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丽蓉,长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国家安全与高校意识形态教育研究基地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中东历史与政治,阿拉伯社会主义
来源:《国别和区域研究》(2024年第2期,总第24期);北语国别院
【内容提要】阿盟安全治理传统上坚持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强调平等协商,主张在阿拉伯框架内和平解决阿拉伯世界争端。海湾战争后,面对诸多质疑,阿盟针对决策机制、 治理理念及手段进行了全面改革, 从而确立了新的安全治理模式。然而, 其新安全治理模式却遭遇了多重挑战, 其一, 以人权为突破口, 试图超越主权界限的治理理念, 与阿拉伯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严重脱节; 其二, 决策机制的变革并未有效提高安全治理绩效; 其三, 未经充分协商而使用强硬的军事手段,削弱了阿盟的公信力。阿拉伯剧变后, 阿盟安全治理出现新的动向:更加强调外交斡旋的作用, 坚持通过政治途径解决争端,,重新将自己定位为调和者而非施压者,并积极寻求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以增强冲突预防能力。
【关键词】阿盟 安全治理 国家主权 外交斡旋 政治解决
在2010年底爆发的阿拉伯剧变中,阿盟试图借助阿拉伯国家民主转型的契机,提升自身影响力。它通过运用“人道主义保护”等国际话语, 打破了长期坚持的“不干涉成员国内政”原则,介入成员国内政,成为主导阿拉伯国家政局变化的重要力量。这表明阿盟在安全治理领域进行重大调整。在地区内外部因素的综合影响下,阿拉伯国家出现政治分裂,陷入战乱频发和社会动荡的泥潭,阿盟发起的旨在保护人权的行动不仅没有取得预想的成效, 反而使一些国家动乱加剧, 陷入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在这场剧烈的地区变动中,阿盟陷入巨大的信任危机,逐渐走向衰弱。
然而,尽管近年来阿盟在多种内外因素干扰下,凝聚力与协调能力有所下降,但其作为阿拉伯国家团结的象征,仍是中东地区调解冲突的关键力量。在许多重大事务上,需要阿盟发挥中间和桥梁作用,中东安全治理需要阿盟的参与。本文在深入分析阿盟传统安全治理模式特征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剖析其安全治理模式于海湾战争后发生的重大调整,揭示新安全治理模式面临的内在困境,进而更深刻地洞悉阿盟安全治理的发展态势。深入探究阿盟安全治理的发展动向,对于判断阿拉伯地区安全治理的走势具有重要意义,可为中国参与中东安全治理提供有益参考。
一 阿盟传统安全治理模式的特征
安全治理具有地区差异,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安全治理模式,不同地区组织使用不同的安全治理手段。作为一个兼具民族性和国家性的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阿盟同时具有内聚和离散两大动能。一方面, 阿盟由同属阿拉伯民族、具有强烈阿拉伯认同的阿拉伯国家构成,它肩负着阿拉伯民族追求复兴与统一的梦想,是阿拉伯人表达立场、诉求的关键舞台;另一方面,阿拉伯国家作为现代民族国家,即使各国与他国共享阿拉伯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然而,每个阿拉伯国家一经成立,便生发出维护国家主权与利益的本能与现实诉求,会围绕国家利益这一核心指挥棒,在地区乃至世界政治舞台上灵动起舞。
第一,从安全治理原则来看,阿盟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其安全治理以斡旋调解为主,强调平等协商,主张和平解决阿拉伯世界争端。由于共同的阿拉伯身份认同, 阿拉伯人在主观上认为“所有阿拉伯人皆为兄弟”,阿拉伯国家体系不是竞争性的,成员国主权受到的威胁很小,权力平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不正义。在阿盟会议上,各阿拉伯国家互称“阿拉伯兄弟”,无论国家规模、代表人数或国力强弱,均享有平等的一票,议事决策遵循“一国一票”原则,这充分体现了阿拉伯兄弟平等的思想,并且传承了阿拉伯社会传统的原始民主原则。基于阿拉伯民族团结合作的原则,阿盟将和平解决争端作为首要原则。此外,阿盟还针对不同类型的冲突情境,灵活采取了多样化的治理策略。针对成员国之间的争端, 主张使用仲裁或调解的方式实现和解,不得诉诸武力;针对阿拉伯国家和非阿拉伯国家的争端,则“采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一切有效手段以击退侵略”。
第二,从安全治理机制来看,阿盟安全治理没有严格的程序和固定的机制,灵活性和机动性高。《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和《阿拉伯联盟国家间联合防御和经济合作条约》制定了处理争端的相关规则,规定了不同场合适用的决策机制。例如,在处理不涉及领土主权与国家独立的争端时,采用“大多数同意”原则;而在面对侵略行为时,则实行“一致同意”的决策机制。然而,尽管《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和相关条约在理事会能否介入、理事会采取何种争端解决方式(仲裁或是斡旋调解)、应遵守什么决策机制方面做出了规定,但在决议通过之后,对于由谁来执行以及执行的流程和步骤等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实际上赋予了阿盟广泛的自主权,允许它根据形势变化灵活提出新的争端解决方案。其一,通过创设维和部队来处置争端。从解决争端的类型来说,由于强调对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切,阿盟没有制定解决阿拉伯国家内战的条例。然而,阿拉伯国家内部冲突频发,且常有外部势力介入其中。在这种情况下,阿盟在“全面考虑阿拉伯国家事务和利益”原则的指导下,经过与相关国家政府协商,通过斡旋调解的方式进行干预。在1975年至1990年的黎巴嫩内战期间,面对斡旋调解的失效,阿盟创立了阿拉伯维和部队。就如伊斯特万·波佳尼(Istvan Pogany)所说:“(阿盟)理事会对黎巴嫩危机的处理显示了它的实用主义和灵活性。”其二,重视秘书长在调解冲突中的重要作用。在冲突发生时,阿盟安全治理一般分为两个步骤:第一,理事会召开会议讨论应对策略,制定解决争端的大政方针,授权相关人员或秘书长具体执行,其中大部分争端由秘书长负责;第二,秘书长亲自或委派代表前往多国进行斡旋,充分了解各国立场,从中说和,进行调解。阿盟秘书长由此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安全治理产生显著影响。
第三,坚持在阿拉伯框架内解决争端。阿拉伯民族主义是阿拉伯国家的文化和社会心理基础。其在安全领域表现为,阿拉伯国家通过签订《阿拉伯联盟国家间联合防御和经济合作条约》,达成成员国之间的共同防御机制。阿盟的成立“反映了阿拉伯国家反对殖民主义,要求实现区域自主以及针对外部世界维护独立自主地位的共同愿望”。虽然阿拉伯国家间存在领导权之争,但总体上看,长期遭受殖民统治的阿拉伯国家特别重视安全自主,排斥外部干预,主张在阿拉伯框架内通过阿拉伯国家的集体努力解决安全问题。阿盟在处理1958年黎巴嫩动荡、1961年伊拉克与科威特冲突,以及1962~1970年也门内战时,均彰显了其独特的安全理念。即使在导致阿拉伯世界分裂的1990年伊科危机发生时,阿盟最初通过的第5036号决议也反对外国干预阿拉伯事务,要求自主处理该事件。直至沙特、埃及等在美国诱使下邀请美国驻军,阿盟长期坚持的在阿拉伯框架内自主管理冲突的安全治理原则才被破坏。此后,阿盟走上了安全治理模式改革的漫长道路。
二 海湾战争后阿盟安全治理模式的变革
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和两极格局瓦解,国际社会的权力平衡结构被打破,美国在中东一家独大,极大地压缩了阿盟及阿拉伯国家的战略空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阿拉伯世界不得不面对惨痛的现实,传统的泛阿拉伯安全概念瓦解”。阿拉伯国家因此分裂为两大阵营:一方包括埃及、沙特、叙利亚、摩洛哥及阿拉伯海湾国家,它们选择与西方国家结盟;另一方则由约旦、巴勒斯坦、也门、苏丹和阿尔及利亚组成,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坚持应由阿拉伯国家自行解决内部事务。海湾战争爆发和阿盟调解失败导致阿盟受到广泛质疑。对此,阿盟从决策机制、治理规范等多个角度进行反思,努力探索安全治理新路径,开启长达近20年的治理模式改革之路。
第一,将“一致同意”决策机制改革为“三分之二多数”。阿盟一直使用“一致同意”决策机制,并规定全体一致通过的决议对全体成员有效,大多数同意通过的决议仅对投票支持的国家有效。该决策机制被认为是阿盟决策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因为“这一机制常常演变为事实上的‘一票否决制’,使阿盟在阿拉伯事务中成为‘最小公约数’”。当阿盟在1990年伊科危机中未能发挥有效作用时,要求改革“一致同意”决策机制的呼声急剧高涨。阿盟常驻联合国常务观察员和常驻美国代表克洛维斯·马克苏德(Clovis Maksoud)指出,“应修订阿盟宪章,使得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决议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此外,阿拉伯国家也提议对阿盟进行组织改革,其中重点改革决策机制,将“一致同意”修改为“大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还提出应修改阿盟宪章第七条,提升阿盟决议的约束力。
2003年美国入侵伊拉克,阿盟成员国更加认识到改革的紧迫性。2004年,成员国正式向峰会递交草案,要求改革决策机制,制定能确保决议得到切实执行的新机制。此次峰会就阿盟改革达成一致。2005年,在阿尔及尔首脑峰会上,阿盟各成员国首脑接受了对“一致同意”决策机制的批判,批准了修改宪章,以“三分之二多数”决策机制取代已实行60年的“一致同意”决策机制。此后,“三分之二多数”正式成为阿盟安全治理的新决策机制。
第二,安全治理理念从坚持主权独立、不干涉内政转变为同意干预成员国内部事务、认同支持西方人权话语。阿盟成立之初,大部分阿拉伯国家仍处于西方殖民国家的控制之下,新独立的阿拉伯国家也尚未完全巩固国家主权。实力较弱的阿拉伯国家高度重视国家主权与独立,视其为摆脱殖民统治的法律基石,和对抗泛阿拉伯主义等跨国意识形态、防止国界被擅自更改的坚强盾牌。因此,“保卫成员国的独立和主权”被写入阿盟宪章第二条。宪章第八条也明确指出,“联盟每一会员国应尊重联盟其他国家的政府制度,并承认现行的政体为这些国家的权利之一,保证不采取势将改变此项政体的任何行动”。该条款意味着各国应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独立,阿盟无权干涉成员国的内政事务。自阿盟成立至1990年,维护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阿盟治理阿拉伯事务的首要原则。
但1990年尤其是2001年后,由于外部诱导施压以及内部主动调整,阿盟长期秉持的这一治理理念发生变化。在外部,20世纪下半叶,人权问题逐渐成为双边或多边外交中的重要内容,美国总统卡特将“捍卫人权”作为其外交政策的基本思想。冷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了阻止第三世界国家以主权原则来摆脱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解构了国家主权原则,通过曲解联合国提出的保护人权和“保护的责任”炮制出了“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保护”“新干涉主义”等新主权理论,并通过非政府组织、基金会等对阿拉伯国家进行意识形态宣传和渗透。2001年,“9·11”事件爆发,美国进一步将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滞后与“恶治”联系起来,并与欧盟及其成员国联合起来对阿拉伯国家政权施加压力,迫使其承诺建立一个以“人权、民主、法制、良治”为基础的更可靠和全面的治理体系。西方人权话语的软性渗透和硬性介入迫使阿盟及阿拉伯国家作出相应调整。1994年,阿盟通过《阿拉伯人权宪章》。2004年,阿盟突尼斯峰会提出了曾多次被成员国否定的《阿拉伯人权宪章》,并规定该宪章于2008年正式生效。
在内部,纳比勒·阿拉比(Nabeel Al-Arabi)于2011年7月就任阿盟秘书长后,大力推动西方人权话语在阿拉伯世界的传播和实践。阿拉比曾为国际法院的法官,长期关注社会公正与民生问题,主张变革,信奉保护人权的价值理念。在叙利亚危机暴发之初,他与包括阿拉伯人权组织(Arab Organization for Hman Rights,AOHR)、开罗人权研究所(Cairo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CIHRS)等阿拉伯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人权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FIDH)共同商讨阿盟派驻叙利亚观察团的人选问题。与此同时,这些机构积极推动阿盟改革组织结构和宪章。
在内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阿盟在安全治理中更加关注公民的自由、民主和人权,逐渐打破其维护成员国国家主权和不干涉成员国内政的传统治理理念。这一转变,为阿盟在阿拉伯剧变期间高调介入成员国事务奠定重要基础。
第三,安全治理方式从以斡旋和协商促和平转变为以武力促和平,走向强硬和军事化。这鲜明地体现在阿盟对利比亚和叙利亚内战的治理上。其一,阿盟以经济制裁和取消成员国资格等向利比亚和叙利亚施压,迫使其接受政治改革方案。2011年2月22日,阿盟理事会以利比亚违反人权等为由,暂停其代表团的参会资格。叙利亚危机发生后,阿盟也暂停了叙利亚参加理事会的资格。并于2011年11月27日通过第7442号决议,向叙利亚发起经济制裁,“禁止叙利亚高级官员旅行”“终止叙利亚中央银行的交易”“暂停与叙利亚政府的贸易活动”“冻结叙利亚政府的财产”。
其二,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军事行动。2011年3月11日,阿盟通过第7360号决议,呼吁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必要措施在利比亚建立禁飞区,以为利比亚民众提供必要的保护”。这是阿盟历史上首次邀请西方军事力量介入阿拉伯世界,干预阿拉伯内部事务。2012年2月12日,阿盟理事会又通过第7446号决议,呼吁为了“履行保护平民的责任”,在叙利亚建立联合国阿盟维和行动。
总之,面对阿拉伯世界分裂和外部势力强势介入带来的危机,为了增强自身议程设置能力和对地区局势的塑造能力,阿盟在安全治理模式上进行了长期且艰难的探索。其最终从决策机制、安全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三个方面实现了安全治理模式的转型。从逻辑上来看,这三方面改革形成了一个闭环,决策机制的改革为治理理念和方式的变革奠定了制度基础,治理方式的巨大变动是决策机制和治理理念变革综合作用的结果。然而,阿盟在应对利比亚和叙利亚危机时的乏力表现,揭示了其长期构建的安全治理新机制的脆弱性。这一机制不仅未能有效平息冲突、重塑阿盟的权威,反而使该组织深陷更为严峻的困境之中。
三 阿盟新安全治理模式的内在困境
阿盟新安全治理模式是在内部主动变革和外部压力下而逐步形成。然而,由于未能准确把握阿拉伯世界的主要矛盾,盲目借鉴欧盟和非盟等其他地区组织的安全治理经验,其新安全治理模式在阿拉伯世界的效果并不显著,面临多重困境。
第一,西方人权价值观导向的安全治理理念不能在阿拉伯世界转化为有效的行动力。西方人权话语根植于西方文化背景。自17世纪以来,自由主义人权观体系转化为法律话语和政治话语。二战后,该观念从区域理念走向国际社会,通过广泛传播而成为普遍性标准和国际道德。西方人权观念自诞生之初便与政治紧密相连,其理论根基深植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对抗性关系之中。西方人权话语重点突出个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较少关注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而对于阿拉伯国家来说,经济增长未能惠及民众,民生问题严峻,是激起民众不满和剧变发生的根源。因此,用一种主要关注政治权力,引导个人对抗国家的西方人权价值理念去解决阿拉伯国家当前面临的严峻的经济及其连带问题,无疑劳而无功。
从阿盟新安全治理理念的形成原因来说,它是阿拉比秘书长个人理念和西方强势话语输出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非基于阿拉伯国家的现实需要。一方面,泛阿拉伯主义衰退后,阿拉伯国家凝聚力下降,阿盟客观上需要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来填补真空,而阿拉比秘书长个人对人权价值理念的推崇,为新安全治理模式的出现创造条件;另一方面,面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民主”改造的压力,阿拉伯国家不得不表面上赞同其人权话语。阿拉伯发展与未来研究中心的贾米尔·马塔尔(Gamil Mattar)曾说:“美国施加压力,迫使阿盟支持民主化、保护人权和打击恐怖主义,这可能加速阿盟的改革进程。”
然而,治理理念能否奏效,关键在于其能否从根本上满足阿拉伯国家的需求,解决引发动荡的现实政治和经济问题。对于尚处于现代民族国家构建中的阿拉伯国家来说,实现国族整合,结束内部分裂,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改善经济发展状况,实现经济现代化是首要任务,它需要发挥集体主义优势,团结各方力量,完成国家现代化建设。而阿盟新安全治理模式的价值内核是个人主义的,强调个人与国家的对立,这严重脱离了阿拉伯国家的现实。在没有坚实物质支撑的情况下,这一治理模式非但没有促进阿拉伯世界形成理念变革共识,反而使部分国家滋生投机功利心理,阿盟也在相关国家推动下实行“双重标准”。在沙特等海湾国家的主导下,阿盟以大规模侵犯人权为由先后对利比亚和叙利亚采取严厉而强硬的惩罚措施,而对突尼斯、埃及和巴林发生的抗议活动却持相反的态度。其结果是,阿拉伯世界更加四分五裂,整体实力下降,安全环境进一步恶化。
第二,决策机制的改革未有效提高阿盟安全治理绩效。对于国际组织来说,决策效率与机制的有效性密切相关,决策效率是决定国际组织绩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决策效率的提高并不必然提升国际组织的绩效。原因在于,国际组织的绩效可细分为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前者主要衡量的是国际组织通过决策的速度,后者考察的是组织目标的实现程度。决策效率指的是国际组织决策机构通过决议和制定政策的速度快慢,它虽是国际组织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但不能将其完全等同于国际组织的绩效。国际组织绩效的最终落脚点是执行效果。而执行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国的意愿强弱及能力大小。如奥兰·R.扬(Oran R.Young)所说:“国际制度的有效性随着成员国执行能力的变动而变动。”而阿盟却对此陷入认识误区。其一,阿盟改革决策机制虽有利于提升达成决议的速度,但未能显著改善其执行决议的能力。可以看到,尽管阿盟在2005年后实行“三分之二多数”决策机制,但其并未在随后爆发的利比亚内战、叙利亚内战和也门内战中发挥作用。如一位阿拉伯大使所说:“自阿盟成立至1983年,阿盟‘一致同意’通过了4000项决议,但其中80%从未执行过......主要障碍不是一致同意决策机制,而是缺乏执行决议的相关机制。”总的来说,尽管《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规定了治理成员国间争端的方式,但未明确指定执行机构和程序,这导致阿盟决议的执行效力受限。阿盟未来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机构来对宪章相关条款作出权威解读,同时规定解决争端的程序化运作流程。其二,夸大了制度解决阿拉伯国家间错综复杂矛盾的能力。国际组织是国际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具体运行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影响着国际组织的绩效。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中,国际制度是自我实施的,利益是国际制度自我实施的关键,观念则影响着利益偏好的形成,塑造着制度。如马克斯·韦伯所说:“并不是观念,而是物质和观念上的利益直接支配着人们的行为。然而观念所形成的‘世界镜像’(World Images)常常像扳道工一样决定着因利益驱动而形成的运行轨道。”也就是说,一种制度(组织)能否发挥作用,会受到诸如决策机制和组织机制的影响,但从根本上来说,利益和观念决定了制度(组织)的自我实施。因此,从这一视角来看,阿盟的有效性在根本上取决于其与成员国利益和观念的契合度。因此,单纯改革决策机制难以从根本上增强阿盟的安全治理能力,共同利益和观念共识的构建才是阿盟改革的核心所在。
众所周知,一些阿拉伯国家崛起于奥斯曼帝国的废墟之上,阿拉伯民族主义成为其国家合法性的基石,同时,新生的阿拉伯国家迫切需要维护政权稳定。阿盟的成立既满足了阿拉伯国家表达其阿拉伯认同的内在基本需求,也有利于维护阿拉伯国家现状。由于对摆脱外国殖民统治、对抗犹太复国主义以及追求阿拉伯统一的共同需要,阿拉伯国家极力推动多边主义,将阿拉伯主义作为行为规范。阿盟成为集体合法性论坛,甚至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阿拉伯国家的外交政策,给部分阿拉伯国家带来扩大影响力的机会。然而,阿盟本质上代表着国家主义的胜利。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阿盟之所以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关键在于阿拉伯国家之间存在着强烈的共同需求,以及基于阿拉伯民族主义所形成的观念共识。
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外部殖民势力的全面撤出,阿拉伯世界的国家政权生存问题基本得到了保障,国家构建持续推进,阿拉伯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逐渐减小,内部矛盾愈益显现出来,这导致阿盟在此之后影响力下降。因此,阿盟安全治理能力的提升更取决于阿拉伯国家间共同利益的多寡和共有观念的存续,制度是次要方面。单纯依赖制度和机制,而忽视共有观念与利益的构建,阿盟的安全治理改革恐难达预期。
第三,阿盟在未经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贸然采取强硬军事手段,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公信力。事实上,阿盟历史上不乏使用强硬手段解决或介入冲突的先例。1961年,阿盟曾通过派遣维和部队平息了伊拉克和科威特的领土争端。1975年,阿盟在黎巴嫩部署了3万人的阿拉伯威慑部队。然而,这些军事部署行动的共同之处在于:均经秘书长与主要成员国及争端相关方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其后由理事会执行决策。因而,这些行动得以发挥作用。
但在阿拉伯剧变中,阿盟对叙利亚和利比亚采取强硬措施,没有事先在成员国间取得一致。这些行动不但没有缓和争端,反而引起被制裁的国家对阿盟强烈不满。叙利亚政府谴责“阿盟的行动‘不合法’,其制裁决议是对阿拉伯国家大团结精神的背叛,将把争端‘国际化’。”尽管阿盟制定的方案一方面是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更加重视“人的安全”的反映,另一方面是受到非盟构建的以“非漠视原则”代替“不干涉原则”的新安全体系的影响,但它高估了阿盟的强制力,低估了成员国对自主地位的追求。在调解过程中,调解者的公正和合法性至关重要,其是促进冲突双方谈判和达成协议的关键因素。如果一方不信任调解者,那么谈判无从谈起。由此,在阿拉伯剧变的风暴中,阿盟看似拥有强大的力量,但其信誉和影响力却遭受重创,一定程度上沦为了外部势力操纵中东事务的棋子。
四 阿盟安全治理的新动向
经过长期动乱,尤其是新冠疫情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出现,阿盟和阿拉伯国家认识到政治秩序平稳,国家内部稳定以及政权稳固的重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阿盟安全治理向传统模式复归。
第一,重申坚持政治解决成员国内部争端。与阿拉伯剧变之初阿盟屡屡打破不干预成员国内政原则,介入成员国内战不同,通过政治解决来化解成员国内部冲突再次成为当前阿盟安全治理的原则。2020年5月,阿盟秘书长阿布·盖特指出,利比亚各方应放弃军事手段,在联合国主导下实现停火并启动政治对话,这是解决危机的唯一途径。他强调,利比亚问题应由利比亚人自己解决,外部干预只会加剧冲突,导致局势进一步紧张。同年6月6日,埃及总统塞西发表了关于解决利比亚问题的《开罗声明》后,阿盟随即表示“希望利比亚民族团结政府积极响应《开罗声明》,强调政治途径是解决利比亚问题的唯一办法,并呼吁冲突双方‘坐回谈判桌前,让利比亚人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在叙利亚问题上,以沙特为首的海湾国家对于通过政治对话解决叙利亚危机已达成共识。2021年6月28日,沙特外交大臣费萨尔说道:“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2254号决议和相关国际协议,政治解决是结束战争的唯一方式。”2021年5月,沙特代表团访问叙利亚并会见叙利亚阿萨德总统,计划恢复中断近10年的外交关系。此外,阿联酋也与叙利亚实现互访,约旦、巴林、阿曼等国在叙利亚重开大使馆,积极与其发展关系。作为最先与叙利亚断绝外交关系的海湾国家,沙特等国家态度的转变,为政治解决争端带来了新的契机,对阿盟增强安全治理能力具有深远影响。
第二,重新扮演调和者的角色,更加强调外交斡旋。自2016年阿布·盖特任阿盟秘书长以来,阿盟在地区安全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发生了显著变化。其一,阿盟行事愈加审慎务实,摒弃了以人道主义保护为借口介入成员国事务的做法,转而集中资源促进斡旋与维持和平,并着重通过对话和外交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其二,对不同类型冲突和争端采用不同的治理方案。针对成员国间的冲突,阿盟积极进行外交斡旋。在黎巴嫩2021年10月28日因其新任新闻部部长发表批评沙特主导的多国联军在也门的行动而与沙特陷入外交危机后,阿盟10天后派遣助理秘书长侯萨姆·扎基(Hossam Zaki)前往贝鲁特进行穿梭协调,了解到黎巴嫩将排除一切不利于恢复关系的障碍的坚定立场。这为黎巴嫩和沙特之后进行真诚沟通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双方化解矛盾发挥了重要中间人作用。2022年4月7日,沙特外交部宣布沙特驻黎巴嫩大使将重返黎巴嫩首都贝鲁特,双方关系实现缓和。
针对成员国与其他国家的争端则立足于维护成员国利益。当埃及、苏丹与埃塞俄比亚因复兴大坝问题产生争端之际,阿盟坚决站在埃及和苏丹一方,呼吁联合国安理会采取果断行动,确保公正合理地处理尼罗河水资源分配难题。总的来说,阿拉伯剧变后,在地区安全事务中,阿盟对内回归斡旋和调解的传统角色,对外则坚决维护成员国国家的利益和主权、反对外部势力干涉。
第三,与联合国等组织合作解决安全问题。2016年,阿盟与联合国达成了在开罗创建联合国阿盟联络处的协议。2018年,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报告,支持阿盟提升冲突预防、管理、斡旋调解和维和能力,与阿盟合作解决水资源问题、人权问题、全球难民以及移民问题,同时关注利比亚、索马里、叙利亚等国局势。2019年6月,联合国阿盟联络处正式开始运转,这标志着联合国和阿盟的关系出现“重大飞跃”。
此外,阿盟还欲与欧盟合作建立“区域危机应对网络”,提高危机预防能力。2010年,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持下,阿盟和欧盟就建立以早期预警和协调行动为主旨的危机管理平台达成一致。2014年中,“区域危机应对网络”建设取得突出成果,已初步建立危机应对中心,并完成了早期预警体系的硬件安装、数据搜集分析软件设计及阿盟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创设了阿盟、欧盟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三方共同参与的制度化对话与合作平台。2015年11月,该项目进入第二阶段,阿盟秘书长助理和媒体通信部主任说:“我们继续巩固和提升平台的应对能力......在这一阶段,我们将支持成员国加强应对危机的能力,推进建立覆盖从危机预防到关系缓解等领域的阿拉伯合作框架。”
阿盟与联合国、欧盟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将有助于应对中东地区复杂多变的问题,一方面阿盟深刻了解阿拉伯国家的历史传统、地域环境和政治安全形势,在处理地区事务时具有独特优势;另一方面,联合国和欧盟等组织可以调集多方资源,共同应对棘手的地区争端,并在冲突预警机制建设和预防性外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结论
阿盟安全治理坚持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原则,强调在阿拉伯框架内和平解决争端,重视以协商共识来治理安全问题,而非热衷于采用严厉的法条和严格的争端解决机制。这既彰显了阿拉伯国家因共同文化背景和民族身份而形成的深厚亲和认知,也凸显了它们长期遭受西方殖民统治后,反对殖民主义、捍卫自身权益,并在后殖民时代致力于建立和巩固民族国家的共同追求。但随着苏联解体,美国成为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西方政界和学界以“胜利者”的姿态向全球推广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及其价值观。面对西方强势话语的冲击以及欧洲一体化较为成功的实践,阿盟自觉或不自觉地陷入自我怀疑中,日渐丧失文化主体性,开始按照欧盟或非盟发展所提供的经验,着手安全治理理念和机制等方面的改革。阿盟在阿拉伯剧变期间采取的诸多行动,一定程度上是对其新安全治理模式的一次重大实践检验。然而,由于多重因素影响,阿盟的安全治理转型最终未能如愿以偿。
经过“否定之否定”后,阿盟开始有选择地向传统复归,重新确立其充当调停斡旋者的身份定位,坚持以政治对话解决争端,坚决维护成员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部势力干涉。经历政治动荡和波折后,阿盟走上了一条更加务实成熟的安全治理道路。注重与联合国等组织加强合作是阿盟安全治理的一个新特点。当前,阿拉伯国家内部“大和解”趋势明显,阿盟迎来发展契机,安全治理模式的再次调整恰逢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