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凯旋 王京传:孔府档案所见孔庆仪丁忧补报事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 次 更新时间:2026-08-14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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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凯旋   王京传  

摘要:光绪十三年 (1887), 孔氏南宗世袭翰林院五经博士孔庆仪既延报生母新丧,又发觉此前为嗣母丁忧服满后未报起复,两项均属革职之例。孔府档案所载相关文书,完整记录了补报程序从基层启动到中央备案的全过程:亲供、甘结、印结文书夯实事实基础,浙江巡抚、衍圣公府所具咨文引入情理叙事,将延报归因于年幼及患病等客观因素。在行政与宗法的双重背书下,吏、礼二部未予驳议,补报程序得以完成。此案展现了清代官僚系统以文书运作为媒介,在丁忧制度的实际执行中灵活调用其弹性空间,以保障孔氏南宗圣裔传承与奉祀的稳定延续。

关键词:孔府档案;孔氏南宗;丁忧制度

丁忧,又曰 “丁艰”,指为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守丧的礼俗。该制度始自汉朝,规定遇丧官员需立即辞官,回乡守制三年,并将居丧期间的衣、食、住、行等要求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孝德法律化的典型体现。“起复” 则指丁忧官员服满后,禀知本籍上司请给咨文,赴部补官。丁忧制度自汉代确立以来,历代王朝不断完善,至清代已形成一套严密的规范体系。《清会典》详载:内外汉官丁忧 “以闻讣之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月终制” 方可起复,若 “短丧及闻丧恋职者革职”, 文书申报如有不符,更须连坐代报之官。

孔氏南宗作为孔子嫡裔,宋室南迁至衢州后,其政治地位几经起伏。自至元年间孔洙让爵,南宗一度衰落;明弘治六年 (1493), 始授南宗世袭翰林院五经博士。入清后,清廷尊崇儒学,对孔氏南宗优礼有加,但南宗偏处浙西南,与曲阜北宗相比,其与中央的联结需经地方官府中转,程序更为繁复。孔子博物馆藏孔府档案中,新见孔氏南宗丁忧档案文书119 件,含亲供18件、结状35件、咨文46件、书册3件。其中,孔子第73代孙、南宗世袭翰林院五经博士孔庆仪为其嗣母、生母丁忧补报一案尤为典型。孔庆仪于同治三年 (1864)经左宗棠掣签袭爵,后遭遇嗣母、生母相继离世,却因故延报,面临双重程序违规。此案相关文书,完整记录了补报程序从基层启动到中央备案的全过程,是考察清代丁忧制度在圣裔群体中实际运作的重要样本。

1 孔庆仪丁忧补报事的缘起

孔氏南宗自南宋初年迁居衢州以来,其政治处境几经起伏。元至元十九年 (1282),南宗宗主孔洙让爵于曲阜孔治,此后宗族活动与族人生活一度陷入困境。直至明弘治六年 (1493), 明廷准衢州知府沈杰之请,授 59 代孙孔彦绳为世袭翰林院五经博士,奉衢州祖庙祀事,南宗由此复爵。此后,宗族活动渐次恢复,家塾日益兴盛,南宗地位开始有所提升。正德十五年 (1520),60 代孙孔承美主持新建新桥街家庙,前往拜谒的士绅络绎不绝,南宗与浙西南地区士人之交游日趋密切。然而,有清一代,孔氏南宗虽得世袭之封,但其根基偏处浙西南,远不如曲阜北宗之显赫。衢州一地,历史上又深受吴越文化、荆楚文化影响,两宋至明清间,地方政治离心势力时有所见。孔氏南宗以圣裔身份居于此地,其祭祀活动的延续、宗族声望的维系,便不仅仅是一家一族之事,更关涉清廷对东南地区的文化整合与国家认同建构。

孔庆仪的袭爵与丁忧之事,正是在这一历史脉络中展开。孔庆仪,字寿篯,号肖铿,其袭爵之路本就充满波折。孔子第 72 代孙、南宗世袭翰林院五经博士孔宪坤无子,暂由其弟宪堂代理世职。咸丰五年 (1855), 宪堂卒,亦无嗣,遂以孔宪型之子庆镛为嗣。咸丰九年 (1859),庆镛夭殇,族议又以旁支孔庆寿为嗣。同治三年 (1864), 庆寿亡故无嗣,南宗奉祀之位再度悬虚,“同族佥以‘南宗主鬯未可虚悬’, 议所后君”。孔庆仪生甫数月,于昭穆当次,近支论以庆仪为宜。而另派以年齿稍长为由,争立庆元,两派相持不下。

适逢左宗棠督师赴闽,途经西安县 (今衢州),“念南宗一脉近颇衰微,若因争袭博士复起争端,不独无以风示天下,深负诗礼之传,亦且忿戾相加,虑非家门之福”。左宗棠于初十日斋戒沐浴,亲书庆元、庆仪两人名签,率同僚及孔氏族众,肃诣至圣家庙,虔心祷告,“冀至圣示以宜立之人”。祷告毕,亲自掣签,最终 “庆仪实应其兆”。由此,孔庆仪既合宗法昭穆之序,复得左宗棠以掣签方式赋予的天意背书,最终承袭南宗世袭翰林院五经博士。然而,此番复杂的承袭背景,也为日后其丁忧补报事中的身份认定埋下了伏笔。

据丧服制度 “内外有别” 之原则,出继者与嗣父母之间建立起等同于血缘亲子的 “内” 关系。同治十年 (1871)九月,孔庆仪嗣母郑氏病故。依制,其需为嗣母丁忧守制,不计闰守制 27 个月,于同治十三年 (1874)十二月服阕后申报起复。丁忧不仅及于嗣母,更及于本生。孔庆仪之生母毕氏,于光绪十二年 (1886)九月初三日病故。按制,出继者遇本生父母之丧,守制期限较 “斩衰三年” 降等为 “齐衰不杖期”, 定限一年。清廷对此类丁忧义务的规定经历了由宽趋严的演变:康熙朝允许 “自愿回籍治丧者” 限期一年起复,至乾隆年间则明确要求 “为人后者,遇本生父母之丧,概令回籍治丧”, 违者以匿丧、捏丧例革职论处。然而,孔庆仪并未即刻上报生母新丧,待次年 (1887)禀报时,方始发觉:此前为嗣母丁忧服满后,起复程序亦未申报。清代定制,官员丁忧服满即须起复,“违限半年以上议处,一年以上致仕,二年以上革职”。丁忧闻讣后,须即刻上报该管上司,“如闻讣之后,不行申报,或迟延留恋,或擅离职守者,俱送考功司革职”。以此观之,孔庆仪已双双触犯《清会典》所载革职条款。

至此,孔庆仪陷入双重困境:既遗漏嗣母服满起复之请,又延误生母新丧之报。两项程序违例叠加,在制度层面近乎无解。如何使此番延报之事获得官僚系统的认可与豁免?这便引出了其后一系列精密而有序的文书运作程序。

2 孔庆仪丁忧补报事的流程

孔氏南宗世袭翰林院五经博士的丁忧程序与北宗有异。北宗世袭翰林院五经博士为衍圣公胞弟,居于曲阜,其丁忧事宜由衍圣公直接咨部办理,程序简洁。南宗则不然,其虽同为圣裔,却远离曲阜衍圣公府,与中央的联结需经由地方行政系统中转。南宗世袭翰林院五经博士丁忧程序的特殊之处,在于其须将地方行政系统的审核与衍圣公府的宗法转核有序衔接。即由 “县 — 府 — 司 — 抚” 逐级详报,完成事实核查;巡抚以咨文对接衍圣公府,后者再以宗法权威转咨中央。光绪十三年 (1887), 孔庆仪的丁忧补报之事,正是该程序的完整呈现。

2.1 基层启动:亲供与甘结

依清代定例,官员丁忧须 “取具亲供及族邻甘结,声明亲故月日送部”。孔庆仪丁忧补报事虽为事后补救,其文书要求与正常上报并无二致 —— 当事人仍需提交 “亲供” 以自陈事实,并由里邻亲族出具 “甘结” 以作担保。

光绪十三年 (1887), 孔庆仪就两桩事宜分别出具亲供:一份为补报丁嗣母服满起复,另一份为补报生母新丧。“亲供” 作为当事人向官府提交的陈述性文书,一般包含具文缘由、籍贯年貌、责任保证、家庭三代存殁、行文年月及画押。两份亲供在遵循上述规范的同时,均先追溯同治三年 (1864) 左宗棠掣签定袭之事,继而详述丁忧起止时间,并申明无违碍情弊。

与亲供相配合的,是里邻、亲族出具的 “甘结”。有别于刑案中诉讼人的保证书,此类甘结系因事保证他人行为、出身之真实,向官府出具的书面保证。里邻范登保、亲族郑承显等所具两份甘结,内容与亲供基本重合,与亲供一并呈送县衙。

2.2 逐级转详:从知县到巡抚

亲供与甘结齐备后,案件进入官府审核程序。西安县知县饶云鹏进一步出具印结”—— 钤盖有官衙印信,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具结文书。知县于此中言明 “据此卑职复查无异,合加具印结是实”。

知县印结完成后,案件进入逐级上报通道。“夫详文者,详言其事而申于上台者也”。清代地方行政中,“详文” 为下级申于上级之正式公文。西安县将案情详报衢州府,府复详报浙江布政使司,布政使司再详报浙江巡抚。至巡抚层面,案件已具备事实基础与行政背书。

2.3 横向咨报:巡抚与衍圣公府的对接

案件行至浙江巡抚,按常规应径报吏、礼二部。但因事涉孔氏南宗,需经由曲阜衍圣公府中转。巡抚遂以 “咨文” 与衍圣公府接洽 —— 咨文源于宋代,至清代演变为平行文,用于不相隶属、品级相当的高级衙门之间。

光绪十三年 (1887) 十月初四日,浙江巡抚卫荣光行咨文两份致曲阜衍圣公府。其一为补报嗣母服满起复事,其二为补报生母新丧之事。对孔庆仪丁嗣母忧服满补报起复事,特别提及嗣母病故时庆仪 “年甫九龄”, 且原代报人 “均已身故”; 陈述生母丁忧延报之事,则说明系因 “痛亲患病始痊” 所致。

2.4 宗族核转:衍圣公府咨部备案

同年 (1887) 十月十六日,曲阜衍圣公府接收巡抚咨文。衍圣公府既是孔氏宗族事务的最高裁决机构,又享有直接咨部行文的行政特权。十一月十九日,衍圣公府就两桩事宜分别咨行吏部、礼部。两份咨文开篇以 “准浙江巡抚部院卫咨” 领起,衍圣公府以其宗法权威为地方官府所报事实及其情理叙事做出背书,案件得以进入最终的备案环节。

《孔府档案》中未见吏、礼二部对此案提出异议的文书。至此,孔庆仪所补报的丁忧事宜,经由基层启动、逐级转详、横向咨报、宗族核转四个环节,最终在中央部院完成备案。

综观此案,补报文书流转程序清晰可循:始于孔庆仪亲供自证及里邻、亲族甘结担保,再由知县印结确认,而后由县而府、由府而司、由司而抚逐级转详,巡抚以咨文致衍圣公府,衍圣公府再以咨文报吏、礼部备案。在层级文书的流转间,孔庆仪丁忧中的延报事项得以成为中央认可之事。该流程呈现了清代国家礼法、官僚行政与宗族权威在具体个案中的协同运作机制。

3 孔庆仪丁忧补报事的文书运作

上述流程勾勒出文书流转的基本路径,而各环节文书的具体内容与书写策略,则进一步揭示了这一补报程序何以获得官方认可。

3.1 亲供:奠定事实基础

亲供是孔庆仪向官府提交的陈述性文书,其核心功能在于自证身份与事实。清代规定,“官员出继,报丁所后父母者,应开明係何时过继为嗣、例应丁忧字样;报治本生父母丧者,须开明係何时出继与何人为嗣、例应降服治丧字样”。孔庆仪所为系事后补报,故其在两份亲供中灵活措辞:补报嗣母服满起复者,写明 “例应补报起复”; 补报生母新丧者,写明 “例应丁降服忧”。“例应” 二字表明,孔庆仪虽延报在先,但对制度并非无知,亦非故意规避。此外,南孔档案中其他亲供文书均在正文中直接阐明当事人血缘脉络,而孔庆仪在正文后双线并呈其 “所后” 与 “本生” 三代存殁状况:

一三代:

曾祖父广杓,曾祖母余、程、劳氏俱殁;祖父昭烜,祖母郑氏俱殁;继父宪坤,继母郑氏俱殁。

曾祖父广槐,曾祖母江氏俱殁;祖父昭熙殁,祖母王氏存;本生父宪型,本生母毕氏俱殁。

此种编排,以所后系 “广杓 — 昭烜 — 宪坤” 全殁凸显其作为嗣子的宗法正统性,以本生系 “广槐 — 昭熙 — 宪型” 存殁记载为生母服制降等提供依据,精准回应清代丁忧制度严格区分 “所后” 与 “本生” 的同时,将复杂的宗法关系梳理清晰,为后续官府审核扫清了身份认定上的障碍。

3.2 甘结:强化社会信度

里邻范登保、亲族郑承显等人所具两份甘结,内容虽与亲供高度重合,复述袭职渊源、丁忧起止等关键信息,但其功能定位与亲供截然不同。

清代甘结具有责任连带属性,具结人于文末 “合具是实” 的声明及联名画押,包含如有违背,甘愿担责之意。此种制度设计将官府的监管压力分散至地方社会网络,地方官府可通过比对亲供与甘结的契合度,较低成本完成对事实的初步核查,为后续行政介入提供社会层面的依据。

3.3 印结:官府介入审查

在亲供自证、甘结担保的基础上,西安县知县饶云鹏所具印结,标志着该补报案件从民间担保层面进入行政审核程序。印结文书作为连接民间担保与国家权威的枢纽,清代对此有严格的责任约束。康熙九年 (1670) 议准:“汉官丁忧即报该管上司,取原籍印结,其印结迟延,或字样不符以致往返,驳诘稽迟者,罚俸六月。或系呈报之员不符,或本籍印结不符,将不符之员议处”。知县一旦加盖钤印,便对所确认事实承担行政责任。

知县出具的印结文书在内容上呈现清晰的层级逻辑:开篇表明所具印结基于前置的亲供自证与甘结担保,阐明具文依据后继而复述孔庆仪的袭职渊源、丁忧起止、服满时间等关键信息,并以 “据此卑职复查无异” 宣告亲供、甘结所述事实已经官方审核采信,最后加盖知县钤印。至此,孔庆仪所述事实已获得县级行政权威确认,案件由此进入逐级转详阶段。

3.4 咨文:情理叙事的双重植入

在亲供、甘结、印结文书的事实建构基础上,浙江巡抚、衍圣公府所具咨文则通过情理叙事的建构,将孔庆仪两次丁忧程序延报解释为情有可原的 “例外”。巡抚卫荣光在复述孔庆仪两次丁忧的基本事实之余,首次出现对其服满起复及新丧上报延迟原因之阐述:针对为嗣母丁忧起复之延报,归因于 “老主母病故时,家主年甫九龄,系由家主之叔宪堉遣丁阎荣禀报,迨后均已身故”, 以年幼、代报人亡故排除主观匿丧之嫌;另对生母新丧声明 “因痛亲患病始痊,禀报稽延”, 将延报与孝道情感绑定。

“年幼” 与 “患病” 二者并非随意搪塞之辞,而是清代制度中具有明确法理依据的免责事由。清代司法中对未成年人减免处罚的 “矜弱” 原则,虽主要适用于刑事领域,但其蕴含的未成年人过失可原的法理精神,亦可类推至行政处分。关于 “患病”, 则更有明文规定:“官员领文赴部,中途患病,及实系因事迟误者,取具该地方官印结,免议”。巡抚咨文选择以此二端为孔庆仪延报开脱,既是对既有制度豁免空间的把握,亦是将个案情节与制度规范巧妙对接的叙事策略。此种 “以情入理、以理辅法” 的叙事手法,使该案原本无可辩驳的程序违规重获解释。

曲阜衍圣公府接收浙江巡抚咨文后,对其事实陈述与情理申说予以确认与采纳。宗法权威与行政权威在孔庆仪丁忧程序延报的定性上达成共识:该事宜虽有违制度条文,却无悖人情事理,应予补报备案。吏、礼二部未提出异议,即是对此种共识的最终认可。至此,孔庆仪丁忧事宜中的程序延报,经由亲供奠基、甘结担保、印结确认、咨文转呈,在事实建构与情理叙事的双重作用下,最终完成补报。

4 结语

孔庆仪丁忧补报案的最终解决,其意义远不止于个案本身,更在于它呈现了清代丁忧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弹性机制。当丁嗣母忧服满未报起复、生母新丧又有延报,两项革职之例叠加于一身时,孔庆仪并未遭遇制度的刚性惩罚,而是通过层级文书运作,将程序瑕疵逐步转化为可被接纳的 “合理例外”。该过程反映了制度文本与现实情境之间的复杂互动。

基层文书构成了这一转化过程的基础。亲供以 “左宗棠签掣定袭” 开篇,将袭爵的正统性嵌入叙事,为后续申辩奠定身份基础;甘结以里邻、亲族的连带担保,将此个人事件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为官府核查提供低成本依据;印结以知县 “复查无异” 的审慎表述,完成行政权威的形式确认。三者共同构建起的事实基础,使延报行为获得初步的正当性支撑。在此基础上,咨文文书中的情理叙事进一步推动了转化。浙江巡抚以当事人 “年幼”“患病” 阐释延报缘由。衍圣公府凭借其宗法权威为这套情理叙事提供背书,达成行政与宗族的双重确认。吏、礼二部的默许,标志着该起特殊的丁忧补报事宜获得清廷的认可。

“活” 的制度史研究应注重究明连结制度 “起讫两端” 的 “路径”。孔庆仪丁忧补报一案便呈现了这样一条 “路径”: 从程序违例的发生,到基层文书的形成,再到省级以上官府情理叙事的引入,最终达成中央部院的默许。该路径揭示的,并非制度的例外,而是制度运行的常态 —— 面对庞大疆域与多元群体,清廷不能以一成不变的条文应对千差万别的现实。中央通过文书这一媒介,与地方宗族之间建立起动态的互动机制:地方官府将个案事实逐级上报,中央则在保持制度权威的前提下,默许地方以情理叙事填补制度缝隙。

孔庆仪一案同时揭示,制度弹性亦有其边界。亲供的自证、甘结的担保、印结的确认、咨文的转呈,每一环节均以严密的程序为依托。情理叙事之所以有效,恰恰因为它是在事实建构完成之后才植入的补充说明,而非对事实本身的否定。制度的权威性与灵活性,在此案中达成了一种微妙的平衡。

(原文载《浙江档案》2026年第4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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