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法律威信不能承受的代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67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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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大法官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忽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托克维尔

曾经轰动全国的河北聂树斌案,在沉寂两年后,突然有了转机。而这个转机的出现原因却让人觉得荒唐可笑:一份聂树斌的家人向河北法院苦索2年而一直未得的判决书由神秘人员寄给了聂树斌家人,最高法院才终于受理了申诉。

不管处了什么刑罚,罪犯家属取得判决书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要求。1995年聂树斌历经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河北省高院维持原判并复核,直至聂树斌被枪决,聂树斌的家人从未收到过一审及二审判决书,法定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更离奇的是,可能的“真凶”出现的的两年时间里,聂母多次为儿子的案子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均被以没法提供原审判决书为由驳回。

2005年4月,同情张焕枝遭遇的聂庄村民五十余人前来河北高院再次讨要判决书。但河北高院以聂案是1996年前的旧案为由,拒绝提供。高院一位李副院长回答明快坚决:“研究决定,判决书现在不给!”在判决书神秘出现后,河北省法院又拒绝立案,“以前没有判决书,不给立,现在有了判决书,还是不给立,你们到底要怎么样?!”面对河北省法院,张焕枝表现得绝望而无奈。

河北高院拒绝给判决书的理由是96年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判决书的明确规定,但是,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有公开审判原则的规定,公开审判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裁判文书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这应当是无条件的。即使是当事人遗失了判决书,也有权要求法院出示原件并复制,这都是公开审判的题中应有之义。河北高院这样解释当年的法律,违背了对法律理解的常情常理,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明目张胆的肆意践踏,表现了大权在握者面对普通百姓的合法申诉时的横蛮与霸道。

这进一步说明了我国法院改革中重法院独立轻司法制约的错误司法改革方向带来的恶果,也折射了我国公民司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状。我们的法官常常抱怨司法不独立、甚至指责媒体和社会进行“舆论审判”,但我们看到的是,大部分不公正案件恰恰不是因为不独立造成,而是因为太独立、没有社会和民众的制约造成。

在聂树斌案中,面对聂树斌年迈母亲和代理此案的著名律师张思之的质疑和申诉,法院的表现是傲慢、冷漠、搪塞、拒绝,给人的是遮遮掩掩和躲躲藏藏的形象。《南方周末》在2005、2006、2007连续三年报道聂树斌案,在舆论对此特别关注、质疑不断、批评如潮的情况下,并没有看到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此案作出必要的正面回应,河北的司法机关保持了若无其事的沉默。

我们可以先不去考虑聂树斌案的真相到底如何,甚至于我也并不否认案情可能存在暂时不便公开的合理原因、存在所谓“真凶”故意“搅局”的情况,但这不应当成为将拒绝、为难当事人的原因。我们已经看到,本案中的法官忽视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和整个社会的感受。

网友李奋飞博士说得好,对于聂树斌案,“没有真相也可以有正义”,即程序正义。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真相,任何国家存在永远无法破获的案件都属正常。但是,法律程序却是明确和法定的,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大都有所谓“程序法定原则”,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及时纠正。

托克维尔在谈到美国的民主时说:“大法官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忽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论美国的民主, 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69页。)河北省法院对程序正义的损害和当事人权利的轻视,让法律威信付出了极大的伦理代价:以后,象张焕枝一样的公民谁能充满信心地救助于法院、相信法律!

也许最高法院的介入,将给聂树斌一案一个最终的实体公正结果,但如果程序不公正,即使这个迟来的结果是正确的,也会导致人民忽视法律,人民会认为聂树斌案件的最后结果是偶然得来的。所以,我更期待最高法院在以后对聂树斌案的再审程序中,能够坚持公开审判、保护当事人人权,让人民通过一起著名案件的审理程序而增强对我国司法公正的信心。

2007年11月11日,重庆烈士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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