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帅,上海政法学院
来源:《当代亚太》2026年第2期
多利益攸关方在粮食安全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治理经验,对解决全球粮食安全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同多利益攸关方参与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有效性存在差异。过程和结果是衡量机制有效性的两个重要标准,二者缺一不可。本文认为,为兼顾过程和结果两个因素,应从多利益攸关方是否达成了各方均认同并实施的粮农协议、多利益攸关方是否解决了粮食安全问题等两方面衡量多利益攸关方参与粮食安全治理的有效性。其中,是否达成了各方均认同并实施的粮农协议体现了各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协调,是否解决了粮食安全问题反映了多利益攸关方的治理结果。然而,这两条标准并不是完全依赖关系。尽管从否定逻辑看,没有多利益攸关方粮食安全合作共识的达成,就无法采取集体行动解决粮食安全问题,但二者之间的这种关系推导并不符合肯定逻辑。换言之,即便多利益攸关方达成且实施了粮食安全合作协议,也不代表目标群体的粮食安全状况就能得到改善。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条标准,多利益攸关方参与粮食安全治理才能达到最有效的状态,否则,有效性将被弱化。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上述第一条标准中提到的认同并实施粮食安全协议的各方,不仅指多利益攸关方内部的伙伴,还指多利益攸关方之外的行为体。这是因为,后者属于“局外人”,能够从旁观者的立场看待协议的有效性。如果多利益攸关方达成的粮农协议能够获得其他行为体的承认,则益于粮食安全问题的解决。反之,多利益攸关方参与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有效性将面临挑战。第二条标准中提到的改善粮食安全状况,主要是从微观层面加以考察,即重点指一国国民的粮食安全状况是否得到有效改善。
参照粮食安全和营养高级别专家组对多利益攸关方参与全球粮食安全治理有效性的考察,综合过程有效和结果有效两方面认为,权力分配和资源筹措是影响多利益攸关方参与全球粮食安全治理有效性的核心因素。权力分配越公平,多利益攸关方参与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有效性越高;资源筹措能力越强,多利益攸关方参与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有效性越高。当多利益攸关方兼具这两个因素时,其参与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有效性最高;当只具备其中一个因素时,多利益攸关方参与全球粮食安全治理部分有效;当两个因素都不具备时,其参与全球粮食安全治理无效。
首先,在多利益攸关方的权力分配方面,多利益攸关方中各行为体在全球粮食安全治理中发挥实质作用的权力主要包括决定性权力、结构性权力和话语性权力三个方面。其中,决定性权力主要指各行为体对多利益攸关方治理规则、 政策和协议的决策能力;结构性权力主要指各行为体借助在多利益攸关方内部的位置对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施加影响的能力;话语性权力主要指各行为体在多利益攸关方治理中提出相关议题以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权力分配均衡的多利益攸关方,益于推动决定性权力、结构性权力和话语性权力的融合,促使处于不同位置的利益攸关方都能参与粮食安全治理并确保其粮食安全诉求能够被各方听到,从而做出有利于保障各方利益的决议。此类多利益攸关方通常具备自反性、问责、透明性和包容性等四个主要特质。相比之下,在权力分配相对失衡的多利益攸关方内部,决定性权力、结构性权力和话语性权力集中在少数行为体手中,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果是少数行为体意志的体现,导致其他行为体的利益被忽视,从而弱化治理的有效性。权力分配与多利益攸关方粮食安全治理有效性的因果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权力分配均衡能有效协调各行为体的利益需求。其二,权力分配均衡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多行为体参与。
其次,在多利益攸关方的资源筹措方面,物质资源的筹措能力直接影响着其参与粮食安全治理的绩效。多利益攸关方粮食安全治理所需资金主要来自利益攸关方。不管多利益攸关方以何种出资方式参与粮食安全治理,资源筹措能力都受到多利益攸关方的规模和正规化程度等两个变量的影响,二者与多利益攸关方的资源筹措能力均呈正相关性。一方面,多利益攸关方的规模越大,其资源筹措能力越强。多利益攸关方的规模主要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来衡量。“横向”代表多利益攸关方的“广度”。即在多利益攸关方内部,利益攸关方代表是否多元。构成多利益攸关方的行为体越多元,多利益攸关方的“横向”规模越大。“纵向”代表多利益攸关方的“深度”,即在多利益攸关方内部,是否包括物力较为雄厚的利益攸关方。多利益攸关方中物力雄厚的利益攸关方越多,多利益攸关方的“纵向”规模越大。另一方面,多利益攸关方正规化程度越高,其资源筹措能力越强。多利益攸关方正规化程度主要从机构设置和标准制定两方面判断。机构设置是指多利益攸关方设立了资金管理部门和资金监管部门,前者负责资金拨付,后者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标准制定是指多利益攸关方在投资条件、资金用途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多利益攸关方的正规化程度反映了多利益攸关方对已获资源的重视和对未获资源的期望,这种关注和期许能够内化成资源筹措的动力,促使多利益攸关方实现资源筹措的可持续。综上所述,多利益攸关方的规模越大、正规化程度越高,资源筹措能力越强。二者缺失其一,都会影响多利益攸关方的资源筹措能力。
权力分配和资源筹措作为影响多利益攸关方参与全球粮食安全治理有效性的两个核心因素,二者之间也有内在联系。一是权力分配是资源筹措的前提。权力分配均衡促使各行为体之间相互监督,将多利益攸关方共同筹措的资源运用到粮食安全治理中,防止个别行为体将资源据为己有,满足私欲。二是资源筹措是权力分配的保障。多利益攸关方资源筹措能力强意味着在参与全球粮食安全治理中有更充足的物质支撑,能够确保各行为体更有效的行使权力。
为验证文章所提出的观点,选取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计划和粮食安全与营养新联盟作为案例,对其参与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有效性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计划的权力分配较为公平,且具备较强的资源筹措能力,因而达成了各方均接受并实施的协议,有效改善了对象国民众的粮食安全状况。粮食安全与营养新联盟的权力分配有失公平,资源筹措能力因正规化程度低而被弱化,致使粮食安全与营养新联盟未达成各方均认可和实施的协议,对象国民众的粮食安全问题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案例研究的结果验证了本文的核心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