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青:进一步推进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4 次 更新时间:2026-03-03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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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将“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单列一个部分进行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高度重视。“十五五”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时间维度上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持续营造安全稳定的国内外环境事关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这就要求我们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守护人民幸福和安宁,以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提升国家安全立法、司法、执法水平

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与平安中国建设需求尚存在一些缺失和需要加强的方面。

一是协调性不足。国家安全领域涵盖政治、国土、军事、经济、金融、文化、社会、科技、粮食、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人工智能、网络、数据等20个重点领域,《建议》则在“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部分,又提出“加强网络、数据、人工智能、生物、生态、核、太空、深海、极地、低空等新兴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但就现有国家安全法治体系而言,一方面存在立法空白,海洋法、航天法、电信法、网络犯罪防治法、国土空间规划法、城市管理法、耕地保护法等久未出台;另一方面缺乏整合协同,呈现出“碎片化”态势,规则冲突甚至是理念冲突并未杜绝,如《反间谍法》和《网络安全法》就在跨境数据管理方面暴露出衔接不完善的问题。

二是前瞻性欠缺。面对国家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新趋势,应对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新型安全威胁的法律供给与现实需求存在代际差。对此,需要加强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研究谋划,及时把人工智能、基因技术、量子通信等前沿领域纳入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中,进行超前统筹考虑。

三是国际规则衔接困难。网络安全、跨国犯罪、气候变化等新型安全威胁,具有鲜明的跨国性、全球性特征,可能造成国内法与他国法律及国际法的冲突。特别是国家安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在应对西方国家的“长臂管辖”和各类法律“陷阱”时,往往暴露出执行层面协同联动不足、法律实施效果受到限制、紧急预案准备不足等短板。

在立法层面,切实提升立法的系统性。学术界要深化对国家安全领域相关概念的认识,通过联合科研攻关克服观念的滞后性,为国家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国家安全立法中,要积极吸收科技发展最新成果,尽可能规避立法的滞后性,并在与国际法的互动中,着力提升我国参与制定国际规则的话语权。在司法层面,切实提升司法的精准性。明确司法机关的职权边界、规范执法程序、强化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始终保持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制定司法解释规范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等新兴技术应用边界,精准打击各种形式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通过及时有效解决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为国家长治久安筑牢根基。在执法层面,切实提升执法的权威性。依托集中统一高效的执法体系,明确重点领域执法范围、强化跨部门执法协作、规范新兴领域执法行为,在机制层面继续推进法治化,建立垂直管理向扁平化转变的实战体制,组建专业化团队。建设常态化协同联动机制,完善中央与地方、安全战线各部门间、安全战线与法治战线间、军地间的协同机制,应对连锁式安全风险。

推动国家安全与社会治理机制融合

当前,我国预防性法律制度在国家安全领域的应用范围较窄,传统法律存在滞后性制约,基层治理经验嵌入国家安全治理体系有待深入落实,治理层级衔接和资源整合存在现实困难。此外,互联网信息技术浪潮背景下国家网络安全、数字技术应用与人文关怀的价值冲突,难以在法律层面得到有效规避。《建议》要求“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即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其中,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社会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乡村治理,完善社区治理;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是题中应有之义,自然也应成为国家安全学研究的时代课题。

要构建一个将国家安全管理与“枫桥经验”紧密联系的治理体系。突破传统安全治理中维稳与维权的二元对立思维,推行以人民主体性为核心的安全韧性治理新范式。要发挥基层治理中法治德治自治的协同效应,将人民群众参与转化为国家安全治理的韧性资源,形成从矛盾预防到风险消解的理念共识。“枫桥经验”内含多元主体协同机理,植根于我国社会治理的客观实践。要创新治理路径,注重组织韧性、制度韧性、文化韧性与技术韧性,形成从基层矛盾化解到国家风险防控的纵向贯通机制。观察分析基层治理中自治法治德治的耦合效应,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韧性评估指标体系。

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

在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的培养方面,仍然面临着“供给侧”与“需求侧”不平衡的结构性问题。在供给侧方面,长期以来受限于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法律两分思维的影响,学科融合发展较弱,影响了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在需求侧方面,国家安全法治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仍不成熟,政府、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等能够提供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岗位有限,有待进一步挖掘和拓展。

一方面,加强综合规划与协作,解决资源分散的状况。要处理好专项培养和普遍培养的关系,实施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创新人才选拔机制,吸引一流学生进入专项计划。合理设计人才发展结构,对接顶尖教学资源支持计划。改革人才选聘和评价机制,集聚一流的师资支撑专项,整合国内综合性大学、公安院校、政法院校育人资源,成立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统筹协调机构,统筹人才培养方面的要素资源,争取实现人才培育成长的制度环境和配套资源明显优化。

另一方面,推动理论课程与实际应用相结合,解决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不匹配。要深化协同育人,与国家安全实务部门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聚焦立法执法司法、外交人才和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共同建设一批高质量的法治实务课程、教材、案例库、师资和实践实训项目(基地)。通过实习、比赛培训、仿真模拟和定制化培养等多种方法,提升学生在应对国家安全事件时的实践能力,克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将书本上的法律理论转化为实际应用能力。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家安全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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