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坤轮:关于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几个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0 次 更新时间:2026-08-17 23:57

进入专题: 法律职业伦理学   自主知识体系  

刘坤轮  

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26年第5期

摘要2024年公布的我国法学学科构成并未将法律职业伦理学列为二级学科,这表明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边界有待进一步明确,稳定的核心概念体系尚未形成,具有高学科辨识度的方法论体系尚不完整,具有一定统摄性的学科理论框架还不完善。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应以“两个结合”为指导思想和方法论原则,坚持“三个充分体现”,即充分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丰富实践经验,充分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研究对象、概念体系、方法论体系、理论框架和学科建制为支点,推动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

关键词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指导思想;原创性

 

2018年以来,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发展的制度环境日益改善。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学理化建构提供了根本遵循。2018年1月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并公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年9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6号)公布,确立了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课程体系和教学体系的基本框架。2024年1月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发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这里的学科简介是指一级学科简介,具体内容包括学科概况、学科内涵、学科范围、培养目标和相关学科等。其中,最为学界所关注的是其中涉及的学科范围,因为学科范围的具体内容涉及特定一级学科下被正式承认的二级学科。根据该文件,法学一级学科包含19个二级学科,除将传统的10个法学二级学科拆分为13个外,还新增社会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党内法规学、网络与信息法学、卫生健康法学与交叉法学6个二级学科,但法律职业伦理学并未列入其中。虽然《基本要求》只具有指导性,但其对于判断一门学科的成熟程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2018年成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以来,虽然在课程建设层面获得制度确认,但在学科体系层面仍面临知识基础薄弱和学术建制不足的问题。基于上述背景,本文所讨论的既非一般意义上的课程建设问题,也非单纯的职业道德规范完善问题,而是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作为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形成具有自主性、系统性和解释力的知识体系问题,重点阐释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路径。

 

一、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未能进入法学二级学科体系,首先应当从学科设置的内在标准加以理解。一般而言,一定领域的知识要达到构成一门独立学科(一级学科或者二级学科)的标准,一般必须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知识体系。其中,一级学科更注重确定的研究领域和成熟的研究方法;而二级学科更强调成熟的概念体系、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其设置需要综合考虑学科发展的内在需求、社会需要、政策导向和社会建制等要素。就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而言,外部需求较为迫切,具体实践也提出明确的理论期待,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学科内部的知识生产能力、理论整合能力和学术共同体支撑能力不足。

(一)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待进一步明确

学科的独立性要求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对于法律职业伦理学来说,明确界定研究对象首先要解决的是法律职业主体的范围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法律职业主体的界定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狭义观点将法律职业主体限定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这四类人员也是法律从业者的主体,该观点侧重强调职业行为与法律实施之间的紧密关联。美国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William H. Rehnquist)曾说:“法律职业是由执业律师界、司法界、法律学术界和政府律师界构成的。”而广义观点认为,除上述四类人员外,仲裁员、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辅助人员以及部分立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也应包括在内,这种观点更加强调现代法治实践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结构的复杂性。由此可看,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特别是对于人民警察、监察官、司法鉴定人员、法律辅助人员等是否以及在何种意义上包括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所研究的法律职业群体中仍存在较大分歧。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对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从法理角度看,作为法学范畴的法律职业主体应是明确的、稳定的,但目前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只是将法律职业主体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必须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共7类),另一类是鼓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共3类)。但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并不当然等同于我国法律职业主体的范围,因为前者体现的是职业准入制度安排,后者才真正回答法律职业角色、职业义务、职业责任和职业共同体等与法律职业主体有密切关联的问题。因此,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对象的界定,不能仅以法律职业身份清单为依据,而应围绕法律职业活动中的角色伦理、规范义务、职业责任和法治价值展开。只有在研究对象层面形成稳定边界,才能进一步构建核心概念、确定研究方法并形成理论框架。否则,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就很难摆脱始终在一般职业道德教育、法律实务规则和法治人才培养政策之间摇摆的困境。

(二)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尚未形成成熟的概念体系

概念是构建所有学科知识体系的起点。相比侧重学理阐释的人文学科,“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概念贯通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两个层面,其中法学理论基于概念研究阐释法学基本理论问题,构建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的法学思想理论体系,而法律实践则需要概念作为法律工作者有效沟通的工具。因此,成熟的法学学科通常都以相对稳定的基础概念、核心范畴和概念体系为前提。离开具有共识基础的概念体系,法学研究便难以通过持续累积形成知识体系,也难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清晰、稳定和可操作的解释框架。

成熟的概念体系是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起点。就目前的状况而言,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在标识性概念提炼和概念体系建构方面仍有很大欠缺。例如,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就法律职业伦理这一法律职业伦理学最基础、最核心的概念仍未达成共识,其中主要有道德说、规范说、综合说等基本观点。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指出,一个成熟的学科至少有一个范式。“每一个学术范式都有自己确定的知识体系、方法体系、学术评价体系、典范的培养体系与工作体系”。对基础概念缺乏共识的直接后果是,尽管研究领域或具体实践存在交叉重叠,但不同的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都在自我设定的范式中自说自话,无法发挥学术共同体的合力推进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理论研究存在的泛道德化问题,以及法律实务界采用的“伦理道德”混合式表达等,都与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概念体系不成熟有关。

(三)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尚未确立起占主导地位的研究方法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中,实证研究法、价值分析法、语义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方法和法教义学方法均有所运用,其中运用较多的主要有比较研究方法和法教义学方法。特别是比较研究方法运用最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起步较晚,很多概念和理论都来自西方。此外,法社会学的统计、调查、访谈、样本分析等实证研究法以及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法等也常常在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中有所运用。方法多元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拓展问题视域,但如果缺乏能够统摄不同方法的核心问题意识,方法多元也可能会导致研究议题分散和学科边界模糊。

在应然层面,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方法必然是规范性的、解释性的和内部性的,也就是从内部规范性视角研究法律职业伦理现象。所谓规范性,是指其研究应围绕法律职业角色所承载的义务、责任和价值要求展开,而不能仅仅停留在经验描述层面;所谓解释性,是指其应能够解释法律职业主体在具体制度场域中的伦理困境、角色冲突和责任分配;所谓内部性,是指其理论应当能够回应法治人才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和司法公信力提升等现实问题。由此可见,当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之所以没能形成具有高学科辨识度的方法论,根本原因不是研究方法数量不足,而是没能充分整合吸收规范分析、制度分析和实践分析方法的优势进而确立占主导地位的研究方法。

(四)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理论框架建构尚不完善

清晰且稳定的学科理论框架对于学科体系建构至关重要。当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法律职业伦理学的一般原理,法律职业伦理主体应遵守的伦理规范,法律职业责任,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与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相对成熟的法学学科相比,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仍存在内容分散、范畴交叉和理论统摄不足等问题。从学科理论框架建构角度看,至少应该从规范性框架、职业性框架和伦理性框架三个方面加以整合。第一是规范性框架,侧重法律职业伦理具体规则研究,这一研究应遵循法律职业伦理的价值原则,这里的价值也就是法的秩序价值或法的安定性价值。第二是职业性框架,主要关注特定法律职业及其因此职业角色应遵守的角色伦理,由角色伦理决定的具体行为规范的宗旨指引和保障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第三是伦理性框架,主要关注不同法律工作者之间的关系。上述三个框架彼此分工又相互支撑,共同构成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理论框架。

 

二、影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主要因素

第一,研究基础薄弱。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处于法理学、诉讼法学、法学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学科的交叉地带,专门从事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的力量相对不足。即使在专业政法类院校,其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师资力量和研究机构建设也相对薄弱,例如,目前全国仅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设立了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在国内很多法学院系,法律职业伦理学教师多由法理学等其他法学学科的教师转任或兼任,专业深耕法律职业伦理学的教师少之又少。研究力量薄弱导致法律职业伦理学的教学和科研难以形成教研相长的良性循环,例如,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的授课方式往往以灌输为主,既缺乏学理性思辨,又不能与法律职业伦理具体实践紧密结合,导致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具体内容要么走向诉讼法的纯粹程序法或规则论,要么走向法律职业伦理的泛道德化。前者将法律职业伦理化约为各种规则的简单杂糅,使法律职业伦理缺乏法理学深度,后者则将法律职业伦理导向抽象空洞的所谓“正义”观念。

第二,与制度和实践的较高期待不相适应。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高度重视,法治人才的培养当然包括其法律职业伦理建设。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该意见第六条规定,应“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察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明确指出,中国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2018年1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正式发布,法律职业伦理学被列入核心课程体系,成为全国法学院学生的10门必修课之一。2018年10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公布,其中改革任务和改革措施部分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厚德育,铸就法治人才之魂……加大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力度,面向全体法学专业学生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实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关于完善法学教学体系,该意见明确要求“健全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教育机制,培育学生崇尚法治、捍卫公正、恪守良知的职业品格”。由此可见,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方面对法律职业伦理都具有极高的期待,而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和建设现状与这一要求和期待存在很大差距。

第三,知识积累时间较短。从世界范围内看,成熟的法律职业伦理学往往需要很长的发展历史,如美国的法律职业伦理学就经历了百年以上的发展历程,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才逐渐成熟。“水门事件”后,作为对工具主义法律观所造成的法律职业危机的一种回应,美国律师协会组织力量进行了大规模法律职业伦理示范规范的修订重述等工作,并将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作为美国律师协会认证的必要条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职业伦理学发展状况也大致如此。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虽然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但在党和国家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发展迅速并取得了很大成绩:自2018年教育部发布并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来,仅用几年时间,法律职业伦理学就完成了其他传统部门法学几十年才能完成的基础知识整理汇总工作,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特别是徐显明教授牵头主编的《法律职业伦理》入选第一批新时代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在教育部出台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法律职业伦理学被设置为必修课(2个学分)。中国政法大学自2020年开始招收法律职业伦理学术型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但同时也要承认,知识积累时间短导致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基础理论不扎实、不完善,进而影响到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稳健发展。

第四,知识体系构建任务繁重。有党和国家的重视和支持,法律职业伦理学在学科建设方面应该积极作为,也应该大有作为,但研究力量薄弱无疑制约着相关工作的开展。从学科建设来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不同法律职业伦理的共性与个性有待总结梳理,如何积极应对与人工智能相结合的新型法律职业带来的伦理挑战需要深入研究,如此等等。而社会建制方面的任务就更加繁重。马怀德教授指出,学科制度、学科组织、学术交流平台、教材课程体系的保障程度,都是设置二级学科需要考虑的因素。尽管有顶层制度设计的支持,但学术的社会建制属于具体执行层面,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社会建制仅完成了课程教材方面的基础性建设,其他方面几乎仍处于空白状态。

第五,学科建设效果显现较慢。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并未给予法律职业伦理学以足够重视,直到20世纪末,我国仅有部分法学院系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学相关课程。至于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学术研究水平更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相比传统的刑法、民法等强势法学学科,法律职业伦理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相去甚远。笔者检索中国知网期刊样本库发现,自2000年1月1日至今,法律职业伦理学相关研究论文只有615篇,而同期民法学研究论文有79596篇,刑法学研究论文更是达到131453篇,差距之大一目了然。至于在顶级学术期刊发表的法律职业伦理学方面的文章更是屈指可数,据笔者了解,目前仅有孙笑侠、李学尧、黄文艺教授在法学顶级期刊上发表过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研究论文,而且前两位教授发表相关文章还是20年前的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研究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学者较少,另一方面是发表这类论文的期刊也少。总之,研究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学者队伍规模小、发表平台有限和学术评价机制不完善,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者的积极性和学科的健康发展。

 

三、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路径

(一)以“两个结合”为指导思想,明确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发展方向

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发展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作出专门论述。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2024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要坚持‘两个结合’,扎根中国大地、赓续中华文脉、厚植学术根基,深入研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两个结合”是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方法论原则。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提供价值立场、历史视野和实践方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其提供丰富的伦理资源和深厚的法律文化资源,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则为其提供问题意识、制度场景和经验材料。只有把三者贯通起来,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将法律职业伦理学简单地理解为职业规范汇编、域外理论移植或一般道德训诫的局面,进而形成具有自主问题意识、理论表达和实践解释力的知识体系。

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关键在于将法律职业活动置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中加以考察。法律职业者并非单纯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同时承担着法治建设、权利保障、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的重要使命。因此,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应当超越以法律工作者个人操守为中心的狭义伦理叙述模式,将法律职业角色义务、法律职业权力边界、法律职业责任结构和公共性要求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职业伦理主体在制度定位和责任方式上虽有差异,但正确实施法律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他们共同的目标指向。

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要求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伦理资源进行学理上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公正、诚信、慎刑、恤民、清廉、责任的观念,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产生了重要影响。应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将这些思想理论资源与现代法治原则、我国法律职业责任结构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等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中的重大理论问题结合起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框架内分析其规范意义。例如,“明德慎罚”可以转化为司法工作伦理中的审慎义务,“民惟邦本”可以转化为法律职业活动中的人民立场,“修身正己”可以转化为法律工作者自律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相结合的理论命题。由此,以“两个结合”为指导思想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实质上就是把价值立场、历史资源和现实问题转化为可分析、可教学、可评价的学术范畴。

(二)坚持“三个充分体现”,凸显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原创性

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三个“充分体现”。一是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要充分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核心要义有机融入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学科知识体系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律职业伦理在我国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新时代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学学科建设作出了战略性思考和系统性谋划,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标识性、原创性的新概念新理论,形成了科学化、系统化的法律职业伦理观,明确指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性、理念性、制度性、严格性等基本特征。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摄本学科的基本价值、基本范畴和基本命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人民立场、公平正义、德法兼修等问题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提供了根本的理论遵循和价值坐标,是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原创性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原创性必须紧紧围绕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展开,把法律职业伦理问题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实施体系完善和法治信仰培育的整体规划中,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中。

二是充分体现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丰富实践经验。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应立足我国法治实践,尤其要把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放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全局中来考察,全面、系统梳理和挖掘我国在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方面创造和积累的经验。具体而言,在价值层面,应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立场和公平正义作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基本价值理念,阐释清楚为何不能把法律职业伦理单纯理解为法律行业的自治规则;在规范层面,应围绕忠于宪法法律、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恪守职业纪律等要求,形成不同法律职业主体之间既有差异又有共通性的法律伦理规范体系;在学理层面,应以德法兼修、明法笃行、法律职业责任共同体等概念为支点,深入阐释法律职业伦理学是如何贯通法律规范、职业实践和伦理评价的。

三是充分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深入挖掘其蕴含的时代价值,吸收借鉴这份优秀的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性、责任、廉洁和民本等积极因素,可以在现代法治原则下转化为解释法律职业人格、法律职业德性和法律职业责任的思想理论资源。因此,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大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时吸收借鉴国外法律职业伦理学中于我有益的成分,在此基础上提炼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的标识性概念,形成我国法律伦理学的原创性理论,逐步构建和完善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当然,这种统一并非上述各种思想理论资源的简单叠加,而是要形成具有内在层次的知识生成机制: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思想,以我国法治实践经验为理论来源,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涵养伦理根基,以国外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积极成果为借鉴参考,在提炼标识性概念和核心命题建构中实现理论升华,由此构建具有原创性的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

(三)以标识性概念和核心命题提炼为牵引,完善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学术体系

一门学科自主知识体系的成熟集中体现为具有高辨识度的标识性概念和核心命题。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已经具备一定的课程基础和学术成果积累,但其学术体系仍需要通过概念提炼和命题建构加以集成和深化。标识性概念不是一般性术语,也不是政策表述的简单移植,而是能够统摄该学科的经验材料、解释本学科的复杂问题并达成学科共识的理论范畴。对于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而言,“德法兼修”“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角色伦理”“法律职业责任共同体”“人民性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公共性”等概念,都是具有高辨识度的可以进一步开展学理化构造的标识性概念。对于这类标识性概念的提炼,应当遵循从实践问题到学术范畴、从个别经验到一般命题、从规范要求到理论建构的转化路径。以“德法兼修”为例,它既是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关于职业能力与职业德性关系的核心命题。再如“法律职业共同体”,它不仅指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职业联系,更涉及共同法治信仰、共同职业规范和共同责任意识的形成机制。还如“法律职业责任共同体”,可以用来解释法律职业者在司法裁判、检察监督、律师代理、公共法律服务等不同场域中如何共同承担维护法治秩序和社会公正的责任。

在核心命题方面,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需要围绕法律职业活动中的结构性张力展开理论建构。法律职业者既承担着专业法律服务功能,又承担着公共法治责任;既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法律秩序和程序正义;既要尊重职业自治,又必须接受法律规范、行业纪律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由此就提出了若干具有广阔学术研究纵深的核心命题:法律职业伦理如何在职业独立与公共责任之间达到规范平衡,法律职业角色义务如何在不同职业主体之间实现分化与统合,法律职业德性如何与制度约束共同发挥作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如何从知识传授转向职业伦理素质培养。进一步说,这些核心命题还要与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的课程体系和学术研究相贯通,比如,职业独立与公共责任的平衡可以支撑职业角色伦理研究,职业德性与制度约束的关系可以支撑法律职业人格研究,职业伦理教育与职业伦理素质的关系可以支撑法治人才培养研究。对上述这类法律职业伦理学核心命题展开持续和深入的研究,将推动专题研究逐步走向体系化研究,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提供学理支撑。

(四)强化自主问题意识,在总结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建设实践经验中推动法律职业伦理学理论创新

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基础是具有清晰和强烈的自主问题意识,因此,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不能仅停留在介绍域外理论、整理职业规范或归纳职业伦理要求的层次,应当从我国法律职业实践中提炼出具有解释力的问题。在具体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律职业者经常要面对职业角色冲突、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冲突、职业保密与防止损害的冲突、市场竞争与职业尊严的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依靠一般道德说教,而是需要在法律规范、职业制度、伦理判断和社会评价之间建立分析框架。强化自主问题意识首先应当重视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建设实践经验的理论转化。我国法律职业制度具有自身的历史形成过程和制度运行逻辑,法律职业伦理问题也呈现出不同于域外法律职业伦理的特点。例如,我国律师职业的发展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法律援助制度、基层治理需求和法治政府建设密切相关;我国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伦理与司法责任制、检察监督制度和审判权运行机制紧密相连。这些具体实际决定了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不能简单复制以单一职业自治为中心的理论模式,而应当在我国制度结构中分析职业独立、职业责任、职业监督和职业保障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实践经验的理论转化并不是对具体事实作描述性总结,而是要揭示制度安排背后的理论逻辑。其次,应当把典型案例、制度改革和职业实践中的经验材料转化为理论问题。比如,律师在代理活动中如何处理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与维护法律秩序义务之间的关系,司法人员如何处理依法独立履职与接受各方面监督之间的关系,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主体如何在市场化服务与公共信任之间维持职业正当性。上述问题都是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基础问题,域外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学术观点虽然对解决这些问题有一定参考和借鉴价值,但仅在比较研究中不可能找到真正的答案,只有批判性吸收和借鉴域外理论资源,才能发挥其在推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理论创新和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的作用。

(五)完善社会建制,加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制度支持

完善的社会建制是学科自主知识体系得以构建、完善和传播的制度条件。对于一门独立且成熟的学科来说,相关社会建制至少包括大学相关院系、专业性研究机构、专业学会、相关图书资料中心和本学科的专门出版机构等。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取决于学科理论研究自身的成熟,也取决于相应社会建制提供稳定和持续的支持。对于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来说,社会建制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学科发展的重要因素,如相关专业学会、学术论坛、专业性期刊、专业理论研究机构和高水平教材体系都很不健全,相关学术理论研究仍处于各自为战状态,缺乏达成学术共识和持续积累相关知识的机制等。虽然法律职业伦理学是法学二级学科,其对社会建制支持的要求可能要略低一些,但至少应包括学科制度、学科组织、学术交流平台、教材课程体系四个方面。

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在上述四个方面都存在某些短板:在学科制度方面,法学二级学科地位未获正式认可;在学科组织方面,至今没有成立全国性的法律职业伦理学专业学会和教学研究机构(仅有一个松散的法律职业伦理学教育联盟);学术活动没有稳定的平台(包括专业期刊和论坛)支撑;在课程教材建设方面,虽然继2018年法律职业伦理学被确定为法学院系学生必修的核心课程后,2024年10月徐显明教授牵头主编的《法律职业伦理》入选第一批新时代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但离建成完善的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课程教材体系还有很大差距。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社会建制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其一,依托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等既有学术研究平台,推动成立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会,为从事法律职业伦理学教学研究工作的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提供持续稳定的平台;其二,鼓励和支持部分法学院成立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中心,培养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高水平研究队伍,为构建我国法律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人才支撑;其三,尽快启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年会等学术交流平台建设工作,改变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力量分散、研究成果集成困难的局面;其四,构建全国法律职业伦理学教学共同体,形成课程大纲、案例素材、教学评价和师资培训的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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