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发展法理学是指以法律与发展的跨学科研究为基础,通过法学方法和其他社会科学、人文学科方法的综合运用,建立系统、规范的概念和范畴,用以描述、分析、解释、评价发展法现象,探究发展法本质的学术创新过程。发展法理学的理论建构须以知识契合为主线,围绕法律、权利和发展主题,从哲学思想、政治言说、制度规范、学术研究、社会实践话语中提炼素材,确立逻辑上相互联系并能获得实证检验的核心命题,形成一种中观层次的理论模型和分析框架。建构中国自主的发展法理学知识体系,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一体把握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新发展进程,以发展权、发展法等基本概念的自主建构为要务,在对重大疑难、紧迫复杂的法治发展问题的理论回应中,实现法理价值论、制度论和实践论的整体更新。
【关键词】发展法理学 发展法学 知识契合 理论建构 自主知识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面对错综复杂的发展问题,在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法学亟待更新自身的理论立场,强化实践导向和战略使命。[1]无论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研究,还是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大国外交等重点领域的法治实践研究,以及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领域的法律制度研究,[2]无一不需要法学立足中国实际,推动与发展研究的理论融合和知识体系贯通。在此背景下,“发展法学”正成为经济法、社会法等部门法研究者的创新构想,[3]发展法理学的理论建构亦被提上研究日程。什么是发展法理学?发展法理学应如何进行理论建构?此种理论建构对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又具有何种意义和功用?这些问题正是本文力求探究的核心所在。
发展法理学的内涵界定
有关发展理念如何付诸实施,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并受到广泛关注。发展涉及一系列主体,从国际机构到国家、个人甚至无生命物体,其方方面面不仅取决于经济水平、政治意识形态,而且取决于道德和伦理规定。[4]这些因素主要聚焦发展价值层面,而对于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制度问题,学界关注相对不足。正因如此,在发展研究中,抽象的价值应然与具体的运作实然之间存在难以跨越的鸿沟。在发展研究中,若引入法律规范这种特殊的应然维度,便可能在价值与实践间搭建起桥梁,从理论上破解发展理念实现的难题。发展法理学的理论建构议题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对发展法理学的理解,有学科化和非学科化两种视角。从学科化视角看,发展法理学可被视为发展法学的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在部门法研究者看来,发展法学与发展理念直接相关,其是以发展问题为研究对象,以促进和保障发展为目标的法学分支学科。较为狭义的发展法学主要侧重于研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较为广义的发展法学则涵盖政治和文化的发展等内容,突破了传统部门法学界限,成为跨越其上的“高层学科”。[5]与作为部门法学或“领域法学”的发展法学不同,[6]发展法理学主要研究发展制度的一般法理,而非有关发展的具体法律制度;重点体现特定时代法律与发展的基本法理,即以促进和保障发展为使命的法精神、法理念,而非实在法秩序的形式逻辑和效力。此外,其还为解决发展问题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并集中体现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7]
从非学科化视角看,发展法理学主要指一种新的学术研究方向和知识契合进程。从知识论角度观察,非学科化视角强调各种力量的竞争,既是探索全面、总体知识传统的延续,也是对学科化知识性质和生产、组织、传播方式的深刻质疑。[8]基于这种知识论特质,发展法理学很难被彻底学科化。在当前国内外法律的体系构造中,“发展法”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公认的法律领域,传统的法教义学、新兴的领域法学皆因研究对象不明而难以有效介入。[9]面对超出学科化视域的研究对象,在法学学科内部,唯有法理学具备对“生成中的法”进行理论化的知识功能,但前提是法理学实现自身的主题转化,即从关注具体法律转向揭示一般法理。[10]在现有法学知识格局下,无论是将发展法理学归入部门法理学还是归入一般法理学,短期内实现学科化的目标都面临诸多困难。因此,非学科化视角不仅旨趣深远,而且贴近实际,有助于消除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理论鸿沟,让新的“法理”概念在法学科际整合中发挥实质功用,[11]增强法学理论与发展理论对话的知识能力。
基于所述,我们可以认为,发展法理学是以法律与发展的跨学科研究为基础,通过法学方法和其他社会科学、人文学科方法的综合运用,建立系统、规范的概念和范畴,用以描述、分析、解释、评价发展法现象,并探究发展法本质的学术创新过程。其理论重心聚焦从已有经验、假设中凝练新的理论原理,进而构建新的知识体系。从理论特质看,发展法理学是统合法律与发展跨学科研究的理论建构,立足法学理论与发展研究的知识整合,以达成二者深层的知识契合为目标。从研究方法上看,发展法理学倡导面向整体知识的方法论,致力于突破单一的学科化方法局限,强调传统法学方法和其他社会科学、人文学科方法的综合运用。从研究对象上看,发展法理学重点研究发展法的本质,力求透过具体发展法律现象,实现一般发展法理的理论建构。从理论重心上看,发展法理学依托系统性、规范性的概念和范畴,对发展法现象进行描述、分析、解释与评价,旨在明晰支配发展法制度规范和实践的本质规律。
总之,发展法理学指向一种崭新的知识契合型理论建构。发展法学可以代表传统法学研究和跨学科发展理论的初步知识整合,但知识整合并不等于知识契合。[12]就严格意义上的知识契合而言,发展法学虽有创新理论的追求,但仍处于与传统法学和发展理论的“单向对齐”阶段,尚未孕育出自主的概念、命题与知识体系框架。这一现状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发展法学的构想源于部门法理论的整合需求,而非以更新法的一般理论为目标;其二,发展法学的基本概念主要来自传统法理学范畴,如发展权利、发展义务、发展权力、发展责任、发展权救济等;其三,发展法学研究重心聚焦国家对经济发展的调控和规制,相关原理阐述虽可在社会法领域延展,但对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程序法、国际法、生态环境法等部门法理论的影响有限;其四,发展法学尚未对西方发展理论进行整体反思,偏好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原理为预设,反映出知识生产的自主性不足和单向顺应困境。[13]面对这些问题,发展法学的倡导者已然认识到,亟待吸纳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发展政治学及法律与发展运动等发展理论,结合法学自身的研究方法,开展法理学和部门法学共同参与的跨学科研究,推动“发展导向型法治”。[14]因此,立足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发展法理学应秉持新的“法理”知识论立场,克服部门法理论局限,通过对发展法本质的多维阐释,推动法学理论与发展研究迈向知识契合的新高度。
发展法理学理论建构的重点任务
发展法理学的理论建构须以新的知识契合为目标,围绕法律、权利和发展主题,从哲学思想、政治言说、制度规范、学术研究、社会实践话语等多个维度提炼素材,确立在逻辑上相互联系并能获得实证检验的核心命题,进而构建一种中观层次的理论模型和分析框架。这一建构路线内蕴着新的知识论和逻辑观,强调对各类理论话语的共识凝练,借助可操作的概念与变量支撑理论表达,并确保核心命题具备经受实践检验的可靠性与有效性。
明确“逻辑联系”的确切所指。近代西方法学重视理性化的逻辑,将之区隔于生动、广泛的人和社会发展实践,希冀在某种真空环境中构建理论。[15]中国文化传统注重情理交融、天人合一,其所生成的法理逻辑具有广义、全息特征,是礼法、律法、经法、政法等多重知识因素的复合表达。[16]就发展法现象的描述、分析、解释和评价而言,任何单一理性的逻辑预设都无法做到尽善尽美,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采用多元一体、全息互动的新逻辑观,更新传统的法学知识论立场,不仅有利于廓清发展法学的理论基础,还能有效地统合法律、权利和发展的多重知识,形成更贴近总体实践要求的命题系统。
强化法学理论与发展研究的知识关联。以经济学主导的发展研究成果对法学知识进行同化,是西方法律经济学理论构建的显著特征。正如波斯纳所言,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17]然而,这种构建方式的局限性在于,其几乎未能触及法学基础理论的更新。同样地,以传统法学理论框架为蓝本,试图同化经济学主导的发展研究范式,实际上难以奏效,在方法论上亦不足取。更为妥当的处理方式是,以某种理论为中介,牵引不同学科和领域的知识互动,实现多学科概念的全息表达,形成新的跨学科知识组织。[18]在西方,发展伦理学或发展哲学往往承担了这种中介理论的角色。20世纪60年代末,西方经济学家宣称:“哲学家必须加入发展队伍,如果没有发展哲学的明确概念,这个队伍就成了一个简单的特定使团。”[19]发展哲学与法学理论的融合产物——发展法哲学,强调“法学家问、哲学家答”。[20]以广义的经济法领域为观察基点,新的发展法学试图以“系统科学”的定位,整合经济学和法哲学原理,通过与主流法教义学的结合,建立有关发展法的原理知识储备。[21]就此而言,发展法学有助于强化部门法理论的知识生产能力,通过对照、联结、转化外部资源,为传统法理学注入创新动力,推进发展法哲学的生成。
建立相互关联的核心命题。部门法研究者倾向于将发展法学定位为法教义学系统,将发展法理学理解为发展法学的一般理论。[22]面对纷繁复杂的发展法现象,发展法学强调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发展,以实现各个领域的发展目标和法治目标,体系化的法概念建构是其研究的重点。[23]关注发展问题的法社会科学研究,注重在知识反思的过程中形成融入法律实践的新理论。这种理论创新工作面向法律与发展问题,致力于发掘机制、提炼概念、剖析因果,通过实证研究优势构成对法教义学的检验或补充。[24]这些理论研究需以共同的核心命题为前提,而核心命题通常由抽象概念构成,在现实世界中缺乏直接参照物。比如,发展法、发展权等概念都是法律、发展与权利现象的理论表达,具有一般理论的性质,难以被直接或间接观察到。为弥合理论和经验之间的差距,有必要将这些概念作为复合型话语对待,综合经验知识和理论认知概括各自的基本属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互关联的核心命题。对于发展法概念而言,可以从“为了发展的法”“发展中的法”“作为发展的法”“通过发展的法”“有关发展的法”等具体面向进行分析。[25]对于发展权概念而言,可以从中演绎出发展权利、发展权力、发展权威、发展权能等二级概念,再分别转化为更为精细的指标进行关联分析。
形成中观层次的理论系统。任何理论都只能在特定条件下成立,一旦超出条件所设定的边界,可能就不具有科学阐释力。发展法理学也不例外,其重点并非对发展法现象的发生提供合理化的因果解释,或对各式各样的发展法规范进行教义学上的精确分析,而是要在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发现新的实践素材,证成新的理论原理,推进对发展法本质的认知,为法治和发展的关键问题提供法学理论上的优化解答。对于中国发展法理学的理论构建,关键是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深入到法律、权利和发展重大问题研究中,构建一种基于知识契合的、与实践贯通的理论系统。因此,发展法理学在理论构建层级上以“中观”为导向是合适的。作为中观理论系统的发展法理学,介于宏大理论和细微理论之间,可用于发现不同复杂程度发展法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基于上述分析,发展法理学理论建构的要点包括:其一,界定发展法理学的研究主体和对象。发展法理学的研究主体不仅包括法学学科内部的法理学研究者,而且涵盖部门法学、领域法学研究者和法学学科外部的发展研究群体,广义而言,可包括关注法治和发展问题的各界人士。发展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发展法理”,包括指向发展法价值的规范性法理、指向发展法制度的分析性法理、指向发展法原则的教义性法理以及指向发展法规律的描述性法理。[26]这种研究对象与研究主体适配,如政治家、哲学家侧重规范性法理知识表达,法律家、法学家倾向于分析性、教义性法理知识实践,而法律和发展理论研究者则擅长描述性法理的知识建构。其二,贯通已有发展法研究的理论知识,提炼类型多样、分布广泛的非正式知识。发展法理学作为新的理论并非凭空产生,其包含的全部原理和命题不能与基本经验相矛盾,应体现正式知识和非正式知识的互补互动。其三,提出新的核心命题和理论见解。发展法理学须有新的见解,否则即使有形式完整的演绎体系、内容丰富的经验材料,也会缺少理论价值。新发展理念和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契合生成的法治化发展原则,应贯穿于发展法理学理论建构的全过程。[27]其四,建立中观理论系统,并使其科学化、精确化。发展法理学不仅要明确界定处于同一抽象层次的概念关系,还要整体厘清不同理论层次的概念关系,形成由核心命题支撑的中观理论系统。为求科学精确,发展法理学的理论须同实证研究结果相对照,理论命题与经验材料要反复比较。当新的核心命题和理论观点形成后,研究者应注意寻找所有与之相关联的实证材料,经过精密分析后对命题进行反思和修正。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知识沟通和学术交流机制,增强跨学科、跨领域研究的学术想象力和理论阐释力。
以发展权的概念建构为例。学界对发展权的内涵一直以来聚讼纷纭。[28]传统法理学侧重于对权利进行概念分析,在追求概念的精确性的同时,有时会牺牲实践的开放性。而发展理论家则更关注权利的作用,但其笔下的权利并不具有法律的规范意义。对于发展法理学的理论构建而言,这些不足可通过“主体和对象的双重扩张”予以弥补。比如,在广义的发展权理论话语中,阿马蒂亚·森之所以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依赖性,提出“作为自由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对传统法学和经济学理论的双重不满。[29]发展研究与法学理论的深度融合,有助于推进权利发展、发展权利、与发展有关的权利等概念的理论整合,从而为发展权概念的更新奠定坚实基础。缺少这个维度的“纯粹法理学”,几乎不可能将发展伦理、发展惯例、发展行动、发展实践等非实在法规范、非正式知识纳入研究议程,因而将难以推动发展法的本质认知更新。发展研究和法学理论融汇生成的发展法哲学,无疑是发展权概念建构的重要理论牵引。法哲学家强调人的脆弱性,将问题的焦点指向多元的“复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希望借此改进社会正义的基础理论。[30]围绕法律、权利和发展这一高度关联的主题,发展法理学可在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中探本溯源,重新探访基本概念的知识谱系和理论渊源,通过对发展过程中权利冲突、纠纷解决、制度规范等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分析和追问发展权的价值语境、规范语义和实践语用,从而整体更新发展权概念,改变其作为外来话语的认知偏差,形成介于宏大价值和微观实践之间的中观理论表达。在实证分析中,不仅可以对发展主体、权利主体等进行定性或定量研究,发展权利、发展权力、发展权威、发展权能等概念也都能转化为可操作的变量。针对发展主体及其正当行为的识别和确认,发展权概念还可拓展运用于新兴领域的法律和权利研究,体现发展法价值、规范和实践整体融通的创新知识形态。
构建发展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机遇、挑战与路径
发展法理学成为中国自主知识样本,前提在于正确认识理论构建的内外环境,在战略策略上扬长避短,优化守正创新的总体条件。当前,全球面临前所未有的生态压力,日渐加剧的不平等和不安全感,甚至开始动摇人类发展概念本身。[31]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将新的发展目标、任务和战略,与各领域、各主体的法律和权利制度有机关联,推动法治化发展的制度体系更加成熟。[32]发展法理学理论构建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其相关优势和机遇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公平正义的理论共识。发展研究已证明,经济增长是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只有进行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才能有效减少不公平的现象。大量实证研究表明,不公平会严重阻碍发展进程,发展必须与人权和福利的提升同步推进,注重提升个体的自尊、自重以及应得权利。随着人们逐步认识到本土知识的价值,平等参与发展计划的制定,平等享有改革和发展成果,已然成为实现这一切的先决条件。简言之,发展的核心要义在于减少不公正现象。进入21世纪后,在满足物质需求的同时,人们开始关注发展中更为广泛的福利和权利。平等、民主、参与、伦理、人权等话语开始勃兴于发展理论,为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等发展机构及新的社会运动所密切关注。[33]在此意义上,发展法理学的理论构建关乎“关键敏感性的嵌入”。[34]比如,“权利基础的发展进路”作为一种新的概念和政治导向,从新自由主义的反思和批评中汲取力量,为法治和发展的知识融合提供支持。[35]然而,此种进路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视,其与国家中心的发展体制存在矛盾,且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从公平正义价值实现的角度而言,以发展促进人权的思路更为合理。在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之际,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9届会议通过中国主提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这是自2017年中国提出该决议以来,首次未经投票以协商一致方式获得通过。[36]
良法善治的现实需求。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的实践与论述已变得更为规范,但这种规范大多停留在知识表层整合层面。如何从真正的制度,尤其是有实效的法律制度层面,让发展的承诺与目标、理想与现实契合,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长期以来,美国致力于推进选择性的国际秩序形式,将知识产权、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所有权、贸易关税置于突出位置,在人权问题上奉行双重标准,通过发展干预维护霸权秩序。对于全球南方国家而言,建立在真正的规则基础上的国际秩序对发展有着关键作用。[37]摒弃西方中心主义发展观以及赶超和模仿的发展模式,有利于塑造公平正义主导的制度进程,促进不同的世界观、制度系统之间的更好对话和融合。良法善治的现实需求还体现在对新技术发展的法律规制上。无论对新技术发展持肯定或否定、乐观或悲观的态度,目前的基本共识在于必须创造公平的法治化发展环境,健全法律保障制度,让弱势群体从技术创新中受益,确保新技术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众多研究表明,新技术对改善世界上贫困人口和群体的生活具有巨大的潜力,但由于法律制度的注意力仍集中于少数人群需求,其对纠正失衡发展的作用受限,最终可能导致技术创新和发展的失败。
认知迁移的文化动力。发展研究中的“文化”与西方式现代化的不平衡发展紧密相关。对资本主义和现代化制造的不平等、不公正的不满,逐渐通过文化得到表达和传递。文化不仅作为适应和抗争活动的产物和媒介,而且逐渐成为发展的工具,为许多发展主体使用。[38]在发展问题上,从强调力量对比到理据对比的文化认知转化,反映出发展法规制与调整水平和能力的综合竞争,在全球发展场域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从作为发展分析或实践工具的文化,到作为重定发展价值目标与规范结构的文化,新的发展文化对发展法理学构建具有重要的支撑功能。发展理论陷入僵局后,仍有许多学者持续开展研究,有的转向更加基础性的理论研究,有的试图阐明公民社会、全球治理、全球社会运动等新概念。很多人认为,南北之间及其内部不断扩大的不平等,足以推动人们继续进行发展研究。[39]这表明对发展价值内核的探索、对发展内在应然法则的研究,具有持续深化的文化动力。
知识契合的总体条件。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发展法理学理论建构的优势在于,法治和发展的契合更为紧密,发展研究和法学理论达成知识契合的总体条件更加完备,发展的理想愿景、制度安排和战略设计,都能通过良法善治系统地确定和推行。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发展的承诺和对全球发展的倡议,体现在对新型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法治主张、制度设计和具体实践上,为发展法理学的理论构建提供思想指引和政治保证。在党的领导下,政府、社会、公众与学术界能够就法治发展问题充分沟通,各方主体能顺利达成基本共识,在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内实现理论创新。发展过程中暂时的困难或阻碍,并不影响人们“干中学”的经验积累和知识创造。丰富的法治发展经验,不仅成为发展法学实证研究的沃土,而且能为进一步的原理创新提供灵感和素材。经过长期努力,生发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法治发展观初步成型,相关知识和话语在内外传播上成效显著,为发展法理学的理论构建创造良好的总体条件。
以发展与安全问题为例,西方理论将贫困和欠发达视作对自由世界安全的威胁,并在两极化世界秩序内为全球霸权主义提供辩护依据。调整后的现代主义、结构主义理论,试图通过“纯化”的常规经济发展模式解决安全问题。事实上,新自由主义在发展援助过程中反而使安全问题愈发凸显,比如,国家分裂、族群冲突、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等现象层出不穷。在这些理论的推动者看来,似乎通过“冲突管理”便可实现局势的重新正常化,与之相伴的法律制度输出则呈现“压制型法”复活的特征。他们倡导推行更复杂的全球本土化经济模式,主张发展进程摆脱国家的控制,转而由企业家运营,由私人军队保护,由国际交往提供支撑。这只会加剧全球乱象,让发展和安全的矛盾难以调和。[40]中国经验表明,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应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在发展和安全之间建立起更加稳定的制度联系。[41]新时代中国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坚持以法治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安全发展的国家战略紧密结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动态平衡,不断突破西方国家设置的话语、理论和制度陷阱。
当然,发展法理学的理论建构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比如,传统法理学对发展的规范定义长期保持沉默,在法教义学的知识内循环中维持“理论边界”,力求保持基本原理不受外部知识干扰的自足状态。尽管单一化的法教义学知识已广受质疑,但其在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中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又如,法律经济学、发展法学的理论建构主张深受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影响,对其前提假设缺少必要的反思和批评,此种状况无疑不利于中国自主知识的生成,进而阻碍发展法理学的理论建构进程。再如,与发展有关的人权法学研究在建构自主知识的理论根基上仍显薄弱,追随主流话语或个别学者观点的现象并不鲜见,实质性的范畴创新和理论突破尤为稀缺。在国际舞台上,中国人权话语的阐释力、影响力和感染力有待提升,国内人权法理研究尚未达到完全意义上的知识自主。
建构中国自主的发展法理学知识体系,应一体把握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与新发展进程,以发展权、发展法等基本概念的自主建构为重点,在对重大疑难、紧迫复杂的法治发展问题的理论回应中,实现法理价值论、制度论和实践论的整体更新。相较而言,新古典主义的发展法理论,其价值论根基仍为启蒙运动时期形成的理性主义法律观;其制度论以不受阻碍的自由贸易和市场论为塑造基础,其实践论则受二元论与直线发展观支配。依附理论衍生的“不发达的发展”法理学,其价值论立基于批判主义法学,其制度论环绕于发展政策的结构变化,其实践论服务于因不彻底抵抗而陷入更严重依附状态,由此可推导出“继续革命”的主张。世界体系理论蕴含的发展法理学观点,则存在忽视和误解马克思主义、理论所指过于宏大及实践功能虚弱等问题。[42]以这些理论为镜鉴,作为中国自主知识的发展法理学,应在价值论上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为支点,通过对西方现代主义发展观和法治观进行整体反思,从法学理论和发展研究的交叠共识中提炼制度标准;在制度论上运用这些标准对发展法规范进行描述、解释、分析和评价;在实践论上对多方主体的发展法律行动、发展法意识形态进行检证考察。
构建发展法理学的中国自主知识样本,当务之急在于发展权、发展法等基本概念的理论更新。在全球化背景下,理解发展性质或结构变化时,我们往往面临缺少恰当的社会科学术语的突出问题。在探寻超越发展乱象、确立法治秩序的战略依据时,同样缺少具有规范意义的适当概念。[43]就目前的研究状况而言,若不对自由、权利、贫困等概念作出新的法理表达,将难以突破理论上的困境。发展理论家的贡献不可磨灭,但他们所讲的自由、权利并非法理学意义上的。比如,阿玛蒂亚·森认为权利取决于福利,这与法律权利理论明显不同。再如,贫困的概念。在日常用语中,贫困一词等同于低收入,但发展研究文献更强调贫困的多维性,除物质收入、消费外,健康、教育、社会生活、环境质量、精神自由等同样重要,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均可被视为贫困状态。贫困语词的泛化既凸显了描述发展不足状态的理论困境,也为发展法理学的规范概念表达留下空间。20世纪90年代,一种整体评价的方法逐渐兴起,联合国机构引入的人类发展指数、性别发展指数、性别赋权指数、人类贫困指数等,均包含人权和自由指标,表明发展与权利关联的紧密度和多维性。
整体意义上的发展与包括自由、人权在内的广义上的权利,在理论上日益紧密关联,应全面体现在发展法理学的知识表达与实践的各个层面。在发展研究中,“权利与发展”已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主题。一方面,发展的定义与标准受到法律权利理论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发展实践反而出现倒退,这使得新自由主义主导的发展理论陷入僵局,而这种僵局反过来促使理论家和行动者寻求新的突破。从国际法层面看,《发展权利宣言》吸收权利与发展的争论意见,关注传统发展理论和新自由主义的局限性,全球化带来的不平衡发展、不平等状况,以及以人为本的发展和人类赋权观念,将发展权定义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主张政府应发挥创造实现发展权的国家和国际环境的主要作用,倡导在发展权基础上实现正当的全面发展,这种全面发展意味着所有人的权利得到更好地实现。[44]从国内法层面看,深入阐释发展与权利的法理关联,系统建构新的发展权概念,对于确定发展法规范、建构发展法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这是有关发展法证成、发展法秩序确立和运行的中心问题。比如,将参与重构为一种与公平发展有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就意味着要将被动参与空间和主动参与空间的优势结合,并将参与置身于更广泛的社会政治活动或机构表达中。[45]人们通过发展进程中的民主参与,能够作为特定政治团体、社会群体、经济组织成员,切实提升自己的地位、确证自己的权利,从而增强对整体发展资源的控制力和调配力,形成一种包括发现、开发、创造、收益等要素在内的综合发展能力。这种能力可以通过正式权利行使的政治、法律渠道实现,也可通过协商民主等方法实现,将非正式权利的发展意涵凸显出来,并与正式权利话语在知识、制度等层面达成对接。
鉴于发展法理学与知识实践的紧密关系,有必要探讨本土知识与规范科学的关系。在国际范围内,本土知识从最初受到压制到重新“探出头来”,成为法治和发展所需的补充性内容和技术性工具,并得到人们的承认和重视。随着本土知识概念被置换为“在本土传播的知识”,其开始具备更为广阔的意涵,影响发展规范的知识生成。[46]从嵌入性知识到脱嵌的一般化、理论化知识,本土知识与规范科学的差距不断缩小。但理论不能脱离实践,理论知识的脱嵌是有条件的、暂时的,终将回归总体发展实践的“再嵌入”。在当下中国,从不充分不平衡发展到高水平均衡发展的结构调整,既是政治战略的核心要义,也是理论建构的问题主轴。发展法理学视野中的调整性规范,并非传统法学中与构成性规范并列的概念,而是用于调整作为总体制度模式的发展结构的元规范建构。在制度上确立这种规范,需兼集思想家、政治家、法律家、法学家和社会公众的法理智慧,强化原则、规则、政策、标准等法律要素对发展实践的再嵌入。作为一种独特的知识体系,中国的法律文化模式具有内生发展性能。[47]总之,发展法理学要超越二元对立的思维惯习,以深层的知识契合推进发展法制度体系的完善,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实践中创生自主知识的新样本。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2AZD058)
注释
[1]廖奕:《“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命题阐释》,《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11期。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3年第7号。
[3][5]张守文:《发展法学:经济法维度的解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10~24、10页。
[4][33][37][39][40][42][43]范达娜·德赛、罗伯特·B.波特:《发展研究指南》(第二版)上册,杨先明、刘岩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121、2、10~11、27、16、19~48、19~48页。
[6]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
[7]《法理学》编写组编:《法理学(第二版)》,北京: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第4~5页。
[8]乔·莫兰:《跨学科:人文学科的诞生、危机与未来》,陈后亮、宁艺阳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第16页。
[9]廖奕:《转型中国的城市化治理与发展法体系》,《北方法学》,2016年第4期。
[10]廖奕:《法学如何阐释情感?——一种知识论反思》,《法学家》,2024年第5期。
[11]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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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owledge Alignment and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Development Jurisprudence
Liao Yi
Abstract: Development jurisprudence refers to an academic innovation process grounded in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on law and development. It employs legal methodologies alongside approaches from other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to establish systematic, normative concepts and categories for describing, analyzing, interpreting, and evaluating phenomena within development law, thereby exploring its essence.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development jurisprudence must center on knowledge convergence. It should draw materials from philosophical thought, political discourse, institutional norms, academic research, and social practice narratives around the themes of law, rights, and development. This process aims to establish logically interconnected core propositions amenable to empirical verification, thereby forming a meso-level theoretical model and analytical framework. To construct an autonomous Chinese knowledge system for developmental jurisprudence, we must be guided by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holistically grasping the new development philosophy, new development paradigm, and new development process. The primary task is the autonomous construction of fundamental concepts such as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nd developmental law. Through theoretical responses to major, complex, and urgent issues in legal development, we must achieve a comprehensive renewal of jurisprudential value theory, institutional theory, and practice theory.
Keywords: developmental jurisprudence, developmental law, knowledge alignment,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autonomous knowledge
【作者简介】廖奕,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人权理论和法治战略,主要著作有《司法均衡论》《法治中国的均衡螺旋》《法学如何话语》等。
来源: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