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靖凯:从证明到理解——论数学纯粹性的哲学限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 次 更新时间:2026-08-29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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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靖凯  

内容提要:希尔伯特的数学计划旨在为数学建立完备且一致的公理化基础,并提出“纯粹性”作为证明方法的重要标准。然而,尽管希尔伯特将“纯粹性”定义为“证明方法与证明目标之间的符合关系”,却未明确如何判断这种符合关系,也未解释公理化方法如何为数学知识提供合法性。本文探讨“纯粹性”在数学证明中的规范性价值,梳理其与“审美性”“简洁性”“直接性”等概念的关系,并分析纯粹性对数学方法创新的可能限制。严格的纯粹性要求虽然提升了数学证明的严谨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阻碍新的证明方法的提出。因此,在纯粹性要求下,应同时关注证明的可理解性等其他性质,以在规范性和创造力之间取得平衡。

关键词:纯粹性/ 数学哲学/ 数学方法论/ 公理化方法/ 可理解性/

作者简介:胡靖凯,巴黎高等师范学院胡塞尔档案馆。

原文出处:《哲学动态》(京)2026年第1期 第149-163页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法国高师集团合作奖学金项目(编号202306140041)的阶段性成果。

 

一、《几何基础》与纯粹性问题

在一个数学证明中,数学家们选择自己的证明方法的依据是什么?例如,在处理一个几何学的问题时,我们为什么要引入函数的方法?德国数学家希尔伯特(D.Hilbert)在其著作《几何基础》中将上述问题归结为数学证明中“方法的纯粹性”(purity of method)问题。在《几何基础》一书中,希尔伯特创造性地对几何学进行了公理化处理。通过系统地构建几何学的公理体系,希尔伯特为欧氏几何和非欧几何提供了一个严格的逻辑基础,并验证了各公理的独立性、完备性及一致性,为20世纪的数学研究(包括物理学的公理化)奠定了基础。(参见Gray,2007)“虽然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宣告了纲领的失败,但其核心的有穷证明论和公理化方法影响深远,纲领也以各种改进的方案继续发展。”(康孝军,第44页)其中,“纯粹性”问题源于希尔伯特对几何证明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的思考,即在证明一些几何定理时,是否仅能使用与定理内容直接相关的概念和工具。(参见Giovannini)特别是,希尔伯特希望避免引入不必要的“外部”概念,以保持证明方法的纯粹性。(参见Venturi)希尔伯特认为:

这个原则,即应当在各处阐明证明可能性的原则,也与“证明方法的纯粹性”这一要求密切相关,这一要求在近代被一些数学家强调过。这一要求其实无非是对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的一种主观理解。实际上,前面的几何研究总体上试图揭示,证明一个初等几何真理所需要的公理、假设或工具是什么,最终应由具体情况来决定,从所处的立场出发,哪种证明方法是值得优先选择的。(Hallett and Majer,p.523)

哈雷特(M.Hallett)将这里的纯粹性阐释为证明方法与证明主题是否相适应的问题,即“在数论的证明中使用复变函数理论(正如黎曼和狄利克雷的工作所普及的那样),或者在分析学或点集理论的证明中使用超限数,这种做法是否‘合适’?是否应当‘正确’或‘更好’地采用综合几何而非解析几何?希尔伯特对此问题的回应是,没有哪种方法是‘正确’的,如果有特定的目的,每种方法都是合适的,而‘正确’的方法是同时接受这两种发展方向”(Hallett,p.199)。表面上看,希尔伯特的回应似乎表达了一种在数学方法论上的实用主义立场,即我们对证明目标的理解决定了我们选择证明方法的标准。但哈雷特提醒我们,希尔伯特对“纯粹性”问题的处理并非要寻求一个选择证明方法的“标准”,而是要探究“数学知识的来源”。(参见同上,p.199)换言之,“证明方法的纯粹性”问题揭示了证明方法同通过这种方法所获得的数学知识的合法性之间的关系。例如,在《几何基础》中,希尔伯特一方面认为欧几里得对平行公理(第五公理)的描述过于复杂且缺乏与之相关的独立性证明;另一方面认为欧几里得的公理系统缺乏逻辑上的严谨性,即欧几里得的公理系统中有许多隐含的假设和未被明示的公理,这导致体系内的推理有时依赖于直观理解而非严格的逻辑。基于上述原因,希尔伯特认为欧几里得的公理系统是不完善的。而《几何基础》一书的目标则是通过建立一套完备、一致且独立的公理体系,即这些公理应该足以推导出欧几里得几何的所有已知定理,既不应相互矛盾,且任何公理都不应从其他公理中推导出来(参见Dillon,p.97),来为几何学的知识寻找合法性(基础)。区别于之前的数学家,希尔伯特并不打算在公理系统之外为几何学寻找基础,而是试图在公理之间的逻辑关系中寻找几何知识的合法性根据。(参见Eder and Schiemer)具体来说,希尔伯特通过引入一套精确的公理系统来定义几何学的基本概念(如点、直线、平面等)和关系(如包含关系、顺序关系、平行性等),从而使几何学的基础不再依赖于直观,而是完全基于逻辑推导。换而言之,通过借助严格的逻辑和符号系统,希尔伯特试图将几何学形式化,并以此削弱几何学对直观图形和空间经验的依赖,从而使几何学成为一门形式科学。简言之,“《几何基础》重构了欧氏几何的经典框架,对基本的概念与命题进行了全新的表述,但使用了一种高度形式化的语言。希尔伯特认为,几何命题的数学意义和几何理论的严格性最终都体现在一种公理化架构中,而这种纯粹的结构或关系形式应当用尽可能不带有特定语义的词汇来刻画,因此对传统的欧氏公理系统本身的进一步严密化和抽象化不仅是公理化思想的必然结果,而且只有这样才能表明真正的‘数学性’”(钱立卿,第153—154页)。

尽管希尔伯特对自己的目标有着清晰的认识,并系统地给出了实现该目标的方案,但他并没有告诉我们,在选择证明方法时应当依据的那个“合适的”标准是什么。换言之,希尔伯特虽然对“纯粹性”下了一个定义,即当一个数学家选择的证明方法适合他的证明目标时,该证明方法就是纯粹的,但在他那里,判断一种证明方法是否“合适”的标准并不清楚。此外,由于缺少对“纯粹性”的具体阐释,希尔伯特也没有进一步解释,为什么他所使用的公理化方法能够为欧氏几何的知识提供一种合法性(基础)。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梳理“纯粹性”与“审美性”“简洁性”“直接性”等概念之间的关系,来澄清这一概念在数学证明中的规范性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纯粹性”与“可理解性”的辩证关系。

二、纯粹性与审美性——证明的“美”与“丑”

在几何证明中,“纯粹性”通常指在证明一个几何命题时,所使用的工具和方法应当尽可能地局限于几何学本身,而不引入外部的概念或方法。例如,证明一个几何命题时不应使用代数或分析的方法。(参见Baldwin)更宽泛地说,纯粹性在数学证明中被认为是一种美学和逻辑上的追求,旨在保证证明的直接性和简洁性。(参见Pel)例如,爱因斯坦曾在同格式塔心理学创始人韦特海默(M.Wertheimer)的通信中提到过关于梅涅劳斯定理的两种不同证明,声称其中一种证明是“丑陋的”(ugly),而他给出的另一种证明则是“优美的”(beautiful)。(参见Luchins,et al.)

梅涅劳斯定理是平面几何中的一个重要定理,它描述了截线与三角形的边(或其延长线)之间的比例关系。具体来说,设有一个三角形ABC,以及一条截线穿过该三角形的三边(或其延长线),分别与BC、CA、AB,交于点P、Q、R。若点P、Q、R不与三角形的顶点重合,则以下条件成立:BP/PC·CQ/QA·AR/RB=1(见图一)。在爱因斯坦看来,关于梅涅劳斯定理的“丑陋”证明意味着我们需要增加一些这个图形中原本没有的辅助线和点,并利用三角形相似的判定定理来证明上述结论。以其中一种经典的证明方式为例:在图一的基础上,过A点画一条线段RP的平行线AO,并使得AO与BP的延长线相交于点O(见图二)。通过平行线的逆定理,可以判断新构成的两个三角形是相似的。借助这些相似三角形之间的边长比例关系,分别列出几组比值公式,并通过代数化简,最终推导出梅涅劳斯定理中所要求的边长比例乘积关系。相较于上述丑陋的证明,爱因斯坦则成功通过分析三角形AQR、BPR和CPQ面积之间的比例关系,在不作任何辅助线的情况下证明了梅涅劳斯定理。简单来说,通过引入正弦定理,爱因斯坦将三组边长的比例关系纳入三个不同三角形的面积的比例关系中,并在化简中将正弦函数的值消除,最终得出以下三个等式:

(1)三角形AQR与BPR的面积之比等于边长RA·RQ与BR·RP的比值;

(2)三角形PRB与PQC的面积之比等于边长BR·BP与PQ·PC的比值;

(3)三角形QPC与QAR的面积之比等于边长QP·QC与QA·QR的比值。

将这三个比例相乘后,正弦函数项完全抵消,只剩下边长之间的比值关系,而这正是梅涅劳斯定理的内容。(参见Arana,2024,pp.1-6)

 

图一

 

图二

事实上,关于梅涅劳斯定理的证明还有很多其他方法,但爱因斯坦所展示的两种证明方法之间的差异恰恰表现了“纯粹性”概念在数学实践中的复杂性。对爱因斯坦来说,第二种证明比第一种证明更“美”的原因在于,它避免了在证明过程中增加一些本不属于被证明对象的元素(例如线段AO),而对这一方法的选择恰恰表达了证明中的某种纯粹美。这种“纯粹美”早在古希腊就有过清晰的论述。柏拉图将其表达为一种“内在美”和“本质美”。柏拉图认为,诸如直线和圆等几何图形具有一种内在美,因为这些几何对象所表现的形状美出于对象自身的内在规定。例如,圆的美感源于其自身的对称性和完满性,而非因其被置于某种背景当中。这便引出了几何图形的“本质美”,即几何形状的美感不来自它们同自身之外事物的比较,而来自它们的本质。(参见Compton)换言之,几何图形之美从本质上看不是一种外观上的美,也不是一种能够使我们的感官获得愉悦的美,而是一种对象的内在规定性在价值上的自足。与之相比较,在数学证明中,一种方法的“纯粹性”所具有的审美价值,并非仅指其逻辑上的完备性或表达上的简洁性,而是指一种更深层的形式自律(formal autonomy):它要求证明过程尽可能在对象的内在结构中展开,而非借助外部工具对对象加以重构。这种自律性并不排斥一切技术手段的使用,但要求这些手段的引入具有“内在生成性”(internal generativity),即它们是对象本身关系的自然延续,而非人为规定。这正与柏拉图在《斐多篇》中关于“美本身”的论述相契合:“如果在‘美本身’之外还有什么是美的,那它之所以美,唯一的原因就是它分有了那‘美本身’。”(Plato,100d)柏拉图认为,真正的美不来自感官的悦目或经验的便利,而来自对美之理念的分有。几何对象如圆与直线之所以被认为“美”,并非因为其操作简便或外观对称,而在于它们体现了某种可思的和谐秩序,分有了“美本身”的规定性。换言之,它们的“美”源自理念之美的显现,而非感性世界的经验。与此类似,证明方法并非外在于对象的描述工具,而是一种揭示其结构本身的动态形式。因此,当一种方法能够在不依赖外加构造的情况下,自对象内部展开其逻辑秩序时,这一过程本身亦可被视为对“美之理念”的一种分有。在这个意义上,证明方法的“纯粹美”可与古希腊几何学中对对象“本质美”的理解形成哲学上的连续性。尽管证明方法与几何对象分别属于过程与实体两个不同的范畴,但两者的审美理想共享同一个结构基础,即形式上的必要性与内在规定性。就如几何对象之美源于其形状分有比例之理念与形式自足的秩序,一种纯粹的证明方法,其美则体现在证明展开过程中逻辑上的合目的性与结构上的内在生成性,两者分别在实体与过程层面体现了理念世界的秩序。这种从“规定性中生发秩序”的美学理想,使得几何对象与证明方法得以在形式理性中汇合为柏拉图所言的“本质美”与“内在美”。

此外,这种寓于纯粹性中的审美价值同时还具有一种经验层面的普遍性。一些心理学家发现,受过专业数学训练的受访者在数学领域的审美判断上(例如对方程式的美感评价)表现出更多的共识。这种共识并非某种来自个体间主观感受的巧合,而是因为数学领域内的审美判断更多地受判断主体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的影响。(参见Hayn-Leichsenring,et al.)换言之,我们对某个数学对象的内在规定性以及与之相关的一整套符号系统的熟悉程度,决定了我们是否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审美能力。因此,区别于日常经验中的审美活动,出于对象内在的规定性以及这种规定性对主体在该领域的审美体验能力的塑造,一个数学对象或证明的审美价值并不受个体主观因素的影响。

三、纯粹性、简洁性与直接性

除了意指某种审美性外,纯粹性还关涉到证明方法的“直接性”和“简洁性”。在数学家的话语中,证明的“纯粹性”常与“直接性”(directness)和“简洁性/简单性”(simplicity)等概念相关。然而,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却含混不清。例如,一个更纯粹的证明是否同时也是一个更简洁的证明?针对这一问题,阿拉纳(A.Arana)指出,那些放弃了纯粹性的证明方法“……并不会带来任何普遍的简洁性收益,至少在以证明长度衡量的简洁性方面没有获益”(Arana,2017)。他认为,牛顿对几何与算术的切割同笛卡尔解析几何方法的提出之间的矛盾,表明了证明的“不纯粹性”(impurity)和简洁性之间的复杂关系。在解析几何的方法中,笛卡尔通过引入坐标系,用代数方程来表示和分析复杂的几何问题。例如,直线的斜率、圆的方程和曲线的切线问题,在解析几何中可以通过简单的代数运算解决。在数学实践中,笛卡尔的方法比传统的欧几里得几何更加高效,代价却是在纯粹性问题上受到诘难。由于笛卡尔将几何问题翻译为代数方程,这使得几何不再以直观的图形为核心,而变成了对符号的操作。这种代数化的过程被认为偏离了几何原本的直观性,因而被有些数学家视为对几何本质的“玷污”。如莱布尼茨认为,笛卡尔的方法缺乏对几何和代数本质的严格区分,并在此基础上批评笛卡尔将几何限制在可以用有限方程表示的对象上。(参见Lennon)而牛顿则直言:“古希腊人非常努力地将它们彼此区分开,以至于他们从未将算术术语引入几何当中。现代人则把两者混为一谈,这就失去了几何学的简洁性,而简洁性正是几何学的优美所在。”(Newton,p.120)

然而,牛顿对于“简洁性”的观点似乎同我们日常的直觉相违悖。尤其在面对复杂问题的证明时,相较于欧几里得公理化演绎的推理,通过代数计算,解析几何可以迅速得出结论。例如,求解圆与抛物线的交点,解析几何可直接通过方程进行运算,而欧几里得几何往往需要繁复的图形构造与推导过程。事实上,牛顿等人对解析几何方法在“简洁性”问题上的批评,恰恰揭示了纯粹性与简洁性之间复杂的关系。对牛顿和莱布尼茨而言,解析几何最大的问题在于其偏离了几何学的本质。这一本质虽然被牛顿称为“简洁性”,但其定义相当接近我们所讨论的“纯粹性”。于是,出于在“简洁性”定义上的分歧,数学家们对纯粹性与简洁性之间关系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在以牛顿为代表的一些数学家看来,一个在方法上越纯粹的证明就越简洁。但麦克劳林(C.MacLaurin)、拉格朗日(J.-L.Lagrange)、克莱因(F.Klein)与达朗贝尔(J.R.d'Alembert)等数学家则对此持不同看法。在他们看来,解析几何的方法虽然不纯粹,但足够简洁。(参见Arana,2017)尽管这四位数学家彼此之间对简洁性的定义亦有差异,但在纯粹性同简洁性的关系问题上他们的看法是一致的。阿拉纳认为,后者对纯粹性与简洁性之间关系的理解有损“纯粹性”概念在数学中的价值,更确切地说,如果非纯粹证明一般地或系统地比纯粹证明简洁,那么纯粹证明的价值就会被其缺点所抵消。(参见同上)阿拉纳试图以形式化的方法来考察这一问题,即当我们对一个问题的证明从纯粹向不纯粹过渡时,该证明是否更加简洁。

阿拉纳的基本思路是,首先找到一个给定的基本理论(base theory)①,之后对该基本理论进行扩展,并利用那些通过扩展得到的元素来证明基本理论中的定理,以此得到一个“不纯粹的”证明。最终,通过比较扩展前后得到的对同一定理的证明,来判断扩展后的(不纯粹的)证明是否比扩展前的(纯粹的)证明更“简洁”。阿拉纳所选取的基本理论是原始递归算术(primitive recursive arithmetic,下文简称为“PRA”)。PRA是通过限制皮亚诺算术(peano arithmetic,下文简称为“PA”)中的一阶逻辑量词,并采用无量词的等式逻辑得到的算术系统。(参见Salehi)例如,在PA中,加法的递归定义为:

∀m(m+0=m)∧∀m∀n(m+(n+1)=(m+n)+1).

而在PRA中,加法的递归定义则为:

f(m,0)=m,

f(m,n+1)=f(m,n)+1.

基于这一基本理论,阿拉纳分别对PRA进行了算术的扩展(arithmetical extension)和概念的扩展(conceptual extension)。算术的扩展指的是将归纳原理的适用对象从无量词公式扩大到∑1公式,其典型例子为I∑1。以乘法为例,PRA的归纳原则只能用于不含量词的断言,例如t(n)=s(n)这类纯等式断言;而I∑1则允许以∃k Mult(m,n,k)这类包含存在量词的断言作为归纳对象,从而得到∀∨∃k Mult(m,n,k)。

尽管有此区别,我们仍然能够通过规范化译写(canonical interpretation)将PRA的语言解释到I∑1中,并给出等价性证明(参见Simpson,pp.374-375),从而证明I∑1系统是PRA的扩展系统。概念的扩展则意味着引入元素、集合以及使用集合的原则,借助集合的概念来扩展算术系统,例如从I∑1扩展到递归理解公理系统(recursive comprehension axiom,下文简称为“RCA0”)以及弱柯尼格引理(weak König's lemma,下文简称为“WKL0”)系统。然而,阿拉纳认为,通过这两种扩展得到的算术系统中的证明是不纯粹的。原因在于:(1)概念的扩展在引入集合时就像笛卡尔将代数引入到几何中一样,显然是不纯粹的。(2)我们在I∑1中引入了比PRA更强的归纳原理,而这些归纳原理比PRA中的无量词归纳(quantifier-free induction)更复杂且不直观,因此是不纯粹的。(参见Arana,2017)

为了更清楚地区分“纯粹性”与“简洁性”,阿拉纳采用了形式化的方法来比较不同系统中证明的“长度”,即用多少步骤或多长的推理链条可以完成对同一个定理的证明。他特别关注了所谓的“加速现象”(speed-up phenomenon),即当我们从一个较弱的系统扩展到一个更强的系统时,能否以更短、更高效的方式完成同一个证明。为此,他引入了两个关键概念:(1)多项式加速(polynomial speed-up):假设在较弱系统中,证明某个定理需要nk个步骤,而在较强系统中只需要n个步骤(其中k是某个固定的自然数),我们就说这个强系统对弱系统实现了多项式加速。虽然推理过程更快了,但加速的幅度有限,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个“可观但不剧烈”的简化。(2)超指数级加速(super-exponential speed-up):在较强系统中只需要非常少的步骤就能完成证明,而在较弱系统中则需要指数级甚至超指数级的推理才能完成。简而言之,弱系统根本难以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同一个证明,或者即使可以完成,证明的长度也远超实际可操作的范围。

前者意味着一个较强系统的证明长度是一个较弱系统的多项式倍数,且这种加速现象通常被认为是相对不显著的改进;后者意指较强系统的证明长度或运行时间的增长率显著优于较弱系统,且这种加速被认为在效率方面具有重大意义。通过比较,阿拉纳发现,I∑1的扩展对PRA的加速是显著的,属于超指数级加速。而这表明,更强的归纳原理可以极大地缩短证明长度。然而,从I∑1RCA0WKL0等系统的扩展仅表现出多项式级别的加速。尽管这些系统引入了更复杂的工具,但在证明长度上没有带来显著优势。(参见同上)因此,阿拉纳否认证明的纯粹性同简洁性之间有某种确定的一致性。在他看来,证明的纯粹性显然不同于简洁性。一个纯粹的证明通常依赖于最基础的公理、定义或已知定理,不引入过多的外部假设或复杂结构。它强调的是推理过程的原始性,即在某一理论的框架内完全依靠其内在逻辑进行推导。(参见Arana,2014)而简洁性则侧重于证明的结构和表达方式,它关注的是在给定的推理框架下,如何以最少的步骤、最少的符号或最直观的方式来表达和证明某个结论。简洁的证明可能是通过巧妙的推理、减少冗余步骤或选择简明的表达方式来实现的,其宗旨在于让读者更快速和直观地理解并检验证明过程。(参见d'Alembert,p.551)

除了简洁性外,数学家们也用直接性来表示某个证明或某种方法在解决问题时的纯粹性和自洽性,即证明中是否仅使用了与问题本质相关的概念和工具,而避免引入外部或不必要的元素。例如,泊松(S.-D.Poisson)就认为,相较于拉普拉斯(P.-S.Laplace)通过复数替代来解决实数积分的方法,自己的方法更加“直接”(direct)。(参见Poisson)具体而言,拉普拉斯曾在1809年研究了两个实数积分,这两个积分的被积函数都包含一个变量的幂次项与一个三角函数项,其一涉及余弦函数,另一则涉及正弦函数;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积分范围从零延伸到无穷,且幂次的取值在零与一之间。面对这类既包含幂函数又包含三角函数的积分,拉普拉斯采用了一种巧妙的方法:他将两者统一为一个复数积分。也就是说,他引入一个包含虚数单位的表达式,从而将原本分别涉及正弦与余弦的两个问题合并为一个可以同时处理的整体。简而言之,通过代入欧拉公式(一个基本工具,它将虚指数函数表示为一个以余弦函数为实部、正弦函数为虚部的复数形式),拉普拉斯得以从这个复积分中分别提取出原先两个积分。(参见Laplace)

为了进一步化简计算,拉普拉斯又引入了一个新的变量,用这个变量来重新表示原积分中的各项,并计算其导数以调整积分的结构。通过变量替换重新构造积分的形式,拉普拉斯简化了原积分中的复杂幂次和指数项,使得结果可以标准化,甚至与已知的特殊函数(如Gamma函数)相关联,从而降低了处理该积分的难度。(参见同上)然而,泊松却认为,使用复数作为工具来求解实数积分问题是一种“间接”的方法,其与问题的本质不符。基于这一立场,泊松完全立足于实数分析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他通过复杂的计算和冗长的步骤,最终推导出与拉普拉斯相同的结果。(参见Poisson)佩尔(B.Pel)则认为,虽然泊松所要求的“直接性”(directness)确实是现代数学哲学语境中的“纯粹性”(purity),但绝非严格意义上的纯粹性。(参见Pel)泊松认为,尽管我们能够通过拉普拉斯的方法得到正确答案,但它不是“直接”的,因为拉普拉斯在证明中引入了复数,而这超出了实数分析的范围。这种要求证明的每个步骤都必须与证明问题的主题相一致的纯粹性是一种“严格的纯粹性”,或德特勒夫森(M.Detlefsen)和阿拉纳所说的“主题的纯粹性”(topical purity)。(参见Poisson;Detlefsen and Arana)。在佩尔看来,如果把“主题的纯粹性”当作标准,那么即使是泊松的证明也不满足这一纯粹性的要求。因为泊松在他的证明中使用了双重积分,但理解原始问题却不需要定义双重积分。(参见Pel)基于这一分析,佩尔认为泊松的直接性更接近于卡勒(R.Kahle)和普尔奇尼(G.Pulcini)所说的“操作的纯粹性”(operational purity)②。(参见Pel;Kahle and Pulcini)操作的纯粹性关注数学证明中方法的层次性和匹配性,而不仅仅是逻辑上的正确性。卡勒和普尔奇尼试图通过一个方法所应用的对象在本体论层面的“高低”来判断该方法是否纯粹。为了说明这一纯粹性标准,卡勒和普尔奇尼首先区分了一个证明中的“操作内容”(operational content)及其“本体论”(ontology)。(参见Kahle and Pulcini,p.134)“操作内容”指定理或证明中涉及的数学操作或被运用到的方法的集合,例如加法、乘法、除法、积分等。此外,每个操作都依赖一个对该操作封闭的数域。所谓“封闭”则指对数域中的任意元素进行某种运算后得到的结果仍然属于这个数域。例如,自然数N对加法和乘法是封闭的,但对减法和除法是不封闭的,因为两个自然数相减或相除可能得到一个不属于“自然数”这个数域的数,如2-3=-1或3÷2=1.5。“本体论”则指“操作内容”所依赖的最小封闭域,例如加法的最小封闭域是“自然数”,而“整数”对减法封闭,“有理数”则对除法封闭等。此外,不同方法所属的层次也不同。例如,相较于加法,除法被视为一种更高层次的方法,因为自然数在加法运算下是封闭的,也就是说,自然数的加法运算不会产生超出自然数范围的结果;而在除法运算中,为了保证结果的封闭性,必须引入一个更广泛的数域,即包含所有自然数的有理数集合。(参见Pel)因此,如果一个证明的本体论是其所出发的定理的本体论的子集,那么这个证明就被认为是在方法上纯粹的。

四、纯粹性与可理解性的辩证关系

从操作的纯粹性标准来看,我们确实能够得出拉普拉斯的证明是不纯粹的而泊松的证明是纯粹的结论。然而,由于操作的纯粹性借助方法的应用对象的复杂程度来定义方法的纯粹性,因此根据这一标准,一个更加纯粹的证明似乎总是需要动用更多的知识以及更复杂的概念工具。例如,在爱因斯坦对梅涅劳斯定理的证明中,为了避免使用线段AO来辅助证明,爱因斯坦不仅将三角形面积的比例关系引入证明,同时,为了表达这种面积的比例关系,还引入了正弦定理。换言之,为了减少证明中的几何元素,爱因斯坦证明的完成需要利用比第一种证明更多的概念工具和数学知识。此外,对比两种证明,我们并不能轻易地判断哪一种证明更“简洁”。因为判断一个数学证明是否简洁的标准除了有步骤的多少(证明的长度)和对公理与定理的使用次数外,同时也应考虑证明的复杂程度,亦即理解一个证明的难易度。(参见Lemhoff)理解一个证明越困难,这个证明就越复杂,反之亦然。尽管爱因斯坦避免在其证明中增加新的几何元素来辅助证明,也避免使用泰勒斯定理,但代价是相较于第一个证明,读者必须掌握更多的数学知识和概念工具才能理解。因此,尽管爱因斯坦的证明“看上去”更简洁,但在对数学概念和工具的使用层面实则更加“复杂”。

事实上,一个数学证明的目的之一显然是阐明和支撑某个结果的正确性,而这一阐明过程不仅涉及给出证明的数学家对该问题的理解,也涉及其他数学家对该证明的理解和检验。正如庞加莱(H.Poincaré)所言:“他们不仅想知道一个证明中的所有三段论是否正确,还想知道为什么这些三段论以某种特定的顺序连接在一起,而不是以其他方式。只要这些顺序在他们看来是随意拼凑而不是由目标始终清楚的理性思维所引导的,他们就不会认为自己已经真正理解。”(Poincaré,p.118)换言之,对于庞加莱而言,理解一个证明并非意味着找到并把握这个证明背后的形式结构,因为掌握某一证明背后的推理规则并不一定保证阅读者能够掌握该证明所论证的那条规则。此外,潘萨(M.Panza)认为,数学证明具有一些共同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存在于形式逻辑链条中,也存在于那些不能简单归约为逻辑链条的数学论证中。因此,理解一个数学证明并非总是以把握某种语言的公式系统为前提。(参见Panza)具体而言,其证明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命题:

(i)有一些数学证明被表达为一个逻辑链条(syntactical chains)或被理解为某种语言的公式系统(systems of formulas of a certain language)。

(ii)有一些数学证明没有以(i)中的形式被表达或理解。

(iii)以(i)形式被表达和理解的数学证明与以(ii)形式被表达和理解的数学证明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且只要找出这些共同特征,我们就能够用它们来检验一个证明是否属于(ii)。

(iv)因此,并非所有数学证明都以逻辑链条和公式系统的形式出现。(参见同上)

潘萨论证的关键在于找到(i)与(ii)的共同特征,并以此得出一个检验(ii)中证明的标准。对此,潘萨认为可以找到以下五个特征:(1)它们都是由一系列有序的、可重复的人类活动(acts)所构成,且以某种按照特定时空顺序排列的符号配置(configuration of signs)为基础;(2)它们都通过既有的符号配置获得了某些证据(evidence),且这种证据被认为是进一步生成新的符号配置的合理依据(warrant);(3)它们的有效性并不完全依赖于普遍的逻辑规则,而是依赖于证明中特定的上下文和情境;(4)每个具体的数学证明都必须在特定的理论框架和操作规则下进行,且这些规则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数学证明;(5)它们都是一种交流活动(activity of communication),即主体间借助不同的符号(以听觉符号和图形符号为主的)系统所进行的交流过程——笔者将这一特征称之为“可互动性”。在上述特征中,一个证明(无论该证明是否形式化)是否能被理解和承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可互动性。原因在于,数学证明不仅是一个个体内在的逻辑演绎过程,而且是一个交流和共享的过程。这一过程涉及数学家之间的互动、解释、辩论以及共识的达成。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如何检验一个证明是否具有可互动性?事实上,这涉及其他数学家对某个证明的理解过程。哈马米(Y.Hamami)和莫里斯(R.L.Morris)认为,理解一个数学证明的过程就是理性地重构其“基础计划”(underlying plan)的过程。(参见Hamami and Morris)这一观点为重新界定证明的“可理解性”提供了理论基础。理解数学证明不仅意味着逐步检验每一条推理是否有效,更关键的是追踪并把握整个证明的结构性意图,即解释每一步推理在整体论证中所承担的角色与功能。这一过程本质上是具有层次性和动态性的:既涉及形式步骤的完备性,也取决于理解者是否能够识别出一条连贯且有目的的推理轨迹。

在这一框架下,数学证明的“可理解性”应被视为一种结构重建的难易程度,亦即理解者对证明内部“基础计划结构”所能把握的深度与清晰度。例如,考虑一个典型证明,其结构逻辑可形式化为:设某个证明以命题P1P2P3……Pn为中间步骤,最终导出结论Q,该结构可表达为:P1→P2→(P3∧P4)→P5→Q。在此结构中,理解不仅要求接受每一逻辑蕴含的有效性,更要求解释为何P3P4需并行推进,以及它们如何协同导出中间结论P5,进而完成对Q的证明。换言之,可理解性体现为对这一“结构化路径”的识别能力,包含对各子结构之间的逻辑依赖、功能分工与论证策略的把握。例如,对证明目标的识别难度、对证明者整体设计思路的重构能力,以及对各步骤逻辑联系的掌握程度,均构成在“理解连续谱”上的特定位置。这种谱化分析揭示了一个关键事实:某些逻辑完备的证明之所以难以理解,正是因为其“基础计划结构”隐藏过深,或论证策略表达不足;而另一些复杂的证明则因结构清晰、策略透明而被视为“优美”或“直观”。

在这一分析框架下,判断一个证明是否“可理解”,不再是一种去语境化的静态判断,而是依赖于特定理解者群体、背景知识与语境条件下的解释阈值是否达成。在这个意义上,爱因斯坦和泊松的证明在可理解性上都带来了更大的困难,因为这类证明往往意在回避几何直觉、实验动机或物理假设,转而建立起纯形式的推理链条。但恰恰因为其目的并未在证明过程中显性表达,理解者难以从推理本身推断出其证明的整体设计意图。换言之,这些证明隐藏了其“结构化路径”中的高层策略,使得各步骤之间的协作关系与功能分工变得难以辨认。这一点正如佩尔所指出的,我们可以将泊松的解视为一种归纳,因为他试图通过直接的方法确认拉普拉斯的研究结果是正确的,即想要证明的“定理”实际上就是拉普拉斯研究结果的正确性。(参见Pel)在这个意义上,相较于拉普拉斯的证明,我们更难在证明内部把握泊松设计该证明的目的。因此,即便这些证明在每一步都可被验证为形式上有效,它们在“理解连续谱”上的位置仍可能偏低,因为理解不仅关涉步骤的有效性,更涉及其整体结构的透明度。当纯粹性(无论是“主题的纯粹性”还是“操作的纯粹性”)成为证明的目标时,证明者往往忽略了对推理结构在整体上的“协调性”的阐释。这种情形揭示了一个重要张力:纯粹性虽然在形式上提升了证明在逻辑上的封闭性,却可能以牺牲结构的可读性为代价,从而影响其在特定语境中的可理解性。

尽管如此,我们不应因纯粹性的某些具体标准在历史与理论语境中存在局限,便将其简化为一种超越规范性之上的“历史审美偏见”。恰恰相反,纯粹性本质上体现了科学自身的内在规定性。科学作为一种知识实践,并不只是累积事实或构造模型,更关键的是确立“哪些操作是合法的”“哪些解释是有效的”“哪些过程是可复制的”。在数学中,纯粹性提供了一种基本的合法性标准:它要求推理过程严格依赖于对象的内在结构与可接受的公理系统,而非诉诸偶然性、特殊工具或外在引入的概念。正是这一规定保障了证明结果在不同主体之间具有通约性,并能够跨越特定语境实现迁移,从而构成科学知识“可沟通、可验证、可重复”的基础条件之一。

此外,科学内部的许多分支领域(尤其是理论物理与数学)本就具有“形式自律”的追求,即力图将理论体系封闭于尽可能少的外在假设之内,且这一倾向在缺乏经验输入的领域中表现得更为显著。(参见Fu)换言之,一种证明是否“纯粹”的标准,往往就是判断它是否恪守了科学共同体内部既定的推理限制与规范秩序的标准。尤其在缺乏外部经验检验的纯理论领域,纯粹性甚至成为一种重要的“方法自我验证机制”(method-internal validation),为科学理想提供逻辑上的有效性与自洽性。在这个意义上,纯粹性是科学自身作为理性规范系统的体现,而非任意施加的价值偏好。

余论

自古以来,纯粹性就是数学家和哲学家们在证明中所追求的东西。除柏拉图外,亚里士多德也曾有过同样的表达:“前提必须与结论同质。前提不可从一个属类转移到另一个属类(genus),除非其中一个属类从属于另一个属类,否则这种转移是无效的。无法通过使用与所讨论主题不同属类的证明方法来进行论证。例如,不能通过算术来证明几何问题。”(Aristotle,pp.19-20)这种追求不仅使得数学证明在审美的层面获得了一种规范性价值,同时也在数学中保留了逻辑的严谨性。然而,一种严格的纯粹性要求有时也会阻碍新方法的提出。正如德特勒夫森对“检验的简洁性”(verificational simplicity)(Detlefsen,1990)和“发明的简洁性”(inventional simplicity)(Detlefsen,1996)的区分所揭示的那样,方法的发现与其形式纯化之间并非必然一致。换言之,将纯粹性僵化为某一特定标准——无论是操作上的自足、主题上的封闭还是对象上的一致——都可能遮蔽其更为根本的意义。事实上,数学史中许多真正富有创新性的进展恰恰是在突破某种“纯粹性”限制之后实现的。因此,我们不应将纯粹性视为一种固定不变的外在约束,而应将其理解为数学实践内部一种动态且具有反思性的规范机制。在这一视角下,纯粹性是在同可理解性的辩证关系中,用以判断一个证明过程是否遵循了科学共同体内部既定的推理限制与方法秩序的规范性要求。

注释:

①“Base theory”指一个给定的形式化系统,它具有一套定义明确的语法、语义和推理规则。这是研究的基础与起点,所有推理和证明都是从这里出发的。

②此处将“operational purity”翻译为“操作的纯粹性”而非“运算的纯粹性”,原因在于,一个数学证明不仅仅包括运算,还可能包括其他内容,例如逻辑推导、方法选择、定义引用等。后者含义过于狭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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