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鹤涛:民国时期田赋预征与地方财政危机(1912—1937)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4 次 更新时间:2026-04-16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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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鹤涛  

徐鹤涛,历史学博士,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历史系副教授。

摘要:田赋预征是民国时期财政混乱的典型体现之一。从20世纪1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军阀割据局面的出现,各地因军费需求而面临极大的收支缺口。由于田赋是地方政府控制下最稳定的大宗收入之一,各地纷纷加征田赋以缓解财政困局。因预征名义上是预缴而非加税,一些地区遂借此障眼之法加征田赋。由于当时政治环境混乱,田赋预征缺少自上而下的有效约束。田赋预征最初在四川出现,20世纪20年代蔓延到其他省份,至少有十省先后存在过大范围的预征,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才得到控制。田赋预征虽能在短期内增加收入,但削弱了政府对田赋征收的控制,有碍财政能力的真正提升,并造成恶劣的政治与社会影响,长期损害远大于短期收益。

关键词:民国时期;田赋预征;四川

田赋预征是财政紊乱的代表性例证之一。正常情况下,在一年内,粮户(即田赋承担者,亦有花户、业户等称谓)只需缴纳本年田赋,若提前征收未来年份的田赋,便称田赋预征。征收者虽许诺预征后,未来年份无需再缴纳田赋,然因预征年限不断增加,“轮流递征,永无抵销之望”,在不少地区实际变成了加税手段。田赋预征并非民国前中期独有,在此前的王朝时期及此后的全面抗战时期同样存在,但北洋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可能是中国历史上预征最严重的阶段。尤其在四川,许多县份预征到数十年以后,将孙辈的田赋提前收走,实为史上奇观。故这一时期的田赋预征值得关注,它是我们认识其产生原因的样本,也是理解民国前中期财政运作不能忽视的一环。对此问题,民国财政史、农民负担史方面的论著多会简单提及,整体而言,相关研究尚不够深入。既有讨论多集中于对田赋预征现象的描述,论述方法一般是列举若干个案,用以揭示田赋预征的影响之广、危害之深。至于其产生与蔓延过程是怎样的,出现的深层机理是什么,具体如何进行,除加重农民负担外还造成了哪些方面的影响,则缺少深入阐释。鉴于此,本文拟对1912—1937年的田赋预征展开系统考察,勾勒其出现与蔓延过程,考察田赋预征的进行方式与造成的影响,分析田赋预征为何会蔓延?体现了民国财政的哪些特点?这可以让我们更清晰地理解田赋预征,并能揭示近代中国财政体制与政府治理能力存在的一些深层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典型的田赋预征,是面向全体粮户征收一年以上的田赋,导致本年内粮户的田赋负担加重。民国时期还有一些行为可能被称为田赋预征,但实际与预征存在差别:第一,提前征收当年田赋。正常情况下,全年田赋应分上忙、下忙,定期征收。有些时候,地方政府因急需款项,遂在规定时间开始前即收取当年田赋。如浙江的正常开征时间是上忙地丁在4月到7月,下忙地丁及漕米抵补金在10月到次年1月。1927年,浙江因财政困难,于年初即征收当年全部田赋。这打乱了征收周期,给农民资金流转带来不便,然未提高全年税率,不同于预征。第二,挨征。即一地此前曾预征过田赋,在新一年开征时,因当年田赋已被预征,若“不准开征,则县政府势将停顿”,遂提前征收此后年份的田赋,以抵偿当年应收税款。对本年而言,应征田赋数额未变,故与预征有区别,只是因此前存在预征,导致计税年度出现混乱。第三,绅富借垫或田赋债券。即政府以田赋为担保向本地绅商富户借款,之后用田赋收入偿还,或是准许出借方用借券抵缴应纳田赋。若当局违约不偿还借款,即变为事实上的加税,与预征类似,但其对象主要是地方绅富,影响范围不及面向全体粮户的田赋预征,且征收形式与预征不同。本文的考察集中于典型意义上的田赋预征,提前征收当年田赋、挨征、绅富借垫及田赋债券则不属于本文的讨论对象。

一、田赋预征的出现及蔓延

民国的田赋预征,最早出现于护法战争爆发后卷入南北军事冲突的四川、湖南、福建三省。四川为民国时期最先开始预征田赋的省份。1917年下半年,孙中山在广东发起护法运动,成立军政府。12月,熊克武于四川响应护法,组织靖国联军,向北洋政府任命的四川督军刘存厚发起进攻。1918年2月,刘存厚、四川省长张澜及川军第三师师长钟体道相继退至绵阳。此时刘存厚手下诸将已不听其指挥,刘在绵阳无法立足,只得向川北、陕南撤退。在离开绵阳前,刘存厚将当地“搜括既尽”。刘存厚走后,钟体道及刘存厚原部下田颂尧、赖心辉的部队仍驻绵阳,也面临发饷问题,1918年3月中旬,钟体道等在绵阳预征了1919年田赋。这是目前所见民国田赋预征的最早记载。湖南、福建也是受南北对峙之影响而开始预征田赋。湖南“历年南北争衡,无役不当其冲”。该省最先出现田赋预征之处便是护法开始后南北军长期拉锯的湘南、湘西。据文献记载,1919年护国军张学济部即在湘西沅陵县进行了田赋预征。1920年5月,吴佩孚部从衡阳撤防北归后,衡阳遂由南方军队占领,南军派出的官员发现本年田赋已被征走,遂预征了1921年的田赋。福建长期由北洋系的李厚基控制,其邻省广东则是南方阵营的中心,护法开始后闽粤间相互攻伐,战争时断时续,为应对军需,李厚基在闽省大肆搜刮,上行下效,省内驻军、各县百计征敛。在此背景下,1919年福建部分县开始预征田赋。此后,伴随省内分裂加剧,四川、湖南、福建三省政局愈发混乱,军费征敛急迫,田赋预征愈演愈烈。在四川,20世纪10年代末,预征尚只见于少数县份,随着川省军阀混战的升级,1924年时全川各地已“靡不预征”,“有征至十五六年或十八九年者”。在湖南,1920年6月皖系军阀张敬尧被驱逐出湘后,该省虽暂时不再是南北战争前线,但政局混乱仍旧,财政困难依然,“有兵柄者,各就地取给,拥兵自雄,以至四分五裂,形同割据”,田赋预征遂越发泛滥。到1926年,“各县提征之赋,多至四五年,少则二三年不等”。在福建,1922年许崇智率粤军入闽,驱逐李厚基后,省内军队林立,战事不断,田赋预征遂在全省蔓延开来,“各属地丁诸多豫﹝预﹞借,或二年三年四五年不等”。据《闽台粮户执照汇编》所收福建各县田赋串票,1926年时预征最多的仙游、上杭已征至1932年。

除川、湘、闽三省外,1920年直皖战争和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爆发后,河南、陕西也陷入田赋预征的泥淖。1920年下半年,河南受到直皖战争冲击,一些县开始用预征田赋的办法来供应军需,如陕县与林县即在1920年开始预征田赋。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后,豫省政局动荡,省内财政困难,此后即连年预征田赋。陕西也是在1920年直皖战争期间出现局部性的田赋预征。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后,一方面,受战争影响,陕省财政愈发困难;另一方面,冯玉祥离陕后,刘镇华完全掌握该省军政大权,开始加紧搜刮,陕西田赋预征遂越演越烈。

总之,随着军阀混战及由此带来的地方财政危机,田赋预征在20世纪20年代初已蔓延到川、湘、闽、豫、陕等省份,1922年上海总商会在公电中即提到:“预征丁漕,滥发纸币,强募省债,已成为今日普通之现象。”受此影响,一些未直接卷入战争的省份也开始效仿,筹划以田赋预征来增加收入。如山东,1922年因收支不抵、积欠内外债过多,遂“仿照各省办法”,预征一年田赋。

此后,预征田赋的省份进一步增加。在广东,1922年6月,陈炯明部发动政变,驱逐孙中山,陈炯明重掌广东省政,面对忠于孙中山的许崇智部及滇、桂军之东西夹击,其统治岌岌可危,为缓解财政危机,1922年年底陈炯明即有预征田赋的计划。到1923年,孙中山借滇、桂军讨伐陈炯明,回粤出任大元帅,但未能真正统一广东,“全省皆为军阀把持”,各军“均就地筹饷,财政分裂”。一些地方驻军遂自行预征田赋,如梅县“由于内战关系”,1923年后开始预征田赋。到20世纪20年代中期,该省田赋预征已相当普遍,国民党广东省党部“农民运动之报告及提案”中提到,“各县尚有预征钱粮,在海丰惠州方面,竟预征到民国十九年”。江苏是在1924年江浙战争后开始预征田赋。江浙战争对苏省冲击很大,“财政之紊乱,遂致不可究诘”。本次战争中,江苏有9县受战火波及,“损失甚重,急须筹办赈务”,由于省当局财政困窘、无力救灾,“因向各县预借十四年度忙漕,合计约一百三十万元”,作为赈款。1925年孙传芳占领江苏后,又于1925年年底、1926年11月两次预征漕粮。

1926年到1928年北伐战争期间,随着战争的升级、波及范围之扩大,田赋预征变得愈发广泛。四川的田赋预征长期处于加速过程中,自不必论。在河南,1927、1928年战事不断,政权反复易手,田赋预征问题比以往更严重。在山东,为对付北伐军,张宗昌当局于1927年预征1928年田赋。在广东,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以“军费浩繁,尤应上紧催收,以济急需”,令粤省预征一年田赋。1927年广东又再次预征田赋。在陕西,1927年时因“大军五十余万准备北伐,望款如渴”,遂继续预征田赋,直到1929年才基本停止预征。因受战事影响,一些此前并无田赋预征的省份也开始预征:在直隶,1926年一些县即预征了次年田赋,1927年全省开始预征田赋。此后该省预征之事时有发生。甚至在号称模范省、财政“素以整理完善著称”的山西,1926、1927年晋系先后介入与西北军及奉系的战争,省当局为筹集军费,也预征了田赋。当然,也有省份(湖南和福建)在北伐军进入后停止预征田赋。整体而言,北伐战争时期是田赋预征最严重的阶段。北伐战争结束后,田赋预征的势头有所衰减,实施区域逐渐减少,但仍有些地区继续预征,如四川到1935年才基本停止。对此,后文将进一步讨论。

综上所述,田赋预征于20世纪10年代末在四川等地零星出现,到20年代蔓延开来,“预征田赋之政策,几成一种传染最速之流行病,南北各省,几无一省无之”。根据上文的梳理,四川、湖南、福建、河南、陕西、山东、广东、江苏、河北(直隶)、山西都曾预征过田赋。以上所列是否完备、有无遗漏?对此,其他一些材料可为佐证:据1929、1930年各省区给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的报告,浙江、安徽、广西、辽宁、热河、察哈尔、黑龙江、贵州、江西、甘肃、吉林、绥远、云南、新疆并未预征过田赋,湖北“现并无预征,惟枣阳一县于上年九月呈报预征一次,外并无呈报者”;此前曾大范围出现田赋预征的湖南、福建、河北、广东、山东、江苏、山西,加上未报告但肯定存在预征的河南、陕西、四川,正好便是上述十省。据李作周1932年发表的《中国底田赋与农民》,存在田赋预征的省份有四川、河北、山西、山东、福建、湖南、湖北、广东、河南、安徽、陕西,相比上文,少了江苏而多了安徽和湖北。江苏显系漏列,安徽、湖北两省则属误列:据《地政月刊》编者考证,文中提到安徽在1930年预征1936年田赋,是把“河南”误写作了“安徽”。文章关于湖北在1931年7月预征1932年田赋上忙的记载亦存在问题,查阅相关材料,这是报道者将鄂省1931年7月正常开征当年上忙当作了预征,实际湖北1932年上忙到当年7月才开征。总之,综合相关材料,民国成立后到全面抗战爆发前,存在田赋预征的应该就是以上十省,其他省区可能有局部预征现象。

二、田赋预征方式及造成的破坏

田赋预征是一种财政失序现象,于法无依,多是地方军政当局临时下令执行。如1922年山东省当局决定预征田赋,“以省令公布施行”。1928年,二十八军在四川防区内进行田赋预征,是由该军司令部训令各县实施。1920年四川省温江县预征田赋,则是县当局直接布告实行。预征田赋理论上需经上级同意,省预征要经中央批准,县预征要经省批准,但在军阀割据的局面下,很多时候各地未经批准即开始执行,甚至上级明令制止而不得。如1922年山东筹备田赋预征时,北洋政府“迭电制止”,并无效果,预征“终以财政艰窘,未能罢免”。1925年福建省长希望整顿田赋预征,可是省以下由驻军把持,省署命令难出省城,“各县知事之秉承军阀意旨,弁髦省署命令,已有积重难返之势”,虽有省令阻止,各县依然继续预征。田赋预征之实施,一般是借助既有的田赋征收系统,由各县知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称县长)及县内其他负责田赋征收的官吏具体执行,少数情况下,省或军队也会直接派人到属县参与征收。

预征名义上是提前征收未来年度的田赋,其征收对象与普通田赋征收无异,也是登记在田赋税册上的全体粮户。当然,田赋分正税与附加税,多数地区只预征田赋正税。据满铁调查员在河北省栾城县的调查,当地通常只预征田赋正税,不预征附加税。李景汉等在河北省定县的调查也显示,附捐“虽随预征正粮附征,但都是各征各本年内的,不属预征”。在河南省修武县,“无论每年预征几次”,作为田赋附加税的警款只收一次。在四川省华阳县,“国家税则因军费浩穰,一岁至数征”,“所幸者地方税款不过岁一征”。也有地区是附加随正税预征,但从笔者掌握的材料看,此种情况并不及前者普遍。因为预征田赋主要是为满足省政府或地方驻军所需,正税大部分用于上解,附加则主要由县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支用,省及驻军从预征附加中难以获益,因此一般只要求预征正税。县政府也有增加收入的需求,但地方附加有较大弹性,故不需预征。

在征收流程上,正常情况下,田赋一年中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两忙均有固定时限。征收前一般要先向粮户发放记载应纳税额的告知单(实际征收过程中多会免去该环节),到规定征收期限时,在县城及重要市镇设粮柜,由粮户到柜上缴纳田赋(很多时候粮户并不亲赴投柜,而是委托他人代投)。缴完后,粮户可领取串票,作为完税凭证。田赋预征在一些地区也基本是按此方式进行,只不过会提高单次征收税额。在预征频繁的区域,会打乱正常的征收流程,这在四川体现得尤为明显:其一,预征打乱了田赋的征收周期,不是按当地原有的上忙、下忙时间开征,而是据各级军政部门之需,经费不足即启预征。“某地因甲军阀倒了乙军阀来了,不问此地今年的粮是否已纳或后某年的粮是否已预征,就马上派些如狼似虎的兵们下乡,雷厉风行地处处催粮。”“一任军部首长之喜怒,固无所谓征收时期也。”一年内征收次数亦不固定,可能仍是一年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也可能因地方当局急需资金,一次即把全部税款征完,亦可能是一年中多次开征。其二,预征破坏了正常的田赋征收程序,强化了地方代理人在赋税征缴中的作用。田赋征收以农民自封投柜为原则,也存在由地方吏役、乡村基层组织或商人富户代征包征的情况。而预征的频繁实施进一步破坏了自封投柜制度,加剧了代征包征问题。四川“自预征之制以兴,人民之自行赴局完纳者甚少”。这是因为设柜征收要经过发单、设柜、农民前往缴纳、发给串票等环节,成本高,耗时多,满足不了急迫的索款需求。同时,对粮户而言,亲往投柜相当麻烦,浪费时间精力。因此,设柜征收对征纳双方都较为麻烦,成本很高,四川各县的一般做法是:把应纳款项摊派给乡镇(民初多称“场”),由乡镇负责筹足,至于乡镇如何向粮户征收则听其自便。随着预征增多,四川的主要田赋征收机关已不是各县征收局,而是各乡镇。乡镇为尽快完成筹款任务,一般会先由当地富户或乡镇长将需上缴的钱款垫交,之后再向粮户收回垫款。垫款要计算利息,向粮户征收时多会加成,这进一步加重了农民负担。

上述情况不止见于四川,其他田赋预征频繁的区域也多存在。如在河南,同样可以看到正常的田赋征收周期被预征打乱,“自军兴以来,任意预征,毫无一定标准”,“甲军阀所征收的钱粮,乙军阀起而代之的时候,并不承认,从新征收。所以农民往往有一年缴纳钱粮两次或三次的事情”。预征破坏征收程序、加剧代征包征问题的现象亦相当普遍。在陕西,因预征、摊派频繁,田赋“随时征取,手续多阙,催索率难依期,往往亦不给串,预征借垫视为故常,至有超至五六年以上者”。在河北,一些县因赶办预征而压缩了田赋征收中的必要程序,如清河县,在1927年前征收田赋时一般会由里书缮写田赋征册(红簿)赴大名道盖印,返县后布告启征,以减少舞弊;1927年“预征地粮紧急,未及缮造红簿,以后赴道用印之事因之停止”。同时,不少县为尽快完成田赋预征任务,不再设柜征收,而是将此摊派给区和村庄组织,“其办法则召集各区乡董与村正副,宣布上峰意旨,限期完缴各该区村内之地丁钱粮……于是各区村之绅董首事,则照本区村内之钱粮底册,挨户分派,按地亩之多寡,限日交租,且随意规定,每亩应摊若干”。广东亦然,据陈翰笙等的调查,由于粤省宗族势力强大,田赋本就多由族中理事代收代缴,随着“预征和摊派接二连三地催逼着”,政府更需借助这些族中理事征收田赋,“无怪乎他们底政府方面的势力也能牢靠起来”。结果便是“各地方官署预征钱粮,多由一般地主土豪劣绅旧粮房粮站粮差所包办”。

至于预征得到的田赋税款,若是由省政府下令、在全省统一实行的预征(如1922、1927年山东及1927年直隶的做法),预征收入大多会上解到省,由省支配。若是由省以下驻军或县政府自行决定的预征(如四川、湖南、福建、河南等省的常见做法),预征收入大部分会进入地方驻军手中,少数留县支用。整体而言,预征上来的田赋收入主要用于军事支出,少部分用于地方政费,当然也有一定数量进入军阀及各级经征官吏的私囊。

以上即是田赋预征的基本进行方式,从中可以看到,预征对田赋征收的影响相当大,不仅增加了征收税率,也打乱了正常的征收周期与程序,加剧了其混乱程度。甚至在各地停止预征后,仍能看到田赋预征的余波:如在河北,其造成田赋征收年份持续混乱。多数地区取消预征后是重新按年征收,河北的做法是不再一年多征,但维持挨征状态,导致每年所征都不是当年的田赋。在四川,因常年预征多年田赋,形成惯性,在1935年正式停止田赋预征后,仍“照一年田赋数目,附征三倍临时军费”,未恢复原有田赋税率,这即是预征的长期影响。

田赋预征虽于短期内增加了收入,但并未真正强化政府的田赋征收能力。杜赞奇在研究近代华北农村时提出了“政权内卷化”概念,即晚清民国时期官方不断加大对农村的汲取,增加了财政收入,由于征税主要依赖地方代理人完成,这加剧了“地方上无政府状态”。田赋预征也存在类似的“内卷化”现象,虽提高了田赋收入,但削弱了官方对田赋征收的控制。如上所述,频繁预征导致县政府难以直接设柜征收,只能越来越依赖地方代理人代征包征,“包税制”色彩越来越浓。政府无法直接控制征税过程,便难以采取措施优化征收方式,合理化税负分配。且大量田赋收入被包税人侵蚀,政府税收增加一分,农民负担可能要增加两分。这阻碍了政府财政汲取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同时,预征增加了民众对纳税的反感,“平时尚多隐匿,设预征之,则负担骤重,民力不胜,隐匿之多,势有更甚,是以预征所得者,必不足以应急需,而反足致本年田赋征数之减少,未能副财政实质上预期的目的”。故常见的情况是“豫﹝预﹞征愈多,隐粮愈巨”,致“各县丁漕预征之款多,未扫数丁漕额数愈多……民欠款数亦愈巨”,也即频繁预征会导致欠税增多。此外,预征田赋收到的不一定是现金,相当一部分为以往发出的借券。1930年7月四川省温江县预征1947年田赋,收到的现金只有2431元,仅为全部收入的12.6%,剩余部分都为旧发借券,实际收入远少于账面进项。因上述原因,预征时应征税款很多难以真正收到,两相抵消,实际所得未必像表面上看到的那样多。如陕西省澄城县即由于拖欠严重,“虽每年两次预征,而收数尚不及一年之额”。

整体来看,官方从田赋预征中所失要大于所得。对政府而言,田赋预征收入全归地方,无益于中央财政,其危害则非常明显:破坏国家的税收基础与财政秩序。对下令进行预征的省份与地方驻军而言,此举增加了短期收入,但损害未来的税收,加剧了各方的不满,长期来看会削弱其统治基础。对具体实施田赋预征的县政府而言,该措施固然能补助财政、增加经手官吏的牟利机会,亦加大了为官风险与地方治理难度。完成上级布置的预征任务往往并非易事,若不能按时足额上解,地方官可能会被申斥甚至职位不保。同时,田赋预征使官民冲突变得更为激烈。预征增加了民众对纳税的抵触情绪,官方征收困难,只能用更强硬的手段催征,“县官催完来岁之钱粮,非惟遗催科吏下乡,而且将用刑追迫,催办户头钱,残忍亦甚矣”,进一步激起民怨。1925年,福建一位县知事即因预征田赋“被江阴乡人民殴辱”,“忿而辞职”。田赋预征成为一些地区农民抗争运动的导火线。如1927年直隶预征田赋、征收“讨赤捐”,民间怨声载道,正定县中共党组织便以抗缴预征钱粮和“反讨赤捐”为号召,组织反抗军阀统治的农民斗争。

田赋预征严重影响民生。其一,预征增加了农民的税负负担。河南省太康县流传的一首《早开征》言:“早开征,今年并将来年征,今年十月征来年,来年再征又提前,名为预借实加倍,税额未加加一岁。”在四川,预征使田赋税率增加了不止一倍,川省田赋正额为753.8万元,由于预征,20世纪30年代前期全川各防区田赋收入(未包括附加税)达到3400余万元,相当于每年征收4.5年的田赋正额。民国时期,由于政治腐败,农业生产力水平有限,天灾人祸不断,农民生活本就困苦,在此情况下再预征田赋,对民生无异于雪上加霜。如1929年春,山西货币贬值、物价飞涨,“人民之生活程度日高一日而困苦益甚矣”,阎锡山当局却仍预征田赋,太原士绅刘大鹏在日记中愤而写道:“现在人民已日不聊生矣,乃又预征来年之田赋,哀我斯人,何堪此苦乎。”1930年中原大战前夕,河北省束鹿县预征田赋,当时正值青黄不接之际,且此前华北连续遭灾,“非旱即蝗,连年歉收,小民膏血,早已损耗枯竭”,民生凋敝之际又“粮赋倍增”,故农人“咸叫苦不止”。田赋预征不仅会加重土地所有者的负担,对佃农亦有影响。在江苏,当局预征漕粮,地主便将此负担“用抬高成色,追缴陈租,索还借债等方法来转嫁给农民”。四川一些地区“小地主们被军阀压迫的不能负担时,还有更向佃农压迫的……甚至有说‘军阀们每岁预征几次粮税,我们也应该预征租谷了’”。其二,预征打乱了正常的田赋征收周期,间接影响农家的生产与生活。田赋原分上忙、下忙两次缴纳,每次征收持续数月,农民有较充裕的准备时间,纳赋压力缓解,便于农家合理安排资金。预征则将这些一并打破,农民必须在短时间内一次性缴纳以往全年乃至数年的田赋,没有缓冲,其压力可以想见。且预征开征时间不定,官方需要时即行启征,完全不顾农时。开征之际,农民往往手头并无足够现金,欲完成缴纳任务,只能挤占其他必要支出,从而影响生产生活,或借贷纳赋,因此被迫承担高昂利息。若是在播种期间则干扰更大,因为农民正需资金投入生产,于此期间开征,农民只能被迫把生产资金转用于纳赋,以致影响全年的农业生产。

三、从民国地方财政看田赋预征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到,田赋预征不合法度,受到广泛抨击,那其为何会在20世纪10年代后期出现并于20年代蔓延?接下来将对此展开分析。

田赋预征大范围出现的直接原因,是战乱政争及由此导致的普遍性地方财政危机。持续不断的战争导致多地面临巨额的军费支出。大小军阀需从地方搜刮大量资金来满足军需。对县级政府而言,除上解军费外,政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清末新政后,地方事务增多,用费迅速增加,民国成立后这一趋势未有好转,特别是由于秩序不靖,许多地区要耗费巨资来办理团练,这大大提高了地方支出。面对军需与地方政费支出的双重压力,各地的常规收入远远无法满足巨大的资金需求,“乃遑遑然求临入以为补苴,舒窘迫于一时,贻将来以贫困”。由于田赋“手续最便,而得款又最多”,能一次性筹集到大笔经费,所以被一些“需款孔亟”的地方当局视为救命稻草。

何以一定要靠田赋而非其他收入来解救财政危机?从当时的经济结构看,民国时工商业虽有发展,但整体规模仍不及农业。据估算,1914年中国农业收入(128.01亿元)占国民总收入(187.64亿元)的68.22%,1936年农业收入(166.41亿元)占国民总收入(257.98亿元)的64.51%。在农业依然占国民经济最大权重的情况下,政府要获得资源,自然还是非常依赖农村。民国成立后,农业税在整体财政中的比重虽不及清代,但仍占相当比例。特别是地方政府,所能掌握的工商业资源有限,主要还是依赖农村。

从地方政府实际收入状况看,民国前中期,田赋是多数省区能掌握的主要大宗税收,“可认为入款大宗者,在省为田赋”,“各省地方岁入预算概算,田赋一项,平均约占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湖北除外)。至各县财政,田赋附加,往往占全县收入十之八九,少亦十之六七”。关税、盐税、厘金也是大宗税收,但关税为中央税,地方难以染指。关于盐税,北洋政府时期,地方当局可通过截留正税及征收附加税获得部分,但因盐税需用于偿付内外债,相当大一部分税款不能动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对盐税控制力增强,地方已很难动用正税,盐税附加也受到限制。至于厘金,20世纪一二十年代,地方政府可自征自用,但在多数地区,其规模难以和田赋相比。据曾任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顾问杨格估计,裁厘前全国厘金年收入为八千万至一亿元。20世纪30年代前期,各省市报给财政部的年收田赋为二亿五千万元,实际收入规模远超该数。1931年起,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废除厘金。作为厘金主要替代税种的统税为中央税,地方很难动用;另一替代税种为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然收数无法与田赋相提并论。在民国前中期的大部分时段里,田赋基本由地方掌握,其对地方政府的重要性因而大于关税、盐税、厘金。至于其他工商税收,限于工商业发展程度及政府征税能力,除少数工商业发达的地区外,其收入规模较有限,无法和田赋等量齐观。

同时,相比其他收入,田赋更“确定而可恃也,盖在一般间接税,政府虽预计岁入可得几何,而实际往往减增靡定。若田赋之岁入,实有可依预算之所期,而不爽毫厘者。以云确定,诚无间然”。除税收外,发债借贷、增发货币也是当时地方政府的重要筹款渠道。但在财政收支存在结构性缺口的情况下,长期的寅吃卯粮造成政府债务不能按期偿还,致“信用尽隳,公债借款,无从设法,乃藉附连于租税之强制权而为预征”。即借债难以维持,只能依赖更强力的税收手段,田赋预征正是替代措施之一。以四川为例,20世纪10年代末20年代初,该省绅富借垫要比田赋预征更普遍。随着借垫的泛滥,政府无力偿还,地方绅富不愿出借,于是面向绅富的借垫变得越来越困难,各地遂不得不采取向全体粮户预征田赋的办法筹款。如1923年,三台县知事为筹集军饷,向县内绅富借款五十万元,“众绅不允,始议预征两年粮税”。相比绅富借垫,田赋预征的承担范围更广、强制力更强,因此筹款效率更高,最终取代了前者。至于增发货币,发币过快、过滥会致货币贬值,获利空间越来越小,且此举扰乱金融市场,会对市面造成显性冲击,于军政当局而言,还是预征田赋更可依仗。如直隶为弥补财政困境,不断增发省钞,致币值急剧下跌,在1927年引发挤兑风潮,难以为继,最终不得不依靠田赋预征收入“维持省钞”。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田赋在很多地区成为军阀搜刮“最大挹注之源”。

那各地为何不直接采取提高田赋税率的办法来增加收入,却要用预征未来田赋这种“迂回前进”的方式?一个重要原因是,预征表面上只是将“应解之款提前缴纳,并非格外摊派”,实施者能以此为说辞来“合理化”加征(这种强词夺理自然并无真正的说服力,但能让实施者自欺欺人地认为自身行为“合理”),不少地方政府及驻军愿用此掩耳盗铃之举。当然,随着田赋预征之泛滥,其“障眼法”的作用迅速消失,很快被视为比一般加征更恶劣的行为。因已有前例可循,且能较方便地一次性获得大笔收入,故还是会有地区跟风实行。田赋预征蔓延后,在一些地方逐渐形成习惯,便很难再停止。因为大小军阀忙于内战、急需军费,明知预征田赋受人唾弃,也不愿停止或改用更“聪明”的加征手段,以免影响现时收入。

除地方军政当局对田赋收入的迫切需求外,田赋预征之猖獗也和割据混战造成的政治环境密切相关。首先,政治混乱加剧了腐败,各级军政官员恣意放纵贪欲、不择手段地进行征敛,这对预征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田赋预征收入虽主要用于军费,但亦有相当部分流入军阀及经征官吏之私囊。其次,频繁的地方权力更替也是催生田赋预征的重要温床,原先占据某地的军阀提前征走了田赋,后来控制当地的军阀要再筹款项,除预征田赋外,已没有更好的办法。前文提到,民国最早出现的一些田赋预征事例就是这样发生的。最后,政治混乱导致田赋征收缺少自上而下的约束,为预征之出现与蔓延提供了空间。这一法外加征形式的泛滥,与中央政府丧失对田赋征收的控制能力密不可分。针对田赋的法外加征长期存在,往前追溯,即使清代国力鼎盛时期,清廷对地方财政控制力较强,田赋征收中也有耗羡、陋规的情况存在。彼时加征田赋正税被朝廷严格限制,地方官无法用预征未来正赋的方式满足眼前之需。及至晚清,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控制力削弱,然基本的财政秩序未瓦解,田赋正税依然受到较强约束,地方增收仍需绕开正赋,主要依赖额外加征及操纵银钱折价等手段。即使到民国成立后袁世凯当政时期,中央权威尚存,对田赋征收还是能施加较大影响,地方不能随意改变田赋正税的征收方式。所以从清前期(清初除外)一直到民国初年,对田赋虽有各式额外加征,但并无预征田赋正税之现象。换言之,若中央能维持对地方财政基本的影响力,田赋预征即不应出现。1916年袁世凯死后,中央威信丧失,地方财政逐渐失控,“政令不出国门,各省分割盘踞截留国税,横征暴敛,根本无‘财政’之意义可言”。田赋名义上虽然还是国家税,但实际完全在地方政府控制之下。北洋政府不但无法再让地方上解田赋税款,甚至起码的监督约束都难做到。典型体现是各省田赋收入的上报情况,1916年有3省区的田赋收入未报财政部,1917年增加到7省区,1918年达11省区,此后各地基本不再上报田赋收数。各地将田赋视为能随意支配的税收,于是“省自为政,田赋制度愈觉纷歧”。由于不再有自上而下的约束,地方开始把田赋正税作为加征目标,田赋预征因而有机会出现并蔓延开来。不仅中央无法约束各省,那些陷入省内分裂的地区,省当局也无法约束省内驻军及下属各县,这进一步加剧了田赋预征的猖獗程度。如四川,“频岁战役,各军于驻防区内,自由提款,及预征粮税,并委任行政管榷官吏,而所委用之员,则尽情搜括”,田赋预征因而弥漫全川。

以上梳理了催生田赋预征的宏观原因,具体到各地,还有些微观因素在影响其会否出现及严重程度。预征最猖獗的地区往往有以下特点:第一,经济以农业为主且较为发达。若是工商业占主导的地区,可依靠工商税维持收入,不必借助田赋预征。特别贫困的农业地区,难以产生足够多的农业剩余,预征田赋也比较困难。第二,地方政局混乱,省政府无法控制省内局势。第三,原有的田赋基数较低,因此有较大的预征空间。预征现象最为严重的四川便兼具上述特点:川省为农业大省,除重庆、万县等商埠外,多数地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生产条件亦相当优越。四川军阀混战持续时间长,省内防区林立,几乎等于独立王国。同时,因明清易代时四川受破坏较大,清廷在川省实行轻赋政策,田赋基数低,“底粮轻者,不过百征五六。重者,亦不过百征六七”。民国成立之初,四川的田赋水平仍相对较低,有较大的征收空间。这些特点使得当时的四川成为田赋预征最猖獗之地。除上所述外,局部的政治社会状况也会影响当地田赋预征的实行。若主政者清明,能相对减少预征带来的损害甚至避免其发生。如1927年山东省莘县奉省令预征田赋二十一万元,该县知事刘东海“竭力陈述民情苦况”,在其努力下,全县实际只征了一万元,剩余二十万元被蠲免。在四川省荣县,1918年当地出现田赋预征,1919年后陈洪范的部队控制该县,陈较注意军纪,“士兵军纪为一时冠”,故在陈部驻扎期间,荣县“岁无重征”,1918年的预征亦得到抵偿。1925年陈部退出当地后,荣县很快又出现了预征。地方社会反抗能力的强弱亦是影响因素之一,如福建省尤溪县,由于当地“民气有不可侮者”,“故他邑田赋有预征至二十年者,而尤邑独否”。

总之,田赋预征在20世纪10年代后期的出现与在20年代的蔓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政府支出增加特别是军阀混战造成的军费膨胀,使各地普遍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第二,由于国民经济仍以农业为主体,且在整个税收分配中留给地方政府的主要是农业税,地方政府只能靠增加对农村的征敛来缓解财政压力;第三,政治紊乱导致财政秩序瓦解,缺少对各地法外加征的有效制约。20世纪10年代后期,上述问题开始显现,田赋预征由此在一些直接卷入内战的区域零星出现。20世纪20年代后,以上现象进一步恶化,田赋预征遂蔓延到更多区域,预征强度也越来越高。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地方财政并未好转,省县政府依然非常依赖田赋,但随着军阀混战的减少、中央政府权威的回升,田赋征收开始受到更多的监督约束。田赋预征在当时各种法外加征中遭受的各界抨击最多,较受国民政府关注,在其直接干预下,预征现象逐渐得到遏制。这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早在北伐开始前,受中国共产党影响,国民党方面已有限制预征之提法。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通过的《农民运动决议案》便明确提到“制止预征钱粮及取消无地钱粮”。但北伐战争期间缺少和平环境,加上1927年国共分裂后国民党的农民政策趋于保守,制止预征更多停留在议案层面,不仅在国民党军队难以控制的地区田赋预征猖獗,即使在广东等后方区域也仍存在。北伐告竣后,国民党当局对限制田赋预征有了更切实的推动措施。1929年春,浙江省计划预征1930年田赋,被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下令制止。该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禁止预征田赋案,通令“禁止各省预征钱粮”,并命内政、财政两部制定整理田赋预征办法。但因1929、1930年相继爆发蒋桂战争、蒋冯战争及中原大战,许多省份不执行南京国民政府政令,田赋预征未能得到有效控制。1930年中原大战结束后,大规模军事冲突减少,南京国民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力加强。在此背景下,田赋预征开始受到更多约束,除仍陷于省内分裂的四川外,该现象在其他地方渐趋式微。到1935年,四川在南京国民政府推动下实现省政统一,其预征也随之停止。如1936年出版的《田赋问题研究》一书所言:“此种田赋预征之事实,虽不能断定现在完全无有,即或有之,亦恐为极小区域。”不过,滋生田赋预征的土壤并未完全消失,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下,田赋预征又死灰复燃。

四、  语

综上所述,20世纪10年代后期,田赋预征开始在四川等地出现。到20年代,由于战乱频繁、军阀割据越演越烈,田赋预征开始蔓延,至少有十省先后预征田赋。北伐结束、南京国民政府形式上统一全国后,田赋预征势头稍杀,但仍未能禁绝,直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才暂时得到控制。

田赋预征系在田赋正税基础上进行加征,一般是借助既有的田赋征收体系、仿照原有的田赋征收模式来实施,其性质上属法外加征,多是据地方当局命令临时进行,在征收时间与频次、具体征收程序上表现出较强的随意性。田赋预征之猖獗造成了一系列恶果:其增加了田赋税率,打乱了正常的征收程序。对农民而言,预征田赋不仅意味着要承担更重的税负,而且因预征临时性强、时间不定,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也会受到干扰。对政府而言,田赋预征确实有助于地方财政短期增收,但也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在田赋征收方面,其加剧了拖欠问题,削弱了政府对田赋征收的控制能力,强化了地方代理人在税收中的作用。在财政体制方面,它破坏了税收基础,加速了财政秩序的瓦解,有碍政府财政能力的真正提升。在政治方面,预征田赋造成了极坏影响,成为军阀恶政的代表符号之一。当局用预征田赋满足眼前资金需要的同时,要付出巨大的制度成本,承担恶劣的政治后果,整体看长期危害大于短期收益,可谓得不偿失。

田赋预征这种破坏法度的行为之所以出现,主要在于以下方面:首先,因持续的战乱、政争带来普遍性的财政危机,地方当局大多面临严重的资金缺口,有强烈的增收需求。其次,受制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及税收分配方式,田赋以外的收入或是地方难以染指,或是总体规模有限,或是不及田赋稳定,除少数工商业发达的区域外,多数地区都非常依赖田赋,要靠预征填补军政费缺口。由于预征名义上是预缴而非加税,初始时能以此为说辞自欺欺人,一些地区遂借此并不高明的障眼之术预征田赋。最后,混乱的政治环境导致田赋预征缺少来自体制内部的有效约束。民国初期,由于军阀割据混战,北洋政府基本失去对田赋的控制与监督能力,无力阻止地方政府针对田赋正税的法外加征。那些陷入内部分裂的省区,甚至省当局也无法制约省内驻军及各县的田赋滥征。除非当地民众能组织起强有力的抵制运动,否则无法阻止预征的实施。当预征田赋的始作俑者已然出现,其他地区遂开始“跟风”实行。此举因而蔓延开来,并在一些地方成为习惯,以致在举国唾弃中仍延续了相当长一段时间。

田赋预征的泛滥,揭示了民国时期财政体系乃至政府治理能力的一些深层问题。北洋政府时期,在经济基础方面,工商业虽有发展但程度有限,国民经济中农业仍占比最大,政府(特别是那些掌握工商业资源较少的地方政府)要汲取资源就非常依赖农村。在上层建筑方面,战争不断、政治长期混乱,导致政府支出不能收束,财政纪律无法贯彻。在这种状况下,地方政府支出不断加增,要汲取更多资源,自然会千方百计加大对农村的征敛;而财政纪律松弛,各地为增收不顾法度、不择手段,针对农民的非法加征因而层出不穷。田赋预征便是典型手段之一,但并非唯一方式,此外还有田赋附加、农村摊派等种种形式,且都以不可遏制的程度泛滥,其背后的逻辑大同小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政府能力有所恢复,自上而下的制度约束较此前有所加强,田赋预征因而逐渐得到控制。然各项支出居高不下,地方财政依然困难,受制于经济结构与税收体制,地方政府要汲取资源,仍须依赖农业税;政府能力整体上不足,无法建立更高效的税收体制,虽然田赋预征、田赋附加等南京国民政府较重视的问题有所收束,农村摊派等针对农民的法外加征还是广泛存在,因为非法加征的产生土壤未根除。全面抗战爆发后,受战争影响,财政支出剧增,工商税收锐减,对农村的汲取因而愈发迫切,当局不择手段地对农民进行征敛,原本被禁止的加征方式纷纷重现,田赋预征也随之卷土重来。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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