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教职”又称“教官”“学官”,主要分为国子监与府、州、县学教职。二者功能有别、各有特点,虽相辅相成,但并无直接管理关系。其中,府、州、县学的教职包括教授、学正、教谕、训导,人数众多、分布广泛,是各省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清末新政开始后,编练新军、设立巡警等新政带来了巨大的财政压力,促使清廷通过裁汰官缺、精简机构等政治改革以节省经费。随后,科举制度经历了从渐停到立停的转变,新式学堂普遍兴起,传统教育体制与模式发生显著变化。此后,清朝又仿行立宪进行官制改革,外官制的架构、体系与立意发生转变。在上述过程中,裁撤府、州、县学教职始终是时人关注的重要问题。
裁撤府、州、县学教职,一方面关乎清末科举停废、兴办学堂等教育体系转型问题,另一方面,作为清末政治、经济改革以及外官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裁汰官缺、精简机构以节省经费的改革成效,以及外官制改革中构建主政官与佐治官行政体系的取向、步骤与进程。吊诡的是,府、州、县学教职长期以来被时人视为“冷官”“闲职”,但并未与学政、国子监一同随着科举停废而顺利完成转型,甚至该问题直到清末外官制改革时仍未彻底解决。这无疑体现了清末新政裁撤府、州、县学教职问题的独特性、复杂性与曲折性。
关于清代的府、州、县学教职问题,此前学界侧重于考察其设置或职能等基本情况。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关注清末新政裁撤府、州、县学教职的举措。桑兵注意到,在近代科举、学校向学堂转型的过程中,府、州、县学教职的功能逐渐衰退与消亡。苟德仪探讨了科举停废后教官宣讲、教化职能的变化。霍红伟则指出,随着近代新式教育兴起及科举制度废除,府、州、县学与学官“职能愈益清简,惟余尊孔之象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谢乐以科举制度的变化为线索,详细梳理了晚清科举停废前后裁撤教职的方案变化。
总的来说,先前学界主要关注科举停废对裁撤教职的决定性意义。然而,不同阶段裁撤教职与裁汰官缺以节省经费,科举停废后教育、典礼功能与教职财政,以及官制改革与清理财政、修订预算的关联等方面,仍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本文拟利用档案、文集、函电、日记、报刊、方志等相关材料,考察裁汰官缺、科举停废与外官制改革对各阶段裁撤教职的作用与前后关联,进而揭示清末裁撤教职问题的过程、内涵及影响。
一、光绪三十年以前府、州、县学教职的情况
中国历代王朝重视教化,从京师到地方普遍设立学校及教职。汉代开始在京师设立太学,在郡、国设立学官、学校。宋代、元代仿照国子监教职的设置,在路、州、县学分设教授、学正、教谕,地方教职体系开始成型。明代在府、州、县学分设教授、学正、教谕各一员,并分设训导四员、三员、两员作为辅佐,地方教职体系基本完备。明代各地教职除教授为从九品外,其他为未入流,仅位在杂职之上,体现出负责教化的“教职”与负责行政的“治职”具有明显区隔。
清朝入关之初,府、州、县学教职设置沿袭明制。顺治五年(1648)和顺治六年(1649)间,因社会动荡与民生凋敝,清朝裁撤了府学训导两员、县学训导一员。康熙三年(1664),为缓解财政紧张并筹措军费,清朝进一步裁撤府、州、大县学之训导与小县学之教谕,各府、州、县学仅保留教职一员。康熙十五年(1676),为疏通贡生仕途,清朝复设康熙三年所裁的教职。各地教职遂有“经制”和“复设”之分。可见,各地教职设置不仅关乎教化,更与相关人员的出路密切相关,其存续依赖于稳定的政治与财政环境。一旦政治动荡或财政紧张,教职因实用功能较弱而容易成为裁撤的目标。
康熙四十二年(1703),清朝正式确立各地教职的设置规则:各府、州、县学普遍分设教授、学正、教谕一员,并各设训导一员作为辅助。雍正十三年(1735),清廷因教职身份特殊而提升其品级,确定教授为正七品,学正、教谕为正八品,训导为从八品。各地教职由此成为正式职官,进而在地位上与杂职相区分。此后,因政区划分、机构设置等原因,各地教职的人数屡有增减。至光绪初年,全国府、州、县学的教职共有教授190名、学正210名、教谕1105名、训导1512名,总计3017名,其人数在晚清职官群体中占有较大比例。
从清朝各地教职的品级、与州县官的见面礼仪、不准干预地方公务等规定可见,教职“亦师亦官”,既有“师”的独立性与特殊性,又被纳入“官”的体系以便于管理。清朝将府、州、县学教职定位为“师儒之官”,其主要职能包括训迪与考课生员、管理生员名册、选送生员参加科举、宣讲圣谕、管理学宫以及主持每年春、秋两季的文庙祭祀。有学者指出,清代官学与教职集科举、尊孔、礼仪、养士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其中,办理科举事务是其常态化的职责,教化与礼仪是其特色,养士则是其目的。
隋唐以后,学校养士与科举取士相辅相成。而宋代以后,各地学校的教学内容日益受科举考试驱动,趋向功利化。随之而来的是,各地书院兴起并部分取代学校的教育功能,导致教职的教育功能开始减弱。“清代一反前明风气,不尚讲学”,教职“主要是通过考课以各种奖励激励扶助士子向学”。至清中期,教职的教育功能进一步弱化,并让位于书院。对此,有评论称:“儒学浸衰,教官不举其职,所赖以造士者,独在书院。”
清代的书院山长不乏进士出身者,而府、州、县学教职的主要来源是举人与贡生,出身偏低。同时,清代前中期,教职一度成为异途捐纳、保举的职官对象。此外,按清朝规定,才力不及或年老体衰的知县通常会改任教职。受这些因素影响,府、州、县学教职的地位日渐衰落。由于品级低、事务清闲、薪俸微薄,教职通常被时人视为职官体系中的“闲职”或“冷官”。
在此背景下,随着鸦片战争后科举、学校改制的议题兴起,要求整顿教职的声音不时出现。彼时各方的方案主要有二:一是加强学政对教职的考核,促使教职切实履行训课生员的职责,从而充实教职的教育功能,并提升教职的地位。二是适当裁减教职人数,以追求实效。
戊戌变法期间,受政治、教育体制议改的影响,如何处理教职问题成为时人讨论的重点,并在各地兴办学堂的背景下出现了新的趋向。各方的意见大体有三:其一,将各省教职改为中小学堂教习,便于教职承担新阶段的教育任务,促使新旧教育体系的“教师”直接进行转换。其二,在新的阶段赋予教职新的教育职能,使其能够适应新的生存环境。其三,裁撤教职,“而总其职事于学堂,即责成地方官管理”,将其归入新的教育、行政体制中。上述方案本质是教职与新的学堂体制的关系问题。此后,戊戌政变发生,导致上述意见并未得到实施。
清末新政肇始,光绪二十七年(1901)五月,袁世凯、刘坤一和张之洞等督抚相继提出改科举、兴学堂的主张。随着科举改章及新式学堂兴起,教职如何应对新的阶段教育体系的变化,成为各方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总的来说,针对各地教职功能的弱化与地位的边缘化,自戊戌时期至新政肇始,朝野上下裁撤教职的呼声渐起。虽然上述议论只是停留在酝酿阶段而未及实施,却为此后各方争论裁撤教职问题定下了基调。
二、裁汰官缺与教职处置
光绪二十九年(1903)二月,直隶总督袁世凯与湖广总督张之洞奏请递减科举获清廷准许,正式确定了科举渐废与兴办学堂的方针。受其影响,依存于科举体制的教职的去向成为时人关注的问题。
除科举、学堂改制外,清末新政开始后,还推行了军事、财政等系列改革。尤其是在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后,清朝加快了练兵等军事改革的步伐。然而,练兵、巡警等各项新政均需要投入大量经费,使清朝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在此背景下,清朝开始实行清理、扩充税收与裁汰官缺、精简机构等系列筹款举措。
光绪三十年(1904)五月二十七日,清廷发布上谕:“现在物力维艰,自应力除冗滥,用资整顿”,“凡京外各项差缺有应行裁汰归并者,著各部院堂官及各省将军、督抚破除情面、认真厘剔,奏明裁并”。要求各地裁汰官缺、节省经费以支持新政的开支。次日,清廷又发布上谕,进一步要求各省开源节流,以筹措练兵经费:“外销之款,核实腾挪。中饱之数,从严厘剔。并归并局所、裁汰冗员。清提陋规,力除糜费,以资挹注。”两道上谕虽然方式有所不同,但在筹款问题上紧密关联。
官员俸禄与兵饷是清朝财政支出的主要部分。为缓解财政压力,部院率先开始裁撤书吏、寺卿等。一些省份除通过提取州县平余、整顿田房税契、征收烟酒两税等进行筹款外,也开始裁汰官缺、精简机构以节省经费。在清代地方职官体系中,教职虽与盐务、河工等特殊职官一样,相对独立于正印官行政系统,但因人数众多、品级低微且职能缺乏实用性,遂与佐贰、杂职、盐务、河工等职官及局所、绿营等机构,一同成为被裁撤的首要目标。
光绪三十年六月,直隶总督袁世凯率先奏称,其省提取州县中饱盈余、整顿田房契税与征收烟酒各税等,筹款“共一百一十万两”,而裁汰官缺则是其节流的重要途径,二者相辅相成。在袁世凯看来,该省冗员“以佐贰为最多”,教职“亦半无所事”,因此计划“设法汰减,另案奏报”。两个月后,袁世凯再次强调裁汰官缺的主要目的是节省经费:“期裁一缺即为国家少一糜费”,“且当时局艰难,帑藏匮乏,苟非确有专责,岂容尸位其间”。最终,在裁汰河工、盐务、佐杂官员之外,直隶省根据各地学额情况确定了不同教职的去留,共计裁撤教职一百二十九缺。对于被裁教职,“俟本班缺出,由部先尽选用”,予以妥善安置。
紧随其后,光绪三十年六月,河南巡抚陈夔龙上奏称,其省征收烟酒等税,“每年约可收银七八万两之谱”,加上提取差缺归公的款项,可筹款二十万两。同年九月,陈夔龙进一步提出,将河南各地教职中“凡系复设之缺,均应裁撤,以仍旧制”,被裁教职由吏部任用为其他职官。最终,该省决议裁汰复设教职一百零四缺,以节省经费。
此后,安徽巡抚诚勋将筹饷与裁汰官缺之事一并上奏,进一步显示出两个问题之间的关联。据诚勋所述,安徽通过整顿税契等,“复得银十万两”。在此情况下,他宣称,裁汰官缺等节省经费是“处不得已之时,为不得已之计”。该省裁撤复设教谕、复设训导共六十缺,通过裁汰佐杂、教职等,节省经费“合计八千余金”。
在财政紧张的背景下,一些省份以正印官为标准、实用为依据,来决定职官是否被裁撤。教职所负责的实际事务与其人数不成比例,因此通过事实上的“去半留半”,在节省经费的同时,还能实现机构精简与降本提效。直隶等省通过裁撤教职等,“每岁可省经费银十万两”,而安徽则“节省经费不及万金”。
当然,与整顿税契等筹集的款数相比,裁汰教职等官缺所节省的经费相对较少。换言之,对于不少省份来说,整顿税契等措施是比裁汰教职等官缺更为高效的筹款方式。更何况,裁汰教职等官缺还需要考虑更多的政治因素。对此,江苏巡抚端方就指出,在经费因素之外,诚勋“颇以教职生计日穷、易滋流弊为虑”。
受直隶、河南、安徽等地的影响,多个省份开始裁撤教职等官缺。其中,江苏巡抚端方因担忧教职的生计问题,“拟先将复设训导一律裁去”。江西则准备裁撤复设教谕五十二缺、复设训导三十六缺。浙江筹划裁撤复设教谕三十五缺、复设训导五十二缺。虽有士人感慨,此举对教职“未免苦尤加苦”。不过,对于某些省份而言,因复设教职的特殊设置与人数比例,对其进行裁撤更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能够节省经费,并能以此为基础考虑下一步的策略。
在此期间,广东巡抚岑春煊向张之洞透露,广东拟裁“训导等缺”,不过仅为初步计划,“现在正与司道筹商,尚未定案”。贵州巡抚曹鸿勋向云贵总督丁振铎反映,贵州省文员可裁者,只有佐杂与“教职三四十缺。余皆责任地方,未便议裁”。言下之意,裁汰教职等官缺的依据在于其是否承担治理地方的实用职责。云贵总督丁振铎则对曹鸿勋回复道,云南省对教职等文员“尚未议及裁何缺”,“尊处裁教佐,亦犹敝处裁千把外额之意”。在其看来,裁汰官缺并非针对教职等特定对象,而是整体的边缘职官群体。某种意义上,裁汰教职与缩减绿营等节省经费的作用相似,并无特别之处。上述内容反映出各方对裁撤教职等存在意见分歧,显示出该问题的复杂性,并为后续实践埋下伏笔。
在袁世凯上奏裁撤教职后,御史夏敦复却奏请清廷免裁教职。他认为,教授岁俸四十五两,学正、教谕等岁俸四十两,即使裁撤全国半数教职一千五百多员,所省经费也“不过六万余两”,得不偿失。而且,教职关乎文教振兴,裁撤教职对于引导学风不利。此外,彼时恰逢慈禧太后七十大寿庆典,特殊的政治氛围也不适合裁撤教职。除经济因素之外,夏敦复还从教育、政治层面强调了裁汰教职官缺的消极影响。
对于直隶、河南、安徽等省裁撤教职等官缺的现象,《中外日报》表示肯定,称“此等职官,本为冗赘,此次裁之,理极允矣”。不过,该报对于裁汰教职等官缺以节省经费的效果也表示怀疑:“惟裁缺之宗旨,则究不知其何在。若裁缺之宗旨在于节费,则此等冗官,其俸至薄,国家裁此数缺,其所节之费,在国家亦无大用”。言下之意,教职等边缘职官俸禄微薄,因此,裁汰教职等并非有效的筹款途径。该行为不仅无法达到节省经费的预期目标,甚至会因此产生社会动荡等政治问题,“徒使天下多千数百失职之士而已,甚无谓也”。
在多省督抚主张裁减教职之时,另一些督抚则持反对意见。光绪三十年七月,湖广总督张之洞奏称:湖北省拟从铜币盈余中“提银五十万两”。同时,提陋规、节靡费、裁冗员三项“至多不过二三万金”。此外,张之洞从裁汰官缺入手,“现经饬司详议,力加省汰,候议定后专折奏陈,核其俸廉各项”。在上述款项之余,裁汰官缺“如能省出若干,另作为裁官节费一款,专款解部”。但同年九月,张之洞又上奏指出,湖北省裁撤教职等节省经费“不过一万两有奇”,反而会造成诸多官员失去生计,不能仅着眼其经济效益,更要考虑其政治效应。在经费因素之外,教职既关乎原先举人、贡生的出路,又是“癸卯学制”中各省师范生毕业的奖励途径,关系匪浅。清朝在筹划停科举、兴学堂之余,还须为相关人员保留仕途,两项宗旨“不可偏废”。最终,清廷“著照所请”。
受张之洞方案影响,江苏巡抚端方上奏提出,教职、佐杂等原本就出路艰难,“仕途积压,已非一朝”。若为节省经费,“再事议裁,不无窒碍”。该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与特殊对待,“朝廷裁汰冗员之举,固以节省浮糜为急,而要当以综核名实为归”。此外,有别于前期裁撤复设教职的规划,端方请求对教职等一概免于裁撤,“以广皇仁而固士气”。
光绪三十年八月,湖南巡抚陆元鼎奏陈筹款事宜后,称裁汰官缺之事“俟拟定后另折奏陈。此外如尚有可省、可筹之款,仍当随时设法筹措凑解,断不敢以额报自限,终期力佐军需,以仰副朝廷根本重大之至计”。换言之,裁汰官缺的根本目的在于节省经费,并且受到前期筹款状况的影响。十一月,陆元鼎又奏称,湖南省教职还承担下乡宣讲及编辑洋务书籍等职责,这有利于维持民教相安的局面,已经超越经济与教育的意义。因教职“颇著勤劳”,并非冗员,故请求免裁该省教职。对此,清廷“著照所请”。受此影响,皮锡瑞认为,湖南裁撤教职“可缓至停科举后”。
与上述官员的观点不同,光绪三十年九月,四川总督锡良上奏提出缓裁教职的建议。锡良认为,教职训迪士子等职能“久成具文”。因此,在裁汰官缺以节省经费的背景下,需要适当裁减教职,“似每学有一专员,亦足以藉资训迪”。不过,清廷已经确定科举渐停的方针,而教职又与科举事务密切相关,四川等地无须即刻裁撤教职,可以等科举停废后,“届时通筹办理”。锡良将教职裁撤与科举停废深度捆绑,希望借助清朝推进教育体系改革,自然能够解决裁撤教职问题,最终也能达成节省经费的目标。对此,政务处批复“应请照所议行”。
针对袁世凯、陈夔龙、夏敦复等人的不同意见,清廷指令政务处、吏部进行议奏。光绪三十年九月,政务处与吏部会奏指出,清末新政开始后,各省广泛设立新式学堂而缺乏教员。在追求裁汰官缺、节省经费目标的同时,也要顾及“广置教员以资训迪”的教育需求。各省师范生由学务大臣考验合格后“保送教职”,将来“即可兼充各该处学堂教员”。因此,教职“拟请毋庸裁撤”。
上述决议得到了清廷批准,裁撤教职“已作罢论”。有消息称,政务处还进一步电咨各省,要求暂缓裁撤教职,“俟数年后科举停尽,再行核议”。时论称,这一决议主要是考虑相关人员的出路,由于训导等教职被裁撤之后,“无从安置”,“故有请旨暂行缓裁之说”。还有报道声称,该决议另有内情。因各地教职基本为汉人担任,在满汉矛盾日趋尖锐的背景下,有政务处大臣担心教职被裁,“恐生违议”,引起社会动荡。无论如何,安置问题成为影响裁撤教职的重要因素。
同期,陕西、山西等省并未将教职列入裁汰官缺的行列,反而裁撤佐贰、杂职、河工、盐务、粮道等官缺,以节省经费。这反映出,尽管教职与佐贰、杂职同属品级低微且人数众多的职位,在考核等场合常被相提并论,但前者比后者出身更优、地位更高。此外,教职拥有独立的衙署,更具特殊性,影响更大。加之教职俸薪较低,各地又有提取州县平余、整顿田房税契、征收烟酒税等更直接、有效的筹款途径。因此,裁撤教职并未成为各地普遍选择的节省经费方案。这也对清廷的决策产生了影响。受前述政务处的意见及湖北等地的方案影响,一些省份的政策出现摇摆。江西原本准备将“教谕、训导之复设者概行裁撤”,随即变回“均免裁”。浙江也转而提出,教职“未便裁半,致隘其途”,“似应暂仍其旧”。
在此背景下,有御史以科举未停为由,奏请暂缓裁撤各省教职。对此,政务处有意对所有教职采取出缺不补、逐渐裁撤的变通办法,“如此不过一二十年自可裁尽”。光绪三十一年(1905)四月,吏部结合陈夔龙等人的方案,主张各地遇有复设教职缺出,“即行停选”,而经制教职出缺,则以复设教职顶替,“如此逐渐停选,约计三年即可裁半”。时任甘肃学政的叶昌炽认为,此举对教职等“目不忍睹,耳不忍闻”。不过,从部分教职的来源入手停选,“而经制特未之议革焉”,而非在其担任教职后再行裁撤,可以避免出现社会动荡。同时,清朝可以逐渐减少对教职的财政支出,将更多经费投入练兵及其他新政之中。鉴于科举尚未停废,吏部的方案比较稳妥,最终得以“奉旨依议”。由此,确立了清朝处置教职问题的原则,并对此后的方案与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对比光绪三十年前后全国教职的数量可知,各省教职总数基本没有变化,各方关注较多的复设教职也同样如此。彼时,清朝的主要目标是裁汰官缺、精简机构以节省经费,但也要兼顾对政治、教育的影响。各地裁汰官缺、精简机构的对象较多,一时难以得到全部安置。而教职是否属于行政机构中的冗员,很大程度取决于其是否具备科举事务等实用功能。因此,裁撤教职被推迟到科举停废之后再行解决。
三、科举停废与裁撤教职
光绪三十一年八月,清廷批准直隶总督袁世凯、湖广总督张之洞等人立停科举的请求。同时,大批书院被改办为学堂。科举与学校相辅相成的旧学体系加速崩解。随着科举停废,教职管理生员名册、训迪与考课生员、选送生员参加科举考试等实际职能基本消失,其地位愈发尴尬。对此,御史江春霖直言:“大约学堂兴后,教职即成废员”,并认为“科举既废,教官益贫,不能不更筹出路”。至此,裁撤各地教职再次被提上日程,并引起了各方的争论。争论的核心是科举停废后,各地教职能否适用于新的教育体制,或者说如何处理各地教职与新的教育体制的关系。
两广总督岑春煊认为,科举停废后,教职“自全归无用”。他准备奏请清廷将各地教职“酌量裁撤”,将其归并入新的教育体系,以节省经费开支来兴办学堂。为此,岑春煊仿照各省督抚会奏立停科举的做法,“已屡次发电,与各省往返商议此事矣”,以争取更多的支持。
在新的形势下,负责考核各地教职的学政群体也纷纷发表意见。光绪三十一年九月,江苏学政唐景崇提出,在科举停废、专办学堂后,教职的典礼功能仍不可或缺。各地应由学政带领教职、小学堂毕业生“恭谒文庙”,并饬令教职宣讲圣谕等,实现“隆典礼以崇圣教”的目标。针对科举停废后江苏省教官人心惶惶的现象,唐景崇还训斥常州教授胡同顃:“现在停止科举,教官应否裁汰,朝廷自有权衡,该学安得妄发谦论?非出于愤激之意,即别存冀倖之心,应以守分尽职为是。”他试图保持、维系特殊时期教官的旧有职能,而非过分趋新。十二月,福建学政秦绶章强调,对于教职,除“应责成以稽查本地各学堂”外,还应在学堂“宣讲圣谕”,使其兼具新的教育管理与旧的教化两种职能,则“足以补调查所未逮,而寓督率于无形”。
上述现象显示,教职的教育与典礼职能如何与新的学堂体制相适应,成为这一时期的核心问题。具体而言,就是教职的教育、典礼功能是否都要保留,以及如何保留。在教职的科举事务实际职能消失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管理学堂与新的教育体制建立起联系,而如何处理其典礼功能的问题就开始凸显。然而,关于是否裁撤教职,各方仍然观点不一,难以协调。湖南大儒皮锡瑞听闻争议,认为科举停废后,各地教职“仍可延残喘”。
在各方的争议中,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清朝正式批准成立学部主管全国学务,并将国子监等旧机构改隶其下。在讨论新的学部官制时,参事罗振玉提议将各地教职进行裁撤,而仿照保留国子丞的举措,于“各郡、县学留教官一人,奉祀孔庙”,作为部分保留旧学的象征。该方案得到学部肯定,最终“其幸得议行者”。后人也称罗振玉的方案“时论韪之”。
事实上,陈澧曾指出,各地学校“但有孔子庙耳,非学宫也。其教职但作奉祠官耳,非学师也”。可见,文庙奉祀官的表述由来已久。但陈澧此言是对教职功能衰退的比喻,而罗振玉的裁撤方案则是现实规划。从某种程度上看,罗振玉的方案也是“去半留半”。不过保留少数教职仅为文庙典礼职能考虑,其功能、定位已然不同,更多是象征性意义。科举停废后,教职原来的教育职能已基本消失,或者被新的学务官员取代。由此,其教育与典礼功能进一步分离,后者更进一步边缘化。
需要指出的是,科举停废后,各地围绕裁撤教职的争论,不仅关乎教育宗旨、教育理念、教育设置等,或者相关教职及举贡人员的仕途出路,更是牵扯到旧的教育经费重新分配的问题。教职的俸薪、衙署,特别是学田归属,成为其中的关键问题。
科举时代,学田作为赡学的官田,其地租收入用于典礼祭祀、教职薪俸与补助生员。对于罗振玉提出的方案,学部二等谘议孙诒让指出,科举停废后,清朝财政拮据,需要多方筹措办学经费。而各地教职掌握了学田地租这一重要的教育经费,因此要改变此前多地将教职“两缺裁一留一”的方针,采取更彻底的举措,即“非教职尽裁,万不能拨入学堂”。为此,孙诒让提出“罢教职而提学田以助学费”的主张,将该项经费纳入新的教育财政体系,并重新划分各地教职的职能。其中,管理生员学册等职能“改归州县官兼管”,典礼方面则“宜另设圣庙祭祀官,作为实官”,“皆以裁缺教官回籍者就本地举充”,与罗振玉的方案相似。被裁撤的教官担任文庙祭祀官,权责发生变化,但待遇等并未削减,“品级、俸糈均与旧教官同”。如此,清朝可以同时解决安顿教职与办学经费的问题,“亦两得之道也”。
针对科举停废后新教育体制的构建,光绪三十二年(1906)二月,直隶总督袁世凯上奏指出,各地教职虽“关系非轻”却“俸薄位卑”,不符新阶段教育人才的宗旨。为此,袁世凯提出一个系统的方案:其一,此前各地教职之间存在品级差别,却相对独立,并无从属关系。因此,在学政与各地教职之间增设职官,并提升教授、学正等教职的品秩,打破此前“各教职平行之例”。同时,设置副职,扩充编制,使得各省学务职官系统上下有序、统属明确、职能充实,实现新旧教育行政的转型。其二,提升教职的俸禄,取消其各项规费,并将其掌管的学田地租等归入学堂,完成新旧教育财政的转型。其三,师范生根据毕业成绩试用各地教职。在保留教职体制的前提下,既拓宽学堂学生的出路,又逐步改变教职的来源与人员结构。其四,要求各地将现任教职“概令调省考验”,根据考验的结果实现分流。年轻的教职“令入师范学堂,毕业再行录用”。年老无能的教职“以原品休致”。保证现有教职符合新的教育需要。其五,教职停选改为外补,便于各省选择符合新教育要求的人员,而候选教职另谋出路,“一律以对品佐贰改选”。
旧式教职与新式教员分属不同的教育体系。旧式教职亦师亦官,其育才教化“所重在于养成做人之道和御人之人”。新式教员并非官员,其分科教学“所重在于培育治事之人和办事之才”。二者在教育理念与目标、教育对象、教育方式、知识结构等方面,相去甚远。作为近代西方教育行政与教学分离的产物,学堂监督一般负责董理学规、稽查办事人员、裁定经费出入等。而清代的教职讲究政教相融,与新式学堂的行政、管理更是格格不入。因此,此前有时论认为,以教职兼任学堂管理人员,纯粹只是基于安置考虑,“以为调剂之计也”。
然而,在清末各地兴办学堂却亟须“讲求师范”的背景下,教职经过培训负责读经等课程,或者担任学堂管理人员,也是基于现实条件的应对举措。这既能解决其出路问题,亦可满足各地对新式学堂教员、管理员的需要,还能节省经费支出。因此,在科举停废后新旧教育转型的过程中,少数教职确实参与到各地新式学务之中。例如,江苏高淳县训导茅绅兼任学堂经理;四川东乡县教谕陈其昌被委任为学务监督。此外,据山西学政宝熙称,该省教职充当学堂监督、教员的人数“亦不过十分之一”。反之,则有人担心教职是否具备融入新教育体系的知识条件、理念基础。四川总督锡良就批示下属,“非凡有教官皆须改充校长也”。而直隶学政则否决了乐亭县以教职“考取教习兼选学董”的请求。
袁世凯对裁撤教职的看法也在科举停废后出现了变化,主张裁撤的对象只是少数不符要求的教职,甚至还提出了扩充教职编制的想法。同时,袁世凯从行政与财政、现有人员与后续来源、培养与选择等多个层面入手,竭力探索教职与新式教育的共处之道,力图使教职在新的阶段以新的面相得以保留,而暂时不必实现教育与典礼职能分离。最终,清廷将这一想法交由政务处、学部议奏。
随着学部设立及相关学务的发展,政务处认为,科举停废后教职无所事事,应该“设法变通”,对其实行分流。年富力强的人员可进入师范学堂学习,“派为学堂教员”,减少中西、新旧教育体制间的矛盾。同时,将年龄较大的人员“以佐杂对品调用”。该方案与政务处同期拟定的《宽筹举贡生员出路章程》相契合,主要是以其他旧的职官来拓宽被裁教职的出路,但有意忽略了教职相对于佐杂职官的特殊性。这就导致教职的编制与教育功能完全被取代,而其文庙典礼功能的归属则成为遗留问题。与此前罗振玉的方案不同,政务处并未主张设置专门负责典礼事宜的职官,而是规定文庙的祭祀等事宜“即责成该州县管理,以一事权”。这表明,在政务处看来,典礼职能可有可无,无须特殊对待,可以进一步归并简约,由此前相对独立变为各地行政中无足轻重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在上述袁世凯方案的基础上,学部进一步调整了政务处裁撤教职的举措。学部提出,各地候选教职“均须赴部考试”,再根据考试结果决定后续安排。合格人员要进入仕学馆学习后方能上任,而不合格人员则“一律停其选期”。这实质上也是改造与以停为裁并举。学部声称该方案的宗旨是“庶教职可以疏通”,而并未直接提出科举停废后裁撤教职的问题,且实施对象也是候选教职而非现任教职。政务处与学部之间的争论,实质在于教职的编制是否要保留,以及在教育转型时期如何对待现有教职与教职来源之间的分歧。

通过对比科举停废前后各省教职数量,可以看出,科举停废后各省教职总数明显减少。截至1907年,全国共裁撤教职638员,占1905年全国各地教职总数的21%。多数省份裁撤教职的比例约为25%。其中,广东、浙江的裁撤比例最高,达30%左右。除新疆、奉天情况特殊外,受制于财政支出下兴办学堂的规模,甘肃的裁撤比例最少,仅2.5%,贵州也只有12%。各省裁撤的对象集中于复设教职。总体而言,裁撤教职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尽管某些省份裁撤教谕而保留训导负责奉祀,但科举停废后裁撤教职问题并未迎刃而解。其中,山西巡抚恩寿就明令下属,不能以教职担任学堂教员“为调剂贫员之具”。同时,教职如何学习师范“尚未接准明文”。此外,因佐贰仕途拥挤,以教职改任佐贰“亦不可行”。在清朝讲求师范却师资紧缺的背景下,教职的安置问题变得更加微妙。
此前讨论的主要是教职与学堂的关系,而“亦师亦官”的教职与新的职官体制关系的问题则尚未提及。总的来说,科举停废后,清朝并未能彻底解决各地教职的出路、经费与教育的关系问题。因此,该问题又被迫延续到官制改革时期,等待新的契机出现。
四、外官制改革与教职去向
光绪三十二年七月,清廷宣布仿行立宪并开始官制改革,府、厅、州、县改制则是外官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改革前,清朝在府、厅、州、县设立正印官、佐贰、杂职、教职等。其中,学政对教职有考核之责,却无统属关系。各地教职作为“教士之官”,虽在科举等事务上与“亲民之官”的正印官相互协作,但二者职责独立,分别负责教育与行政,且无隶属关系。此外,教职与佐贰、杂职之间也存在界限。至外官制改革期间,清朝有意借鉴日本官制,在直隶州、厅、州、县主政官之下设置视学员、典狱员、劝业员等佐治各官,通过合署办公构建起上下有序、分科治事的行政体系。此时,学政已经改设为提学使。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教职的去向,并厘清其与提学使、地方主政官之间新的权责关系,成为外官制改革的重点内容。
光绪三十三年(1907)五月,编纂官制总司核定大臣奕劻、孙家鼐等上奏《各省官制通则》。该章程规定,在各直隶州、直隶厅及各州县均设视学员一员,作为新设提学使的下属,纳入行政体系之中。各地新的教育事务由新设的机构、官员管理。此外,“各府、厅、州、县均设文庙奉祀官一员(秩正七品至从八品),掌理释奠、洒扫事宜,仍听本管官统辖、考核,应以原设教职酌量改用”。
该规定借鉴了此前学部提出的相关方案,尤其是关于裁撤国子监并代以设置七、八、九品文庙奉祀官。这意味着地方教职原有的教育功能将完全消失,而在某种程度上借鉴了日本官制神祇官的设置,而代之以新的文庙奉祀官。文庙奉祀官虽在品级上与原来府州县学的教职相差无几,但仅为专门执行典礼职能的微员,且不在各地行政体系之内,从而被彻底边缘化。清朝尽量对旧的教职予以妥善安置,未使教职完全失去依归,但各地教职的教育与典礼功能由此彻底分离,其归属变得愈加纠结。
实际上,编纂官制大臣载泽等人原拟的《地方官设佐治员并酌拟佐治员任用法说帖》,部分延续了上一阶段袁世凯和政务处的方案:年老教职改为“文庙奉祀官”,而年少教职“令入学堂,毕业后以原班候委”。这一规定保留了中西、新旧职官体系之间沟通的桥梁。后续的官制章程仅保留教职改为文庙奉祀官的内容,而删去了令教职入学堂等规定,对各地教职有意从改造变为裁撤,则凸显了此时中西、新旧体系截然对立、不可兼容的一面。
此外,《各省官制通则》规定,以教职酌改文庙奉祀官以及举贡生员等均可考取视学员,但对于各地教职是否就此全部裁撤、教职能否担任视学官及与视学官的关系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如何处理官制改革后教职的去向问题,皮锡瑞也深感疑惑:“文庙奉祀已见明文,教官不知如何裁法。”在此背景下,四川大足县在裁教谕、训导后“设视学”,而两江总督端方则委派教谕“充省视学”。视学官是近代西方及日本在中央集权框架下由国家推进地方教育的行政设置,主要负责检查、监督各地办学情况,与清朝教职“师儒之官”的功能定位有诸多差异。因此,在梳理各地教职与学堂体系的关系后,各方还需进一步理清教职与新的职官体系的关系。
除视学官,该时期清朝在各地纷纷设立劝学所,作为地方负责推广学务、筹集经费、劝导入学的机构。劝学所通常设视学一人兼充学务总董,并从本籍士绅中选择若干人充任劝学员等,以此作为地方自治的举措。然而,由于对新旧机构、职官能否对接存疑,各地在处理劝学员与教职关系时做法不一。山东济阳县教职“尚未裁撤”,而劝学总董、劝学员等“并未设”。吉林怀德县则是劝学所与教职并立。与之不同,湖北驳回了长乐县以“教谕兼充劝学总董”的请求。而山东高密县则“裁教谕、训导,设劝学公所”。为了进一步推进新旧职官体系转型,政务处筹划裁撤各地教职后“另设奉祀员及劝学官”,而被裁的教职可充任劝学官。这不仅能够拓宽外官制改革后裁撤教职的出路,更意味着教职有资格参与新阶段教育体系的构建与管理,以此来沟通中西、新旧行政职官体系。
此后,东三省因新设行省官制等特殊性,在裁撤教职问题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光绪三十四年(1908)八月,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吉林巡抚朱家宝与署黑龙江巡抚周树模联衔奏请,东三省教职出缺“改设视学员”,同时保留教职人员选任视学员的机会。至于文庙奉祀、典守事务清简,由新设的视学员兼顾即可,不必专门设置职官。这一提议将以新代旧与出缺不补相结合,为解决教职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教职出缺后逐步改设为新的视学官,就无须在短时间内完全以视学官取代教职,既避免给官制改革带来强大的阻力,又能防止新旧职官并立,以节省经费支出。不过,徐世昌后来上书摄政王载沣时提到,东三省“学官事本清简,间有选择明达学务之人兼充视学员者”。可见,其并未将上述方案完全落实,而是采取一身两职、新旧兼顾的折中方法。
与此同时,贵州巡抚庞鸿书奏请清廷裁撤该省全部教职。他强调,贵州省因财政枯竭导致办学“每苦不能扩充”。官制改革方案将教职改为奉祀官,但教职仍把控学田地租等经费来源。为此,庞鸿书奏请裁撤全部教职,将其俸薪、学田、衙署等全部作为兴办学堂之用。同时,被裁撤的教职可进入视学员讲习所,“以备派往各属充当视学差使”,为教职提供出路。由此,从官制与财政两个层面同时实现地方教育转型。
对于庞鸿书的奏议,有时论表示赞赏,称该方案“固宜一律推行”。同期,四川裁减教官公费,以拨充学务经费,已成该省“通行之例”。考虑到该举措有利于筹集新式教育经费,主导新式教育体系的学部“深以为赞成”。然而,吏部因需要考虑教职的职能归属与安置问题,明确驳回了庞鸿书的诉求。吏部解释道,虽然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将教职改为奉祀官,但同期优贡、拔贡生员考职及选拔孝廉方正特科人员“皆系教官专责”,且新的外官制“尚在厘定”而并未最终成型,因此是否裁撤教职,仍需等待清廷颁布外官制的最终方案而定。在此情况下,各地官制需要保持整齐划一,“未便先于贵州一省独示歧异”。
在清理财政与资政院确定官员行政公费、预算的背景下,部分省份认为教职此时“并无典学专责,仅司文庙祭祀”,因而提议“其支用款项,自应列归典礼费”。这种将教育经费与典礼费用二者明确分离的做法,反过来进一步造成教职在官制改革中定位的纠结。同时,多地将官制改革与教职掌握的学田地租联系起来,试图通过新阶段的官制改革进一步推动财政转型。江苏咨议局指出,根据新官制改革方案,教职“又为文庙奉祀官,自有俸给,无关教育”,因此学田等经费管理权应随官制改革转移,“应即各归地方自治公所经管”。湖南咨议局则向湖南巡抚杨文鼎提议,裁撤教职后,将“衙署、学田及一切经费改拨劝学所之用”。不过,杨文鼎却以庞鸿书奏议被吏部驳回为由,认为“湘省是同一律”,否决了该要求。并将该问题推诿于外官制改革的进程,“惟现时学官尚未裁撤,应候本部院奏明办理”。
受到东三省方案及吏部筹备停选教职的影响,宣统二年(1910)三月,吉林巡抚陈昭常称,官制改革后,朝廷设立了视学官、劝学员等处理各地学务,教职“遂同虚设”。他奏请对吉林部分教职“先行裁撤,免旷厥官”,同时请饬吏部对该省教职“停止铨选”,从现实与来源两方面消除教职的生存空间。至于裁撤教职后遗留的典礼等事宜,“即责成地方官兼办”。有别于此前驳回贵州巡抚庞鸿书的请求,吏部对陈昭常的奏请表示认同,认为吉林的教职“与他省迥不相同”,支持吉林“量予变通”。但吏部声明,这只是针对吉林的特殊政策,而并非全国统一的制度。对于其他省份教职的处理,“仍应俟新官制颁布后一体遵行,以归一律而免纷扰”。换言之,全国统一的裁撤教职政策,仍需根据外官制改革的结果而定。
对吏部而言,裁撤教职需要因地制宜。东三省此前的一些新设州县未设教职,其历史遗留的人员安置压力较小,故可实行上述政策。这一时期,对于教职典礼事宜,存在由州县官兼管、视学员兼管或设置文庙奉祀官的分歧。因外官制最终方案尚未出台,各地只能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关措施。例如,广东规定,教职此后专管学宫事宜,并非行政职官,“则府学亦可一律裁存一缺,酌定公费”。
这一时期,资政院还讨论了各类职官的行政公费及修订财政预算问题。教职处于被裁撤的风口浪尖,其行政公费问题也变得尤为敏感。由于涉及教职的地方公款归属等问题仍未解决,度支部尚未确定“教职公费”的名目。宣统二年十二月,在资政院会议中,议员易宗夔指出,由于新官制尚未最终颁布,教职俸银“亦不能遽然核减,所以没有核减他的。但是原数是超过宣统元年实支的数目,给付不能再超过原数”。因此,只能暂时维持现状。与资政院有所保留的态度相比,奉天谘议局则态度强硬,称“教职各官与新官制原不相合,官缺尚在必裁之列,况规费乎?”由此可见,行政公费的划分取决于职官存在的合法性,包括是否属于行政官员。因此,教职预算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有赖于新官制改革的进程。
在资政院要求裁减岁出的背景下,一些省份通过推行官制改革以节省行政公费。宣统三年(1911)三月,湖南宣布裁撤佐杂、教职二十缺,从而节省行政公费“七万七千九百余两”。同时宣称这对于补助府厅州县行政公费短缺的效用明显,“尚可有盈无绌”。同年五月,江西巡抚冯汝骙提出,裁撤江西省全部教职,将其文庙典礼等“所遗事务改归地方官兼理”。如此,该省“所裁各缺,岁可节款三万余金”,金额相当可观。这笔经费用于审判厅、劝学所等新设机构。这反映出,官制改革期间,对节省行政公费的考虑,是推动裁撤教职的重要因素。不过,冯汝骙也指出,教职原先的品级、定位与佐杂并不匹配,裁撤后无法改用为佐杂,因此经费与出路问题需要综合考量,其安置问题仍需要“内阁核议办理”。可见,教职行政公费问题的解决,仍有赖于外官制改革方案的落地。

通过对比1907年与1911年全国教职的数量可以看出,各省教职的总数进一步减少。1911年,全国共裁撤教职285员,占1907年教职的12%。其中,奉天裁撤比例最高,达37.5%,这与东三省官制改革的特殊性有关;广东的裁撤比例相对较低,仅8%;甘肃、新疆则并未裁撤教职。各省裁撤的对象仍然集中于复设教职。总体而言,裁撤教职再次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在此期间,有消息称清廷经过数次会议最终推出了暂行外官制,在吏部停选教职的基础上,决定将“教官改为奉祀官,执掌孔庙典礼”。在此背景下,各地加快了裁撤教职的步伐。例如,湖北麻城县“裁教谕、训导而奉祀无专官”。但不久后,辛亥革命爆发,清朝全面裁撤教职的目标并未实现。例如,陕西紫阳县裁撤训导,而议设文庙奉祀官“未果”;安徽宿松县教职“有裁缺改设奉祀之议,未见施行”。直至民国成立后,随着新的共和政体的建立,各地在清末官制改革方案与实践的基础上,纷纷推行新的官制,教职才被全部裁撤,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结 语
清末新政时期,裁撤各地教职不仅与科举停废、兴办学堂相关,更涉及裁汰官缺、官制改革等政治经济变革。此外,裁减官缺、减少财政支出以节省经费,也是裁撤教职的考量。同时,教职掌握的学田地租归属及后续资政院对教职预算的修订与行政公费的划分,都关乎新阶段教育财政的转型与重组。这也意味着裁撤教职问题颇为复杂,涉及新旧“教育”及与之相关的“行政”“财政”体系之间的矛盾。因此,各地经济等方面的差异,导致裁撤教职政策难以统一。即便在中央层面已拟订大政方针的情况下,各地不同的反应甚至变通举措,使得政策的执行效力大打折扣。这导致相关政策失去了相当程度的权威性与合理性,造成科举停废后乃至官制改革时期,裁撤教职问题都无法得到彻底解决。
在清末新政讲求实用的整体环境中,各地教职未能实现与新的行政、教育、官制相对接。“亦师亦官”的教职,被新的教学与行政、学堂与官制分离的体制所取代。政教相融、相对独立的教化职官,此后演变为附属于行政体系下的教育局职官。教职原有的教化功能被逐渐抽离、缩减并分化成教育与典礼。教职的“养士”功能基本消失,被新的教育、职官体系所取代;典礼功能则日益边缘化,并在民国时期以孔教的形式逐渐退出,各地教化的力量出现了显著真空。教育是以教养还是教学为主,以及如何处理教育与行政关系的难题,则继续困扰着民国时期的教育与官制建设。
原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25年第9期,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