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投资律师事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898 次 更新时间:2000-07-08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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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讲人简介:

张先生:北京大学西语学76级本科生,法律系80级研究生,师从著名学者罗豪才,83年 留校任教,84年辞职进入律师界至今。

(二)讲座内容:

中国的涉外投资事务大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1985年):1979年,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涉外事务产生;1979 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外合资企业法》,这标志着涉外投资法规的开始形式。这一时期,涉外投资这标志着涉外投资法规的开始形式。这一时期,涉外投资法规不完整,缺乏系统性,涉外投资的经动空间较大,但当时的法律思想是法律无明确规定可以做的事情是不可以做的。 现在则正在向“法律不反对则合法”的思想转变;另外,其时涉外投资的形式五花八门,合资、合作、股权式、契约式、三未一补在这一时期都存在。外国投资者感到不满的是,中国的法规不健全,不规范,无法可依。

第二阶段(1985年-1989年):这一时期,中国国内不仅吸引了大量外来投资,而且中国的大量企业开始投资海外市场,伴随之的是涉外经济法规框架的形成。

第三阶段(1989年-1992年):由于某些原因,外国投资处于“疲软”状态,相应的涉外投资立法也基本停滞不前。

第三阶段(1992年-1995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中国的经济形式空前得好,形成一种外国投资的浪潮,除了老的投资模式外,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开发区等各种,免税区如雨后春笋般兴起。

第五阶段(1995年至今):涉外经济法规的相对规范化时期。1997年,《公司法》出台, 其他,经济法规也逐渐细则化、完善化。这一时期的涉外融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以贷款为主转换到以股票、证券、各种形式的基金作为融资的主要方式。政府、企业、个人 的法制观念增强。

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的形式往往是创办企业;间接投资又称融资, 形式多样,有股权式、契约式的,也有贷款金融式的。贷款的贷款对象可以是外国商业银行 、国际组织,甚至可以是外国政府。利率、偿还能力,担保是贷款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当今的贷款利率一般为浮动式的,可以减少贷款者的责任和风险。近年来,盛行的融资方式是发 行债券、股票,在日本发行的是武士债,在美国则是扬基债。对外投资时在考虑利率之外还要考虑到税率的差别。中国和很多国家都有互免双重税的协方,如对日本投资征收的税率为10%,对毛里求斯征收的则为5%。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延伸是由政府出面向国际银行组织借贷。在这种贷款形式下,放款者给和受款者必须有一个政府机构作为中介,然后政府再转贷款申请贷款的企业。如某一地方钢厂向世界银行申请贷款,中央政府会先接收这批款项,然后由地方政府作为担保转借给钢厂。

94年之前,中央政府在国际上筹资,并不一定需要中方律师,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 目前任何形式的直接,间接涉外投资都要有中方律师。中方律师的主要任务是考核:适合于外国的涉外经济法规是否可在国内得到执行;如果不可执行,中方律师虽无修改权,但可以提出保留条款。这已在律师行业形成一种固定模式。借资双方鉴署的协议必须遵守的原则是 :不违犯中国主权,不损于中国社会稳定。借资双方之间要有传票接收代理人(process aye nt),以简化借款双方由于违犯协议而产生的执行法律措施的繁琐性。一旦有一方违犯协议 ,则另一方往往会提出诉讼。因为国际仲裁具有很大的中庸性,其很少被应用于涉外投资案件中,现今盛行的融资方式是发行股票上市,这样可减少放款者的风险,而且可最大程度利用社会资金,促使企业的良性运转。

律师事务并不是单纯不变的,它会随着时代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变化。1979年至1989年 最时髦的律师事务是电厂和有关飞机买卖方面的,最近几年则转向IT业,据预测,不久的将来,律师事务的重点将是生物工程。因此好师律必须有一定的预见性,时刻跟随时代的潮流,否则只能被时代所淘汰。

最后,张先生提到了北京的律师界的状况。他说北京现存的律师事务所大约有三百金个 ,比较优秀的50多个,而在这优秀的事务所中又以北大人为主体。他称赞了北大人在律师业 发展得天独厚的条件:英语水平较高;知识面广;具有热情,而且勤奋。他希望以后北大人在中国的律师界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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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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