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 余果:社会目标与生态目标耦合:生态福利视角下环境税政策质量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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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生态福利   环境税  

杨慧   余果  

摘要文章以社会目标与生态目标的耦合为导向,在生态福利视角的环境税政策质量分析框架下,对瑞典、美国和日本的税收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从政策严格程度、环保意识变化、引导创新效果、生态指标和福利影响五个方面对瑞典、美国和日本如何通过环境税政策促进可持续的生态福利发展进行探讨,发现:在生态目标方面,环境税能够有效改善生态问题、推动绿色产业转型和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在社会目标方面,环境税有利于预防和缓解生态问题带来的福利问题,提供绿色福利保障。这些经验启示我国需立足具体国情完善环境税政策体系,结合发展阶段要求妥善处理税费关系,兼顾税种税项的丰富扩展和本土适配性。

关键词生态福利 环境税 社会目标 生态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发展是各国实现社会发展目标的必要途径,也是提高社会福利的基础。但现代工业国家的经济发展主要建立在碳氢化合物基础之上,发展所需的大规模生产意味着大量的碳足迹,这与环境保护的生态平衡目标难以兼容。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发布的《2020年可持续发展报告》显示,2017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在最终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例达到17.3%,比2015年的17.0%有所上升;电子废物的产生从2010年的人均5.3千克增长到了2019年的7.3千克,环境无害化回收增长速度却远远不够;2000—2018年发达国家和转型经济体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了6.5%,同时2000—2013年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上升了43.2%。而环境破坏引起的各种问题也阻碍着社会福利的实现。例如,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决定了它对居民健康会产生普遍影响,在健康受损的情况下,个人经济生产能力下降、健康维护成本上升,易陷入“环境—健康—贫困”的陷阱;社会医疗成本增加,因而维护生态环境也是维护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强调“坚持环保为民,全面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如何实现经济目标、生态目标与社会目标的耦合已成为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

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推动下,各国在原有经济场域和社会场域联系的基础上又建立了经济场域和生态场域的联系,即“绿色节能经济”的发展,但对生态场域和社会场域之间联系探索相对滞后。近年来,在生态问题和环境运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生态福利”概念及相关政策应运而生。作为现代社会转向后现代社会的宏观目标之一,生态目标主要瞄准环境保护,为人类提供不可或缺的生活生产资料,是社会福利的载体。将“生态”引入社会目标和社会福利领域,有助于推动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顺应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需求,矫正过度消耗的经济行为和消费行为。因此,建立社会目标与生态目标的耦合关系是后现代社会政策发展的重要目标。环境税是一种被期寄可以在促进此种耦合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政策,已被诸多国家采纳。本文将以社会目标与生态目标的耦合为导向,构建生态福利视角下的环境税政策质量分析框架,进而对瑞典、美国和日本的税收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探讨如何通过环境税政策促进生态福利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福利、环境税相关概念与环境税政策质量分析框架

1.生态福利

自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广以来,世界各国在不断加快工业发展、提高经济水平、完善福利系统的同时,也开始关注全球发展的生态转型。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作为现代工业国家发展必须关注的三大领域,也在长期互动中逐渐趋于耦合,如凯恩斯主义的形成推动了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的耦合,绿色节能经济的推广和发展促进了经济目标和生态目标的耦合。随着全球生态问题日趋严峻,如何实现生态目标与社会目标的耦合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

“生态福利”中的“生态”源于“生态利益”的概念,是关乎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利益,由全体社会成员无差别享受,因而需要通过一定福利制度的构建予以保障。基于居民生存发展的需要,将生态利益纳入福利范畴,由政府向居民提供,突出了生态对人类的价值,扩大了福利度量的内容,由此形成“生态福利”。相较于传统以社会正义为中心的社会福利概念,生态福利的概念更偏向于将可持续、生活质量和参与式的民主放在中心位置,突出生态环境对人类的意义。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加强了对生态场域与福利场域联系的研究,并对生态福利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或预测。有学者认为生态福利的发展需要对两个领域之间的关联做出清晰的解释,并提出了同时有益于环境和社会福利两个领域的政策建议。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关系发展有两种方向:一种是基于早期社会政策的优势,环境政策被叠加在其他社会政策之上,一系列新的政策会在原政策未被消除的情况下颁布;另一种是结合已有社会政策推行严格的减排方案,促进社会政策和环境政策融合,突出环境政策的补充作用。Steemers和Manchanda对环境与福利及其平衡进行了讨论,通过英国和印度的12个实例检验了家庭能源使用与居住者福利之间的关系,表明能源使用增加可以提高家庭用具的便利程度,但降低了居民的舒适度和满意度,同时居民自我报告的健康状况也有所下降。在这些生态福利研究和生态场域与社会场域整合思潮的影响下,全球许多国家正在通过各种方式尝试向生态福利发展道路转变。

2.环境税政策

“环境税收”又叫“绿色税收”“生态税收”,是为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而采取的一种财政手段,是许多国家环境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污染税、能源税、开采税等多个种类。环境税因其产生的“双重红利”而受到广泛关注:一方面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获得“绿色红利”;另一方面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帕累托改进,获得社会公平等非环境类的“蓝色红利”。例如,化石燃料的环境税征收对减少不可再生资源消耗有长期影响,并有利于减少50%的碳排放量。对爱尔兰环境税的研究指出,每吨二氧化碳征收10—15欧元碳能量税可以减少25.8%的二氧化碳排放,还可以增加130亿欧元的年收入。在发展中国家,环境税也被作为一种政策趋势予以关注。关于金砖国家环境税对碳排放影响的研究表明,环境税显著降低了这些国家的碳排放浓度。基于能源消耗对中国汽车行业的分析指出,到2030年环境税将有助于减少16.3%的能源使用、18.5%的汽油燃烧和16%的温室气体排放。多项研究表明环境税政策可以通过不同渠道促进经济增长,特别是鼓励企业培育或采用创新技术,通过技术变革提高生产力。

当然,各国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也意味着环境税负的加重,因此,停留在市场层面的环境税无法满足全球生态保护的需求。如何将环境政策与社会福利结合,借助环境税促进社会生产方式的绿色转型,正是生态目标与社会目标耦合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这为现代国家社会政策的改革和实施打开了新思路,促使人类探寻更多兼顾生态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可能性和可行方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强化税收政策支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完善税收体系”。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在生态环境方面加强行政、财税等管制,许多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环境政策体系,并通过环境税政策寻求社会福利场域与生态场域一致发展的方案。在通过财政手段保护环境的基础上结合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一些国家如瑞典、美国、日本等正逐渐走上生态福利发展道路。

3.生态福利视角下的环境税政策质量分析框架

社会政策分析一般基于社会政策的基本要素,即社会政策的行动主体、目标群体、资源系统和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一定的扩展,例如政策回应性、政策合法性及政策结果。对这些要素的评估视角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计划视角”,考虑政策目标的实现和政策结果的影响;另一种是“政治视角”,检查政治进程和对政治生态的影响。计划评估集中在“有效性”“效率”和“解决社会问题”等方面,政治评估涉及政策及其制定者在政治舞台上的角色分析。本文主要采用“计划视角”对政策质量进行分析。在环境政策方面,美国的分析和评估体系包括效果、公平性、政府监管成本变化、环保意识变化、引导创新作用等,而欧盟的分析和评估体系集中在相关性、成本效益、福利水平等。还有学者在研究欧洲环境政策时发现,不同国家环境政策的严格程度对政策效果有显著影响。

在生态福利视角下,以社会目标与生态目标的耦合为导向,综合各类政策分析与评估指标,本文从环境税政策严格程度、环保意识变化、引导创新的效果、生态指标状况、经济红利与福利五个方面构建了环境税政策质量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进而对瑞典、美国、日本的环境税政策进行比较,分析这三个国家是如何进行环境税政策安排、实现居民绿色生活方式的转变并提升社会福利的,即探讨环境税在促进社会目标与生态目标耦合中的实践效果。相关的经验总结可以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税改革提供经验,促进发展中国家更快实现积极环境成果,发掘潜在“跨越式”收益,为全球生态福利道路的发展提供启示。

 

三、瑞典、美国、日本的环境税政策质量对比分析

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共同推进、产业与能源转型的发展阶段,瑞典、美国、日本的环境税政策在能源储藏和能源消耗、统一性与差异性税率设置、利用政策工具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与我国环境税政策发展方向具有一致性。选择这三个国家进行比较研究,一方面是因为其具有典型性,另一方面,国情与政策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政策比较,它们实施环境税的政策目标具有一致性,政策工具也有一定通用性。此外,这三个国家在环境保护及环境税发展方面与我国具有的相似点也使得这一比较研究能够且有必要进行。

1.瑞典、美国、日本环境税政策概况

瑞典、美国和日本是全球环境保护较为领先的国家。瑞典是社会福利最高的国家之一,也是欧洲第一批实施环境税的国家之一,被公认为环境政策的先行者和生态最现代化的国家之一。根据2004年的OECD国家评估报告,瑞典实行了约70项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管控措施,是在环保方面运用经济手段最多的国家,税收规模大,占GDP比重高,具有很强的生态福利潜力。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环境税政策体系完善且覆盖广泛,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有不同的环境税,种类繁多、优惠政策灵活,并且取得了显著的环境效益。日本拥有较为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有很长时间“公害列岛”的历史,在“治污”与“环保”转换方面发挥了模范作用,近年来一直面临着如何兼顾经济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需求的问题。在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上,瑞典、美国、日本的环境税政策都以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利用权威性、激励性、系统变革性等类型的政策工具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同时增加财政收入用于环保项目,体现了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和政策工具的通用性。

2.环境税政策严格程度

瑞典环境税政策分为能源税、运输税、污染税、资源税四个大类,每个大类又包含无数个小类,涉及几乎各个行业和所有民众生活领域,因此可能存在税种的交集,但不会有税收空白。瑞典自20世纪70年代就在环境政策中使用环境税及其他经济措施,这种管控趋势从80年代后加速,2001年瑞典开始实施“绿色税收转移方案”,用以降低税收、减少雇主投入、提升个人津贴。2004年OECD对瑞典的第二次生态评估显示其在1996—2004年期间引入了若干新的环境税(费)项目,如城市废物收费、垃圾填埋税、砾石税、年挖掘费等。2005年,瑞典的环境税增加总额达到3.3亿克朗,轻型货车和小型巴士的车辆税提高40%,汽油和柴油税分别提高0.15克朗/升和0.3克朗/升,电费提高0.012克朗/千瓦时。近年来,OECD国家不断调整环境税的税率和比重,瑞典也增加了运输部门的环境税,并根据新的生物混合燃料规定对公路燃油税进行减税,普遍加大氢能、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引入奖惩措施,对高污染汽车在前三年征收较高的关税。此外,瑞典也针对水污染、污水处理、地下水使用和抽取征税,并且对消费者自用水和单位抽取地下水实行不同税率。从税项覆盖看,瑞典环境税分类细致全面,覆盖范围广,能有效从各个层面引导环保行动,对不同类型的能源、车辆、用水主体及方式等实行差别税率,政策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瑞典地处北欧,冬季天气寒冷,全面的能源税在引导民众和企业合理运用能源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同步实施税收转移也有利于提升民众对环境税的接受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雇主和个人负担,方便在全面铺开环境税的同时调整各行业成本。

美国环境税的分类与瑞典相比较为简略,以大类为主,不同的是,美国环境税体系有联邦和地方之分,具体法规和严格程度依各州情况而定,在联邦规定的能源税、交通税、污染税等税种之外,地方可以设置自己的税种,如阿拉巴马水电税、阿拉斯加商业客轮消费税等。此外美国环境税的税率也在不断调整,氯氟烃税以生产和进口氯氟烃类的数量为税基,税率从1993年每磅氟利昂3.35美元上升到1995年5.35美元,之后每年又以45美分的速度递增;固体废弃物收费按体积划分,收费标准为每30加仑的废弃物包装袋征收1—1.5美元。但不论联邦还是地方都没有设置碳税,只有个别州或部分州联合进行碳排放限制或交易,这反映了美国政策中应对碳税问题的较大弹性。出于对化石燃料碳含量明确征税的困难,美国环境政策更偏向通过一系列税收政策达到类似碳税的效果。由此可见,美国环境税的一大特点就是灵活性高,能够根据各州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各州特设的环境税税项可能与地方资源禀赋和行业特点、需求有关,能响应不同的环境问题,但相比而言,在环境治理力度和标准的统一上可能不如瑞典这样全国统一性的税项征收。

日本环境税的设置虽然不如瑞典详细,但也在不断细化和提升税制适配性。总体绿色税制改革在原有税种、税收政策基础上,持续增加并细化了税种的项目条款以及适用条件。以车辆环境税为例,无论车辆税、车辆购置税还是车重税,其可以享受优惠的环境评价标准不断提高和细化,如2001年设立的“低油耗车辆税减免特别税收优惠措施”的条件仅对车型和燃效作了要求,之后2006年在原条件基础上增加了低排放和车重的要求,2008年在细化要求的同时又将燃效要求提高了5个百分点。日本在碳税方面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在2007年开始征收碳税时,税率为2400日元/吨,2011年进行税率改革,将碳税作为石油煤炭税的附加税征收,税率为289日元/吨。在“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改革计划中,征税对象包括了原油、石油液化气、煤炭等所有的化石燃料,课税方式采取附加税的方式,在现行的石油、煤炭税基础上附加征收由二氧化碳排放量确定的碳税,主要标准是对于1000升原油及石油产品征收760日元,对每吨气态碳化氢征收780日元,对每吨煤征收760日元。日本环境税中有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的“绿色税制”,其中规定对环境负荷小的车型减免汽车税,提高环境负荷大的车辆在能耗方面的税率。日本环境税在车辆、能源方面的规定较为详细,政策调整能力更突出,与瑞典相比,在涉及行业和民众生活的具体税项上还有待细化。相比而言,日本的碳税政策更完整,有明确的税率、征税对象和课税方式。作为汽车产业较发达的国家,日本的环境税趋于通过相应领域内的严格调控,引导汽车产业向新能源方向发展,并着重对低油耗、低排放车辆予以优惠。

在具体数据方面,Zimmermann和Graziano统计了27个国家的环境政策严格系数(Environmental Policy Stringency),平均系数是2.83,而瑞典的系数是3.1,处于上位水平。根据OECD的统计数据,三个国家的环境政策严格程度大体都呈上升趋势,瑞典在1995—2010年环境政策严格程度大幅提升,2010年后趋向稳定;日本的系数持续上升,2010年后更加严格并且有超过瑞典的趋势,但在2012年后有所下降;美国的系数从2005年开始整体提升,2012年后有所下降。总体而言,瑞典和日本的环境政策严格系数相对持平且高于美国。

3.环保意识变化

有学者认为,环境税作为一种工具并非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办法,需要养成的是可持续的亲环境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瑞典的环境税制度与现有环境情况赋予了瑞典民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信心,瑞典民众也有很好的环保意识与符合要求的环保行为。一项关于瑞典和法国1109名教师和学生对自然环境的态度的研究显示,瑞典师生持有一种普遍的生态中心主义态度,这证明了瑞典长期以来良好的环境运作监督机制对环境教育的积极影响以及为民众塑造的环境信心。

美国民众的环保意识变化很大程度上可以在固体废弃物处理方面得到体现。1980年美国固体废弃物产量为670万吨,20世纪90年代美国人均固体废弃物产量控制在了800~820千克以内,到2015年为人均816千克。此外,美国废弃物再利用率提高到了29%,2015年的循环利用量比1960年增长了近20倍,瓦楞纸箱的再循环利用率达到近90%,铅酸电池的再循环利用率超95%。由此可见,在环境税政策影响下,美国民众意识到了过度消费和随意丢弃物品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在日常消费中也可能会更加注重商品的使用周期和可回收物的处理,以减少固体废弃物。

2005年日本国内汽车消费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小型车和微型车的销量呈增长趋势,新车销售出现选择小排量、低油耗的倾向,普通汽车(2.0升排量以上)销量呈负增长。为了降低碳排放,日本政府也呼吁民众将夏季空调温度设定提高1℃,冬季温度调低1℃,每年每户可以减少33千克二氧化碳排放,节省1800日元的税金。2012—2017年,日本突出“绿色创新”的阶段政策特征,通过绿色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化,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和服务,强化绿色消费理念,推动环境金融发展。

环境税能够从消费端影响民众消费行为,同时强化环保意识,从而形成环保意识、消费行为、税收调控的良性互动。但与此同时,环保意识的强化与绿色消费行为也可能对环境税的规制有较强的依赖。瑞典在2020年引入塑料税,短期内民众塑料袋使用量急剧降低,但此后宣布在2024年取消对塑料袋的征税,这种情况下塑料袋使用量是否会面临回弹尚需进一步统计。总体来说,由于近年来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影响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各国民众的环保意识都有所提高,国家层面也大力推广绿色生产,但如何更好地持续推进环保教育、激发环保自主性依然值得探讨。

4.引导创新的效果

瑞典环境税最明显的影响在于利用企业降低成本的动机扩大了生物能在供暖体系中的应用:为了适应碳税的实施,瑞典企业在追求成本最小化的同时使得供暖部门对生物燃料的应用大为增加,1991—1995年间,生物燃料在区域供暖系统中占比从25%增长到42%,2005年生物燃料、泥炭等提供的瑞典区域能源供应占比达50%以上。瑞典与环境相关的创新类型,除了产品创新还有工艺创新、组织创新。工艺创新包括减少排放的末端技术和减少投入的清洁生产技术,瑞典关于氮氧化合物排放相关的专利几乎平均分配在清洁生产和末端创新之间,与很多国家普遍倾向于末端措施的氮氧化合物减排相比,瑞典的方法更灵活。瑞典环境税促使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的动机,积极调整供暖能源结构,显著扩大了生物能在供暖体系中的应用,这表明环境税成功激发了企业在能源选择上的创新,使其从传统能源向可再生能源转变,既适应了不断完善的环境税体系,形成了长期的创新驱动机制,又实现了供暖能源结构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美国的环境税政策在免税激励方面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太阳能产业的发展,扩大了环保产业在国内市场占比,推动了环保服务的发展和环保设备的创新,降低了环保设施的配置成本,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收益。目前美国还在对同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的中型和重型汽车进行脱碳,促进更多车辆从内燃机转向电动技术,同时推动低碳技术用于除电力和运输之外的其他部门。由此可见,美国环境税政策不仅推动了新能源产业发展,也促成了较为完整的环保产业生态链,不仅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也有助于环境税政策体系与产业升级方向形成系统性的对应。

日本对碳排放的高要求促进了寒冷地区民宅对住宅供热、制冷系统的改进,让地热和太阳能在民宅方面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利用。此外,受《京都议定书》影响,日本在汽车和太阳能发电等方面的环境技术表现出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2005年日本汽车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增加了5.5%,2004年日本太阳能发电厂家在世界有50.3%的市场占有率。日本国土面积小,资源匮乏,对化石能源征税有利于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加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力度,减少对进口化石能源的依赖,在绿色节能产业和新能源汽车等方面提高竞争力,实现能源供应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创新循环经济模式。

基于2023年绿色预算统计,瑞典的绿色预算指数为0.625,高于OECD国家平均水平,但根据欧洲统计局的数据,瑞典的环境相关技术专利数量较少,从2010年到2020年的增速为13.43%;相较而言,美国和日本的环境相关技术专利数量在1990到2020年间持续增长,增长率超过50%。在创新的技术类型方面,日本企业更倾向于通过生产过程创新来降低成本,而美国企业更偏向于末端治理创新。

5.生态指标状况

一项对20个欧洲国家(含瑞典)1994—2012年数据的分析发现,环境税可以有效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瑞典第一次针对氮氧化合物的征税就产生了强大的激励作用,利用成熟减排技术的公司占比仅在第一年就从7%提高到62%,这一举措有效控制了气体排放。1989—1995年间瑞典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了30%,针对氮氧化物的收费既促进了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减少,也提升了能源效率。1980年,瑞典的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约为450千吨,到2000年已降至约240千吨,交通氮氧化物排放在1980—1997年间减少了13%,1992—2000年间全国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了23%。Zimmermann和Graziano根据环境健康(Environmental health)、基尼系数等6个指标统计了27个国家发展至2016年的社会和环境表现,其中瑞典的环境健康指数高达97.29,远高于平均指数88.68;瑞典全国使用的化石能源与清洁能源比为0.096,低于27个国家平均比例1.09;在社会维度与生态维度的坐标分析上,瑞典处于高于两个维度平均值的良好表现指标圈内,意味着低失业、低物质开采等情况。对2008—2017年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的统计显示,瑞典的环境和环境税在2008年的基本情况是高排放、高税收,到2017年已经是低排放、高税收,瑞典温室气体的最高排放量从2008年的人均7.1吨下降至2017年人均5.5吨。由此可见,整体上环境税的实施并未对瑞典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反而通过推动绿色产业发展、促进技术创新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实现了减排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美国环境税政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正式实施。近年美国环境署对气体浓度的检测结果显示,征收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税确实产生了环境保护效应,1980—2020年美国全国二氧化氮平均排放浓度下降了64%,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下降94%;2000—2020年美国地方平均二氧化氮排放浓度下降36%,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下降86%。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也持续减弱,2020年美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521.56百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减少了11%,运输排放二氧化碳减少了14%。美国在较长时间尺度上实现了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减排,但由于缺少统一的减排标准,各州间减排效果差异较大。

日本环境省2004年有害空气污染物监测结果显示,相较于之前的年份,日本全国有19种物质的浓度呈现相同水平或下降趋势。2006—2008年日本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呈减少趋势,同时其他化学品的排放得到有效控制。2020年日本由能源使用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了0.5%—2.2%,也就是6百万—24百万公吨二氧化碳排放量。这表明日本环境、经济发展逐渐呈现绿色化趋势。据预测,在不征税的情况下,日本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在2040年增加至491百万公吨,但引入碳税后,到204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将为391百万公吨。可见在环境税监管下,日本空气污染物减排效果显著,企业和社会在能源使用方面都更注重效率和能源结构优化,对可持续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都有正向作用。

6.经济红利与福利

环境税的征收可以抑制负外部性,在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进而提升社会总体福利。瑞典1994—2019年环境税收入总体呈增长趋势,环境税占GDP和总税收的比重总体呈下降趋势。1994年之后近20年间,在环境税收体系和绿色税收改革的作用下,瑞典从环境税中获得的收入比同样作为欧盟环境税大国的丹麦和挪威更加稳定。

Zimmermann和Graziano的研究数据显示,瑞典在社会维度数据中的基尼系数为0.276,低于欧盟国家平均水平0.3,失业率和长期失业率(长期失业标准为失业12个月及以上)分别为5%和18.3%,低于欧盟整体平均水平5.4%和42.9%,在社会维度属于偏高水平,因此生态福利政策在就业方面对瑞典社会福利有积极影响。

美国在征收环境税后,1994—2015年环境税收入直线递增,年均增长率为2.36%,环境税占GDP和总税收的比重总体呈下降趋势。日本为了民众能够逐渐转向并适应低碳生活的趋势,从2012年起创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分三个阶段上调税率,四年内对日本国内生产总值的影响仅为约-0.04%—0.1%,但2016年该税收收入达到2600亿日元,且全部用于二氧化碳管控和清洁燃料推广等节能措施。从1994—2019年的整体数据看,日本环境税带来的经济和福利效应较为稳定,并没有明显的增长趋势。

生态福利绩效(Ecological Wellbeing Performance)也被称作生态效率,可以反映生态资本创造福利的能力,包含绿色经济视角和生态公平意义的两个社会福利重要指标,是一种新的绿色转型发展评价工具,可以衡量人类社会是否在不断靠近生态福利目标。一项对G20国家生态福利绩效的评估将出生时预期寿命(life expectancy at birth)与人均生态足迹(ecological footprint per capita)的比值作为计算生态福利绩效的公式,结果显示美国和日本的生态福利绩效增长率分别排名第一位(56.77%)和第六位(31.12%),两国生态福利绩效的数值也在1996—2007年间一直呈上升趋势,这种状态属于福利与生态资源消耗“绝对脱钩”关系,也就是“社会福利不断提高,生态资源消耗不断降低,经济质量正在变好”。瑞典没有被包含在该研究中,但根据世界银行和世界自然基金会公布的数据计算,瑞典的生态福利绩效从2010年12.73增加至2020年16.40,总体呈上升趋势。

总体来看,瑞典、美国、日本的环境税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耦合了社会福利与生态保护,符合生态福利发展方向,并连带体现了规模经济效应。瑞典在社会维度与生态维度上都表现出色,实现了生态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协调发展。日本在向生态福利发展的同时,经济发展也逐渐呈现绿色化转型的趋势。美国虽然不同地区存在差异,但生态福利的整体平均发展水平较好。

7.环境税政策质量比较的国际经验总结

本文构建了生态福利视角下的环境税政策质量分析框架,并以瑞典、美国和日本为例对被期寄可以在促进生态目标与社会目标耦合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环境税政策进行比较分析,评估了三个国家环境税政策的质量、对民众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理念的影响,并通过税收数据和生态福利绩效分析环境税政策在三个国家中发挥的经济红利以及福利提升效果。

在环境税政策的严格程度上,瑞典、美国、日本环境税政策的共同点是税项多,涵盖领域丰富,通过尽可能详细的税项规定引导和限制资源利用,提高能源运用效率,通过增加经济成本引导和倒逼产业绿色升级,促进可持续发展。在不同国情与资源禀赋的情况下,瑞典与日本有比美国更统一的环境税体系,日本有更完整清晰的碳税标准,这些都会影响环境税的完善及效果。此外,完整的环境税体系包含了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和免税激励,以政策为工具对产业成本实施管理,完善不同梯度的优惠政策。在环保意识变化方面,瑞典、美国和日本都采取了从消费端引导消费行为的思路,将适应政策的短期消费行为和产业变化转化为长期的绿色消费习惯和产业自主革新,形成从认知到行为的良性循环,但需要对环保意识进行持续培养,避免环保行为对环境税的依赖。在引导创新方面,瑞典、美国、日本的实践证明了环境税有利于激发企业在能源选择上的调整与革新,使传统能源向可再生能源转变,在组织上促使企业从更广泛的角度思考生产与消费过程中的环境问题,形成长期协同创新的产业驱动机制。

瑞典、美国和日本的经验证明,环境税确实有助于生态福利的发展和生态、社会、经济三大目标的耦合,在生态目标方面改善环境问题并推动绿色产业转型,在经济目标方面带来一定条件下的“双重红利”,在社会目标方面提供绿色福利保障,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四、启示与展望

2018年我国开始施行环境保护税法,将原有的排污费制度改为环境保护税种。开征环境保护税标志着我国环境税制度的建立,明确了环境税征收的主体并调整了税率结构。在政策目标上,征收环境税可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绿色转型,推动经济向可持续方向发展,塑造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带来直接的生态福利。在推动环保意识的变化上,我国的环境税由排污费制度演变而来,属于“费改税”的转变,相比于以往的行政性排污费制度更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社会责任意识,通过自觉控污减排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在财政方面,我国环境税收入主要用于支持节能环保。在绿色生产创新方面,政府主要以税费、补贴、污染物排放交易等手段来引导和规制市场生产经营主体的绿色生产行为。这些都与瑞典、美国、日本环境税政策目标与政策发展方向有相似性。不同在于,第一,我国环境税起步晚,体系尚不全面,税项覆盖与分类不足;第二,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型期,产业结构与企业情况复杂,政策与税率设置需要考虑到不同层次的征税对象,兼顾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第三,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域环境差异大,政策设置需要综合考虑,因地制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强调要健全绿色转型财税政策,“积极构建有利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和资源高效利用的财税政策体系”,并“完善绿色税制,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研究支持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以期在2030年基本实现“重点领域绿色转型取得积极进展”“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等目标。在生态社会福利视角下,如何发挥我国环境税在生态福利提升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生态目标和社会目标之间的耦合还有待经验研究解答。这需要社会各界将环境保护与生态福利紧密结合,加强环境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协调配合,以实现环境保护和生态福利的双向提升。

环境税政策体系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目标和社会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让环境保护措施从简单的减排转向社会进步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虽然我国在21世纪初就已经初步具备了经济体系、法律体系、宏观调控等实施环境税的基本条件,但囿于发展阶段不同于环境税体系基本完备的发达国家,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建设一直比较缓慢,环境保护税(EPT)于2018年1月1日才正式生效。瑞典、美国和日本在环境税体系的建构和完善上有丰富的经验积累,且有基于不同资源禀赋、产业结构、环境需求对环境税税项及其政策工具进行调整和选择的经验,虽然存在一些基本国情上的差异,但各国施行环境税的政策目标具有一致性和普适性,政策工具也有一定通用性,因此瑞典、美国、日本的环境税经验仍有可供我国借鉴的地方。

第一,立足环境税政策的必要性,结合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完善环境税政策体系,强化其对生态福利的促进作用。从国际经验来看,瑞典和美国自然资源、能源丰富,其环境税体系对能源利用的全覆盖正对应了该国资源禀赋特点和发展中对能源的大量需求,因此对能源进行着重管控以实现政策目标。日本资源匮乏,因此借由政策工具引导新能源产业发展,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在中国,重污染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和污染排放的主要来源,承担着实现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职责。“十五五”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因此采用具有行为激励功能和资金配置功能的经济政策是完善环境税的必然要求。我国2015—2019年绿色税收占总税收比重为13.03%,其中环境保护税(排污费)的比重均值仅为1.06%,提升空间较大。同时政府要树立全局意识,建立环境税的区域协同发展规划,引导中西部地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打破地域壁垒,鼓励生产要素在区域间的自由流动,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从而推动生态福利的提升和全国协同发展。

第二,环境税费政策的实施应以人为本,关注社会的需求和利益,结合发展阶段具体要求妥善处理环境税费关系。结合国际经验,瑞典、美国和日本的环境税体系中都包含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和免税激励,在追求政策目标的同时降低企业和个人负担,税项和税率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在引导产业绿色转型的同时提供政策支持,通过税费优惠或产业链搭建有效降低企业绿色转型成本和压力,帮助企业实现平稳过渡。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作为环境管理中最具经济特色的手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但现实证明简单的收费体系无法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相比而言,环境税具有法律强制性特点,可以更严格地对影响生态的排污行为进行约束。在税负问题上,我国税收机制也与西方国家不同,因此如何处理税费关系,实现从费到税的过渡还需进行多方面的探索。同时,公众的参与可以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使环保政策更贴近社会需求,增强社会对环保政策的支持,推动生态目标和社会目标的有效实现。

第三,巩固已有环境税项,借鉴和扩展新税种,有效平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推动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国际经验表明,覆盖更全面的税项税种能够增强环境税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以经济手段引导资源高效利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全国统一的税率标准,或根据区域发展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税种税率。我国现行税制已初步体现了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污染,但依然存在独立税种缺位、税项间缺乏配合、税收规模偏低等问题,构建我国环境税体系应从完善现行税制结构开始,借鉴国外经验,引入新税种,扩展税收优惠形式,确保和提升税项与我国国情的适配性。此外,环境税政策也可以通过调整价格机制激励企业和个人采取更环保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对环境保护设备、清洁能源产品等减免消费税或降低出口关税,以扶持和鼓励绿色产业发展。环境税收入的使用也应该重点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在维持家庭福利的同时进一步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环境税政策通过价格机制调节资源配置,激励企业和个人采取环保行为,这一政策被赋予生态福利的新功能,为社会政策研究提供了跨界整合的新视角。社会目标与生态目标的耦合蕴含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辩证关系。蒂特马斯用“社会成本”来分析20世纪英国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分摊问题,即在私人成本账单外,因部分人的生产或消费活动而令社会成员遭受的损失。环境税明确了污染排放肇事者及其代价,以货币形式向受害人予以补偿,规范了环境后果的成本分摊,是一项充分体现社会正义的制度安排。对横贯社会福利场域与生态场域的环境税政策体系进行研究,有利于理解社会福利政策领域的生态化趋势,推动建立环境友好型后现代社会保障和社会政策体系,引导社会成员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但是,要充分而持续地落实生态福利目标,各国也都面临不同程度的困难。如世界银行实施的消除贫困保护环境的系列项目只有16%显著达到预期的提高福祉和保护环境的目标,即“双赢”效果。即使是基本达成生态福利国家目标的瑞典,也需要不断处理生态与社会领域间出现的新问题。如今,环境税成为实现绿色社会政策理念的政策工具,面对全球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社会体制下的生态与人类福祉关系变化,需要国际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制定并实施更为有效的环境税政策和生态保护措施,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随着“落实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科技、环保政策”被纳入“十五五”规划的建议,中国在制定和实施更有效的环境政策、更好地实现社会目标与生态目标的耦合方面也将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植根本土、面向未来的中国智慧与方案。

文章原载:《人文杂志》202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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