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内卷式”竞争是对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及行业生态的损害。向内搜寻发现弱者和短板并挤压弱者和短板是内卷的基本形式。市场竞争约束的异变与市场外矫正的偏失,使内卷行为从个体扩散至行业。应对内卷应强化竞争伦理保障与监管矫正。反对挤压劳动基准,加固劳动伦理保护短板,保障竞争起点公平;以合标准性与负担公平性为重点,强化企业间竞争规则的公平适用与越界行为的矫正,保障市场竞争过程公平。在竞争外关联层面,划定资本参与价格竞争的限度,引导资本竞争向善,优化公平竞争审查约束,切断企业内卷与地方政府内卷的关联性。为有效治理“内卷式”竞争,应在立法上明确内卷行为与正当竞争的边界,以为竞争执法提供基准,筑牢保障与公平的底线;在竞争政策上调整竞争激励措施,以引导经营者从向内挤压转为向上的创新与价值竞争。
作者:石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6期
本文载《社会科学文摘》2026年第3期
在市场竞争领域,“内卷式”竞争成为一种亟须整治的“竞争行为”,然而,内卷的竞争法属性并不明确。内卷与低价竞争高度关联,但降价竞争无疑是经营者最为常用的市场竞争方式,内卷又多会被总结为“资源有限性”“供过于求”的产物,多有主张扩大需求、减少供给,以化解内卷的观点。但稀缺性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永恒主题,如果竞争机制健全,供过于求问题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可实现正向淘汰,并不必然导致行业内卷;找出内卷背后的竞争机制因由或更为重要。总而言之,探明内卷的规范内涵、生成机理,厘清其与正当竞争的边界,并据此匹配相应的法律制度是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必要路径。
“内卷”的市场竞争面相
(一)“内卷”的竞争特质
在形式外观上,内卷具有竞争的若干特质。(1)在竞争对象维度上,内卷着眼于存量资源争夺,具有零和博弈特性。(2)在竞争形式上,内卷多表现为同质化低价竞争。经营者与竞争对手所经营产品功能相似,质量无差异。(3)从竞争者的主观态度方面,内卷使竞争者“不得不”被动遵循游戏规则。一旦内卷引擎启动,经营者面临“参与(或可维持)—不参与(淘汰出局)”的二元约束,只能选择“饮鸩止渴”。
不可否认,竞争法上的“正当竞争”同样存在存量竞争、同质化低价竞争等形式,内卷的不同在于:一是内卷行为所依凭之“优势”并不是通过自身技术进步,或依靠产品创新等正当方式获得;二是“内卷式”竞争行为的损害对象指向行业整体。一般竞争行为的结果对行业整体之影响通常是良性的,内卷则与之相反,对行业整体的损害具有必然性。
(二)“内卷”的竞争损害
其一,内卷扭曲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机制。优胜劣汰是良性竞争的结果,但内卷之竞争会使优质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引发逆向选择。其二,内卷倒逼经济效率之作用有限。内卷极致挤压行业盈利空间,削弱行业竞争力,抑制创新。内卷的低价压力会传导至上下游产业链,形成对供应链中中小经营者的利润挤压和风险转嫁。其三,内卷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一方面,“内卷式”竞争往往与假冒伪劣、低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相伴而生,直接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严重的还会危害公共安全。另一方面,消费者收入影响市场竞争,消费者收入受企业经营状况影响。内卷对行业整体与经济循环造成的恶果,最终仍由消费者承受。“内卷式”竞争之恶非因其竞争的低层次性,而在于其对竞争的损害性。
市场竞争的“内卷化”演生:生成机理与行为指征
(一)竞争源头向内
竞争具有方向性。既有矛头向上、向外的创新竞争与价值竞争;也有矛头向下、向内的挤压竞争。前者追求向外拓展;后者则是向内挤压,是一种存量、同质化、低质化竞争方式。
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经营者会更多地选择向内收缩、风险规避。作为经济人,经营者逐利并无不妥,合理的存量资源争夺并不具有可责难性。而真正需要关注的是,不同于向外拓展或创新带来的因规范滞后而获得的制度红利,向内挤压通常可能触碰到规范红线,以及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二)竞争约束与群体卷入
向内挤压之压力从个体向行业整体的传导过程中,数字化的市场条件提供了外在辅助。首先,市场价格的透明能在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强大的“同侪压力”。为了在竞争中不落下风,经营者必须向竞争者看齐。其次,消费者“转换成本”降低。当转换成本较低时,经营者可以采取略低的价格、略高的质量或者“诱人”的广告来吸引消费者。数字化在促使市场变得透明情况下,消费者的转换成本也得以降低。再次,数字化在突破物理边界限制、扩展市场范围的同时也导致市场容量缩减,使原本存在于数字经济的“赢者通吃”效应向实体经济领域蔓延。经营者对竞争对手向内拓展所获得的竞争优势不能无视。
数字市场条件客观上推动了外部竞争者的“竞争约束”转化成“卷入”,使个体理性转化成集体的非理性。
(三)行为失范与“内卷”形成
竞争规则的偏失是竞争内卷演变的制度因由,通过对“内卷式”竞争所存在的典型行为指征的解构分析可以管窥。
行为指征一:低于成本价竞争及其维持可能。价廉是竞争的主要方式,内卷中的价廉通常突破成本底线,且具有持续性。维持因素包括:一是外力凭借。资本更着眼于规模增长,致力于资本市场估值扩大,相对忽略短期成本。“资本+竞争”之形式使经营者低价竞争活动得以维持。资本介入对实体行业竞争秩序的影响,相对来说未获得监管足够的关注。二是牺牲质量标准。在同等价格下如果有经营者降低产品质量,以次充好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这样低质产品便获得相对其他正常产品的竞争优势,形成对诚信企业生存空间的挤压。监管层面对“牺牲质量维度”行为的规范存在不足。三是滥用优势地位挤压其他经营者。表现形式是经营者利用体量或技术优势要求供应链上下游经营者低价供给产品,“慷他人之慨”。对此的规范回应相对滞后。
行为指征二:短板挤压及其实施可能。竞争具有发现功能,竞争者会在竞争压力下不断发现竞争要素之短板:寻找行业生态系统中的弱者与弱点,利用规范缺漏,实施内部挤压以获取竞争优势。一是向规范基准挤压。挤压规范标准反映出市场监管的公平执法机制问题。面对一些经营者对服务标准的规避,监管的基本模式是“被动式—运动式”。监管对投诉问题进行个案处理,对其他未投诉问题选择性忽视。“被动式—运动式”模式在客观上促进了内卷形成。二是向企业内弱势群体挤压。劳动者是诸多竞争要素中的短板,最容易在竞争中成为挤压对象。实践中,向内挤压劳动者是一些行业的典型指征,这不单表现为“减员不减量”的用人理念,还表现为利用算法等技术手段规避劳动关系,减少劳动者基本保障,加强劳动监控等。
综上,行为逻辑呈现的市场竞争“内卷化”是短板搜寻与挤压行为,在竞争压力下,经营者选择向内找寻制度保障短板或监管缺漏,以此进行“效率或优势挖掘”。
市场竞争“内卷化”的理论根源
鼓励市场竞争背后的“正义逻辑及其规范机理”是检视竞争行为正当性的理论标准,也揭示出内卷对竞争机制的扭曲所在。
(一)竞争的正义盲区
对弱者之态度是正义判断的重要标准。劳动者剩余价值被剥削一直是马克思批评资本主义竞争不道德的重要论据。罗尔斯的正义论也包含了以“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为确定最起码社会标准的准则。尽管哈耶克强烈反对社会/分配正义,但他并不反对并多次强调现代政府有必要建立起一个最起码的生存安全网。对弱势群体的底线安全保障构成正义的重要内容。
对于社会正义,有效的制度安排与实施保障从来都是正义实现的当然之法。市场正义虽强调自由与竞争下的秩序自发,但自发秩序的形成离不开一个强而有力的法治后盾;法治通过对个人行为进行规范,协助自发秩序稳健运行,在其运作不良时采取矫正行动。有益的竞争环境是竞争正义实现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竞争正义不能忽视底线安全与竞争环境保障。前者旨在为竞争生态中的弱势者提供安全保障,确保竞争伦理底线不被冲击。后者旨在为竞争提供公平的竞争制度环境,确保竞争过程公平,使竞争者不因其不正当行为取得竞争优势。
(二)“内卷”对竞争正义的背离
首先,伦理底线被突破。面对竞争压力,势必有经营者会在竞争中发现并利用规范缺漏,通过“挤压弱者”“转移负担”“暗降标准”“下探伦理底线”等方法获得竞争优势。“发现短板—挤压短板”是内卷的基本样态。内卷行为与正当竞争的区分也可从“未有真实实力、实施短板挤压、获得竞争优势”三个方面讨论。
其次,矫正正义不足。规范与制度缺漏不可避免,身处实践一线的经营者发现规范漏洞也实属必然。在这一过程中,若“始作俑者”之行为能得到及时约束,就不会实现从个体到整体的“传染”。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保障不足是内卷形成的助力条件。
综上,内卷形成的理论根源是竞争不公平问题,对竞争生态中的底线安全与公平竞争环境保障不足是内卷形成的制度原因。
竞争“内卷化”的监管能动化纾解
竞争法虽具有谦抑性,但并不能否定积极执法。监管维度的谦抑与包容审慎主要针对“事实创新—法律未及明确”领域,与内卷的“弱者压榨—短板挤压行为”南辕北辙;谦抑之基础是市场自发调节机制仍然有效,“内卷式”竞争形成则表明存在市场约束机制失效因素。因此,对内卷行为的法律因应之道,不是保持谦抑、放松监管,而是如何有所作为。
(一)竞争基线同等之保障
确保竞争基线一致是实现竞争过程公平的程序要义,也是消除内部短板,防止竞争矛头向内挤压的制度重点。
1. 伦理底线公平。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和中小经营者权益,为企业市场竞争提供起点公平。一是用工成本负担公平。用工成本涉及公平竞争,竞争法在市场维度的规制补正不可或缺,也具有可行性:劳动伦理与商业伦理具有共生性。如果经营者的竞争优势是通过挤压劳动者安全而获得的,那么这种竞争行为既不道德也不公平,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市场维度反劳动用工内卷,首先可由行业协会牵头达成反劳动用工内卷协议,并向社会公开;然后由社会公众通过产品侧的消费者选择与社会声誉形成压力,倒逼企业摒弃“内卷式”用工。规范层面,《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可为反用工内卷协议提供保障。二是低价负担公平。加强对中小经营者的保护,使低价竞争中的“让利”得以真实分担,防止产业链中的优势企业实施迫使供应商牺牲利润、换取合作机会的价格挤压行为。
2. 监管基线公平。监管基线公平可为竞争者提供公平的市场监管环境,使源头经营者不因不道德行为而获利,使守法经营者不因守法而遭受不利。一是强化产品和服务合标准性监管。规制低价背后的质量底线突破行为;扩展标准纵向层级,提升最低标准的门槛。二是市场竞争监管执法的常态化与能动化。传统的被动性执法会加剧市场的不公平,反内卷背景下的市场监管需把被动式、个别性、应急式监管转化为一套主动性、行业化、可问责的制度体系。对消费者质量投诉比例较高、信用评价较差的行业或经营者进行重点监管;推动行业协会为市场提供产品质量信息供给。
(二)竞争强度差异之区分
依竞争强度差异,匹配不同监管策略,化解监管资源有限与监管效率张力。其一,行业竞争强度监测。以相关市场为基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定行业的竞争强度进行评估。对竞争强度较低的,强化对自由竞争的监管保障;对竞争强度过高的,适时提升公平监管执法的强度,包括强化对产品质量、价格的监管,对虚假性宣传的监管等。其二,规模经济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责任配置。一是对规模经济的经济政策保持竞争中性。经济发展应降低对规模经济的单一追求与惯性依赖,财税政策应保持应有的“竞争中性”。二是规模经济的经营者需要承担更高的竞争义务和社会责任。严格限制平台对供应链企业形成价格挤压,在平台与内部用户关系方面确立高标准的社会责任,使用户获得“不低于中立标准”的公平对待。
(三)资本参与竞争之规范
一是为资本参与市场竞争划限。强化对资本用途的监管,明确资本化操作资金不能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底线;资本流入实体之后,限制用于“低于成本价竞争”“亏损补贴”等;在融资端强化资金用途信息披露,防止将用于研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资金用于低价内卷竞争。二是激励资本竞争向善、向上。资本向善旨在划定商业道德一般底线,要求资本不用于针对弱势群体的竞争挤压,倡导资本非必要不与社会弱势群体争利;资本向上要求资本投入有利于技术进步与社会发展的创新竞争。此外,地方国有资本的使用更需遵循价值竞争导向,禁止其用于“烧钱圈地”、扶持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限制其向内挤压弱者和短板等。
(四)地方产业政策竞争之约束
企业“内卷式”竞争与地方政府行为具有关联性,应对市场竞争内卷还需在地方政府行为上同步施力。其一,规范地方政府产业政策竞争。全国统一大市场下,中央产业政策的重点是聚焦于关键战略性产业,地方产业政策则重在公平性,回归应有的竞争中性。其二,强化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平竞争审查约束。一是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强化对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自查的政治责任约束。二是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跨区划审查机制。由异地同级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审查,纾解“自我审查”模式的逻辑悖论,将地方政府的“内卷式”竞争转换为“公平竞争审查”竞争。此外,建构公平竞争审查的全流程公开制度。通过信息公开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透明度,使社会监督、执法监督得到切实强化。
结语
反内卷须厘清内卷与正当竞争之界限:反内卷不是简单的反低价竞争,而是重在反低质化,反对下探标准基线,反对经营者利用市场缺陷、规范或监管漏洞实施弱者与短板挤压。
反内卷之政策可能为经营者联结提供“信号”,反内卷需要同步考量经营者共谋预防机制:避免直接限制价格竞争行为,加强对“反内卷政策”诱发的价格协同行为的监管。与此同时,针对竞争强度过高的特定行业,有关部门应依据《反垄断法》第20条制定豁免制度适用的指导规范,为行业集体反内卷提供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