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后期,中国政府和企业都开始制订战后重建计划,外资被公认为中国战后重建的重要资金来源。在1943年英美在华领事裁判权和其他旧有特权取消的背景下,战后如何利用外资,成为中国政府和企业都面临的当务之急。1945年5月1日,永利化学工业公司董事长范旭东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签署1600万美元借款合同。这是战后初期美国进出口银行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唯一一笔借款。
永利化学工业公司围绕战后十厂计划借款与国民政府的交涉过程,反映了中国战后经济重建背景下复杂的政企关系。鉴于化学工业兼具国防和民生双重功能的特殊性,国民政府的两个主要战后经济规划部门——经济部资源委员会和中央设计局都对化学工业极为重视。工业建设计划会议拟定了包括化工在内的六种战后重要工业建设计划。而中央设计局也成立包含化工专家在内的工业处。因此,国民政府对永利化学工业公司战后十厂计划可能带来的垄断性颇为敏感,对永利的借款请求并未全力支持,而是采取了消极和审慎的态度。
抗战结束前夕,有迹象表明国民政府有意在战后加强对包括化工在内的各个经济部门的控制。1943年11月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表示政府独营事业不宜过多,将范围限定为邮政电讯、兵工厂、铸币厂、主要铁路、大规模水力发电厂等五类。而在1944年5月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业建设纲领实施原则》中,国营事业的范围比《原则》广泛得多。
然而,国民政府掌控的资本不足以支撑其制订的战后工业计划,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对中国战后工业发展而言仍不可或缺,因此化学工业始终未能完全纳入国营范围。正是出于中国战后工业建设对外国资本的迫切需求,国民政府才会在1944年11月参加国际通商会议前明确表示限制国营事业范围,并最终支持永利对美借款。
永利化学工业公司对美借款案还表明,战后中国民营工业为何与如何利用外资,并非单纯由政府顶层设计的几项重要政策文本决定,而是形成于利益相关各方围绕具体案例的实践中。无论是永利化学工业公司、英国帝国化工,还是中美两国政府,都在实践中摸索战后中国民营工业利用外资的可能性。在探明国民政府对化学工业和外国资本的态度以前,范旭东一面向政府寻求借款,一面与英国帝国化工暗通款曲。正是在这样的两手准备之下,永利才能在国民政府借款远低于预期,而国民政府的民营和外资政策出现转机时,第一时间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较为成熟的借款方案。国民政府则在应对永利对美借款案的过程中逐步完善战后外资政策,规范民营工业对外借款的制度。在研判永利化学工业公司借款案的过程中,美国国务院和进出口银行充分意识到该案将招致大量同类中国民营工业借款申请的可能性,并形成关于中国民营企业的贷款原则。对于战后中美两国的资本跨国流动而言,永利化学工业公司对美借款案均为创举。战后国际经济秩序中美国霸权的建立以及英美经济势力的在华易位,在永利化学公司寻求外资的过程中也有充分体现。
[说明:该文章刊发于《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2期,摘编自《历史与社会(文摘)》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