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立家:道德价值与真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22 次 更新时间:2011-03-17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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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价值概念的基础是人的需要和利益,而真理概念的基础是人的认识能力前者与人的情感密切相关,而后者则拒斥情感、诉诸于理性前者主要与人的主观世界相关联,而后者则主要涉及客观世界前者是非认知的,不提供关于世界的知识,而后者则是认知的,提供关于世界的知识:由此产生了所谓“有无价值真理”、“价值真理是否是客观的”、“价值与真理的关系”、“价值能否被认知”、“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关系”等诸多问题。

一、价值与认识

一个人远远不止是一个认识论上的主体,他同时还是一个实践主体或价值主体,是认识和实践的统一体。在古典哲学家的体系中,特别是在亚里士多德、斯宾诺莎、康德、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认识和实践的这种统一是无庸置疑的,尽管这种统一是在唯心主义的意义上实现的。但是,在现代哲学中,特别是在“元伦理学”的体系中,认识与实践、事实与价值的这种统一遭到了根本的怀疑。元伦理学家们企图在纯粹形式逻辑的意义上否定价值的认识功能,并进而否定价值的实践特征,企图建立一种纯粹的、既非价值的又非实践的、针对伦理学概念的逻辑认识论体系。他们提出道德价值理论或规范伦理学不是科学,因为它运用价值,涉及人的动机、评价和情感的主观世界,不可能提供严格的理论知识而元伦理学才是真正的科学,因为它可以向人们提供经过严格逻辑论证的知识体系。但是,元伦理学只关心逻辑分析,只关心概念和符号的运用,而不关心人的实际生活,不关心人的需要和利益,没有实践基础,所以,它又不是伦理学,而是一种形式逻辑。于是,人们就处于一种二律背反之中:要么是“不科学的伦理学”,然而它确实是伦理学要么是“科学的伦理学”,然而它已不再是伦理学。

为了正确解决元伦理学所遇到的二律背反,我们要在认识方法上做必要的矫正,即把对道德价值的纯粹逻辑认识方法,转变成对道德价值的逻辑一社会认识方法。只有这样,伦理学才能变成既是科学的又是实践的,价值和认识才能有机地统一起来。

在某种意义上,对道德价值的研究来说,社会分析的方法较之于逻辑分析的方法是一种更有效的方法。逻辑分析不是道德价值认识的最基本方法,更不是唯一的方法。当然,从逻辑和语言上确定伦理学或道德价值术语的准确界限,使概念更加准确、定义更加清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不应使伦理学本身受到伤害。对伦理学和价值科学来说,概念和术语的准确性并不是研究的目的本身。伦理学有更为“高尚”的目的:它必须关心人,关心人的生活、人的幸福、人的义务,并有助于主体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做出正确的道德决定,有助于主体对自己和别人的行动做出正确的价值评价,有助于主体对人生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总之,有助于人在社会进步的同时,达到自己的人生目的,达到自我实现,否则,人就有一切正当的理由摒弃伦理学,因为这种远离人的现实生活的伦理学,对人来说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道德价值作为认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现实基础是人的社会生活,它是借助于善、理想、满足、利益、义务、荣誉、良心、幸福等概念来反映现实,调节主体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它既有反映社会现实的认识论特点,又有调节和指导个体行为、影响社会生活的价值论特点。如果道德价值不具有认识论的特征,即逻辑认识和社会认识的特征,我们就无法确定所掌握的价值体系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无法确定为什么是这一种而不是另外一种价值体系是正确的以及正确性的依据同时,如果道德价值不具有调节和指导主体行为的特点,它也就失去了价值的特点,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就会处于解体的威胁之中,因为道德价值是社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的最基本粘合剂,缺少了它,社会就会出问题。

道德价值认识和反映现实的特点与调节和指导现实的特点,决定了认识与价值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统一,而这种统一的基础,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正是人在社会现实中的价值实践以及现实中各种各样道德价值体系存在的事实本身,是道德价值的认识论根源。道德价值不仅是被社会现实决定的,而且还是对社会现实的解释和评价:像善、幸福、满足、义务、良心等等价值观念,不仅是我们认识和反映社会道德现实的基本范畴,而且也是我们解释和评价社会道德现实的基本范畴,这些范畴既能够使我们认识价值真理,从现实生活中吸取合理的价值因素,又能使我们正确解释和评价价值活动。

导致元伦理学家怀疑和否定道德价值的认识能力的根本原因,除了方法论错误之外,主要的一点就是怀疑“道德价值概念的科学性”,认为这些概念不能反映现实,而只是一些主观概念,表达的是主体的主观愿望和态度。例如,当我们说“泰山是高的”时,“高”这一概念表达的是泰山的一种客观属性,只要去过泰山的人都会证实这一点,而且科学仪器的测量也会证实这一点。但是,当我们说“A是善的”、“B是幸福的”时,“善”和“幸福”这两个概念就不可能反映客观的属性,它只是表达说话人的一种主观情绪和态度,因为换了另一个人,或许就会说“A是恶的”、“B是不幸的”,而我们既无法体验A与B的状态,也无法找到一个正确的测量标准来判断谁是谁非。所以,“泰山是高的”这一判断具有纯粹的描述性特征,是认识的,通过这一描述我们可以获得或增加知识而后两种判断则具有评价性特征,是情绪的,通过这两种评价我们不会得到准确的知识,因为它们所使用的“谓词”不具有客观性,因而也不是科学的或可证实的。

诚然,道德价值概念与自然科学的概念有很大的不同,像物理学或数学的概念,它所反映的是单一的现实,而道德价值概念所反映的现实要复杂得多。这种复杂性主要表现在:1.主体在从价值观点反映社会现实时,其反映形式不像自然科学概念那样是纯粹理性或逻辑认识的,而是还带有主体本身的情感、愿望、直觉、理想等多种因素在内。2.主体从社会价值观点所反映的社会现实,其本身不像自然科学对象那样具有单一性,而是具有复合性,它是过去、现在、未来的统一体:在这种统一体中,既有文化传统的现实表现,也有时代精神的现实表现,还有未来理想的现实表现,而且这三者既是统一的,又常常是相互矛盾的,可以说本质上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3.道德价值的复杂j::丧现为在同一个社会中,可能流行着多种价值标准,而且这些价值标准可能都对人的现实生活发生影响。按照流行的价值定义:“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只要对人的生活有效益的都是有价值的,这样,我们就很难断然地说哪一种价值标准是正确的。然而,道德价值的反映形式、道德所反映的社会现实以及同一社会中流行多种价值标准的复杂性,并不说明我们从道德价值的观点就不能认识社会现实,获得道德价值的客观知识和道德价值的测量标准。

我们认为,社会现实在道德价值范畴、规范和评价中的反映,是以一种混合色调实现的。在这种反映中,现实不仅被反映着、认识着,而且被掌握着、理解着和体验着。从本质上讲,现实本身并不包含着某种单一意义的价值涵义。社会的人在能动地、自主地认识自己的社会存在及其发展规律的过程中,在历史进步和社会实践的过程中,获得一定的价值上的测量标准,这种价值测量标准的真理性依据,就包含在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本身以及活动的结果之中。至于测量标准的客观性根源,则是深深扎根于社会利益、阶级利益、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之中。

当然,从语言学和逻辑学的角度来看,人类认识形式的基本表达式是“A是B",例如“这块铁是硬的”,我们从这一陈述中可以获得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而道德价值的基本表达式则是“A应该B",例如“儿女应该孝敬父母”,在这一陈述中,“应该的东西”固然不同于“是”所表达的“存在的东西”,但它同样向我们提供了关于人类现实生活的客观知识。在某一特定的社会中,“你应该”这一道德价值指令是依据现实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历史背景提出来的,是这一社会中个体活动的基本推动力,代表和反映了社会现实的基本要求。换句话说,应该的东西就是属于今天的现实,是以规定和命令的形式对现实社会中的人的行为提出的要求。履行这些规范和命令对社会中的人来说是完全现实的,能够做到的。

不可否认,应该的东西既包含着现实,也包含着理想,包含着现实应该是怎样的观念和要求。但是,“理想只能是现实的某种反映”(((列宁全集》第1卷,第393页),现实的理想和理想的现实在“应该”中是高度统一的。正是应该的现实性,才使得道德价值要求是当下可行的,同样,正是应该的理想性,才赋予生活现实以内在的逻辑严整性,帮助人们把现实理解为不断力求达到崇高目的和价值理想的发展过程。现实和理想的相互联系,以及从现实中引申出理想,是道德价值的显著特点。道德价值的理想性特征,是道德价值在人的实践过程中所反映的对象的要求。价值认识的客观性,是由它所认识的对象的客观性所决定的,与对自然界的认识一样,其认识结果都具有真理的意义。·

在现代哲学中,价值主要是从主体的主观方面去理解,即从主体的心理、观念和情绪体验方面去理解.因此,必然产生价值反映和认识有多大程度的客观性这一问题。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过程的确带有人的“主观”因素,受人的需要、利益、情绪等等因素的制约,但是,人的这些主观因素又最终受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制约,而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则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与对自然客体的认识不同,对社会客体的认识不能从它的直观方面去理解,而必须把它当作人的活动对象、社会实践的对象去认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客体,人的行为正确与否,是由社会的客观需要决定的。人的价值观点、价值理想,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的表现,依存于客观的社会经济规律和已经形成的社会文化背景。价值知识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好恶为转移的。

总之,对价值与认识相互关系的理解,必须紧紧围绕着道德价值与社会不可分割这一论点进行分析,把逻辑认识和社会认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突出价值的社会性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把道德价值的客观性,看作是不依赖于个别人甚至某些个别集团的随意性来确定的,而是依赖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客观必然性来确定的。只有这样,价值认识的客观性才能得到辩证的、科学的论证。

二、道德价值中的真理因素

关于真理的界定,哲学家们分歧不大或争议甚少,一般地都会把“主观认识与客观规律相符合”作为正确的定义接受下来。如果按照真理的性质来分类,人们一般地也会接受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区分,尽管这二者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个东西。但如果按照真理性认识所反映的对象的性质来分类,人们之间的分歧就比较大。关于自然真理,人们没有什么怀疑,因为它所反映的对象的客观性是没有争议的,但一涉及到社会真理,人们的观点就出现巨大分歧,特别是价值真理,在现代西方哲学的真理讨论中遭到了最顽强的反对,人们拒绝承认会有这样一种真理存在。究其原因,是因为人们对价值认识找不到一个客观存在的、有自身发展规律的对象。

从摩尔以后,在哲学界普遍流行着真理是客观的、价值是主观的见解,并认为二者是冰炭难容的关系,需要严格区分。流行的哲学见解一般把真理概念当作实体性范畴来分析,认为这一概念是按照客体的本来面目来反映客体:只要某一认识与客观一致,我们就会说它是一个真理性认识。而价值概念则是属于关系范畴,它一般不强调客体“是”什么,而是强调客体对主体的关系是否有益。对主客体关系的价值认识,是以主体的需要和利益为标准的,换句话说,价值标准是完全以主体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的,而由于主体的能动性以及主体利益在不同时期的表现不同,价值标准也就是经常变动的,所以,我们不可能得到一个普遍的、恒久不变的价值标准,而真理标准则是普遍的和稳定的。

与上述流行见解强调价值与真理的区别不同,我们强调价值与真理相互联系的一面:我们承认价值与真理是有严格区别的,但这种区别并不像某些哲学家想象的那样难以逾越。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被定义为经过实践检验的感觉、表象、概念、判断、推理以及理论的客观内容。这一定义摒弃了对真理的直观主义的认识方法,强调实践在认识和检验真理过程中的基础作用。把实践引入真理论和认识论,也就是把主体的人及其活动引入认识论,肯定在真理中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特殊结合。真理不是一个现成的、随时可以兑换的硬币,主体必须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经过不断努力才能得到它。表现为道德价值基础的真理,虽然与科学真理相比有其特殊性,其形成过程中似乎“主观因素”更为明显,但价值真理的真理性质是不会改变的。在道德价值中,真理在任何时候都不仅仅是认识的所有物,它不仅说明价值、范畴、规范和要求的内容,而且时刻体现和具体化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并指导和调节着人的现实生活。因此,正确理解的价值真理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它同主体及其生活相分离,而正意味着它是人的生活实践的结晶。价值真理既来源于主体的生活实践,又指导和调节主体的生活实践。在这个意义上讲,价值真理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真理概念既适合于关于“存在”的科学,也适合于关于价值的科学。

真理是价值的基础。一般来说,不合乎真理的东西就没有价值。人们信仰、追求某种东西,首先是认为这种东西是真的,然后才会信仰。例如,对于基督徒来说,上帝在他们心目中是一个活生生的、真实的存在,基督教哉言就是真理,否则他们就不会信仰上帝,就不会信仰基督教款言。

即使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真理上的“正确”和“错误”与价值上的“应该”和“不应该”也有统一的一面,“正确”在本质上就蕴含着“应该”。在日常语言中,人们经常会说“这是正确的,我应该这样去行动”,在这一陈述中,行为者一般地是首先确定行为标准的正确与否,然后才决定是否应该去行动。某一行为值不值得、有没有价值,前提是行为者对这一行为的真理性的确定程度。虽然在人们的价值行为中,人们并不总是自觉地意识到必须用真理性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正确与否,但是,人们在自己的生活文化背景的熏陶下,在接受了确定的价值体系的同时,也就接受了一种真理标准。我们人作为理性存在物,在出生时就已经从我们的过去、我们的家庭、我们的文化继承了一大堆期望、义务和价值观点以后,我们又继续从学校、社会现实、职业分工等,一句话,从我们的知识教育和社会教育中接受社会对我们的各种期望。换句话说,我们在理性地接受社会文化的知识体系的同时,也就接受了一种价值观。这些知识和期望大多构成了我们的实际生活,使我们的生活自身既具有价值的特性,又具有真理的特性。在某种给定的事实条件下,我们的价值选择总是依据于我们信以为真的价值体系,否则,我们的价值选择就无所适从。

为了使问题的讨论更为明白易懂,我们再举一个真理与价值相关的例子,用来说明真理与价值相互统一的论点。例如,“孺子入井,路人相救”这一社会伦理事实,处在相同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下的人,都会对这一事实做出肯定性的评价,认为这件事实是正确的。在这一评价中,“正确的”这一概念与“善的”这一概念是相通的合乎道德价值的东西与合乎真理的东西在内容上是一致的。这是因为“孺子入井,路人相救”确实具有事实的特征,它告诉我们关于一个对象的存在,而当我们把“正确”或“善”赋予这一对象时,这至少部分是由于这件事实本身真实存在的特性和我们相信的具有真理性的价值体系的缘故,部分是由于这件事实本身具有价值属性,我们可以通过我们对对象的感性和理性认识,并通过把这种认识与我们相信具有真理性的价值体系相比较来揭示对象中的真理和价值。

反对价值与真理相互统一、道德价值中包含真理因素的人,大多是把价值的相对性作为自己立论的根据。特别是在近现代哲学中,道德价值的相对主义观点比较流行,几乎统治了价值论的研究。

自从尼采以来,无论是实证主义哲学家,还是所谓人本主义哲学家,对道德价值的真理性越来越失去信心。尼采说:“在道德发展的整个历史时期,我们没有见到过真理。这里使用的所有起码的概念都是虚构的,这里依靠的一切心理根据都是伪造的,被强制吸收到这一谎言王国里的所有逻辑形式都是诡辩。道德哲学,这是精神史上的淫秽时期。”(《尼采全集》第9卷,德文版,第187页)如果说尼采是彻底否定道德存在的必要性,反对以往的一切价值,那么,逻辑实证主义者在语言的表达形式上则要缓和得多。虽然他们也一样站在相对主义的立场来看待道德价值。罗素说:“如果我们说—‘我们追求的东西是善’,那么,我的邻居将会说—‘不,我所追求的东西才是善’。”(罗素:《宗教与科学》,纽约1935年版,第238页)这就是说,在道德价值中,对所有人都有相同意义的真理是不存在的,我们在这一领域只能信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一古老的谚语。总的说来,道德价值研究中的相对主义观点,就是否定在道德价值中存在着客观的、确定的和合乎真理的东西,人在道德境遇中是随心所欲的。

在20世纪的西方价值哲学中,相对主义产生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受自然科学、特别是物理学的影响。自从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发表以来,“相对性的病毒扩散得很广泛”,伦理学的研究也受其感染,道德价值真理的相对性论点几乎统治了伦理学研究领域。2.把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的方法当作价值研究的唯一方法,否认价值研究的事实特征,其结果导致对价值的现象领域进行纯粹的心理认识,认为价值只是主体的一种需要和情绪的表达,无所谓真理与否。3.否认对道德价值研究的社会分析方法,把主体当成孤立于社会环境之外的个体来分析,强调价值的“个人意识”特征,其结果使价值领域必然变成个人“任性”的领域,失掉客观真理性。

我们反对相对主义的价值真理论,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是一个绝对主义价值论者:在道德价值的研究过程中,我们主张从绝对知识和相对知识在真理中的相互关系的角度出发,对价值真理予以评定。与纯粹科学地确认事实不同,我们认为道德价值真理是绝对因素和相对因素、抽象因素和具体因素的辩证统一。

从人类历史文化的发展过程来看,道德价值中既包含着绝对的因素,又包含着相对的因素,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人类道德价值的继承性和统一性,也无法理解道德价值发展变化的必然性。诚然,人类所信奉的道德价值体系,以及与这一体系相适应的具体的价值规范和价值要求,在人类发展的不同社会历史时期、不同的文化社会背景下是经常变动的,甚至在同一社会历史时期,为了适应客观社会发展的要求,价值体系和规范也需要作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发生某些变动。这就是说,道德价值是相对的,是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没有“永恒的道德价值真理”。但这也并不是说道德价值就是完全无法捉摸、飘忽不定、无章可循的虽然道德价值体系、价值规范和要求有其变动性和相对性的一面,但也有相对稳定性和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的绝对性和不变性。首先,某些简单的道德价值规范,这些规范源于民族传统文化的规定和人类公共生活的需要,像“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相处”、“助人为乐”等等,就是属于民族传统美德的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简单规范具有长久性和不变性,即绝对性。其次,职业道德价值的某些规范,这些规范在职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保持了长久的稳定性,只要某种职业存在,某些规范就永远在起作用,具有绝对价值的意义,像商业交往中的“童史无欺”、“买卖公平”等等。最后,人类公共生活的准则和某些属于全人类的道德价值规范,属于这方面的范围极其广泛。从理论上讲,它源于人类本性的某些共同特点,无论一个人生活在地球上的哪一个角落,只要与他人交往,就必须遵守某些共同认可的交往准则。这些交往准则是不同文化背景下生活的人们所共同信奉的,否则,不同民族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的相互沟通就是不可能的。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爱国主义”、“和平”、“正义”、“自由”等等,都具有绝对的道德价值的意义,只有极为兽性的人和非人性的社会制度,像希特勒和法西斯主义,才胆敢践踏这些人类道德的基本准则,而一旦这样做了,必然遭到全人类,包括各民族、各社会集团乃至具有不同利益的阶级的共同反对,因为这涉及到维护人类尊严的大是大非问题。

即使从现实的社会发展规律来看,道德价值也既有相对性的一面,又有绝对性的一面。在社会发展的某一特定阶段,适应这一时期社会发展需要的道德体系包含着绝对性因素,有绝对真理的成份在内,否则,它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思想意识表现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从这种意义上讲,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作为当时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反映,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都包含着绝对真理的成份。我们说要继承人类的一切优秀文化遗产,其中就包括继承道德文化遗产,因为在这些道德文化遗产中,包含着反映人类共性、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某些共同的道德因素在内,这些共同的道德因素,在人类社会的后续发展阶段上,被作为绝对性因素纳入新的、不同于以往的道德价值体系之中。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作为人类道德发展的最高历史形式,应该吸收和接纳人类的一切优秀的道德成果,并通过这些成果来反映人类历史和道德进步的总趋势。但是,认为各个社会发展阶段的道德价值包含着绝对因素在内,并不是说它就是永恒的、不变的。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道德价值体系必然发生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价值体系、价值规范和价值要求又是相对的。因此,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上,道德价值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是绝对和相对的辩证统一。

从道德价值本身发展的特殊性来看,道德价值也是相对与绝对、抽象与具体的统一。从道德价值真理的具体的历史内容来看,它具有相对的内容,因为它毕竟是某一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反映,适应某一特定阶级集团的利益和需要然而,从它是反映客观社会规律的真理性知识的角度来看,它又是绝对的,只有在这个意义上,绝对的价值真理与客观的价值真理才是相符合的。

不言而喻,在人类道德价值的发展进程中,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的发展进程中,绝对真理的因素将会不断积累和扩大。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道德价值体系,将会越来越接近人类道德价值体系的最好模式,从相对的道德价值真理,逐步走向绝对的或客观的价值真理。

三、道德价值真理的标准

我们已经指出过,真理概念的基础是人的认识合乎事物的必然性规律,这就是说,无论对真理的认识形式如何,它的内容必定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这一点是我们说一个认识为真理性认识的前提。但在价值论的研究过程中,这一前提却遭到了根本的怀疑:人们否认价值真理的客观必然性内容,把价值真理认识过程中的直觉因素、感情因素以及由此而来的主观性、偶然性和任性提升为原则,从而把价值真理归结为主体的主观认识形式,而不是事物的客观必然性内容,其结果不是否认价值真理的存在,就是把价值真理看作是“自明的”或一看就明白的真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自然真理和社会真理或价值真理的区别被某些哲学家过分夸大了。诚然,对自然真理和社会真理的认识形式是有区别的:前者是纯理性认识,后者则除了理性认识之外还有需要、情感等因素在内,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否认价值真理的根据。我们认为,就内容而言,自然真理与价值真理的标准都是看它是否与客观规律相符合:如果符合,就是真理性认识,反之则不然。差别只在于自然真理的检验标难是客观的自然规律,而价值真理的检验标准是客观的社会历史规律自然真理的检验标准是直接的,而价值真理的检验标准是间接的。

在关于价值真理标准的讨论中,我们是把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作为正确的前提接受下来。我们既反对把人类社会历史描绘成主观任意的产物,也反对那种把人类历史说成是“剪刀加浆糊”的所谓纯客观的历史观。在我们看来,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深蕴于人类的经济关系之中,经济基础决定人的意识形态,而“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9页)。客观的价值研究不能不注意到社会历史中所表现出来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因为人是围绕利益关系来确定自己的价值选择的。

在人们的各种利益关系中,重要的或基本的有兰种利益,这就是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所谓利益关系,就是指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们不想抽象地讲哪种利益最重要,因为这要视主体具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而定,但我们可以说,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不总是对立的如果出现严重对立的情况,这个社会存在的基础就遭到了严重破坏,问题就转化为利益的重新分配,而不是在维持原有社会运行基础上的处理利益关系。价值是维持社会凝聚力、维持社会团结的重要手段或基本手段,而这种手段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它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能力。

如果说,在某一特定的社会中,社会利益的发展与总的客观历史发展规律相一致、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那么个人利益就应该服从社会利益。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总的来说是一致的,社会利益中必然体现和反映着个人利益即使偶然出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不相符合的情况,社会的价值导向也会正确引导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

当然,我们说个人利益应该服从社会利益,并不是要否认个人利益的重要性,恰恰相反,我们主张应该肯定和发展个人利益,但这种发展是有条件的,即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发展个人利益,而不允许中饱私欲的为所欲为。

因此,我们认为,价值真理的标准应该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社会进步要求的社会利益,真理性的价值体系应该是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建立起来的,这种价值体系的基本功能是维持和协调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社会利益是建构真理性价值体系的出发点,而个人的需要、利益乃至直觉、情感不能成为价值体系建立的基础,更不能成为价值真理的标准。

不可否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利益、都有自己的需要和情感,而且一般地说,这些需要和情感要求都有其合理性和正当的一面,但是,个体的需要和情感表达并不总是正确的。个体的需要和情感表达正确与否,标准不在于个体自身,而在于个体所处的社会关系之中。换句话说,标准在于社会所公认的或倡导的价值体系:对个体需要和情感的评价,是参照一定的价值体系进行的。不可否认,一个人有选择自己价值的权利,但这种选择不是毫无原则的选择,不是任性的选择。例如,社会为公众建立了一个公园,目的是让人们在工作之余有个休息的好地方,虽然到公园去的人心情和目的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公园的基本功能的实现。一对恋人可能认为公园是谈情说爱的好地方,一个画家可能认为公园是素描的好去处,而在一个卖冰棍的老太婆看来,公园则是最佳的销售地点,这些都不影响公园中的正常秩序,也不影响公园作为人们休息娱乐场所的功能的实现,但是,如果一个小偷认为公园是盗窃的好地方,一群流氓认为公园是惹事生非的好去处,并且为了自己的满足而Z,意胡为,影响了公众的利益和公园的正常秩序,那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社会发展的基本目的是国泰民安,使人民安居乐业和丰衣足食,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社会除了要有经济发展目标外,还要有道德价值目标,而价值目标的制定,是以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的,而不是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的,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需求,如果这种需求在“个性”、“自由”等等的幌子下,不纳入社会的价值体系,则后果不堪设想。在某种意义上讲,一个社会的价值崩溃与经济崩溃是同样可怕的事。所以,一个社会必须建立以社会利益为基础的、符合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道德价值体系,使公众树立正确的是非善恶观。

那些主张以个人的利益、需要和情感为基础建立价值体系的人,把个人与社会、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对立起来,并进而否定社会利益、否定人的社会性。在他们看来,社会对于个体的人来说,只是为了能生存下来而被迫适应的外部环境,完全像动物被迫适应外部的自然环境那样。这种观点忽略了个体的利益活动是在社会关系体系中进行的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中,不但包含着个体利益活动的动机与目的,而且也包含着个体利益活动的方式、方法和客观根据,个体的利益、需要和情感的表达,从来就不是脱离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同样,我们也不赞成个体利益活动只是社会关系和社会文化的人格化或机械复写。我们想强调指出的是,个体利益活动、情感表达的现实根据只能到社会关系中去寻找,到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中去寻找,除此之外,一切试图从个体利益、情感中去寻求价值真理客观标准的努力都是徒劳的。

当然,一种道德价值体系之合乎真理或具有真理的属性,远不是稳定的和恒久不变的。人类历史上的各个道德价值体系,当其与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相符合时,它所维护的社会利益才有合理性或正当性因素,即是说包含着真理性成份而当其与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不相符合时,它所维护的社会利益就失去了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也就失去了合理性或正当性。这就是说,人们遵循什么样的道德价值体系远不是没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在于人们所遵循的道德价值体系是否符合历史必然性规律和社会进步的要求,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

应该特别强调的是,人类道德价值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曲折的、渐进的、不断积累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并不只是某种理想的、合乎绝对真理的道德价值在起作用,而是还有由现实的社会生活、由现存的社会物质经济条件引起的,并适应该经济条件的道德价值在起作用。因此,只有那种既反映历史必然性要求及其以这种历史必然性为基础的价值理想,又反映现存的物质经济条件和以往厉史发展中道德价值的合理因素的价值体系,才是合乎真理的道德价值体系。只有这种价值体系,才最大限度地符合人类的自身利益,才能经得起历史和现实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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