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子达:债务问题与合作化升级——以1955年河北省晋县合作社整顿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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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债务问题   农业合作化   初级社   合作社  

路子达  

内容提要:关于新中国初期农业互助合作组织不断“升级”发展的原因,学界既有研究较少分析合作社内部因素的作用,相对忽视了合作化运动加速发展与减速整顿周期性交替的现象。事实上,这一现象源于初级社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初级社内部角度看,因解决土地以外生产资料入社成本过高问题而产生的“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建社模式,在推动合作化发展的同时形成了初级社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受该关系制约,初级社规模的扩大、社内土地以外生产资料使用成本的增加,会引起合作社与社员债务的扩张。从外部角度看,社内债权债务关系决定了初级社在扩张过程中不断需要上级行政权力的帮助以解决社内债务问题。合作社债务是农业合作化周期性加速、减速的重要原因,亦是从“合作化”到“集体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项内部因素。

关键词:农业合作化/ 初级社/ 合作社整顿/ 债务问题/

作者简介:路子达,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史林》(沪)2025年第5期 第167-178页

关于新中国初期农业互助合作组织不断“升级”的原因,学界已形成了诸多理论。不过,目前整体解释框架中仍存在难以解释的问题。“工业化战略说”提出工业化的需求使得中央下决心建立农村集体经济。①这一理论直接解释了“终点”,即农业集体化的“历史必然性”,但难以解释“过程”,即农业集体化加速发展的问题。对此,部分学者提出“意识形态说”,认为反对资本主义因素的氛围和主动的制度设计加速了农业互助合作组织的不断升级。②如果仅以上述理论来解释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那么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历程一定是不断加速、不断升级,直至最终完成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目前已有诸多研究显示,合作化期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③是在加速、减速、再加速、再减速的过程中实现了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而这个减速的过程,就是合作社整顿。1953至1956年间中共中央开展了多次全国性合作社整顿,如1953年春的初次整顿、1955年春的“停、缩、发”整顿、1955年底合作化“高潮”前的整顿、1956年春的高级社整顿等。此外,地方党委还多次主导了区域性整顿。④由于未将合作社整顿纳入考察范围,“工业化战略说”和“意识形态说”均难以解释合作化期间加速与减速近乎周期性运动的发展状况。

为解释这一问题,本文尝试聚焦1955年整顿,分析影响合作社发展状况的内在因素。选择这一事件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1955年整顿是从“合作化”到“集体化”的关键事件。1955年春的“停、缩、发”整顿是规模最大的一次“减速”。其后又紧跟着使农业集体化提前完成的“社会主义高潮”,即规模最大的一次“加速”。另一方面,“工业化战略说”与“意识形态说”均较为忽视合作社的内部因素,较少讨论合作社内部的经营情况、社员状况如何影响农业合作化的实现。而1955年整顿正是一次揭露合作社内部经营状况的重要事件。目前学界已有研究逐渐将视角从合作社外部转向内部,从体制层面转向机制层面。如满永认为,从互助组到公社,记工评分的持续性难题成为推动合作社形式不断升级的“内生之力”。⑤这一研究主要针对分配制度中“按劳分配”的部分。而根据本文的考察,仅就初级社而言,推动农业“合作化”向“集体化”发展的主要因素应当是其“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部分,即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收益分配问题。

本文案例为河北省石家庄专区的典型县——晋县(今河北省晋州市)。⑥合作化运动期间,河北省积极发展合作社、整顿合作社。1953年河北省委“三下大名府”即是全国典型,1955年“停、缩、发”整顿最主要的“收缩”对象是浙江和河北。河北省合作社数量较多、整顿方针贯彻完整,可以较好展现中央的政策意图和合作社的内部制度。晋县地处华北平原棉产区,1945年解放、1946年开始土地改革、1947年产生互助组,是石家庄专区农业合作化的典型地区之一。⑦本文以晋县1955年合作社整顿为中心,考察合作社增减现象背后的债权逻辑,分析并证实新中国初期农业合作化发展的周期性因素。

一、生产资料“折价入社”与初级社经营成本的上升

关于合作社整顿,既有研究主要采取“合作社发展速度—社员关系”的解释逻辑。如高化民、罗平汉、叶扬兵等学者认为,在1953至1956年中几个短期阶段,合作社的高速发展给社员关系、农业生产力带来了风险。因此,中共中央在全国开展诸次整顿,通过缩减合作社规模等方式控制了合作社发展速度。⑧以中央关于合作社发展数量的争论为核心史料,上述研究展现了合作社发展速度与社员关系的密切联系。但是,目前未有研究能够解释合作社发展速度为何会影响到社员关系的问题。本文认为,这与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公有化方式有关。

合作社高速发展造成的社员关系问题,主要表现为中农、贫农的矛盾问题。⑨1954年4月,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即提醒各地注意中、贫农矛盾的现象:“现在发现不少由富农或富裕中农把持操纵的互助组或合作社,排斥贫农,或使贫农吃亏;同时也有些合作社和互助组存在着损害中农利益的倾向,这都是违背党的政策的,必须纠正。”⑩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也提出,1955年的“停、缩、发”整顿中邓子恢之所以要求浙江省大幅收缩,“主要是鉴于中农和贫农关系特别紧张”。(11)

在本文考察的晋县,中、贫农矛盾现象也极为突出。1954年10月石家庄专区合作社数量从春季的7072个增至18443个,入社农户比例从春季的8.24%增至42%。(12)而在晋县,1954年5月全县合作社数量共241个,年底增至844个,入社农户占全区农户52.53%。(13)1954年高速发展之后,社员关系问题也随之凸显。

在中农方面,部分合作社在耕畜、农具“折价入社”时压低价格致使中农不满。由于定价过低,李家庄某社卖掉一辆大车,北王家庄某社卖掉4头耕畜。二区某社员的大车入社估价低于市价30万元(第一套人民币)。(14)五区有4个社甚至规定大、中农具免费使用。(15)石家庄专区经过调查,发现诸多合作社压低生产资料入社价格。合作社对入社耕畜估价偏低,大量农民抛售耕畜,牲畜市场价格进一步大幅下降。加之饲养管理不当、粮食指标紧张等因素,1954年底出现了合作社大量损失耕畜的现象。无极县损失的327头耕畜全部来自合作社。深泽县某村7个社有10头耕畜失去生产能力。平山县某村5个社23头牲畜已卖掉17头,其中有4个社全部卖光。(16)

在贫农方面,部分贫农遭合作社排斥,出现中、贫农分别办社情况。晋县三区某社干部认为:“有贫苦户参加,就不容易办好社,因为他们土地薄、劳力少,又缺乏牲口和农具。”该社将5户负担不起社内投资的贫苦户排除出社。三区某社员因负担不起投资费用,放弃入社。四区某社员为了社内投资,卖掉了1.5亩耕地;另有一社唯一的党员社员,也因负担不起社内投资而被迫出社。(17)五区某社,11户都是富裕户,拒绝贫苦户入社。村民称它们是“资本社”。(18)到1954年底,全县有“中农社”7个共77户,“贫农社”9个共190户。(19)石家庄专区的调查显示,有的合作社投资数额过大,致使一些贫困农民被迫退社和卖地投资。(20)专区在春季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整顿。但秋季仍有50余个中、贫农单独建立起来的社。(21)综合上述社员矛盾现象,中农不满于耕畜农具价格过低、贫农不满于合作社高昂的投资费用,实际上都与合作社对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公有化方式有关。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政策也是学界考察中共农村政策时最为重要的研究对象之一。但对于土地改革之后的合作社,学界却极少再运用以农业生产资料为中心的分析方式。1981年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个历史决议亦曾提到“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22)的农民对农业合作制建立的作用。农业合作化开始之后,土地以“入股分红”的方式实现了集体经营。而在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方面,合作社所采取的办法被称为“折价入社”。

“折价入社”是初级社的生产资料入社方式之一,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初级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组织。(23)初级社集中经营农民私有的生产资料就需要支付报酬。初级社土地报酬的形式是“入股分红”,而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便是以“折价入社”“折价存社”“租用”等形式确定报酬的。

初级社的生产资料入社方式并非由中央直接设计,而是在地方和基层办社的探索中逐渐确定的。初级社的早期试点对处理农民私有生产资料做出了探索。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互助合作的第一个决议开启了老区各地的合作社试点。作为这一时期的老区典型,山西长治合作社试点初步建立了一套分配制度。对土地,合作社实行评产入股分红。农户私有农具自带自用。对于耕畜,合作社主要采用“雇佣”办法进行租用。(24)最初试点在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方法上采用了成本最低的“租用”方式。该方案在将社会主义“提高一步”的同时,也兼顾了早期合作社资金缺乏,无力购买社员生产资料的情况。

在初级社试点阶段(25)的最后,中央形成了处理农民生产资料的几种基本方式,以及借此实现集体化目标的设想。这几种基本方式构成了初级社内部制度建设的“政策池”。1952年9月全国第二次互助合作会议为了最大限度鼓励劳动积极性,提出了土地的固定报酬制。此外,关于耕畜、农具,会议认为由于这些不能如土地一样长期使用,因而更适宜由合作社收归集体统一使用。其方式为“折价入社”、分期偿还,或者“折价存社”,“由社按折价每年给以大体上相当于在银行存款的利息”。此次会议对诸多问题未能形成一致结论,没有形成决议。主要参与讨论的东北局和华北局,吸收会议成果,于1953年初形成了各自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章程。两份章程在农业生产资料使用上的规定基本相同。补充了对耕畜、农具等土地以外生产资料可以实行的多种归社办法:固定报酬租用、“入股分红”、“折价入社”,并且明确合作社要以实行固定报酬为主。(26)

可见,按照中央最初的设想,农业生产合作社理想的分配方式是对土地、耕畜、农具等采用固定报酬制。而在合作社初办的条件下,土地亦可暂时采用入股分红的过渡方式。耕畜、农具经社员同意可实行入股分红,若合作社财力允许亦可“折价入社”。中央设想,“土地报酬固定数量而不固定比例,若干年后,在相当长的时期里,随着农业生产的逐步增长,它在收益分配中所占的实际比重就会逐渐降低,以至于最后显得无足轻重,将来就可以使取消土地报酬成为自然趋势,不会引起震动。这样,由初级社转高级社就会成为随着生产发展而逐渐使社员不再重视土地报酬的自然而然的渐进的过程”。(27)

但是,合作社在基层全面推开后,政策选择偏离了中央所设想的集体化道路。随着合作社数量的急速增加,“折价入社”的办法逐渐脱颖而出,成为耕畜、农具等土地以外生产资料主要的入社方式。1955年河北省委指出,在整顿之前,“对于社员的牲口使用办法,全省约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社是采取的牲口折价归社伙喂公有的办法,只有少数地区的社采取了私有私喂由社租用或雇用的办法”,“我省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社员的大型中型农具,亦多采取折价归社办法”。(28)学界亦有研究提出,全国大部分合作社在建社之初就对耕畜、农具等土地以外生产资料实行了“折价入社”。(29)

石家庄专区情况也印证了这一变化。早在1953年,合作社中耕畜、农具“折价入社”的趋势就已显露。1953年晋县曹通毅社即采用“折价入社”的办法,折价开支5000余万元,加上其他投资全年预计开支3亿余万元,约占全年预计总收入9亿余万元的35%。社员“负债严重,收入受到严重挤压”。(30)到1954年,石家庄专区大多数合作社都采用了“折价入社”的形式。1954年初石家庄地委统计全区合作社耕畜使用办法,“折价入社”的有3132个社,占72.52%;其他采用“折价存社”、租用、“记工分红”等办法的有1192个社,占27.48%。农具使用办法,采取“折价入社”的有2787个社,占64.45%,其他采用“私有伙用伙修”、租用等办法的有1537个社,占35.55%。(31)到1955年全面整顿之前,全专区已有89.6%的社将耕畜“折价入社”,83.5%的社将大农具“折价入社”。(32)据1954年底晋县的统计,耕畜、农具的入社方式亦是以“折价入社”为主(见表1)。

 

1数据显示,晋县绝大多数合作社的耕畜使用办法为“折价入社”。总数671个,占比高达96.5%。大农具使用办法也以“折价入社”为主,共483个,占比74.4%。此外有155个社采取了“折价存社”的方式,占23.8%。中农具使用方式,“折价入社”占42.9%,“折价存社”占43.3%。小农具则基本以自带自修的方式使用(99.3%)。农具价格越高合作社越倾向于以“折价入社”的方式实现公共使用。换言之,“折价入社”的分配方式决定了农民手中价值最高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成本或收益问题。表1亦显示了1955年整顿之前晋县合作社生产资料使用方式的混乱。所谓“折价归社不行息”“折价存社不行息”“按土地平均投资”均属于不符合“互利原则”的违规行为。这些做法在其后的整顿中均改为合规的“折价入社”“折价存社”和“租用雇佣”。总体来看,1954年晋县与石家庄专区普遍情况一样,耕畜、农具使用方式以“折价入社”为主。

“折价入社”成为主流建社模式的影响,在于初级社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和经营成本的增加。相比于1953年初东北局与华北局试行章程中列举的固定报酬租用与“入股分红”等方式,“折价入社”使合作社取得了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直接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化。相应地,合作社需要支付的也不是固定报酬或按股分配收益的“分红”,而是生产资料的全部价格。合作社需要在3至5年的时间内将价款支付完毕。显然,“折价入社”需要合作社在短期内支付更高的生产资料报酬。这对大量合作社特别是缺乏集体财产积蓄的新合作社而言,是一笔较大的资金负担。填补这一资金缺口的办法,除贷款以外,便是透支公共财产:向社员分摊“生产投资”。根据石家庄地委1955年调查情况,“全区70%为新建合作社,老社均扩大了规模”,“新、老合作社当年的生产资金都需当下筹措,筹措方式主要就是摊派”。(33)这里的“摊派”描述并不准确。根据1955年正式的初级社示范章程,这种方式应称为“公有化股份基金”。

二、“公有化股份基金”:初级社成本控制的尝试

“公有化股份基金”也是地方党委在试点阶段的探索中形成的。在试点时期,华北局较早试行了“股份基金”的做法,得到全国推广。1953年4月,华北局向中央报告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若干问题解决办法”,总结了诸多华北地区的办社经验,其中就提出合作社“生产投资”的做法。“生产投资”包括合作社对耕畜、农具、肥料、种籽的购买及农业建设等投资,其资金来源是社员,目的是发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和投资能力。投资项目需要符合合作社生产需要,并使社员的投资有合理利润,以此奖励社员投资,发展生产,“克服合作社单纯依赖政府贷款的偏向”。中央肯定了华北局的办社经验并转发全国各地参考。(34)当时诸多合作社所称的“生产投资”即源于此。

此后经过各地的办社实践,华北局“生产投资”的部分经验最终作为合作社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制度确定下来。1955年11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在第5章“股份基金”中总结了“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正式办法: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准备种子、肥料、草料等生产开支,为了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需要向社员征集股份基金。用作生产开支的,叫做生产费股份基金;用来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叫做公有化股份基金。(35)

社员应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原则上相当于合作社所收买的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价款。如果这笔价款数目过大,许多社员负担不起,公有化股份基金就不能按照这笔价款的数目来规定,而只能够相当于价款的大部分或者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其余部分的价款应该由合作社用公积金付清。

向合作社出卖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社员,可以用合作社所应付给他的价款抵交他所应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多退少补;这就是说,抵交以后多余的部分由合作社补付给社员,不足的部分由社员补交给合作社。

社员交清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期限,同本章程第四章规定的合作社给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本主付清价款的期限一样,一般地也以三年为宜,至多不能超过五年。在社员没有交清公有化股份基金以前,合作社所欠本主价款应付的利息,由合作社用公积金付出。(36)

其后《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也以内蒙古、北京、山东的地方经验展示了“公有化股份基金”对解决合作社生产资金问题的作用。(37)正是“公有化股份基金”制度将生产资料“折价入社”的高昂成本转变为合作社内部的债权债务,从而给予初级社快速建立和扩大的可能性。

在初级社建立、公有生产资料形成的过程中,相当数量的初级社以“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模式筹集资金,购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一方面,这一模式显著缩减了初级社公有化生产资料的资金成本和所需时间。另一方面,富裕中农向合作社出售生产资料的价格超过股份基金的部分形成其对合作社的债权,其他社员入社生产资料(或资金)不及股份基金的部分形成其对合作社的债务。合作社内部,富裕中农与其他农民之间由此形成紧密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土地外生产资料入社成本增加,合作社和占有生产资料较少社员的债务即会上升,收入下降;反之,如果入社价格被压低,富裕中农的利益便会受损。

“公有化股份基金”作用之下,初级社规模的扩张引起社内债务的扩张,最终引发社员关系问题。1953年,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总结了初级社整体增收而部分社员收入降低的五种情况,涉及诸多因素,包括公积金、公益金、投资、成本以及耕畜、农具折价归公价款等。(38)“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制度形成的社内的债务关系,将上述所有因素联系在一起,导致了耕畜、农具折价入社时社员之间的矛盾。

三、整顿:降低初级社经营成本的制度化尝试

“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证明了合作社发展速度、合作社债务与社员关系在制度上的联系。在合作社发展较快的阶段,新社建立或老社扩大基本都伴随着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购入和社内债务的扩张,因而不免出现收入降低、社员关系紧张的问题。而在合作社全面整顿的阶段,要解决上述问题,合作社是否一定要收缩规模或转为互助组(即“砍社”)?这是1955年夏毛泽东与邓子恢之间的主要分歧之一。(39)“停、缩、发”整顿的具体举措表明,在保持合作社数量、规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调整生产资料的集体使用方式来减少合作社债务,从而缓和社员间的矛盾。这是中央整顿措施取得成效的政策机理。

1955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发布,互助合作运动转入控制发展、着重巩固的阶段。同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大力保护耕畜的紧急指示》要求各级党委紧急对牲畜的交易和饲养采取措施。(40)3月,毛泽东在听取邓子恢、陈伯达等关于整顿的汇报时提出“停、缩、发”的整顿方针。(41)到6月底,全国合作社总数减少2万个,河北省减少了7000余个。(42)至1955年夏,石家庄专区通过整顿减少990个合作社,入社农户比例减少约6.7%;晋县减少130个合作社,农户比例减少8.9%。(43)在同一时期,浙江省合作社减少15607个,(44)农户减少约8.8%。(45)从全国范围看,河北与浙江的整顿力度最大。但在削减合作社数量即“砍社”上,河北的力度显然不及浙江,其措施更展现了中央对合作社进行制度调整的思路。

前文已述,合作社债务增加的制度性因素在于“折价入社”与“公有化股份基金”的结合。在整顿时期,国家即针对“折价入社”进行制度调整:由工作队介入经营不善的合作社,将其采用的生产资料入社方式由“折价入社”转变为其他公有化程度较低的方式,如“折价存社”或“租用”,以降低合作社生产资料使用成本。

1955年初,中央针对当时合作社经营困难的问题采取了包括制度调整在内的诸多举措。同年3月,邓子恢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提出,“关于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处理(主要是耕畜和车、船等大农具)。在初建社时一般以采取私有公用办法为好,公用要给合理的报酬”,“经过适当时期条件具备以后,再逐步转归合作社公有”。(46)中央农工部也向各省、市指示,“对于耕畜问题,为了减少社外波动,社内一时饲养不好和负债过多的困难,一般应提倡在初办社时实行私有私喂公用的办法,而不必过早实行公有公喂”。(47)河北省委亦认为,“从各地对上述不同办法执行的结果看,凡采取牲口折价归社办法的,大都产生了许多困难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便是“牲口折价归社后使社负债过多,造成经济周转困难”。在新社中,经济困难表现显著,极易导致牲畜的损失。而在老社,“折价入社”使得建社后长时间不能增产增收,牲畜价款归还困难,也会“影响社的信用和社员间的团结”。就全省情况看,“凡采取私有私喂由社租用或雇用办法的,则上述困难问题即可避免”。河北省委决定,凡已实行“折价入社”而致合作社负债过多,同时社员存有意见的,就应该说服社干部和社员,特别是贫农社员,改为“私有私喂租用或雇用”。此外,大中型农具的“折价入社”与牲畜情况类似,因而也需逐步改变。(48)

关于上述政策的落实情况,本文以河北省石家庄专区及晋县情况为例说明如下:第一,关于耕畜入社方法:将“折价入社”(“公有公喂”)改为“折价存社”(“私有公喂”)、租用(“私有私喂”)。前文已述,1953年之前在地方层面,这些办法已基本被“折价入社”所淘汰。而1955年整顿所启用的正是这些合作社试点阶段的“老办法”。毛泽东对此也做出肯定的评价,提出“合作社是改变生产关系的,农民的私有观念很强,先改为部分公有,即半社会主义,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49)

1955年5月后,石家庄地委经过山区县试点,在全区推行政策调整。并特别强调耕畜价款须从公积金中扣除,避免从总收入中扣除,影响社员收入。(50)晋县县委对合作社开展检查,认为从效果看大多合作社不具备条件维持“折价入社”方式:有的社过早地把耕畜折价归社,不能按期归还价款,影响社员关系以及社外单干农民的养畜积极性;开支大、负担重、经济周转困难,影响社员的收入。(51)1955年8月整顿结束,晋县原本实行耕畜“折价存社”的240个合作社中有117个社重新商议和确定了耕畜“折价入社”的归还年限。(52)

在是否继续沿用“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模式的问题上,晋县的整顿工作出现了一定的反复。在整顿初期,县委仍在建议合作社采取“股份基金”的办法缓解合作社财务压力。与整顿前相比,县委仅强调了“股份基金”的风险:“应注意股款不可过多或过少。过多社员拿不起,就必然形成照顾面太大,影响互利;过少不能减轻社内负担,应以大多社员能拿得起为宜(80%以上)。”(53)地方党委继续依赖“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模式的倾向只会增加合作社的风险,与整顿的政策精神相悖。针对这一情况,河北省委又强调了“股份基金”模式的风险,认为如果出现“贫苦的社员负债很重”或生产资料定价过低的情况,“一般不应贸然采用”。(54)其后,晋县才要求合作社延迟推广“股份基金”:“折价归社者,牲口价款应从公积金中偿还,三、五年后仍不能还清部分,再用‘股份基金’的办法解决。”(55)

从整顿后的情况看,“折价存社”和租用的办法对于降低合作社经营成本、增加社员收入、缓解社员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晋县监场寨社6头耕畜“折价入社”后160天内,共开支726元,平均每天4.5元;改为租用后208天开支507元,平均每天2.4元。晋县祁底村某社改为耕畜租用后,每头耕畜增加所有者收入30-40元。社内也减少40元左右的开支。(56)晋县二区某社将耕畜“折价入社”、十年还清、不付息的做法改为“折价存社”、保本付息。该社还召开了中、贫农座谈会,“折价存社”的办法获得了双方支持。(57)该社53户,耕畜28头,折价2882.9元。按3年归还,计划每年需961.3元。只耕畜“折价入社”一项开支,就占全年总收入的3.5%。如按“折价存社”计算,每年只付息86.51元。(58)合作社开支显著减少。

第二,关于农具使用方法:对大农具提倡租用办法,租金基本相同或稍多于农具折旧费,以有利于节省合作社开支和负担;中型农具维持“折价入社”,如引起问题可改为租用或私有伙用伙修;小型农具则维持自用、自带、自修的办法。(59)表2总结了晋县五区的调整情况。

 

表中左侧5种为符合等价交换和互利原则的入社方式,右侧4种为违背原则的入社方式。可以看到,许多违规做法在整顿中被纠正。据调查,该区9个合作社经过整顿建社方式才趋于规范统一。对农具使用方式的整顿既降低运行成本,也规范了合作社的经营方式。

除耕畜、农具外,改变“折价入社”办法的生产资料还包括牧畜和林木。(60)在1955年整顿中,土地以外的农业生产资料除副业生产资料外均实行了各种公有化程度更低的集体使用办法,以解决“折价入社”成本过高的问题。

在整顿的成效方面,1955年整顿对于调和社员关系、维持合作社组织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相关文献和既有研究对此基本都给予了正面的评价。(61)1981年中共中央重新考察1955年这场整顿时认为,这次整顿使“一度紧张的中贫农关系得到了解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恢复了”。(62)晋县的情况基本符合这一判断。

这场整顿也存在一定局限:初级社内部的债权关系仍然存在。虽然合作社数量、规模的缩减以及生产资料入社方式的调整对于合作社的组织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结果来看,社员关系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调整。(63)社员关系紧张所造成的合作社组织不稳问题,在初级社阶段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其部分原因即是产生社内债务的制度因素——“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始终存在。从本文案例来看,合作社整顿的措施集中于“折价入社”。地方党委调整了部分初级社的生产资料入社方式,但没有对“公有化股份基金”进行调整。“折价入社”“股份基金”的建社模式始终未被否定,且被一直沿用至高级社的建立。(64)合作社整顿的这一局限,使初级社的组织结构呈现出难以长期稳固的状态。中、贫农矛盾似乎成为了初级社始终难以解决的弊病。

四、建社模式、债权关系与初级社发展的周期性

1955年社内矛盾最为激烈的阶段,中央在合作社整顿中并没有明确否定“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建社模式。从客观条件上看,是否存在放弃这一模式的可能性?

从初级社财务收支情况中可以看到,诸多初级社公有资产始终处于相对不足的状态。1955年晋县全县合作社秋收分配数据显示,8%的合作社支出占总收入的20%以下,30%的合作社支出比例为20%—25%,27%的合作社支出占比为25%—30%,30%的合作社支出占比为30%—40%,有5%的合作社支出占总收入的40%以上。(65)可见,大多数(87%)合作社支出占比在20%—40%之间,半数以上(57%)合作社的支出占收入25%—40%。进一步聚焦合作社生产投资的情况,需要详细考察合作社内部财务状况。以晋县两个“典型”合作社1953年的支出情况为例:其一,晋县雷大丑合作社:建社后社内生产投资约4839.9万元,占总收入的44.4%。其中,耕畜投资(包括购买价款、存社利息及饲草饲料)约1965万元,占生产投资的40.6%;农具投资(包括购买价款、存社利息及维修费用)约336.6万元,占生产投资6.96%。(66)耕畜农具成本接近生产投资的一半,占总收入的比例达21.1%。其二,晋县曹通毅合作社:该社采用耕畜、农具“折价入社”成本5000余万元,加上其他投资项目,全年生产投资预算开支占全年预计总收入的35%。(67)在石家庄地区1953年的初次整顿后,曹通毅合作社才把开支压缩到总收入的24%。(68)此外如山西平顺县著名“典型”李顺达合作社,也实行了“折价入社”(当地称之为“作价入社、分期偿还”)。该社耕畜入社折价达2442亿元,在约9个月时间内耗费喂养成本约1182万元;牧畜投资约4037万元,冬季各项其他开支约1398万元。而该社全年总收入仅约6000万元。(69)李顺达合作社建社后9个月耕畜、牧畜成本即占总收入约43%。

但是,同时期合作社用来缴纳土地以外主要生产资料成本的公积金仅占总收入的5%。土地外生产资料入社成本远高于合作社公积金的现实,形成了合作社收购生产资料成本过高与集体资产不足的矛盾。根据前文所述华北局试点阶段探索,按照原本的制度设计,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公共投资应使用公积金,而不是在总收入中直接扣除。(70)在最初的初级社试点,山西长治合作社的公积金为8%—10%。(71)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规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所占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岁入的比例,现在决不能太多,一般只可以比较适宜地定为岁入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72)1953年,华北局要求公积金不超过5%。(73)1954年,石家庄专区公积金比例亦为5%左右。(74)公积金的比例,与上述合作社生产投资比例相比显然相距甚远。在如此条件下推进合作社建设,就不免产生投资成本与合作社集体资产的矛盾。在整顿中,耕畜农具的使用方式,从“折价入社”转变为“折价存社”、租用,亦即将3至5年分期购买转变为租用或存社付息。这一转变措施虽然在短时间内降低了合作社的经济压力,但不能解决生产资料入社成本总价过高这一更深层的问题。

“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模式的不可替代性,就在于它是农业合作化期间解决土地以外生产资料入社成本过高问题的唯一办法。新中国初期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各类农业生产资料的利用成本始终较高。相比之下,新建合作社集体资产相对短缺,难以在短期内调动起耕畜、农具等必要的土地外生产资料。这决定了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体制框架下,要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就需要一项措施弥补合作社公有资产的不足。遗憾的是,在农业合作化不足三年的时间里,始终未有另一个承认等价交换原则,且在兼顾合作社发展速度与农民利益的问题上优于“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方案。因此,该模式的“副作用”——社内债务问题,便成为初级社阶段始终难以解决的痼疾,阻碍着农业合作化的快速推进。

学界已多有考证,1953-1956年间全国进行了多次合作社整顿。大量合作社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社内债务问题。在东北地区,1953年辽西省90%以上的合作社内,社员都将牲口卖给合作社。在西南地区,许多互助组把中农的耕牛低价折算入社,伙养伙用。在华北,山东省文登地区某社共21户,小车8辆、大车两辆、9头驴都折价入社。添置新生产资料花费2700多万元。入社基金每个劳力交60万元,每亩地4万元。12户因农具少、钱不够,向银行贷款1100万元,欠工商联800万元。社员家中余粮全借到社内,问题仍解决不了。社员反映连买油、盐、酱、醋、火柴的钱都没有。群众说:“社好是好,就是摊子大,社员家庭困难抗不了。”此外,有的初级社盲目扩大公共财产,欠债占全年总收入的69.5%。(75)山西省长治专区76%的新建社将牲口农具归社公有,致使发生卖牲口、杀猪等现象。在整顿中,华北局认为该地“盲目地在社内扩大社会主义成分,不适当地扩大公积金,强迫把社员的生产资料归社公有,取消或不合理地减少对土地和耕畜的报酬,损害农民的私有权”。(76)

1956年,一批合作化“高潮”后遗留的生产资料入社问题浮现出来。这些问题在高级社建立初期被农民极高的收入预期所掩盖,在1956年秋由于实际收入不及预期复又爆发出来。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1957年4月报告,据唐山、天津、石家庄等6个专区了解,已有5665个社解决了林木、果树、苇田、牲口等生产资料入社不合理问题,占应调整处理的81.4%。保定专区经过调整,“多数仍作价入社,少数改为比例分红”。形台某社“退还社员非耕畜1066头”。(77)1957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业合作社内部贯彻执行互利政策的指示》,提出要正确执行贫农和中农之间的互利政策。某些特殊生产资料,如鱼塘、苇池、果园,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不入社。已折价入社的成片果树、林木,如社员意见很多者,也可改为比例分红。中央重申,对于入社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多余的折价款和社员的投资,应该按期归还,并应付给应得的利息。(78)

可见,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入社问题是多次合作社整顿中的重要内容。在“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模式不变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入社问题必然转化为社内债务问题。这些债务约束着初级社的规模,变成每一轮合作化高速发展的上限。一旦超过这一上限,即初级社的生产资料超出了其承担能力,社员矛盾即逐渐激化。因此,我们最终在历史现象中看到,在合作化发展阶段,合作社规模扩大,随之出现社内债务增加、社员矛盾激化,导致合作社组织结构不稳;为了维持合作化的持续推进,合作社需要国家权力的干预以解决社内债务问题,合作化就此进入整顿巩固阶段。1953至1956年合作社整顿近乎年年开展。其中的共性因素即是“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建社模式。合作社发展与整顿周期性现象的实质,就是社内债务增减的变化周期。

结语

“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建社模式形成了合作社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合作社扩张时,社内债务亦会随之增加,社员关系紧张,引起合作社组织稳定程度下降。中共的针对性措施,是直接干预经营不善的合作社的生产资料使用方式,将其所采用的“折价入社”调整为“折价存社”或租用,降低合作社的债务压力。但是,合作社收购生产资料成本过高与集体资产不足的矛盾,使得“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建社模式始终难以被替代。因此,初级社内部始终存在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合作化发展阶段,社内债务的增加使得合作社必然需要国家权力的周期性干预以解决社内债务问题。此即本文所述合作社发展与整顿周期性交替的债权逻辑。

关于新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逻辑问题,目前已有研究逐渐将视角从合作社外部转向内部,从体制层面转向机制层面。(79)初级社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揭示出另一种合作社发展的内生逻辑:在1953至1955年的多次整顿后,初级社“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建社模式呈现出较高的不可替代性。因而在半社会主义的初级社组织中,在互助合作的发展方向下,合作社债务、社员关系等以生产资料私有权为基础的各种问题,难以通过合作社整顿方式彻底解决。初级社的组织稳定难以通过自身的发展实现,而是需要外力,需要国家权力不断进行整顿、降低合作社债务压力才能实现。而在此时,又始终存在一种解决合作社内经济矛盾的选项,那便是通过高级化、集体化的方式一举解决全部以生产资料私有权为基础的影响社员关系的因素。因此,在中央的决策空间内,转向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化选项变得越来越具有必要性。这便是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之前,中共中央所面对的发展境况。

总体而言,不论是最终推动初级社高级化的社内债务因素,还是继续推动高级社向人民公社转变的记工评分问题,均呈现出一种机制困境反推体制改革的逻辑:机制层面始终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醒国家,不论是初级社还是高级社,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制度设计。因此,在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央或许并不是在“思停”而是“思变”。在此基础上,宏观层面还有诸如工业化赶超战略、冷战国际局势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机制层面到体制层面,推动制度变迁的主张就会逐渐成型。这或是解释农业合作组织升级的另一逻辑。

注释:

①如林毅夫等:《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上)—— 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管理世界》1995年第3期;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武力:《新民主主义社会提前终结的历史分析》,《党史研究与教学》2003年第3期;朱佳木:《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提前过渡与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抉择》,《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5期等。

②如范守信:《毛泽东合作化高潮中的防“左”及其未能贯彻下去的原因》,《党史研究与教学》1999年第5期;辛逸、高洁:《“自上而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初期山西省委与长治老区的十个合作社》,《中共党史研究》2010年第6期;吴毅,吴帆:《结构化选择: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再思考》,《开放时代》2011年第4期;王海光:《土改后的农村经济发展路向之管窥——以〈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1953年)为研究文本》,《中共党史研究》2015年第6期;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卷《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年)》,谢亮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3页等。

③本文所述合作社,皆为农业生产合作社,不涉及供销、信用等其他类型的合作社。就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而言,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采取了一致的建社模式处理土地以外主要生产资料,因此均存在本文所述的内部债务问题。

④参见林蕴晖、顾训中:《人民公社狂想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145页;辛逸:《1955年浙江“砍社”事件初探》,《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269页;叶扬兵:《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321、415、560页等。

⑤满永:《历史的内在动力——实践困境与农业合作化进程的再思考(1951-1956)》,《史林》2022年第6期。

⑥本文所用档案中的人名均为化名,不影响案例分析和主题阐述。

⑦张喜聚主编,河北省晋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晋县志》,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

⑧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172页;罗平汉:《农业合作化运动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164页;叶扬兵:《农业合作化高潮前短暂的整顿和有限的控制》,《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4期。

⑨本文所用中、贫农矛盾,中、贫农关系的概念来自相关既有研究、文献资料及馆藏档案中的提法。这一概念实际是在1955年夏之前的过渡性表述。按照1955年7月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分类,这种“中、贫农关系”实际是新中农、老中农中的上中农与贫农,新中农、老中农中的下中农之间的关系。在此之前尤其是在1955年“停、缩、发”整顿中,中央地方各级党委基本均以“中、贫农关系”一词描述这一关系。这种中、贫农矛盾本质上是在土改之后农民群体内部由于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而形成的经济关系上的矛盾。参见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第273-27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367页。

⑩《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250页。

(11)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249页。

(12)《关于今冬明春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案(草案)》,1954年8月19日,2-2-348,石家庄市档案馆藏。《关于当前建社工作中几个问题向地委常委会的报告》,1954年10月5日,2-2-349,石家庄市档案馆藏。

(13)《晋县互助合作运动发展情况》,1954年5月23日,1-1-118,晋州市档案馆藏。《晋县农业生产合作社进度情况报告表》,1954年12月5日,1-1-118,晋州市档案馆藏。

(14)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收回第一套人民币。第二套人民币和第一套人民币折合比率为第二套人民币1元等于第一套人民币1万元。

(15)《关于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工作中阶级路线情况的报告》,1954年5月11日,1-1-118,晋州市档案馆藏。

(16)《关于县委农村工作部长会议上的结论》,1954年12月17日,2-2-348,石家庄市档案馆藏。

(17)《关于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工作中阶级路线情况的报告》,1954年5月11日,1-1-118,晋州市档案馆藏。

(18)《晋县互助合作运动发展情况》,1954年5月23日,1-1-118,晋州市档案馆藏。

(19)《晋县合作运动发展总结》,1954年12月5日,1-1-118,晋州市档案馆藏。

(20)《关于贯彻执行党在过渡时期农村工作阶级路线情况的专题报告》,1954年5月27日,档号2-2-349,石家庄市档案馆藏。

(21)《当前互助合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1954年10月5日,2-2-349,石家庄市档案馆藏。

(22)《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年版,第49页。

(23)《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5页。

(24)《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94页。

(25)即1949年10月至1953年10月。参见武力:《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合作社经济效益剖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

(26)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第161-165页。《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123页。

(27)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第357页。

(28)《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344-345页。

(29)叶扬兵:《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第256页。

(30)《关于晋县周家庄农业生产合作社纠正盲目冒进偏向的通报》,1953年4月29日,2-1-250,石家庄市档案馆藏。

(31)《关于整顿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总结报告》,1954年6月4日,2-2-348,石家庄市档案馆藏。

(3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整顿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的指示》,1955年5月2日,1-1-208,晋州市档案馆藏。

(33)《关于切实深入整顿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结论(晋县联席会议结论)》,1955年6月10日,1-1-208,晋州市档案馆藏。

(34)《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159页。

(35)《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第488页。

(36)《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第489页。

(37)中共中央办公厅编《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上),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77、335页;中共中央办公厅编《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中),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17页。

(38)五种情况分别为:1.合作社扣除公积金、公益金过多,投资、成本过高——社员收入普遍降低;2.偿还耕畜、农具折价归公的价款过高——耕畜少的社员收入降低;3.土地,耕畜报酬过低,劳力报酬过高——土地多、耕畜多而劳力少的社员收入降低;4.土地、耕畜报酬过高,劳力报酬过低——土地少、耕畜少而劳力多的社员收入降低。5.劳动计算不合理或剩余劳动力分配不合理等等。参见《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191页。

(39)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第237页。

(40)《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278、280页。

(4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55页。

(42)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第236页。

(43)《石家庄地区如何整顿、巩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党的七届六中全会上的发言)》,1955年9月,12-1-21,石家庄市档案馆藏;《关于继续全面深入地整顿巩固农业社力争秋收增产,增加社员收入的指示》,1955年8月15日,1-1-158,晋州市档案馆藏。

(44)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第236页。

(45)《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405页。

(46)《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302页。

(47)《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309页。

(48)《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344-345页。

(49)《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2卷,第400页。

(5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整顿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的指示》,1955年5月2日,1-1-208,晋州市档案馆藏。

(51)《关于切实深入整顿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结论(晋县联席会议结论)》,1955年6月10日,1-1-208,晋州市档案馆藏。

(52)《关于继续全面深入地整顿巩固农业社力争秋收增产增加社员收入的指示》,1955年8月15日,1-1-158,晋州市档案馆藏。

(53)《关于执行省地委“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几项政策问题指示”的意见》,1955年6月6日,1-1-158,晋州市档案馆藏。

(54)《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1955年6月29日,1-1-208,晋州市档案馆藏。

(55)《关于继续全面深入地整顿巩固农业社力争秋收增产增加社员收入的指示》,1955年8月15日,1-1-158,晋州市档案馆藏。

(56)《关于重点试验牲口私有私喂租用雇用办法的报告》,1955年7月3日,1-1-208,晋州市档案馆藏。

(57)《关于二区两个社由折价归社改为私有公用的通报》,1955年4月13日,1-1-158,晋州市档案馆藏。

(58)《关于牲口入社问题的汇报》,1955年4月,1-1-158,晋州市档案馆藏。

(59)《关于执行省地委“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几项政策问题指示”的意见》,1955年6月6日,1-1-158,晋州市档案馆藏。

(60)“林木、果树,目前不采取入社办法。社员土地入社,果树未入社者,留给社员私有经营;已入社者,如不自愿,要积极检查纠正,把果树退回。”“羊群入社,目前缺乏经验,社员私有羊群不要实行折价入社。”《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地委“关于集中力量整顿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1955年5月17日,1-1-158,晋州市档案馆藏。

(61)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314页。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100页。

(63)1955年7月《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对农民群体做出进一步划分,1956年农业集体化完成后私有制的现实基础也不再存在。因而社员关系问题在1955年下半年后即较少在文献中出现了。但是,由于高级社的生产资料也是通过“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模式公有化的,高级社建立后依然需要时间和成本偿还其债务。在石家庄专区,社员关系问题确实在基层延续到了1956年高级化之后。上述情况皆表明,社员关系问题并不是被整顿措施解决的,而是在高级化过程中与其基础生产资料私有权一同消失了。

(64)在初级社阶段,该模式被写入1955年11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五章“股份基金”中。而在高级社阶段,1956年6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四章“资金”中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又延续了这一做法。且其内容与初级社章程中的表述基本相同。高级社在制度上依然是通过“折价入社”、“股份基金”的方式实现的全部生产资料的公有化。

(65)《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秋收分配总结报告》,1955年11月15日,1-1-157,晋州市档案馆藏。

(66)《关于晋县周家庄雷大丑农业生产合作社考察报告》,1953年11月,12-1-3,石家庄市档案馆藏。

(67)《关于晋县周家庄农业生产合作社纠正盲目冒进偏向的通报》,1953年4月29日,2-1-250,石家庄市档案馆藏。

(68)《晋县曹通毅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调查研究总结》,1953年8月18日,1-1-91,晋州市档案馆藏。

(69)常利兵:《西沟:一个晋东南典型乡村的革命、生产及历史记忆:1943-1983》,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223页。

(70)《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158-160页。

(71)《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91页。

(72)《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42页。

(73)《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160页。

(74)《根据地委第一次会议精神与我县当前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情况提出几点执行意见》,1954年8月11日,1-1-118,晋州市档案馆藏。

(75)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第71-72页。

(76)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第184、186页。

(77)叶扬兵:《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第564-565页。

(78)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第331页。

(79)满永:《历史的内在动力——实践困境与农业合作化进程的再思考(1951-1956)》,《史林》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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