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跃育,博士、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心理传记学研究所所长;央视百家讲坛主讲人,中国心理学会理论心理学与心理学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学质性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心理学会人格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甘肃省心理学会理事及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心理传记与质性心理学》(原《生命叙事与心理传记学》)杂志执行主编。
谢霞,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基础心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心理学基础理论。
【摘要】主流心理学以发现因果关系为学科目标,中介效应分析成为被广泛应用的统计技术。运用此方法的研究成果众多,推动了心理学研究的实证化,但也存在以下缺陷:第一,中介效应分析依靠的统计技术并不能证明因果关系;第二,所谓“影响关系”实为弱因果关系,并不是非因果关系,对“影响关系”概念的界定不能为因果推理提供理论支撑;第三,中介效应研究发现的只是关系事实,研究结果难以上升至学科理论层次。因此,在逻辑论证方面,中介效应分析没有比相关分析或回归分析走得更远,它在因果推理中并不具备良好的效力,依赖统计技术便想得到因果解释是不现实的。心理学应该致力于形成自己的“单位和量纲”,以此推进学科知识体系化,而不是迷恋某种统计技术。
【关键词】主流心理学; 中介效应分析; 因果推理; 统计技术; 知识形态
引 言
主流心理学将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心理现象与行为之间的复杂关系化约或还原为变量与变量之间的关系,将变量间的关系化约为相关关系或因果关系,于是,发现因果关系就成了心理学的最终目标。而基于行为主义成熟的“刺激—加工—反应”范式的中介效应分析,被认为在揭示因果关系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成为心理学研究者最常用的研究技术。从文献检索情况来看,基于PsycINFO检索结果,2000-2024年间涉及中介变量且在标题中含有相关词条(包括mediator、mediating或mediation)的国外学术论文就达18500多篇。在国内,据统计,2019—2023年五年间,发表于《心理学报》《心理科学》《心理发展与教育》和《应用心理》上的学术论文中,使用问卷、量表收集数据的实证文章(不包括仅在协变量使用问卷、量表的实验类文章)分别占比49%、46%、73%和38%,其中使用调节效应分析或(和)中介效应分析的分别占比81%、68%、88%、86%。心理学界对中介分析技术的青睐可见一斑。
虽然学者们对中介效应分析的热情只增不减,但关于这一方法的争论一直存在,质疑的关注点甚至从最初单纯的统计问题上升至背后的因果逻辑层面。回望过去,基于中介分析技术的心理学研究论文已汗牛充栋,但如此体量的学术成果在推进心理学知识体系进一步完善方面所做的贡献却并不明显,不仅如此,这些学术成果对解决社会现实中的心理问题所发挥的作用也不显著。这就不得不令人深思:在发现因果关系上极具优势的中介效应分析是否实现了学科发现因果规律的目标呢?
基于当前中介效应分析在心理学及邻近学科中应用的广泛程度,以及其所引发的大量质疑和争论,有必要回顾该技术发展的历史脉络。
对因果关系的讨论有着悠久的历史,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很早就对因果关系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此后一千多年来,人们对因果的追问不断深入。1869—1899年间,心理学家弗朗西斯·高尔顿(Francis Galton)专注于以个体差异为主要内容的心理学领域,致力于寻求智力水平在人群中分布的一种因果解释。高尔顿以寻找因果关系为起点,最终却发现了相关性概念并创立了回归分析方法。他的发现为中介效应分析奠定了统计学基础。1925—1930年间,化学家克里斯托夫·英果尔德(Christopher Kelk Ingold)提出了中介论,将某些分子的化学行为所产生的效应称为中介效应。遗传学家兼统计学家休厄尔·赖特(Sewall Wright)通过对豚鼠遗传的研究发现了数据与因果关系之间的联系,首次建立了根据数据回答因果问题的数学方法:路径分析。
受自然科学与因果决定论的影响,行为主义心理学家爱德华·托尔曼(Edward Chase Tolman)接受了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假设了中介于刺激和反应之间的不可直接观察的理论实体,提出了中介变量的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中介效应分析在心理学领域蓬勃发展,如1998—2003年,仅PsycINFO数据库涉及中介变量且在标题中含有相关词条(包括mediator、mediating或mediation)的学术论文就有1100多篇 。在国内,温忠麟等人介绍中介效应模型的分析方法,引领和推动了国内中介效应分析方法的应用。此后,中介效应分析成了国内心理学研究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统计技术。中介效应分析使得社会科学对因果关系的探讨从哲学思辨转向可操作化的实证研究,显著地推动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实证化进程,尤其是在借助可以控制无关变量的实验法收集数据的基础上,中介效应分析被认为为揭示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数学保障。因此,该方法的支持者和应用者们认为,“相比单纯分析自变量对因变量影响的同类研究,中介效应模型可以分析自变量对因变量影响的过程和作用机制,不仅在方法上有所进步,而且往往能得到更多更深入的结果”。但与此同时,该技术的推动者们又将中介效应分析中“深入的结果”界定为“影响关系”,并认为影响关系在逻辑上区别于因果关系,那么,中介效应分析所发现的到底是影响关系还是因果关系?关于中介效应分析存在的争论与理论价值滑坡让我们不得不叩问:在实现因果关系这一学科目标上,中介效应分析是否有很好的效力呢?
为此,本研究拟在探讨中介分析能否发现变量间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追问发现因果关系是否是心理学的最终知识目标,并进一步探讨心理学的知识形态应该是什么(定律、效应或命题),以及心理学如何实现这一知识目标并回应社会中的心理问题。
一、中介效应分析在因果推理中的效力与价值审查
在心理学走向实证化的过程中,中介效应分析在因果推理中被寄予了厚望,但该技术在应用的过程中面临着理论与逻辑上的缺陷:一方面,运用中介效应分析的时候,研究者往往不自觉地将概率因果等同于必然因果,过分夸大了研究效力;另一方面,中介效应分析发现的并不是机制而是关系事实。
(一)中介效应分析在因果推理中的逻辑缺陷
运用中介效应分析的缺陷首先是逻辑上的,其次才是统计方面的。它是在确定两个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进一步探究自变量如何、通过哪些中间环节影响因变量。也就是说,中介研究是在确认两个变量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引入中介变量进行三个变量的因果机制探究,即解决“为什么”和“怎么样”。这要求在进行中介效应分析时,研究者首先要进行深刻的理论分析以确认两个变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通过统计方法尝试对这一理论假设进行证伪,因为统计概率本身并不能证明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总之,目前的中介效应分析在理论推理、研究设计及之后的统计分析方面均存在逻辑缺陷,这导致其在因果推理中并不具有很好的效力。
1.理论分析的逻辑缺陷
由于中介效应分析在因果推理中属于因果机制分析阶段,因此,要想审查中介方法在因果推理中的效力,首先要澄清心理学的因果关系是何意义上的因果。由于因果关系本身是一个极其抽象且多义的概念,因此在哲学及其他领域都存在着庞杂的因果理论体系,这些理论也形成了不同的因果模态观,如决定论的因果观坚持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必然性联系,或然论的因果观则仅要求原因和结果之间满足某个概率标准。基于不同的因果观,各学科采取了不同的研究方法以针对本学科独特的研究对象所蕴含的特殊因果关系。“按照通常的观念,科学呈现给我们一幅具有双重图景的世界画卷。一重图景是层次分明的世界等级结构。其中,最基本层次是物理层次,在此之上,依次排列着其他层次,如化学、生物、心理及社会等。另一图景以两种不同的方式把因果关系叠置在前一图景中,(1)每一层次上的因果陈述都是真的;(2)当较高层次上的因果陈述为真时,在基本层次上都存在与之对应的因果陈述。” 由此可见,不同学科以各自的方式关涉因果关系的不同层次,并因此发展出对应的研究方法,如表1所示。
在物理学中,物理现象的因与果是必然联结的,原因是结果的充分必要条件。即“当一种状态为造成一个新的状态的其他一切必要条件都已具备,而只缺一个条件时,这一个条件的最终来临,在某种意义上说,就可以被称作是基本的原因”。但统计因果不属于强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统计、概率描述只不过是对决定论关系的补充,是人们在缺乏原因信息或对真实原因无知状态下的权宜之计。现代物理学对统计概率的应用也有着清晰的认识,明确其应用边界。总之,不管因果关系的内涵随着物理学的发展怎样演化,物理学的因果关系总强调必然性。 生命科学领域的因果关系,虽然不像物理学那样有严格的数学公理以及自然定律作为支撑,但是相对稳定的进化理论系统保证了研究的自洽,因而也实现了因果关系的准必然性。
心理学试图仅通过统计概率和实验操纵来保证关系的因果性,但却面临一些困难:一方面,统计概率在数学哲学中未得到普遍承认,其客观性与理论动机的合理性一直备受质疑;另一方面,实验法虽然通过操纵可能得到因果关系的逻辑保障,但可操纵的心理变量有限,且其对时间和方向进行数学上的严谨考量存在困难。因此,心理学试图通过统计技术来保证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如前所述,统计技术无法证明必然的因果关系,它只能保证一定程度或然的因果关系。虽然我们在理念上坚信心理现象充满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在方法上我们却选择或然性的因果证据,从而导致心理学研究技术无法支持学科的本体论预设。
综上所述,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对于因果关系的理解基于不同的哲学预设,这就意味着,对因果推理方法的选择取决于因果关系的类型,而因果关系的类型又取决于本学科独特研究对象的层次,即,心理学的本体论预设决定了学科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那么,什么样的方法和技术能为心理因果关系及由此形成的知识形态提供逻辑证据呢?中介效应分析能否承担探究心理因果机制的重任呢?明确的因果关系定义与严谨的因果推理方法是开展因果研究的理论前提。如图1所示,我们将围绕这两个关键的前提,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考察。
第一,因果关系定义不明确。由于因果现象过于复杂,没有任何一个定义能够囊括其全部的内涵,如有学者就曾提出了八种类型的定义,因为需要为不同的因果现象提供不同的因果定义。不同的因果定义则内在地规定了不同的分析方法。基于研究对象心理现象与行为的特性,心理学探讨的因果关系多为“其客体的可知的有关内外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为原因,所产生的该客体(或与其可知的环境因素)之状态变化(或新状态)的结果”。心理学如要形成关于心理现象与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理论体系,则需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层次来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层次,并且由经验层次的关系描述上升到理论层次的充足理由律。而现有的中介效应分析对因果机制的解释最多只停留在经验层次的关系表述上,尚未上升到充足理由律的理论层次。即便是在经验描述的层次上,中介效应分析本身并不能为现象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或论证。
第二,因果关系与因果推理未作区分。因果关系概念与用来识别或推断因果关系的线索是有区别的,即因果关系是什么和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是有区别的。心理学当前既没有分析因果关系的内涵,也未对因果关系做过自己的界定,而是直接将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提出的推断因果关系的三条线索作为因果关系的定义。而在心理学研究中,中介效应分析却仅将其中的共变性作为因果推理的线索。其问题在于,共变性是因果关系与相关关系共有的属性,它无法辨别和确认因果关系的方向,而中介效应分析却将这项工作抛给了实验前的概念梳理与逻辑推断。可见,中介效应分析本身既无法确认经验层面的因果关系,也无法将这种因果关系上升到因果机制的理论层次。
第三,忽略了心理因果的因果域。因果关系总是在某种因果域的背景下确定的,而明确因果域对于解释观察到的因果关系至关重要。如两个人发生冲突(自变量)会造成人际关系(因变量)等的变化,而冲突既可以表现为肢体冲突、权力的较量,也可以表现为纯符号冲突。冲突通过哪些中介变量影响人际关系,以及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不同类型的冲突,这些都涉及对社会情境的界定和文化规则的解释,而这些都是中介效应分析无法完成的。
第四,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的混淆。心理现象涉及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对于结果而言,每一个原因都是结果得以发生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但在中介效应分析中,研究者往往不自觉地将必要条件当成了充分条件,因而将其作为因果论证,这就颠倒了逻辑关系。如教师职业倦怠的影响因素众多,生理(如气质类型)和环境(如职业弹性)所包含的多个微观因素都是其发生的必要条件,而这些微观因素则通过众多中介变量起作用(如工作满意度、社会支持等),如果仅仅将某一自变量和中介变量视为充分条件进行因果机制分析,则只能得到诸多“关系”的研究结果,对现实问题缺乏解释力。
第五,目的因与动力因难以区分。由于人类的许多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因此行为的时间顺序甚至行为意图的时间顺序可能都不能有效地表明因果方向,因此,经典的因果关系观念都是基于动力因而非目的因的。在心理学中,个体行为的因果解释与意向、动机等目的论解释很难进行区别。在传统的因果关系中,因和果在逻辑上基本是独立的,且存在时间上的先后。但是,心理学中行为与其动机之间的关系在逻辑上并不独立。如在儿童延迟满足研究中,儿童选择等待更长时间以获取更大的奖励(两颗棉花糖)而不是立刻吃掉眼前的小奖励(一颗棉花糖)。儿童行为的原因(即动机:想要更多)指向一个完全在行为结束之后才能实现的未来状态(得到两颗糖)。当前的行动(等待)完全由未来的目标所决定和维持。简而言之,当行为和行为的理由(即行为的原因)都存在时,难以区分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动力因意义上的因果,还是目的因意义上的因果,而这正是因果机制所要解答的。但这些非中介效应分析这一统计技术所能解决的。
也就是说,进行因果推理需要基于扎实的哲学基础和严密的逻辑推理。但中介效应分析既未对因果关系进行明确的定义,也未根据因果域对因果类型进行区分,甚至将因果线索等同于因果关系的定义。目前心理学普遍采用穆勒提出的三条线索作为推理因果关系的准则:
(1)因和果共同变化(共变);
(2)因在果之前发生(方向性);
(3)排除因果联系外的其他解释(排他解释)。
如果三条准则都达到,便可以推理出必然性因果关系。事实上,这三条准则对于鉴别因果关系也存在一定局限,这主要表现在后面两条准则的应用上。准则(2)中“因在果之前”只能是论证因果方向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此,即便因在果之前,也无法确认两个变量之间的因果性,如个体受教育水平与收入的关系、吸烟与肺癌的关系、冰激凌的销售量与溺水人数的关系等,这些情况中两个变量首先满足准则(1),同时也满足准则(2)中的时间先后,但没有形成因果关系的方向性;准则(3)非常笼统,并没有列出除因果以外的其他关系的种类及判定标准,因此在实践中无法排除其他的解释。
准则(2)所强调的因果中的时间性,在自然科学中是通过定律的形式来描述的。定律有共存定律和连续定律之分。共存定律即一个方程通过显示两个量或多个量的值如何彼此相关联而将它们连接起来,具有共时性且不考虑时间因素,即不讨论一个系统或状态如何随着时间而演变,如单摆定律、欧姆定律和理想气体的定律。连续定律则是通过微分方程来描述一个物理系统的状态如何随着时间而变化,伽利略定律和牛顿第二定律都是经典例子。共存定律显示了一种包含在它们的量的依赖性中的对称,因此没有方向性;连续定律则不具备对称性,因为量的先前值通过定律决定了后来值,所以量与量之间是不对称的。可见,只有连续定律才能揭示因果关系,而共存定律则不能揭示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准则(2)的方向性即时间顺序,在物理学中是通过微分方程来实现的。而到目前为止所发现的心理规律本质上都只是共存定律,不具有因果性,因为现有的心理学规律所依赖的统计技术既不涉及因果所关涉的时间因素,也无法保证因果关系所强调的“非对称性”。如果心理规律要考虑时间因素以发现因果关系,则需要通过微分方程来解决,而这就不是中介效应分析所能完成的。以一些试图证明集体主义与亲社会行为(或感受)的因果关系研究为例。有些研究虽然通过实验操纵与统计分析证明了集体主义与亲社会行为(或感受)的高度相关,但问题在于,如何证明集体主义观念就一定先于亲社会行为而启动或存在呢?如何证明二者的方向性呢?实际上集体主义包含了亲社会正义感(或行为)的某些方面(例如正义感),二者互为因果。所以,如果中介效应分析无法解决变量的对称性问题,就无法完成强因果推理,因而也就只能证明心理学意义上的相关关系了。
准则(3)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将事情发生的系统看作一个封闭的系统,假定事情的发生不受外来干扰,即便存在外来干扰,这些干扰也是可知的和可控制的。物理学尚且“凡在力所能及的地方,总是要求注意空间和时间的连续性”,更何况是极其复杂的心理系统呢?准则(3)在语义上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既没有清楚说明什么是因果联系,也没有指出因果与非因果的划界标准)。运用准则(3)进行心理学研究时发现,许多心理现象的发生难以排除因果联系之外的其他解释,如大学生学业成就与自尊的关系,我们既无法确定二者之间的方向性,也无法排除二者之间除了因果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
既然一些心理现象无法以因果关系来描述,那么,可否定义另外一种区别于因果关系的关系并通过中介效应分析来描述呢?有没有可能通过新的关系类别来描述诸如一因多果、多因一果、自由因、目的因、偶然事件、随机结果等变量之间不确定、不对应的情况呢?但如果采用新的关系类别,那么,中介效应分析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就不证自明了。有研究以准则代替定义的方式将满足准则(1)与(2)的关系定义为“影响关系”,以指称新的关系类别——“有方向性的共变关系”。但此定义中的方向性实则暗含了因果方向而陷入了循环论证:如果证明“影响关系包含因果关系”,则需要“因果关系有方向”这一论据,而“因果关系有方向”又要借助“影响关系包含因果关系”来证明。该研究指出“影响关系可以理解为因果关系的扩张(即广义的因果关系)”——倘若如此,何须引入“影响关系”?因为此处所说的广义的因果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弱因果关系。该研究同时指出:“但不能将影响等同于因果……对同一个影响关系,不同的研究结果接近因果关系的程度可能不同。” 既然如此,中介效应分析到底能确证什么关系?另有研究则指出因果意涵有多个维度,因果证据也不是全或无,应该将影响关系定义为预测关系,没有必要在心理学中引入影响关系。引入影响关系的确没有必要,但我们也需要追问,预测关系的引入是必要的吗?凡是显著的相关关系都可以实现相互预测,又何必引入“预测关系”呢?回到本文的主题,中介效应分析莫非最终只能证明相关关系?当前应用广泛的中介效应分析到底可以论证变量间的什么关系呢?
2.研究设计与数据处理的逻辑缺陷
不论是问卷调查法还是实验法,依赖统计技术的中介效应分析须依赖一系列的强假设,其中最关键的是线性变化和无遗漏变量,但这些统计假设在现实中往往难以实现。线性假设要求因变量的均值随自变量的线性组合变化而变化,且允许存在随机误差项。但心理是一个有能量供应的开放系统,不经过任何检验便预设心理变量均符合线性变化是不符合科学精神的,也难以窥探心理与行为发展互动的深层结构。基于强假设的静态的“效应分解”使得统计概率不能证明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问卷调查便被学者们认定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但同样依赖于统计技术的实验法则被认为可以证明因果关系,只因其可以操纵变量。严格地讲,问卷调查只是因果推理中收集数据资料的一个步骤,如果结合自然取证与严密的逻辑推断,则可以进行逻辑层面的因果关系推理,如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推理。如果所提出的因果顺序在常识上、逻辑上和学理上是合理的,主要的无关变量也得到控制,那么问卷法依然可以进行因果推理。而对基于问卷调查的统计分析而言,“概率语言无法完整地表达因果关系。即使是贝叶斯的条件概率,其中的条件和因果的含义也存在着差异”。因此,无论是单纯的资料收集过程,还是统计分析过程,都无法进行因果关系的确证,需借助于逻辑推断。
基于实验操纵与严密的统计技术的中介效应分析也不一定能探究因果机制。因为“无遗漏变量”这一假设同样难以实现。在中介效应分析中,不可观测的外生变量被称为“干扰项”或“误差项”,虽然不纳入统计模型,却对解释模型中变量的关系有影响作用。在结构方程中,外生变量被视为“背景因素”,这与回归方程中的“残差项”有根本区别。后者是分析过程的副产物,按定义,其与自变量无关联;前者则属于物理现实的一部分(如遗传因素、社会经济条件),是观测数据发生变异的根源。中介效应分析不仅将“背景因素”当作“残差项”处理,而且试图通过随机化进行平衡。但像人格、成长环境这些因素不仅难以随机分配,还极有可能成为潜在的混淆变量。并且,在复杂的心理系统中,变量之间往往会发生交互作用,如果仅仅将这些影响视作残差而不做考虑,只会得到统计上显著的虚假效应。虽然很多研究采用交叉滞后模型(Cross-Lagged Panel Model, CLPM)检验纵向数据中的因果效应,但该方法已被证实存在严重虚假效应而受到批评和质疑,无法提供严格的因果检验。同时,心理学基本不存在等比、等距变量,这使得心理测量缺乏统一的测量单位。正因为如此,中介效应分析在严格界定相关概念(处理模糊变量)并有效控制额外变量方面存在困难。在一些中介效应分析中,对多维度高阶变量的定义和测量往往采用了一维变量的处理方式,这导致测量中出现维度混淆与测量模糊的问题。具体而言,在指定高阶变量的值时,由于对所要测量的维度缺乏明确说明,因此所得出的数据到底在描述对象哪个维度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如关于领导幽默风格的研究,将幽默这个原本多维度的概念试图用“很幽默”“一般”“不幽默”这样单一维度且很模糊的值来描述。事实上,幽默在维度上可以分为语言幽默、肢体幽默等,该研究最终的数值到底测量了哪个维度的数量呢?在缺乏单位和量纲(对所描述心理现象的维度的规定)的情况下,这些逻辑层面的问题,显然不是实验法和中介效应分析所能保障的。那么,心理学因果分析的关键环节在哪里呢?
心理学因果分析的关键在于整个研究设计的内在逻辑,特别是对核心概念进行逻辑界定。这个界定是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讨论的基础。在实证研究中,每一个核心概念都应该被严格界定,因为同一概念在不同的学科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内涵。如“相关关系”虽然是统计学概念,但在应用中常常受到常识的干扰。如要将其应用到心理学中,就须在心理学学科语境下进行界定。心理学界对“相关关系”“因果关系”这类具有极大模糊性(维度多、难量化、特征不确定)、来自其他学科领域又为学界所熟知的概念的内涵未澄清,导致了大量无效的伪量化中介研究。这些伪量化研究,“当未能量化特定无形物时,我们试图为它们找到客观的定量指标……可还原为概率……一些学者急于把社会研究提高到硬科学的地位,或者为了使自己的研究看起来值得尊敬,因而犯了伪量化之罪。那就是,他们运用了看起来像数值函数但实际上不是这种东西的符号,因为它们在数学上不是良定义的……独立‘变量’没被定义:它们就是字母而非概念。我们甚至不知道它们的量纲可能是什么,遑论它们的单位。结果便是,无法保证‘方程’两边具有相同量纲”。这种伪量化研究非但不能促进心理学的发展,反而会进一步加深心理学研究的逻辑混乱。
基于对问卷调查法与实验法在中介效应分析中的效力的分析,就目前的技术,统计概率存在的意义在于,以函数关系的形式描述因果关系(只能描述已被证明存在的因果关系,但不能证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函数关系都能描述因果关系:“有些因果关系可以用函数关系表示,譬如:作用力(f)引起物体加速度(a)的变化可以用函数关系式f=ma表示。但是并不是所有函数关系都表示因果关系,如C=2πR,圆的周长(C)与半径(R)只有函数关系即依存关系,而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函数关系只能描述现象的关系,而不能解释它们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如要证明非客观性的因果关系只能依靠逻辑推断。但心理学中的中介效应研究错将统计概率用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将函数关系视为因果关系,显然没有清晰地认识到统计概率的作用与限度。
(二)中介效应分析的学术价值挑战
基于以上分析,由于心理学研究变量的特征与研究方法的局限性,中介效应分析在因果推理中的效力已经很难得到保证,只能尽量通过随机选取样本、谨慎的变量选择和逻辑界定、准确周密的研究设计来维持。更重要的是,中介效应研究发现的只是关系事实,而不是更高层次的理论。中介效应分析通过数据归纳,将结果经过抽象后从个别上升至一般,并将此视为理论,但这并不能称之为学科意义上的理论。“理论”是指更加概括和抽象的本质关系,而“关系事实”是指经验层面的表层关系。理论旨在发现潜藏在事物内部的原理或形式,而原理是看不见的,无法通过感官获知,只有通过论证才能通达。如牛顿发现万有引力既不是对苹果、冰雹、眼泪这些下落的东西的简单归纳,也不是在“反复出现”这一含义上的“规律”性总结。万有引力不仅要解释物体为何互相吸引,还要解释为什么月亮不会落到地球上来,更要解释卫星的旋转、地球的形状、潮汐运动等看似完全无关的各种现象。但中介效应研究把对事实的描述当作理论,并因此忽略了对事实的解释,仅通过关系描述就直接进行关系预测,并未上升到真正的理论层面。其抽象化的讨论只是多个关系的整合,只回答了“怎么样”,而未回答“为什么”。自变量为什么会带来因变量的变化,为什么中介变量会与二者发生关联,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逻辑层面的解释和说明,也因此无法形成知识体系。当年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第一个发现音调的高度依赖于振动弦的长度,这对哲学和数学思想的未来方向具有重大的决定性意义。但是请注意,具有重大意义的并不是这种事实本身,而是对这种事实的解释。如若毕达哥拉斯把这种发现看成一种孤立的现象,他也只能停留于事实表面而不能将这种经验事实还原为简单的数的比例。
当前的中介效应研究为了追求实证化而过度将心理现象和情景变量化,以便研究结果能符合预期设想:“他们总是告诉我们事实而且也仅仅限于事实。但是他们对经验证据的解释却从一开始起就包含着一个武断的假定——并且当这种理论进一步呈现出一副更加精致和深奥微妙的样子来时,这种武断性就变得越来越明显……每一种理论都成了一张普罗克拉斯蒂的铁床,在这张床上,经验事实被削足适履地塞进某一事先想好了的模式之中。” 中介效应分析的讨论部分既没有触及作为概念的初始结构范畴以及概念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也没有实现对事实的如实描述,这就导致大量研究结果既无法贡献于心理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也很难回应社会现实中的心理问题。
获取高质量的观察数据的困难导致中介效应研究脱离真实生活情景,其研究结果面临着理论与应用的接口悖论。这些研究对环境的过度控制以及取样缺乏普遍性导致研究的外部效度降低,缺乏可推广性。一方面,在现实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相互交织在一起,因而高度理想化的因果模型很难解释复杂的社会现实;另一方面,中介效应研究为了追求客观化,将个体的能动性排除在研究之外,这使得研究的因果同质性与现实对象异质性的矛盾难以调和,因为“人根本没有单一的或同质的存在”。而其他学科,如物理学对实验的控制是基于与研究对象性质的契合性,而不是为了追求形式的科学性。
心理学理论应用到现实生活大致需经历以下过程:通过科学研究得到相关理论,在理论的指导下开展干预行动(如干预思维、干预行为等),进而上升到社会治理层面,最终使理论转化为常识。现有“心理学理论”之所以存在“应用鸿沟”,主要在于心理学领域尚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学科理论与宏观理论,心理学相关研究效度失真或研究价值有限。具体到本文的主题,中介效应研究只是指出了变量间的关系事实,仅仅是对事实的抽象与概括,没有对规律做出更深层次的解释。即使研究结果可以上升至理论层面,也由于研究的碎片化而难成体系,彼此缺乏理论对话的大量零碎研究拼凑不出完整的“人”的形象。通过统计概率得到的非充分必要的、多因多果的弱因果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价值比较有限。“首先,在统计上发现了完全中介,并不意味着对自变量影响因变量的作用渠道的探究就可以终止了。反过来说,有可能存在多个中介,它们在单独的检验中分别都是统计意义上的完全中介,那么完全中介就是一个空洞的术语。其次,如果在统计上发现了部分中介,则意味着至少还有一些中介尚未被当前模型所刻画,那么就意味着当前模型在一定程度上是误设的。因而,部分中介不是一个有价值的结论。” 因为部分中介只能发现部分关系事实,对理论与现实的贡献都很有限。
(三)中介效应分析在心理学知识结构中的价值澄清
虽然实证取向研究在心理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问题在于,科学心理学并不能代表心理学整个学科,其在整个心理学知识体系中仅占一部分,只是经验学科层的一个分支。相应的,中介效应分析与因果关系探究也仅仅是心理学知识结构中很小的一部分而已,如图2所示。发现因果关系固然重要,但科学解释并非全部是因果的。如约束解释、均衡解释、结构模型解释和目的论解释等都是极具代表性的非因果解释理论。并且,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心理学研究在方法论层面呈现出一种明显的悖论:一方面,研究者对大数据统计分析和模型建构的依赖愈发加深,认为通过不断精细化的模型构建便可以“逼近”因果结构;另一方面,这些技术本身却在实践层面显著削弱了因果解释在心理学中的必要性。以预测性能为导向的算法体系能够在缺乏明确因果假设的情况下,对个体心理状态与行为结果实现高度有效的预测,从而使“是否揭示心理过程中的真实因果机制”不再重要。也就是说,人工智能不仅没有强化心理学对因果关系的追求,反而从技术层面结构性地动摇了量化心理学以因果关系为中心的传统学科目标。
心理学研究中,对心理现象的变量化导致了心理现象和行为的平面化,即将不同逻辑层次的心理学概念和现象不自觉地放置于同一逻辑层面,这样就给研究者带来一种假象:任意两个变量,都可以去测量它们之间的关系,而事实并非如此。如某项研究旨在探讨“无法忍受不确定性”与“焦虑”的关系,事实上,这两个概念存在包含关系,即焦虑这个概念就是通过无法忍受不确定性定义的,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概念,它们不属于同一个逻辑层次的概念。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不需要借助复杂的实验设计和统计分析,仅通过语义和逻辑分析即可得出。事实上,将检验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视为心理学学科最终目标并不合适,毕竟所有的学术研究最终都是要建构本学科特有的知识体系,并以此来回应时代所提出的问题,而现有的中介效应分析得到的结果既难以上升至学科理论层面,也难以回应时代所提出的心理问题。那么,到底何为心理学的理论与知识形态呢?
二、中介效应研究的逻辑层次跃迁:从事实至理论
基于前文的分析,中介效应研究发现的只是关系事实,而不是学科层面的理论。那么何种形态的研究结果才算是学科层次的理论,从而实现从经验事实上升至抽象理论的逻辑层次跃迁呢?目前,社会科学中存在两种主要的理论形态:定律与机制。定律观来自卡尔·古斯塔夫·亨佩尔(Carl Gustav Hempel)的覆盖律模型,认为科学解释的实质就是把现象的出现和发生归结于普适定律。机制观则认为科学解释就是要揭示现象背后的因果性和内在机制,阐明它在整个自然图景和层次结构中的地位。那么,心理学存在定律或者机制吗?许多心理学家都认为确实存在心理定律,因为我们所熟知的费希纳-史蒂文森定律及韦伯定律等都是覆盖律观下的理想的心理学理论形式。但问题是,定律并不是心理学最恰当的知识形态,有研究指出自20世纪中叶以后,心理学就再没有出现过心理定律。虽然心理学理论中十分缺乏定律,但却不缺效应,如著名的首因效应与近因效应。但效应算不算定律或者算不算理论呢?部分学者认为,将效应理解成人们正在寻找的隐藏定律是错误的,虽然效应很好地符合了真实的反事实归纳概括,但效应陈述还不是定律,只是有待解释之物,即我们称为现象的东西本身。换句话说,效应所描述的还只停留在经验描述层面。因此,效应发现的只是关系事实,而不是理论。
既然中介效应不是定律(最多算作原位定律),那是否满足机制说呢?目前,关于心理学理论形态问题大多持多元论,即心理学的解释既存在着定律,也存在着执行定律的机制,学科目标之一就是揭示导致现象出现的因果规律及其机制。心理学中机制论式的解释主要存在于与神经科学有关的部分,如正常阅读双路径模型。但是神经活动的证据不一定就能揭示心理活动的因果机制。心理是否是认知神经科学所认为的上向因果关系还有待商榷,且深入到神经元层次以下未必会带来对心理活动额外的见解,其现象也可能是下向因果,即心理现象或活动因果性地导致某一生理活动。然而,中介效应分析通常被视为一种能发现因果机制的方法。但问题是,为何大量中介效应研究并未产生有影响力与解释力的心理学理论呢?到底何种意义上的机制才算作理论呢?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得厘清心理学中的因果机制是何意义上的机制。
同因果关系一样,机制也是一个极其抽象且复杂的概念。学界对因果机制的探讨分布在各个学科领域,在因果机制的定义上也只形成了脆弱的共识,即因果机制是对因果效应的一种解释。如果研究对过程的描述仅仅指向事实表面而不指称深层机制,那么就缺乏解释力。深刻的理论不仅仅告诉我们发生了什么,而且告诉我们是什么使它发生,或者是什么阻止某事发生:它涉及某个因果机制、概率机制或混合机制。为了进一步说明什么样的机制具有深度、明了性或解释力,有学者认为可以区分出三个层次的科学假说:
(1)黑箱、描述性的或现象性的假说,它只回答“它是什么?”这类问题;
(2)灰箱、半现象性的或半透光的假说或理论,它对“它如何运行?”这种问题只给出概略的或表面的答案;
(3)透光箱、机制性的或动力学的假说或理论,它细致地回答“它如何运行?”这类问题。
黑箱层次只涉及外部(可观察)变量,它只停留在现象的描述层面,是严格意义上的现象主义,尚未上升到理论层次。灰箱层次增加了现象的内部状态(或“干预性变量”),但没有根据假说对现象或物的任何机制进行深入描述和解释。只有透光箱层次才细致描述并解释了现象得以产生的内在机制。
在心理学中,属于黑箱层次的成果数不胜数,如行为主义或刺激-反应学习理论。处于灰箱理论层次的也有很多,如信息加工心理学等。基于中介效应分析得出的接近透光箱理论层次的案例则仅停留在生理层面的神经机制,尚未观照到心理机制的解释。但问题在于,如果过分依赖生理学的理论与技术,又会使心理学失去学科同一性和理论自洽,“目前心理学能够提供的堪称心理规律的东西,在去掉前面提到的神经、脑和文化等绚丽包装之后,可拿得出手真正属于自己的东西实在太少了”。既然心理学已经产生了大量的描述现象的命题(即对现象的关系描述),为何很难上升至宏观理论呢?回看物理学,基于本体论预设的对研究对象本质属性的内在规定即量纲保证了变量间的可通约性及逻辑层次。量纲和单位界定了该变量在物理学知识体系中的位置,同时也为论证定律提供了逻辑层面的依据,并且也为微观理论上升到宏观理论提供了逻辑上的可能。也正是如此,物理学诸多微观机制可以推导至宏观规律(如统计力学、解释热力学)。再看生物学,不但没有为了适应物理、化学规律而削足适履,反而从功能性角度建构系统并形成了学科独特的知识结构。如进化论,就不是定律或机制,且无法通过实验和统计来论证。而心理学,从诞生之初便模仿物理学建构了本学科最初的知识形态——定律,之后又转为对因果机制的追寻,既没有基于本体论预设形成对应的量纲和单位,也没有像生物学一样确立自己的学术目标——到底要建构何等意义的知识体系。心理学学科也一直满足于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而不发展新的理论建构路径,致使实际观察到的经验事实不能对理论或假说进行有效的验证或证伪,进而使学科陷入了理论建构困境。
物理学与生物学甚至化学的发展历程表明,科学理论并不存在某种既定的、唯一标准的划界标准和知识形态,是各个具体的学科依据自己独特的学科对象和方法拓展了科学的内涵、边界与知识形态,而不是既有的科学理论形态规定了学科的知识体系。心理学之所以至今未形成完整的理论知识体系,部分原因在于心理学既未建构基本的概念框架(概念的逻辑内涵、量纲与单位),也缺少对学科定位与学科目标的清晰认识。
三、讨论与小结
本文以探讨中介效应分析在因果推理中的效力为核心,旨在进一步追问如此众多的心理学研究成果为何只停留在经验现象描述的水平而无法上升到系统理论高度的问题。中介效应分析借助不断精进的统计技术可以提高研究的实证性,但却难以保证研究的信效度(无法形成高内部效度的理论体系,同时也面临着可重复性危机的信度挑战)。相比单纯分析自变量与因变量关系的同类研究,中介效应分析不仅在方法上有明显的缺陷,而且难以得到更深入的结果。从逻辑上讲,中介效应分析过程涉及的核心概念如因果关系等难以操作,概念的模糊性导致研究结果要么过度推理要么推理不够。根据因果推理准则,所谓影响关系实为弱因果关系,没有必要以其他概念代替指称弱因果关系。而之所以有对“影响关系”的学术争论,在于主流心理学研究过于执着追求科学的形式而认为心理学能像物理学等自然学科一样,可以通过实验操纵得到必然因果,忽略甚至不愿承认心理学只能进行弱因果推理。
在研究方法层面,中介效应分析在因果推理中无效且没必要。因为不论是问卷调查法还是实验法,只要进行严格的自然研究并加以严谨的逻辑推理,完全可以进行数据加逻辑的因果推理,没必要借助复杂的统计技术来增加对研究结果的信心。换句话说,中介分析没有比相关分析或回归分析走得更远。同时,中介效应分析对变量层次的误用、滥用以及对难量化的模糊变量的强行操纵,导致了大量有问题的研究产生。总之,中介效应分析在因果推理中并不具备良好的效力,这与学界存在的质疑与批评之声相互印证。中介效应分析面临的理论与应用的双重挑战表明,效应并非心理学理论与知识的唯一形态,中介效应分析也不是发现因果关系的有效方法。物理学每一次的理论革命都离不开相应的方法论创新,如爱因斯坦的理论推理与高阶统计在物理学中的应用。生物学三次方法论的革命带来了范式的三次转变。而心理学自诞生至今依然局限于借鉴自然学科已经成熟的研究方法,没有研发适合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主观属性的研究方法。
受制于方法论,心理学至今仍未搭建出完善系统的学科体系,学科内部四分五裂,变量之间的关系缺乏逻辑论证,而更多停留在数据驱动的水平上,理论形态也一直模仿其他自然学科。参考生物学,约翰尼斯·冯·于克斯屈尔(Johannes von Uexküll)认为生物学虽然是一门自然科学,应该根据通常的经验方法来发展自身,但另一方面,生物学的思想方法却并不属于物理学或化学那一类的思想方法。正是因为众多生物学家对自身学科的独立性有着清晰且深刻的认识,生物学才会跳出物理学与数学的知识框架,以进化论为理论内核,发现种群是生物生存和进化的基本单位。而心理学却仅仅满足于以经验的方式把发现的各种结果简单“相加”,但这并不是真正的科学洞见。
当下最需要做的,是以目的而不是方法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去发现使研究结果得以分类和系统化的结构:“在复杂的人类生活的转动装置中,我们必须找出使我们的整个思想和意志机器开动起来的隐蔽的传动力。所有这些理论的主要目标是要证明人类本性的统一性和同质性。” 心理学缺少的是一套类似于生物学的首尾一贯的分类系统。生物学及其概念体系的建立已经证明,自然科学和人为创造性的科学假设并不冲突,这是否也从侧面说明“创立一套非自然系统,借用其对自然现象与自然科学进行描述”这一猜想可以实现,从而达到科学发展的目的呢?这样的话,心理学就不应该拒斥心理学“非科学”的一面,而应该借鉴生物学的成功经验,建立一套自己的概念体系。我们或许也可以建立类似于“数”的抽象概念和符号系统,使所有的概念范畴都被一个共同的纽带联结在一起,使心理学概念可以纳入一个协调一致的逻辑框架中。亦可以借鉴人文科学是如何处理心理复杂性的,强调人的主体性以增加对人性的理解,合理处理人的主体性与三维时间(过去、现在、未来)的冲突,进而帮助解决心理学的时间困境。
总之,心理学应以目的为中心,走出唯方法论的误区,以研究对象的独特性为基石,重新审视学科目标,进而发展极具学科独特性的方法论体系。如此,心理学才能获得学科独立性。
[原文刊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2期,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