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洪涛: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05 次 更新时间:2025-10-20 08:56

进入专题: 低空智联飞行器   噪声污染   侵权责任  

任洪涛  

内容提要: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侵权问题呈现出区别于传统噪声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其作为移动污染源在立体空间不规则扩散,导致损害与行为关联性弱化,引发责任主体身份模糊、因果关系证明困难和损害认定标准缺失等法律难题。挑战了现行噪声污染侵权责任规范的评价基准与归责逻辑。为此,应构建多元分层归责体系:运营者基于风险开启及技术支配地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平台企业因算法干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制造商对产品缺陷所致噪声污染承担严格责任。在责任分配上,以技术可追溯性为基础,依据不同类型侵权场景的特征,分别适用单一主体直接责任、多主体共同过错责任及无意思联络混合责任等多种责任形态,并结合风险控制能力、原因力与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精细化配置,形成动态平衡的分担机制。创新设计“运营者先行赔付+终局责任追偿”规则,通过倒置举证责任并量化认定标准,明确追偿权行使条件及终局责任认定路径,在强化受害人保护的同时为技术创新预留空间,旨在实现低空经济发展与公共环境权益保障的制度平衡。

关键词: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责任认定;责任分配

 

一、问题缘起:低空经济浪潮下的新兴环境治理难题

低空经济作为新型经济形态,在政策扶持与技术革新的双重驱动下呈现爆发式增长。自2021年《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将其纳入国家战略,至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立其战略性新兴产业地位,低空经济已突破传统交通模式,形成涵盖物流配送、低空旅游、应急救援等多元场景的立体化应用体系。然而,产业创新与治理体系的失衡导致环境风险凸显,其中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问题尤为突出。此类污染因飞行器的空间动态特性、隐蔽性及损害叠加性突破传统治理框架,形成独特的脉冲式损害特征。短时悬停产生的间歇性干扰超出常规测量规范,同时算法主导的路径规划使损害机制由物理缺陷转向代码逻辑,最终导致责任主体模糊化与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近年来,国内外学界围绕低空经济法律规制及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展开研究,形成多维度成果。国内研究主要围绕技术规制与制度创新展开,有学者系统解构低空智联飞行器风险谱系,指出存在法律监管滞后、责任界定模糊及手段羸弱等问题,提出“立法先行—技术支撑—多元协同”的监管路径;还有学者从技术规制视角强调混合治理模式的必要性,主张在保留传统经济规制基础上强化技术标准的特殊价值。在噪声侵权领域,有学者以深圳市直升机噪声扰民案例为切入点,提出将“风险社会”理论引入责任认定,倡导通过公众参与机制平衡技术创新与权益保障;有学者则从产品缺陷与适航性风险切入,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综合治理框架。国外研究更注重国际经验借鉴与动态适应性监管,如欧盟通过制定eVTOL基本法明确适航认证规则,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与地方政府协同构建跨层级治理机制,均强调技术中立原则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现有研究虽在宏观规制框架构建上取得阶段性进展,但尚未充分关注低空智联飞行器作为空间移动污染源的噪声污染特殊性,责任认定研究仍囿于单一经营者模式难以覆盖制造商、平台企业等主体协同作业的复杂场景,同时技术规制与法律监管的互动机制尚不明确,数智监管手段在实践中的应用深度亦显不足。本文的研究价值在于突破传统噪声侵权理论的平面化思维框架,以“空间移动污染源”为核心,解构其三维动态性、技术复合性及损害叠加性特征,揭示现行法律体系在主体边界界定、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形态划分等方面的系统性缺陷。这种法理层面的批判性分析,将为构建适应低空经济特殊性的立体化责任认定机制奠定理论基础,推动环境噪声污染治理由二维平面走向三维空间,最终实现技术创新与权益保障的制度平衡。

二、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及其归责难题

低空智联飞行器技术的民用化普及,将传统航空噪声污染问题从机场周边扩展至城市立体空间,其独特的运行特征对传统环境噪声归责体系提出重大挑战。这种挑战源于低空智联飞行器污染源空间分布具有动态性、噪声污染源识别难度高,以及多重污染产生叠加效应等特殊性。这些特性共同构成了传统“超标即损害”认定标准失灵的制度背景。

(一)低空智联飞行器作为空间移动污染源的特殊性

作为新型空间移动污染源,低空智联飞行器的技术复合性特征与空间动态性突破了传统规制框架,特殊性分析成为构建噪声污染治理证据链及推动法规创新的关键基础。

1.污染源空间分布具有动态性

低空智联飞行器在三维空间中的灵活移动特性,使其污染源的空间分布呈现高度动态性和复杂性。一是表现为垂直与水平空间的广泛覆盖性。传统如汽车等地面污染源的噪声传播主要沿水平方向扩散,而低空智联飞行器飞行高度可达几十米至数百米,这一高度可能导致噪声影响区域从地面延伸至低空建筑楼层,覆盖更广的垂直空间。同时低空智联飞行器飞行轨迹多变,可能频繁穿越城市峡谷、居民区等敏感区域,进一步增加了噪声暴露的随机性。二是表现为飞行路径与速度的多变性。低空智联飞行器的飞行路径可根据任务需求实时调整,如物流配送中的悬停、爬升、快速转向等操作。这种动态行为导致噪声源位置不断变化,传统基于固定监测点的噪声评估方法难以精准捕捉其瞬时分布。三是表现为环境交互的时空异质性。低空智联飞行器的噪声传播显著受风速、温度、梯度等大气条件和地形特征等影响,特别是会因建筑的反射产生驻波效应,导致局部区域的噪声强度波动。这种时空异质性使得对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的预测与控制更具挑战性。

2.噪声污染源识别难度高

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具有隐蔽性,其监测与治理高度依赖技术手段。首先,表现为噪声感知的隐蔽性。尽管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分贝值可能低于传统飞机,但其声学特征(如高频噪声占比高、脉冲性强)易引发更强的心理烦扰。虽然低空智联飞行器与汽车的噪声均对公众产生严重干扰,但是公众对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缺乏普遍的警觉与认知。尤其是在初期推广阶段,其危害易被低估,从而导致政策滞后。其次,表现为测量与计算的技术依赖。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的精准评估需依赖高精度传感器与复杂计算模型。技术门槛导致发展中国家在标准制定与执行中面临瓶颈。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排放限值,监管空白可能加剧污染风险。最后,表现为标准与法规的滞后性。当前国际法规主要针对传统航空器,对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的管理尚处探索阶段。我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仅原则性要求“减少噪声排放”,缺乏具体限值与监测细则。法规滞后使得行业自律与技术创新缺乏约束,可能引发“先污染、后治理”问题。

3.多重污染产生叠加效应

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并非某个独立的行为,而是与既有污染源产生复杂的叠加效应,显著加剧了环境与健康风险。在城市运行环境中,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常与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声源形成时空维度的叠加暴露,导致认知发育环境面临更严重的破坏。值得关注的是,物流低空智联飞行器日均数小时的持续低频运行,形成了长期低强度噪声暴露的特殊场景。这类暴露虽单次分贝值较低,但慢性累积效应不容忽视,同时该类噪声污染的影响已突破个体健康范畴向生态与社会维度扩散。野生动物对低空智联飞行器声波的敏感性已显现出生态干扰效应,噪声压力甚至改变了它们的栖息模式,这类行为变迁可能破坏生态平衡。噪声污染是公众抵制低空智联飞行器应用的核心矛盾之一。若环境治理体系未能同步完善,不仅将阻碍低空经济新兴业态的成长,还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形成技术发展与公共福祉间的深层冲突。

(二)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侵权的归责难题

低空智联飞行器的移动声源污染正以其技术复合性与空间动态性,突破基于固定工业噪声源构建的侵权规则适用边界。在多方技术协作场景中,传统单一责任主体的认定模式面临一定的挑战。现行法律规范更多地基于工业噪声的规制逻辑,对移动声源的高频脉冲特征响应不足,导致损害评估体系与侵权救济机制双重失灵。因此,在归责层面面临显著困难。

1.责任主体身份模糊

传统噪声侵权法依赖“主体—行为—责任”的线性逻辑,以明确单一责任主体为前提。然而,低空智联飞行器产业链的多维协作形态颠覆了这一框架。例如,低空智联飞行器物流产业的运作机制具有典型的平台经济特征。运营商作为硬件提供者与空域管理者,掌握着飞行安全的结构性控制权,但技术中立的外衣弱化了其与噪声污染的直接责任关联。平台企业通过算法调度实现需求匹配,其数据驱动的运营逻辑虽间接影响了飞行轨迹与频次,却可能利用“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规避实质责任。具体执行任务的操控员虽行为直接关联噪声,但因劳务从属性及法律地位模糊,其偿付能力通常难以匹配噪声侵权的损害程度。制造商责任认定困境尤为突出,当噪声源于设计缺陷时,《民法典》第1202条确立的生产者无过错责任遭遇制度性阻碍。这表现为缺乏通用强制噪声限值标准导致合规判定无据可依、噪声成因跨学科复杂性使得专业化鉴定体系尚未建立,以及受害者因生产者设置技术保密壁垒而无力证明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这种主体模糊困境的根源在于传统单一主体归责模式面对技术复合体时的失效。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是多因素协同作用的产物,制造商的设计缺陷可能放大基础噪声,平台算法调度影响飞行轨迹与频次,操控员操作习惯可能影响局部声压,形成典型的多因一果侵权形态。现行制度漏洞正催生责任规避的闭环,制造商通过模块化设计转移风险,平台企业利用算法黑箱规避监管,操控员沦为责任替代品,形成“技术越先进、责任越模糊”的治理悖论。为了打破这一困境,需要法律规制由单一主体思维转向系统治理框架,在技术解构责任的同时,重构法律对技术复合体的规制能力。

2.因果关系证明困难

传统环境噪声侵权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遵循链条式的判断逻辑:首先锁定固定噪声源的位置,其次证明它长期持续排放噪声,最后确认这一排放确实造成了实际损害,该逻辑在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的移动性、瞬时性和多源性特征面前彻底瓦解。首先,污染源动态移动导致行为与损害时空关联断裂。污染源不断移动由于导致很难证明具体哪次飞行、在什么时间与地点造成了损害。噪声呈点状间歇分布,关键飞行数据存储于私有服务器,受害者难以获取。尽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要求上报监管数据,但数据主要用于空域安全,未与噪声监测体系联动,无法证明特定飞行器与损害的对应关系。其次,集群作业常态下噪声叠加效应引发责任份额划分难题。若单架低空智联飞行器的噪声未超标,但集群作业时总分贝值超过法定限值,此时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则存在障碍。《民法典》第1171条连带责任难以成立,该条款要求各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但单机噪声未超标,显然不满足此要件。同时,《民法典》第1172条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缺乏操作标准,该条款虽要求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但未明确具体分配依据。运营者间通常无意思联络,在缺乏分配规则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剧了责任划分的实践困难。最后,技术黑箱导致因果关系链碎片化。噪声事件常由软件故障、数据错误、传感器失灵等多重技术因素交织触发,根源可能涉及硬件、通信服务或操作维护,技术复杂性形成专业壁垒,受害者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追溯完整因果链极其困难。尽管环境噪声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证明排放与损害间关联性的前提要求,常因低空噪声瞬时性和隐蔽性陷入证明僵局。

3.损害认定标准缺失

传统环境噪声侵权损害认定体系深植于物理可测性逻辑,核心依赖《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技术规范确立的分贝值超标模型,将救济范围严格限定为听力损伤、财产贬值等可量化显性损害,形成“超标即损害,不超标不担责”的机械性认定标准。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的低空性、侵入性及数据化特征暴露了相关标准的局限性。其损害形态已超越传统物理范畴,构建了声景破坏与精神压迫的叠加侵害机制。低空脉冲噪声即便未触及法定分贝值红线,如在5~10米高度时低于50dB,未超过昼间1类区域55 dB(A)的声环境功能区限值,其不规则波动仍可持续切割居民对安静环境的合理期待,构成对安宁权的侵害。然而,个体差异性和损害潜伏性使其难以满足《民法典》第1183条严重精神损害的救济门槛。同时,传统监测逻辑与污染特征存在根本冲突。以昼夜等效声级(Ld/n)限值达标为核心的判定标准是为工业稳态噪声设计的,无法有效捕捉低空智联飞行器瞬时峰值噪声的实际侵害,如起降阶段高分贝噪声虽远超耐受阈值,却因日均值未超标而被排除在损害认定之外,造成司法救济与实际侵害的断裂。监测手段的局限性叠加“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合理地将证明损害存在的重担转嫁给受害者,凸显重构损害认定标准的紧迫性。

三、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探讨

低空智联飞行器作为移动声源,其引发的系统性噪声污染风险具有复合性、技术性与动态性特征,对基于固定污染源构建的传统噪声污染侵权归责体系构成了严重挑战。机械适用现有规则不仅导致法律适用混乱,还可能掩盖真正过错方、阻碍矫正正义实现,并抑制技术创新与风险管理的精细化。因此,亟须基于其独特风险结构,重构差异化的归责原则体系。

(一)传统噪声污染归责体系的应对不足

我国传统环境噪声侵权归责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过错与无过错二元裁判规则的冲突现象。一方面,《民法典》第122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需证明污染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即可成立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作为噪声污染的构成要件,实质上是将环境质量标准转化为侵权判定标准,导致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相邻权纠纷过错责任原则产生制度性竞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噪声污染案件的法律适用呈现选择性特征。例如,在曹某礼、于某海与南京禄口机场环境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被告南京禄口机场承担其行为与原告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王某刚诉天元房地产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将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定性为一般侵权纠纷,转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典型环境侵权案例中,沈某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更为明确地指出,环境噪声侵权需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并将“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侵权判定的核心依据。这种二元裁判规则的根源在于环境噪声污染私益与公益双重性损害形态以及技术标准的工具化使用使得归责原则适用混乱。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侵权纠纷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使得传统环境噪声污染侵权中本就混乱的归责逻辑更加难以适用。

传统固定噪声源的“污染行为”主要是指企业单一且持续性地违反排放标准或未履行降噪义务的行为。低空智联飞行器的移动性、时空变异性使得“固定”监测和静态合规标准难以有效适用,传统无过错责任下的“合规排放抗辩”在此可能失灵或需要重新定义。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的产生可能涉及多方主体的复合过错。具体来说,这种过错可能表现为运营商的违规操作,如违反关于飞行高度、禁飞区域的规定,在居民区进行超低空飞行或夜间作业;也可能表现为制造商的过错,如低空智联飞行器产品设计未符合噪声限值标准,或未安装降噪模块;还有可能表现为平台企业的过错,如路径规划算法未将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区域纳入避让参数,导致自动飞行产生侵扰性噪声。若机械地让全部主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真正有过错方,如违规操作者或缺陷产品的制造商,其责任可能会被“污染者”这一身份掩盖,这与侵权法旨在实现“矫正正义”的功能是相悖的。同时,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的归责体系在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侵权中引发法律适用混乱。以物流低空智联飞行器为例,其运营可能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操作者与平台间形成劳务关系,平台与运营商间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制造商与平台间则构成产品购销关系。若低空智联飞行器因设计缺陷导致噪声超标,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1202条产品责任条款起诉制造商时需适用严格责任;而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起诉运营商或平台时,又需排除过错要件。这导致同一损害事实因请求权基础不同出现归责原则分裂,不仅增加司法裁判难度,还可能诱发责任主体间的相互推诿。

(二)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的重构

基于前述传统框架的缺陷及低空智联飞行器的风险特征,其噪声污染侵权归责应摒弃“一刀切”模式。在低空经济产业链中,操作者、算法服务商等主体的行为通过协议内化为运营组织的管理义务,构成运营商风险防控体系的内部节点。操作者行为不当、飞行路径偏差等均属运营管理失职,由运营商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这符合《民用航空法》第158条确立的高度危险作业经营人责任原理在低空智联飞行器场景的延伸适用逻辑。现代侵权法的组织责任理论支持将此类分布式技术行为归集于具备核心风险控制力的运营主体。同时,平台企业与制造商因角色和行为性质不同需适用独立的归责原则:平台企业在实质性算法干预下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避免技术中立场景过度追责;制造商仅对其产品缺陷直接导致的噪声污染承担产品责任,以阻断运营风险的不当转嫁。由此,构建以运营者无过错责任为核心,平台企业过错推定责任与制造商产品责任为补充的三级差异化体系,旨在精准追责、有效救济并平衡产业发展。

1.运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低空智联飞行器的运营者作为其运行风险的主要开启者、核心控制者和最终利益获得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责任认定的核心理论基础在于风险社会下对损害进行合理分配的原则,即风险回报对等和危险控制能力。无论是比较法视角下美国侵权法对高度危险活动责任的规定、德国法中的危险责任制度,还是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58条的立法精神,均为此类责任的适用提供了法律支撑。低空智联飞行活动,特别是在人口密集区域进行的低空飞行,固有风险显著,可能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侵犯隐私等。一旦发生损害,因其具有动态性和多机协同特性,往往难以有效控制。此类活动本身并非日常行为,具有较强的非常规性,但其承载着重要的社会价值,需要在风险与价值之间寻求平衡。运营者凭借技术手段,如优化飞行算法路径、控制旋翼转速等,对噪声的产生拥有实质性的控制能力,并且主导着运营收益,承担无过错责任完全符合权责一致的基本法理。

鉴于低空飞行噪声损害的累积性特征以及受害人证明具体因果关系的极端困难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辅以举证责任倒置成为保障受害人获得救济的必然制度选择。我国《民法典》第1229条确立了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其适用范围应扩展至低空智联飞行器这类动态污染源产生的噪声污染。该无过错责任具有双重核心功能:在预防层面,通过将高昂的损害成本内部化,倒逼运营者主动进行技术升级与强化合规管理,如开发应用低噪声技术、优化飞行航线设计;在救济层面,旨在扫除运营者与受害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障碍,实现对受害人的实质正义。需要明确的是,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运营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主张免责,法定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以及经过严格限定的合规抗辩,即运营者必须证明其活动在造成损害时全流程严格遵守了既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标准,且这些标准本身必须足以适应飞行器运行的动态特性。

2.平台企业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低空智联飞行器运营活动中,平台企业扮演着数据处理中枢与技术赋能接口的双重关键角色,这使其对算法运行风险具备远超普通技术提供者的实质控制能力。特别是当平台算法深度介入并主导飞行器的核心运行机制,如强制设定飞行高度与速度参数或动态调整作业路径时,其技术决策已超越单纯的技术中立范畴,形成实质性的技术决策权。人工智能系统引发的风险具有概率性传导和非线性传导的显著特征,其潜在危害,如设计缺陷导致的链式反应,与传统危险责任框架下具体、单一的物理危险源存在本质区别。平台企业技术控制力产生的主导性影响构成了法律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鉴于平台企业独占式地掌握着具有专业壁垒的算法决策信息,形成所谓技术黑箱,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传统过错责任原则将导致受害人面临几乎无法克服的举证障碍,实质上阻塞了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而直接适用无过错责任存在不当抑制技术创新的潜在风险。因此,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此类平台企业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确立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该责任形态通过将证明自身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平台企业,既有效打破了技术黑箱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困境,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救济,又避免了无过错责任可能产生的过度抑制效应,实现了风险控制、创新激励与实质正义的平衡。其适用的核心触发条件在于平台是否实施了技术实质性干预,即其算法深度介入并主导了飞行器的关键运行决策。一旦符合此条件,即推定平台存在过错,此时平台企业必须就其算法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以及是否尽到了与风险水平相匹配的高度注意义务承担证明责任,合规操作可作为其无过错的抗辩依据。

3.制造商承担严格责任

在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侵权案件中,当噪声损害源于产品缺陷时,将同时触发产品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聚焦产品自身存在的不合理危险,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则针对污染行为的公共危害性,两者制度功能存在本质差异。简单适用环境侵权责任处理此类案件可能模糊产品缺陷这一核心致害根源,削弱产品责任制度激励制造商提升产品内在安全性的核心目标,并存在抑制技术创新的潜在风险。因此,必须构建以识别和认定产品缺陷为逻辑起点,将噪声污染视为缺陷导致的具体损害结果,并结合预防成本与损害后果合理限定责任范围的责任认定体系。该体系旨在有效救济受害人,同时避免制造商承担过度责任。

产品缺陷的判定构成责任认定的逻辑起点,需突破法定标准的形式审查,建立“技术合规性+社会妥当性”双重判断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产品缺陷的本质在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国家强制性噪声标准仅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例如,低空智联飞行器可能符合昼间行业噪声限值,却因旋翼气动设计缺陷,在夜间低空作业时引发低频共振,导致居民区实际噪声显著侵扰生活安宁。此时制造商不得仅凭符合行业标准主张免责,需引入社会妥当性标准进行综合判断。首先,考察噪声是否超出社会公众在特定环境下的合理容忍限度。相关司法实践表明,基于生活经验与社会普遍认知,住宅环境对噪声的容忍标准远严于工业场所,持续性低频噪声即便未突破工业限值,在居住环境中仍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合理危险。其次,严格评估产品缺陷与噪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强度,需排除损害主要归因于受害人极其罕见的特殊体质或产品被用于明显超出设计预期的异常使用环境的情形。最后,权衡制造商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成本与可预见的损害后果严重性。若制造商能够通过优化螺旋桨设计或增加经济可行的隔音装置显著降低噪声风险而未实施,则表明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严格责任框架下的举证责任配置需实现救济效率与技术发展的动态平衡。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的规定,生产者可通过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等情形进行免责抗辩。在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侵权案件中,生产者需依次完成阶梯式举证抗辩,第一步证明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及行业技术规范,第二步证明已实施与当前科技水平匹配的风险防控措施,第三步通过技术鉴定排除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这种分层举证体系既避免受害人因技术壁垒陷入举证困境,又为生产者保留必要的抗辩空间。司法实践中必须警惕将单纯的技术合规性等同于法律安全性,忽视产品在真实复杂场景中向风险演变的倾向;同时要防止过度扩张产品责任范围,将本应归属环境侵权或使用者不当操作范畴的损害不当地归责于制造商。裁判者需基于对飞行器动力、降噪技术的深入理解,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通过严谨的缺陷识别、归因分析和责任范围限定,实现法律公平价值与产业技术理性的统一。

四、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分配与实现

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分配遵循“分类定责—精准归责—分层担责”的递进逻辑。该体系通过场景类型化实现责任边界清晰化,既保障受害人获得及时救济,又通过责任传导机制倒逼运营者规范操作流程、平台优化算法决策、制造商提升降噪技术,形成“责任—合规—创新”的良性互动。

(一)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分配

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分配需以技术可追溯性为基础,突破传统高空抛物致损的补偿逻辑,严格遵循“污染者担责”原则。其核心在于依据侵权场景类型化特征,包括单一主体直接责任、多主体共同过错责任以及无意思联络混合型责任等不同情形,结合责任主体风险控制能力、行为原因力及过错程度进行精细化分配。下文将通过典型应用场景,具体演示责任认定标准与责任比例计算的技术逻辑。

1.单一主体直接责任应用场景

在单一主体直接责任的典型场景中,如某物流低空智联飞行器运营商在23:00至次日2:00,于人口密集居民区执行包裹配送任务时,为提升运输效率系统性关闭机载主动降噪系统,并违规将巡航高度降至距地面15米以下。经专业机构检测,关闭降噪后单机声压级达78 dB(A),较正常工况骤增12 dB(A),超低空飞行因地面声波反射效应使得居民楼内实际感知噪声扩大20%,形成持续性高频啸叫,造成多户居民失眠、心悸等健康损害。技术溯源表明,涉事无人机出厂检测合格,制造商消音设计符合行业标准,调度平台仅提供基础气象播报而未参与飞行控制决策。此场景符合表1所示的单一主体侵权责任框架:运营商是飞行活动直接操控者,其主动关闭降噪与降低飞行高度的双重违规操作是造成噪声污染的直接法律原因;其夜间配送行为具备商业运营实质特征,关键量化证据显示,该违规时段内120分钟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高达78 dB(A),且噪声频谱分析证实其间出现的78 dB(A)峰值声级(Lmax)与主动关闭降噪等具体违规操作时刻重合,直接违反《声环境质量标准》夜间45 dB(A)的限值,损害程度与违规时长呈显著正相关,形成完整的因果关系链条。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运营商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 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单一主体侵权场景的责任分配

2.多主体共同过错责任应用场景

在共同过错侵权的典型场景中,如某电商平台于夜间居民休息时段密集调度多架物流低空智联飞行器执行配送任务,经司法鉴定确认,损害后果为三方主体的叠加性过错。制造商明知消音结构设计存在缺陷却通过虚假检测数据获取产品认证,致使单机基础噪声超出法定标准5 dB(A);运营商为降低运营成本,擅自拆除关键消音组件并违规改装动力系统,进一步增加噪声排放量3 dB(A);平台企业未尽算法安全管理义务,在敏感时段关闭降噪调度模块,导致三十架低空智联飞行器在狭小空域内同步作业产生噪声共振。上述行为的直接结合,最终引发区域环境噪声总值超标35 dB(A)的损害事实。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此场景符合表2所示的连带责任形态:制造商的设计欺诈构成主观故意,运营商的非法改装属于积极作为的故意侵权,平台企业的算法管理失职构成重大过失,三方过错行为具有主观关联性;缺陷产品提供声源基础、违规改装加剧污染强度、集中调度促成损害现实化,形成客观行为链条;噪声总值超标造成居民健康权受损,符合损害同一性要件。故制造商、运营商与平台企业应对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责任份额划分层面,法院应综合考量各行为的原因力比例与主观恶性程度。比如,根据专业声学鉴定,制造商的基础缺陷贡献总噪声能量的50%,运营商的改装行为贡献总噪声能量的30%,平台调度算法引发集群效应贡献总噪声能量的20%。鉴于运营商故意情节显著,应酌情提升其责任份额,制造商欺诈行为虽恶劣但属间接致害可适度下调,平台过失行为维持基准比例。最终确立制造商承担40%、运营商承担36%、平台企业承担24%的责任份额,该比例将作为连带责任人内部追偿的法定依据。

2 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多主体复合侵权场景的责任分配

3.无意思联络混合责任应用场景

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应用场景中,平台企业D因导航数据库录入错误,过失解除某居民区夜间飞行禁令。A、B、C三家独立运营商基于平台调度指令,于22:00至23:30时段内派遣十架合规低空智联飞行器进入该空域执行物流任务。虽单机噪声均符合55 dB(A)的法定标准,但多机同时作业引发声波叠加效应,致使区域环境噪声峰值达68 dB(A),超过夜间45 dB(A)限值。制造商产品经检测符合技术规范,但未对特定人群声频敏感性作出充分警示。依据《民法典》第1172条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此场景符合表2所示的按份责任形态:首先,平台企业的数据录入过失与三家运营商的合规飞行行为相互独立,不存在共同故意或意思联络;其次,平台错误开放禁飞空域与运营商正常作业行为间接结合,共同促成噪声超标后果;最后,通过飞行轨迹日志可精确分离各运营商低空智联飞行器的作业时长及空间位置,满足因果关系可分性要件。在责任份额划分层面,法院应当综合考量行为必要性及风险控制能力:平台企业作为空域管理主体,其过失系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且违反监管注意义务,应承担40%的基础责任份额;三家运营商虽作业合规,但其飞行行为直接产生物理噪声,需依据实际作业时长比例分担剩余责任。具体而言,运营商A占总飞行时长的40%,承担24%的责任(60%×40%);运营商B、运营商C各占30%的责任,分别承担的18%的责任(60%×30%)。制造商因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噪声标准,且已在使用说明中载明声频特性提示,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配置既体现风险来源者负担原则,亦符合技术中立行为的价值评判。

(二)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承担的实现

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其侵权责任承担需构建科学认定与层级追责相结合的责任实现机制。该核心机制体现为“二元追责结构”。一方面,通过声学监测、健康评估等技术手段认定损害,明确运营者作为第一顺位赔偿主体的直接责任。另一方面,建立噪声超标程度与追责强度的层级对应规则,针对重大损害或主观恶意情形,追溯平台企业、制造商作为终局责任主体的责任,形成从直接责任到深层治理的闭环。该制度设计既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偿,又通过责任传导推动全链条降噪技术革新与合规管理。

1.损害的科学认定

针对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侵权损害的特殊性,损害认定标准必须体现动态化理念。这要求相关技术标准紧密跟踪飞行器技术迭代、应用场景拓展及社会容忍度变迁。认定体系的核心在于克服传统评估对损害结果即时固化和全面量化的困难,需突破唯结果论的局限,转而构建以风险暴露和关联性为核心的科学评估框架。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是打破个体化因果证明困境和实现风险分配矫正正义的关键。其核心在于通过统计学方法确立“暴露剂量—损害后果”的关联性。在噪声污染领域,这具体化为证明特定强度、频谱、持续时间的噪声暴露与群体性健康损害之间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关联。该理论的应用,实质上将难以直接观测的微观因果转化为可通过群体数据和科学模型验证的宏观关联,为司法认定提供可操作的路径。

基于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构建“飞行轨迹数据匹配—噪声频谱分析—健康损害医学统计”的三阶证明标准,形成递进式、可操作的认定路径。第一阶段,确立“初步关联证明”标准。受害者需提供基础证据,如通过官方认可的检测设备获取与被告飞行器轨迹时空匹配的噪声超标数据,证明存在噪声暴露,以及提供初步医疗诊断记录来证明自身损害。此阶段旨在确立噪声暴露与损害间的“高度盖然性”联系,完成初步举证。第二阶段,构建“技术性强制披露义务”,当原告完成基础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方。运营者负有强制披露义务,必须提供完整的飞行日志、原始噪声排放频谱数据、维护记录等核心参数。法院可委托专业机构,结合原告提供的暴露证据和被告披露的数据,进行噪声频谱特异性分析,对比排放特征与实测污染特征,运用流行病学方法评估损害与暴露的关联强度,认定健康损害程度,以验证或反驳疫学因果关系。第三阶段,设定全流程合规抗辩标准,运营者可进行“全流程合规闭环”抗辩,系统证明其活动在空域审批、适航认证、噪声防控技术应用、飞行操作规范等各环节均严格遵守现行法规与标准。需要指出的是,合规不等于免责。法院需结合“合理容忍限度”原则,综合考量噪声特性、暴露时间、地点敏感性、受害者特殊体质等因素,判断即使运营者合规,其噪声是否仍超出了特定情境下社会一般人或特殊人群可合理忍受的限度。未能证明全流程合规或虽合规但超出合理容忍限度的,不能有效阻却侵权责任。此阶段实质上将无过错责任转化为对运营者过程管理义务和风险预防水平的审查。

2.追责方式的层级实现

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追责方式层级配置体系的核心制度设计为“运营者先行赔付+终局责任追偿”的二元结构,通过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有机结合,形成了多层次的追责逻辑,具体如表3所示。

3 追责方式的层级配置

当低空智联飞行器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噪声超标时,运营者需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付,其责任承担不依赖于主观过错认定,而是聚焦于产品使用与损害结果的直接关联性。若技术鉴定表明噪声源是设计缺陷问题,如电机降噪技术未达法定标准,可要求制造商承担最终赔偿责任,运营者在此场景下作为责任传递的“通道”,既确保受害人及时获偿,又通过责任回溯机制推动生产端技术革新。在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侵权责任认定中,平台企业对低空智联飞行器飞行路径规划、任务调度及实时监控具有核心算法控制力,因此需承担与其技术介入程度相匹配的法律责任。若平台企业算法设计或管理行为被认定为噪声污染的促成因素,如未设定禁飞区电子围栏、未优化降噪路径调度逻辑、未拦截违规飞行指令等,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并需按原因力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平台企业可通过举证以下情形实现免责,一是技术合规性证明,即算法设计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已集成噪声动态监测与自适应调控功能。二是管理义务履行证明,包括建立完善的飞行审批流程、实时监控违规操作并及时干预、定期更新禁飞区域数据库等。三是因果关系阻断证明,如通过飞行日志与噪声数据回溯分析,证实损害结果与平台控制行为无直接关联。在混合过错场景中,如为运营者操作过失与产品缺陷共同导致噪声污染,受害人可直接要求运营者全额赔偿,运营者作为第一顺位责任人不得推诿。此后,通过内部追偿程序,运营者与制造商根据技术鉴定确认的缺陷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五、结语

低空经济作为新兴战略产业,其发展带来的技术红利与法律规制需求呈同步增长态势。低空智联飞行器噪声污染侵权纠纷的复杂性源于技术应用场景的动态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及损害后果的弥散性,这对传统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理论提出了多维挑战。在制度构建层面,需突破“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单一逻辑,转而以风险控制能力与损害预防效能为核心,重构责任主体间的权责配置框架。运营者无过错责任的确立,既契合其作为风险源实际控制者的地位,又强化了损害预防的激励机制;平台企业、制造商的差异化归责,则通过技术合规审查与产品标准约束,形成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在责任分配实践中,类型化场景划分与动态化原因力评估的结合,能够有效应对低空智联飞行器运行中多主体交互引发的责任竞合问题,确保责任分担与行为可责性相匹配。同时,损害认定与层级追责机制的协同运用既保障了受害者救济效率,又避免了过度追责对技术创新的抑制。未来,随着低空智联飞行器应用场景的拓展,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制度需保持动态调适能力,通过智能监测技术与法律规则的深度结合,构建覆盖噪声产生、传播及影响全周期的责任追踪系统,实现从静态责任分配到动态风险治理的范式转换。这不仅有助于完善低空经济领域的法治保障体系,也为人工智能时代新型环境权益保护提供了可延展的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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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杂志》2025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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