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玉乔,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道德行为是具有道德价值的人类行为方式,可以区分为行动性道德行为、言语性道德行为、心理性道德行为等类型。人类道德行为兼有现象性和规律性。很多人因为仅仅聚焦于人类道德行为的现象性而陷入盲目的道德乐观主义、道德悲观主义或道德迷茫主义泥潭,其实质是对道德行为自由问题缺乏正确认知。道德行为自由是人类在道德行为上摆脱盲目性的状态。获取道德行为自由是人类道德生活的根本目的,没有道德行为自由的人在完成具体道德行为的时候会有“被强制”的感觉。要获得道德行为自由,人们对人类道德行为的认识必须实现从现象性到规律性的飞跃。道德行为规律是支配人类道德行为的必然性。支配世界万事万物存在的最一般规律以及支配自然界进化的自然规律、支配人类社会发展的社会规律、支配人类思维活动的思维规律都适用于人类道德行为。人类道德行为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必然会形成一些自己特有的规律。马克思认为人类道德行为应该受到多种规律的支配,但他反对将“规律”归结为“普遍法则”的做法。
关键词:道德行为;规律;道德行为自由
人们对“道德”的关注、了解和探究往往是以“道德行为”作为起点的。道德行为是人类道德生活的落脚点、直接现实和重要内容。只有最终落实到道德行为上,道德才能真正成为现实的、活的善。国内外伦理学界对道德行为的研究从古到今一直在向前推进,这至少说明该研究领域是一个常议常新的论题,存在广阔的拓展空间。
一、现象性和规律性:人类道德行为的两个维度
哲学家西利亚斯说:“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复杂的世界,如果我们要生存甚至是要取得成功,就必须面对这种复杂性。”[1]人类道德生活世界的复杂性首先是通过道德行为的现象性及其表现样态的多样性得到体现的。作为人类行为系统的一个重要子系统,道德行为要么作为可见的行动而存在,要么作为可听的言语而存在,要么作为可体会的心理活动而存在,它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性特征。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可以将人类道德行为区分为行动性道德行为、言语性道德行为、心理性道德行为等类型。
行动性道德行为是见诸行动的道德行为。人的一举一动谓之“行动”,它包括人体的活动和人做事的活动。一个人用手去搬动一张桌子是行动,力所能及地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也是行动。见诸行动的道德行为是指人们身体力行地去做具体的具有道德价值的事。这种道德行为具有鲜明的现象性特征,因为它会以可见的方式呈现自身,并且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为人所感知。它可大可小,既可能是杀身成仁的伟大爱国举动,也可能是帮扶一个老人过马路的举手之劳。
言语性道德行为是见诸言语表达的道德行为。“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一项文化创造。”[2]人类将自己的语言能力进行实际的运用(表达),其结果是导致言语行为的产生。言语性道德行为是人类通过言语表达得到体现的道德语言能力。人类不仅有能力发明道德概念、作出道德判断和提出道德命题,而且有能力用它们来表达丰富多彩的伦理意义。在人类的言语性道德行为中,讲真话是一种常见形式。
心理性道德行为是见诸心理活动的道德行为。有国内学者指出:“在道德的认识活动和行为活动中,心理都起了参与的作用。”[3]我们熟悉的一些人类道德心理活动是典型的道德行为。例如,我们记住过去道德生活经历的记忆思维活动和进行内在的良心谴责就属于道德行为的范围。这样的道德行为是以心理活动的方式发生、延续和停止,具有典型道德行为应该涵盖的动机、过程、效果等要素。
无论人类道德行为是以何种样态存在,它都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其一,从主体性来看,道德行为可以区分为个体道德行为和集体道德行为。个人有能力充当个体道德行为的主体,也有能力完成个体性道德行为。家庭、企业、政党、民族、国家等等集体形式有能力充当集体道德行为的主体,也都有能力完成集体性道德行为。问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集体与集体之间在道德行为方式和内容上不可能千篇一律,因此,人类道德行为在主体身上的表现必定是令人眼花缭乱的复杂状况。其二,无论一个道德行为是个体性的还是集体性的,它在内部结构上都涵盖行为动机、过程、后果等复杂要素。一个道德行为的动机是什么? 它的过程是怎样展开的? 它最终导致了什么样的后果? 如此等等。这些都是特别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对它们的解答在伦理学界引起了动机论、过程论、后果论等理论流派的长期争鸣,至今难有定论。其三,每一个道德行为都会受到个人和集体的道德思维、道德敏感性、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等相关道德因素的复杂影响。例如,如果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缺乏应有的道德思维能力、道德敏感性、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或道德信念,他或它是难以完成具体道德行为的。一旦涉及相关道德因素,人类道德行为的存在方式和内容构成必定是复杂多样的格局。
道德行为有别于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经济行为是指人们进行物质生产、消费、分配和交换的各种实践活动,它是以实现人的经济价值(经济利益)诉求为主导的人类行为方式。政治行为主要是指人们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建构和国家治理实践的各种活动,它是以实现人的政治价值(政治权力)诉求为主导的人类行为方式。道德行为是具有道德价值的人类行为方式,具体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的善恶观念引导下行善的各种活动。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是什么? 不同哲学家对该问题的回答是不一样的。
亚里士多德是西方美德伦理学的重要开拓者。他借助“善”“德性”“品质”“实践的逻各斯”等概念论证人类行为的道德价值。他说:“人的善就是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如果有不止一种的德性,就是合乎那种最好、最完善的德性的实现活动。”[4]“人的善”是指人内在的德性或优良道德品质,它可以外化为合乎德性的行为,因此,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人的外在行为与内在德性的贯通和一致。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指出:“合乎德性的行为并不因它们具有某种性质就是,譬如说,公正的或节制的。除了具有某种性质,一个人还必须是出于某种状态的。”[5]其意指,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只能出自行为主体已有的知识(他对该行为形成了认知)、已有的选择(他自愿选择了该行为)和已有的品质(他具有确定的、稳定的品质,这是他能够选择该行为的根本原因)。亚里士多德旨在强调,人的道德行为都是遵循“实践的逻各斯”[6]而完成的;“实践的逻各斯”存在于人的内心,只要一个人能够按照它去做事,他的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
康德则是西方规范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依靠“理性”“善良意志”“责任”“规律”等概念来解析人类行为的道德价值,将人称为“理性存在者”,把人的本质归结为理性,并且认为理性的最高实践使命是建立人的善良意志。“善良意志”是“善本身”——“它被尊称为自身之善,而且其为善并不意图别的任何东西”。[7]康德还认为,人类的所有道德行为都是出自人的善良意志——它是“道德的卓越的善”。[8]为了论证该观点,康德引入了“责任”概念,并围绕它提出了三个道德命题,即:(1)“一个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必然是出自责任”;[9](2)“一个出自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并不来自于通过此行为而要实现的意图,而是来自行为被规定的准则”;[10](3)“责任是出于对规律的尊重而做出的行为的必然性”。[11] 康德所说的“责任”是指“道德责任”,而他所说的“规律”是指道德行为规律。在康德伦理学中,一切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都源自人类承担道德责任的事实,而人类承担道德责任的实质内涵是指人们能够在行为上体现对道德行为规律或普遍道德行为准则的敬重。
马克思不仅将哲学的基本问题归结为存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而且强调世界存在的规律性(必然性)。在马克思看来,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有规律可循,人的身体存在和精神存在也有规律可循。他用毕生精力探寻世界存在的规律性,并且试图发现世界存在的规律,但他反对将“规律”表述为“普遍的法则”。在人类道德生活领域,他认为道德行为也遵循一定的规律,但他反对将这种规律确立为普遍道德法则的做法。他指出,“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12]因此,“我们拒绝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做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伦理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一切无理要求,这种要求的借口是:道德世界也有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原则”[13]。马克思意在强调,阶级社会的统治阶级总是试图将他们宣扬的道德教条强加于被统治阶级,而那些具有阶级性的道德教条不可能成为支配人类道德行为的规律;人类道德行为受到经济基础和社会上层建筑的辩证运动规律的支配,因此,它不仅是历史性的,而且具有民族差异性;由于经济基础和社会上层建筑的辩证运动总是在不断推进,人类社会不可能形成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只有“规律”才是表述必然性的概念。
亚里士多德、康德和马克思是三种不同的伦理学家,但他们至少具有三个共同点。其一,他们都是以人类道德行为作为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探寻人类道德行为的奥秘是他们从事伦理学研究的共同志趣。其二,他们都将人类道德行为概括为现象性和规律性两个维度。一方面,人类道德行为都能够作为“现象”而呈现自身,其现象性能够被人们感知;另一方面,人类道德行为都能够作为“规律”而存在,其规律性支配着人类道德行为现象的存在状况。只不过,亚里士多德将有能力支配人类道德行为现象的必然性称为“实践的逻各斯”,康德称之为“规律”“准则”或“法则”,而马克思则仅仅称之为“规律”。其三,他们都强调人类在道德行为上敬重规律(必然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美德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都从“现象性”和“规律性”两个维度来探析人类道德行为。人类道德行为既是现象的,也是有规律的。它因其自身的现象性而显得复杂,同时因其自身的规律性而变得简单。由于“简单和复杂往往是互相掩饰的”,[14]我们在审视和认知人类道德行为的时候就不能执着于一端而弃另一端于不顾。我们对人类道德行为的关注、认识和探究既不能片面聚焦于它的现象性,也不能片面聚焦于它的规律性,要把握它的现象性,我们必须同时把握它的规律性,而要把握它的规律性,我们也必须同时把握它的现象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它形成整体的正确认识。探究人类道德行为的现象性和规律性都是伦理学研究的使命和任务。要完成这一使命和任务,我们不仅需要走出人类道德行为作为现象存在的复杂性迷雾,而且需要在认识人类道德行为规律的云梯上奋力攀登。
二、从现象性到规律性:人类获得道德行为自由的必由之路
从道德行为来看,人可以大体上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被迫完成道德行为的人;另一类是自觉完成道德行为的人。前一种人在完成道德行为的时候,既不是顺应内在德性驱动的缘故,也不是出于对道德规律的敬重。在他们眼里,道德并不体现人的本性和意志自由,纯粹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在完成具体道德行为的时候,他们会有“被强制”的感觉。对于这种人来说,完成道德行为的过程是苦恼的,甚至是痛苦的。后一种人在完成道德行为的时候,要么出于对自己内在德性的顺应,要么出于对道德规律的敬重。他们认为,道德源于人的本性和意志自由,道德约束是人类进行自我规约的有效方式,因此,在完成具体道德行为的时候,他们是自主、自觉、自愿的,没有“被强制”的感觉,而是感到自由和幸福。
人之所以具有上述区别,其根源是人们对道德行为的认知存在根本性差异。表面上看,它是因为人们对这样一个问题的理解和解答存在原则性分歧:为什么人类应该将自己的一些行为当成道德行为来看待? 或者说,为什么人类的一些行为应该具有道德价值? 深层地看,它是因为人们对道德行为自由问题的认识、理解和把握迥然不同。
在如何审视和看待人类道德行为的问题上,有些人仅仅聚焦于它的现象性。他们往往将人类道德行为看成一个个具体的表象,而不去关注隐藏于它们背后的规律。由于作为现象存在的人类道德行为都是偶然的表象,它们不仅处于变化不居的状态,而且是杂乱无章的。它们既可能是以善的面目出现,也可能是以恶的面目出现,甚至可能是以善恶混杂的方式呈现出来,因此,在面对它们的时候,人们往往会出现三种状况。其一,如果仅仅看到人类道德行为的善面目,他们容易变成盲目的道德乐观主义者。在他们眼里,世界充满善,遍地都是善良的人。其二,如果仅仅看到人类道德行为的恶面目,他们容易变成盲目的道德悲观主义者。在他们眼里,世界充满恶,到处都是邪恶的人。其三,如果看到的是善恶混杂的复杂情况,他们容易变成盲目的道德迷茫主义者。在他们眼里,世界善恶难辨,人无所谓善良和邪恶。显而易见,如果仅仅聚焦于人类道德行为的现象性,我们在道德生活中难免深陷片面性和盲目性的泥潭,无法找到正确的道德行为方式,因而也不可能在道德行为上获得应有的自由。
要获得道德行为上的自由,我们需要深刻认识人类追求自由的历史以及人类在历史变迁中赋予自由的丰富内涵。人类是为了自由而诞生的,也是为了自由而生存的。一部人类发展史就是人类不断追求自由的历史。正如马克思所说:“最初的、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方面是和动物本身一样不自由的;但是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15]其意指,自由不仅是将人类与动物从根本上区别开来的东西,而且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惟其如此,无产阶级革命是以让所有人成为“自由人”作为奋斗目标,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是由自由发展的人结成的联合体。马克思认为,通过消除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国家的政治权威,无产阶级革命能够使“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16]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将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7]
萨特说:“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由。”[18]这不仅意味着自由是人的本质属性,而且意味着自由应该涵盖人的全部生命。人类追求全面的自由,真正的自由人应该是自由发展的人。自由发展的人应该能够同时享有人身自由、认识自由、思想自由、意志自由、言论自由、行为自由等诸种自由形态。人身自由即身体自由。它不仅指我们不再是在身体上受到桎梏的奴隶或佃农,而且指我们获得了自主占有空间的权利。认识自由和思想自由都是思维自由。前者是指我们能够自主地认知世界和自己,后者意指我们能够自主地思考问题和建构思想观念。意志自由主要是指人的实践理性能力,属于人的意志。它意指我们能够自主地作出行为决定。言论自由是指我们能够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愿望、价值诉求等。行为自由是实践上的自由,它是指我们能够自主地开展实践活动。
需要强调的是,从现象性走向必然性是人类获得自由的必由之路。认识自由在人的自由中举足轻重。它是人类依靠自身的认识能力获得的一种自由。黑格尔、马克思等等伟大哲学家首先就是从这个角度来界定“自由”的。他们认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19]必然性存在于自然界、社会以及人的思维、行为之中,但它不是能够被我们直接感知的现象,而是存在世界内含的规律性。它是通过自然规律、社会规律、思维规律、行为规律等得到体现的。如果我们对存在世界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现象及其现象性层面,而对世界的规律和规律性缺乏认知,我们是无法获得自由的。因此,马克思强调:“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这无论对外部自然的规律,或对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来说,都是一样的。”[20]其意指,人类只有首先正确认识存在世界的规律性和各种规律,之后才能够按照它们去正确地思维、正确地作出决定和正确地完成行为,以满足自身的生存目的,这是人类获取自由的唯一方式和路径。
意志自由是自由的重要表现形式。它不同于认识自由,但它必须以认识自由作为前提。认识自由属于思维的范围,它反映人类对必然性(规律)的认知状况,而意志自由属于实践理性或意志的范围,它体现为人类作出行为决定的能力。因此,马克思指出:“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21]在马克思的哲学中,人类对事物的认识主要是对必然性(规律)的认识,它对人们作出行为决定的意志活动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引导作用,因此,意志自由不是指人类可以任性地作出行为决定,而是指我们能够依据规律作出正确的行为决定。在道德领域,意志自由主要表现为人们借助于其自身对人类道德行为规律的正确认识作出正确道德行为决定的能力。
自由最终会落实为人的行为自由。行为自由也必须以人类认识能够从现象性上升到规律性的事实作为前提条件,但它的核心要义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自主的、自觉的和能动的支配能力。具体地说,它意指人们能够借助于自己对规律的正确认识自主、自觉、能动地完成各种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在道德领域表现为道德行为自由。道德行为自由的前提是人们对隐藏于道德行为背后的规律具有正确认知,其本质内涵是指人们能够基于这种“正确认知”自主、自觉、能动地完成各种道德行为。由于人类道德行为可以区分为行动性道德行为、言语性道德行为、心理性道德行为等类型,道德行为自由也可以划分为行动性道德行为自由、言语性道德行为自由、心理性道德行为自由等种类。这些道德行为自由形态在形式和内容上不尽相同,但它们的本质内涵是一致的。
人类是从不自由状态逐步走向自由状态的。马克思将这一过程描述为“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22] 在马克思看来,自由不仅是人类彻底脱离动物界的根本标志,而且是人类历史的真正肇始。自由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人类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实行公有制,在劳动产品分配上实行平均分配制度,但由于社会生产力非常低下,人类所能享有的生存条件与动物的生存条件并没有从根本上区别开来,因此,人类不可能享有真正的自由。在私有制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占据主导地位,生产资料所有者对劳动产品具有绝对的支配权,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很严重,分配不公问题广泛存在,生产者根本不可能成为劳动产品(物)的主人,因此,人类也不可能获得完全的自由。只有到了现代公有制社会,人类才能真正获得自由。一方面,“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另一方面,“只是从这时起,人们才完全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23] 马克思显然认为,自由意味着人类有能力成为自身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人类通过社会结合的方式结成社会,但并非所有社会形态都能带给人类自由;要获得人之为人的自由,人类需要将自然规律、社会规律、思维规律和行为规律从“异己”的力量变成自身能够自主、自觉、能动地支配的力量。
道德行为自由是人类应该拥有的重要自由形态。一个道德行为之所以是自由的,这不仅是因为它建立在主体对道德行为规律的正确认识基础上,而且是因为主体能够将这种“正确认识”运用到实际的行为上。如果一个人能够正确认识一个道德行为所遵循的规律,他就不仅能够根据规律自主、自觉、能动地作出正确的道德行为决定,而且能够在完成具体道德行为的时候充分彰显自己的自主性、自觉性和能动性。道德行为自由是人类在道德行为上摆脱盲目性的状态。道德行为上的盲目性就是人类因为认识不到或找不到道德行为规律而缺乏道德行为自由的事态。如果认识不到或找不到道德行为规律,我们人类就不能深刻认识自己所要完成的各种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更不用说深刻认识其道德价值的来源。在一个人对一个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存在认识盲区的时候,他是不可能自主、自觉、自愿地去完成它的;纵然完成了它,他也会有“被强制”的感觉,而这种感觉通常是苦恼的,甚至是痛苦的。要在道德行为上摆脱“被强制”的感觉,或者说,要在道德行为上摆脱盲目性,我们需要基于对人类道德行为规律的正确认识获得道德行为自由。
三、道德行为规律:支配人类道德行为的必然性
规律在被我们认识之前完全是客观的。它是作为纯粹的客观必然性隐藏于各种偶然现象的背后,但它对现象的支配并不会退隐。作为人类,我们没有能力创造必然性,但我们有能力认识和发现它,并且有能力用语言将它揭示或表达出来。我们用于揭示或表达必然性的概念是“规律”,而不是“法则”“原则”或“准则”。规律是在事物发展中形成的,也可以随着事物的发展而变化,而法则、原则和准则一旦确定就不能改变,任何改变都意味着对它们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否定。必然性一旦被我们揭示或表达出来,它就不再仅仅作为客观的东西而存在,而是成为了兼有客观性和主观性的东西。
作为规律的重要表现形式,人类道德行为规律也是客观必然性和主观必然性的统一体。它是对人类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作出规定的东西。伦理学研究的最高使命就是要发现和揭示它,以为人类道德行为提供必要的指南,但这是一项难度特别大、特别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要发现和揭示支配人类道德行为的规律,我们不能将它视为孤立的现象,而是应该将它置于人类生命体系和世界整体存在的大背景下来加以考察。一方面,它与人类的身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状况直接有关,人类身体和精神所遵循的规律对它会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它与世界的整体存在状况以及自然界、人类社会存在的具体状况紧密相关,世界的整体运演规律以及自然界的进化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等等都会对它施加深刻影响。因此,我们主张从以下五个层面来认识、理解和把握人类道德行为的规律。
支配世界存在的最一般规律适用于人类道德行为。马克思将“规律”称为“辩证法的规律”,认为支配世界整体存在的最一般规律有三个,即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和否定的否定的规律。[24]这些规律是支配世界万事万物的最一般规律,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到它们的规约,道德行为也不例外。例如,一个人行小善的行为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变为大善的行为;同样,一个人作小恶的行为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变为大恶的行为;因此,中华民族历来有奉劝人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德要求。这一道德要求符合“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
支配自然界进化的规律适用于人类道德行为。自然界的进化遵循自然规律。作为自然之子,人类的一切行为(包括道德行为)都应该遵循自然规律。自然规律包括能量守恒定律、生态平衡规律等。马克思指出:“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支配自然界,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去支配自然界——相反,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支配作用,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25]马克思显然是在向我们揭示这样一个生态道德行为规律:在与自然界打交道的时候,人类不应该采取疯狂算计、盘剥和掠夺的行为方式,而是应该“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否则,我们就会受到自然界的惩罚。现代生态伦理学呼吁人类热爱、尊重和保护自然的道德行为戒令与此规律高度一致。
支配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适用于人类道德行为。根据历史唯物论,支配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运动规律,其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1)强调经济基础对社会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2)将历史的创造归功于人民。一方面,“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26]另一方面,“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27]经济基础和社会上层建筑的辩证运动规律支配着人类社会发展和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类道德行为也受到这一规律的支配,并且呈现出这样一种发展规律:随着经济基础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人类历史不断推进的步伐,人类道德行为方式总体上一直在不断进步。
支配人类思维活动的规律适用于人类道德行为。人类之所以是自己的思想、观念和意识的生产者,是因为我们具有思维能力。我们的思维能力受到经济基础和社会上层建筑辩证运动规律的支配,因此,它是我们自己的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28] 除此以外,我们的思维还遵循两种规律,即主观辩证法和逻辑。主观辩证法就是辩证思维。[29] 老子将“反者”视为“道之动”[30]的思想就体现了辩证思维。逻辑首先是反映思维规律的思维方式。“在逻辑中不存在任何偶然的东西。”[31]包括人类道德行为规律在内的一切规律都是作为必然性而存在的。要认识、理解和把握这种必然性,我们必须诉诸辩证思维和逻辑思维。将支配人类思维活动的规律运用于人类道德行为领域,其目的不仅是要推动人们借助辩证思维和逻辑思维去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人类道德行为规律,而且是要推动人们按照思维规律正确地去完成各种各样的道德行为。
人类道德行为在不断发展中必然会形成一些自身特有的规律。人类道德行为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受到经济基础和社会上层建筑辩证运动规律的支配,不同时代的人类无疑具有不同的道德行为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道德行为没有任何规律可循。自然规律是在自然进化的历史中逐步形成的,社会规律是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历史中逐步形成的,思维规律则是在人类思维的不断演变中逐步形成的。同理,人类道德行为也会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一些专属于它自身的规律。我们认为,在系统研究人类道德生活史、充分汲取人类伦理思想传统和伦理学理论智慧、深刻反思当今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将以下四个方面作为人类道德行为特有的规律具有合理性基础。
第一,你的每一个道德行为都应该是趋善避恶的行为。一切道德行为都是人类善恶观念的体现形式。人类完成具有善的价值的行为被认为是“行善”,而完成具有恶的价值的行为被认为是“作恶”。道德行为是人类趋善避恶的实践活动,因此,黑格尔说:“世界上没有一个真正恶人,因为没有一个人是为恶而恶。”[32]在任何社会和任何时代,只有行善的行为被视为道德行为,作恶的行为都是被排除在道德行为的范围之外。
第二,你的每一个道德行为都应该是诚心诚意的行为。无论一个道德行为是源于主体的内在德性,还是出于主体对道德规律的尊重,它都应该建立在真诚的意念之上。“真诚”即“诚心诚意”。《大学》说:“君子必诚其意。”[33]其意为,君子在完成道德行为的时候必定具有真诚的意念。以中国人所说的孝道为例。如果一个儿子仅仅为父母提供食物,缺乏“诚意”,甚至在提供食物的时候用粗暴的态度对待父母,其行为的道德价值是值得怀疑的。因此,王阳明倡导“诚孝”。所谓“诚孝”,是指晚辈(主要是子女)对长辈(主要是父母)怀有深厚的敬爱之情,他们在对待长辈的时候能够做到真诚恭敬、和颜悦色、婉容得体。[34]
第三,你的每一个道德行为都应该是承担道德责任的行为。所有道德行为都是人类意志自由的产物。由于拥有意志自由,人类掌握着道德行为的决定权。我们既可以决定完成某个道德行为,也可以决定不完成某个道德行为;既可以决定这样完成某个道德行为,也可以决定那样完成某个道德行为。由于道德行为的决定权完全在我们手里,我们应该对自己的所有道德行为承担道德责任。承担道德责任还是人类道德生活的核心内容,更是人类道德行为的重心所在。另外,道德责任是人类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源泉。西塞罗说:“任何一种生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事业的还是家庭的,所作所为只关系到个人的还是牵涉他人的,都不可能没有其道德责任;因为生活中一切有德之事均由履行这种责任而出,而一切无行之事皆因忽视这种责任所致。”[35]在完成具体道德行为的时候,如果能够深刻认识道德责任与人类道德行为之间的内在相关性和统一性,行为主体就不会有“被强制”的感觉。
第四,你的每一个道德行为都应该是中和适度的行为。在展开的时候,道德行为既不能在力度上不够,也不能在力度上过分,而是应该中和适度。《中庸》要求人们在情感表达、道德行为表现等等方面“致中和”,即以符合中庸之道作为衡量标准。它强调:“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36]其意指,一旦达到中和或中庸的境界,天地就可以各就其位,万物就能够随性发育。亚里士多德则以“适度”作为支配人类道德行为的规律。在他看来,道德行为上的“适度”源自德性上的“适度”;人的内在德性和外在行为都存在过度、不及和适度三种状况,过度和不及都是恶的,只有适度是善的。一方面,“德性是一种适度,因为它以选取中间为目的”;[37]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也同样存在过度、不及和适度”。[38]中和适度既是人类道德行为的共同特征,也是人类道德行为应该遵循的规律。
能够充当人类道德行为规律的东西必须具有必然性。具有必然性的人类道德行为规律既适用于人类个体(个人),也适用于家庭、企业、政党、民族、国家等等人类集体。我们在上述四个“规律”中所说的“你”兼指人类个人和集体。在道德行为规律面前,人类个体和集体是平等的。
康德曾经说过:“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39]在康德伦理学中,“我头上的星空”喻指自然规律或科学真理,而“我心中的道德律”是指人类道德行为规律或道德真理。康德用“绝对命令”来界定人类道德行为规律的内涵:“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40]在我们看来,“绝对命令”不是一个指导人们完成道德行为的具体规范,而是一个关于人类道德行为规律的定义。与马克思不同,康德喜欢用“原则”指称人类道德行为规律,即“道德律”。人类道德行为不断展开的过程就是人类道德实践不断推进的过程。上述四个方面能否被视为反映人类道德行为必然性的规律,这需要通过人类道德行为本身或人类道德实践来检验。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41]不可否认的是,坚信人类道德行为规律存在的实在性,并且对它进行上下求索,这本身是一件特别有意义、特别鼓舞人心的事情。
参考注释
[1]保罗·西利亚斯:《复杂性与后现代主义:理解复杂系统》,曾国屏译,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第155 页。
[2]史蒂芬·平克:《语言本能:人类语言进化的奥秘》,欧阳明亮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 年版,“引言”第1 页。
[3]曾钊新、李建华:《道德心理学》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年版,第1 页。
[4]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年版,第20 页。
[5]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44 页。
[6]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39 页。
[7]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孙少伟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 页。
[8]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21 页。
[9]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17 页。
[10]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17 页。
[11]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19 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98 页。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 卷,第99 页。
[14]保罗·西利亚斯:《复杂性与后现代主义:理解复杂系统》,第4 页。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 卷,第120 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 卷,第566 页。
[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 卷,第53 页。
[18]让—保罗·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周煦良、汤永宽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年版,第11 页。
[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 卷,第120 页。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 卷,第120 页。
[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 卷,第120 页。
[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 卷,第300 页。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 卷,第300 页。
[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 卷,第463 页。
[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 卷,第560 页。
[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 卷,第547 页。
[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 卷,第531 页。
[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 卷,第524 页。
[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 卷,第470 页。
[30]《老子》,饶尚宽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 年版,第100 页。
[31]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韩林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年版,第6 页。
[3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年版,第172 页。
[33]《论语大学中庸》,陈晓芬、徐儒宗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5 年版,第264 页。
[34]王守仁:《王阳明全集》上册,谢廷杰辑刊,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 年版,第3 页。
[35]西塞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徐奕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年版,第91 页。
[36]《论语大学中庸》,第289 页。
[37]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49 页。
[38]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49 页。
[39]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186 页。
[40]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36 页。
[4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 卷,第500 页。
原文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 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