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卫斌 张世铭 吴嘉仪: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理论逻辑与政策举措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99 次 更新时间:2025-11-07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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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卫斌   张世铭   吴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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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是党中央对新形势下能源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为什么要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什么样的新型能源体系?如何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厘清这三个问题是理解新型能源体系的关键,也是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前提。多家机构和学者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研究和探讨,试图从不同视角回答上述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即为什么要建设新型能源体系,郝宇认为,在能源革命持续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新型能源体系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坚实屏障,也是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抓手。周宏春等从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绿色低碳转型、激发创新发展动能、实现碳中和等维度论述了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必要性。李岚春等基于国家安全视域,认为能源安全、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构成新的“三角矛盾”,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成为破解困境的关键。谢克昌认为,任何能源都要保证供应安全、环境友好、价格低廉,但目前的能源体系不能完全满足这三个要求,新型能源体系要实现安全高效、清洁低碳、多元协同、智能普惠的目标。李金泽等指出,新型能源体系首先要保障能源安全,并能够积极稳妥地推进“双碳”目标的实现;其次要能够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及“美丽中国”建设;最后要实现生产端绿色低碳、供应端安全可靠、消费端公平合理、治理端科学高效。

对于第二个问题,即建设什么样的新型能源体系,周宏春等认为,新型能源体系具有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体、多能互补、高效利用的特征。李岚春等认为,新型能源体系以新能源为主体,具有资源侧安全自主、供给侧清洁多元、消费侧绿色低碳、输配侧灵活稳定、技术端集成融合、配置端开放高效等特征。李金泽等将新型能源体系的特征概括为“五新”,即新能源结构、新系统形态、新技术体系、新运行模式和新治理体系。李福龙认为,新型能源体系具有“四新一强”的特征,即一次能源结构新、能源系统形态新、能源产业体系新、能源治理体系新、能源供应链韧性强。

对于第三个问题,即如何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李金泽等认为,建设新型能源体系要从需求端、生产端、供应端及治理端发力,并分别提出不同阶段的具体举措。李福龙认为,建设新型能源体系要做好四项工作:一是推动能源生产消费方式绿色转型,二是建设韧性强的能源供应链,三是加快形成现代化能源产业体系,四是建立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国家能源局提出了当前扎实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包括统筹新能源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全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大力推动能源技术革命,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深化能源国际合作,全面提升中国能源体系的国际影响力。

已有文献阐释了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目标、方向和路径,但不够系统和深入。本文通过能源“可能三角”分析工具,系统分析为什么要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什么样的新型能源体系、如何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三个关键问题。本文的研究结论将有助于理解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内在逻辑和把握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能源政策的核心动向。

一、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内在逻辑

能源是国民经济生产和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性物质资料,一个国家或经济体发展能源的首要目标是保障能源的有效供应,避免能源短缺。在保障能源供应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用能成本,提升国民经济竞争力和居民生活水平。此外,能源发展的另一重要目标是清洁化。换言之,能源发展既要保障供应安全,又要实现清洁化,还要确保经济性和竞争力。这种“既要、又要、还要”的多重目标被称为能源领域的“不可能三角”,最早由世界能源理事会(World Energy Council)正式提出。不同目标之间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如为了实现用能的清洁性,开发利用能量密度较低且具有间歇性和不稳定性的风能和太阳能可能会提高用能成本,从而降低用能的经济性;为了保障能源供应安全而大量开发或储备的能源也会降低用能的经济性。但这种不同目标间的冲突是否意味着必然导致能源“不可能三角”呢?本文认为这一点值得商榷。实际上,“不可能三角”的概念来自国际金融体系,指“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无法同时实现独立的货币政策、固定汇率与资本自由流动三重目标,最多只能同时满足其中两个而放弃另一个”。需要指出的是,金融领域“不可能三角”中的3个变量都是非0即1的哑变量。但在能源领域,安全性、清洁性和经济性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哑变量,而是存在中间状态的连续变量。这就意味着,能源的安全性、清洁性和经济性之间不是绝对的相互排斥,即不需要为了满足其中两个目标而放弃另外一个目标,可以同时实现不同程度的安全性、清洁性和经济性的目标。如果绝对的安全性、清洁性和经济性三个目标不可能同时实现,此即能源“不可能三角”,那么,通过牺牲一定程度的经济性以提高安全性和清洁性,或者通过牺牲一定程度的安全性以提高清洁性和经济性,同时实现相对的安全性、清洁性和经济性则是可能的,且存在各种组合,即存在各种能源“可能三角”。

如图1所示,三维坐标系分别代表安全性、清洁性和经济性,每个维度的程度用区间[0,1]表示,其中,点A、点B和点C分别代表100%的安全性、100%的清洁性和100%的经济性,由于不可能同时实现绝对的安全性、清洁性和经济性,因此,三角形ABC为能源“不可能三角”。点A′、点B′和点C′分别代表相对的安全性、清洁性和经济性,则可以同时实现,因此三角形A′B′C′为能源“可能三角”。不同程度的安全性、清洁性和经济性可以组成各种能源“可能三角”。

长期以来,基于“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资源禀赋,中国建立了以化石能源特别是煤炭为主的传统能源体系。在一次能源消费中,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长期处于高位水平。不可否认的是,传统能源体系有力地支撑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传统能源体系保障了经济发展的用能需求与国家能源安全,一次能源生产总量和能源消费总量分别由1978年的6.3亿吨标准煤与5.7亿吨标准煤增加到2023年的48.3亿吨标准煤与57.2亿吨标准煤,分别以4.7%与5.3%的年均增长率支撑了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9%的增长率。另一方面,传统能源体系下,中国用能成本较低。以2018年为例,中国居民电价与大工业电价分别为同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国家总体居民电价与总体工业电价的47.3%与83.9%。但是,化石燃料所引致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容忽视。中国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了重要成果,2022年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2年分别下降了88.5%和61.7%。然而,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目前仍然处于高位,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时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综上所述,从能源“可能三角”的视角看,如图2所示,中国传统的能源体系已较好地满足了安全性和经济性,但是在清洁性方面尚存在明显的短板。

2020年,中国确立了“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考虑到中国87%左右的碳排放来自能源消费,实现“双碳”目标必然要解决传统能源体系下的清洁问题,这就要求大规模开发利用非化石能源,逐步实现低碳、零碳能源对高碳能源的替代。但是,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具有波动性和间歇性的特征,给能源电力体系的安全稳定带来巨大挑战。如图3a所示,如果单纯追求新能源的建设,在解决清洁性问题的同时可能带来安全性问题。当然,为了解决新能源不稳定性带来的安全性问题,可以在大规模建设新能源的同时,配套建设传统能源作为备用。然而,这必然导致传统能源固定资产的长时间闲置,从而牺牲经济性如图3b所示。

无论牺牲安全性还是牺牲经济性的能源“三角”都不是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目标。新型能源体系只有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可行、绿色低碳三个目标并使之成为“可能三角”,才是高质量能源体系。换言之,建设新型能源体系要兼顾多重目标,寻求安全性、清洁性与经济性的最优组合,找到最优的能源“三角”。随着能源技术革命的深入推进与新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能源领域的市场化水平全面提升,能源治理体系现代化深入推进,能源“三角”边界也不断向外扩展,如图4所示,新型能源体系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实现能源安全性、清洁性与经济性三重目标的有机统一。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从图1中的能源“三角”向图4中的能源“三角”演化。

二、新型能源体系的主要特征

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旨在实现能源安全性、清洁性和经济性的有机统一,实现能源“可能三角”。那么,什么样的能源体系才能既满足绿色转型的要求,又能保障能源供应的安全性和用能的经济性呢?或者说,新型能源体系有哪些特征?

1.能源结构新

传统能源体系下,以化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结构产生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环境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目前对此有两种治理方案:一是末端治理,通过脱硫、脱硝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对已经形成的污染物和二氧化碳进行处理,防止其直接向大气释放;二是源头治理,通过调整能源结构,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近年来,中国同时采用两种治理方案,并以末端治理方案为主。碳排放问题需坚持源头治理与末端治理综合施策、双管齐下的方案,特别是源头治理,更具有前瞻性、系统性与可持续性,是实现碳减排长期目标的关键。2023年,第二十八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8)达成了“阿联酋共识”,呼吁各国“以公正、有序和公平的方式在能源系统转型中脱离化石燃料”。

全球主要国家和经济体就改善能源结构确立了长期发展目标与具体行动计划。2021年,中国出台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6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的能源结构低碳化转型长期目标。可见,能源结构低碳化转型是全球能源转型的共同趋势,也是中国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方向。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对碳中和目标下的能源结构进行了研判,如表1所示。

实现能源结构低碳化需要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必然要求大规模开发利用非化石能源。非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包括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发电以及地热、生物质供暖、太阳能热利用等。2020年,中国非化石能源利用量为7.9亿吨标准煤,其中非电利用量为5000万吨标准煤左右,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通过电能转化的比重为94%。按照《“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设定的目标,2025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为10亿吨标准煤左右,其中非电利用规模达到6000万吨标准煤以上。据此测算,可再生能源通过电能转化的比重为94%左右,如果考虑核电,则非化石能源电能转化比重为95%左右。由于非化石能源大多以电能的形式存在,其大规模开发利用必然会导致能源利用电气化趋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一次能源电能转化比重的提高,另一方面是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的提高。如图5所示,中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一次能源电能转化比重与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分别由2010年的9.4%、37.4%与18.6%提高至2022年的17.6%、48.0%与27.3%。

随着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的大幅提高,一次能源电能转化比重和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也进一步提高。根据史玉波和林卫斌的测算,到2060年,碳中和情景下中国一次能源电能转化比重将提高到90%左右,即90%左右的一次能源都需要通过电能转化之后再由终端利用。现有研究对电能占终端能源的消费比重进行了分析,如表2所示,大多数分析结果认为,这一比重将在2030年超过30%,在2060年超过50%。综上所述,能源利用电气化是伴随一次能源结构低碳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必然方向。

2.能源系统形态新

实现高度低碳化、电气化的能源结构需要变革能源系统的形态。如前所述,建设新型能源体系需要大规模开发利用非化石能源,而在没有颠覆性的重大技术突破(比如核聚变)的情况下,水能、核能和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因选址、资源约束等因素而具有“天花板”。根据史玉波和林卫斌的研判,中国水电、核电和生物质发电的发展上限为5万亿千瓦时,为实现碳中和目标,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量需要突破10万亿千瓦时,占总发电量的比例超过60%。由于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具有波动性和间歇性,建设高比例新能源的电力系统,必然要求增强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推进煤电、气电向支撑性和调节性电源转变;二是加强储能,包括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和氢储能等;三是推动用户参与系统调节,调节发用电曲线。从经济性角度看,依靠火电调节会因发电生产能力的闲置而推高成本,因此,增强系统调节能力应主要依靠加强储能和用户侧资源。

随着对能源系统灵活性需求的提升,能源系统柔性化成为必然趋势,这体现在能源系统的各个环节:第一,在能源生产侧,统筹各类电源装机容量、季节性以及时段性等因素,实现对多种能源资源的有效整合、协调优化与互补共济,促进供应侧对能源系统波动进行动态调整,提升供能稳定性。第二,在能源消费侧,分布式电源、用户侧储能、虚拟电厂等新模式的出现使能源消费兼具生产属性,能源系统中的能量流动模式逐步由传统的单向流动向多向流动转变,广泛分布的柔性资源可以根据能源的实时供求情况动态调整用能策略。第三,在能源存储侧,储能技术与能源生产侧、消费侧的能源资源耦合,能够满足不同时空尺度、响应速度与容量要求下的能源存储需求,实现能源的跨时空调配。第四,在能源传输侧,开放互联、双向互通的能源互联网能够有效连接能源系统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保障能源电力系统的平衡。

区别于传统化石能源地理空间分布的集中性与不均衡性,中国非化石能源尤其是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地理空间分布广泛: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区域,适宜发展风能发电项目的区域占陆地面积的比重为61%左右。这意味着除了传统的集中式能源供应模式外,还需要发展就近生产、就地消纳的分布式能源。近年来,中国分布式能源发展迅速,2015年至2023年,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由606万千瓦增长至2.5亿千瓦,占当年光伏发电总累计装机容量的比重由14%增长至42%。随着分布式电源技术的发展,能源系统趋于分散化与多元化,逐步演化为由海量分散主体、异构能源资源组成的复杂能源系统。

随着能源系统多元化、分散化、去中心化趋势日益明显,柔性化能源系统运行模式对系统调控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随着能源供应主体由高可控性的化石能源向波动性、随机性的新能源转变,要求能源系统能够实现对系统波动性的精准感知、优化分析与快速决策;另一方面,分散化、柔性化的能源系统运行伴随着多环节、多节点、多主体、多时空尺度的互联互通与信息交互,能量流与信息流的耦合程度进一步加深,能源系统运行所伴随的信息数据采集频率达到分钟级与毫秒级,系统信息的数据总量无疑将迎来爆炸性增长。因此,能源系统的调控能力需要向更高效、更精准、更智能的方向发展,推动能源系统与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数智化技术加速融合。

3.能源治理体系新

实现能源结构转型和能源系统形态变革需要创新能源治理体系,推进能源治理现代化进程。国家能源治理是基于政府—市场—社会的三维视角,对国家能源发展事务进行长期管理,其目标是实现兼具安全性、清洁性与经济性的能源“可能三角”。在高效运行的能源治理体系中,市场、政府和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监管和公共服务弥补市场失灵,社会组织通过服务和协调发挥辅助作用。在能源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在能源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以及能源治理体系的运行方式有所区别。在传统能源体系中,随着能源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能源市场机制逐步在能源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政府的有形之手仍发挥着主导作用,以矫正市场失灵、应对突发能源事件、保障能源安全。随着非化石能源的发展,能源资源配置的复杂程度日益提高,政府在进行能源资源配置时可能因信息不对称、执行偏差等原因无法实现甚至背离其预期目标,产生政府失灵问题。因此,为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发展,能源治理体系应重新审视政府、市场、社会的责任边界,形成与新型能源体系发展相匹配的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能源治理现代化。

综上所述,新型能源体系的“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能源结构新、能源系统形态新和能源治理体系新。新型能源体系的发展趋势包括六个方面:能源结构低碳化、能源利用电气化、能源系统柔性化、能源产业多元化、能源运行数智化和能源治理现代化。“三新六化”既是新型能源体系的主要特征,也是实现目标能源“三角”的必然要求。

三、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政策举措

前文明确了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目标和方向,建设新型能源体系要遵循“六化”路径,形成新的能源结构、能源系统形态和能源治理体系,在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和用能经济性的基础上实现碳中和目标。那么,建设新型能源体系需要实施哪些政策举措呢?

能源结构低碳化要求做好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的加减法,前者包括可再生能源与核能,后者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能源利用电气化要求配套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电网系统。能源系统柔性化要求增强传统火电调节能力、布局储能和氢能、挖掘用户侧资源等多措并举;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完善能源治理则要求从开发利用模式和制度上保障高比例大规模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基于新型能源体系“六化”路径,结合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以及近年来中国主要能源政策,本文将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政策举措归纳为以下十个方面。

1.着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逐步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增量上和存量上对化石能源的替代,是能源结构低碳化的基本内涵。《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并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能源法》还分别明确了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原则。着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具体举措主要包括:第一,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发展风能和太阳能,加快“沙戈荒”等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合理有序地推进海上风电集群化开发,支持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开发利用,预计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0亿千瓦以上。第二,因地制宜开发水电,推进水风光一体化开发,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预计到2030年,抽水蓄能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第三,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能,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2.有序发展核电

核能作为清洁、低碳、高效的能源品种,是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有序发展核电可以实现能源结构低碳化,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具体举措包括:第一,有序推动沿海核电项目建设,合理布局沿海核电项目。第二,适时启动内陆核电建设,深入开展内陆核电研究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内陆核电资源保护工作。第三,积极推动先进堆型示范,拓展核能综合利用场景,推动高温气冷堆、模块式小型堆等先进堆型示范工程,推动核能在清洁供暖、工业供热、海水淡化等领域的综合利用。

3.提升煤炭和煤电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能力

面对生产侧新能源开发比例的提高以及需求侧新型用能主体逐步接入带来的变化,综合考虑当前的技术条件、经济成本和安全因素,发挥煤炭的基础保障作用和调节作用是增强能源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的最佳选择。《能源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提出“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第三十条强调“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具体举措包括:第一,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力争到2030年形成3亿吨/年的可调度产能储备。第二,对(现役)存量煤电机组进行灵活性改造,开展与新型电力系统相适应的新一代煤电试验,增强煤电机组灵活调峰、快速爬坡等调节能力。第三,优化煤电机组运行方式,合理调用各类煤电机组,最大限度地发挥煤电机组的经济调节能力。

4.统筹推进石油替代与转型发展

为实现能源结构优化、能源供应安全等目标,新型能源体系中石油的功能和定位将发生转变,需要统筹推进石油的替代与转型发展。《能源法》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出“国家优化石油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鼓励采用先进、集约的加工转换方式”,“国家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具体举措包括:第一,通过推广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可持续航空燃料,以及加快页岩油(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替代传统石油消费。第二,增强油气田清洁高效的开采能力,推动石油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第三,通过严控新增炼油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引导炼油过程降碳等举措,推进炼油产业优化升级和绿色低碳发展,通过鼓励传统加油站建设油气电氢一体化综合交通能源服务站等举措,促进石油企业转型发展。

5.积极促进天然气与新能源融合发展

天然气作为兼具灵活性、高效性和清洁性的能源品种,能够在与其他能源的协同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2024年6月,《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该办法是对《天然气利用政策》的修订。具体举措包括:第一,推进天然气与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同步开发利用,实现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第二,在风光资源富集地区,合理布局天然气调峰电站,推动气电与风电、光伏发电融合发展。

6.加快构建新型电网系统

电网在能源系统中发挥着关键的平台枢纽作用,需要构建与新型能源体系相适应的新型电网系统。《能源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具体举措包括:第一,开展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通过整体改造输电线路与设备,提升存量通道的输电能力,强化新增输电通道对柔性交直流输电、柔性低频输电、超导输电等新型输电技术的应用。第二,构建安全高效、清洁低碳、柔性灵活、智慧融合的新型配电系统。研究与制定新型主体接网等配电网标准,健全配电网调度运行机制,加快数字孪生、柔性互联等新技术的应用,逐步构建全景观测、精准控制、主配协同的新型有源配电网调度模式。第三,结合各地区各行业应用场景,因地制宜地发展智能微电网。

7.合理布局储能和氢能

储能和氢能是有效提升系统调节能力,支撑电力系统动态平衡的关键。《能源法》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三条强调“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与“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并明确了抽水蓄能、新型储能与氢能的发展原则与发展方向。

合理布局储能和氢能的具体举措包括:第一,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发展抽水蓄能。因地制宜开展中小型抽水蓄能建设,探索推进水电梯级融合改造,推动核蓄一体化、风光水(储)一体化等新业态发展,加强变速抽水蓄能等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第二,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力争到2030年实现全面市场化。聚焦多元化应用场景,创新发展模式,积极推进液流电池、飞轮、压缩空气等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布局建设共享储能电站,促进新型储能与源网荷各环节融合发展。第三,积极有序推进氢能的开发利用,预计到2035年,形成氢能产业体系,构建多元氢能应用生态。以可再生能源制氢为重点,构建多元制氢体系;推动绿氢核心技术研发,部署低成本(离网、可中断负荷)可再生能源制氢、氢电耦合等绿氢减碳示范项目;建设氢能基础设施,统筹制氢设施、储运体系与加氢网络的合理布局,促进氢能在工业、交通等领域的多元应用。

8.注重发展分布式能源

分布式能源具有布局灵活、就地消纳、节能高效的特点,是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的必然选择。《能源法》第三十四条提出“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分布式能源在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具体举措包括:第一,推进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开发。加快负荷中心及周边地区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布局,强化低风速风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的应用;在具备条件地区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等试点示范项目,探索农(牧)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复合开发新模式。第二,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在电网末端与新能源资源较好的地区布局一批风光储互补与源网荷储协同的智能微电网项目,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增强微电网的自调峰与自平衡能力,促进微电网与大电网的协同发展。

9.充分挖掘用户侧资源参与系统调节

随着中国电能利用范围的扩大,广泛分布于用户侧的灵活性资源参与系统调节成为保障电力供需平衡的新方案。《能源法》第三十五条指出,能源用户应“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基于“到2027年需求侧响应能力达到最大负荷5%以上”的发展目标,主要举措包括:第一,积极拓宽需求响应主体范围,充分挖掘各类资源调节潜力,根据负荷特性等关键参数建立动态更新的需求响应资源库。第二,培育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其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可调节负荷等资源增强电力系统灵活的调节能力。第三,推动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开展车网互动核心技术攻关与标准体系建设,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设施,探索多场景双向充放电应用模式,力争到2030年具备为电力系统提供千万千瓦级的双向调节能力。

10.不断完善国家能源治理

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必要保障,也是其应有之义。《能源法》确立了中国能源治理体系的框架和重要制度。一是健全能源市场体系。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深化油气市场改革,推进能源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完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与能源价格调控制度,完善能源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健全能源法治体系。纵深推进能源法治建设,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等单行法与《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的修订,夯实能源法治的根基。三是健全能源政策规划体系。立足能源清洁、安全与市场化发展方向,健全能源政策与规划;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规划的一致性与协调性;落实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与保障机制。四是健全能源监管体系。推动构建“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能源监管体系。五是推动社会多元参与能源治理。加强能源信息披露力度,为社会多元参与能源治理提供信息支撑;拓宽参与渠道,鼓励公众参与能源政策意见征集与监督举报;在决策咨询、技术推广、行业自律等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开展能源教育宣传,强化能源意识培育。

原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25年第7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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