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亚:中国历史上“蛟”的构建与伐蛟运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 次 更新时间:2026-07-08 14:12

进入专题:   伐蛟运动   水患  

马俊亚  

马俊亚,南京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1930年,徐中舒通过对“殷人服象”说的考证,开启了中国古代动物地理分布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前后,文焕然等发表多篇论文,对大象、犀牛、马来鳄、扬子鳄等在中国的历史变迁作了系统考察,特别是通过整理分析古籍,结合地理、动物、甲骨文、金文等方面的资料,辅以实地调查,探析了扬子鳄的地理变迁及其原因。上述对“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开拓意义。文焕然、文仓生认为:“就近八千年来说,我国历史上的动物较今更多。因为有许多古代的特有种已灭绝了……如野犀;当然还有古籍记载的动物,其中有的我们今天尚不认识;有的是古籍失传的;有的是古籍没有记载的,等等。一言以蔽之,古代中国动物的种类远较今天多。”张小聪、黄志繁对清代伐蛟官员心理的解读非常有见地,认为“在大多数官员看来,倡导伐蛟防灾之法无外乎出于两方面考虑:其一,既然它是自古便流传下来的防灾之法,可能会有一定的作用,如果真的能‘有裨于万一’,又何乐而不为?其二,既然民众相信有伐蛟防灾之法,就得‘随民所愿’,‘纵不能全弥其患,亦当竭尽乃心’”。陈桂权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蛟的形象是在以鳄鱼为原型的基础之上,综合鱼、蟒、牛等多种动物身体特征后形成的。蛟是龙的形象形成过程中异化出的产物,而蛟的灾害形象从最初的直接攻击人类及动物演变为后来的引发水灾。明清时期南方山区蛟水的频发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当时经济开发对山林环境的破坏。同时,“伐蛟”在实践层面并不能防止水灾,反而对野生动物的生存构成威胁,且“伐蛟”有特定的历史文化成因。徐艳波认为:“清代滇黔桂对于‘蛟’的形象进行了不断地建构与具象化,使其成为山洪、山崩、地震等灾害的象征物,并根据虚构出的‘蛟’之习性构建了较为完整的铲蛟与弭灾体系……‘灾害象征物的历史’是调适人、社会与灾害的矛盾所衍生的历史文化,是灾害记忆与地方性知识的融合体,对于灾后秩序维护、重建及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的思路是运用长时段观察法,分析蛟的形象构建及人们对蛟的应对的变化过程。中国远古时代看似不经的神话传说,有着充分的人类学和考古学依据。彼时,蛟龙在黄河流域被视为一般的蛇虫。进入皇权时代,既需要构建君主为天选之子的新神话,以稳固其统治,又需要构建一种虚幻的妖魔,以推卸皇权失灵的责任。随着近世君主专制政体达到巅峰,更加需要相应的意识形态来解释其合理性,展示君主的强大与恩赐,使民众生活在恐惧之中,本能地托庇于皇权的佑护。这样,对蛟的妖魔化非常有利于君主维护其专制意识形态;官员们则以之推卸防灾不力的责任,把罪咎强加给无法自辩的鳄蟒,使之成为水患的替罪之物。

一、“蛟”的构建

中国古史传说中帝号人物的顺次为有巢氏、燧人氏、伏羲氏、神农氏,这是人类从树居,到用火,再从事渔猎,从而进化到农耕文明的过程,是符合历史实际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燧人、伏羲时代,人类生活离不开蛟龙。应劭引《含文嘉》曰:“燧人始钻木取火,炮生为熟,令人无复腹疾,有异于禽兽,遂天之意,故曰遂人也。”燧人氏之后,人类进入伏羲氏时期。伏羲又写作伏牺、庖牺、包牺、宓羲。“燧人氏没,宓牺代之……有景龙之瑞。”伏羲氏时代,人们的生产活动以渔猎为主。《周易》载:“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作结绳而为罔罟,以佃以渔。”“当此之时,禽兽蝮蛇,无不匿其爪牙,藏其螫毒,无有攫噬之心。”恩格斯根据人类进化规律,阐释了火的使用与渔猎的关系:“从采用鱼类(我们把虾类、贝壳类及其他水栖动物都算在内)作为食物和使用火开始。这两者是互相联系着的,因为鱼类食物,只有用火才能做成完全可吃的东西。而自从有了这种新的食物以后,人们便不受气候和地域的限制了;他们沿着河流和海岸,甚至在蒙昧状态下已散布在地球上的大部分地区。”

伏羲、女娲两人均为“蛇身人首”,他们并不是什么恐怖魔怪,而是渔猎时代人类蛇龙崇拜的体现。《独异志》载伏羲、女娲本是兄妹,后结为夫妇:“昔宇宙初开之时,只有女娲兄妹二人在昆仑山,而天下未有人民,议以为夫妇。”目前出土的汉画像石中,伏羲、女娲交尾的场景非常多。看似荒诞的神话传说,寓含着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伏羲时代,人类尚未进入农业文明,处于血缘家庭阶段。这个阶段非常契合恩格斯的论述:“同胞兄弟姊妹、从(表)兄弟姊妹、再从(表)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

取代伏羲氏的是神农氏。神农氏“人身牛首”,说明人类已进入农耕时代。中国古代国家的象征“社”和“稷”,最初分别源自渔猎和农耕。“社”来自“句龙”,“稷”来自神农氏之子。鲁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13)秋,晋国史官蔡墨曰:“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稷,田正也。有烈山氏之子曰柱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烈山氏即炎帝神农氏。颜师古注:“共工氏在太昊、炎帝之间。”太昊即伏羲氏。共工氏处于伏羲与神农之间,说明人类尚未进入农耕时代,但渔猎已非常普遍。恩格斯指出,渔猎时代,“音节清晰的语言的产生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成就”。而中国最古老的乐声《网罟》则被认为始于伏羲时代。据元结:“《网罟》,伏羲氏之乐歌也。”

由于长期从事渔猎、与水生物打交道,人们谙熟水生物的习性,形成了代代相传的以豢养大型水生物为业的家族。先夏首领及夏代王室均有豢龙之职,专职人员畜龙养蛟如同平民家庭饲养牲畜。蔡墨言:“古者畜龙,故国有豢龙氏、有御龙氏……昔有飂叔安,有裔子曰董父,实甚好龙,能求其耆欲以饮食之,龙多归之,乃扰畜龙,以服事帝舜,帝赐之姓曰董,氏曰豢龙,封诸鬷川。鬷夷氏其后也。故帝舜氏世有畜龙。及有夏孔甲,扰于有帝,帝赐之乘龙,河、汉各二,各有雌雄。孔甲不能食,而未获豢龙氏。有陶唐氏既衰,其后有刘累,学扰龙于豢龙氏,以事孔甲,能饮食之,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豢龙者熟悉蛟龙等大型水生动物的习性,骑乘嬉戏视之如家畜,御龙骑蛟如服牛乘马。但驯蟒毕竟存有野性,非谙熟其性情者骑玩,易发生伤人事件。韩非曰:“夫龙之为虫也,柔可狎而骑也;然其喉下有逆鳞径尺,若人有婴之者,则必杀人。”

被驯服的蛟龙除屡屡用于战争外,还用于重大典礼,对展示王权的威严庄重、构建王权的神秘力量,具有重要作用。《史记索隐》载,黄帝“即‘黄龙地螾见’是也”。尧(陶唐氏)“观于三河,常有龙随之”;舜设坛于河,“黄龙负《图》”;禹“南巡狩,济江,中流有二黄龙负舟”。

黄龙应为类似黄金蟒的物种。黄金蟒性情温顺,极易驯化,现代人多将其作为伴侣动物饲养把玩。远古时代的书图以木竹、皮革等制作,适合蛟龙在水中驮负。因远古帝王身边常有“黄龙”相随,后世视黄龙现身为瑞应之兆,史不绝于书。春秋初,秦文公“梦黄蛇自天下属地,其口止于鄜衍。文公问史敦,敦曰:‘此上帝之徵,君其祠之。’于是作鄜畤,用三牲郊祭白帝焉”。西汉武帝时,“得黄龙凤皇诸瑞,以名年”。东汉安帝延光三年,“济南言黄龙见历城,琅邪言黄龙见诸……明年正月,东郡又言黄龙二见濮阳”。

殷商以前,黄河流域的大象、巨蟒、鳄鱼甚至野犀并不鲜见。豫(大象)地曾是野生象的乐园。历史时期扬子鳄分布范围北起黄河中下游,中经长江中下游、浙江中南部山地丘陵,南达珠江流域北部。野犀遗骨在中国多有发现,甲骨文和中国古籍中捕猎野犀的记载颇多,证明野犀在中国曾经大量存在,而且分布的地区非常广泛。

远古时代,华北大型水生物极多。本为巨蟒或其他大型水陆生物化石的龙骨,一向被用作中药材。史书上不断有发现龙骨的记载,可见其数量之多。汉武帝时,自徵引洛水至商颜山下。掘井时,“穿得龙骨,故名曰龙首渠”。三国时,张晏曰:“今山中有龙骨,世人谓之龙解骨化去也。”河北盐山县龙骨井,清代道光九年(1829)被雨水冲出,“出石灰百余车,龙骨数斗,头骨二,其一大如栲栳,其一差小,皆齿锋槎枒,铦如利刃”。邢台县有龙骨洞,“深不可测,夏凉冬温,土人恒于此得龙骨”。明代成化年间,邵宝任许州知州,“巫言龙骨出地中为祸福,宝取骨,毁于庭,杖巫而遣之”。嘉靖三十二年(1553),陶仲文言:“齐河县道士张演昇建大清桥,浚河得龙骨一,重千斤。”

蛟类皮革可作多种用途,是先秦时期的军事必需品。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鳄皮大量被用于制鼓等。周代豢龙技术已佚,无豢龙职官,只能捕杀野生蛟类来取皮食肉。《礼记·月令》:季夏之月,“命渔师伐蛟、取鼍、登龟、取鼋”。郑玄注:“四者甲类,秋乃坚成。”《吕氏春秋·季夏纪》有同样的记载。事实上,《礼记》所载“伐蛟”与防洪消患无关,杀蛟主要是取皮食肉,蛟与鼍龟一样,不具备任何神秘力量。《书传》注云:“鼍如蜥蜴,长六七尺。”陆机疏云:“鼍形似水蜥蜴,四足,长丈余,生卵大如鹅卵。甲如铠甲,今合乐鼍鱼甲是也。”李时珍曰:“鳞介者,五虫之各为其一也。有水陆之分,具良毒之性;鳞属皆卵生,而蝮蛇胎产……《月令》伐蛟取鼍,登龟取鼋,命渔师毋失其时,《周礼》春献鳖蜃、秋献龟鱼,付醢人以供祭祀,然则鳞介之物,亦圣世供馔之所不废者也,而况又可充药品乎。”汉代王充指出:“蛟与龙常在渊水之中……在渊水之中,则鱼鳖之类。”龙在古代并没有什么神通与神秘性,“比之为螾蚁,又言虫可狎而骑,蛇、马之类,明矣”。

春秋以前,东南水乡泽国,蛟蛇滋生,人类生产活动以渔猎和农耕为主,蛟蛇伤人之事极多。吴越之民皆文身断发,本意在于“以避蛟龙之害”,并形成了蛟龙崇拜。战国末,吴越地区被楚国所并,楚人营建吴城(苏州)为最后的郢都,以吴越地区作为抗秦的大后方。楚人在以陈、寿阳为中心的淮河流域败退后,残师败将大量涌入吴越,成为后来跟随项羽起兵的“江东父兄”,并逐步以屈原祭祀代替了当地的蛟龙崇拜。战国时楚人视杀蛟为勇敢行为。《吕氏春秋》载,楚人次非,“得宝剑于干遂,还反涉江,至于中流,有两蛟夹绕其船……于是赴江刺蛟,杀之而复上船,舟中之人皆得活”。

刘邦与项羽同为楚人。刘邦封为沛公,“则祀蚩尤,衅鼓旗……后四岁,天下已定,诏御史,令丰谨治枌榆社,常以四时春以羊彘祠之。令祝官立蚩尤之祠于长安”。孔安国曰:“九黎君号蚩尤。”汉室庙祀,溯刘氏渊源,自认为御龙氏刘累之后,“陶唐氏既衰,其后有刘累,学扰龙,事孔甲”。为神化刘邦,汉室又称:“刘媪尝息大泽之陂,梦与神遇。是时雷电晦冥,太公往视,则见蛟龙于其上。已而有身,遂产高祖。”刘邦被宣传为蛟龙之后,又以斩蛟而立,蛟龙常被视为神人、勇人的猎杀之物。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冬,汉武帝刘彻南巡,“自寻阳浮江,亲射蛟江中,获之”。可见,杀蛟更能体现刘彻的“真龙”血统。《韩诗外传》载:“东海有勇士,曰菑丘䜣,以勇猛闻于天下。过神渊,曰:‘饮马。’其仆曰:‘饮马于此者,马必死。’曰:‘以䜣之言饮之。’其马果沉。菑丘䜣去朝服夜拔剑而入,三日三夜,杀三蛟一龙而出。雷神随而击之,十日十夜,眇其左目。”菑丘䜣被刻画为与要离同时代的春秋时人,但实为汉人虚构,体现了汉人对蛟龙的认知。汉代自以为身膺天命的臣子也会用蛟龙制造声势。“董仲舒常梦蛟龙入怀中,乃作《春秋繁露》。”据载,东汉末年,年方十岁的曹操“尝浴于谯水,有蛟来逼。自水奋,蛟乃潜退,于是毕浴而还”。

后来的帝业追求者仍在制造与刘邦相似的谣言。《宋书》载,宋武帝刘裕年轻时酒醉息于丹徒逆旅,司徒王谧门生入其室,受惊而出,称“见有一物,五采如蛟龙”。王谧遂厚结刘裕。在两晋文献中,勇士杀蛟的故事多不胜数,但通常虚实难辨。西晋时,周处投水搏蛟,“蛟或沉或浮,行数十里,而处与之俱,经三日三夜……处果杀蛟而反”。东晋时,“襄阳城北沔水中有蛟,常为人害,[邓]遐遂拔剑入水,蛟绕其足,遐挥剑截蛟数段而出”。这类记载带有极大的夸张成分。

总之,周代以前,人们多视蛟龙为普通水生物,对其加以豢养和捕杀。汉室为宣传其取代秦朝的合法性,对蛟龙进行神化,蛟龙开始承载专制政体的政治寓意,斩杀蛟龙不再是普通人的捕猎行为,而是政治人物的神力展示。

二、水患罪魁

将蛟视为为害巨型水体之罪魁祸首说,始于南朝梁。梁武帝(502—549)时,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驱蛟护堰活动。南朝梁拟在淮河下游筑浮山堰,截断淮河,以水代兵,淹灌当时北魏据守的军事重镇寿阳。水利专家陈承伯、材官将军祖暅均认为浮山一带沙土虚松,大堰难成,但梁武帝仍广征百姓筑堰。天监十四年(515),“堰将合,淮水漂疾,辄复决溃,众患之。或谓江、淮多有蛟,能乘风雨决坏崖岸,其性恶铁,因是引东西二冶铁器,大则釜鬵,小则鋘锄,数千万斤,沉于堰所。犹不能合,乃伐树为井干,填以巨石,加土其上。缘淮百里内,冈陵木石,无巨细必尽,负担者肩上皆穿。夏日疾疫,死者相枕,蝇虫昼夜声相合”,终将大堰合龙。天监十五年(516)秋,淮水暴涨,仅存在了4个月的大堰溃决。“淮堰坏,死者十余万口。”尽管浮山堰工程以彻底失败告终,但修堰者对蛟龙的荒唐认知被后世治水者全盘继承下来。

南朝以前,民间认为蛟龙畏忌五色丝之类物品。南朝作品《续齐谐记》云:“屈原以五月五日投汨罗而死,楚人哀之,每于此日以竹筒贮米投水祭之。汉建武中,长沙区回白日忽见一人,自称三闾大夫。谓回曰:‘闻君常见祭,甚善。但常年所遗,并为蛟龙所窃,今若有惠,可以练树叶塞上,以五色丝转缚之,此物蛟龙所惮。’”中国历代治水者视为金科玉律的蛟龙畏铁说,则始于浮山堰工程建造者的诿过说辞,毕竟,铁在南朝时尚是珍贵之物。这次治水更开启了中国古代大型水利工程的潜规则:一方面,主持者总是千方百计地增加工程投资和各种成本,以创造更多的中饱之机,并乘机扩权。毕竟,能够主宰和征取一朝的釜锅、锄铧之时,也就具备了非常强大的社会控制力。另一方面,把治水不力、工程失败的责任尽可能地推给老天爷或其他不会辩解的“妖物”。这样,蛟就成了非常合适的替罪者。

唐人继续渲染斩蛟神话。《括地志》引《水经注》云:“昔澹台子羽赍千金之璧渡河,阳侯波起,两蛟夹舟。子羽曰:‘吾可以义求,不可以威劫。’操剑斩蛟。蛟死,乃投璧于河。”此类故事显是寓言。唐代道教人物为了弘扬宗教,吸引徒众,在其著述中常赋予蛟以各类神通,以便突显斩蛟道君的无边法术。道士胡慧超利用部分魏晋人物编造《十二真君传》,其中许逊(许真君)的主要事迹是斩杀蛟精。其传称,许逊曾任旌阳县令(后人因此称之为许旌阳),后于豫章遇一蛟精化身的少年。许逊谓门人曰:“吾念江西累为洪水所害,若非翦戮,恐致逃遁。”蛟精化为黄牛,许逊化身为黑牛将其斗败,并最终将其杀死。随着道教的传播,许真君杀蛟精治理水患的宗教故事,成为士庶们深信不疑的伟业。中国古代大型水体的堤岸多铸有黑色的镇水铁牛,即源自许真君这一典故。唐宋时,淮河地区有淮涡神与巫支祁(又写作无支祁、巫支祈、无支奇等)的传说。据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山海经》有关于无支祈的最早记载:“水兽好为云雨,禹锁于军山之下,其名无支祈。”这一传说被唐、宋多种野史所载录附会,然查《山海经》中并无此文。鲁迅指出:“验今本《山海经》无此语,亦不似逸文……至明,遂有人径收之《古逸书》中。”后人所说的《山海经》中的无支祈或为相繇之误。《山海经》载:“共工臣名曰相繇,九首蛇身,自环,食于九土。其所歍所尼,即为源泽,不辛乃苦,百兽莫能处。禹湮洪水,杀相繇,其血腥臭,不可生谷,其地多水,不可居也。”

唐以后,人们所说的水患祸首蛟,大量混合了无支祈和相繇的神话传说。蛟之说,是在特定政治环境和社会条件下,通过虚构和夸大鳄鱼、蟒蛇等水生物的部分属性而形成的,以神化伏蛟者的通天本领,并被治水者用来转移水患的责任。洪水暴发时,各种水生物比承平时节更多地出现在人类视野之中。它们或与其他陆生动物一样,栖息地被毁,窟穴无觅,不得不随洪水搬迁,随波逐流。当它们被发现时,某些宗教人士和小说家便把此类水中“流浪儿”当成水患的制造者。这种联系本身就经不住推敲。清代以前,长江下游地区山洼湖河中多有扬子鳄、蟒蛇栖居,它们更经常地在风和日丽时出现在人们眼前。若其真有神通,那么更多的好天气同样是拜其所赐。对蛟的神化和敌视,往往殃及所有水生物。唐时,吴江有怪,“土人谓蛟为害,贾宣伯以神药投潭中,明旦老蛟死,浮于水,而水虫莫知数,皆为药死”。

宋以后,大量水患的责任被强加到蛟身上。绍兴年间,无锡县蛟河,“蛟起其中,坏民居”。杀蛟被附会为除水患。宋人崔比,寓居湖湘,“曾有伐蛟平患之功,后人祀为湘神,名其葬地曰伏龙山”。至元五年六月庚戌(1268年8月10日),汀州长汀县“蛟出,大雨骤至,平地涌水,深三丈余,漂没民居八百余家,坏田二百余顷”。这些史籍中的蛟患多为明人、清人所附会。

明清两代,是中国水患最频繁的时期。仅黄河迁徙、溃决、河溢、大水等灾患就达1394次:明代702次,年均2.54次;清代692次,年均2.58次。明清水患剧增的主要原因,是统治者以保漕为名,任意改变黄河河道,大肆修建洪泽湖、山东诸湖等巨型水体,又将维护洪泽湖边的明祖陵视为治水第一要义。最高统治者是各类水患的主要制造者,却自视为千古至圣。面对洪患频发,统治者更需寻找水患的替罪羊,以推卸自己的责任,让坏事变成好事,让百姓感到自身力量渺小,只能托庇于君主护佑,从而对君主感恩戴德。

史载,洪武元年(1368)六月,江西永新州大风雨,“蛟出,江水暴溢入城,深八尺,民居荡析,男女多溺死者”。成化十年(1474)五月无锡东山产蛟,“水暴涨,法海寺金刚漂出谷口”。弘治十四年五月九日至十三日(1501年5月25—29日),直隶宣城等六县,骤雨,山水陡涨,“蛟起二千[十]余,渰死男、妇二百余人,冲倒庐舍,渰没田禾,并冲破沙压田地。潜山等三县,连旬大雨,水漫蛟起,渰死男、妇、牲畜,田禾亦多冲没者”。嘉靖四十年五月癸酉(1561年5月27日),“青浦佘山九蛟并起,涌水成河”。万历十四年七月戊申(1586年8月29日),“舒城大雷雨,起蛟百五十八,迹如斧劈,山崩田陷,民溺死无算”。顺治年间,昆山陈溪雷雨,“一蛟上腾,池水尽涸”。顺治八年(1651)大水,四月,“马迹山发蛟,共十一穴,穴四围土石皆红”。雍正十三年(1735)五月,河南禹州大水,“又值州境西北石梯等山有蛟忽发,众水奔腾”。

明清时,即便蛟的栖息地大为缩小,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并不为患、惧人畏人之蛟的机会并不少,对其作为正常水生物的习性也不陌生。尤其是蛟在被人发现时,即便受到惊吓,也从不会唤来洪水自护或腾云驾雾遁飞。因此,把对蛟的错误认知全部视为时代知识的局限,是很难说得通的。蛟患的构建,是特定群体的利益诉求,是专制政治和宗教渲染的结果,并不代表当时民众的一般常识。

三、伐蛟政治

清代统治者比明朝君主更加注重集权,严控宦官、外戚等,尤其看重官员对君主的忠诚。他们更加注重以“爱民如子”自我标榜,道光以前,几乎年年花费天价国帑用于治水。在专制政体下,官员的“忠诚”多是虚与委蛇,逢场作戏,实质上是以追求个人私利为最终目的。治水事务成了官员贪污最严重的领域,以致治水成效十分低下,水患害民远超此前任何一个朝代。

清代每年的治水经费常占国库总收入的四分之一左右,主要花费在以淮安为中心的南河地区。据美国红十字会工程师团1911年调查报告,在正常年景,淮河洪水吞没了苏皖地区46亿磅稻米。以漕石每石60公斤计,合4259.26万石,相当于明清每年漕粮总量的10倍;淮河大水之年,苏、皖损失稻米160亿磅,相当于明清每年漕粮总量的37倍。另据调查,1922年苏皖两省被灾面积共6292万亩,农业损失61 347万余银元。以每银元合银0.715两计,损失折合43 863.105万银两,相当于清中期每年财政收入的11倍。这还是忽略了最大灾源黄河的影响,也不包括河南、山东广大地区的损失。而这里在北宋以前是中国的鱼米之乡,之所以被祸害为“穷山恶水”,正是前文所说的明清时黄河南移与多个巨型水体兴建之故。

清代治水成效如此糟糕,根源在于专制政体。在这种专制政体下,认真地追究臣属的过错尚且不现实,更不要说向君主问责了。在这种情况下,寻找水患罪责的替代者,实为极具政治意义的事务。此事于治水或无丝毫之益,却极利于塑造和捍卫清帝英明伟大、皇朝政体无比优越的形象。而把水患推给蛟,既有历史依据,替罪者又无以自辩。

雍正十二年(1734),署两江总督魏廷珍刊布《伐蛟说》:“尝考《月令》载伐蛟之文,古人多斩蛟之事。盖蛟之为害于民实甚,多方剪除,凡以为民也。江南地方如徽、宁、六、霍等处蛟水为患,人畜田舍随波荡然,殊可悯恻。”这篇文章以解除民瘼立论,使其政治站位无可辩驳。此文对蛟的描写却极其荒诞:“蛟以卵生,数十年而起。生蛟之地,冬雪不存,夏苗不长,鸟雀不集,其土色赤,其气朝黄而暮黑,星夜上冲于霄。其卵入地,自能动转,渐吮地泉,其形即成。闻雷声渐起而上,其地之色与气亦渐明而显。”其所倡导的伐蛟、镇蛟之法纯属胡说:“及未起二三月前,掘土三五尺余,其卵即得。其大如瓮,其围至三尺余。先以不洁之物镇之,多备利刃剖之,其害遂绝。或于雪后,见其地围圆不存雪,不生草木,再视其土之色与气,掘得其卵,煮而食,味甚美。此土人经验之言也。又有说用铁与犬血及妇人不洁之衣,埋其地以镇之。”两江总督辖地包括现在江苏、上海、江西、安徽地区,是鳄鱼、蟒蛇等生物最重要的栖息地。江西民众对许真君尤为信仰,此处是许真君斩蛟之域,人们杀蛟的正当性由来有自。这一政令的推行,实是鳄蟒类的大劫。这篇文章对《礼记》“伐蛟”的解读移花接木,对于一生专读儒家典籍的官宦们而言,不难看破。其对蛟的生长习性的认识和伐蛟之法,带有浓厚的巫术色彩,极易证伪。蛟为冷血动物,窟穴之上不可能不存冬雪。尤为重要的是,清代水患最严重的地区是以淮安为中心的黄淮两岸,而由于栖息地的缩小及人为捕杀,清代蛟的生活区集中在皖南、浙西、苏南一带,有蛟地区的水患根本无法与无蛟的黄淮地区水患相比。是以,此文初刊时,影响尚不大。

三年后,魏廷珍的谬见受到了最高统治者的注意。乾隆二年(1737),颁《训督抚留心水旱事宜谕》:“东南地方,每有蛟患。考之于古,季夏伐蛟,载在《月令》。今土人留心者,尚能豫知有蛟之处,掘地得卵,去之则不为害。且蛟行资水,遇溪涧而其势始大。田畴虽不可移,而庐舍茔厝,尚可迁就高阜之地以避之。是亦未尝不可先事豫防,惟在实心体察耳。该督抚有司务体朕痌瘝乃身之意,刻刻以民生利赖为先图。一切水旱事宜,悉心体究。应行修举者,即行修举。或劝导百姓,自为经理。如工程重大,应动用帑项者,即行奏闻,妥协办理,兴利去害,俾旱涝不侵,仓箱有庆。以副朕惠爱黎元至意。”

在中国古代官场,不论一个政令荒唐谬悠至何等程度,总有大批官员指鹿为马,找出支持的依据,用种种业绩为其背书。一犬吠影,百犬吠声。这一识蛟、伐蛟之法及对蛟性的认识,很快被清朝上下官宦照单全收,长期奉为防治水患的不二真言。这是清代“伐蛟”之政得以普遍推广的原因。

乾隆十一年(1746),江西按察使翁藻奏:“江、浙、四川所属及江西之德兴、宜黄等县,屡被水患,多系蛟发所致。臣考《月令·季夏》有伐蛟之文。其法虽不传,然询之野老,皆言生蛟之地,冬雪不存,夏苗不长,鸟雀不集,其土色赤,其气朝黄而暮黑,夜视之气冲于霄,候雷雨而兴。其时在夏末秋初,若于未起之前,察气观色,掘地得之,其害可绝。请通行各省,令地方官晓谕居民,留心察看,如法搜捕。”此奏得到了乾隆帝的部分肯定。

曾任江苏按察使、江宁布政使、江西巡抚、湖广总督、两江总督的陈宏谋,亦创《伐蛟说》,重申:“《月令》:季夏之月,命渔师伐蛟……凡妖鸟猛兽之属,无不设官以治之。蛟之为害尤酷,故声其罪而致其讨,又著之为令以诏后世也。”这完全篡改了《礼记·月令》的本意。陈宏谋的文章广征博引,指出:“蛟患时闻。广原深谷之间,大率数载一发。”据他列举,宣城石峡山一日发二十余处,六安州平地水高数丈。江西虽是道教圣地,供奉许真君的香火极其盛旺,“近世出蛟之事,在元,一见于新建;在明,一见于宁州,再见于瑞州,三见于庐山,四见于五老峰,五见于太平宫;国朝一见于永宁”。陈宏谋为广西人,清代名臣、重臣,官誉极隆,长期在长江中下游地区担任要员,对蛟的习性,本应比其他官员更为熟悉,且他“稽往验今,征物推义,为之印证其说”。但他不是通过实践加以验证,而是继承中国古代官员的窳陋传统和空谈习性,面对现实问题一味向后看,求诸所谓的“圣人之言”,从古老经籍中寻找根据:“《月令》季夏,夏正之六月也。今言蛟之出在夏末秋初,其可信一也。《志》称弘治十七年,庐山鸣,经三日,雷电大雨,蛟四出。今言蛟渐起地,声响渐大,候雷雨即出。知向所谓山鸣,乃蛟鸣也。其可信二也。许旌阳之镇蛟以铁柱,今言蛟畏铁,其可信三也。兵法:潜师曰侵,声罪曰伐,今震之以金鼓,烛之以火光,如雷如霆,俨若六师之致讨,与伐之义正相合。其可信四也。”面对许真君领地江西的“蛟患”,他丝毫不怀疑许真君的神通以及蛟与水患的关系,全盘抄录魏廷珍对蛟的认知,几未易一字,“亟录其说,广为刊布,且悬示赏格:有掘得者,官给银十两”。如此高额赏金,足可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伐蛟运动。

张小聪、黄志繁认为,乾隆十一年(1746),在批复江西按察使翁藻奏折时,乾隆帝对“伐蛟治水”的实际作用还是存在怀疑的,抑或根本就不相信蛟的存在。乾隆五十一年(1786)冬,对于魏廷珍的《伐蛟说》,“上允廷臣之请,敕下直省,酌量办理”。魏廷珍的《伐蛟说》因此成了御制《伐蛟说》,伐蛟之政每每被后代君主所奉行。从对“伐蛟治水”存疑乃至根本不信,到大力推广,这不是因为乾隆帝被蒙蔽了,更像是乾隆帝需要一种被妖魔化的敌对势力,把“伐蛟”作为一场政治运动加以推行,以巩固清朝政体的合法性,维护君主的权威,培育民众的感恩意识。汪志伊写道:“他如伐蛟之说,于宣、歙之地为宜,与河、朔之民言之,弗信也。”可见,“伐蛟”之说在民间的信众并不广泛,官员中也有大量不以为然者。但此后每遇洪患,清代君臣不是复查和检视各类水利工程,而是众口一词,大肆伐蛟,体现了中国古代官员多不顾事实、唯知奉迎上意的风习。嘉庆十四年(1809),谕军机大臣等曰:“因思上年洪[泽]湖盛涨,系安徽潜山地方起蛟,上游水势陡涨,湖身骤难容纳,以致启坝宣泄,民舍田庐多被淹浸,为害不浅。伐蛟见于《月令》,昔人有行之者。若地方官仿照成法,先事豫防,何至仓猝患生?但此事一经胥吏办理,转恐有名无实。着董教增转饬各府厅州县劝谕居民,务须于深山穷谷,随时留心察看刨挖。”

光绪八年(1882),御史光熙奏称:“本年五月初旬,安徽英山、潜山、太湖等县,蛟水骤发。田庐人民,漂没淹毙,不可数计。怀宁、望江等县圩堤,冲决数十处。”并另片奏请敕仿行伐蛟古法。光绪帝下令:“着各直省督抚加意讲求,防患未然,用副轸念民生至意。”光绪十年七月二十六日(1884年9月15日),御史程鼎芬奏:江西浮梁等县被水,此次水患“由于安徽祁门之出蛟。是蛟之为灾,关系国计民生者甚巨。东南苦水患久矣”。吏部议奏:“应请饬下各省督抚查照陈宏谋成说,通饬各州县认真整顿,悬示赏格,如有乡民善识蛟卵所在,呈报到官,即行亲往勘办。掘得者,官给银两。”

朝廷不断督促,地方官员自然把伐蛟列为主要善政。道光十一年(1831)八月上旬,林则徐在河南救济水灾期间,致郑瑞麒的信中称:“现与大府设法筹维……晤时何不劝其条陈伐蛟之法,颁于天下?此可汇众说而取衷者。今年蛟水之害,十省同之,安得不责成地方官痛伐之耶?”道光二十七年(1847),张宝镕任太湖县令时,“蛟水决城堤,倡捐修葺,教民植桑养蚕、伐蛟之法”。光绪年间,陈彝(字六舟)任安徽巡抚,“下令劝办伐蛟、捕蝗、筹赈、当牛因利各事”。光绪八年(1882),左宗棠劾江西巡抚李文敏:“若伐蛟一事,无人讲求,亦不自今日始,而堤堰照常办理,尚非概从废弛。此又查明该抚臣被参各款之实在情形也。”

各地官绅大量传抄《伐蛟说》,渲染伐蛟之功,以存伐蛟之德。在南京,“或谓水涨由于发蛟,非人力能制。按陈榕门先生《伐蛟记》……水势必退”。《阳湖孙让伐蛟说》:“祁门高山复岭,每多蛟害,乾隆五十三年为害尤烈。今详述伐蛟之法……皆可以默消其灾于无形,豫弭其祸于将作。”浙江龙游县,恩贡傅珍“尝作伐蛟说,众信而行之,二十余年无水患”。贵州安顺,刘祖宪作《伐蛟说(补)》:“以上皆前人经验有据者,非臆说也。”湘军著名将领李元度写道:“丰凶水旱,皆天所为。惟蛟水为灾,则固可以人力制也。《月令》:季夏之月,命渔师伐蛟。桂林陈文恭公曾述《伐蛟说》……循是则蛟虽暴,不难除矣。”

清代官场崇信“众人装醉我也不醒”。乾隆年间进士、担任过地方官的郑燮,书四字于座右曰:“难得胡涂”!毕沅幕僚钱泳称之为“极聪明人语”。一些原本对“伐蛟”说存疑、看似颇有见地的学者官员,也表示相信这一谬说。章学诚在《书贯道堂文集后》写道:“《月令》季夏命渔师伐蛟,窃疑蛟不可伐,历代亦无其制……及入楚豫,闻山中人言,地将出蛟,蒸蒸暖于他处,冬不积雪,常时木竹叶尽卷……乃悟伐蛟当在未出之际;先王之制久废,儒者又亡其义,今幸民间尚有其法,似可著律令而悬赏募,则永绝其害矣。”

有的官员尽管在现实中发现蛟就是普通的水生动物,并无妖力魔法,但仍人云亦云,弥缝其阙。乾隆年间,江西金谿县,“某年小山出九蛟,得九穴,然不为暴。某年夏雨甚,邻里陈坊桥涨及于梁。有田父荷锄过桥上,见两巨蛇黄色,队行水中,随以锄击之,毙其一,致之桥上,闻者皆来观”。即便如此,人们仍然把蛟视为妖魔。袁枚《过回龙桥听土人说起蛟事》:“送龙入海后,蛟仍返旧壑。当其得志时,力可移山岳。及其失势后,瑟缩泥中伏。往往三冬氓,伐蛟食蛟肉。”

官府不遗余力地渲染蛟害,把水灾的罪责推给鳄类,谕令百姓灭蛟,有意无意地模糊水灾的真正成因,既可以逃避失职之责,又可编织君主乃真龙天子、爱民如子的神话。官员通过伐蛟这一表面文章,构建了自己忠心耿耿、不遗余力防范水患,具有高度执行力的形象。

  语

恩格斯指出:“在自然界中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发生的。每个事物都作用于别的事物,反之亦然,而且在大多数场合下,正是忘记这种多方面的运动和相互作用,才妨碍我们的自然科学家看清最简单的事物。”

固然,对蛟患的误解与国人在一定历史时期的认知能力有关,稍具近代知识即可识破伐蛟说的虚假。1926年,周建人写道:“我们社会里历来相传的或随时发生的非科学的事件,到处都有:例如山洪相传为蛟水;民国官吏,尚有袭取古代的传说,劝民间伐蛟的。我们虽然知道可以从科学上断定这种怪的动物,完全属于想象。”浙江一部方志称蛟患之说,“新学家不取”。

从长时段来看,远古时代,人们对蛟的习性并不陌生,王室豢养、捕杀蛟龙,视之如牛马蛇虫,甚至可骑可乘。随着专制权力的集中,官方话语对蛟逐步进行了神化与妖化的双重构建:夸大蛟的神通,是为了刻画杀蛟者为神人猛士的形象;最终把蛟塑造为洪水的召唤者,则是为了构建作为真龙天子的最高统治者降妖伏魔、爱民如子的神话。

“伐蛟”运动既没有科学依据,也不符合生活常识,荒唐透顶,民间信众也并不广泛,却是专制官场的政治狂欢,是专制逻辑的必然产物。专制王朝依靠暴力和谎言维持统治,以一家一姓之利益为最高原则,需要不断地用反智手段保持全体民众的低智蒙昧状态,淘汰具有认知理性的觉悟者。

不难理解,作为明清专制意识形态的理学,把反智推向极端,视忠孝为一体。为了体现孝行,孝子们剜心刳肝,埋子尝屎;忠臣则视君如父,无违无忤,以顺从为天职。

官员们对“伐蛟”谬说的盲从,是专制政体的明规则:这种由上而下的运动从来不需要官员考虑其合理与否、成效如何,合理化的异议反而可能被视为动机不纯、忠诚度不足、执行力不高。是以官员揭穿伐蛟之伪没有丝毫益处,伐蛟之政越是不可理喻,越是可以展现官员勇于任事、敢做恶人的忠心与可靠。此外,把蛟妖魔化为危害全体民众的神通广大的恶势力,时刻让民众生活于恐惧之中,感受自身力量的微弱,既有利于民众对君主的崇信、膜拜、依附和拥戴,又有利于官员把治水不力的责任推给不能申辩的替罪者,从治水事务中获取更大的利益。因此,清代君臣推行的伐蛟运动,本意并不在于防治水患,而是在于培育民众对君主的拥戴之心、提高官员的忠诚意识。

原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26年第7期,注释从略。

    进入专题:   伐蛟运动   水患  

本文责编:chendongdong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历史学 > 中国古代史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79052.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5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