斑。 展望整个科技发展,中国由以前的每一次重大科技革命中都慢一拍,到和欧美发达国家几乎同时进入网络时代,且在互联网技术应用上开始领先。全球疫情导致普遍秉持技术保守主义的国家也开始尝试在线审判,由此更加迫切要求走在前面的我国能拿出自己的更扎实的理论研究成果来反思现有的技术进步与应用,正确引领世界这一未来法庭的改革新方向。

原文载于《法律和社会科学》2020年第19卷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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