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沈阳:基于“协作”概念重审马克思的“消灭分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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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沈阳  

本文来自《哲学动态》2026年第8期“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与阐释”栏目

[摘要]仅基于“分工”概念,无法有效回应针对马克思“消灭分工”观点的强乌托邦批判,亦不能彻底解答“消灭分工”如何具体实践的问题。这一局限性根植于“分工”概念及其理论视域的否定性和封闭性。然而,在马克思的“协作-分工”理论中,以往并没有受到足够重视的“协作”概念,通过“一般—特殊”双重逻辑和“批判—建构”双重应用,形成了富有肯定性和开放性的理论视域,从而能够在实践层面有效应对关于如何“消灭分工”的质疑。基于“协作”概念,马克思主张“消灭分工”本质上是主张消灭资本主义条件下占统治地位的复杂协作,并且以资本主义关系内部矛盾的发展为基础,积极发展无产阶级主导的复杂协作即合作生产及其政治与经济前提,而合作的发展本身就是分工的消灭。

[关键词]消灭分工;协作;合作社;马克思

“消灭分工”(die Theilung der Arbeit aufheben)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未来劳动组织形式的一个经典主张,国内外学界对其的争论从未停止过。马克思的“消灭分工”观点所面临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对其乌托邦性质的指认,这种指认可以分为两个版本:其一是弱版本,这类批判将“消灭分工”观点的乌托邦性质限定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文本;其二是强版本,这类批判辐射到马克思本人乃至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个思想传统。面对弱版本乌托邦批判,目前已有较为系统的回应范式,但以霍耐特(A.Honneth)、阿隆(R.Aron)等人为代表的强版本乌托邦批判再批判了这种回应范式,并进一步凸显了马克思的“消灭分工”观点乃至共产主义理论的乌托邦色彩。有鉴于此,新的回应范式有待被建构。由于马克思的“分工”(Theilung der Arbeit)概念本就缺乏直接的“肯定—敞开”视域,新范式的核心概念应当是马克思“协作-分工”理论中的“协作”(Kooperation)。

 马克思“消灭分工”观点面临的乌托邦批判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了“消灭分工”的理论主张。该主张内容明确、结构完整,包含了“消灭分工”的必要理由、实现前提以及未来图景。

首先,马克思分别从社会、社会—个人、个人这三个维度出发阐释了消灭分工何以必要。第一,分工使生产力、社会状况与意识这三个因素发生矛盾;第二,分工使得个人特殊利益与全体共同利益发生矛盾;第三,分工使得原本属于人的力量成为属于物的力量。若要消除上述社会历史演进层面的矛盾、个人与社会利益层面的矛盾以及个人自我发展层面的矛盾,则必须“消灭分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35、571页

其次,消灭分工的具体落实有其前提。依照逻辑发展顺序,这些前提分别为:第一,经济前提,即具备高度发展的生产力与普遍的交往关系;第二,政治前提,即形成庞大的无产阶级群体与尖锐的阶级矛盾,而后占统治地位的各个民族几乎瞬间同时爆发共产主义运动;第三,社会前提,即形成无阶级的、真正的共同体。(参见同上,第538—539页

最后,“消灭分工”之后,或者说,在未来理想社会条件下的劳动组织形式是什么,马克思当然不可能独断而非科学地给出具体方案,但他给出了一个我们耳熟能详的浪漫主义图景:“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同上,第537页)在马克思设想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由社会调节生产,个人将不再被固定在某个或某几个劳动领域,而是可以凭借个人兴趣在不同劳动部门之间自如切换。霍耐特将其总结为,马克思主义思想传统“常常谈论一种可能的未来,在这种未来中,劳动可能会失去所有‘异化’方面而被体验为富有意义,甚至所有劳动者都能够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喜好在不同劳动领域之间自由切换”(Honneth, S. 225)。

但是,霍耐特、拉坦西(A.Rattansi)等国外学者并不满意上述阐释,他们认为其中依旧残留有马克思写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期费尔巴哈式人本主义色彩,指认其依旧是一种非现实的乌托邦幻想。霍耐特认为,以这样一种“消灭分工”观点为基础的关于未来劳动组织形式的方案,是抽象、片面甚至虚幻的。第一,从消除劳动异化方面这一设想来看,它欠具体也欠整体。因为这种设想要么由于其诸多形而上学前提而显得模糊,要么由于其多以传统手工业为摹本而显得狭隘。第二,从自由转换于各类劳动之间这一设想来看,它欠现实。因为这种设想不仅极大低估了整个专业化进程所需的时间,而且完全忽视了可能长期存在的“肮脏”、辛苦和屈辱劳动的需求。如此图景同当下现实相隔着巨大的时间鸿沟,事实上并没有为如何现实地改进资本主义社会分工体系提供方向。(参见同上,S.225)作为阿尔都塞的追随者,拉坦西认为,从形式上看,马克思此时的写作尚且充满“启示性语调”(apocalyptic tone),整个话语结构先是以“异化”这一本质主义概念为核心,接着采取了一种将阶级和分工同化的还原论形式;从内容上看,马克思的这些表述似乎并没有在可行性和具体性的意义上回答消灭分工究竟如何可能。(参见Rattansi, p.84

不过,国外学者针对马克思肇始于《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消灭分工”观点的乌托邦批判,并非“铁板一块”。以马克思整个思想历程为坐标,这些批判之间亦存在强度上的差异。

第一类是弱版本乌托邦批判,即将马克思“消灭分工”观点的乌托邦性质局限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否认这种乌托邦性质延续至马克思晚期的政治经济学著作,代表学者正是拉坦西。(参见同上,p.180)在拉坦西看来,晚期马克思转向了“时间”这一更为现实的概念,用“缩短劳动时间”这一更富有现实性和可行性的社会主义方案取代了早期“消灭分工”这一乌托邦式构想,自由时间被明确为劳动者的自由领域。这也是为什么马克思在之后不谈“消灭分工”,而是更谨慎地说“消灭旧分工”。(参见同上,pp.173-174

对于这一弱版本批判的回应,一般采取“否认断裂”或“强调连续”的形式,即凸显马克思前后分工理论的连贯性和整体性。国内学界基本持此类观点,国外代表学者有瓦利曼(I.Wallimann)(参见Wallimann,pp.5-8)和洛伦特(R. Llorente)(参见Llorente,p.239)。这类回应的范式主要包含如下三方面:第一,马克思主张消灭分工绝不意味着要消灭所有分工,而是消灭“旧分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2001年,第562页),也就是工场手工业分工,其中并不包含社会分工,因为社会分工是不可能被消灭的;第二,机器大工业和自动化生产技术的发展本身就要求劳动的变换与劳动者的流动,其中蕴含消灭旧分工的条件;第三,马克思在“消灭旧分工”这一否定性主张之后有肯定性主张,即“建立新分工”,这种“新分工”是“自愿分工”,是“明智分工”。在这一回应范式中,即便早期马克思受制于当时的社会和思想条件,无法为初具形态的“消灭分工”观点填充更为具体和完善的内容,但经过后期诸多政治经济学批判著作及手稿的锤炼,这一主张已经具体化为“消灭旧分工”,其中补充了旧分工的具体所指、消灭条件和替代方案,其科学性和现实性已然在诸多更为实证性的阐释中获得了保证。

但是,在第二类即强版本乌托邦批判视域中,这一整合了马克思晚期思想的回应范式也并不充分,从而无法根除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消灭分工”的观点乃至共产主义理论的乌托邦性质。

第一,在概念使用上没有充足的文献证据。从现有文献材料来看,马克思本人并没有使用过“新分工”或“自愿分工”概念。(参见Cohen,p.41)也有这样的观点,即认为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所谓新分工指的正是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提及的“明智分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258页)。但若回到德语原文,不难发现其实并不存在“明智分工”概念,中文译文“在所有的人实行明智分工的条件下”(同上,第258页)的德语原文是“bei verständiger Vertheilung der Arbeit unter Alle”(MEGA2I/24, 1984, S.16),其更合适的翻译是“在合理分配劳动给所有人的情况下”,可以看到其中根本就没有“分工”(Theilung der Arbeit)一词,“Theilung”指的是在某物整体之内的“划分”,而“Vertheilung”则是指对某物的“分配”。

第二,在论证内容上存在类比谬误(False Analogy)。在上述回应中,“消灭分工”中的“分工”被限定为工场手工业分工,社会分工在一开始就不是被“消灭”的对象。但如果“消灭分工”中的“分工”概念已经被限定,又如何在命题语境和概念内涵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再谈所谓“建立新分工”呢?要知道,马克思明确地为其分工概念做了区分,即社会分工和工场手工业分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1998年,第305页),而如果前者被排除在“消灭分工”语境的讨论范围之外,后者作为“旧分工”被消灭,那么“新分工”从何而来?在这个意义上,“新分工”不过是基于“旧分工”(der alten Theilung der Arbeit)这一概念的想当然类比,它在逻辑上并不存在。当然,马克思确实使用过“旧分工”概念。但是,一方面,这里的“旧”是站在大工业时代回望工场手工业时代,而不是站在共产主义时期回望资本主义时期(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2001年,第485、531、560页);另一方面,“旧”(alt)也并不意味着必然有个“新”与其对应,“alt”可以单纯用以说明描述对象的传统性和古老性。

第三,在具体措施上依旧不具有现实性。除去所谓“新分工”中的“分工”概念并不成立这一问题之外,单是就上述回应范式中为“新分工”赋予的抽象特性——例如自愿、自觉和自由——而言,这不过是列出了工场手工业分工诸弊端的反题,其依旧不能避免弱版本乌托邦批判中关于现实性的质疑。当然,需要承认,大工业时代的新生产技术确实为消灭分工在技术上创造了可能条件,但这只是从旁观者角度指认技术层面“可以”消灭分工,而不是从行动者角度给出实践层面“如何”消灭分工,从“旧分工”转向所谓“新分工”的具体组织原则并不明确。

所以,在强版本乌托邦批判中,对于弱版本乌托邦批判的回应范式是无效的,“消灭分工”主张在马克思本人思想乃至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中都是浪漫性和人文性大于现实性和科学性。于是在霍耐特看来,“当我们询问马克思主义传统需要哪些变化才能使受雇者获得更多的自信、更大的自主权以及对自身政治影响力的信心时,我们未必会变得更聪明,也未必能获得有用的信息”(Honneth, S. 225)。阿隆也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消灭分工”的主张没有信心:“无论我们来自莫斯科、纽约还是巴黎,我们今天都已不再忽视,无论是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还是计划经济,都不会奇迹般地改变人类的命运。人们被迫从事片段化的工作,被无情的理性化要求剥夺了人际关系的温暖,寻求在工作或闲暇时间中实现自我——这往往难以实现。”(Aron, p.373

但围绕“消灭分工”观点的论争是否就此以强版本乌托邦批判的胜利告终呢?诚如亨特(E. K. Hunt)所言,这关系到人类历史上最宏伟和最崇高的愿景的生死存亡。(参见Hunt, p.97)如果说对于弱版本乌托邦批判形成的回应范式的关键要点在于,保留“分工”概念的核心地位,拓展对马克思著作的分析范围;那么如果要形成针对强版本乌托邦批判的新回应范式,或许有必要将拓展对象转换为“分工”概念,以另一个既得以容纳“分工”内涵又具有更广阔外延的概念为核心,形成更具解释力和现实性的有力回应。而以往并没有受到足够重视的“协作”概念正是这样一个新回应范式的坐标。马克思的分工理论在此基础上也有必要敞开协作视域,拓展为“协作-分工”理论。不过在以“协作”概念为核心坐标进行回应之前,还需要回答一个问题:为什么必须基于“协作”概念进行回应?

 从否定—封闭到肯定—敞开:

为何必须以“协作”概念为坐标

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从形式、效用、逻辑与应用四个方面为“协作”概念作了充分的规定与说明。(1)从形式方面来看,马克思指出:“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作协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2001年,第378页)这是马克思对协作在普遍形式意义上——无关具体历史条件和特殊现实形势——的界定,即协作是一种劳动形式,所以马克思也将“协作”称为“协作劳动”(Arbeit kooperativ)(MEGA2II/10, 1991, S. 298),这种劳动形式包含规模层面的多人性、过程层面的统一性以及组织层面的计划性。(2)从效用方面来看,马克思指出协作“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2001年,第378页)。而协作这种劳动形式得以形成一种新生产力,则在于协作劳动是“结合劳动”(combinirten Arbeit):“在这里,结合劳动的效果要么是单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么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同上,第378页)当然,马克思并没有悬浮地空谈这种劳动的社会生产力,而是给出了生产力如何通过协作得以提高的九种具体实现形式。(参见同上,第382页)(3)从逻辑方面来看,“协作”概念具有“一般—特殊”双重逻辑。“协作是一般形式,这种形式是一切以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为目的的社会组合的基础,并在其中任何一种组合形式中得到进一步的专业划分。但同时协作本身又是一种与它更发展的、更具有专业划分的形式并存的特殊形式(正如它是超出它以前的发展阶段的一种形式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1998年,第289页)协作的一般性逻辑在于,只要一个社会组合希望更高效地开展劳动生产,它就必须采取作为一般形式的协作,也就是许多劳动者根据共同计划一起协同劳动,满足协作形式规定,从而得以利用协作生产力。在协作的特殊性逻辑中,协作具有复杂与简单两种样态,简单协作(einfache Kooperation)是协作一般形式最简单的现实表达,复杂协作则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内部专业划分的结果。(参见同上,第289页)(4)从应用方面来看,“协作”概念具有“批判—建构”双重应用。基于“协作”概念,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表现为,揭示作为组织系统的资本同作为劳动主体的无产阶级如何在协作劳动中构成根本矛盾;对共产主义的建构表现为,探索一种组织系统与劳动主体合一——或者说,二者扬弃了矛盾——的协作劳动。

斯密将“论分工”作为《国富论》的第一章,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却将“协作”章置于对分工的讨论之前,这种叙述顺序的差异本身就凸显了在马克思那里“协作”概念具有区别于“分工”概念的独特理论地位。仅在“分工”概念内部打转并不能有效回应针对“消灭分工”观点的强乌托邦批判,也就是说不能真正回答“消灭分工之后”的问题,这在根本上是因为“分工”概念本身构筑的理论视域是否定—封闭的。但与之相反的是,“协作”概念则得以形成肯定—敞开的理论视域,从而能够有效应对在建构层面和实践层面的追问,因而是马克思“协作-分工”理论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协作”与“分工”这两个概念在理论应用层面的上述差异,首先根植于二者在逻辑层面和性质层面的差异。

1)从逻辑关系上来看,“分工”概念包含于“协作”概念之中,分工是复杂协作的特殊要素或特殊形式。在马克思那里,分工被区分为社会内部的分工(Theilung der Arbeit innerhalb der Gesellschaft)与工场手工业分工(Theilung der Arbeit innerhalb der Manufaktur),也被称作“第一类分工”和“第二类分工”。而无论是社会内部的分工,抑或是工场手工业分工,都是复杂协作的一个部分:前者是复杂协作的一种特殊要素,后者则是复杂协作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一,社会内部的分工并不涉及具体劳动过程与形式,它至多是一种社会范围内的职业划分(Theilung der Erwerbszweige; division of employment)。(参见MEGA2II/3.1, 1976, S.266在这里,“Theilung”回归了其“划分”本义。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内部的分工其实正是协作发展的一个形式要素,或者说,它是协作特殊或复杂形式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在马克思那里,简单协作与复杂协作之间的根本差别就是协作内部是否形成职业的划分(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1998年, 第289页),进而马克思才正面引用了韦克菲尔德的如下评价:“职业划分所取得的全部辉煌成果完全取决于劳动的结合,取决于协作。”(同上,第333页)社会分工和协作一般均属于逻辑形式规定的层次,而不涉及具体的、现实的协作劳动过程。更进一步地,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协作劳动中,正是社会分工这种形式要素构成了简单协作与复杂协作之间的关键差别。

其二,关于工场手工业分工,马克思在诸多场合直接将其指认为协作的一种特殊形式:“分工以协作为前提或者只是协作的一种特殊形式”(同上,第289页);“分工是一种特殊的、有专业划分的、进一步发展的协作形式”(同上,第301页);“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在工场手工业上取得了自己的典型形态。这种协作,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具有特征的形式,在真正的工场手工业时期占居统治地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2001年,第390页)。并且即便是在对这类分工作更加细致的内容界定时,马克思也依旧强调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复杂协作形式的结合与总体属性。(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1998年,第301页)于是,工场手工业分工本质上正是在协作一般上添加了诸多资本主义生产条件的限定。具体而言,其中限定包括:一是划分出特殊劳动;二是每个劳动者只完成其中一种特殊劳动。而这正是“真正的分工”,即每个雇佣工人被固定在划分出来的职业当中,作为总体工人中一个片面的局部工人(Theilarbeiter)而存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2001年,第393页

由此可见,无论是社会内部的分工还是工场手工业分工,都在“协作”概念的逻辑包含范围之内,或者作为其特殊形式的一种要素,或者作为其特殊形式的一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协作与分工并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互为条件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逻辑上分工必须以协作为前提,但协作却并不一定意味着分工,例如简单协作。而协作之所以可以在逻辑层面打破分工内涵之中“工厂”或者“工场”塑造的空间壁垒,并自由地穿梭在这两种分工界定之间,就在于协作具有分工所不具备的结合性质。

2)从具体性质来看,“协作”概念的本质在于结合性,而“分工”概念的本质在于分离性。结合性并不根属于分工,具体而言,分工之中蕴含的结合性,并不是由作为独特协作形式的分工带来的,而是由协作这种一般形式带来的。由此,反倒是分离性才真正根属于分工。

社会内部的分工,也就是社会范围内的职业划分,其得以形成这种社会性的劳动划分,前提恰在于协作劳动本身就已经达到了某个特定的社会范围。所以马克思在论及社会内部的分工时,总是首先会给出一个或几个已经组成了结合或联合关系的社会范围,例如家庭、氏族以及共同体。(参见同上,第407页“人口数量和人口密度是社会内部分工的物质前提”(同上,第408页),而这正是协作的基本规定。而若没有事先对于一个共同协作劳动的社会群体的规定,便也无从谈起在其中最初产生的自然差别。

关于工场手工业的分工,马克思指出其自然起点与一般协作的自然起点是同一的(参见同上,第416页),即都要求诸多劳动者朝着共同目标从事协同劳动。只是在首先具备了协作一般的结合形式以后,分工才进一步地要求展开其自身的独特原则(eigentümliches Princip),即“简单地把手工业生产(例如装订业)的各种操作分配给专门的工人”(同上,第421页),也就是“使不同的生产阶段孤立起来,这些阶段作为同数的手工业性质的局部劳动而互相独立”(同上,第399页),各个工人被固定在某个局部的职能上,形成彼此的分离。并且马克思在解释“结合”时,对其的界定也总是与协作而不是分工相关联。结合(Combination)“也就是这样一种意义上的协作(Cooperation),这种协作在分工中已不再是同一些职能并列进行,或同一些职能的暂时划分,而是把全部职能划分为各个组成部分并把这些不同的组成部分结合在一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1998年,第317页)。结合“事实上无非就是工人协作(Cooperation der Arbeiter)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一种社会活动形式”(同上,第317页)。

综上所述,“协作”范畴因其拥有更广泛的外延,且具备结合性这一关系性、联合性的独特社会性质,使得其在马克思整体思想中占有重要理论位置,为从资本主义迈向共产主义的愿景提供了推进理论构造和实践探索的肯定的、敞开的视域。相对而言,“分工”概念敞开的理论视域则更偏否定与封闭。

其一,“协作”概念的“一般—特殊”双重逻辑为肯定性地敞开未来视域——在马克思那里就是共产主义——提供了基础。马克思直接以“协作”概念为基础给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一肯定式判断。“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2001年,第874页)马克思具体地将公社这种社会组织以及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视作承载未来理想协作劳动的可能的社会与经济载体。而这种关于建构劳动组织的肯定性说明,只有在敞开了兼具一般与特殊逻辑的协作视域才得以形成。“分工”概念在这里却只能敞开一个较为闭塞的否定视域。一方面,虽然分工也能细分为一般与特殊——即社会内部的分工和工场手工业分工——这两个方面,但这二者之间本就存在质的差异,而且相对于协作来说都是特殊,协作视域本身就可以容纳更多的问题并展开讨论。另一方面,对于如何理解过渡阶段的劳动组织形式,马克思从分工角度出发给出的答案只有《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消灭分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960年,第36、84、442页),或者是《资本论》中的“消灭旧分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2001年,第562页),这类否定式回应。

其二,“协作”概念的“批判—建构”双重应用令其可以在变幻莫测的社会背景下直面诸多时代问题,而单纯从“分工”概念出发则难以理解现状或展开对话。从资本主义批判的视角来看,当今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明显变化,全新的技术条件早已超越分工那否定—封闭视域下物理空间的区隔性和职业划分的固定性,分工究竟存在于“社会内部”还是“工场内部”已不再有明显的区别和太大的意义,而只有基于马克思的“协作”概念——从结合而不是划分的视角出发——对这些全新的劳动组织现象展开分析与研究,才能真正理解资本主义基于其自身逻辑的生产方式内部进化。毕竟无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表现形式为何,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的“结合不是一种属于工人本身并从属于作为联合者的工人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1998年,第318页),而是一种来自异质权力的构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从本质上控制并改变了劳动”(同上,第318页)。从共产主义建构视角来看,凭借肯定且敞开的“协作”概念,我们得以丰富对马克思协作理论实践向度——合作社的联合——的理解,并且同今天在世界范围内流行的合作社运动展开对话,在这一对话中反思当下流行的合作社形式。当谈论马克思在劳动组织形式方面的创见时,人们依旧习惯于以“分工”概念为轴心展开论述,但分工的逻辑无法为劳动组织的建构与创新提供肯定性判断或说明,从而也就无法延伸出对合作社实践的不断探索。

 “协作-分工”视域下“消灭分工”的

历史必然性及其现实前提

强乌托邦批判并非全然否定马克思“消灭分工”观点的传统阐释,其质疑的核心要点在于,以往基于“分工”概念的阐释没有也无法给出现实历史条件下具体实践的肯定性原则,在对资本主义异化劳动的批判和对共产主义自由劳动的描述之间存在巨大鸿沟,无法为无产阶级行动在劳动组织形式层面提供方向。进而,基于“协作”概念形成的回应范式更多是“过渡”意义上的补充,绝非对传统阐释的颠覆。换句话说,马克思的分工理论不是就此被否定,而是有必要引入协作视域进而发展为“协作-分工”理论。在澄清“协作”概念内涵及其同“分工”概念之间的差异之后,以“协作”这一兼具肯定性与敞开性的概念为坐标,针对马克思“消灭分工”观点的强乌托邦批判,形成新的回应与理解范式已是势在必行。

基于“协作”概念,马克思主张“消灭分工”本质上就是主张消灭资本主义条件下占统治地位的复杂协作,并且以资本主义关系内部矛盾的发展为基础,积极发展无产阶级主导的复杂协作——合作生产——及其政治与经济前提,而合作的发展本身就是分工的消灭。

1.“消灭分工”的历史必然性

在协作视域下,“消灭分工”中的“分工”是指作为复杂协作的工场手工业分工,其存在与消灭均有历史必然性。分工这种劳动组织形式确实极大提升了协作生产力,满足了马克思给出的协作生产力实现形式:大量劳动者在工厂内部的分工使得劳动的连续性、多面性和同时性成为可能,并且这种分工的强制单调性使个人劳动趋向于社会平均劳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2001年,第382页)当然,分工只是提升协作生产力诸多可能方式中的一种,大机器时代的资本主义协作劳动的组织要素不仅包括分工,还包含(1)大机器的使用,放大了在协作关系中被提高的劳动机械力;(2)大面积的工厂与庞大数量的雇佣劳动者,扩大了这种机械力在空间上的作用范围;(3)庞大的产业后备军,时刻准备着在短时间内被资本调动;(4)资本主义管理技术,致力于激发劳动者的劳动活力与激情。也就是说,分工存在的必然性不仅在于它本身能够提高生产力,也在于对特定统治阶级而言,它在一定协作劳动组织系统中能够实现更多为其所用的生产力。

如果说工场手工业分工得以存在是由于它在提高劳动生产力方面的巨大潜能,那么其消亡的历史必然性则在于这种潜能的日益枯竭,随之彻底暴露出其固有的局限与弊端,这使得人们无法再以社会发展为理由去忍受它的存在。资本与劳动之间的矛盾在大工厂机器体系下发展到近乎剑拔弩张的程度,马克思甚至称之为“绝对的矛盾”(同上,第560页)。在马克思看来,大工业生产力的充分发挥,本质上要求一种富有变换性和灵活性的社会劳动,但资本主义关系却出于资本自我增殖的逻辑强硬地在其中应用固定的劳动,也就是旧分工。(参见同上,第560页)这种绝对的矛盾使得工人陷入一种时刻面临威胁的状态:他被夺走了劳动资料与生活资料,他被劳动条件压迫与统治,他的劳动能力变得片面,更糟糕的是,他甚至无法保持这种“非人”的状态,因为随时有可能成为被大机器所排挤的“过剩人口”,难以维系自己的基本生活。“我们已经看到······这个矛盾怎样通过工人阶级的不断牺牲、劳动力的无限度的浪费和社会无政府状态造成的灾难而放纵地表现出来。”(同上,第560—561页

平均利润率下降的趋势决定资本必然要在这一对矛盾中作出“让步”,也就是说,允许协作劳动的社会化与规模化,孕育合作生产的物质前提。根据马克思平均利润率下降的规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有机构成必然提高,在剩余价值率不变的情况下,一般利润率则必然下降(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2003年,第236—237页),而这种下降则进一步意味着资本自我增殖的减缓乃至停滞,最终将走向经济危机。也就是说,对于资本而言,要想阻碍平均利润率的下降,从逻辑上看,要么降低资本有机构成,要么提高剩余价值率。

1)可以通过降低资本有机构成的方式来阻碍平均利润率下降。资本有机构成即不变资本“c”与可变资本“v”之比,降低该比率则意味着,“v”的增长比例大于“c”的增长比例,“v”的减少比例小于“c”的减少比例。这说明,相对于不变资本,总要有一定数量的可变资本予以平衡,也就是说,需要有大量劳动力同时开展大规模的协作劳动。在这种情况下,生产条件也获得了极大的节约,“这种由生产资料的集中及其大规模应用而产生的全部节约,是以工人的聚集和协作,即劳动的社会结合这一重要条件为前提的”(同上,第93页)。

2)对资本而言,能同时选择的还有提高剩余价值率,也就是提高对工人的剥削程度。而提高剥削程度,不外乎榨取更多的绝对或相对剩余价值,例如将上述从降低资本有机构成路径得出的采用大量劳动力这一结论,进一步发展为采用大量廉价劳动力,这正是资本主义国家殖民活动和产业转移所做的。而从协作生产力的无偿占有角度来看,这意味着资本必须不断加强无产阶级在生产过程中的协作关系,并且发展出诸多激发协作生产力的管理技术。

所以,资本为了自我存续,它在保有私有制的同时,不得不一方面将劳动资料社会化,一方面将劳动本身社会化,在此过程中不断滋养无产阶级的反抗情绪。就此,资本“自我存续”的手段反而造就了“自我毁灭”的前提。

2.“消灭分工”的现实前提

在资本主义条件限度内是无法彻底消灭分工的,即便资本不得不做出诸多“让步”——例如开办综合技术学校、农业学校以及职业学校,以及普遍化工厂立法——以延缓平均利润率的下降和绝对矛盾的爆发,但它至多能做的也只是程度轻微的“让步”。因为这种矛盾根植于资本自身,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总是蕴含着旧分工。“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和与之相适应的工人的经济关系,是同这种变革酵母及其目的——消灭旧分工——直接矛盾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2001年,第562页)如若要消灭旧分工,真正允许劳动的自由变换,本身就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彻底变革。基于此,资本必须不断地革命自身的生产工具、生产关系乃至社会关系,只为维系这样一种“让步”的弹性状态,好让矛盾的“炸弹”保持沉默。不过,即便在资本限度内无法彻底消灭分工,但为了延缓一般利润率必然下降的进度,资本主义协作形式本身也确实提供了趋于成熟的革命或斗争条件。

其一,斗争主体即无产阶级在斗争中作为“自为的阶级”处于不间断的反抗运动之中从而愈加联合与团结。在资本主义给出的协作条件下,劳动者一方面有机会意识到自己的利益不是片面的利益,而是阶级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更容易地同无产阶级的其他成员建立共同关系,形成诸多联合。

其二,斗争对象即资本自身内部孕育出两个关键制度——工厂制度(Fabriksystem)和信用制度(Kreditsystem)。(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2003年,第499页;MEGA2II/15, 2004, S.431)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孕育出来的工厂制度与信用制度,宣告了两个趋势:一是资本主义蕴含的私人所有制同社会化生产之间的矛盾愈发剧烈的趋势;二是无产阶级逐渐社会地管理自己的社会劳动以及社会地占有自己的社会劳动产品的趋势。(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2003年,第493—497页)这两种趋势在马克思的时代合二为一的积极表现——有别于股份公司的那种消极表现——正是合作工厂(Kooperativfabrik)。

合作工厂由工人自行管理。虽然在资本主义没有被彻底颠覆的情况下,合作工厂只是让工人联合体成为新资本家,但这已然凸显出新生产方式的可能性。这种由欧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2001年,第577页)提出的合作工厂,被马克思认为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2003年,第499页)。它有力地证明了,财产的政治经济学终将被劳动的政治经济学所取代,“雇佣劳动······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2003年,第13页),并且辅之以信用制度,合作工厂又有机会“按或大或小的国家规模逐渐扩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2003年,第499页)。

在上述资本主义条件孕育的政治基础与经济基础之上,关于如何在消灭分工的同时现实地改造劳动组织形式,马克思给出的方向是发展合作劳动,以合作社为单位开展联合。“如果合作生产不是一个幌子或一个骗局,如果它要去取代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又是什么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59页)恩格斯也曾直言:“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547页)当然,这一过渡的顺利进行有其区别于其他自治主义观点的现实前提:在政治革命方面,无产阶级有必要夺取政权;在经济革命方面,无产阶级有必要充分吸收资本主义孕育的“新社会因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59页),其中包含各类合作实验的实践经验。

 “消灭分工”的不断探索

发展合作生产或合作社联合是马克思“消灭分工”观点的建构性表达,合作的发展本身就是分工的消灭,因为它不为资本逻辑所支配,而以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旨归。就此,“消灭分工”关键并不在于单纯改造某种协作劳动组织形式,而在于彻底变革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与经济前提,从人的逻辑出发组织劳动。相较于以往的自治主义或合作主义者,马克思的合作社构想具有两个层面的哲学效应:其一,超越了那种企图用外部力量来统一特殊个人的尝试,强调了主观层面个人自我解放的重要性;其二,超越了那种忽视具体生产关系及条件而对个人力量盲目信任的理论,强调了客观层面现实形势的重要性。正是这种对主客观两个层面的双重强调使得马克思的合作社构想不至于成为一种空想抑或一种盲动。从马克思到今天,我们从未停止过探索发展合作和“消灭分工”的脚步。

马克思曾将其合作社构想以实践原则的形式,写入了《给临时中央委员会代表的关于若干问题的指示》。在第一国际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六点指示当中,就包括“合作劳动”。这是一份非常现实的方案,具有鲜明的实践导向。首先,马克思建议更多地开展合作生产,而不是合作商店。只有在生产层面发展合作劳动,才能够真正地动摇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基础,即旧分工。其次,合作社需要基于共同收入建立一项专门基金,用于扩大合作社的数量。一方面,合作社的繁荣可以让劳动者认识到合作劳动也能创造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诸多合作社的实例增加了劳动者了解合作劳动并且被其吸引的可能性。最后,合作社应当平等分配收益。为了避免成为资本主义意义上的股份公司,收益并不取决于获益者的身份,而是他对这个集体的投入本身。这当然是符合马克思共产主义社会化分配理念的,但他也认识到这种理想的分配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尚未被大部分地或者彻底地改变的时候,是难以达成的。所以,马克思在这里为股东们留下了一丝特权的缝隙:“作为一种临时权宜措施,我们同意让股东得到少量的利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2003年,第272页

可以看到,即便是马克思本人,若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开办合作社,试图消灭分工,依旧必须要承认合作社的运转需要遵循利润驱动规律。所以马克思从不把希望完全寄托于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即在资产阶级权力控制下,大规模地开办合作社,并以此来平静地、安全地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给出的首要条件始终是在政治上,无产阶级专政;在经济上,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就此,马库斯(P. Marcuse)那种从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发展的有限性出发来质疑其作为过渡生产方式的可行性的做法(参见Marcuse, pp.34-35)是有问题的。因为马克思从来都是认为,只有首先创造出变革的政治与经济条件,社会条件的彻底变革才是可能的,合作社的广泛开办亦是如此。

诚然,我们需要承认,今天大部分合作经济研究者选择时不时回到欧文、傅立叶甚至是蒲鲁东等人的理论,却鲜见对马克思理论的引用。努瓦斯(H.T. Novaes)对此的解释是:这是因为马克思的著作总是被错误地理解为对生产资料所有权这一问题的简单讨论,或者是对将生产资料国有化视作社会主义之实现这种观点的辩护。(参见Harnecker, p.146)于是马克思的思想资源在现实的合作社运动中总是被冷落。但这种形式上的失语并不意味着其理论不能在实践中凸显实质性力量。事实上,当代世界合作社运动自身的发展恰恰体现了马克思合作社构想的合理性,使其成为今天理解这种发展本身得失的有效坐标。

结语

就像历史上出现过的诸多社会主义潮流,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当然也讲人与人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但其绝非基于某种乌托邦的空谈,也绝非基于人本主义观念的同情。马克思的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够超越曾经的空想社会主义、宗派社会主义以及基督教社会主义,正是由于两个伟大的发现——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为无产阶级的联合与合作愿景提供了现实性与科学性基础。就此,资本主义协作劳动批判与社会主义合作社构想得以在历史必然性维度勾连起来,“消灭分工”的必然性与现实性也才得以成立。当然,这种必然性的实现不是期待“弥赛亚降临”,而是有赖于无产阶级在诸多偶然性之中不断实践、不断斗争、不断建设。“谁最勇敢、最坚定,谁就能取得胜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71页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0年、1995年、1998年、2001年、2003年,北京: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009年,北京:人民出版社。

宋涛主编,1983年:《政治经济学》(上卷)第一分册,北京:人民出版社。

王荣栓,2007年:《重读马克思》,北京: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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