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远:NGO组织网络的成员参与和权力分配的结构分析

——以“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为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39 次 更新时间:2009-03-24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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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远  

一、问题的提出和理论选择

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是转型中的中国,并在转型期形成了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NGO以促进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转型时期形成的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环境,让在襁褓中的习惯于“单打独斗”的中国NGO逐渐意识到:只有通过协作和合作,才能有效的解决社会的各种矛盾,才能促进NGO自身的发展。而NGO组织网络则是这种合作的方式之一。

“网络”一词源于电的系统,是指由若干元件组成的、用来使电信号按一定要求传输的电路或者电路的一部分[2]。但“网络”为人所共知,却是由于计算机技术的进步、Internet的出现以及社会生活的多元化的发展,“网络”已经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描述组织、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在本文中,“NGO组织网络”定义为:由两家以上NGO与一些个人为了更好的开展在某一领域的合作,共同形成的具有一定组织架构的组织形态。在这样的组织网络中,NGO作为一名成员与其它个人成员共同承担组织网络的权利和义务,支持组织网络的发展。因而,“NGO组织网络”本身就是NGO的一种特殊形态,但与一般的NGO不同,其成员除个人成员之外,也有其他NGO作为其组织成员。成员的复杂性必然导致关系的复杂性,成员NGO一方面需要积极获取资源获得自身的发展,同时也需要承担所参加的网络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处理好与其它网络成员的相互关系,兼顾 “NGO组织网络”的发展;而“NGO组织网络”作为NGO,也需要处理好组织与成员、组织与受益者、组织与捐赠者等多方关系,同时也需要维护组织本身与成员NGO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组织成员内部关系的复杂性,是“NGO组织网络”作为NGO的突出特点。

基于上述定义,我们发现中国的NGO组织网络形态是非常丰富的,如国务院审批的登记社团网络(如妇联)、民促会“孵化器”型网络、自下而上形成的交流合作网络(如“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社团联合会/社团联盟、“慧灵”连锁服务机构、论坛等。这也反映出中国NGO组织网络的多样化特征,不同的网络存在不同的差异。而在中国对NGO组织网络的研究进展非常有限,故本文希望对一个NGO组织网络个案的剖析,探讨NGO和个人在NGO组织网络合作中的权力分配问题。

本文选取了众多NGO组织网络中的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下文称为“反家暴网络”)加以研究。通过对“反家暴网络”的剖析,本文希望在描述“反家暴网络”的权力结构变迁的基础上探寻影响权力分配的决定性因素,并分析中国NGO发展的共性问题。

在分析过程中,本文选择了资源依赖理论。资源依赖理论认为:没有一个组织是自给自足的,组织如果要生存都必不可少地需要和外界环境进行交换,获取自身生存所需的必不可少的资源。而资源的交换影响了权力的分配,掌握了核心资源的成员将掌握与其它成员关系中的主导权力。进一步分析,在一个由多家组织构成的网络中,掌握了核心资源的成员将能够主导与其它成员的关系,从而主导了网络组织的发展方向。

二、“反家暴网络”的权力结构及变迁

1、“反家暴网络”的建立与第一期(2000.6-2003.8)

“反家暴网络”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由主要来自北京的妇女领域专家(学院专家、妇女类传媒等)、草根NGO(如“红枫”、北大妇女法律研究服务中心、妇女传媒网络等)建立的。其最初的组织架构是由十五个分项目逻辑统合成的大项目,因而组织架构是按照项目运作的方式建立的[3]。其中个案研究(“红枫”)、新闻媒体(妇女传媒监测网络)、法律援助(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和社会性别培训(京津社会性别培训小组)是由专门的草根NGO承担,而其余分项目,都是项目负责人召集相关的人员(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单位的领导、同事、同领域工作人员等)形成项目小组的运作模式。

在26名分项目负责人中,除4名专职NGO的工作人员和1名“反家暴网络”工作人员外[4],其余21名全部来自于中华女子学院、社科院法学所、中国妇女报等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其中分别有8人和4人在京津社会性别培训小组、妇女传媒监测网络这样的草根NGO参与工作。

为了方便项目的管理,分项目负责人中又推选出了项目管理委员会(后文简称“管委会”)负责网络的决策和分项目的监督、协调工作。在前后在管委会任职的9名成员中,有1名成员领导的NGO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参加了“反家暴网络”的项目,其余8成员尽管在NGO中兼职或者全职工作,但均以个人的身份加入网络工作中。因此,管委会的成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会代表各自的机构发声,而更多的是以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来阐明自己的态度和想法。

同时,在“反家暴网络”在项目第一期中,吸纳了近50个以妇联为主的组织成员,同时也有大量来自学术机构、媒体、其他NGO的个人成员。由于“反家暴网络”的项目性质,非项目执行者只能以每年的网络成员大会为主要形式参与“反家暴网络”的各项工作;而在项目负责人和管委会承担了大部分项目执行、管理的责任的情况下,不参与网络分项目的成员只是获得了知情权、监督权,而没有决策权、执行管理权等其他重要权力。网络成员大会的意义也局限于在工作的交流,以及对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

图1 “反家暴网络”第一期项目结构图

根据上述分析,“反家暴网络”尽管吸纳了组织成员,但在管理上,仍然是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媒体工作者或者知名NGO领导人等社会精英领导该网络的发展,而其他的成员对网络的发展、组织建设的贡献不多。因而,“反家暴网络”的第一期,是一个社会精英主导、草根NGO参与领导、大量个人成员和组织成员参与的NGO组织网络。

如果我们将“反家暴网络”的权力结构分化为三层:核心权力(整个网络的决策管理权)、次级权力(分项目的管理权)、外围权力(知情权、参与权等)。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反家暴网络”尽管吸纳了大量个人、组织成员,但在管理上,仍然是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媒体工作者或者知名NGO领导人等社会精英领导该网络的发展,而其他的成员对“反家暴网络”的发展、组织建设的贡献不多。因而,“反家暴网络”的初始阶段,是一个社会精英主导、草根NGO参与领导、大量个人成员和组织成员参与的NGO网络。

图2 “反家暴网络”第一期权力结构图

2、“反家暴网络”第二期(2003.8-2006.5)

在项目上“反家暴网络”第二期进行了缩减[5],“红枫”和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不再承担分项目,只是选择性参加“反家暴网络”的其它活动,其它项目保持不变。在“反家暴网络”理事会的联系下,荷兰NOVIB分别资助湖南长沙、湖北孝感、辽宁省三地妇联在当地开展一些反对家庭暴力的项目,“反家暴网络”受资助方委托承担三个京外分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图3 “反家暴网络”第二期项目结构图

而在分项目的负责人上,15名分项目负责人中11名来自大学或者研究机构,另有2名媒体工作者,2名NGO专职人员(分别来自丰台医学会、北京妇联,后者同时负责农村社区干预和城市社区干预两个分项目),官办NGO的参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强。

同时,为了更好的朝向一个组织发展,“反家暴网络”在第二期建立了理事会制度和中心主任制度。理事会是“反家暴网络”的核心,对网络的工作、人事和财务有监督权力,参与制定和完成网络长期的战略规划,决定着网络的发展方向。在前后8名理事会成员中,有5人来自原管委会,3名新成员分别来自中国妇女报(同时是妇女传媒监测网络、京津社会性别培训小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而在理事会成员中,已经没有了草根NGO的影子。

“反家暴网络”第二期也曾聘请原管委会的一名成员担任主任,在其辞职后,理事会又招聘了一位从事媒体工作的网络成员任中心主任。但新建立的执行层并没有足够的项目执行经验,很多执行工作仍请教理事会中的“元老”,对理事会存在依赖。

对于其它网络成员而言,网络成员大会仍是其参与网络事务的主要途径。在实际的操作中,网络成员大会尽管具有一定的讨论网络事务的功能,但由于时间和成员能力的限制,网络成员参与程度与社会精英相比要有限。

同时,“反家暴网络”开始对未来的发展进行战略规划,除理事会成员、分项目负责人参与战略规划会议外,也邀请了部分京外成员(如三个京外分项目妇联的负责人)参与,进一步加深了组织成员对网络的管理。

可见,在“反家暴网络”第二期,草根NGO的参与程度随着2家组织的退出减弱了,而妇联等官办NGO的参与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强,但这并没有改变社会精英对“反家暴网络”的领导地位。

图4 “反家暴网络”第二期权力结构图

如果仍用核心权力、次级权力、外围权力来描述“反家暴网络”的权力分配情况的话,可以得到“反家暴网络”网络第二期的权力分配结构图。

3、“反家暴网络”权力动态变化

根据前述的分析,“反家暴网络”主要网络成员权力分配的发生了变化:社会精英参与了网络的筹备,并且在两期项目中均是分项目负责人、网络管理层的主力。草根NGO参与了筹备工作,并在第一期承担了一些分项目,也曾参与到管委会的工作;但该代表不久便离开了管委会,并且随着分项目的结束,草根NGO逐步趋于边缘化。妇联等官办NGO并没有参与网络的筹备,但在“反家暴网络”一期中,吸纳了大量的妇联等官办NGO,也吸收北京妇联的成员参与某个分项目的管理;而在第二期,不仅有了三个妇联的京外分项目,官办NGO参与京内分项目的管理也得到增强,部分京外的妇联成员甚至参加了网络的战略规划会议,她们的参与性得到增强。

因此,发展到目前,“反家暴网络”的核心权力、次级权力一直为社会精英所掌握,并逐步吸纳部分妇联等官办NGO参与;而作为发起者的草根NGO则被边缘化了,远离最核心的前两层权力,目前只是和大多数成员一样享有最外层的权力。

图5 “反家暴网络”权力分配动态变化图

三、“反家暴网络”的权力结构成因分析

根据资源依赖理论,“反家暴网络”的权力分配及变迁并不是偶然的,和不同类型成员的资源占有情况有很大的关系。

1、重要类型成员资源占有情况

(1)妇联为代表的官办NGO

各级妇联的经费由政府划拨,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编制。而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背景下,政府划拨的经费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组织的需求,各级妇联开始通过吸纳项目来解决经费问题。同时,妇联的编制限制,使之工作人员相对有限,并且不同层级妇联的人员数量呈现的倒金字塔结构,也造成了基层妇联工作者的任务繁重、“通而不专”的现象。

但作为八大人民团体之一的妇联,比其他组织更方便接触政府其他的部门,与政府建立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利用行政力量推动工作的开展。而它在中国政治史上特殊的地位,也使妇联天生的具有“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其工作容易获得政府等部门的认同与认可。

概言之,与政府的沟通便利是妇联的优势,而资金和工作人员专业性不足限制了妇联的发展;而这也是很多官办NGO的现状。

(2)草根NGO

考虑到妇女传媒监测网络、京津社会性别培训小组均是松散的NGO,其中多个核心成员以个人身份参与网络管理工作,因而这两家NGO不能以组织身份参与网络事务管理,因此,本文只分析“红枫”、北大妇女法律研究服务中心两家组织的资源情况。

两家NGO均是中国的第一代NGO,成立时间均在10年以上,并拥有大量的专业人士从事妇女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资金上,其他组织的资助是两家组织获取资金的主要来源,尽管资金丰厚程度不同,资金问题始终是其保持关注的重要问题。同时,作为在国内外知名的NGO,两家组织都和国内外民间和政府组织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并在与国内外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和个人的大量合作中,受到了广泛的认可。因而,对于这两家组织而言,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国内外政府和组织的认可是其宝贵的资源,资金问题是他们保持持续关注的问题。

(3)社会精英

“反家暴网络”中的社会精英,都是以个人身份加入网络的,她们多是中华女子学院、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学者以及中国妇女报的资深记者、编辑,其本职工作本身就与妇女领域密不可分,在工作中积累了很多的经验。并且其中多人在妇女传媒监测网络、京津社会性别培训小组中学习了更多的妇女工作知识,培养了工作技能。另外也有在国际NGO工作的人员,她不仅熟悉国内外妇女领域的工作,对国内外相关领域NGO的动向、NGO的运作方式也有一定的了解。另外,这些社会精英所属的工作单位也多为体制内的一部分,在工作中不可避免的和相关的国家各个机关建立一定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联系;她们又可以通过各种组织的活动、研讨会,接触很多同领域的民间工作者、专家学者以及国外的资助机构,建立了良好的社会关系,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资本。

但与妇联、草根NGO相比,社会精英并没有通过一个结构性很强的组织整合起来,因而也并不具有活动经费,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源,不能依托一个组织单独开展项目、探索反家暴的干预模式——她们所缺乏的,是“组织”资源。

2、“反家暴网络”的形成与权力分配

“反家暴网络”的形成,是不同类型网络成员资源整合的过程。妇联既可以借助这样的平台获得培训、学习的机会,吸取其他机关部门、组织的参与反家暴的经验,提升自身的专业性,也可以接触更多的资助方,寻找资金支持。而本案例所涉及的2家草根NGO是具有一定资源积累的知名NGO,尽管资金资源丰厚程度不一,但相对于其他NGO而言有更多的能力获取资金资源。在网络第一期能够获得资金开展项目,因此它们与网络的关系就紧密;而进入第二期分项目缩减,网络提供的资源对它们不再有足够的吸引力,因而她们转而通过其他的途径获取资金资源、开展自身的项目,而在网络中逐步边缘化,具体表现为不再过多的关注网络的事务,只是参与自身感兴趣的活动。网络中的另外一支力量--社会精英与前两者不同,尽管她们也可以在网络中获得知识、能力以及社会参与感,但她们更需要一个平台来开展活动、探索方法、输出自己的知识和经验,进而推动中国反对家庭暴力事业的开展,“反家暴网络”恰恰是提供给她们“组织”这种资源。因而,“反家暴网络”中的社会精英,对其他成员的依赖是有限的,他们所关注的是“网络”这个实体本身。

如果说对资源的依赖导致不同类型的成员聚合形成“反家暴网络”的话,那该网络的权力分配也与不同类型的成员资源稀缺性有重要的关系。草根NGO在“反家暴网络”中无法进一步得到资金资源,必然会远离权力的中心;该网络的核心权力只能在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精英、妇联等官办NGO两类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而这两类成员,也能够在资源上得到很好的契合:妇联等官办NGO需要社会精英所掌握的知识、技能以及大量的社会关系,而社会精英则需要在开展项目推动全国反家暴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得到妇联和政府的支持,也只有借助妇联和政府的力量才能推动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妇联等官办NGO与社会精英之间的关系博弈中,妇联的组织结构性强、依附政府组织并且数量众多,而社会精英的组织性弱、灵活度高,这就导致社会精英寻找一家合作的妇联的成本要大大低于妇联寻找肯与之合作的社会精英,而这些妇女领域的专家、社会工作者等社会精英掌握的知识、经验、技能等是妇联亟需的资源,因而她们虽然不具有组织这种特殊的资源,但却能够掌握与妇联关系的主动性,因而“反家暴网络”的权力也由她们所掌控。而妇联的等官办NGO的项目参与性增强、参加战略规划会议参与设计“反家暴网络”未来的发展等现象也表明,妇联等官办NGO提供的政府资源也并没有被忽视,它们可以让这个民间形成的组织网络受到更多的官方认可,也可以在今后网络的发展中不断的带入政府资源提高网络的政治资源动员能力。因此,尽管社会精英从始至终掌握这个网络的核心权力与次级权力,但仍需要吸纳妇联等官办NGO分享网络的次级权力,并通过“非正规”途径接近核心权力,从而促成了“反家暴网络”的主要权力、次要权力的进一步分化,并最终形成了社会精英主导、妇联等官办NGO参与的“反家暴网络”特殊的权力分配结构。

表1 “反家暴网络”主要类型成员的资源获取与行为选择总汇表

注:*表示不同的草根NGO面临的资金情况不一,对资金的需求急切度有差异。

四、结论

本文以“反家暴网络”为个案,概述了该网络在发展过程中的权力分配的动态变化。在该网络中,妇联等官办NGO、草根NGO、社会精英三类主要的网络成员资源占有情况不同,不同成员之间资源的共享与整合促成了“反家暴网络”的诞生。但网络所提供的资源是有限的,草根NGO不能持续的获得重要的资金资源,因而逐步的在网络中边缘化;网络的主要权力由社会精英与妇联等官办NGO掌握。而在后两者的博弈中,社会精英掌握了专业知识、技能等垄断性资源,因而在权力分配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官办NGO的政府资源也让以妇联为代表的官办NGO能够参与到权力分配的过程中。

这一案例的分析表明,NGO作为一个组织,仍然符合理性假设,在自身没有足够成熟的情况下,不会投入太多的精力进行更高一个层次的组织建设,舍弃自身的组织利益而为其他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因而,在参与NGO组织网络建设这一问题上,“组织”至少还没有成为中国NGO可以凭借的核心力量,在“反家暴网络”并没有形成对社会精英力量制衡的优势,反而使之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考虑下,在自身发展与网络建设之间做出抉择。

而各级妇联本身就自成网络,它们又与“大妇女工作系统”下的中国妇女报、中华女子学院等单位实现资源共享。但这个工作系统下的成员又跳出这个现有的网络加入到“反家暴网络”当中,这折射出在原有网络中各层级妇联成员所面临问题的相似性以及该网络动员资源的能力有限性;在这个网络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就促使这个工作系统下的成员加入新的“反家暴网络”寻找资源寻求发展。进一步拓展,诸如妇联的人民团体所形成的层级网络,其意义更多的在于信息的上传下达,而不能提供必要的资源满足自身组织发展。

因而,一个NGO组织网络的成功,资源的匹配与共享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尤其是对目前中国可供NGO使用的资源并不充裕、NGO自身获取资源的能力并不雄厚的情况下,能够借助多个个人、组织形成的网络平台实现资源的互通有无、资源共享、能力促进等目标,是对NGO有足够的吸引力的;而这也是一家NGO组织网络能够成功的前提:只有当多类型的成员能够在网络中获得促进自身发展的资源时,才能够积极地参与到网络的事务中,推动NGO组织网络的发展;当资源并不匹配时,NGO成员就会逐步的疏远网络,这也必然削弱NGO组织网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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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宋志远,北京市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研究人员。

[2]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1月第二版,1990年2月第108次印刷。

[3] 具体项目参见图1。

[4] 2家草根NGO的负责人、1家国际NGO的工作人员、1家官办NGO的工作人员。

[5] 第二期停止进行的分项目为:家庭暴力问卷调查(包括现状调查和司法调查)、个案研究、口述实录、培训教材、国内/国际研讨会、法律援助等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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