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梦晗:“用夏变夷”与“夷夏”有别:汉代《蛮夷诸律》的得失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8 次 更新时间:2026-02-17 00:38

进入专题: 汉代   《蛮夷诸律》  

张梦晗  

内容提要:《蛮夷诸律》是西汉前期针对“归义蛮夷”制定的法律,是汉代边疆治理的重要法律工具。《蛮夷诸律》突出反映了汉代“蛮夷”治理的两大特征:其一,对“蛮夷”加以笼络,施行有限的优待政策;其二,在因俗而治的基础上施行变革,进一步推动“蛮夷”的华夏化。这些“用夏变夷”举措均有利于汉代的边疆治理。然而,《蛮夷诸律》还有凸显“夷夏”有别的一面,为部分“蛮夷”族群设定了华夏化的限度。当东汉政府比照一般编户民的标准增加“蛮夷”租赋时,部分“蛮夷”族群即以尊奉《蛮夷诸律》为由予以抗拒;而《蛮夷诸律》对“蛮夷”族群上层首领地位的保全,也使后者得以组织力量对抗东汉政府。总体而言,《蛮夷诸律》的施行利大于弊,其得失为后世边疆治理提供了有益经验。

关键词:汉代/ 《蛮夷诸律》/ 边疆治理/ 华夏化/

原文出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京)2025年第3期 第30-43页

作者简介:张梦晗,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史学编辑。

标题注释: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秦汉三国简牍经济史料汇编与研究”(19ZDA196)、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专项“汉初简牍中的‘蛮夷律’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的《属邦律》是我国迄今发现最早的成文民族法,同批秦简中的《法律答问》亦间接记载了《属邦律》的部分内容。虽然《属邦律》的全貌已很难看到,但《属邦律》确立的民族政策,如允许一定程度的民(部)族自治、给予“蛮夷”族群上层首领特权、推行华夏化等,为此后历代王朝制定民族法、调整民族关系提供了重要参照。例如,汉王朝制定的《蛮夷律》便与《属邦律》存在一定共性。关于《蛮夷律》,过往囿于资料有限,人们所知甚少,相关研究成果包含较多推测成分。而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的公布改变了这种局面,大大拓展了人们的认知。围绕《蛮夷诸律》,目前已有一些研究,或对其内容作出阐释,①或对其贯彻实施加以考察,②或对其与《属邦律》的关系展开论述,③但尚未有研究从整体上就目前所见的《蛮夷诸律》内容进行分析,总结其成功经验与不足之处。两汉王朝绵延400余年,对广大边疆民族地区进行了规模空前、影响深远的开发与治理。《蛮夷诸律》作为汉代管理“蛮夷”族群的法律文献,其得与失均值得深究,对相关问题的辨析也有助于更全面客观认识汉代的边疆治理与民族政策,乃至“蛮夷”的华夏化进程。本文拟就此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正于方家。

一、《蛮夷诸律》述略

《蛮夷律》之名,首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录发生在汉高祖十一年(前196)的一宗诉讼案件(一般称为“毋忧案”),具体内容如下:

1.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丞嘉敢��(谳)之。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毋忧曰: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不当为屯,尉窑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窑曰:南郡尉发屯有令,变(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智(知)亡故,它如毋忧。·诘毋忧,律变(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及虽不当为屯,窑已遣毋忧,即屯卒,已去亡,何解?毋忧曰:有君长,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存吏,毋解。·问,如辤(辞)。·鞫之:毋忧变(蛮)夷大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史曹发。·吏当:毋忧当要(腰)斩,或曰不当论。·廷报:当要(腰)斩。(简1~7)④

南郡夷道“蛮夷”男子毋忧被征发为屯卒,但在前去服役的途中逃亡。毋忧被捕后辩称自己身为“蛮夷”,只要每年缴纳賨钱,就可免除徭赋,夷道官吏对此意见不一,遂将案件上报廷尉,最终对毋忧判以腰斩。由于“毋忧案”的症结在于如何理解《蛮夷律》中的有关规定,故而可基本确定汉代《蛮夷律》的存在。⑤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进一步指出,“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蛮夷律》律文。⑥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荆州博物馆在胡家草场西汉墓M12发掘出土大量简牍,共3000余枚,其中有律典3卷。“蛮夷复除”“蛮夷士”“蛮夷”“蛮夷杂”“上郡蛮夷间”等律见于第3卷,均系首次发现,可统称为《蛮夷诸律》,内容涉及“蛮夷”分封、拜爵、徭役、賨赋、除罪等诸多事项。⑦《蛮夷诸律》的释文主要见于《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另有部分见于李志芳、唐俊峰等人的相关论文。现将目前已公布的《蛮夷诸律》释文移录如下:

2.亡道外蛮夷及略来归、自出,外蛮夷人归羛(义)者,皆得越边塞徼入。(1272)

3.蛮夷长以上,其户不賨;其邑人及戎、翟(狄)邑,岁出賨,户百一十二钱,欲出金八朱(铢)者,许。(1582)

4.蛮夷人不可令乘城亭鄣者,勿令戍边;其有罪当戍边,令居居县道。(2596)

5.蛮夷君当官大夫,公诸侯当大夫,右大夫、左大夫,胄䇎彻公子当不更,籍(2597)

6.蛮夷百户以上为大邑,不盈百户为中邑,(卌)户以下为小邑。令其长有车马者闲岁(2601)

7.蛮夷长死,欲入禾粟戎葬者,许之。邑千户以上,入四千石;不盈千户,入二千石;不盈百户,入千五百石;不盈五十户及毋(无)邑人者,入千石。(2621+2630)

8.蛮夷邑人各以户数受田,平田,户一顷半;山田,户二顷半。阪险不可豤(垦)者,勿以为数。(2636)

9.以上,令赎。为汉以来,来入者为真。子产汉而为后者,不用此律。(1584)⑧

10.蜀蛮夷居关外者,其欲买器及缯布、禾粟,必有太守致,关乃出之,而毋出兵、弩、矢。(2603)

11.道常以七月数蛮夷户,以其故藉(籍)阅雠之,有物故者,定其(藉)籍,异子、异食者,别以为户。(2615)

12.蛮夷一岁(徭)员:不更八日,簪袅十六,上造廿四,公士卅二,毋爵者卌八日。(编号未知)

13.蛮夷长除舍人:君、公、诸侯二人,胄䇎以下一人。邑千户以上家吏四人,不盈千户至五百户。(编号未知)⑨

因胡家草场汉简《岁纪》与睡虎地秦简《编年记》的性质相似,而其记事止于汉文帝十六年(前164),故陈伟指出:“墓主大概卒于此年,律令的抄录也应在此前一段时间。”⑩可见,《蛮夷诸律》的制定时间当在西汉前期。关于《蛮夷诸律》的适用范围,除了“上郡蛮夷间”律似适用于特定区域,其余四种律当普遍适用。不过,考虑到西汉前期的控制范围较秦时有所收缩,北方退至燕代一线,彼时制定的《蛮夷诸律》可能主要适用于分散在长江中游地区的“诸蛮”。走马楼西汉简“诸公、爵”案例抄录有关戎翟赐爵的规定,未援引《蛮夷诸律》的内容,(11)由此可进一步推知《蛮夷诸律》(至少是大部分内容)很可能并不适用于汉武帝以后大量内附的北方族群。另外,鉴于“蛮夷”含义的特殊性,还有必要强调,《蛮夷诸律》中的“蛮夷”概指“归义蛮夷”,即归附汉王朝、居住在徼内的“蛮夷”。汉承秦制,中央由典客(后更名大鸿胪)与典属国(后并于大鸿胪)主管“蛮夷”归义事务;(12)在地方则由各郡国及县、道负责对“蛮夷”的治理。

二、“用夏变夷”:《蛮夷诸律》所见汉代“蛮夷”治理特征

关于汉代的“蛮夷”治理,有的学者认为汉代对“蛮夷”主要采取羁縻政策,满足于其名义上的归附,(13)即《史记·司马相如列传》所谓“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然而,从《蛮夷诸律》的规定来看,这明显低估了两汉王朝整合与改造“蛮夷”族群,以实现“用夏变夷”的能力和决心。《蛮夷诸律》突出反映了汉代“蛮夷”治理的两大特征,以下试作分析。

(一)对“蛮夷”施行有限的优待政策

由材料2可知,《蛮夷诸律》准许以下三类人内徙:逃亡缴外“蛮夷”地区又来归、自首者,被掳掠至徼外“蛮夷”地区又来归者,以及原居徼外的“归义蛮夷”。在此基础上,西汉王朝对“蛮夷”推行怀柔政策,有意识地加以笼络和优待。

首先是政治待遇方面。“蛮夷”上层人士可依照原有社会身份获得爵位,享受赎刑的法律特权,材料9所载“以上,令赎”即其反映。材料5所见的“蛮夷君”“公”“诸侯”“右大夫”“左大夫”“胄”“彻公子”可能均属于这一特权群体。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其它罪比群盗者亦如此。”“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14)臣邦君长或君公在触犯秦法后,可通过爵位或特殊身份寻求从轻处罚,表明《蛮夷诸律》中的相关条文渊源有自。

其次是徭役赋税方面。由材料1“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以及“律变(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可知汉初“蛮夷”成年男子每人每年缴纳56钱可抵徭赋,此种赋税即“賨钱”。“賨”,“南蛮赋也”,(15)《晋书·李特传》称“巴人呼赋为賨”。材料3显示,《蛮夷诸律》规定“蛮夷长”无须出賨钱,其“邑人”以户为单位,每户每年缴纳112钱或金8铢。据此,可以推测若1户成年人超过2人,亦仅按2人缴纳賨钱,即每人每年出56钱,每户最多不超过2人。虽然汉初板楯蛮曾有“渠帅”七姓以外每人每年仅出40钱的先例,但是应注意其立有军功的特殊背景。(16)要之,与汉代一般编户民在通常情况下每年仅算赋便要缴纳120钱相比,“蛮夷”所需缴纳的赋税无疑少得多。

不过,西汉王朝对“蛮夷”的优待是有限的。以爵位来说,材料5所见不更、大夫、官大夫分别为二十等爵的第四、五、六级,在西汉爵制中均处于较低位置,故即便是拥有官大夫爵位的“蛮夷君”,其政治地位也不算高,甚至不能与县级长吏相抗礼。《汉书·高帝纪下》载:“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又材料8记录了对“蛮夷邑人”的授田规定,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可知,“蛮夷邑人”每户授“平田”一顷半,比照的是汉初公士“一顷半顷”(17)的授田标准。另据《后汉书·南蛮列传》“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有罪得以爵除”的记载,可知至少相比秦惠王时期的政策,西汉前期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对“蛮夷”的优待力度,而且缩小了赐爵的范围,不再大量授予“蛮夷”不更及以上爵位,(18)赐爵对象亦仅限“蛮夷”的上层人士。而材料9则进一步表明,“蛮夷”归义后所生之子不得享受《蛮夷诸律》规定的赎刑特权。(19)

再就徭赋而言,“蛮夷”在缴纳賨钱后一般即可免除徭赋,但大部分人仍然要承担一定时间的更役。材料12对此有具体规定:“不更八日,簪袅十六,上造廿四,公士卅二,毋爵者卌八日。”杨振红指出,秦汉国家的“徭”期可能是每年30天,(20)则“蛮夷”自公士以下每年服徭役时间均长于一般编户民。湖北荆州松柏汉墓出土的木牍《南郡卒更簿》记录了汉武帝早期南郡下辖各县、道、侯国卒更的状况,其中亦载有“夷道二百五十三人,四更,更五十四人,余三十七人”,(21)这些人很可能都是“归义蛮夷”。此外,《后汉书·南蛮列传》载秦时巴郡南郡蛮“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汉初“岁令”武陵蛮“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賨布”。里耶秦简记录秦迁陵县对辖境内“蛮夷”管理情况,亦涉及“蛮夷”缴纳实物税的内容,如简8-998“幏布四丈七尺。丗五年四月己未朔乙酉,少□⧄”,简8-1735“廿七年羽赋二千五【百】⧄”(22)等,简文中出现的“幏布”和“羽赋”与上引巴郡南郡蛮须缴纳的物品对应。又走马楼西汉简“襄人敛賨案”显示,受“蛮夷地区经济不发达,货币流通欠缺”影响,无阳县脽夷乡在收賨时仍不得不以米、肠、船等实物为主,而且所收实物皆以米为一般等价物进行折算,甚至连钱亦莫能外。(23)因此,尽管材料3规定的赋税征收标准并不高,但仅仅以賨钱替代实物这一项,便显著增加了“蛮夷”缴纳赋税的难度,使之在承担赋税方面开始趋近一般编户民。

《蛮夷诸律》中还有一些内容可直接体现西汉王朝对“蛮夷”的防范与戒备。如材料4严格禁止“蛮夷人”登城守卫和戍边;材料10强调,聚居扞关以东的“蜀蛮夷”购买日用器物、缯布、禾粟,须经郡太守许可方能出关,兵器严禁出关。甚至材料13中关于“蛮夷长”可任命舍人和家吏数量的规定,很可能也具有抑制“蛮夷”统治阶层扩张的作用。(24)

(二)在因俗而治的基础上推导变革

以往学者在总结秦汉边疆治理的特点时,注意到统治者善于采取因俗而治的管理方式。(25)这在汉代《蛮夷诸律》中也有反映,材料5所记赋予“蛮夷”上层首领一定权力和地位便是明证。事实上,这是一种承袭自秦《属邦律》的管理方式。“蛮夷”君长可在一定程度上协调“蛮夷”族群内部纠纷,并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同时,为进一步拉拢“蛮夷”君长,《蛮夷诸律》还采取了一些变通方法,如“蛮夷长”可在达到“入禾粟”数量的前提下保留“戎葬”的习俗。(26)

以上规定看似体现了西汉王朝对边疆民族地区固有社会秩序和风俗习惯的尊重,但并不代表其有意让渡实际控制权。需要指明的是,“蛮夷”君长本人亦须听命于县、道,前述《蛮夷诸律》对其爵位加以限制,使之不能与县级长吏相抗礼,或许就是相关制度安排的一部分;而即便在“蛮夷”成员内部,“蛮夷”君长的权力实际上也是有限的。《续汉书·百官志》载:“凡县主蛮夷曰道。”县、道在行政方式上几无差别,道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象征”。(27)汉代“蛮夷”聚集地区的户籍统计、赋税征收乃至司法审判等,均由政府任命的基层官吏直接处理,无须经过“蛮夷”君长。(28)如材料6与材料7所示,《蛮夷诸律》根据“蛮夷”聚落的户数划分大邑、中邑和小邑:大邑在100户以上,户数多者在1000户以上;中邑在40户至100户之间;小邑在40户以下,甚至不排除仅有“蛮夷长”而无“邑人”的极端情况。这在表面上是对“蛮夷”君长的分封,实则主要为了方便县、道的管理——大邑的户数与乡相当,中邑、小邑的规模则与里接近。笔者认为,“蛮夷邑”不仅无法脱离县、道控制而保持独立,还存在日后逐渐向乡、里转化的可能,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臾里”“皇里”“共里”等里名皆与“蛮夷”聚居有关,(29)或即其证。

张家山汉简《功令》是西汉前期“任免官吏令文的汇编”,(30)其中亦有体现县、道对“蛮夷”进行管理的内容,如简40云:“武都道、羌道、平乐皆蛮夷,守课此道斗食、令史功劳多者补其有秩,有秩补其有秩乘车,它如律令。”由于武都道、羌道、平乐县均属于“蛮夷”聚集地区,故而特许其所在郡的太守对“功劳”累积较多的斗食、令史、有秩予以破格提拔,这从侧面说明对“蛮夷”的管理更考验官吏的能力,也造成其行政负担较重。又如简87载:“北地守书言,月氏道大柢(抵)蛮夷,不习吏事。请令旁县道给令史、吏,能自给止。”(31)北地郡太守反映月氏道“蛮夷”众多,对汉的行政事务陌生,导致工作很难开展,因此请求从周边县、道增派官吏支援,从中可发现“蛮夷”聚集地区官吏负担沉重的部分原因。(32)以上二例表明,西汉王朝十分重视对“蛮夷”的直接管理,愿意在“蛮夷”聚集的县、道投入力量并给予当地官吏政策扶持,而这些县、道也确实发挥了作用。

根据材料11,《蛮夷诸律》还明确规定各道对“蛮夷”编户的户籍统计应固定在每年七月完成(较“八月案比”提早一个月),而且要完成对“蛮夷”家庭的“分异”,即分户登记。之所以在时间上如此安排,联系上引张家山汉简《功令》的内容不难推知,当与“蛮夷”在一道之中所占人口比重较大,对其户籍统计需要耗费更多时间有关。松柏汉墓53号木牍记有汉武帝早期南郡下辖各县、道、侯国的编户数,提供了“蛮夷”编户统计的实例,其中可见“使户”与“延户”之别,魏斌认为“延户”即“蛮夷”编户,具体指的就是“巴郡、南郡、武陵郡相邻地区的蛮人”。(33)

进一步来说,即便允许“蛮夷长”戎葬,也包含了西汉王朝深层次改易风俗的动机,体现了对“蛮夷”文化认同的塑造。相关规定见于材料7,“蛮夷长”死后如欲采用本民(部)族葬俗,须根据所在“蛮夷邑”的户口数缴纳大量粮食,即便是某些并未领有“邑人”的“蛮夷长”,也须“入千石”,这显然是要推进并倡导“蛮夷”采用农耕生产方式。“蛮夷长”死后为采用戎葬而缴纳的粮食,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一种变相的田租。大量事实证明,秦及西汉时期有许多“蛮夷”都可免交田租。例如,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貇(垦)田租簿”载:“出田十三顷卌五亩半,租百八十四石七斗,临湘变(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34)又武威汉简《王杖诏书令》载:“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同。”(35)政府向“蛮夷”授田,既有利用“蛮夷”开垦土地的考虑,也包含改变“蛮夷”生产方式以推动其华夏化的目的。走马楼西汉简“卯劾僮诈为书”案中,政府针对性地在“蛮夷”聚集的无阳县组织垦田,甚至准备将开垦的土地授予“蛮夷”,即凸显了引导“蛮夷”从事农耕的意图。(36)故此,可以这样推测,通过有条件地允许“蛮夷”君长戎葬,西汉王朝试图实现一举两得:如果“蛮夷长”坚持采用戎葬,则有利于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该邑“蛮夷”转向农耕生活;如果“蛮夷长”不再采用戎葬,则意味着该邑“蛮夷”在丧葬习俗方面开始放弃自身传统,改从农耕民族的习俗。无论事态按照哪种可能性发展,都在事实上推进了“蛮夷”的华夏化进程。

简而言之,《蛮夷诸律》显示西汉王朝一方面推行了一系列优待“蛮夷”的政策,另一方面对优待力度亦有较为精准的把握,在拉拢和利用“蛮夷”上层首领以巩固地方统治的同时,也将“蛮夷”的政治、经济、法律特权限定在相对可控的范围,并初步实现其编户化。此外,西汉王朝还有意识地在因俗而治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地施行改易风俗的变革措施,以促进“蛮夷”的华夏化。这些法律条文为汉代边疆治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夷夏”有别:《蛮夷诸律》与“蛮夷”华夏化的两难

《蛮夷诸律》虽多有值得肯定之处,但也难免存在缺陷,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当时的民族问题,特别是在持续为“蛮夷”的华夏化进程提供助力方面有不小的局限。由于南部边疆自秦代起就属于传统的郡县范围,两汉政府在处理当地事务时表现出明显的“郡县意识”,(37)加之《南蛮列传》作为范晔在《后汉书》中新增的列传,本就是东汉时期政治格局和民族关系变化的产物,反映了东汉政府对南部边疆的治理更加深入,(38)故而对《南蛮列传》所载“诸蛮”的研究当具有较大的代表性。以下主要基于《后汉书·南蛮列传》的记载,以活跃于汉代南部边疆的“诸蛮”为中心,考察《蛮夷诸律》之于“蛮夷”华夏化进程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武陵太守与虞诩的争论

尽管走马楼西汉简有“武陵变(蛮)夷反”(39)的记载,但是从传世文献反映的情况看,西汉王朝治下的“南蛮”地区总体较为稳定。新莽时期,武陵五溪蛮一度脱离中央控制,《舆地纪胜》载:“王莽欲赐五溪酋领田强铜印,强有子十人,雄勇过常,乃曰:‘吾等汉臣,誓不事莽。’以其三子将五万人下屯沅东,各筑一城,烽火相应。”(40)东汉建立后,这种混乱局面逐渐得到改观,统治者对“南蛮”地区的经营取得良好成效,并且维持了较长时间。然而,降至东汉中后期,情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有关“诸蛮”反叛的记载频见于《后汉书·南蛮列传》,例如:

14.和帝永元十三年,巫蛮许圣等以郡收税不均,怀怨恨,遂屯聚反叛。明年夏,遣使者督荆州诸郡兵万余人讨之。

15.安帝元初二年,澧中蛮以郡县徭税失平,怀怨恨,遂结充中诸种二千余人,攻城杀长吏。州郡募五里蛮六亭兵追击破之,皆散降。

16.顺帝永和元年,武陵太守上书,以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议者皆以为可。尚书令虞诩独奏曰:“自古圣王不臣异俗……是故羁縻而绥抚之,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先帝旧典,贡税多少,所由来久矣。今猥增之,必有怨叛。计其所得,不偿所费,必有后悔。”帝不从。其冬澧中、溇中蛮果争贡布,非旧约,(41)遂杀乡吏,举种反叛。明年春,蛮二万人围充城,八千人寇夷道。遣武陵太守李进讨破之,斩首数百级,余皆降服。进乃简选良吏,得其情和。

通过以上史料不难发现,“诸蛮”起兵反叛大多与东汉地方官吏加重其徭赋有关。所谓“收税不均”“徭税失平”,皆指东汉地方官吏所征徭赋超出了原先相对固定的标准。至于澧中、溇中蛮“果争贡布,非旧约”,则以倒退回汉初缴纳賨布的形式回击东汉政府,表达了对朝廷不守“旧约”的愤慨。面对“蛮夷”的反叛,东汉政府表现得较为强硬,往往调遣军队予以镇压;待事态平息,则实施柔和政策,多有更换地方官吏、以示抚循之举,在徭赋方面可能也相应地恢复了“旧约”。那么,什么是“旧约”?东汉地方官吏为什么毁弃“旧约”,重新制定“蛮夷”的徭赋标准?仅仅是某些东汉地方官吏压榨“蛮夷”、从中谋取私利吗?

在材料16中,武陵太守与尚书令虞诩的观点针锋相对,可从中获得一些启示。武陵太守认为“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即完全可比照一般编户民的标准向“蛮夷”征收赋税,这一看法几乎得到举朝大臣的赞同,也透露了一条关键信息,即汉顺帝时“蛮夷”仍然在租赋方面享受低于一般编户民标准的特殊待遇,这证明《蛮夷诸律》在东汉时期依旧发挥着效力。尽管不能确知东汉时期《蛮夷诸律》的具体内容出现了哪些变化,但是其基本精神显然与西汉时期的《蛮夷诸律》存在一脉相承之处。《后汉书·循吏列传》载:“初,光武长于民间,颇达情伪,见稼穑艰难,百姓病害,至天下已定,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可见,东汉统治者在全国范围内恢复了西汉旧法,其中自然也包括各“蛮夷”族群所在的地区。因此,前揭“旧约”其实指的就是《蛮夷诸律》。虞诩则坚持认为,应该对“蛮夷”采取羁縻政策,只要“蛮夷”不起兵反叛,就万事大吉。

武陵太守的立论依据当来自其日常处理政务积累的经验,尤其是在处理与“蛮夷”相关问题时获取的认识,而唯一持反对意见的尚书令虞诩的立论依据则是“先帝旧典”。秦涛认为,“旧典”是东汉习语,东汉人所说的“旧典”几乎都出自西汉,包括西汉的约束、律令、诏书、章程、仪制、惯例等。他还明确指出:“‘先帝旧典’,当为《蛮夷律》。”(42)故此,完全可将“先帝旧典”与“旧约”等量齐观,二者皆属于对《蛮夷诸律》的不同表达。而“贡税多少,所由来久矣”则从侧面进一步证实,《蛮夷诸律》在东汉时期仍然沿用于边疆民族地区。

总的来看,武陵太守和虞诩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对“蛮夷”所能达到的华夏化程度的认知不同。前者强调作为“内臣”的“蛮夷”归附已久,可进一步向一般编户民转化;后者则将“蛮夷”视为“外臣”,表示“自古圣王不臣异俗”,拒绝承认拥有异质文化的“蛮夷”早已由“外臣”转变为“内臣”,(43)一仍“先帝旧典”已是其能够接受的最积极的政策。(44)在这种情况下,汉顺帝对武陵太守和虞诩争论的态度就显得格外引人注目,在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了他对《蛮夷诸律》相关条文是否合乎时宜的立场。而由“帝不从”可见,在长期施行《蛮夷诸律》以推动“蛮夷”的华夏化进程后,东汉统治者的心态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至少在对待部分华夏化程度相对较高的“蛮夷”时,他们已决心废除其租赋方面的优待条件,转而以一般编户民的标准要求之。

(二)部分“蛮夷”族群抗拒华夏化的理由和条件

尽管东汉统治者的设想在实践过程中并不顺利,但仍有其合理之处。随着时间推移,《蛮夷诸律》中凸显“夷夏”有别的规定逐渐暴露出阻碍“蛮夷”华夏化进程的弊端,甚至为“蛮夷”对抗东汉政府提供了理由和条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部分“蛮夷”族群为享受租赋方面的优待,以尊奉《蛮夷诸律》为由抗拒华夏化。如前所述,既然《蛮夷诸律》能成为虞诩在朝堂发出反对声音的依据,那么在“蛮夷”丧失特殊待遇后,他们围绕《蛮夷诸律》大做文章也就不足为怪了。前揭“收税不均”“徭税失平”“非旧约”等起兵理由无不说明这一点,其矛头指向的正是东汉政府对《蛮夷诸律》的违背。然而,部分“蛮夷”族群之所以尊奉《蛮夷诸律》,甚至为此不惜动用武力,一再发起反叛,也许恰恰是出于抗拒进一步华夏化的目的。东汉政府贸然打破《蛮夷诸律》的规定、增加租赋的做法固然显得简单粗暴,但是多少说明相关族群已长时间归附东汉统治,接受政府管理的程度较深,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45)在此前提下,《蛮夷诸律》很可能会被某些“蛮夷”族群当作挡箭牌,方便他们逃避新增的租赋,乃至成为其反叛的托词。

诚然,一方面,“蛮夷”族群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容忽视,不同族群的华夏化程度差别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在被完整纳入赋役系统后的适应程度也截然有异;另一方面,鉴于当时东汉政府的控制力已出现下降趋势,为了加大敛财和征发徭役的力度,很有可能夸大部分“蛮夷”族群的华夏化程度,这些都是值得考虑的因素。不过,《蛮夷诸律》的相关规定毕竟是客观存在的,趋利避害的心理也从不限于某一民(部)族。如里耶秦简和走马楼西汉简等所示,从秦代起中原王朝为加强对“南蛮”地区控制作出的努力,(46)以及《蛮夷诸律》的长期施行更让人有理由相信,东汉中后期部分“蛮夷”族群确已达到相对较高的华夏化程度。例如,田继周便认为:“武陵等郡蛮,由于处于汉代郡县的统治之下,而这些郡县又靠近中原地区,所以受汉族经济文化的影响是比较深的。”(47)吴永章综合两汉时期武陵蛮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状况,亦认为:“武陵蛮在当时的蛮族中是比较接近汉族发展水平的。”(48)鲁西奇虽然指出秦汉时期南方山区农业产出的整体水平较低,“山伐渔猎畜牧”在山区民众生活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但是也承认“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表明“蛮民或已垦辟出部分农田”。(49)

不仅如此,西汉时期的道至东汉多有被废置者,亦不乏被改置为县或改由属国管辖者,总数明显减少。柳诒徵对此高度评价道:“西汉之道,凡三十二。至东汉时,有改为县者,有仍为道者;比而观之,亦可见其进化之迹焉。”(50)这正是东汉政府对民族地区控制力日益增强、边疆“蛮夷”族群对郡县制管理也更加适应的直观反映。具体到“南蛮”地区,零陵、桂阳和武陵三郡在汉平帝元始二年(2)的户口总数仅为83388,(51)至汉顺帝永和五年(140),三郡户口总数激增至393985;(52)人口密度则分别由每平方公里2.3、3、1.6人,提升至16.8、9.8、2.2人。(53)考虑到直至南北朝时期,“长江中游及其周围地区的蛮民户口数”仍然“远远超越同一地区著籍的华夏户口数”,(54)则可推知在武陵太守提出“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的汉顺帝永和年间,东汉政府控制下的“南蛮”人口数量较西汉末年已有大量增长。此外,在促进“南蛮”华夏化方面,东汉地方官吏亦有辰阳长宋均矫正当地“少学者而信巫鬼”之俗,“为立学校,禁绝淫祀,人皆安之”,(55)以及武陵太守应奉“兴学校,举仄陋,政称变俗”(56)等直接例证。

应该看到,就“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57)的形成而言,东汉政府增加“蛮夷”租赋的尝试具有进步意义,符合地域历史发展的主流,不能轻易否定。因为只有逐步“从经济上打破华夷界限,才能从根本上促成少数民族和汉民族的融合”。(58)更何况“蛮夷”族群内部并非铁板一块,东汉政府此举更多损害的应是“蛮夷”统治阶层的利益,毕竟他们原先享受的特权远多于普通“蛮夷”编户,而整个族群向一般编户民的转化将意味着失去更多。汉桓帝时,车骑将军冯绲平定武陵蛮叛乱,“收逋賨布卅万匹,不费官财,振旅还师”。(59)武陵蛮“拖欠”的大量賨布,准以财富分配的一般规律,此前或大多装在“蛮夷”统治阶层袋中。反之,将“蛮夷”反叛单纯定性为东汉政府横征暴敛的结果,则多少有悖史实。有的“蛮夷”族群正是通过发动反叛,迫使东汉政府“知难而退”,从而打断其族群向一般编户民的进一步转化,亦使其华夏化进程陷入发展和倒退的反复拉锯,在前引澧中、溇中蛮的史事中就有这方面例证。

其二,《蛮夷诸律》对“蛮夷”族群上层首领地位的保全,使后者得以组织领导军事力量对抗东汉政府。诚如魏斌所论:“编户化了的蛮民部落,处于种落君长和郡县乡亭的双轨体制之下。”(60)洪适《隶续》著录之东汉《繁长张禅等题名》为此提供了很好的佐证,碑文所见“白虎夷王谢节”“白虎夷王资伟”“邑君兰世兴”“邑长爰文山”“夷侯杨伯宰”“夷民李伯仁”(61)等表明,“蛮夷”上层首领明显不同于一般“夷民”,可保留其特殊身份。由于《蛮夷诸律》明确规定了“蛮夷君”“公”“诸侯”等对应的汉爵以及可任命的舍人数量,故而“蛮夷”上层首领特殊身份的保留自有其法律依据。此外,在汉颁赐“蛮夷”的官印中,还可以看到“汉归义賨邑侯”“汉归义蛮邑长”(62)等印文,这些正是《蛮夷诸律》中的原则得到长期贯彻执行的表现。只是《蛮夷诸律》的此种安排有利也有弊:其优点在于能够有效延续《蛮夷诸律》既有的治理模式,并维持“蛮夷”族群内部结构的稳定;其隐患则在于使“蛮夷”上层首领始终保有在族群中的权威和影响力,既加大了国家权力渗透入“蛮夷”族群内部的困难,也给一些“蛮夷”族群的起兵反叛创造了可能,尤其是当“蛮夷”统治阶层的利益受到直接损害时。在史书和碑文中即多有对“诸蛮”发动大规模反叛的记载:

17.桓帝元嘉元年秋,武陵蛮詹山等四千余人反叛,拘执县令,屯结深山。

18.(桓帝)永寿三年十一月,长沙蛮反叛,屯益阳。至延熹三年秋,遂抄掠郡界,众至万余人,杀伤长吏。又零陵蛮入长沙。冬,武陵蛮六千余人寇江陵……武陵蛮亦更攻其郡,太守陈奉率吏人击破之,斩首三千余级,降者二千余人。

19.(灵帝)光和三年,江夏蛮复反,与庐江贼黄穰相连结,十余万人,攻没四县,寇患累年。(63)

20.(冯绲)南征五溪蛮夷黄加少、高相、法氏、赵伯、潘鸿等,斩首万级,没溺以千数,降者十万人。(64)

除此之外,在材料16中还有澧中、溇中蛮“二万人围充城,八千人寇夷道”等记载,尽管其中可能存在夸大的成分,甚至部分“蛮夷”也不排除并非已经归义的“蛮夷”,但是这些军事行动不仅声势浩大,而且往往延续时间较长,以至于形成寇患累年的局面,当属实情。

诸蛮大规模反叛具有很强的组织性,可以想见“蛮夷”统治阶层当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上,“蛮夷”君长原本就具有酋邦军事首长的属性,否则汉高祖刘邦也不会在“发夷人还伐三秦。秦地既定,乃遣还巴中”后,单独对“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给予“不输租赋”(65)的优待,更不会封“募发賨民”(66)的阆中人范目为侯。罗开玉剖析渠帅的含义并指出:“渠帅即大帅在酋长之上,是同姓部落的最高首领。”(67)再考虑到“蛮夷”进可袭扰郡县,退可利用“山深水疾”的地理形势“屯聚守险”,(68)而且有的“蛮夷”族群如板楯蛮的作战能力极强,(69)更增添了东汉军队平叛的难度。《后汉书·马援列传》记录东汉军队在平定五溪蛮叛乱时曾面对极为不利的战场形势,即具有一定代表性。这势必导致战争旷日持久、耗费巨大,并动摇东汉统治者在应对“蛮夷”反叛时采取军事手段的决心,使之不得不时而施以“恩信”,通过做出让步来招降“蛮夷”。

综上,当东汉政府不再给予某些“蛮夷”族群租赋上的优待,抑或控制力出现明显下降时,受《蛮夷诸律》庇护的“蛮夷”统治阶层便屡有反叛之举。于是,《蛮夷诸律》不自觉地成为“离心力”的产生源头之一,并连带造成局部地区的华夏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倒退。

结语

有学者认为汉代在处理夷夏关系时,对夷越和归降的匈奴民众采取“纳之华夏”政策,对匈奴与西域则遵循“夷夏之防”的思想。(70)实际上,在汉代《蛮夷诸律》中亦同时存在“用夏变夷”和“夷夏”有别的方面,只不过就制定律令的初衷而言,前者是主要的,彰显了掌握“蛮夷”华夏化主导权的强烈愿望,以确保“裔不谋夏,夷不乱华”;后者则是虽然相对次要,但是在特定阶段依然有其必要性的,是“柔远能迩,惇德允元,而难任人,蛮夷率服”(71)等思想深刻影响下的产物。

汉代统治者设想的“用夏变夷”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以有限度的优待政策吸引“蛮夷”归附,将“蛮夷”编户纳入政府直接控制下;第二,在因俗而治的基础上着力推导变革,促进“蛮夷”的华夏化;第三,在“蛮夷率服”后,比照“汉人”标准“增其租赋”,推动华夏化程度较高的“蛮夷”族群向一般编户民转化;第四,以“蛮夷”被完全纳入各县、道基层社会,并表现出对华夏文化的高度认同为目标,实现其彻底华夏化。(72)然而,问题在于《蛮夷诸律》发挥的作用基本限于前两个阶段,不仅无法为整个“用夏变夷”过程提供支持,而且从第三阶段起,还产生了不容忽视的阻力——其凸显“夷夏”有别的规定已不合时宜,至少不利于对部分华夏化程度较高的“蛮夷”族群的管理。这就造成了进退两难的局面,固然统治者不满足于停留在第二阶段,但是一旦开始比照“汉人”标准增加“蛮夷”的租赋,就意味着对长期施行的《蛮夷诸律》相关规定的推翻。由此可见,《蛮夷诸律》俨然成了汉代统治者在“用夏变夷”过程中自设的绊脚石,而部分“蛮夷”族群则抓住汉代统治者意图与《蛮夷诸律》规定的矛盾之处,为抗拒华夏化找到理由。这充分说明,从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的跨越是“用夏变夷”的关键节点,更是不易突破的难点。正如王明珂所说:“对于这些边缘族群而言,赋税是进入华夏之域(或成为特定华夏边缘)的痛苦代价,也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73)

事实证明,“用夏变夷”的过程是崎岖并充满反复的,需要强大而稳定的国家政权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方面确立和巩固其根基。《蛮夷诸律》在前两个阶段取得的成果,究竟是进而成为第三阶段的坚实基础,还是横遭破坏,实际上也取决于此。遗憾的是,随着东汉后期政府控制力的严重削弱,“蛮夷”的对抗愈发激烈,以至于在史书中已很难寻觅其起兵的理由。即便考虑到东汉后期腐败统治的影响,这也仍然是局部地区华夏化进程遇到挫折的表现。而等到新的强力政权崛起,体现国家意志的“用夏变夷”程序将重新启动,甚至在许多方面从头再来。因此,可以看到相似的华夏化进程在东汉以后循环往复地出现,只是其实施力度、发展速度和覆盖广度持续上升,直至完成从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的蜕变。

由此看来,《蛮夷诸律》其“用夏变夷”的方面对汉代边疆民族地区的治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促进“蛮夷”华夏化的同时,对维持社会稳定、加速民族融合均有显著的积极意义,对后世的民族立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优待“蛮夷”、保全“蛮夷”上层首领地位的“夷夏”有别的方面,尽管就出发点而言无可厚非,也有相对严格的限制,但这种“区别”终归还是划下族群的界限,为部分“蛮夷”族群设定了华夏化的限度,甚至为其短暂脱离华夏化轨道埋下伏笔。总之,汉代《蛮夷诸律》在边疆治理实践中虽取得了较突出的成效,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既要从中提炼成功经验,也要总结其缺陷和不足,以作为历史的镜鉴。

注释:

①参见唐俊峰:《新见荆州胡家草场12号汉墓〈外乐律〉〈蛮夷律〉条文读记与校释》,《法律史译评》第8卷,中西书局2020年版;王勇:《从走马楼汉简看西汉归附蛮夷的编户化管理》,《简帛研究·二〇二一》(秋冬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曹旅宁:《读〈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汉律令简札记》,《秦汉研究》第17辑,西北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欧扬:《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管窥》,《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1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版;Sun Wenbo,"The 'Manyi lü'蛮夷律(Statutes on the Manyi) in Han Slips from Hujia Caochang and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 Regional Ethnic Groups",Bamboo and Silk,Vol.7(2),2024。

②参见李文涛:《〈蛮夷律〉与汉武帝在海南设县初探》,《南都学坛》2023年第4期。

③参见安梅梅:《秦汉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的民族管理体制研究:以“属国”和“道”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80-190页。

④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91页。

⑤关于“毋忧案”及其所见汉代《蛮夷律》的讨论,参见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曾代伟、王平原:《蛮夷律考略——从一桩疑案说起》,《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陈庆云:《秦汉时期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以〈属邦律〉和〈蛮夷律〉为中心》,《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万荣:《西汉初年徭役制度——由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毋忧案”说起》,《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魏永康:《张家山汉简“蛮夷律”辨正》,《史学集刊》2015年第6期;陆德富:《“毋忧案”确是冤案——兼论汉代的“内臣齐民化”尝试》,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6辑,中西书局2017年版。

⑥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91页。

⑦参见李志芳、蒋鲁敬:《湖北荆州市胡家草场西汉墓M12出土简牍概述》,《考古》2020年第2期。

⑧参见李志芳、李天虹主编:《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文物出版社2021年版,第89-97页。

⑨唐俊峰:《新见荆州胡家草场12号汉墓〈外乐律〉〈蛮夷律〉条文读记与校释》,《法律史译评》第8卷。

⑩陈伟:《秦汉简牍所见的律典体系》,《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11)参见长沙简牍博物馆、湖南大学简帛文献研究中心编著:《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二),岳麓书社2024年版,第142-149页。

(12)参见《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

(13)参见张正明:《羁縻与开拓》,《张正明学术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255页。

(1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135页。

(15)(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31页。

(16)参见《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

(1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2页。

(18)针对“其民爵比不更”,学界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民”字衍,只有“蛮夷君长”可“爵比不更”[参见(清)王先谦:《后汉书集解》,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994页上栏]。第二,“民”字不衍,巴中“蛮夷”皆可“爵比不更”[参见(明)陈子龙撰、孙启治校点:《安雅堂稿》,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92页;唐嘉弘:《巴史四题》,《中国古代民族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15-316页]。第三,“民”字不衍,只有部分巴中“蛮夷”可“爵比不更”(参见徐复:《后读书杂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考虑到《后汉书·南蛮列传》下文复有“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的记载,综合以上诸说,笔者认为“其民爵比不更”的“民”应指每年缴纳“幏布”和“鸡羽”的“蛮夷”。此外,由于从秦惠王并巴中到秦亡汉兴相隔逾百年,不同时期获取爵位的难易程度亦存在差别,故而不能排除“爵比不更”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即一开始仅限于“蛮夷”君长,之后范围不断扩大。

(19)《蛮夷诸律》在此方面填补了前引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相关条文的漏洞。参见欧扬:《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管窥》,《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13辑。

(20)参见杨振红:《徭、戍为秦汉正卒基本义务说——更卒之役不是“徭”》,《中华文史论丛》2010年第1期。

(21)彭浩:《读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汉木牍》,《简帛》第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

(2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9、384页。

(23)参见王博凯:《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译人”及相关问题试论》,《简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24)参见唐俊峰:《新见荆州胡家草场12号汉墓〈外乐律〉〈蛮夷律〉条文读记与校释》,《法律史译评》第8卷。

(25)参见卜宪群、袁宝龙:《秦汉边疆治理思想的演进历程、实践经验与教训》,《河北学刊》2022年第1期。

(26)已有学者对汉初民族地区葬俗背后的政治礼俗博弈进行了较深入的阐发。参见杨彦鹏:《胡家草场汉简所见汉初蛮夷葬俗的几个问题》,《简牍学研究》第10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

(27)郑威:《试析西汉“道”的分布与变化——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谈起》,《江汉考古》2008年第3期。

(28)参见王勇:《从走马楼汉简看西汉归附蛮夷的编户化管理》,《简帛研究·二〇二一》(秋冬卷)。

(29)参见王博凯:《走马楼西汉简所见长沙国民族及其社会生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5年第6期。

(30)荆州博物馆:《湖北江陵张家山M336出土西汉竹简概述》,《文物》2022年第9期。

(31)彭浩主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上)》,文物出版社2022年版,第103、111页。

(32)由走马楼西汉简可知,诸如“夷聚里相去离远”和“蛮夷”不通楚言等情况,给长沙国的“蛮夷”治理亦带来了很多困难。参见王博凯:《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译人”及相关问题试论》,《简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

(33)魏斌:《古人堤简牍与东汉武陵蛮》,《“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014年第85本第1分。

(34)长沙简牍博物馆、湖南大学简帛文献研究中心编著:《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一),岳麓书社2024年版,第87页。

(35)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6页。

(36)参见王勇、杨芬、宋少华:《西汉国家权力对蛮人族群的渗透——基于走马楼西汉简所见无阳蛮人的探讨》,《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8期。

(37)参见朱尖:《论东汉初期南部边疆经略的特殊性》,《云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38)参见王文光:《〈汉书〉、〈后汉书〉民族列传与汉代边疆民族历史的文本书写》,《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3年第3期。

(39)长沙简牍博物馆、湖南大学简帛文献研究中心编著:《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四),岳麓书社2024年版,第128页。

(40)(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68《常德府·人物》,中华书局1992年版。此外,由“光武中兴,武陵蛮夷特盛”(《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一语亦可见东汉初期武陵蛮势力之强。

(41)“澧中、溇中蛮果争贡布,非旧约”的句读方式参考了鲁西奇的观点,此处的“非”应解释为“否定”。参见鲁西奇:《释“蛮”》,《人群·聚落·地域社会:中古南方史地初探》,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页。

(42)秦涛:《后汉“旧典考释”——兼论前汉法制在后汉的适用问题》,《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43)参见刘瑞:《秦、西汉的“内臣”与“外臣”》,《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

(44)虞诩的整体观点实际上已明显背离“先帝旧典”(《蛮夷诸律》)的宗旨,表现出将“蛮夷”进一步边缘化的思想倾向。

(45)参见罗新:《王化与山险——中古早期南方诸蛮历史命运之概观》,《历史研究》2009年第2期。

(46)参见王勇:《里耶秦简所见迁陵蛮夷与秦朝蛮夷政策》,《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王勇、杨芬、宋少华:《西汉国家权力对蛮人族群的渗透——基于走马楼西汉简所见无阳蛮人的探讨》,《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8期。

(47)田继周:《从远古到秦汉的统一》,翁独健主编:《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84页。

(48)吴永章主编:《中南民族关系史》,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52页。

(49)鲁西奇:《南方山区经济开发的历史进程与空间展布》,《长江中游的人地关系与地域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5、86页。

(50)柳诒徵:《汉代内外之开辟》,《中国文化史》,中国书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402页。

(51)参见《汉书》卷28上《地理志上》。

(52)参见《续汉书》志22《郡国志四》。

(53)作为参考,南郡在永和五年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9.9人,不仅低于零陵郡,而且低于长沙郡(每平方公里14.0人),与桂阳郡大致持平。参见梁方仲编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6、37页。

(54)参见鲁西奇:《释“蛮”》,《人群·聚落·地域社会:中古南方史地初探》,第39页。有学者推测:“六朝时期长江中游蛮族应该超过了100万。”参见方高峰:《六朝政权与长江中游农业经济发展》,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页。

(55)《后汉书》卷41《宋均传》。

(56)《后汉书》卷48《应奉传》。

(57)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58)李冀:《两汉政府对少数民族的赋役政策》,《南都学坛》2003年第6期。

(59)(宋)洪适:《隶释》卷7《车骑将军冯绲碑》,中华书局1985年版。

(60)魏斌:《古人堤简牍与东汉武陵蛮》,《“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014年第85本第1分。

(61)(宋)洪适:《隶续》卷16《繁长张禅等题名》。

(62)罗福颐主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214、218页。

(63)《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

(64)(宋)洪适:《隶释》卷7《车骑将军冯绲碑》。

(65)《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

(66)(晋)常璩撰、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卷1《巴志》,巴蜀书社1984年版。陈连庆认为阆中范氏“为接受汉化较早賨族”,“范目与賨族渊源非浅,本身当出自賨族”。参见陈连庆:《中国古代少数民族姓氏研究——魏晋南北朝民族姓氏研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页。

(67)罗开玉:《板楯“七姓”与賨人》,《巴蜀历史·民族·考古·文化》,巴蜀书社1991年版。

(68)《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

(69)在两汉期间,板楯蛮一再被统治者征调参与战事,除了为汉还定三秦立下卓越战功,还曾在针对羌人、武陵蛮、益州郡夷的军事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70)参见谢良:《西汉时期夷夏关系的嬗变与思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0年第1期。

(71)(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4664、273页。

(72)陈寅恪曾论称“北朝胡汉之分,不在种族,而在文化”(参见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6页),是知文化上的高度认同足以形成对“夷夏之辨”的超越。又胡鸿总结普通“蛮夷”民众的华夏化包括“生蛮—熟蛮—非华夏编户—普通编户”四个阶段,亦明言“非华夏编户到普通编户的转变不是法律上的,而是社会和心理意义上的”。参见胡鸿:《六朝时期的华夏网络与山地族群——以长江中游地区为中心》,《历史研究》2016年第5期。

(73)王明珂:《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3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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