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繁轩:国际调解院首案掀开争端解决新一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 次 更新时间:2026-06-28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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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繁轩  

作者:曾繁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来源:《世界知识》2026年第12期

5月8日,在香港举行的首届全球调解峰会上,国际调解院秘书长郑若骅宣布,该院已成功调解首宗案件。这标志着国际调解院作为新设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开始从制度设计走向实际运作,在国际争端解决史上竖起新的里程碑。

一宗典型的跨境海事争议

首案是一宗典型的跨境海事争议,涉及中国内地与新加坡企业之间的船舶租赁合同链条纠纷。在该案中,船舶经层层转租,法律关系盘根错节,任一环节产生法律纠纷都会引发船东、租船人、转租方等多个主体的连环争议。在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框架下,此类案件跨法域、多主体、难举证,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金钱成本,且无论何方胜诉,都可能两败俱伤、合作破裂。

国际调解院为这类疑难复杂的国际法律争议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一是调解服务对所有国家开放。有别于传统国际组织只服务缔约国的通行做法,尽管本案的其中一方当事人来自并非《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签署国的新加坡,但案件也得到受理并实现成功调解。二是法律专家以调解员的身份介入争议。在本案中,由执业30年、精通中英法系与航运实务的香港资深海事律师刘瑞仪担任调解员,从硝烟弥漫的法庭、仲裁庭转身进入平和冷静的调解室,精准把握法律争议核心、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三是调解程序灵活高效。国际调解院摒弃诉讼和仲裁的对抗式审理方法,以协商为核心,在短短几个月内便促成双方全面和解,一揽子化解整条合约链的矛盾。

国际调解院成功调解首案,充分彰显了三个方面的国际意义。

首先,验证调解作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现实可行性。长期以来,国际争端解决主要依赖仲裁与诉讼两种路径,具有较强的对抗性与“非赢即输”特征。而调解强调协商与共识,即便在首案这种结构复杂的海事纠纷中,调解仍能大展身手。作为一种新型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调解是全球治理“新拼图”。

其次,降低国际争端解决的成本。调解跳过传统繁琐举证、冗长的仲裁或庭审,直奔利益平衡点,让当事人能够用较小的花费处理较复杂的国际争议,为当事人省下时间和资金成本。可以说,调解是交易成本的“脱水机”。

再次,彰显“以和为贵”的东方智慧。调解不追求仲裁或审判的“定输赢、分对错”,而是“找双赢、保关系”。这种恢复性司法的定纷止争思路,源自“以和为贵”的古老东方智慧。调解促成和平解决分歧、理性化解矛盾,将成为国际秩序的“稳定器”。

从制度建设进展看,国际调解院已经完成三个关键步骤:一是完成公约签署与生效;二是实现实体化运作;三是作为国际法实体参与世界舞台,通过组织全球调解峰会等平台扩大国际可见度。在此基础上,成功调解首案意味着国际调解院已具备案件受理与调处能力。

久久为功完善机制

当前,国际调解院仍面临建设案例体系、提升执行力、积累口碑和增强接受度等挑战,需借鉴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才能顺利渡过初创阶段。

第一,在保密与透明之间建立“有限披露机制”。国际调解院案件高度保密,但面临需要为潜在客户提供调解先例作为参考的需求。香港律政司曾于2020年12月发布《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供企业参考,其中部分案件隐去了当事人名称和敏感案情,在不损害当事方利益的情况下为潜在客户提供参考,积累了制度声誉。对此,国际调解院或可参考国际仲裁领域的成熟做法,探索建立“有限披露机制”——在充分保护当事方隐私和商业机密的前提下,适度发布经匿名化处理的案件摘要、程序信息或规则适用情况。

第二,扩大“调解圈子”提升执行力。1958年,为满足经济全球化深度发展、跨国仲裁与执行日渐旺盛的需求,联合国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确保仲裁裁决在其法域内,同国内裁决一样得到承认并普遍能够强制执行。截至2023年1月,该公约已有172个缔约国,有效保障了跨国仲裁的执行力。当前,调解体系也拥有类似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该公约于2018年通过,并规定当事方可依据终局性和解协议向主管机关寻求救济。但该公约缔约国较少,目前仅有57个国家签署、12个国家批准生效,未能像仲裁那样形成“调解圈子”并放大调解效能。国际调解院需要提升国际调解制度对各国的吸引力,增强和解协议执行力。

第三,以商业争议为突破口,稳步积累“案例口碑”。由于国际调解院正处于初创阶段,在案源拓展方面,可考虑优先聚焦跨境商业纠纷,尤其是海事、投资、基础设施等领域。这类案件通常法律关系复杂,要求调解方具有足够的业务能力,有较强的现实需求;同时政治敏感性相对较低,不易招致谈判破裂或政治反应强烈等负面后果,更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实践积累。从国际经验看,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往往源于“案例口碑”的长期积累,而非单一标志性事件。国际调解院可通过持续输出若干具有代表性的成功案例,逐步建立市场信心,再行接触更具争议性和关注度的国家间政治争端案件。

第四,提升国际化程度,缓释中立性质疑。在大国博弈加剧的背景下,国际调解院通过调解向世界贡献了“以和为贵”的东方智慧,难免遭受部分国家的偏见和质疑。对此,国际调解院可在组织架构和人员构成上进一步增强多元化。例如,扩大不同法系、不同地区调解员的参与比例,吸引更多国际法律专家加入规则制定与案件处理过程。同时,国际调解院可通过举办国际会议、培训项目及合作机制,提升非缔约国对该平台的参与度。在实践中不断扩大“利益相关方范围”,有助于缓释部分国家的偏见质疑,增强国际调解院的公信力。

总体来看,国际调解院成功调解首案,标志着这一新型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已迈出关键一步。但国际调解院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短期内更可能发挥“补充性机制”的作用,而非替代仲裁与诉讼的主流地位。因此,无论是制度设计者、调解参与者还是外部观察者,都应对国际调解院这一新生机构的发展保持耐心,避免以短期表现评判其长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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