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京:构建长效机制根治金融“黑灰产”违法犯罪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 次 更新时间:2026-01-22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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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京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消费纠纷矛盾较为突出,滋生了非法贷款中介等乱象,并借助互联网快速蔓延,形成完整的金融黑灰产业链,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还对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2025年3月,公安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部署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并于2025年6月至11月在17个重点省市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取得显著成效。中央和地方多个部门联动治理、协同发力,有效遏制了金融领域“黑灰产”蔓延态势,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与安全稳定。

当前,金融“黑灰产”的治理仍面临严峻挑战。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成因复杂、涉及面广,且随着打击的不断深入,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更强的隐蔽性与复杂性。不法分子不断翻新手法,例如在社交平台以“代理维权”“征信修复”为名行骗,包装“职业背债人”伪造材料骗取贷款,乃至利用AI换脸、仿冒APP等新技术实施欺诈,加大了识别和追究的难度。这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根治此项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与长期性,更加注重治理的系统性、协同性与实效性,着力构建“黑灰产”治理的长效机制,为金融安全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固保障。

完善法律规范体系,为精准治理提供清晰标尺。金融“黑灰产”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对一系列产业化违法现象的统称,其行为往往“游走”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模糊地带。实践中,法律缺位、法律适用不明确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已经直接影响到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效能。因此,构建长效机制,必须首先提升法律规范的精密化与系统化,为识别和惩治各类“黑灰产”行为提供清晰、稳固的法律依据。一方面,针对金融“黑灰产”中暴露出的突出新型风险点,及时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的配套规定,将“黑灰产”活动涉及的资金转移、技术滥用、信息非法获取等环节纳入更明确的规制范围。另一方面,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配合。金融监管领域的专门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在行为定性、处罚梯度上形成顺畅衔接,建立起从行业监管、行政处罚到刑事追究的有梯度、精密化的规则网络,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使各种形态的“黑灰产”行为都能被准确归入相应的法律评价框架。

推动协同办案,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实施手段多样化、涉案地域范围广泛、涉案金额较高、涉案人员较多等特点,往往涉及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等多个领域。根治这一顽疾,尤其需要打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壁垒,构建起案件移送顺畅、证据转化有效、责任追究完整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罪案件的正向衔接上,重点是关注规范化和时效性。金融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受理举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应严格依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全面地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同步做好涉案证据的固定与初步梳理。公安机关应建立快速审查立案通道,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刑事侦查程序。这要求进一步细化涉金融“黑灰产”案件的移送标准、证据要求和文书规范,并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线索通报、案件会商常态化,坚决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在刑事司法程序后反向移送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衔接上,重点应关注责任追究的完整性。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但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的案件,应确保行政处罚依法及时跟上。司法机关应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或司法建议,并建立跟踪反馈机制。有关主管机关必须依法履职,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确保法律责任“不留白”,形成行政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相辅相成的治理局面。

聚焦司法公正,统一法律适用与裁判标准。金融“黑灰产”违法犯罪形式不断翻新,案件专业性强、事实认定复杂,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确保打击精准、不枉不纵,必须在司法环节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提升专业办案水平,让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并通过裁判树立清晰的行为规则指引。一方面,严格区分金融创新、正当维权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深入剖析行为本质。面对新型、复杂的产业化犯罪行为,如何精准适用法律条文,做到罚当其罪,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对此,有必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适时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统一司法尺度,防止因法律适用不一而出现打击不力或打击泛化等倾向。另一方面,对于产业化、链条化的“黑灰产”犯罪,应予以全链条打击。在审查起诉和审判时,除追究末端直接实施者的责任之外,还要循线深挖,依法审查为其提供技术工具、公民个人信息、广告推广、资金通道等各个环节的行为性质。对于符合共同犯罪或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依法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帮助者的刑事责任,实现对犯罪生态的有效打击。

加强综合治理,加快完善根治金融领域“黑灰产”体制机制。金融领域“黑灰产”的滋生蔓延,既有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互联网技术降低违法成本等方面的直接诱因,也有经济转型期债务压力增大、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张力等方面的深层次原因。根治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必须标本兼治,既要严厉打击重点违法犯罪行为,又要着重解决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问题。一方面,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同步评估和管控可能伴生的新型风险,确保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防止监管空白被“黑灰产”利用。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可探索建立更为灵敏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对产品设计、营销推广、债务催收等各环节可能存在的纠纷隐患与违规风险进行早期识别和干预。另一方面,及时疏导和化解金融消费纠纷。通过进一步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信力,减少消费者寻求非法“代理维权”的动机。同时,持续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知识普及与风险教育,帮助公众增强识别和抵制“黑灰产”侵害的能力,有效压缩“黑灰产”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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