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佶:以民主制取代集权官僚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64 次 更新时间:2007-10-24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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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  

中国革命与历史上农民起义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是以劳动者主体的劳动社会主义为指导,并以变革集权官僚制,建立以劳动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这是我们论证中国革命,评价革命进程中的事件、人物的根据。

夺取政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如果将夺权掌权视为目的,就与历史上的农民起义无异——朱元璋和洪秀全都是如此。革命要夺取政权,但不是“打天下,坐江山”,使一小批首领当官做主,而是在夺取政权后,立即对之进行革命的改造。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要打烂旧政权,并根据主义建立新的政权。对此,马克思称为“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内容,就是民主,其形式则是法制。民主政权也是政权,也要有立法、执法、司法、行政、军队等机构,在这一点上,似乎又与旧政权有相似之处。正是这一点,又使民主政权有被新生的受旧统治文化支配的官僚势力操纵,进而变“社会公仆为社会主人”,导致集权官僚制复辟的可能性。

马克思从“巴黎公社”的经验中认知了这一层,并在《法兰西内战》中反复强调。对此,毛泽东深有体会,他在建国后的多次论断及发动的群众运动,都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尽管,他的努力并不完全成功,但毕竟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思想遗产。

马克思所论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内容是民主,这一点,在缺乏民主法制传统的中国,很难得到真切理解。不错,新中国成立后,舆论上也在反复强调“民主”,但一些人对“民主”的界说,却往往是“为民做主”,一直延续到21世纪初,依然有人在这样说。

民主的实质,在于民(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保证,其基本点,就是以法制来规定和保障劳动者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由此派生的民主权。由民主权的集合形成立法权,立法权派生执法、司法、行政、军事等机构,并选举和控制其主要负责人。民主的程度,也就是民主权实现的程度。

新中国的建立,为民主创造了前提,但并不等于完成了民主。民主是一个进程,也是一个不断斗争演化的社会运动。

中国的民主,在性质、对象、内容等各方面,都与西方的民主有所区别。一些人以西方的民主理论和现行体制来评价中国的民主,虽然可以夸夸其谈,但终不得要领。

西方的民主是以资本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的,是随资本雇佣劳动关系的发展与封建领主制、集权官僚制的矛盾斗争而形成的。它建立于公民权和两个所有权,即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和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基础之上,因资本所有权是主要权利,并在法律上规定只有拥有一定量财产的人才有民主权,即令这个法律被废止以后,其选举和舆论等也需要大量金钱,资本所有者仍在政治中占主导地位。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其民主只是形式,而其内容则是“财主”或“资主”。

中国不可能建立这样的民主制,其革命的性质,决定了中国的民主只能是劳动社会主义的民主,即以人为本位,以公民权及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和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民主权,这些权利归劳动者个人拥有,并通过立法而集合为各种公共权利机构,选举该机构的负责人,同时以相应的法制控制它,监督其负责人的行为。对此,新中国的创立者是意识到了,并在宪法及其他法律中做了规范,虽然仍需明确和具体,但其原则和方向是清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民主制的集中体现,从原则论,它比西方的议会制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民主,关键在于如何进一步落实这一原则。

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是人与人社会关系的体现,它取决于劳动者素质技能的程度,及其为争取自己权利和社会地位的斗争。中国两千多年的集权官僚制,是排斥民主的,其政治权利完全集中于皇帝和官僚手中,虽然农民有小块土地的占有权,但占有权并不能派生政治权利,这对那些非官僚的地主也是一样。因此,中国并没有民主的传统,而中国革命又是以武装斗争为主,并由此夺取政权的。这样,民主制度的建立,是没有历史传统,也不可能是成熟的,而是由夺取政权的革命领导人组成最初的政权机构,其民主形式则是政治协商,进而逐步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时的决定性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随之而来,政府、检察院、法院、军队等,也统由党领导。这是劳动社会主义民主的初级形式,而其前提是党必须切实代表民众的利益。

这种初级民主形式中也存在矛盾,因为中国共产党也是由个体人构成的,其成员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少数人对党的纲领、原则不明确,在他们意识中,劳动社会主义并不占主导,个人主义乃至官僚主义则占主导,于是,马克思所担心的“社会公仆变社会主人”的情况,在条件许可时,就会发生。这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上,有明显的表现。而因民主法制的不健全,又不能对之进行有效的惩治,这样,势必严重危害民主制及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中国的民主,就是作为民主权主体的劳动者及其政治代表与那些侵害民主权的少数人斗争的过程。民主的势力是正,反民主的势力是负,正与负的矛盾与斗争,构成中国的民主政治史。反民主者人数虽然少,却有相当大的负作用,他们千方百计地利用体制上的缺陷,进而扩大这些缺陷,在猖狂地攫取私利的同时,干扰破坏和压制民主进程。而民主势力又因各种原因,虽然有人数上及原则上的优势,但并未凝聚成强大的力量,不能有效地排除反民主势力的干扰和阻碍。

旧有的集权官僚制,虽经革命而推翻,但革命后所建立的政权,又因历史条件的限制,不得不保留行政集权体制。体制层面的行政集权,与制度层面的集权官僚制是有质的区别的,是在民主制下所采取的行政集权体制,而非集权专制所展开的制度与体制的统一体。不仅中国,西方国家的行政体制,也是行政集权体制,这是现代人类社会生活及关系的特点决定的。问题不在于现代社会还保留官僚,并由他们集权行政,而在于以什么样的制度,又怎样有效地控制官僚的行政。

民主制是由民众掌握决定并主导公共权利的制度,它本身包含一个矛盾:民众既是主权者,又是被管理者;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负责人所行使的权利,是由民众分散的权利所派生并集合起来的,作为被管理者的民,应当服从这种合法的管理;行使公共权利管理社会,无非是一种职业,但这些机构的负责人很有可能将职业上所行使的由公民权利集合起来的公共权利,视为其本人的权利,并以自己的意志来行使这个权利,甚至用这个权利谋取私利。这在苏联和中国都得到了验证。

民主并不是颁布了宪法,规定了原则就完成了的,它是一个相当具体而细致的建设过程,从制度层面的总体设计,到体制层面的建构,以及出现问题后的调整,乃至阶段性的改革,都需要在矛盾斗争中逐步加以完善。在这个过程中,出现曲折,甚至破坏民主制的情况,都是不奇怪的。旧的官文化还会因体制层面的行政集权,在少数人身上恢复,从而出现与民主制相悖的情况,有的还会很严重。对此,必须在坚持民主制的前提下,以法制予以克服。

法制是民主制的展开,它应贯彻于制度、体制乃至各种具体的权利关系之中,法制的特点,就是以法律规范权利,处理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的问题。其要旨,就是以法律来制约公共权利的行使,防止和克服干扰、破坏民主制的行为。民主制只有在不断强化的法制进程中才能实现。

说明:该文系作者《劳动社会主义》一书的第十部分第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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