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诗明 石稚瑄:国际关系中的“伙伴关系”及其衍生概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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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诗明   石稚瑄  

 

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战略伙伴关系”(strategic partnership)似乎成为国际政治或国际关系的流行语或风向标。“战略伙伴关系”的出场既与冷战后时代缔结同盟或联盟违历史潮流且遭多数国家抵制有关,也与国家间“伙伴关系”(partnership)的发展不可分割。从事物发展由低级到高级的规律来看,“伙伴关系”是国际关系中最基础、最常见、最容易运作的一种国家关系状态;如果没有“伙伴关系”,更进一步的双边关系就无从建立。撇开同盟或联盟关系不论,从较为常态的双边关系演进来看,“伙伴关系”是基础,“战略伙伴关系”是中继阶段,最后是“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其他形形色色的“伙伴关系”表征的只是合作范围、合作水平以及互信程度上的差异,比如在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这一层级,就有五花八门的界定或称谓。这些不同的界定或称谓的出现,一方面说明冷战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国际关系变得日益错综复杂,各国都立足于自身优势或特点,通过多种形式的外交手段来追求其国家利益,以及提升其国际地位及影响力,另一方面预示着国际关系理论将进入一个由国际关系实践来促动其理论创新的新阶段。通过搜索中国知网便可发现,与“伙伴关系”“战略伙伴关系”“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有关的研究成果并不在少数,但基本上都是以上述概念或范畴来界定某一双边关系,并以此为视角展开相关研究,鲜见以这些概念为剖析对象的成果。笔者不揣浅薄,在借鉴学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拟对“伙伴关系”及其衍生的“战略伙伴关系”“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这三个较为常见的国际关系概念进行初步界定与阐释,祈盼同仁指正。

一、“伙伴关系”

“伙伴关系”一词最早源于商界,是对建立在一定互利基础上的商业交往行为的肯定,而用来描述国际关系现象则比较晚近。20世纪90年代,“伙伴关系”使用的频率相对较高,当时被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用来界定和描述与其合作的“伙伴关系”——“发展伙伴关系”(partnership for development)这一术语的一部分。有关研究表明,欧盟是第一个使用“伙伴关系”或者更准确地说使用“全面伙伴关系”(comprehensive partnership)的国家组织。1998年3月,欧盟发表了关于与中国建立全面伙伴关系(Building a Comprehensive Partnership with China)的联合声明。该声明分析了欧中建立全面伙伴关系的多重目的,其中之一就是通过升级双边政治对话,让中国更多地参与国际社会。

与一般意义上的合作关系不同,“伙伴关系”是一种建立在一定信任基础上的合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相互之间没有起码的信任,那么这种关系就只是合作关系,不能称之为“伙伴关系”。合作关系的基本考量就是互通有无和利益互换,趋利避害以及使各自利益最大化是合作方的共同期待或诉求。有关各方若认为合作能够带来各自所需,那么就会携手合作;一旦合作完成,这种合作关系就有可能告一段落。“伙伴关系”就另当别论了。它不仅在意合作的结果,也注重合作的过程,因为在合作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与阻力是常有之事。如果没有建立“伙伴关系”,这种合作很可能难以推进下去,甚至会分道扬镳。一旦建立了“伙伴关系”,那么在合作过程中,即便遇到了一些困难与挑战,合作方也可以从容面对,坦诚地交换看法,并从问题入手,找出解决之道,其最终目的就是冀望这种合作关系能够继续下去,并使各自获益。所以,这种建立在互谅互让、互惠互利基础上的合作关系通常被称为“伙伴关系”。在“伙伴关系”期间,问题大多产生于潜在的单边利益的优先选择倾向。如果一方利益被忽视或者受到损害,那么“伙伴关系”很可能会受到影响或被削弱,甚至难以为继。就此而论,保持这种关系运作的前提之一就是伙伴之间需要持续的合作意愿和良好的沟通渠道。

在国际关系史上,“伙伴关系”是建立在一般双边关系的基础之上。基于《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而开展的外交关系是一种外交礼仪和法理上的国家关系。在这一层面,无论大小、贫富和强弱,所有的主权国家一律平等,而“伙伴关系”则在此向前迈进了一步。“伙伴关系”通常在以下情形中出现:

(1)它是国家间关系最基础也最常见的一种形态。主权国家之间为了增进了解与信任,减少敌意、管控风险和避免对抗,增加互利合作的机会,通常把建立“伙伴关系”视为外交战略的一个优先事项,但安全合作则处于浅层次。中日关系就是如此。1972年9月,中日两国签署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双边关系实现了邦交正常化。1978年8月,双方缔结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平共处与友好合作因此成为两国外交关系的指导原则。1998年11月,《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对外发布,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成为中日关系发展的方向或目标。2008年5月,两国发表了《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由友好合作伙伴关系过渡到战略互惠关系是“伙伴关系”的一种递进和发展,这种定位凸显了中日关系的独特性、复杂性以及重要性。上述四个政治文件构成了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

(2)它是国家间关系不断升级的一个重要阶段。在国际关系史上,不乏如下情形:曾经是敌对国家之间的关系,或是因为存在领土纠纷而关系长期处于不睦状态,但时过境迁,横亘在两国关系中的障碍或问题已得到相当程度的克服或化解,双边关系因此发生了较大变化。当双方都认为开展多方面合作不仅有助于各自国家利益的实现,而且对区域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时,建立在这种共识或期待基础上的合作就有可能让双边关系上升为“伙伴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澳日关系的嬗变就是一个例证。《对日和平条约》的签订从法理上结束了澳日之间敌对国家关系状态,而1976年《澳日友好与合作基本条约》(Australia-Japan Basic Treaty of Friendship and Cooperation)的签订不仅标志着两国关系“敌对状态”真正意义上的结束,开启了两国建立谅解、信任和互利合作关系的新局面,而且规划了两国关系前行的路径和目标,包括开展区域层面乃至国际层面的合作。当友好与合作成为澳日关系的一种常态时,“伙伴关系”的建立就是一个合乎逻辑的结果。1995年5月,《澳日伙伴关系联合声明》(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Australia-Japan Partnership)(以下简称《联合声明》)正式签署。《联合声明》重申:“战争结束五十年后,澳日关系有着前所未有的品质。两国政府重申,他们重视战后以来所建立的基于友好与合作的密切关系的重要性。他们承诺在此基础上建立持久和牢固的伙伴关系。”从《联合声明》的内容来看,所谓“伙伴关系”,就是在提升双边关系的品质之外,在多边事务论坛如APEC、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东盟地区论坛等方面,形成澳日磋商的轴心机制。显而易见,这是一种水平较高的“伙伴关系”。

(3)它是某一领域加强合作的体现。冷战结束后,政治和军事对抗不再是国际关系的主流,经济和贸易合作逐渐成为各国越来越关注的领域。这就为国家间建立经济和贸易伙伴关系埋下了伏笔。在此方面,除了缔结双边自贸协定外,有关国家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将本国经济纳入区域经济发展之轨,便把缔结区域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视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比如在美国宣布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TPP)后,澳日两国联手应对,并于2018年3月签署了由11国参加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除区域性经济伙伴关系外,气候变化、海洋、数字、人工智能等是当下缔结伙伴关系协定较为突出的领域。如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8次缔约方大会(COP28)在迪拜召开。本次会议以“团结、行动与落实”为主题,与会各方围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城市气候行动等目标缔结了诸多议题式合作伙伴关系。由此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通常是有关国家以“伙伴关系”协定来呈现和推动的。非传统安全议题如全球气候变暖、全球公共卫生健康问题等与每个国家息息相关,这些议题具有跨国性、复杂性、全球性以及长期性等特征,需要国际社会在包容合作的集体安全新观念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通力协作。在这种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形成旨在应对全球性安全与发展危机的“伙伴关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更甚以往。“当全球挑战加剧时,以及当信任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商品时,伙伴关系……就变得极其有用。”这是“伙伴关系”内涵在国际关系体系中不断丰富的体现,也是其外延不断拓展的结果。

(4)它亦可泛指同盟或友好国家关系。“伙伴关系”不仅指那些缺乏政治互信的国家之间为增信释疑而采取的一种外交战略,也可以指代那些同盟或友好国家关系。比如,欧美之间常常以“伙伴”或“伙伴关系”相称。其实,这已经超出一般国际关系或国际政治语境下的“伙伴”或“伙伴关系”,其本质是“盟友”或“准盟友”。必须指出的是,欧美国家常常以狭隘的立场来看待它们之间的“伙伴关系”,自以为拥有所谓的“普世价值”观念,拥有所谓的对非欧美国家进行道德评判的优势,拥有维护所谓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的天然职责,等等。质言之,欧美人眼中的“伙伴关系”在相当程度上是延续冷战思维的产物,是干预他国内政的一种集团政治,是拉帮结派、筑小院高墙以达到破坏国际法或国际规则的政治把戏,是在国际人权、核不扩散、区域冲突等事务上大搞双重标准的重要推手。

国际关系实践证明,“伙伴关系”大多出现在冷战后初期。这一方面说明,作为一种国际关系或国际政治现象,冷战对国家间正常关系的建立和运作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使得被迫夹在大国或大国集团之间的很多中小国家无自主外交空间,成为大国或大国集团操纵国际秩序的工具或牺牲品;另一方面意味着冷战后国际政治或国际关系进入一个相对自主和主权相对平等的阶段,而多边组织或国际组织的陆续兴起又为那些反对结盟的国家提供了一个参与区域乃至全球治理的重要场域或有影响力的平台。“伙伴关系”在这一时期的出场,与上述国际政治形势的新变化有着重要的逻辑关联,反映了冷战后时代很多国家对发展与他国友好与合作关系的普遍期待,且日益视这种对外关系理念为增进国家利益的一种有效路径或手段。

二、“战略伙伴关系”

“战略伙伴关系”概念由苏联在20世纪80年代末引入外交词典,以诠释后冷战时代莫斯科与华盛顿之间开始出现的友善。托马斯·S.威尔金斯(Thomas S.Wilkins)认为,当莫斯科和华盛顿使用“战略伙伴关系”来刻画后冷战时期它们之间关系的缓和状态时,这一术语开始被写入安全词典,不过当时并未引起人们的注意,直至被应用于中俄1996年的安全协定时,才引起严肃的关注。自那以后,“战略伙伴关系”常常被用来解释安全联盟。还有学者认为,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98年12月。“欧洲委员会”(The Council of Europe)在俄国出现金融危机时使用了这一概念,并且声称:“他们认为俄罗斯可以成为一个战略伙伴,因此愿意帮助和支持该国解决其遇到的问题,包括提供食品援助。”时间上的不一致并不令人感到意外,甚至还有可能出现其他时间。21世纪初,“战略伙伴关系”的概念及其实践在全球和地区层面流行起来,尤其在亚洲,多种形态的“战略伙伴关系”接续出现,令人应接不暇。有学者不无感慨地指出:“战略伙伴关系的快速扩散以及不断变化的性质,使得界定它们、解释它们的出现以及分析它们对地区安全的影响逐渐变得困难起来。”

“战略伙伴关系”被视为一种纠正因国际战略结盟而导致国际关系结构严重失衡的工具,这一认识或观点几无争议。冷战时代,缔结政治或防务安全同盟是超级大国谋求其势力范围的政策工具,此举维护了超级大国的利益及地位,却贬损了被迫卷入其中的中小国家的战略自主权及国家利益。冷战结束后,除美国的一些盟国继续受制于前者的全球战略意识或霸权战略外,其他国家的战略自主空间相对增大。为在一个复杂多变且极不稳定的国际环境下寻求国家利益的稳定性甚至最大化,多数国家都倾向于与他国发展一种非结盟式的战略互惠合作关系。在这方面,欧盟似乎走在其他国际行为体前面。作为欧洲政治与经济一体化组织,其诸多目标的实现不仅依赖于各成员国的自身努力,也取决于与其他国家或区域的国际合作。尤其在倡导多边主义方面,欧盟需要合作伙伴,并且希望与其合作的国家或地区不仅要理解它所提倡的多边主义的理念,而且要接受其多边主义实现的路径。但是,欧盟既非基于它的成立条约也非依据其他文件来确定其战略伙伴关系属性。从欧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实际路径来看,下列三个要素令人印象深刻:(1)促进贸易和投资;(2)期待盟国来促进多边主义并且加强国际合作;(3)安全事务方面的责任分担。在2010年3月发布的“欧洲2020”(Europe 2020)文件中,欧洲希图“成为一个有实际影响力的全球角色,准备承担全球安全责任,以及在合作应对共同挑战的界定方面承担领导责任”。在欧盟看来,追求其既定目标和现实利益的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或有效路径,就是与世界主要“玩家”之间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这些“战略伙伴”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中国、印度、巴西等。除此之外,欧盟还与几个区域性和国际性组织如非盟等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

继欧盟之后,中国、印度、越南、印度尼西亚、巴西等国都把与他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置于外交议程中的重要位置上。尽管上述这些国家对“战略伙伴关系”有不同的理解,并赋予其不同的意义,但在过去二十多年间,“战略伙伴关系”迅速弥散揭示了这种趋势的关联性以及这些关系的不平衡价值。A.M.拉默西-卡迪特(A.M.Lamothe-Cadet)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战略伙伴关系逐渐被那些希望深化与他国经济、政治、军事甚至潜在的文化关系的国家所利用。”

“战略伙伴关系”的类属可谓形形色色,其含义也言人人殊。这些不同的含义常常依赖于“伙伴关系”建立的法律基础以及有关行为体对这种外交战略的期待。从国际法视角来看,“伙伴关系”是基于不同的民族国家之间、国家集团之间或国家集团与个体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非合约或合约关系。从民族国家的视角来看,国家利益是它们选择和界定伙伴关系类型的准绳。然而,即便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利益概念较为清晰,但受制于多种因素,并非所有的国家或其他行为体都愿意或希望毫不含糊地界定它们与对方之间的“伙伴关系”。有些国家如越南就比较清晰地界定了“伙伴关系”的类型,另一些国家如印度尼西亚等国在区分“伙伴关系”的差异性方面就较为模糊。欧盟也存在类似情况。欧盟与其他角色之间的“战略伙伴关系”概念常常被认为是不清晰、有缺陷和难以理解的。

“战略伙伴关系”的这种乱象引发了学界争鸣,对其进行界定与释义便成为一些学者的主要研究领域之一。

托马斯·S.威尔金斯是近年来持续研究这一概念的学者之一。在他看来,“战略伙伴关系”作为一种新的联盟方式,使得国家(或其他行为体)之间为了安全领域的合作以及其他领域的协作而提升双边关系水准成为必要。从更加广泛的视野来看,似乎是安全合作构成了真正的“战略伙伴关系”的“上层结构”(superstructure),并且得到了经济和意识形态合作作为其基础的“底层结构”(substructure)的加强。当这些相互连锁的合作领域出现集聚时,“战略伙伴关系”是否名实相配就可以得到基本确认。这与缺乏政治投资和机制基础,且没有以任何有意义的能力来运作的“不真实的”(false)“伙伴关系”形成比照。虽然每种“伙伴关系”的结构和宗旨都是独特的——所有类型的双边关系都有其不同的历史和当代的变量,但这种新形式结盟的核心特征和行为方式还是可以得到大致的概括。由于担心这样的解释会引起偏误,威尔金斯不得不出面澄清。他说,“战略伙伴关系”并不是同盟或联盟的同义词。“战略伙伴关系”是一个发生在国家间或国家与参与者的私营单位之间的“跨国家”(trans-state)现象。除了旨在实现信息、技术、资源共享外,“战略伙伴关系”也希望伙伴共担风险。比较而论,“同盟”是一种主宰政治和学术话语的安全合作。两者最具本质性的区分在于,“战略伙伴关系”的一方若遭到他国攻击时,其他伙伴方并不需要承担军事援助的义务,而同盟则无法回避这样的互助义务。理查德·K.贝兹(Richard K.Betts)也认为,“战略伙伴关系”是否真正是一种有形的联盟形式,或者仅仅是一种修辞手法——都是对“战略”一词的另一种滥用。F.特里普夫(F.Tolipov)谈到“战略伙伴关系”时强调:“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作,是基于长期的关系、永久的共同的战略利益,以及实际上在所有基于共同或密切的安全利益的领域的合作……以及在关键国际问题上的相近立场。”

既然多数学者主张将“战略伙伴关系”与同盟或联盟区别对待,那么“战略伙伴关系”具有哪些较为典型的特征呢?

首先,从动因上看,“战略伙伴关系”旨在服务于各自的国家利益而重在加强与对方之间的合作,而非用于对抗所谓的第三方威胁。威尔金斯指出,“战略伙伴关系”是一种在根本上由“目标驱动”(goal-driven)而非“威胁驱动”(threat-driven)的外交安排。这与同盟或联盟不同。同盟或联盟往往是由威胁驱动的,这种威胁既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潜在的甚至是想象的。“战略伙伴关系”建立的主要动因是有关各方为了增进各自国家利益,营造一个可预期的和平与发展环境,以及促进各自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而与对方就战略互惠合作达成共识。“战略伙伴关系”可能也会关注共同安全“问题领域”(issue-areas),比如恐怖主义、民族分离主义或者原教旨主义,但不会将所谓的“敌对”(enemy)国家视为一种“威胁”(threat)。因此,“战略伙伴关系”是一种应对共同挑战以及抓住合作机遇,而非对抗一个特定国家或组织的外交安排,是一种积极的外交行为。

其次,从内涵上看,较之于“伙伴关系”,“战略伙伴关系”的显著特点之一在于互惠合作的战略性。“伙伴关系”框架下的合作大都呈现为一种事务性合作,比如某一个项目、某一个领域、某一个部门的合作,也可言指一种泛泛意义上的合作。这种合作往往缺乏战略性。所谓战略性,一是指合作的规划性,相关方把合作纳入既定的规划之中,且有将规划付诸实施的具体步骤或措施以及时间表;二是指合作的稳定性,考虑到合作可能会受到第三方的滋扰或区域乃至国际环境的冲击,将“伙伴关系”提升至战略高度,其目的就是要立足长远,防范合作因受不利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大起大落的局面。

最后,从机制上看,“战略伙伴关系”需要一定的合作框架或合作机制作为支撑。就国际关系而言,合作框架或合作机制既是国家间关系属性或国家间合作水平的一种体现,又是维护和推进国家间关系或国家间合作不可或缺的工具。当然,无论是合作框架还是合作机制,对相关方都没有很强的约束力。“战略伙伴关系”倾向于在本质上是非正式的,且承担低承诺代价。维迪亚·纳德卡尼(Vidya Nadkarni)对此问题的系统分析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他说,“战略伙伴关系”一般显示六个关键要素中的一个或多个:书面协定或声明的规范化;政府与政府间正式联系或机制的建立,或者包括智库专家、学者和商界精英的二轨层面的联系;定期峰会或领导人对话程序的制度化;建立某种形式的军事联系;对提升经济关系的承诺;倡导或增进公共或文化外交。“战略伙伴关系”或多或少地呈现上述若干或所有要素,实则取决于参与方对其地缘环境、战略契合以及共同的制度原则等方面的认识。纳德卡尼所概括的六个关键要素中,多数归属合作框架或合作机制,由此可见合作框架或合作机制之于“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性。

“战略伙伴关系”应被界定为国际关系行为体之间(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多边机构之间)结构性和非约束性的协定或合作安排,表示它们拥有追求共同的地缘战略观、共同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期望。对某个国际关系行为体而言,与对方建立“战略伙伴关系”还是“伙伴关系”,是有着较为复杂的政治、经济、安全或战略等方面的考量。因为对“战略伙伴关系”或“伙伴关系”概念的选择或使用有时不得不受制于相关方的政治制度及其文化、历史、合作传统或其他因素。比如奥巴马政府时期,美国把已经存在的“战略伙伴关系”如与印度和新加坡的关系制度化了,并且与印度尼西亚、新西兰、越南和马来西亚均建立了新型“伙伴关系”。从技术上讲,奥巴马政府在发展与印度、新加坡和新西兰关系时使用了“战略伙伴关系”的概念,与印度尼西亚、越南和马来西亚则选择了“全面伙伴关系”(comprehensive partnership)的表述。选择“全面伙伴关系”而非“战略伙伴关系”的概念或表述反映了这些国家进行磋商时的价值偏好,而非华盛顿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有意识地选择不同的指称。这种偏好可能事出多因,包括目标国与美国双边关系的历史样态,以及目标国对目前与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双边关系或合作状态的动态评估。

三、“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是“战略伙伴关系”的延伸与发展,是合作水平、合作层次和合作韧性的提升以及合作目标的进一步确认。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战略伙伴关系”都可以或有必要提升至“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层级。换言之,二者的过渡需要一些前置条件。若不具备下述前置条件,“战略伙伴关系”就很难晋级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首先,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国家利益的内涵十分丰富,但其根本利益是确保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害,其他利益都是黏附其上或由其衍生而来。“现实主义的核心规范就是国家安全和国家生存,也就是现实主义学说和现实主义外交政策所追求的那些价值。国家不仅被看成其领土与人口的保卫者,还被看成其人民特有与珍视之生活方式的保护者。”“在评判外交政策时,国家利益是最终的裁决者。”从过往的历史来看,国家之间的显著冲突往往源于领土、领海纷争和主权损害。这些方面诱发的冲突是有根本利害关系的,涉及国家地位、民族尊严和民族主义,民族国家很难做出妥协或让步。如果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那么建立包括“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在内的各种属性的双边关系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二是指有关各方在国家发展战略尤其是对外战略方面没有大的冲突。发展是每个主权国家的正当权益。然而,一国在追求自身发展利益时,一定要秉持共同发展观,不能损人利己,不能以邻为壑,不能搞单边主义;一国在制定对外战略尤其是防务与安全战略时,一定要顾及其周邻国家的安全关切,不能将自己的安全利益建立在周邻国家感到不安全的基础之上,不能把经贸等领域的合作政治化、工具化或“泛安全化”。如果一国的发展战略尤其是对外战略对他国的发展和安全利益构成现实或潜在威胁,那么,它与那些感受到威胁的国家的关系发展就不会一帆风顺。若此,何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构建?

其次,没有历史积怨。对于历史恩怨是不是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一个制约性因素的问题,学界争讼不休。一些人认为,历史不能成为一个民族或国家发展的一种负担。有着历史旧恨的国家应该摒弃历史的包袱,通过与他国发展新型合作或友好关系来淡化乃至消除不愉快的过往,比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国和德国,在战争结束后一步步走向了和解。布热津斯基(Zbigniew Brzezinski)对此评论道:“法德和解在欧洲形势的发展中仍然具有积极意义,其重要性是怎么强调也不会过分的。它为艰难的一体化进程到目前为止所取得的所有进步提供了具有关键性意义的基础。”法德和解之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为世界上其他有着类似情形的国家之间的和解提供了有益的参鉴和启示。不过,也有人对此不予苟同,认为历史问题虽然不能成为有关国家构建和发展新型“伙伴关系”的障碍,但若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就会始终存在并且随时都有可能演化成两国关系的焦点或痛点,成为引爆其他问题的导火索。比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日韩关系演进的曲折就是一个明证。尹锡悦政府上台后,为了讨好美国,也为了打造韩国在国际舞台上的一个新形象,无视其国内民众的一贯呼声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受害者的坚定诉求,在劳工索赔案以及“慰安妇”赔偿等问题上出现了“出卖历史”的立场倒退。然而,这种违背本国民意的举措实难为韩日关系的持续改善提供必要和稳固的基础。就在尹锡悦政府对韩日关系的改善不无得意之时,2023年11月23日,韩国首尔高等法院裁定日本政府应向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韩国“慰安妇”受害者支付赔偿金。日方对这一裁决结果表示“遗憾”和“无法接受”,随即召见韩国驻日本大使表示抗议。韩国司法机关对政府做出的让本国企业“代为赔偿”的决定并不买账,无疑给尹锡悦政府泼了一盆凉水,并给韩日关系的进一步改善蒙上了阴影。

再次,有着现实或潜在的广泛的合作领域。国家间的合作注重互惠互利,也就是利益交换。利益交换既体现在现实的合作之中,也要着眼于潜在的合作领域。如果只图眼前的合作而不谋划潜在的合作,所谓的全面合作就变得名实不符,或不可持续。在国际关系实践中,一些业已形成“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国家通常视现有的合作为基础,把不断开拓新的合作领域以及挖掘已有的合作潜力作为未来双边关系发展的动力和方向之一。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有助于相互之间增加互信,为高水平的战略合作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比如,2016年10月,中国与乌拉圭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随着中乌战略伙伴关系的建立,两国关系发展富有成效,互信得以深化。深化中乌关系符合两国根本利益,考虑到两国在扩大和深化友好互利合作方面潜力巨大,中乌决定将双边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2023年11月23日,中乌两国发表了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并且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合作规划》《关于经济发展领域交流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关于深化数字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等20余项交流与合作协议。

最后,区域或国际战略层面的合作需要。冷战期间,两大敌对军事或社会制度阵营相互掣肘,不仅使泛泛意义上的国际主义或国际合作成为一种奢谈,而且区域主义的生成和发展空间亦被大大地抑制。冷战结束后,最先得益于开放经济的国家开始倡导区域联合或区域主义,因为这是显示主权平等以及实现和拓展国家利益的有效路径之一。区域联合的倡导者或参与者都希望借助多边主义平台发出自己的声音,以此彰显其在国际社会中独特且重要的地位,并为本国产品开拓区域或国际市场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就是多重利益交汇下的逻辑结果。2021年11月,中国与东盟共同决定将双边关系由“战略伙伴关系”升级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这一决定有助于双方加强在各个领域富有成效的合作,有利于“提升东盟在不断演变的区域架构中的中心地位,并构建基于《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国际法,遵循包容、透明、公平正义、开放、互利共赢、相互尊重理念的国际体系,共同应对地区和全球挑战”。

“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是“战略伙伴关系”的升级版,因此必然具有“战略伙伴关系”的一些基本印记,但也有其自身较为显明的特征。

第一,合作的全面性。在某一领域或方面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与相关方的资源禀赋,合作的基础、目的以及前景不无关系。“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点在于这种关系的全面性。所谓“全面”,一是指合作关系涵盖很多领域,包括政治与经济、外交与防务、科技与文化、教育与人文等,二是不仅指涉双边领域的合作,也事关多边事务的磋商与协调。如2023年7月,中国与所罗门群岛正式建立相互尊重、共同发展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为此,双方将“开展和加强高层和各层级交往,扩大政府部门、立法机构、政党、地方之间的交往,深化治国理政经验互鉴,持续增进政治互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加强‘一带一路’倡议同所罗门群岛2035发展战略对接,拓展贸易投资、农林渔业、能源矿产、信息通讯、海洋资源保护与开发、低碳和绿色发展、数字经济等广泛领域务实合作”;“扩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青年、智库、媒体、地方等领域交往合作”;深化执法安全合作,中方将继续根据所方意愿为其提升警务执法能力建设提供支持和帮助;等等。

第二,合作的高水平。“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与“战略伙伴关系”的差异不只体现在战略合作关系是否“全面”,还在于“全面”基础上质的提升。所谓质的提升,就是双边关系需要建立领导人定期互访机制;需要增强政治互信;需要建立高层次双边交流与合作机制;需要体现高水平合作的协定,比如自由贸易协定等;需要在地区乃至国际问题方面进行战略磋商;需要重视和发展双边人文交流;等等。如2013年10月,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十年间,两国的这一关系逐步走深走实。2023年10月,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同发表了两国关于深化全方位战略合作的联合声明。声明重申:“两国将深化务实协作,持续推进中印尼命运共同体建设,以更高水平的政治互信和全方位、深层次的战略协作,服务两国高质量发展,在各自特色现代化道路上携手并进,造福两国及地区和全球各国人民。”双方一致认为,两国元首的战略引领和重要共识为双边关系的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双方以中印尼高级别对话合作机制为统筹平台,充分发挥双边合作联委会作用,持续深化战略互信和各领域合作。双方同意建立外长防长“2+2”对话机制,进一步拓展高水平战略沟通渠道和政治安全合作对话平台。

第三,合作的长期性。长期性合作是“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内在要求之一,也是其外在表现形式。合作的长期性与规划性是互为前提、互为依托的关系:没有合作规划,合作的持续性就无从谈起;没有持续性合作,其规划亦无实际意义。合作的长期性还与合作的远景目标联系在一起。所谓远景目标,就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相关方期望实现一个共同的战略目标,并为此制定一个具体时间表。比如,2010年8月,中国与南非一致同意将双边关系提升至“全面战略伙伴关系”。2014年12月,双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5—10年合作战略规划2015—2024》。2022年3月,双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十年合作战略规划2020—2029》。2023年8月,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联合声明》,强调双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十年合作战略规划2020—2029》对两国各领域合作具有全面指导作用,承诺继续通过两国年度战略对话机制等加强协调与督促落实,定期进行回顾和评估,确保这一战略规划及时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意在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国家,大多是在地区乃至国际性事务中有着一定甚至重要影响的国家。在区域乃至国际性事务中,它们的立场和观点往往趋同或接近,在对外战略方面通常存在互为需求的一面,在推进各自国家发展方面有着较为广泛的合作领域等。然而,合作越是广泛和深入,利益交织和博弈的程度就会越高,遇到的困难与挑战就会越大。这就需要相关方从一定的战略高度去审视合作,需要政策决策者具备“不畏浮云遮望眼”的视野。也就是说,有关各方要把合作当作处理双边关系的一种方式、一种常态和一个目标。当合作成为双边关系的主旋律时,双方就应该用理性的立场和长远的眼光去看待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与挑战,且以建设性和负责任的态度去管控分歧和化解矛盾,不要让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影响到合作大局,进而对双边关系的总体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危及双边关系的基础。

结 语

如果说缔结同盟或联盟是少数国家的外交和防务战略的选择,那么构建“伙伴关系”无疑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行为体的欢迎。站在联合国所倡导的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则立场上,“伙伴关系”就是在本质意义上践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选择建立“伙伴关系”的国家通常期待实现两个基本目标:一是和平;二是发展。这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行为体共同的向往与诉求。在“伙伴关系”基础上衍生出“战略伙伴关系”“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等诸多国家关系形态,这一方面是当今世界地缘政治形势日益复杂、国际关系波诡云谲的产物,另一方面反映了相关国家为追求和平与发展目标而做出在国际关系体系框架内有利于自己的选择。然而,在全球化浪潮不可阻挡的今天,世界经济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网状格局,在不以结盟或联盟为前提的情况下,追求与他国建立更加密切的关系或开展更加有效的合作,且这种关系或合作不以损害第三方利益或不以歧视第三方为目的,那么无论建立什么名目的双边关系,都是无可厚非的。如果这种关系受制于集团或阵营对抗意识,出于维护某些国家霸权利益的需要以及打着维护所谓的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的幌子,抱着打压他国发展的企图,那么国际社会就应对此保持应有的警惕和防范。从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视角来看,同盟或联盟是一个有着相当长历史的概念,学界对此已有充分的认知和探讨,而“伙伴关系”及其衍生的诸多国际关系概念是最近几十年才出现的现象。虽然学界对这些概念的使用可谓信手拈来,但学理探究并没有同步跟进。随着“伙伴关系”及其衍生的各种“伙伴关系”的发展,相关研究的主题必将更加多元和富有层次性,其研究视角亦将进一步拓展,这无疑为“伙伴关系”及其衍生概念的充分阐释及学理化提供必要的案例和实证基础,期待这方面的研究有更多的成果面世。

汪诗明,华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石稚瑄,华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

原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25年第5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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