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概念是西方近代社会的产物。[1] 因国家本身呈现的多面性与复杂性,故学界对国家的界定始终未形成统一标准。霍布斯把国家理解为由个人结合成的公共人格;[2]洛克将其视为“公民社会”中个人财产权的保护者;[3]韦伯则将国家界定为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垄断合法暴力的人类组织;[4]哈斯强调国家属于实行中央集权的专门化政府;[5]吉登斯则把国家理解为地域上有章可循且能动员暴力工具来维护统治的政治组织。[6] “国家”概念的多重表述及其内在分歧,直接影响了人们对前近代社会是否构成国家的判断,并进一步左右了人们关于国家起源问题的研究路径。因此,“何谓国家”不仅是一个基础性概念的界定问题,而且是当前学界无法回避,并亟须重新加以审视的学术议题。
一、国家概念对血缘组织的排斥
源于西方近现代政治学的国家概念,在用于解释前近代社会时,其所包含的“排斥血缘组织”的理论假设是否成立,成为学界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大量历史学与人类学研究表明,许多前近代国家在形成与运行过程中并未彻底消解血缘结构,而是借助制度化机制对其加以整合与重构,使血缘组织转化为维系国家统治的重要基础。
国家排斥血缘组织的观念可以追溯到19世纪。梅因在《古代法》中首次系统讨论了血缘关系的组织原则,但并未排除国家按照血缘组织构成的可能性。[7]摩尔根继承了梅因对血缘组织的关注,却将其转化为国家与前国家社会的根本区别。在《古代社会》中,摩尔根明确指出凡氏族制度流行之处,“国家是不存在的”。[8]摩尔根关于国家与血缘组织相互排斥的认识,被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进一步系统化。恩格斯多次强调国家对氏族组织的破坏性作用,认为雅典提修斯改革标志着“氏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对立”,并把“建立国家的最初企图”归结为“破坏氏族的联系”。在论及罗马图利乌斯改革时,恩格斯指出“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炸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9]此后,弗里德、弗兰纳利、戴蒙德等学者大体延续了这一理论传统,将排斥血缘组织视为国家概念的重要内涵。弗里德将国家界定为“超越血缘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政权”,[10]并将“超越血缘关系”理解为“血缘关系的让位”;[11]弗兰纳利认为国家已“脱离了标志简单社会的那种血缘关系”;[12]戴蒙德亦指出,国家社会与非国家社会最根本的差异在于“国家是建立在政治和地域纽带的基础上,而非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13]
近现代政治理论家建构的国家概念,均以独立个人、私有财产、商品经济以及由此产生的阶级社会为基础。霍布斯、洛克与卢梭强调个人通过社会契约保护私有财产;[14]摩尔根认为国家通过地域关系处理财产和个人的问题;[15]恩格斯则指出,国家起源于私有制、交换和财产差别所形成的阶级对立,其核心功能是保护“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16]然而,早期国家几乎皆保留着血缘组织。古印度种姓制度被称为“瓦尔纳”(varna)和“迦提”(jāti),其本义为亲族集团或亲属群;[17]印加帝国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单位为“艾柳”(ayllu),本质上即为氏族;[18]日本大和国将血缘组织以“部”的形式隶属王室或贵族,有百余“部”分掌国家政务;[19]在中国夏、商、周时期,族始终是人们理解早期国家结构的重要基础。[20]类似情形亦见于缅甸的东吁王朝、美洲的阿兹特克帝国、非洲的布干达王国与阿散蒂帝国,乃至希腊、罗马诸国家在其建立初期,血缘组织仍普遍在社会基层结构中发挥着关键作用。[21]
事实证明,近代以来形成的国家概念将以血缘组织为基础的社会排除在国家序列之外,并不符合国家发展的历史实际。围绕这一问题,国际学界已展开了理论的探索和反思。19世纪中叶,马克思通过对印度、中国、波斯等社会的考察,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将其视为文明或国家演进的第一个时代。[22]1864年,库朗热将城邦作为一种与家庭、胞族、部落相似的联合体。[23]19世纪70年代末,克赖森与斯卡尔尼克提出了早期国家概念,并将其划分为未发达、典型与转变三类,指出未发达的早期国家仍以亲属关系为政治基础,承认早期国家的初级形态并不排斥血缘因素。[24]总之,亚细亚生产方式、城邦与早期国家等概念,对近代国家概念排斥血缘组织的倾向进行了建设性探索,拓展了国家概念向前近代延伸的理论边界。
二、国家概念对地域原则的强调
在近代以来的国家概念讨论中,另一个颇具争议的重要问题是能否将地域原则视为国家确立的标志。近代西方政治学多以明确疆界作为国家成立的基本前提,由此形成了以地域性为中心的国家定义框架。然而,这一标准主要源自近代民族国家的历史经验,当其被直接移用于前近代社会时,往往难以解释那些疆界模糊并以人口为主要统治对象的早期国家形态。
将领土、疆界与国家相联系,始于欧洲中世纪晚期兴起的民族国家。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国家逐渐获得明确的国界内涵。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署,标志着以疆界为基础的国家形态在国际体系中得到普遍认可。[25]19世纪60年代,梅因提出区别于血缘组织的“地方毗邻原则”(即地域原则),并认为该原则最终将取得政治上的优势地位;[26]摩尔根继承此观点,将地域原则与国家联系起来,强调在“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社会”出现前,“氏族组织便被推翻了”;[2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于其“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28]自20世纪以来,地域原则成为判定国家的重要依据。韦伯强调国家作为合法暴力组织的前提是拥有既定的领土;[29]克赖森和斯卡尔尼克指出早期国家居民因在领土内居留或出生而具备公民身份;[30]弗兰纳利则认为在国家统治下人口的“居住形态常常基于职业分工”,其遵循的正是地域原则。[31]
实际上,近现代理论家在将地域原则直接对应国家时,往往带有先验主义的认知倾向。领土疆界作为地域原则的重要标志,其形成并非与国家的产生同步。福蒂斯与埃文斯-普理查德将非洲政治制度分为A类(存在政府组织的“原始国家”)和B类(无国家社会),而B类社会中的努尔人却具有清晰的领土疆界;[32]梅因在分析法兰克人、勃艮第人、西哥特人的部落主权形式时指出,他们是“所占领着的土地的主人”;[33]摩尔根亦称易洛魁各部落的“领土疆界划分明确”,部落不仅将实际居住区视为领土,而且将渔猎区纳入领土范围;[34]厄尔更是将前国家社会的酋邦界定为“拥有组织化统治能力及一定社会分层的区域政治体”。[35]尽管这些疆界不同于国家社会中的地域原则,但早期人类居址周围的环壕、深沟以及高山、河流等自然界限显示,作为保护族人和防御外敌入侵的原始地域疆界可能已经萌芽。美国人类学家路威曾指出,原始社会中的年龄团体、性别社团与秘密结社等非血缘组织,能够将分属不同地域的血缘群体成员联合起来,实际上已构成早期的地域性组织。[36]
此外,地域原则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其形成与巩固是一个漫长过程,并非随着国家的出现就排挤掉血缘组织。欧洲迈锡尼和克里特文明,使学界认识到荷马时代已出现国家形态,[37]但在古希腊史诗中仍有人主张按胞族和部落来组织军队。[38]中国商周时期,基层社会亦未完全转化为纯粹的地域性团体,氏族与宗族在国家形成后仍在政治上发挥着重要作用。[39]血缘组织在国家社会中的持续活力,揭示了地域原则的历史演进是一个渐进式过程。
学者发现,在早期国家乃至民族国家形成之前,国家层面的地域边界与领土观念仍十分模糊。梅因指出,现代史大部分时期“没有接受过所谓领土主权这类观念”,主权并不等同于对特定土地的控制。[40]吉登斯依据“领土权”将国家划分为传统国家与民族国家,认为传统国家存在“边陲”而无明确“国界”。“边陲”的政治地理界限并不清晰,“国界”只有在民族国家出现时才会形成。[41]克赖森亦承认早期国家领土意识较为模糊。[42]
既然国家在产生之初,地域疆界与领土观念尚不明确,那么其如何实现统治?国际学界研究表明,早期国家在人口控制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克赖森和斯卡尔尼克指出,早期国家对特定地区的统治与居住于该地区的人口密切相关。[43]换言之,人口控制在国家形成中优先于地域统治;斯科特将早期国家称为“人口机器”,强调人口获取与控制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地位。[44]可见,早期国家并非依赖地域原则确立统治,而是通过对人口的支配实现权力运作。
三、以公共权力机构为核心的国家概念共识
尽管国际学界尚未就国家的具体定义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国家内涵问题上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基本共识,即国家的核心在于公共权力机构的设立。无论是以“政府”“政治组织”“社会政权”,抑或以“垄断合法暴力”等概念加以界定,其内在指向均是一种超越血缘纽带的公共权力形态。正是这种公共权力的制度化存在,构成了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标志,也为理解国家的起源与演变提供了共同的研究起点。
恩格斯将“公共权力”视为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标志之一。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他指出“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其机构不仅包括“武装的人”,还包括“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45]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亦提到公社为了“保护共同利益和防止相互抵触的利益”,建立了代表整个集团利益的机构,也就是公共权力机构。[46]哈赞诺夫继承此观点,认为向国家过渡时期,“公共权力机关愈来愈脱离人民大众”。[47]王震中虽主张修正地域标志,但坚持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48]
学界对国家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认知存在多种表述。其一,国家可理解为政府。卢梭认为政府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的中间体,包括国王及其下级行政官。[49]卡内罗指出国家是“自治的政治实体”,以拥有一个权力集中的政府为主要特征。[50]哈斯则将国家视为“具有中央集权的专门化政府”。[51]从狭义国家概念看,政府与公共权力内涵一致。其二,国家可解读为政治组织或社会政权。克赖森称国家是“一个特定类型的社会政治组织”,即代表“一个管理社会事务的组织”。[52]弗里德认为国家是“超越血缘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政权”,其所指的社会政权即官僚机构或政府的复合体。[53]由此可见,政治组织、社会政权与公共权力在理论上并不矛盾。其三,国家体现为合法暴力的垄断权。韦伯将合法性引入国家概念的界定,主张国家“垄断了合法暴力”。这一观点得到了塞维斯、弗里德、伯纳德的认可。[54]实际上,合法暴力就依托于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费拉罗、安德雷塔指出国家作为政治组织,拥有使用暴力的专属权力。[55]哈维兰进一步明确国家通过警察、外交、国防等官僚机构行使合法权力。[56]
国家作为公共权力机构,并非人为设计的产物,而是源于人类传统与社会实践的自然演化结果。公共权力机构最初脱胎于血缘共同体内部的分工,早期国家的诸多公共职能往往由血缘组织承担。福蒂斯和埃文斯-普理查德指出,原始国家中赞比亚本巴人的行政官员、祭司及军队领导等职务均由一些古老氏族垄断。[57]19世纪非洲乌干达的托罗王国,由150多个氏族构成,这些氏族按照等级次序组成公共权力机构,其中比图氏族担任国王,希马氏族执行宫廷任务,伊鲁氏族负责提供祭祀和牺牲。[58]4—7世纪的日本大和国,其公共权力机构同样分配给特定血缘群体,如大伴氏、物部氏分掌军事,中臣氏、忌部氏负责祭祀,苏我氏掌理财政。[59]中国先秦时期亦出现类似格局,夏代的稷官、司徒、水官、车正,商代晚期的三公,西周的太师、太祝、卜正、司徒、司寇等中央官职,均由保留血缘关系的方国或诸侯国首领世袭担任。[60]
关于国家公共权力机构与血缘组织关系的讨论,国际学界早已有之。梅因认为,希腊和罗马国家是在具有共同血统的集团中产生的。[61]马克思在《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的批语中指出,司法与警察作为氏族社会的职责,后来转化为国家“责成和托付给他们的职能”。[62]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公共权力机构正是由氏族和部落的自在组织演变而来。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虽源自血缘共同体的分工实践,但公共权力机构的确立标志着对单一血缘组织的超越。国家掌握合法暴力的垄断权,从而与血缘共同体内部以公共事务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形成根本区别。
结 语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概念,呈现出排斥血缘组织与强化地域原则的双重倾向。然而,从长时段的历史视角看,前近代社会中的血缘与地缘并非截然对立,而是经历了长期并存、此消彼长的发展过程。若忽视国家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核心属性,而将排斥血缘组织或强化地域原则绝对化,国家进化史就易被割裂为古典古代与亚细亚古代、酋邦模式与氏族模式、西方文明起源路径与中国古代文明起源路径的对立。[63]这种割裂式的理论建构,不仅遮蔽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连续性,且易将国家起源问题引向历史特殊论。事实上,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四版已修正了国家排斥血缘组织的观点,明确承认王政时代之后氏族组织的存在。[64]国家社会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地域原则对血缘组织的完全取代。汪连兴指出,国家普遍经历了对氏族制度先“转化”和后“排挤”的历史过程。[65]斯科特亦将国家理解为一种制度意义的连续谱。[66]国家概念无论是以“政府”“政治组织”“社会政权”,还是以“垄断合法暴力”来表述,其核心均指向公共权力。国家作为理解文明与社会发展进程的抽象概念,并非对某一具体国家形态或其物化标志的直接描摹,而是从多样化历史实践中抽象而成的“一般”。[67]它既以具体国家形态为经验基础,又不等同于任何单一的历史形态或物化标志。因此,在讨论国家起源与国家判定问题时,须警惕将抽象的国家概念与特定历史形态机械对应的倾向。
卢中阳,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先秦史。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历史问题研究专项重大招标项目“中华文明起源与先秦君主政体演进研究”(LSYZD21007)
[1] [美]戴维·伊斯顿著,马清槐译:《政治体系——政治学状况研究》,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04、106页。
[2] [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31-132页。
[3] [英]洛克著,瞿菊农、叶启芳译:《政府论》,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219页。
[4] J.Dreijmanis, Max Weber’s Complete Writings on Academic and Political Vocations, trans.by Gordon C.Wells, New York: Algora Publishing, 2008, p.156.
[5] [美]乔纳森·哈斯著,罗林平等译:《史前国家的演进》,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6] [英]吉登斯著,胡宗泽等译:《民族-国家与暴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1页。
[7] [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85、87页。
[8]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著,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66页。
[9] [德]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23、144页。
[10] M.H.Fried, The Evolutionof Political Society: An Essayin Political Anthropology,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67, p.229.
[11] [美]乔纳森·哈斯著,罗林平等译:《史前国家的演进》,第38页。
[12] K.V.Flannery, “The Cultural Evolution of Civilizations,” Annual Review of Ecology and Systematics, No.3(1972), pp.403-404.
[13] J.Diamond, Guns, Germs, and Steel: The Fates of Human Societies, New York: Norton, 1997, p.280.
[14] [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第193页;[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9页;[英]洛克著,瞿菊农、叶启芳译:《政府论》,第219页。
[15]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著,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古代社会》,第6页。
[16] [德]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20页。
[17] [法]路易·杜蒙著,王志明译:《阶序人:卡斯特体系及其衍生现象》,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84页。
[18]George Peter Murdock, Our Primitive Contemporaries,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34, p.410.
[19] [日]井上清著,闫伯纬译:《日本历史》,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9-20页。
[20]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2页;张光直著,张良仁、岳红彬、丁晓雷译:《商文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9年版,第210页。
[21]卢中阳:《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43-146页;汪连兴:《荷马时代·殷周社会·早期国家形态》,《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5期。
[22] [荷兰]克列逊、[捷克]斯卡尔尼克:《关于早期国家的各种学说和假说》,[苏联]安德烈耶夫等著,张竹明等译:《古代世界的城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1页。
[23] [法]库朗热著,谭立铸等译:《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页。
[24] [荷兰]克列逊、[捷克]斯卡尔尼克:《关于早期国家的各种学说和假说》,[苏联]安德烈耶夫等著,张竹明等译:《古代世界的城邦》,第290页。
[25] 王银宏:《宗教争端的世俗衍化和政治表达: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与神圣罗马帝国的秩序建构》,《史学月刊》,2021年第7期。
[26] [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第87页。
[27]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著,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古代社会》,第143页。
[28] [德]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89页。
[29] [德]韦伯著,阎克文译:《经济与社会》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8页。
[30] [荷兰]克列逊、[捷克]斯卡尔尼克:《关于早期国家的各种学说和假说》,[苏联]安德烈耶夫等著,张竹明等译:《古代世界的城邦》,第288页。
[31]K.V.Flannery, “The Cultural Evolution of Civilizations,” Annual Review of Ecology and Systematics, No.3(1972), p.404.
[32] [英]M.福蒂斯、[英]E.E.埃文斯-普理查德著,刘真译:《非洲的政治制度》,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8页。
[33] [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第69页。
[34]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著,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古代社会》,第109、129页。
[35] [美]蒂莫西·厄尔著,张炼译:《酋长如何掌权:史前政治经济学》,浙江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15页。
[36] 晁天义:《重新认识国家起源与血缘、地缘因素的关系》,《史学理论研究》,2014年第2期。
[37] 黄洋:《试论荷马社会的性质与早期希腊国家的形成》,《世界历史》,1997年第4期。
[38]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著,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古代社会》,第238-239页。
[39] 张光直:《考古学专题六讲》(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2页。
[40] [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第68页。
[41] [英]吉登斯著,胡宗泽等译:《民族-国家与暴力》,第60页。
[42] [荷兰]克赖森著,胡磊译:《关于早期国家的早期研究》,《怀化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43] [荷兰]克列逊、[捷克]斯卡尔尼克:《关于早期国家的各种学说和假说》,[苏联]安德烈耶夫等著,张竹明等译:《古代世界的城邦》,第284页。
[44] [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田雷译:《作茧自缚:人类早期国家的深层历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171页。
[45] [德]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03、190页。
[46] [德]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90页。
[47] [苏联]哈赞诺夫:《关于早期国家研究的一些理论问题》,[苏联]安德烈耶夫等著,张竹明等译:《古代世界的城邦》,第251页。
[48] 王震中:《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与王权的形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页。
[49]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第72页。
[50] R.L.Carneiro, “A Theory of the Origin of State,” Science, Vol.169(1970), p.733.
[51] [美]乔纳森·哈斯著,罗林平等译:《史前国家的演进》,第3页。
[52]邢颖:《早期国家的结构、发展与衰落:荷兰著名人类学家克赖森教授来北京讲学》,《世界历史》,2006年第5期。
[53] M.H.Fried, The Evolution of Political Society: An Essay in Political Anthropology, p.229.
[54] E.R.Service, Primitive Social Organization: An Evolution Perspective,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71, p.163;M.H.Fried, The Evolution of Political Society: An Essay in Political Anthropology, p.230; B.Bosanquet, The Philosophical Theory of The State, Kitchener: Batoche Books, 2001, p.122.
[55] G.Ferraro, S.Andreatta, Cultural Anthropology: An Applied Perspective, Belmont: Wadsworth, Cengage Learning, 2008, p.318.
[56] [美]威廉·A·哈维兰著,王铭铭等译:《当代人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76页。
[57] [英]M.福蒂斯、[英]E.E.埃文斯-普理查德著,刘珍译:《非洲的政治制度》,第90页。
[58] [英]奥德利·艾·理查兹著,蔡汉敖、朱立人译:《东非酋长》,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33页。
[59] [日]井上清著,闫伯纬译:《日本历史》,第19页。
[60] 参见徐元诰著,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19年版,第3、167页;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698页;《史记》卷三《殷本纪》,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136-137页;卢中阳:《西周诸侯任王官述论》,《东岳论丛》,2021年第11期。
[61] [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第85页。
[62] [德]马克思著,邹如山、世雄译:《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8页。
[63] 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论》,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76页;江林昌:《马克思、恩格斯文明理论与中国“早期文明”》,《中原文物》,2006年第6期。
[64] [德]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36-140页。
[65] 汪连兴:《荷马时代·殷周社会·早期国家形态》,《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5期。
[66] [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田雷译:《作茧自缚:人类早期国家的深层历史》,第27页。
[67] 陈淳:《中文版序》,[美]埃尔曼·塞维斯著,龚辛、郭璐莎、陈力子译:《国家与文明的起源:文化演进的过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版,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