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云飞:魏晋礼议与政务运作的“非正式”层面——以官文书之外的礼议为中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 次 更新时间:2026-04-26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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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云飞  

内容提要:魏晋礼议盛行,从政务运作的角度,按照是否以官文书为载体,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文书行政为主轴、依托于朝议机制而进行的正式礼议;另一类是口头交流、私笺往复等非正式礼议。官文书内、外的礼议联系紧密,其间的公、私界限很容易被突破。以文书行政为主轴的朝议过程中往往夹杂口头、私笺议论;朝臣的特殊权位会使礼议朝着私化的方向偏移;朝议的议题、文书流布扩散,也会引发私下议论;许多涉及士族家礼的议题直接绕过朝议机制,付之私下议论。官文书内、外的议论之间可以归纳为补充、替代、反对三类关系。魏晋时代不同形式的议论交错混杂,频繁举行,朝野上下围绕一些议题形成共同参与的公共话语场域。以士族阶层为主体,官文书内、外的议论共同构成了普遍议论的氛围和切磋协商的广义机制。

关键词:魏晋/ 礼议/ 官文书/ 文书行政/ 非正式制度

作者简介:范云飞,历史学博士,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副教授(湖北 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史学月刊》(开封)2025年第10期 第50-61页

标题注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古礼议与政务运作研究”(23YJC770006)。

 

“礼议”是中国古代关于礼制问题的议论。魏晋礼学发达,礼议频繁,运作过程复杂。仅就《通典》来说,其中收录汉唐礼议八百余场次,魏晋礼议有五百余场,远超其他各朝。关于魏晋礼议在政治、制度、社会、经学等层面的重要意义,我们已在别处有详尽说明,此不赘①。魏晋礼议资料虽多,但因其流程复杂,记载分散,内容繁难,导致礼议与魏晋政务运作、士族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仍多有未明之处。

魏晋礼议的一大特点,是在以官文书为载体进行的议论之外,还存在大量相关的议论②。自秦汉时代始,中国古代就有发达的文书行政传统。但在文书行政的运作过程中,也往往夹杂口头交流以及一些不太规范的私文书。学者指出,文书与口头传达各有所长,政务运作中两者相互补足、可以转换③。甚至可以说,口头交流是更为古老、便捷、私密的交流方式,文字传达反而容易造成曲折、隔膜④。魏晋时代,许多礼议是以制度化的文书行政为主轴、依托于朝议机制而进行的;但除此之外,还有大量公开或私下的口头交流以及官文书之外的私书往复。具体说来,有君臣之间的直接问答、朝堂之上的口头辩论、尚书八座之间的口头商议、朝臣及学者之间的私笺往复、在野士人的私下议论,等等。魏晋时代官文书之外的议论形式多样,界限模糊,往往与以官文书为载体而进行的朝议机制彼此交缠,互补互济。官文书之外的议论,其重要性与形式上的复杂性都不容小觑,甚至可以说正是一些口头的、私下的谈论决定了许多重大议题的走向。

遗憾的是,以往针对魏晋礼议机制的研究,主要关注其文书行政的层面,针对其类别、流程、运作机制,学界已积累不少成果⑤。渡边信一郎认为议论的各个环节皆须通过文书进行,并强调中国古代朝议具有“文书主义”的传统,并由此导致文章学的发达⑥。然而,若单方面强调以文书为介质进行的朝议而忽略文书之外的复杂面相,则难免以偏概全,会对魏晋议论与决策机制产生重大误解。我们目前已梳理五百余场魏晋礼议,其中大部分是以口头、私笺等非官文书的方式进行的。基于这些丰富材料,我们已有充足条件对官文书之外的礼议进行研究,并可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以往基于文书行政的相关结论,丰富我们对魏晋政务运作与决策机制的认识。

有鉴于此,我们在对魏晋时代以官文书为载体而进行的礼议机制进行详尽总结之后⑦,又将目光转向官文书之外,对口头、私笺等形式的礼议进行汇总、疏释,尝试将其归纳为三种类型,对其所反映的魏晋政务运作机制略作探讨,并继而思考这些议论形式所反映的政治文化与议论风气⑧。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社会学研究领域“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概念。大致说来,以法律、规章制度等明文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制度运作是“正式”的;不见于明文规定(甚至违反明文规定)的、变通的、“潜规则”的、策略式的制度运作,是“非正式”的⑨。魏晋时人对礼议亦有模糊的分类。他们通常将礼议称作“清议”“乡论”,含义较为宽泛。时人对礼议还有“公论”与“私议”的区分,其所谓公、私,通常用来强调群体与个体之别。但在有些情况下,时人也会用公、私分别指代朝廷层面的正式礼议与家族内部的非正式礼议⑩。公或私,正式或非正式,两对概念彼此之间有内在关联性,但又不完全等同。大概说来,以文书行政为载体的朝议机制,约略近似于公的、正式的;官文书之外的礼议,约略近似于私的、非正式的。但这种对应关系亦非绝对。研究官文书之外的礼议,也就是对政务运作之“非正式”的层面进行探索。

一、官文书内、外之礼议的补充关系

所谓“补充关系”,指的是以官文书为载体的议论在进行的同时,也掺杂口头、私笺等形式的议论,这些非正式的议论补充了官文书议论的内容,推进了整场礼议的进行。

最为常见的补充方式,是在官文书运作的同时,议者还以私笺进行议论。西晋泰始十年(274年)皇太子为皇后服议可为典型案例。该议文本颇为复杂,载于《宋书·礼志》《晋书·挚虞传》《晋书·杜预传》《晋书·礼志》《通典》卷八○“总论丧期”条、《通典》卷八二“皇太子为太后不终三年服议”条,一共六种详略不同、各有侧重的文本。比勘各本,可复原这场礼议的十一个环节,分别是:①博士张靖议;②尚书祠部奏从张靖议,这是尚书第一次拟定处理意见;③博士陈逵议,提出反对意见;④诏书更详议;⑤尚书杜预议,尚书仆射卢钦、尚书魏舒问难,杜预回答,这是尚书八座内部商议;⑥尚书八座参议,形成尚书案奏文书,这份案奏抬头以尚书令贾充、尚书仆射卢钦、尚书山涛、尚书胡威、尚书魏舒、尚书石鉴、尚书杜预联署,先复述博士张靖、博士陈逵之议,再加以反驳,再陈述尚书八座拟定的意见;⑦挚虞答杜预书,可见杜预立议后,受到众人非难,所以杜预以书信咨询礼家挚虞,挚虞答书,赞同杜预的论点,但是对其论证方式提出质疑;⑧袁准《正论》驳难杜预;⑨杜预使博士段畅采集经传证据,疏通证明自己的观点;⑩范宣难段畅,两人往复辩难;(11)段畅吸纳、化解范宣的论据,再次补充申明杜预之议(11)。

以上十一个环节,没有哪一种文献完全记载,必须参证各书才能还原相对完整的流程。史志所载议事流程、文书体式较为完整,但局限于以官文书为载体的朝议,较少涉及官文书之外的材料;《通典》礼议则大多基于六朝礼书,略载流程与文书体式,而详载各家理据,尤其兼载官文书内外的议论。其中①~⑥为朝堂之议,间或夹杂口头议论,主要见于《晋书·礼志》;⑦~(11)为官文书之外的后续议论,主要见于《通典》。从这一事例可以窥见以官文书为载体的议论在进行的同时,议者也会以私笺向名家请教。朝议既定,其议也会流出朝堂,引起当时及后世礼家的持续辩难。

在议论进程中,议者在官文书之外还以书笺往复,咨询研讨,这在魏晋并不罕见,甚至可以说是十分自然的举措。但因《通典》体裁所限,许多礼议流程并不完整,书笺的公私性质颇难辨别。东晋初年议太庙惠、怀、愍诸帝神主顺序(12),有“太常华恒被符”云云,显然是太常礼官接到尚书台所下之符而举行议论;随后“骠骑长史温峤议”,其中有“按太常恒所上”。此时王导在晋元帝即位后进位为骠骑大将军、录尚书事,主持朝政,温峤为王导骠骑府长史(13)。太常华恒所上礼议,本应由尚书台参议,此时就直接由王导骠骑府处置,实际主事者,其实是王导的属官温峤。果不其然,随后又有“温峤为王导答薛太常书曰:‘省示并博士议……’”,此“薛太常”乃薛兼,永昌初(322年)由王敦表为太常,可知此议发生于永昌年间的元帝末年(14)。太常薛兼收到尚书台所下之符,召集博士议论,将议文汇总提交到王导骠骑府(“省示并博士议”),王导直接交由长史温峤代为作书,答复薛兼。王导此时大权独揽,尚书机构主持礼议,实际上以王导为核心,所以又有“荀崧与王导书”。此时荀崧任尚书仆射(15),而王导为录尚书事,尚书台一切事务仍须由王导裁决,故荀崧也须作书咨问。

由此可见,东晋初因王导个人名位与权力之盛,成为礼议运转的核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议事机制。参与礼议的各方皆唯王导马首是瞻,也都向王导骠骑府汇报。太常华恒、薛兼汇总博士议,先提交到骠骑府,由府中长史温峤代为处理。尚书仆射荀崧也直接作书向王导咨议。至于温峤答太常之书、王导与荀崧之间的问答之书,其性质为公文书抑或私文书,则颇为暧昧。究其原因,乃个人权位影响议论,使其在相当程度上脱离官文书运作机制的既定轨道,沾染一定的非正式色彩。

有些礼议过程中的书笺,据其内容和用语,可基本判断为私文书。这种情况在东晋较为常见。东晋穆帝永和三年(347年)婚礼不贺议,有尚书令王述、太常王彪之、尚书范汪诸人往复议论,又有“抚军答诸尚书”云云。此“抚军”即司马昱(即后来的简文帝),于永和元年(345年)任抚军大将军、录尚书六条事(16)。这应该是尚书录事与八座之间的议论。值得注意的是,随后王彪之答范汪说“足下不贺意同,而叙之小异”,又说“足下以往贺为美事,以今不贺为得礼,亦不能两济斯义”(17)。称范汪为“足下”而不以官职(吏部尚书),可见此或为私书,或为口头议论之记录。穆帝纳后正值忌月,诸人围绕这一问题又有一场“纳后值忌月议”(18)。尚书范汪又与太常王彪之书:“足下可以示曹诸贤取定也。”即请王彪之与其“曹”(太常)之“诸贤”(博士)共同议定。下文就是博士曹耽、荀讷等人之议。根据朝议的一般流程,尚书机构对国家行礼诸事有疑,往往以“符”问太常礼官,要求其议论并答复。而此处尚书范汪则以私书的形式咨询太常王彪之,文书用语和辞气都非常不正式。可见此时的议事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私化”为个人之间的议论,官署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在某种意义上“私化”为私人关系。朝堂议论假借私书进行,官文书内、外的议论之间是互为补充的关系。因为这些私人书笺对于整场礼议流程不可或缺,所以也被汇总、记录下来,被编为故事、旧例,采入礼书,汇入《通典》,为今人所见。

官文书内外的议论相伴而行,在调和特定矛盾、“柔化”人际关系上发挥了特殊作用。在东晋废帝太和年间“已拜时而后各有周丧迎妇遣女议”中,平北将军郄愔上言,其功曹魏骘在周丧(期年之丧)之内迎取拜时妇(相当于已经订婚的未婚妻),“乡曲以违礼议之”,冒丧婚娶,触发清议,有可能被中正降品第。按照朝议的正式流程,此议应提交负责士族品第的司徒府,或主持各类礼议的尚书台。但谢奉却与郄愔书笺,称“魏骘后来之良,足以日新其美,近闻邑有异议”云云,况且拜时是当时士族间通行做法,已经拜时,便可当作过门之妇迎入家门,不必遭受冒丧婚娶之讥,由此为魏骘求情。谢安也认为应尊重拜时习俗,鼓励男女及时婚配(19)。谢奉、谢安彼时应该都是尚书(20),在受理郄愔所提交礼议的同时,他们也以私笺与其商量,求取其同意,将“异议”打消于无形,保住了魏骘的名位。

在东晋同姓婚议中也出现过类似情况。濮阳太守刘嘏与同姓刘畴联姻,“司徒下太常诸博士议,非之”。在礼议中,司徒府掌管清议,决定士族品第。刘嘏同姓相婚,违背古礼,司徒府将此事移交太常博士议之,以为非礼。刘嘏不服,上书申诉,认为姓有正姓、庶姓、复姓、单姓、改姓等复杂情况,姓氏相同,始祖不同,联姻不算失礼。刘嘏又与卞壸“疏”,申论其意。卞壸又“以嘏书示朝贤光禄大夫荀崧”,荀崧认为刘嘏言之成理,不应见责(21)。荀崧是当时礼学名家,曾与刁协撰定东晋礼仪(22)。刘嘏对卞壸、卞壸对荀崧的咨询,大概是在官文书之外一种非正式的咨询。如果取得“朝贤”荀崧等礼家的首肯,就不致遭到清议讥贬、中正降品。刘嘏通过这一番非正式的运作,也确实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推究上述两例,可知依托官文书运作机制而进行的礼议之所以要与其他口头、私笺议论相伴而行,是因为礼议是一种解决疑难、裁定是非的机制,这一机制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依托于各类国家官署以及太常博士等礼官群体。但在涉及士族是否违礼、是否触动清议的情况下,如果在朝堂常规议论之外,当事人直接咨询礼学名家等“朝贤”,并将这种私下咨询公之于众,以礼家的权威论断为支撑,使自己免于清议,也同样能达到解决疑难、裁定是非的效果。且私相问答、书笺往复更为灵活,更有回旋余地,故此,正式的礼议往往要与非正式的私议参补偕行,从而调和各方关系。

在涉及士族家礼的场合,官文书运作机制之外的议论甚至更为关键。在西晋“母非罪被出父亡后改葬议”中,王澹、王沈兄弟二人之母生前被出,二人之父去世后,二人与叔王昶书,请求将其母改葬于家族墓地。博士薛谞认可二人的想法。王沈将薛谞的议论转述给王昶,王昶答允。王沈又作《祭先考东郡君文》,其中说为母改葬之举“谋之通儒,咨之邦族”。所谓“通儒”,即博士薛谞;所谓“邦族”,即其叔王昶,是其家族长老(23)。通观此议,可知王澹、王沈兄弟与王昶书,是求其家长之意见;博士薛谞之议,是提交朝廷议论。公、私意见皆许可之,方能为母改葬,其中王昶作为邦族长老的意见尤为关键。

总之,魏晋议事机制中的公私界限通常处于游离状态,十分容易突破彼此之间的边界,官文书内外的议论往往相伴并行,互为补充:(1)从信息传递机制的角度来看,通过文书行政机制进行的礼议并非绝密,参与者不仅可用私笺或口头咨询礼学专家,礼议结束后,相关文本也会流传于士族学者之间,引起后续的辩论,许多礼议也因此从朝堂之议转变为士林之议。(2)从权力边界与性质的角度来看,一些主持朝政者因权位太盛,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以个人名望取代国家机构的权威性,以私人关系取代官署之间的关系,个人权位的巨大“引力场”使得正式议事机制的运转向非正式的一端发生偏移,部分私笺可能会取代公文,被嵌入议事流程中。(3)从实际操作的层面来看,礼议中官文书之外的环节也确实能起到调和各方关系、柔化各类矛盾的作用。魏晋许多礼议针对士族家礼,若被各级中正、司徒府或尚书台判定为失礼,就会因此受降品之罚,影响个人仕途乃至家族门第。针对这类情况,难免会有一些私下“运作”。这些以私笺或口头进行的说和、斡旋将许多问题消解于无形,从而避免了正式制度运作中的冲突等难堪局面。(4)从家国关系的角度来说,魏晋宗族家长对家礼等事务仍有一定话语权,一些家内疑难事宜在提请朝堂公议的同时,也会咨询礼家、取得邦族长老的认可。从这四个方面,或许能说明为何魏晋官文书内外的礼议形成紧密的互补关系。

二、官文书内、外之礼议的替代关系

所谓“替代关系”,指的是从文本来看,并无官文书的明确表征,整场礼议似乎都是通过私笺、口头等非正式方式进行的。当然,如上文所述,六朝礼书、《通典》所载礼议往往略于流程而详于理据,甚至错综、变乱文书格式,乃至完全隐没某些重要流程,所以很难仅从文本确证某些礼议是否全然通过私笺或口头进行。下文将从文献中举出典型案例,以略见其梗概。

国家礼制疑难问题本应通过朝议机制议论解决,但有些却仅以私书或口头方式进行。司马昭死后,晋武帝司马炎欲为其按古礼服三年丧,羊祜、傅玄二人议其是非。此事见于《宋书·礼志》《晋书·羊祜传》及《通典》卷八○“总论丧期”条(24),其史源应为习凿齿《汉晋春秋》(25)。根据二人议论的表述方式,是口头而非书面的。这是以私下议论代替朝堂官文书公议的一个案例。

上文提到王导个人权位之盛,使得其所主持的礼议沾染非正式色彩。若再考察王导主持的其他礼议,甚至犹有过之。针对一些重大礼制问题,王导似乎动用个人关系,以私人书笺进行议论,这种情况在江左政权草创阶段尤为常见。晋元帝初为晋王时,“王导与贺循书”,直接以私笺询问当时著名礼家贺循,议其亡妃虞氏之庙位(26)。此时东晋朝廷尚未成立,王导以私笺议礼,尚可理解。晋元帝将要即位(318年),时人疑惑是否要郊天、告庙,即位礼中的进玺绶环节应如何举行?围绕这些问题,“王导书问贺循”,王导又与贺循书曰“得刁仆射书曰如此”,问即位告庙的具体仪节,可见刁协也通过私笺与王导议礼;王导不能决,又转述刁协之议以问贺循,且称“想足下亦是识”,语气颇为亲密随意,可知此乃私笺(27)。晋元帝崩后(323年),时议宗庙神主下坎室之礼,有“温峤答王导书”(28)。如上文所述,温峤此时为王导骠骑府长史,此为王导问温峤,温峤作议以答。王导直接在其府内与僚属议定国家礼制。由此三例,可知当时江左草创,百度未立,正式的朝议机制尚未健全,王导总百揆、主朝政,遂以非正式的私人书笺行使议礼职能。

国家礼制之外,很多情况下士族家礼遇到疑难,也并不会提请朝议机制进行正式议论,而是私下咨询朝贤、礼官或著名礼家。上文提到士族违礼清议,官文书内外的礼议往往并行互补,处理方式颇为灵活。出于同样的理由,许多此类问题甚至完全不经由以官文书为载体的正式议论,仅通过非正式的问答、辩难而进行。西晋有一场比较特殊的礼议,安丰太守程谅此前有妻,后又另娶,于是有两位嫡妻。前妻死后,后妻之子程勋不知应为前母服何种丧服。中书令张华为此“造甲乙之问”:

甲娶乙为妻,后又娶丙,匿不说有乙,居家如二嫡,无有贵贱之差。乙亡,丙之子当何服?本实并列,嫡庶不殊,虽二嫡非正,此失在先人,人子何得专制析其亲也。若为庶母服,又不成为庶。进退不知所从(29)。

后妻之子进退失据,应如何择从?太傅郑冲、车骑将军贾充、侍中少傅任恺、太尉荀顗、中书监荀勗等人各抒己见。晋初枢机大臣参与此议,可见魏晋扰攘之际,士族家庭破碎而又重组的情况很常见,二妻问题很受时人重视,史书多载同类议论(30)。值得注意的是,张华隐去当事人姓名,假托甲乙,与群公共同议论,这不合于礼议的常规,但也不是为了辩经而虚空设论,只能视为张华与群公针对当时士族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而举行的非正式议论。

张华“造甲乙之问”的特殊之处在于,此议针对的是官员(安丰太守程谅)失礼问题,本应提交州郡中正、司徒府、尚书台等机构进行审议。与张华共同议论的诸人,也是晋朝公卿。仅就其议题和参与者而言,与魏晋的“公卿议”几乎一致。但该场礼议并未经过州郡中正上奏(或御史等机构弹劾)、公卿各作奏议、尚书案奏汇总、皇帝下诏裁决等一系列官文书运作机制,而是由张华以“造甲乙之问”的方式,隐去当事人姓名,与公卿诸人私相议论,取得共识。诸人私下议定之后,也就不再提交正式议论。这是一则以私相议论取代官文书正式议论的典型案例。

需要注意的是,两晋国家对士族的“违礼审议”十分严格(31)。士族行礼违失,直接与乡论清议、中正等级、个人宦途、家族门第挂钩。故此,士族家礼并非纯粹的家内事务,也是国家政务,原则上要触发正式的朝议机制。士族家礼疑难尤其集中在吉凶相杂、丧中行吉的问题上。魏晋扰攘之际,士族往往速定婚姻,所以冒丧嫁娶之事层出不穷。因吉凶失序而被官僚机构纠弹,更是多见其例。如晋惠帝元康二年(292年)司徒王浑奏:

前以冒丧婚娶,伤化悖礼,下十六州推举,今本州中正各有言上。(1)太子家令虞濬有弟丧,嫁女拜时;(2)镇东司马陈湛有弟丧,嫁女拜时;(3)上庸太守王崇有兄丧,嫁女拜时;(4)夏侯俊有弟子丧,为息恒纳妇,恒无服;(5)国子祭酒邹湛有弟妇丧,为息蒙娶妇拜时,蒙有周服;(6)给事中王琛有兄丧,为息稜娶妇拜时;(7)并州刺史羊暨有兄丧,为息明娶妇拜时;(8)征西长史牵昌有弟丧,为息彦娶妇拜时。湛职儒官,身虽无服,据为婚主。按《礼》“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妇”。无齐缞嫁娶之文,亏违典宪,宜加贬黜,以肃王法。请(尚书)台免官,以正清议(32)。

司徒府主管士人中正品第,王浑所举八例,皆为冒丧婚娶,其中七例与拜时(相当于订婚)有关,可见时人认为拜时轻于正式婚礼,所以存有侥幸心理,在齐衰期丧之中举行。王浑纠弹八人,请尚书台对其加以免官之罚。东晋初年,御史中丞刘隗也奏弹王籍冒丧娶妻,违背礼义,“应清议者,任之乡论”。主簿江启议曰:“夫崇礼谓之有方之士,不崇礼谓之无方之人。”(33)可见当时乡论清议对士人行礼要求极严。

在这种环境下,士人若遇吉凶相杂之事,为免遭清议讥贬,往往与礼家商量研讨,或请朝贤分析定夺。这其实就是为了避免相关制度的惩罚,用私下议论代替正式朝议。在私相访问中,礼家提出的意见并无强制力,然而访问者只要能获得某位权威礼家的支持,便可获得某种程度上的保障,不至于招致讥贬,也不至于触发正式的清议机制。诸如此类之事,魏晋时期不在少数。

魏晋私笺、口头问答的礼议极多,本文无烦备举。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私笺、口头问答并非正式官文书,但仍能被有意记录下来,汇入六朝礼书、《通典》,可见中古时代礼学、礼制、礼议的重要性,亦可见六朝辗转传抄、累代递修的各类专项礼议书籍、综合性礼议书籍在汇编、整理、保存礼议文献上的重要作用。

三、官文书内、外之礼议的反对关系

所谓反对关系,指的是官文书内、外之议论意见相左,两者之间形成张力,甚至存在尖锐矛盾。通观魏晋礼议,此类事例并不多见,但对于考察彼时政务运作过程中的信息传递机制、官文书内外之议论的关系、国家权力与士族社会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魏晋私下议论与朝廷意志相悖的典型案例,有太康三年(282年)齐王司马攸归国典制议。司马攸是司马昭之子、晋武帝司马炎之母弟,过继给司马师。晋朝建立后,因太子司马衷不慧,朝野属意于司马攸。晋武帝为了保证太子的继嗣地位,强迫齐王归国,举朝震动,引起大量反对,并致使齐王殒命,这是西晋政治史上的一件大事。若从礼议机制与政务运作的角度进行分析,这一事件将呈现出更为丰富的内涵。晋武帝欲使齐王归国,先命太常礼官议其崇锡之物,礼官不依诏议其典制,反而上表谏诤,认为不应使其归国。武帝大怒,命尚书、廷尉治礼官之罪。事件梗概史载如下:

(A)齐王攸之就国也,下礼官议崇锡之物。

(B)(庾)旉与博士太叔广、刘暾、缪蔚、郭颐、秦秀、傅珍等上表谏曰:“……”

(C)旉草议,先以呈父纯,纯不禁。

(D)太常郑默、博士祭酒曹志并过其事(博士祭酒曹志等并立异议,默容过其事,坐免(34))(志又常恨其父不得志于魏,因怆然叹曰:“安有如此之才,如此之亲,不得树本助化,而远出海隅?晋朝之隆,其殆乎哉!”乃奏议曰:“……志以为当如博士等议。”(35))。

(E)(议成当上,见其从弟高邑公嘉。嘉曰:“兄议甚切,百年之后必书晋史,目下将见责邪?”(36))

(F)武帝以博士不答所问,答所不问,大怒,事下有司(帝览议,大怒……以议者不指答所问,横造异论(37)……)。

(G)尚书朱整、褚等奏:“旉等侵官离局,迷罔朝廷,崇饰恶言,假托无讳,请收旉等八人付廷尉科罪。”

(H)旉父纯诣廷尉自首:“旉以议草见示,愚浅听之。”诏免纯罪。

(I)廷尉刘颂又奏旉等大不敬,弃市论,求平议。

(J)尚书又奏请报听廷尉行刑。

(K)尚书夏侯骏谓朱整曰:“国家乃欲诛谏臣!官立八座,正为此时,卿可共驳正之。”整不从,骏怒起,曰:“非所望也!”

(L)乃独为驳议。左仆射魏舒、右仆射下邳王晃等从骏议。

(M)奏留中七日,乃诏曰:“旉等备为儒官,不念奉宪制,不指答所问,敢肆其诬罔之言,以干乱视听。而旉是议主,应为戮首。但旉及家人并自首,大信不可夺。秦秀、傅珍前者虚妄,幸而得免,复不以为惧,当加罪戮,以彰凶慝。犹复不忍,皆丐其死命。秀、珍、旉等并除名。”(38)(策免太常郑默。于是有司奏收志等结罪,诏惟免志官,以公还第,其余皆付廷尉(39))

其流程为:(A)皇帝命礼官议礼;(B)太常下属博士庾旉等人上表谏议;(C)庾旉作为议主,先起草议文,在正式呈上之前,先请父亲庾纯审读,得到庾纯的首肯;(D)博士祭酒曹志作为博士之长官,收到庾旉起草、诸博士联名的议文,审读通过,并附上自己的奏议;太常郑默也审读通过了诸位博士之议;(E)曹志议文作成之后,还与其从弟曹嘉私下商量;(F)武帝收到博士的联名奏议,大怒,命有司处罚;(G)尚书朱整、褚奏,将庾旉等八人付廷尉治罪;(H)庾旉之父庾纯到廷尉自首,诏免其罪;(I)廷尉刘颂奏庾旉大不敬,应弃市,又提交尚书台平议这一处置方案;(J)尚书台奏报,同意廷尉的处置;(K)尚书八座夏侯骏、朱整又在尚书台内口头商议;(L)尚书夏侯骏作驳议,与左右仆射联名上奏,反对廷尉的处置;(M)夏侯骏等人的驳议留中七日,皇帝下诏,定下最终处置方案:博士庾旉等人除名,郑默、曹志免官。

从上述流程可以看出,该事件涉及皇帝、太常礼官(包括博士)、廷尉、尚书。皇帝是主导、裁决整场议论的核心;太常礼官负责具体议论;廷尉是监察、纠弹机构;尚书则是负责文书上下传递的中枢。皇帝命太常礼官进行礼议,这一命令经尚书、太常层层下达到博士;博士中一人为议主,其他人附议,上呈博士祭酒,祭酒审读通过,再上呈太常,太常审读通过,再经由尚书上达皇帝。皇帝不满,命惩罚博士,这一命令再由尚书处理,交由廷尉定罪;廷尉拟定处理方案,经尚书审定,上奏皇帝;尚书八座内部意见不一,也可另上驳议,也是一人为议主,其他意见相同者附议;尚书案奏、驳议都上达皇帝(中朝),皇帝“留中”处理,给出最终的裁决。这是此事件以官文书为主轴的正式运转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正式机制之外,官文书之外的非正式议论也很重要,正式、非正式议论之间形成张力,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事件的进展。博士庾旉立议之后,向其父庾纯私下求教;无独有偶,博士祭酒曹志立议,也私下与从弟曹嘉讨论。另外,尚书八座在审议、上报廷尉的处置方案时,内部也有不同意见,也可口头议论。夏侯骏对朱整说:“官立八座,正为此时,卿可共驳正之。”即为八座之间在官文书之外的口头交流。这说明朝堂议论的参与者,其意见与所作官文书都并非机密,而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与亲朋商量研讨。推想魏晋礼议的历史现场,这种私人间的研讨应该在朝堂议论的运作过程中普遍存在,作为朝议的“空气”,形成了魏晋礼议日常、微观的场景。具体到齐王归国这一事件,庾旉、曹志、夏侯骏等人进行的非正式的口头议论,都与皇帝意志相左,由此导致朝堂之上的官文书运作、士人口头议论之间形成巨大张力。而恰恰是这些非正式的私下商量,决定了事件在几个关键点上的走向。

士人在朝堂议论之外提出反对意见,魏晋时代仍有其例。东晋初年的百僚降礼王导议,颜含就持不同意见:

于时论者以王导帝之师傅,名位隆重,百僚宜为降礼。太常冯怀以问于(颜)含,含曰:“王公虽重,理无偏敬,降礼之言,或是诸君事宜。鄙人老矣,不识时务。”既而告人曰:“吾闻伐国不问仁人。向冯祖思问佞于我,我有邪德乎?”(40)

时议朝廷百官是否要向王导降礼致敬,太常冯怀咨询颜含。颜含当时已年老逊位,他反对降礼,又转而跟人说起此事,深论降礼之非。

又如东晋穆帝永和二年(346年)太庙四府君神主迁毁议,晋宣帝司马懿之上有征西府君、豫章府君、颍川府君、京兆府君这四代先祖,按照当时世系,已经需要迁毁。关于如何处理这四代先祖的神主,朝臣意见不一。经过公卿内外博议、尚书参议之后,史籍有载:

时陈留范宣兄子问此礼。宣答曰:“舜庙所祭,皆是庶人。其后世远而毁,不居舜上,不序昭穆。今四君号犹依本,非以功德致礼也。若依虞主之瘗,则犹藏子孙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则又非本庙之阶。宜思其变,别筑一室,亲未尽则褅祫,处宣帝之上;亲尽则无缘下就子孙之列。”(41)

范宣与其侄的问答发生在朝堂议论之后,且与朝臣诸种议论皆不相同,公私议论之间形成张力。从此事亦可看出,朝堂议论发生之后,相关议论文本会被整理编集,也一定存在某种信息渠道流入民间,引起礼家的后续讨论。礼家的私下议论未必与朝议同调。朝议、私议皆会继续流传,经过搜集整理,汇入礼书之中,流传后世。

东晋的改葬反虞及丧服议尤其能看出官文书内、外之议论间的张力与紧密互动关系。该议流程较为复杂,文本割裂分散,今先罗列各处文本如下:

(A)贺循答傅纯云:“郑玄云(改葬反服)三月者,以亲睹尸柩,故三月以序其余怀。但迟速不可限,故不在(《仪礼·丧服》)三月章也。王氏(肃)虞毕而除,且无正文。郑得从重,故《要记》从之。”(42)

(B)尚书下问改葬应虞与不。按王肃《丧服记》云:“改葬缌,既虞而除之。”傅纯难曰:“夫葬以藏形,庙以安神,改葬之神在庙久矣,安得退之于寝而虞之乎?若虞之于寝,则当复还袝于庙,不得但虞而已。”国子祭酒荀讷以为:“虞,安神之祭。神已在庙,改葬不应复虞,虞则有主。讷谓纯言为当。”

(C)韩虬问贺循曰:“(a)按傅纯曰问郑氏改葬三月,(b)又讥王氏以既虞为节,云‘改葬之神在庙久矣,不应复虞’。(a)见府君所答,唯云宜三月,谓王氏为短,郑为长,而不答应虞之义,此为应虞否也?”循答曰:“凡移葬者,必先设祭告墓而开冢,从墓至墓皆设奠,如将葬朝庙之礼。意亦有疑。既设奠于墓,所以终其事,必尔者,虽非正虞,亦似虞之一隅也,但不得如常虞还祭殡宫耳。故不甚非王氏,但不许其便除。然礼无正文,是以不明言也。”

(D)殷仲堪问范宁曰:“(b)荀讷议太后改葬,既据言不虞,朝廷所用,贺《要记》云三月便止,何也?”宁答曰:“贺无此文,或好事者为之邪?不见马、郑、贺、范说改葬有虞。神已在庙,虞何为哉!”(43)

四段文本皆见于《通典》,(A)归入“改葬服议”,(B)(C)(D)归入“改葬反虞议”,其实是同一议题的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主要讨论为改葬制何种丧服、是否举行虞祭?应该视作同一场礼议的不同流程。四段文本彼此交叠,为了方便梳理,(C)(D)两段中称引(A)(B)之处,分别用(a)(b)标识。

此议的流程为:首先,(B)段所载,“尚书下问”改葬时是否应举行虞祭?并引证王肃《丧服记》(44),改葬服缌麻之服,虞祭之后除服,认为应该虞祭,以此咨询礼官。傅纯反对尚书的意见(45),认为按照葬礼流程与礼义,葬尸于墓,虞祭于寝,袝神主于庙。墓为藏尸之所,神灵则依附于宗庙。改葬之时,宗庙中的神灵并不动,如果虞祭于寝,岂不是还要袝主于庙?这明显不合礼义。国子祭酒荀讷也赞同傅纯的意见。

在尚书下问礼官、博士傅纯与国子祭酒荀讷上议的过程中,据(A)段可知,傅纯还咨询了著名礼家贺循(时任太常)。贺循认为根据郑玄之说,改葬应服缌麻三月之服而不虞,自己的《丧服要记》即采用郑说(46)。傅纯咨询贺循这一环节,应加入(B)段的议程中间。

(A)(B)议程之后,(C)韩虬又私下访问贺循,郑玄认为改葬不虞,王肃认为改葬虞,贺循答傅纯之问,只说改葬应服缌麻三月,没有明确说是否要虞。这再次证明了朝堂之上依托官文书运作机制而进行的议论,其流程结束之后,相关议论文本会流传出来,在礼家、士人群体中引起后续讨论。贺循为此辨析说,以礼义推之,改葬不应虞祭;但改葬过程中又须在墓地设祭设奠,虽然不是虞祭,但也仿佛是虞的一个侧面。因为存在这种礼义上的含混之处,《丧服》经传也无明文,所以没有明言到底要不要虞祭。由此可见正式朝议与私下问答之间存在的张力,一些在朝堂议论中未易论断、不便明言的内容,在私下的场合就可以讲得更透彻,观点也与朝堂议论相左。

此议数十年后,(D)东晋晚期的殷仲堪问范宁,又重提此事。殷仲堪称引荀讷改葬不虞的观点,但为何贺循《丧服要记》却说“三月便止(虞祭)”?据(A)可知,贺循说自己的《丧服要记》采用郑玄改葬反服三月之说;(C)段贺循说自己并不明确反对王肃改葬虞祭的观点,但是也不便明言。或许正是贺循这种暧昧的态度,导致自己私下口谈的内容与《丧服要记》著述的内容相乱,以至于到了东晋晚期,其《丧服要记》中竟然掺入了改葬虞祭的内容,所以殷仲堪才有此问。范宁辨析称,贺循《丧服要记》本无“此文”(改葬虞祭),或许是“好事者为之”。

总之,朝堂上以官文书为载体进行的议论,其中各人的观点、整场礼议的文书汇编,并非机密,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公开的。故此,永和二年朝堂上议四府君神主迁毁之礼,范宣可与其侄针对朝议观点加以评骘;傅纯、荀讷议改葬不虞,傅纯咨询贺循,也会被韩虬获知,并进一步探问贺循;乃至此议过去数十年之后,殷仲堪、范宁还会对此辩难。可以推想,魏晋朝议必有某种信息传递渠道与传播机制,从朝堂流向士族社会。

从魏晋礼议中可归纳出两种信息传递渠道:第一,参与朝议的官员另外咨询他人,由此导致观点散播,比如庾旉问其父庾纯、曹志问其从弟曹嘉、颜含被冯怀咨询之后又向他人感叹,等等;第二,每场礼议运作完成之后,尚书机构会将该议所有官文书、私笺文本、口头问答的文字记录汇为一编,整理存档,以便此后遇到同类问题时参考。这些文书档案可能会被好事者进一步整理归纳,编集为故事类或礼类书籍,在更广的范围内被阅读、称引。已经完成的礼议也会逐渐成为“故事/旧例”,称引次数愈多,其效力也就愈强,也就愈来愈广为人知(47)。殷仲堪、范宁在数十年后仍能继续探讨贺循、傅纯、荀讷等人之议,就是因为其议论文本被编集整理,流传后世。诸如此类的案例在魏晋礼议中不在少数。

朝议的观点与文本经过上述信息传递渠道被传播出去,由此形成魏晋时代独特的议论场域。朝议的议题、论点都并不处于一个封闭的政务运作机制,而是会广为流传,甚至被累代递修、流布后世。由此,官文书内、外的议论一起,共同构成了一种朝野上下共同参与的公共话语场域。在这一场域中,话题与议者都没有严格的公私分野,而是朝野共之、公私共之,朝臣、礼家、士族群体共同参与,在更大范围内针对国家礼典与士族家礼展开辩论,或形成张力,或取得共识。

此外,对于魏晋礼议中信息传递的时间维度,也需略作探究。在西晋齐王归国典制议中,尚书八座所上驳议“留中七日”才收到诏书裁决答复,这是比较特殊的情况,由此反推,正常情况下中朝会在七日之内将尚书奏议处理完毕。东晋晚期,桓玄主政,与尚书八座论沙门是否应致敬王者,发送八座之书称“比八日,令得详定也”(48),给八座留了八天时间用于商议。刘宋元嘉二十三年(446年),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天奏弹文书,涉及海盐公主为其生母服丧礼议,尚书台与二学(太学、国子学)博士意见不一,尚书、二学之间往复辩难,尚书台文书称:“台登重更责失制不得过十日,而复不酬答。既被催摄二三日,甫输怗辞。”(49)意为:尚书台责难二学礼官博士,凡是议论不当者,须在十日之内重上议文,敷陈己意,而二学礼官博士超过十日仍不奏答,被尚书台催促二三日之后,方肯承认错误(50)。可见,彼时正式朝议机制中,确实有对时间期限的规定。以上所举诸例,或七日,或八日,或十日,可略窥魏晋宋礼议机制之信息传递的时间维度。但因材料太少,未易论断,姑且附识于此。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在方法上借鉴社会学领域对“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区分,以官文书为分界线,将魏晋礼议区分为依托文书行政运作机制而进行的礼议以及官文书之外的其他礼议,后者主要包括私笺往复、口头议论等多种形式。两种议论结合,进行更为鲜活的、贴近历史现场的观察,可大大丰富我们对魏晋议事与决策机制、政务运作的认识,打破彼时公与私之间的界限,从更高维度思考“议”对于魏晋国家与社会的意义。

秉持上述方法,本文尝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除了依托文书行政而进行的朝堂议论,魏晋时代还有大量私笺往复、口头问答等形式的议论。本文将官文书内、外的议论大致归纳为补充、替代、反对三种关系。以口头、私笺等方式进行的议论有多种多样的发生情形和原因。魏晋政务运作中的公、私界限并不明晰,朝议过程中的观点、文书很容易流布朝野,朝议参与者也经常以私笺、口头的方式咨询他人。若某些朝臣的名位过重,其所拥有的权力会发生一定程度的“私化”,其所主持的礼议也会受其权位之引力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朝着简化/私化的方向偏移,变成围绕其个人所进行的非正式议论。在涉及士族家礼的议论中,一些私下的斡旋、说和等“运作”,可以很好地柔化各类矛盾、调和各方关系。对于某些士族家礼,家族长老的意见与朝堂礼议同样重要。凡此种种,都导致魏晋礼议公私交织的面貌,在许多场合,甚至不必进入朝堂礼议的流程,直接通过私笺往复、口头问答等非正式手段就能解决问题。士人行礼有疑,为了避免乡论清议、中正降品,不愿触发朝堂礼议,所以也倾向于私下咨询朝贤、礼官、著名礼家,取得其首肯,使自己的行为有专家背书,也就不至于受到朝堂礼议的贬责。

第二,从官文书之外的议论中尤其能看出魏晋政务运作中的信息传递机制与传播渠道。有多重渠道可导致政务运作中的论点及相关文本散播出去,比如参与者私下咨询亲朋;每场事务结束后,尚书等官署机构会汇总、整理、典藏相关公私文书,以供后续议论参考。某场礼议如果被称引,就会变为“旧例/故事”,继续发挥其效力。一些好事者、礼家也会搜集、纂类相关礼议文本,编集为故事类或礼类书籍。关于礼议中信息传递的时间维度,材料较少,大致可以推知礼议中各流程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各个流程一般会在数日或更短时间内完成。

第三,从礼议进一步思考“议”对于魏晋时代政务运作、政治决策、国家治理、社会结构的重要意义。魏晋时代不同形式的礼议交错混杂,频繁举行,朝野上下围绕一些议题形成共同参与的公共话语场域。在这一场域中,朝议机制运作于上,士人、学者横议于下,公私之间的界限被打破,以士族阶层为主体,形成了一种普遍议论的氛围和切磋协商的广义机制。不论是士族家礼还是国家大典,都在这一氛围与机制中被讨论,形成辩难,并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由此引而伸之,中古时代士族群体之间热烈的辩论氛围、浓厚的知识主义风气、活跃的知识生产机制,都与礼议等政务运作机制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

当然,官文书之外的礼议并非魏晋时代独有,而是在各个时代持续存在。但从文献来看,魏晋时代通过口头、私笺进行的议论数量大增,也是难以忽视的事实。学者已经指出,在正式权力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借助本土资源进行一些非正式的运作,是强化正式权力的一种手段(51)。依托文书行政运作机制而进行的议论,是皇权的正式行使方式。在正式权力不敷使用、无法照管的情况下,由士族主导的自发的非正式议论,就顺势顶替上来。在处理士族内部事务时,口头、私笺等议论方式更为浃洽适用。两种议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皇权与士族之间的关系,处于既互相依赖又彼此竞争的微妙张力中。由于《通典》等书对各时代之礼议材料的取材并不平均,我们尚难构建中古礼议文献的完整图景。但推想起来,随着皇权的胀缩,不同礼议方式在共存的同时,彼此之间也或有相应的消长(52)。

最后,本文之所以聚焦礼议,是因为《通典》、史志保存的魏晋礼议较为集中、系统,数量极为丰富,是进行该类研究的绝佳材料。其他议题则鲜有这种资料上的便利性。本文将官文书内外之议论的关系归纳为补充、替代、反对三种类型,这一结论对于礼议之外的其他文书行政与政务运作机制也应该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至于本文方法与结论的适用范围,还有待其他领域研究的进一步检证。

注释:

①详参范云飞:《中古礼议书籍考述》,《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49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2024年版,第439~475页;范云飞:《魏晋礼议与政务运作研究——以“正式制度”为中心》,顾涛主编:《礼制与边疆:〈通典〉与中国制度传统》,南京:凤凰出版社2023年版,第129~159页;范云飞:《论〈通典〉礼议的文本来源与性质》,《文史》(待刊)。

②汪桂海指出“官文书”有广、狭二义,本文使用狭义的官文书概念:“仅指通用公文,它是官府在传达命令、请示、答复以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中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文字材料;它具有成文性,有一定的程式要求,且经过了一定的处理程序;它包括上级下达给下级、下级呈送上级、同级之间、官府与民众之间相互往来的文书。”(氏著:《汉代官文书制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③刘欣宁:《汉代政务沟通中的文书与口头表达:以居延甲渠候官为例》,《“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9本第3分(2018年),第451~511页。

④侯旭东:《胡广/蔡邕“帝之下书有四”说的“显”与“隐”》,《汉家的日常》,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379~416页。

⑤相关研究有陈启云:《汉晋六朝文化·社会·制度——中华中古前期史研究》,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72页;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6~159、171~172页;野田俊昭:《东晋南朝天子的支配权力与尚书省》(野田俊昭:「東晋南朝にぉける天子の支配権力と尚書省」),《九州大学东洋史论集》(『九州大学東洋史論集』)1977年3月3日,第77~96页;金子修一:《南朝上奏文的一种形态——以〈宋书·礼仪志〉为史料》(金子修一:「南朝期の上奏文の一形態にっいて——『宋書』礼儀志を史料として」),《东洋文化》(『東洋文化』)第60卷(1980年2月),第43~59页;中村圭尔:《南朝的议——以宋、齐两朝为中心》(中村圭爾:「南朝における議にっいて——宋·斉代を中心に」),大阪市立大学文学部:《人文研究》(『人文研究』)第四○卷,第十分册(1988年);中村圭尔:《魏晋南北朝公文书与文书行政研究》(中村圭爾:「魏晋南北朝にぉける公文書と文書行政の研究」),平成10年度~平成12年度科学研究费补助金(基盘研究(C)(2))研究成果报告书,2001年3月。

⑥渡边信一郎:《天空的宝座——中国古代帝国的朝政与礼仪》(渡边信一郎:「天空の玉座——中国古代帝国の朝政と儀礼」),东京:柏书房1996年版,第18~104页。

⑦拙稿曾对魏晋以官文书为载体的礼议运作机制有过相对全面的总结,将其归纳为三个系统,分别是以尚书机构为枢纽而进行的礼议,州郡中正—司徒府礼议系统以及州郡、王国、军镇等非中央官署礼议系统。详见范云飞:《魏晋礼议与政务运作研究——以“正式制度”为中心》,顾涛主编:《礼制与边疆:〈通典〉与中国制度传统》,第129~159页。

⑧本文所关注的礼议,其议论主体都是官僚、礼家,都属于士族群体,其议题也都针对现实发生的礼制问题。除此之外,魏晋时代还盛行与现实问题关系较远的多种议论,如玄学清谈、经学论辩,等等。《隋书·经籍志》载录荀勖《集议孝经》、袁宏《集议孝经》等著作,一般认为是讲经时的辩论,与本文所谓针对实际问题的礼议性质不同。相关研究详见牟润孙:《论儒释两家之讲经与义疏》,《注史斋丛稿》,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96、110~114、147~151页。

⑨参见孙立平、郭于华:《“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收粮的个案研究》,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主编:《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第21~46页;周雪光:《论中国官僚体制中的非正式制度》,《清华社会科学》第1卷第1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7~42页。

⑩比如东晋散骑侍郎贺乔无子,以其侄贺率为养子,后又生子,其侄是否要还归本家?贺乔临终前说:“吾母、兄平生之日所共议也,陌上游谈之士,遽能深明礼情?当与公私共论正之。”成帝咸和五年(330年),贺乔妻于氏上表,请求朝议裁断,太常、廷尉两官署的礼博士、律博士共同议论(杜佑:《通典》卷六九《礼二十九》,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890页)。贺乔所谓“与公私共论正之”,即包括公、私两个层面的议论。以此事所处的情境推之,所谓公论,即提交朝廷通过太常、廷尉官署进行的礼议;所谓私议,即在自己家族内部以及士族群体中进行的议论。

(11)沈约:《宋书》卷一五《礼志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92页。房玄龄等:《晋书》卷二○《礼志中》,第618~623页;卷三四《杜预传》,第1027~1028页;卷五一《挚虞传》,第1426页。杜佑:《通典》卷八○《礼四十》,第2143~2147页;卷八二《礼四十二》,第2208~2209页。

(12)杜佑:《通典》卷四八《礼八》,第1337~1338页。

(13)房玄龄等:《晋书》卷六五《王导传》,第1749页;卷六七《温峤传》,第1786页。

(14)房玄龄等:《晋书》卷六八《薛兼传》,第1832页。

(15)房玄龄等:《晋书》卷七五《荀崧传》,第1976页。

(16)房玄龄等:《晋书》卷九《简文帝纪》,第220页。

(17)(19)杜佑:《通典》卷五九《礼十九》,第1656~1657、1664页。

(18)杜佑:《通典》卷一○○《礼六十》,第2651页;又见卷一四七《乐七》,第3755页;房玄龄等:《晋书》卷二一《礼志下》,第669页。

(20)谢安、谢奉两人于晋废帝太和年间仕宦经历不明。据《晋书》卷二○《礼志中》,哀帝初立(361年),谢奉为尚书,则其于废帝太和间继续任尚书的可能性较大(房玄龄等:《晋书》卷二○《礼志中》,第617页)。宁康元年(373年),谢安由吏部尚书升任尚书仆射,则此前的废帝太和间或许亦为某部尚书(房玄龄等:《晋书》卷九《孝武帝纪》,第225页)。

(21)杜佑:《通典》卷六○《礼二十》,第1685~1686页。

(22)房玄龄等:《晋书》卷七五《荀崧传》,第1976页。

(23)杜佑:《通典》卷一○二《礼六十二》,第2675~2676页。

(24)沈约:《宋书》卷一五《礼志二》,第392页;房玄龄等:《晋书》卷三四《羊祜传》,第1022页;杜佑:《通典》卷八○《礼四十》,第2142~2143页。

(25)虞世南:《北堂书钞》卷九三《礼仪部·丧服》第2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上栏;李昉等:《太平御览》卷五四七《礼仪部二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476页下栏。

(26)杜佑:《通典》卷四七《礼七》,第1307~1308页。

(27)杜佑:《通典》卷五五《礼十五》,第1526页。

(28)杜佑:《通典》卷四八《礼八》,第1339页。

(29)房玄龄等:《晋书》卷二○《礼志中》,第640页。

(30)《晋书·礼志》载王毖、刘仲武、朱某、程谅、陈诜等五例。见房玄龄等:《晋书》卷二○《礼志中》,第635~643页;王毖、陈诜例又见杜佑:《通典》卷八九《礼四十九》,第2426~2431页。东晋蔡谟、何琦、荀讷又有前母党服之议,见杜佑:《通典》卷九五《礼五十五》,第2549~2551页。

(31)参见神矢法子:《晋代的违礼审议——及其严礼主义的性格》(神矢法子:「晉時代にぉける違礼審議——その厳礼主義的性格」),《东洋学报》(『東洋学報』)第67卷(1986年),第49~79页。

(32)(33)杜佑:《通典》卷六○《礼二十》,第1673~1674、1674~1675页。

(34)房玄龄等:《晋书》卷四四《郑默传》,第1252页。

(35)(36)(37)(39)房玄龄等:《晋书》卷五○《曹志传》,第1390~1391、1391、1391、1391页。

(38)庾旉为议主,其传所载最详,本文即以《庾旉传》为主,括号中参酌其他史传所载。房玄龄等:《晋书》卷五○《庾旉传》,第1402~1403页;相关记载又见卷四五《刘暾传》,第1280页;卷五○《秦秀传》,第1406页。

(40)房玄龄等:《晋书》卷八八《孝友颜含传》,第2287页。

(41)沈约:《宋书》卷一六《礼志三》,第451页;该议又见于房玄龄等:《晋书》卷一九《礼志上》,第605~606页;杜佑:《通典》卷四八《礼八》,第1336页。

(42)杜佑:《通典》卷一○二《礼六十二》“改葬服议”,第2670页。

(43)杜佑:《通典》卷一○二《礼六十二》“改葬反虞议”,第2677页。

(44)按:即王肃《丧服要记》一卷,见魏征等:《隋书》卷三二《经籍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920页。

(45)傅纯为晋元帝时博士,见房玄龄等:《晋书》卷一九《礼志上》,第604页;卷五九《东海王司马越传》,第1626页;卷八三《袁瑰传》,第2166页。

(46)贺循《丧服要记》十卷,见魏征等:《隋书》卷三二《经籍志一》,第921页。

(47)参见范云飞:《从政务运作到知识生产——论六朝尚书议政中的“例”》,《人文论丛》,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124~139页。

(48)僧祐撰,李小荣校笺:《弘明集校笺》卷一二《桓玄与八座书论道人敬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671页。

(49)沈约:《宋书》卷一五《礼志二》,第400页。

(50)详见范云飞:《宋元嘉二十三年何承天奏弹文书再析——兼论晋宋礼议的运作与制衡机制》,《中外论坛》2024年第1期,第75~86页。

(51)孙立平、郭于华:《“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收粮的个案研究》,第43~46页。

(52)现可考知的中古礼议书籍、礼议材料以魏晋南朝为盛,北朝隋唐则相对较少。本人认为北朝隋唐皇权较为集中,在礼议中更强调以“正经”为准据,礼议自由度较低,且汇编礼议材料、递修礼议书籍的学术风气亦不如魏晋南朝。参见范云飞:《唐代东都庙议的经义逻辑》,《文史》2021年第1辑,第125~150页;范云飞:《中古礼议书籍考述》,《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49辑,第439~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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