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民 严梓鑫:建国政治学:美国政治学的基底与传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 次 更新时间:2026-03-17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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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民   严梓鑫  

[摘要]共同体的开创有其立法者,立法者确定了共同体的精神气质、价值内核及其实现路径。作为刚刚完成“建国大业”的新生国家,美国建国者的论述与行动创造了一套“何为美国”的“建国政治学”。它围绕“美利坚政体”这一经验对象,以区别于旧欧洲的新大陆为依托,以共和(国)信仰为核心,涵摄自由与自治理念,发展出一套民族意识形态;“美利坚政体”的维系取决于共和(国)信仰,而共和信仰则依赖于一套新知识,此即“政治科学”;为了维系共和(国),形成了政治教育的传统,建国者的美国论述被视为公民文学,成为政治教育的经典文本材料并沿传至现代。“建国政治学”的实践取向决定了它与现代政治学的不同,尽管现代政治学以职业化和专业化知识生产为旨归,其阐释者角色使之与立法者的实践精神渐行渐远,但是,建国政治学的“美国论述”却构成美国现代政治学的研究基底与知识传统。

[关键词] 建国政治学;美国精神;美利坚政体;政治教育;公民文学;政治学史

本文旨在通过梳理美国建国者的“政治科学”术语及其相关论述,建构“建国政治学”概念并将其纳入政治学研究体系。学界对美国建国问题的研究已有丰硕成果。第一,在政治理论界,有关“宪政时刻”视角下的“建国时刻”议题,宪制理论、联邦主义、共和主义是美国建国基本问题的主要研究进路,但是,政治理论界并未使用“建国政治学”概念;第二,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知识史”受到了重视,史料丰富、成果很多,并在笼统的“知识政治学”意义上进行了概括,但由于研究者更多是史学家,而且议题被置于“知识史”框架下,使其讨论并未集中于政治学的学科性分析框架,也未落脚于政治学研究体系,故而于政治学而言,总有一丝隔膜;第三,既有的美国建国知识研究,在文本材料上多以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和联邦党人的《联邦党人文集》为主,较少涉及其他建国者。本文拟在统合上述几种研究的基础上,以美国建国者的“政治科学”论述为中心,系统梳理其背后的建国问题并将这些论述概括为“建国政治学”,使之成为政治学研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建国政治学”:美国建国者及其美利坚政体论述

现代美国政治学认为,政治学形成于1880年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时称哥伦比亚学院)政治科学学院(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的设立,或1903年美国政治学会(APSA)之成立。然而,事实上,“政治学”(science of politics/science of government/political science)作为一种特定的术语早在美国建国时期就已经流行开来。

早在1776年,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在一封信中就说:“政治学(politics)就是人类幸福的科学,而社会的幸福则完全取决于他们所生活的政府的宪纲”。1782年,约翰·亚当斯又将政治学视为一门“神圣的科学”(the divine science),并说“怎么会有人想到要让政治服从于个人的欲望以及卑鄙的私人利益呢?”除了约翰·亚当斯以外,其他建国者也大都论述过“政治科学”的相关内容。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联邦党人文集》(下文简称《文集》)第9篇中写道:“‘政治科学’(science of politics),就像其他大多数的科学那样,已经有了极大的进步。现在我们已经极大地理解了那些对于古人来说理解得不全面的或根本不知道的各种原理和功效。”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更是强调这种“政治科学”对于美国人民的重要性:“整个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领域都充满了重要的真理。”

那么,建国者的“政治科学”所指为何物?它和现今作为大学里的学科的美国“政治科学”是何关系?也许可以这样理解,建国时期,美国“政治科学”更多地是一套话语(discourse),“在建国者以及他们的追随者的著作中,‘政治科学’提供了一个术语框架,用来理解、辩护和改革国家理念、制度以及进程”。而在美国建立后的百年时间里,“这种关于美国的新奇与独特的感觉”被19世纪晚期的美国政治学家所继承,并使“政治科学”在他们手中转化为一门学术学科(discipline)。从话语(discourse)到学科(discipline)的转变,“政治科学”的含义与实质都发生了转变,但其间关于“何为美国”的终极思考与关怀却成为不断的纽带。这种“何为美国”的核心理念,成为超越时代与地域性局限的学术分科体系下美国政治学史研究的关键线索,也成为美国政治的基底与传统。

建国者(Founding Fathers)不仅是美国宪政体系的“立法者”,他们也是“建国政治学”知识体系的生产者与论述者。关于美国建国者的具体名单,学界众说纷纭,不同标准下的名单也不尽相同,本文认为:美国建国者指的是那些直接签署或者间接参与了《独立宣言》《美国宪法》(以及《邦联条例》)和《权利法案》的美国建国时期的政治家。除此以外,还有许多美国建国时期的思想家,他们或许没有参与起草上述的条约或宣言,但是他们的思想却极大地影响了当时的美国以及美国的建国理念,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虽然诸如潘恩的思想家往往并不会被归类为美国建国者,但是其思想和观点也是“建国政治学”的重要内容。

“建国政治学”的行动主体是建国者,而其内容则是一套“政治(科)学”的知识话语。知识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论证这套知识合理性的方法论以及这种方法论所影响的经验对象。政治学“是对人类政治共同体的知识论证,现代政治学是对现代国家的政治知识论证”。“建国政治学”作为建国者关于美国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或国家建构的知识论证,其内容是建国者对于“何为美国”的政治学理解,这构成了“建国政治学”的主要内容。具体到实体对象或制度层面,“建国政治学”主要是对美国独特的政府形式或政治体制的论述,即美利坚政体(The American System of Government)——“不同于所谓的‘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这种政体明显起源于美国,并且还没有在全球任何地方流行过,因此最合适的叫法应该是‘美利坚政体’”。

“建国政治学”围绕“何为美国”展开,在现今美国社会科学研究中有一个相近的概念表达,即“美国例外论”(American Exceptionalism)。在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那里,“美国例外论”强调“美国的历史经验和其他西方国家明显不同,因为美国是唯一一个工人阶级没能创造出一个强大且持久的政党的国家”。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虽然没有使用“美国例外论”,但他以“美国的特性”(identity)来表达美国的特殊性,即人种、民族属性、文化(最突出的是语言和宗教)以及意识形态。托克维尔(Alexisde Tocqueville)则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美国人的际遇完全是一个例外,我相信今后不会再有一个民主的民族能逢这样的际遇。”

“美国例外论”的诸多版本中,宗教“例外论”的影响最为深远,其源头常追溯到1630年温思洛普(John Winthrop)提出的“山巅之城”意象,意指美国作为新大陆将被视作万众瞩目的模范。“山巅之城”的说法由此也在美国生根发芽,三个多世纪后,时任美国总统的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更是将“山巅之城”描述为“山巅闪耀之城”。自此,“山巅之城”的论述“不仅成为美国民族主义的标志性元素,也成了‘美国例外论’的格言——这番话至今仍然被许多美国公民和政客用来总结美国的特征和目的”。宗教“例外论”也因此成为一项“使命”(mission),即要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自由或自由民主。从“山巅之城”到“美国例外论”,其内容无非是说“所有问题都拥有正确答案”,由于“美国的‘独特’和‘优越’享有对历史法则的‘豁免’,美国可以长盛不衰。”这不啻是一种意识形态。

如何理解“美国例外论”?“美国例外论”和“建国政治学”之间有何关系?我们或许可以从“美国例外论”的本身说起,即“何为美国”以及“因何例外”。“真正令美国例外的不是它的制度、民主的生活方式或者边疆的经验,而是一种在历史上对‘美国例外论’主动拥抱的自我意识以及自我定义”,罗斯(Dorothy Ross)甚至把美国社会科学的起源视为“美国例外论”的知识回应。这种“自我意识”和“自我定义”的形成,可以追溯到美国建国时期,“后来被称作‘美国例外论’的核心理念和基本话语,在美国建国时期已然显露明晰的轮廓。”“美国例外论”不过是建国者关于新生美国的国家建构和“美利坚政体”优越性的有关论述的一部分。倘若把美国建国者的相关论述称作“建国政治学”,我们便会发现“美国例外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建国政治学”的核心内容以及话语体系的外化,这种外化在后来的历史中被构建、理解并最终成为今天的意识形态的“美国例外论”。因此,我们可以将目光转向“美国例外论”或“建国政治学”的本源问题——“何为美国”。

二、“何为美国”:“建国政治学”的理念

作为一套知识论述,“建国政治学”有其论述逻辑与语言特征。当建国者论述“美利坚政体”时,他们往往强调这种美国独创体制的优越性,而这种优越性主要是通过“新”美国与“旧”欧洲的对比体现出来的,这种“新世界”与“旧世界”的划分,构成了建国者论述“建国政治学”的起点。

杰斐逊在1797年的一封信中说:“我希望在我们和旧世界之间有一片火海。”1812年,他又说:“大西洋中部的子午线应该是战争与和平的分界线,在这边不应该有敌意,狮子和羔羊可以一起和平地躺下”。事实上,早在1780年,一位曾在美国殖民地时期担任官职的英国政治家托马斯·伯恩尔(Thomas Pownall)就发表了一篇题为《恭敬致欧洲各国君主,论新旧世界之间的现状》的文章,将欧洲与美国划分为“旧世界”与“新世界”。伯恩尔写道:“由于大自然将她(美国)从欧洲分离出来,将她独自安置在一块雄伟大陆上,远离旧世界及其一切纠缠不清的利益纷争和政治纷争,这里没有王室,也没有敌人,更没有盟友。”同年5月19日,约翰·亚当斯在巴黎致信美国第二届大陆会议主席,详细介绍了伯恩尔的这篇文章并赞同道:“他的结论不仅是正确的,而且还是公正的,即北美文明优于欧洲文明……我的意思是,艺术、科学、农业、制造业、政府、政策、商业,作为集合体(collective body)的美国人民比欧洲人民更能理解这些内容。这是文明之间比较的唯一方式,在这一点上,美国明显领先于欧洲。”在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当约翰·亚当斯基于伯恩尔“新世界”与“旧世界”理论汇报时,他认为美国的“新”要优越于欧洲的“旧”。约翰·亚当斯在这里理解“新”美国与“旧”欧洲的差异主要是在自由这一主题上,事实上,自由并不仅仅是约翰·亚当斯拿来证明美国比欧洲优越的论据,自由也是美国“建国政治学”的最核心内容。

在《独立宣言》中,自由权(Liberty)放在生命权之后,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一道,成为“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政府才因此建立”的理由。自由也是建国者思考“美利坚政体”的重要因素,麦迪逊在《文集》第37篇中说:“在制宪会议遇到的诸多困难中,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必然是要把政府所需要的稳定与活力来与对自由以及共和政体的不可避免的关注结合起来”。美国作为一个“新世界”,一开始就被视为是自由之地,如潘恩在《常识》中所说,“这个新世界(美国)是那些来自欧洲各地的、受到迫害的、热爱公民自由和宗教自由的人们的避难所”。约翰·亚当斯更明确地说:“在这个新世界里,所有的居民都是自由的,凡是愿意入籍的人,都可以普遍入籍。他们有完全的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才能选择任何生活方式或谋生手段。他们的灵魂是他们自己的,他们的理性是他们自己的。他们是自己的主人。”

除了自由外,如托克维尔所观察到的乡镇自治是美国民主的基础,美国建国者也强调自治的重要性,“在美国建国者的观念中,自由和自治是美国社会和美国人生活方式的两个支点,两者相辅相成”,而且,“对于自由的美利坚人来说,必须以自治作为国家体制的基础,因为自由通向自治,而唯有自治方能保障自由”。自治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但这样的权利并不是所有民族都能拥有的,在杰斐逊看来,新生的美国自然拥有自治的能力。在1800年的一封信中,杰斐逊谈到巴黎革命,他评论道:“巴黎发生了一场重大革命。法国人民从未有自治的习惯,因而尚未习惯于承认那条自然根本法则——唯此法则,社会方能实行自治——多数裁定原则。对于此法则的神圣性,我国同胞自孩提时代便深受熏陶,以至于对他们而言,这几乎是天生的。仅此一点,或许就将决定两国的命运”。在杰斐逊那里,美国与法国不同,因为美国承认自然法则,所以美国天然具有自治的传统,而这种传统甚至会决定美法各自不同的命运。正因如此,在1810年论及共和原则的一封信中,杰斐逊自豪地强调美国人的自治,“特别是像我们这样能够自治的人民”。

因此,在建国者那里,“只有‘自治’而‘自由’的政府,才能增进‘人民’的幸福”。1803年,杰斐逊在佛蒙特州的议会上激情地感慨造物主让美国步入繁荣和将美国人民带来天选之地的同时,他也提到美国人也让“这片土地充满了和平、自由以及自治的祝福”。1809年,杰斐逊在总统卸任演讲中再次将美国看作“自由和自治的神圣之火的唯一存放地”。可见,自由与自治一道成为建国者所珍视并看重的特质,它们是美国人民最宝贵的权利,也是“美利坚政体”所要捍卫的原则,更是美国区别并优越于欧洲的不同。

如果说自由与自治构成了“美利坚政体”的信仰,那么“美利坚政体”的核心与出发点就是共和政体。建国者强调这种共和政体之于美国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眼中,“神圣的自由之火与模范的共和政府能否存续……均寄托于美国人民所肩负的这场伟大实验上”。在约翰·亚当斯那里,“除了共和制外,没有其他好的政府形式”,“所有好政府都是,也必须是共和(制)的,这是一个不变的原则”。麦迪逊在《文集》第39篇中对美国政府共和制的必然性表达了肯定:“(美国)政府的一般形式是否一定得是共和制?显然没有其他政府形式更符合美国人民的天性、革命的基本原则或者以激励每一个自由的信仰者的崇高决心。”在这里,我们可以总结建国者表达的共和(制)的内容:

首先,建国者看重主权所属,强调共和(制)下主权在民的属性,并且主权归属与立法权紧密相连。建国者认为,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体现了主权掌握在多数人手中的原则。在约翰·亚当斯那里,共和(制)就是人民通过选举而拥有“主权的重要份额”的政府;塞缪尔·亚当斯(Samuel Adams)则进一步主张人民享有全部主权,拥有不可剥夺的修改或废除宪法的权利,并通过定期选举来行使这一权利。麦迪逊也认为共和(制)是“一个从绝大多数人民那里直接或间接地获取权力,并由某些甘于任职的人在特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的政府”。可见,美国建国者认为,通过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是共和(制)的重要特征之一,因为他们认为只有通过选举才能保证主权在民的属性。正因如此,汉密尔顿才会宣称,“共和政府就是行政和立法机关均由普选产生,并在负责任和可罢免的任期内任职的政府”。

其次,建国者讨论共和(制)时,往往将其与君主(制)相对立。潘恩在《常识》中说:“一个政府越接近共和(制),君主的事务就越少。”汉密尔顿指出:“没有什么确切的定义来确定什么是或不是共和政府,它只是作为君主政府的反面。”建国者往往将共和制与君主制相对比,因为刚刚从英国治下完成独立建国的美国,需要证明与英国的区别以及超越。在建国者看来,英国虽然也是共和(国),但国王的存在深刻腐化了这种共和,如潘恩所说:“就当前的情况而言,英国配不上共和国这个词,因为王室通过占据所有的官职而独揽大权,并最终侵蚀了平民院(也就是英国宪法的共和部分)的美德,使英国几乎沦为和法国、西班牙一样的君主制”。因此,君主(制)不仅是建国者所厌弃的,也是他们强调和英国不同的重点,在他们眼中,“共和(制)”便是美国,而“君主(制)”代表着英国,前者意味着优越与先进,后者则意味着堕落与腐败,“为何英国政体满是病态?因为君主(制)毒害了共和(制),国王独占了平民院”。

最后,建国者的共和(制)思想与当代美国政治学界讨论的民主(制)思想有重叠。建国者在论述主权在民的思想时往往都会强调“大多数”人民以及代议制选举产生程序的重要性,某种程度上,建国者的共和(制)等于民选的立法机构。麦迪逊在《文集》第10篇中区分了民主(制)与共和(制):前者指“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后者则是“采用代议制的政体”,并且能够管辖更多的人口与更广阔的疆域。潘恩也曾说道:“英国人自豪的并不是英国政体中的君主部分,而是其中的共和部分,也就是从人民中选出平民院的这样一种自由。”于建国者们而言,“民主”更多意味着民选议会的直接统治,而“共和”反而接近今日西方所强调的程序民主观念。正如达尔(Robert Dahl)所指出的:“(民主与共和)两个术语在18世纪的美国往往是能替换使用的……这两个词所反映的仅是由于来自希腊语和拉丁语词源的差异,这带来了后来的混乱。”

三、“政治科学”:“美利坚政体”的维系与知识基础

“建国政治学”作为美国建国者知识论述的集合,他们强调这种知识对于维系美国共和政体或者“美利坚政体”的作用。而这种知识,按照建国者的话来说,就是“政治科学”的知识,这种“政治科学”知识有着自成体系的内容与特征。

知识之于共和政体具有重要意义,知识在建国者那里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塞缪尔·亚当斯就曾跟约翰·亚当斯说,“没有知识,仁慈之人不仅没有能力,也没有愿望去探索(政府的)原则或者制度”。1790年1月8日,华盛顿在递交给国会的文件中指出:“知识在每个国家都是公众幸福的最可靠基础”。建国者一方面强调要掌握这种关乎共和(制)的知识,另一方面也强调这种知识对于维系共和制或“美利坚政体”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李剑鸣教授详细论述了建国者对这种知识的强调与看重,并将美国建国者的这种取向称为“知识政治学”。

这种关于共和(制)的知识,其实就是建国者意义上的“政治科学”知识。1796年12月7日,华盛顿在给国会的致信中提出一种“政治科学”(science of government)知识,并认为“政治科学”知识和军事知识对于美国来说是两种至关重要的知识。如何理解美国建国者的这种“政治科学”?换言之,为什么约翰·亚当斯将“政治科学”称作是“神圣的”?为什么华盛顿说“政治科学”对于共和国来说相当重要?

首先,有三种“政治科学”称谓:“Political Science”“Science of Politics”和“Science of Government”。麦迪逊在《文集》第37篇中说道:“经验告诉我们,在政治科学(science of government)中,还没有任何的技能和足够的确定性来区分和界定其三大领域:立法、行政和司法;甚至是不同立法部门的权利和权力(也不能区分和界定)。在(政府)实践过程中每天都在发生问题,也证明了这些问题是多么的晦涩难懂,哪怕是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中的老手也会觉得棘手。”随后,在《文集》第66篇中,汉密尔顿讨论政府不同部分之间的权力制衡时指出:“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行为的绝对的或有条件的否定,被最能干的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专家所承认,是防止行政机关侵犯立法机关的不可缺少的障碍”。可见,在建国者那里,“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政治的科学”(Science of Politics)、“政府的科学”(Science of Government)所指向的对象相同,皆为一种关于政府和政治的“科学”,三种称谓可以互换使用。

其次,“政治科学”内涵的理解。麦迪逊在《文集》第47篇论述权力分立时,曾引用孟德斯鸠(Montesquieu)关于英国宪法的观点并称之为“箴言”,他指出:“即使他(孟德斯鸠)不是政治科学(science of politics)中的这条箴言的作者,至少也具有将这条箴言最有效地推荐和证明给人类的优点”。在这个意义上,建国者的“政治科学”首先是一种“科学”(science),而政治的(political)、政治(of politics)和政府(of government)不过是一些对象性或限定性的词,用来指称“科学”的对象或内容。在当时的理解中,“科学”指“任何有组织或有证明的知识分支”,而我们今天所理解的科学,在18世纪美国建国者那里,往往被称作“哲学”(Philosophy),“通常被称为‘自然哲学’或者‘实验哲学’,在18世纪晚些时候,也被称作‘化学哲学’”。这种“(政治)科学”意即一种可以被描述和归纳的关于政府和政治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更像是工程学(engineering)而不是抽象的、和历史无关的政治理论”。孟德斯鸠的观点于麦迪逊而言,是一套客观规律的描述,此即“科学”,而这种“科学”涉及政府时,便成了“政治(的)科学”。

最后,“政治科学”的重要性及其地位。建国者高度重视“政治科学”的地位与作用。为提升执政能力并有效参与建国事务,他们强调必须系统学习这一学问。约翰·亚当斯在致妻子的信中明确表示:“我不能忽视我的职责——学习政治科学(science of government),我有责任学习它,而不是学习其他的科学。”同时,他们相信政治科学直接关系社会福祉,约翰·亚当斯进一步阐述:“政治的本质是保障人类幸福的技艺,社会繁荣完全取决于其政府体制。研究最优政体对善意者而言是最愉快的工作”。

由此,不难发现,“政治科学”不过是“建国政治学”中的一套特定的话语体系,而不是今天的一种以研究和发表为目标的知识生产模式。这种话语体系是建国者用以形容、描述他们对于“美利坚政体”构思和设想的内容集合。既然是一套话语体系,建国者的“政治科学”自然有其特点,根据奥斯汀·兰尼(Austin Ranney)的总结,这种“政治科学”具有下列特点:经验主义、简单方法、渴望影响制度、实验和修正、全人类的模板。结合兰尼的观点,我们重新整理并总结了建国者的“政治科学”的知识特征。

首先,建国者的“政治科学”是经验的(empirical)。经验意味着建国者在论述“美利坚政体”时,往往依赖那些可以被反复观察和总结的历史中的经验现象。麦迪逊说:“经验是真理的神谕;如果它的答复是毫不含糊的,那么它就应该是毫无疑问的和神圣的。”事实上,建国者的经验经常来自他们观察到的“旧”欧洲的历史,他们把欧洲历史上的缺陷转化为支持共和制与联邦制的各种细节的论述。在《文集》的第18至20篇中,为了论述美国邦联制的缺点和改进办法,汉密尔顿和麦迪逊首先回顾了欧洲历史上出现的3个邦联及其缺陷,例如尼德兰联盟“政府无能,各省不和……平时朝不保夕,战时则遭受异常灾祸”,这些欧洲政制缺陷“和目前美国各个州的邦联有许多类似之处,并且很有启发性”。同时,建国者也将经验看作解决问题和争议的重要准则,麦迪逊在《文集》第52篇中提出关于选举频率的难题后说道:“让我们来参考经验吧,只要能找到经验,我们就应该总是遵循它的指导”。

其次,建国者的“政治科学”把“美利坚政体”理解为一场政治实验(political experiment)。作为实验,“美利坚政体”要通过不断地修正与完善才能达到至臻。建国者“有一种强烈的感觉”,这种感觉让他们认为“每种政治制度本质上都是一场‘实验’,其有效性都将由观察所决定”。而建国者所谓的“实验”,某种程度上和“试验”(Trial)是可替换的,即检验其可行性,“当富兰克林写下‘一个新国家的政府是一场实验’时,他想的仅仅是试验和试错罢了”。而约翰·亚当斯对“美利坚政体”实验的理解更为全面与深刻。约翰·亚当斯将实验理解为人类关于政体的实践,“立法者的制度是一场作用于人类生活、礼仪、社会以及政府的实验”。然而,“不幸的是,政治实验不能在实验室里进行,也不能在几个小时内得出结论。(实验)一旦开始,就将横跨四分之一个地球并且在几千年的时间里不会停止”。

最后,建国者认为“美利坚政体”是普世的(universal),美国独特的、地域性的“美利坚政体”是全人类的模板,并将成为整个人类学习的目标。在《文集》的第1篇,汉密尔顿开门见山,放言其目的是为美利坚合众国慎重思考一部新的宪法,并将这个问题上升到了普世的高度:“假如我们选错了自己将要扮演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以被认为是整个人类的不幸”。麦迪逊晚年时也写道:“我们所建立的自由的政府制度是如此符合理性、常识和普遍的感情,以至于它一定会引起人们的赞同和模仿,因为它可以找到通向各国知识的真理之路。我们的国家,将成为开化世界的自由工坊(Officina Libertatis),为未开化的人做得比其他任何国家都多。”潘恩更是直言:“美国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全人类的事业”,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优越,因此“如果亚洲、非洲以及欧洲的那些政府也开始遵循类似于美国这样的(政府)原则,或者一开始就没有受到腐蚀,那么那些国家的情况一定比现在好得多”。

四、公民文学:“建国政治学”与政治教育

从知识社会学角度说,“建国政治学”的知识生产与知识传播方式不同于今天的期刊论文发表与学术出版,而是采用一种被称为公民文学(citizen literature)的文体形式。政治知识的实践性,使其更注重“政治科学”的知识传播或社会化指向,在现实中表现为政治教育尤其是公民教育。这是今天作为政治学专业领域的政治教育与政治社会化研究的历史前身,但后者却囿于专业化与职业化的现代性而窄化了这个领域本来的政治视野与社会功能。

“政治科学”知识对于维系“美利坚政体”或美国共和政体有着关键作用,但是,知识不是自明的,它必须在传播中才能发挥效用,“建国政治学”从一开始就具有鲜明的知识传播属性。1776年7月4日第二次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后,这份文件就以多种形式得到了传播。两天后(7月6日),《宾夕法尼亚晚报》以头版文章形式率先刊登了《独立宣言》。建国者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传播“政治科学”知识:发表小册子或报纸文章、发表演讲以及参与推动立法。

小册子(Pamphlet)和报纸是18世纪前后的主流出版物,建国者主要以小册子和报纸为载体发表他们的文章。小册子大多篇幅短小,比如潘恩的《常识》在1776年出版时只有约47页。建国者们主要通过这两种媒介来传播其“政治科学”知识。无论是小册子还是报纸,建国者书写和发表这些文章的目的主要是向美国人民普及他们关于“美利坚政体”以及“政治科学”的认识。首先,建国者的传播对象是美国人民。潘恩在《美国的黑奴制》中开篇就写道:“致全美国人民。”《文集》的每一篇文章开头都是“致纽约州人民。”这种抽象性全称深刻体现了建国者的写作目的是向美国普通民众传播政治知识。其次,建国者要传播的内容是“政治科学”名目下对“美利坚政体”的理解。例如,《常识》分4个部分介绍了潘恩对于美国独立以及美国独特的共和政体的理解;《文集》则围绕联邦制和共和制展开论述,其写作目的就是为了说服纽约州人民同意通过新的联邦宪法。

除了公开发表文章,建国者作为政治人物还积极发表演讲。建国者几乎都是演讲能手,他们在政府机构(参众两院、法院等)、社会机构(各类非政府的社团会议等)以及面向特定的社会群体(如印第安部落、工人等)演讲,演讲成为政治观念与政治知识的布道。尤其是一些特定场合和特定时期的演讲,其主题有着特定的政治意义,比如华盛顿的纽堡演讲(Newburgh Address)就是为了平复正在酝酿中的军队叛乱而试图安抚人心的手段。这些演讲不仅促进了当时“政治科学”知识的传播,演讲文本也成为重要的公民文学内容,成为“建国政治学”的重要文本。

身居高位的建国者也会利用自身地位参与或推动知识传播法案的立法。1779年6月,杰斐逊在弗吉尼亚州法律修订工作中,提出了《更普遍的知识传播法案》。在这份法案中,杰斐逊详细论述了学校应教授的科目、师资力量配置、学校资金来源以及对学校的监督等以学校教育为载体的知识传播问题。1786年,杰斐逊在写给前弗吉尼亚州众议院议长乔治·怀特(George Wythe)的信中再次申明:“我认为目前为止我们的整个法典里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知识在人群中的扩散。(因为)没有其他的可靠基础能够用来维持自由和幸福。”可见,在杰斐逊心中,共和政体所追求的自由与幸福都要通过知识的扩散与政治教育才能够实现。

建国者竭力传播知识,而这种知识传播的实质是政治教育。共和政体需要公务人员和共和国民,这些政治主体都需要政治知识与政治观念的训练与浇灌。杰斐逊甚至看到人们的贫穷使他们无法接受“自由的教育”,强调“由所有人共同出资建立一种包括穷人的普遍教育制度”。建国者将政治教育视为一种政治义务。

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在建国者看来是毋庸置疑的。塞缪尔·亚当斯说:“通过教育,智慧、知识和美德在人民中普遍传播。”当约翰·亚当斯向塞缪尔·亚当斯表露美国人有可能误解共和政体的担忧时,塞缪尔·亚当斯安慰道:“他们不会轻易相信共和主义者‘像女巫、亵渎者、叛军或暴君一样不讨好’,他们由衷热爱自己的政体形式——其中引入了权力制衡机制,以约束人类情感的泛滥,防止其走向极端。他们深信,通过频繁自由地选举合适的人选来共同参与治理,自己的自由才能得到最佳保障;也坚信这种政体形式本质上是共和(制)的。因此,(美国)人民绝不会被说服或被强迫‘像英国人那样抛弃、憎恶并诅咒共和这个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受过更高的教育”,政治教育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国家和个人将以如此强烈的角度看待普及教育的效用,以获得足够的来自国家的赞助和支持”。

政治教育尤其是公民教育是政治学的重要内容,也是不同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标志,“尽管所有学科都会有共同的特征,但美国政治学有一个方面是独一无二的——它承担了向我们这个国家的年轻人传输知识和爱国主义元素的责任,而这些知识和元素被认为是民主制度成功运转的核心要素”。在西方,这个传统起自古希腊柏拉图(Plato)和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论述,教育一直是其政治论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政治学”继承了这个古老的实践传统,希望通过现代教育制度将“美利坚政体”所需要的美德、观念和知识普及到大众的意识中,以实现其合法性论证与自然人格的社会化。

除了政治教育外,与现代专业化的发表体系不同,建国者的“建国政治学”往往是通过各种文件、宣言、司法解读、公开讲话以及报纸或杂志上的社论来表达的,美国政治学家德怀特·沃尔多(Dwight Waldo)将其称为“公民文学”(Citizen Literature)。沃尔多认为公民文学是“美国政治进步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美国从未产生一位伟大的政治哲学家,却留下了丰富的政治著作……《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都属于公民文学,《文集》是其佼佼者”。

在今天狭隘的学科分类中,公民文学似乎专属于文学学科,然而美国早期的公民文学,更强调其“公民”或“政治性”(civic),而不是“文学”或“审美”(literature)的指向。1918年,布利斯·派瑞(Bliss Perry)在《美国文学精神》中指出,公民文学是指诞生于美国革命期间的一系列文学作品,包括并不限于“演讲词、小册子以及国家文件等”,这些文学作品是“受到大革命鼓动的启发而创作的,是对那代人的想法以及感受的最完美表达”,而“这种典型的文学是公民的(civic),而不是美学的,这种类型的文学意外地达成了某些政治、社会或者道德的目的,并且这种文学形式从来不认为自己和文学有一丁点关系”。派瑞列举了那些伟大的公民文学创作者及其作品,例如詹姆斯·奥蒂斯(James Otis)于1761年反对马萨诸塞州的援助令状的论据、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于1765年在弗吉尼亚州下议院的演讲、约翰·亚当斯和塞缪尔·亚当斯的著作、潘恩的《常识》以及《文集》。公民文学的首要特征或目的应该是政治的而非文学的,正如派瑞所指出的那样,“公民文学本身的文学技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文字背后的重量”。

公民文学一直是美国政治学教学中的重要内容。19世纪后期,作为美国政治学的两大源头,哥伦比亚大学和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从一开始就强调要学习公民文学:包括《文集》《麦迪逊文集》在内的美国建国时期的各项文本材料。因此,公民文学就是美国建国者撰写、发表的关于“美利坚政体”的政治论述,集中体现了他们对“何为美国”的政治学理解。建国者的公民文学或许和当下的美国政治学文体有所出入,但作为“建国政治学”的重要载体,公民文学为当前美国政治学提供了宝贵的原始文本材料。这些文本材料不仅构成了美国政治学学生们理解早期美国国家建构的关键,也是我们理解政治学及其传统在美国发展、流变的线索。

余论:“建国政治学”研究的政治学意义

政治学有两种:一种是作为现代早期国家进程中的现代学术分科建制,更准确地说是现代职业身份建构的学院政治学,它以学科之名委身于高等院校的专业院系,以专业期刊与学会组织作为学科共同体的排外机制,以知识发表的科学性作为专业化判断标准;一种是以现代国家进程为视角,以政治本身作为唯一的研究对象,而不拘泥于组织建制、职业身份、发表媒介、职业共同体甚至不盲从于某种特定的科学形式的政治研究。换言之,作为组织建制的学科史本身就是国家进程的产物。

以现代国家作为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如果一些政治领袖创建了一个国家,这些建国领袖对于新生国家的政治论述便成为“建国政治学”。“建国政治学”的核心是界定新生国家的内在属性,赋予其本体论及认识方法论含义。正如“公民文学”是一种政治性而非审美意义上的表述,美国“建国政治学”也并非局限于后来知识生产意义、狭义上的政治学学科,毋宁说它是一种综合性知识,小册子的作者、讲台后面的演讲者以及报纸评论员也并非职业政治学家身份,更没有随着大工业印刷术出现的专业性期刊与学术出版社的知识把门人训诫制度。

“建国政治学”与学院“政治学”之间有共同的研究传统,它们都强调对政治性集体生活的研究,强调研究的科学准则。然而,它们的区别也很明显,即对政治或国家理解的侧重点不同,对科学的内涵与原则界定也不同,更重要的是它们的知识生产主体角色不同——前者是国家政治的立法者或创始者,他们决定着国家政治的根基与精神,以政治实践建构着国家的结构与制度,建立了国家政治的概念图示;而现代政治学家则更像是阐释者,他们将立法者的信条加以解释、论证,并再次传播与宣示给大众。由此,知识生产便有了两类主体与两种形态,作为知识基底与传统的立法者与作为知识演绎的阐释者。“建国政治学”概念的提出,旨在拓宽政治学的历史视野,实现理论扩容。它促使我们反思学科的根本问题:政治学应如何回应政治现实,而非沦为学院内的术语游戏。

(本文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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