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康令:试论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碰撞中的“礼法冲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4 次 更新时间:2025-03-30 23:35

进入专题: 国际秩序   礼法冲突  

陈康令  

 

摘要:在当代全球性国际秩序成型之前,各类区域性国际秩序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碰撞之所以不可避免,原因之一就是东西方世界之间“礼法冲突”逐步的升级和激化。如果说传统东亚秩序是一种“守成秩序”,由于天下礼元规则的免责化、轻励化,东方世界弱化了守势、走向了失势;那么新兴西欧秩序就是一种“崛起秩序”,由于国际法元规则的特权化、重罚化,西方世界强化了攻势、走向了得势。如今,人类文明交流互鉴是大势所趋,我们要避免重蹈覆辙,应以良法良礼与良政善治的有机统一让全球治理更公正合理。

 

从国际关系学与全球史相结合的视角入手,有利于我们更为宏观、整体、多维地展开对国际秩序的比较研究。20世纪之前形成和维系的各种国际秩序具有鲜明的地缘特征,主要表现为在亚洲、欧洲、美洲、非洲自成体系的区域性(地区性)国际秩序。当今人们所熟悉的全球性国际秩序成型于两次世界大战之后(也有认为是冷战之后),其发端则要追溯到近代以来西方国际秩序和非西方国际秩序不断碰撞并最终走向融合的历史进程。在新兴西欧国际秩序不断压迫和吞并传统东亚天下秩序的过程中,作为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内部各行为主体长期遵循的元规则,天下礼和国际法的彼此对立和相互冲突是不应被忽视的。

一、反事实推理:近代东西方会形成国际社会或两极稳定吗

对于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现实,人们无法采取实验科学一样的办法去人为控制实验过程,也无法通过反复观察测量去找到影响事件发展变化的关键要素。小约瑟夫·奈认为,“反事实推理”是通过设定与事实相反的条件和想象出一些相关情势,来更好明确因果关系的思维实验,可以弥补社会科学研究缺乏现实实验的不足。

在近代往来于东西方世界之间的许许多多传教士、商人、旅行者、水手等的推动下,由于工艺高超、制作精美的大批中国货物的输入,耶稣会士发自中国的充满赞誉之辞的报告纷至沓来,18世纪前后,东西方的物质文化交流中掀起了一股名为“中国风”的热潮。欧洲社会特别是王公贵族们纷纷将中国文明的诸多元素视作现代潮流,几乎在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表现出对遥远的东方世界的崇尚——身着中国风格服饰的社交舞会风行欧洲大陆,来自中国的丝织品、瓷器和漆器被竞相收藏和使用,中国的建筑款式和绘画类型风靡一时,乘坐中国式的轿子或轿子式的马车成为一种时髦。

然而,19世纪开始,随着欧洲列强异军突起,西方世界对东方世界的观感急转直下。正如艾田蒲一针见血指出的,欧洲人对中国的态度不断在加速发生着从仰慕到排斥的过程,德国人、荷兰人、英国人、法国人远不是唯一想削弱甚至消灭清王朝的人,这是欧洲殖民主义的序曲。“谁有胆量去把一个曾给予世界这么多东西的文明古国变成殖民地呢?那么,首先只有对它进行诋毁,然后由大炮来摧毁它。”

鸦片战争之后,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的碰撞愈演愈烈,作为“崛起秩序”的新兴西欧国际秩序最终吞噬了作为“守成秩序”的传统东亚天下秩序。我们可以选择当时的欧陆强国法国和海上霸主英国来进行反事实推理。第一个问题是:如果启蒙时代的法国复制了那时的“中国模式”,东西方文明是否会组成拥有共同身份认同的国际社会?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英国使节马戛尔尼访华的诉求得到满足,东西方主要行为体主导的国际体系是否会形成稳定的两极格局?

(一)关于国际社会

在“中国风”的热烈气氛的烘托下,欧洲人的精神世界被打下了深深的东方烙印:群星灿烂的启蒙思想家们不约而同地受到中华古典思想文化和先进治理经验的熏陶,以中国题材为内容或者以想象中的中国人物为主角的戏剧作品不断涌现,以形象纤细、色泽轻淡为基调的中国器物催生了盛极一时的洛可可华丽艺术风格。相较于其他欧洲国际关系行为体,当数法国发自内心地对中国的政治制度保持乐观期待。无论是出于对“旧制度”君主制的批判和斗争,还是出于对“新制度”大革命的启迪和推动,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在著述中留下了许多发挥积极影响的“中国元素”。其中起到奠基作用的,便是1735年(清雍正十三年)法国汉学家杜赫德根据浩如烟海的资料编辑出版的《中华帝国全志》,即《中华帝国及其所属鞑靼地区的地理、历史、编年纪、政治和博物》。该书全面详实地介绍了中国的地理、历史、文化、医学、科技以及风土人情等多方面情况。

有学者认为,孟德斯鸠、伏尔泰和魁奈受此著作的影响巨大。区别于孟德斯鸠将中国看作专制主义国家,伏尔泰坚持认为中国是建立在父权制基础上的绝对君权制国家——在这里,哲人制定法律、文人执行法律,儒学与政府合为一体,人们的生命、幸福和财产都受到保护。有学者进一步指出,“自由”与“平等”是法国启蒙运动对法国大革命影响最大的两个核心理念,它们之所以能够深入人心,很大程度上是伏尔泰和魁奈这两大“中国迷”的功劳。此外,以魁奈为代表的重农主义明显不同于重商主义和亚当·斯密领衔的英国流派。尽管法王路易十五所支持的重农学派在大革命前就因鼓吹所谓“专制”而被人们抛弃了,但大革命的实际进程却一直暗中遵循着这一古典政治经济学法国流派的意志。

英国学派认为,作为观念性的权力结构,国际社会主要是以一同遵守的社会规范为基础,建立在国家间的社会性互动之上。同质文化并不是国际社会形成和扩展的必要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共同身份。在无政府逻辑下,往往可以通过两种路径使国家之间在缺少共同文化的情况下形成共同身份,进而形成国际社会:一是,各国之间的互动会使得彼此变得越来越相似,随之更容易把体系中的其他成员看作跟自己一样的实体。相似单元之间相互接受为同类实体,是形成共同身份的首要形式,并且能构成初级国际社会。二是,各国普遍都会接受那些为异质文化国家提供合法性、并明确相异单元之间权责分配的一套规则。相异单元接受共同规则,是形成共同身份的复杂形式,并且能构成成熟国际社会。

对于法国来说,即使当时完全照搬中国的制度和模式,也只能是建立一种“非东非西”、不太稳定的开明君主制。近代欧洲政治环境中教权、王权、商权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权力斗争决定了,作为西方文明代表性国家的法国只能与中国建立一种充满浪漫主义的文化纽带而无法形成组成国际社会的共同政治身份。

(二)关于两极稳定

根据过去普遍的看法,与欧陆众多国家对中国的好奇和冲动相比,英国人似乎并没有对这一古老而又神奇的东方文明展现出许多兴趣。作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以及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洛克在公开出版的著作中仅有屈指可数的两次明确提到中国。如今越来越多的证据则表明,洛克对中国实则兴趣盎然。他不仅寻访旅欧的中国人,还与来华贸易的欧洲人通信,为的就是了解关于中国的第一手资料。在这些尝试失败后,他最核心的关于中国的知识来源就是图书。洛克一生收藏和阅读了大量关于中国的书籍(至少41种),并且在晚年对中国的宗教和哲学进行了集中研究,写下了系统研究中国人哲学、信仰和礼仪问题的“中国笔记”。甚至可以说,在欧洲早期哲学家中,洛克与莱布尼茨一样都是真正对中国感兴趣,他们都已经开始系统比较欧洲哲学与中国哲学。

此外,中国知识对英国的政治变迁特别是党派斗争的深刻影响,也是非常容易被人们忽略的一个重要领域。18世纪30年代以后,英国的“辉格”(Whig)和“托利”(Tory)两党在议会和报刊上展开了异常激烈的“战斗”,中国人格言、习俗和行为成为了新兴的内阁制议会民主政治的“武器”。当时的诗人、散文家、戏剧家、小说家等文学家也纷纷借异域中国的古老故事比附本国的当代政治,最典型的就是被屡次改编的《赵氏孤儿》。

1762年,哥德斯密将其在《公簿报》上连载的一组文章结集出版,内容是假托一位“中国哲学家”与北京礼部官员及亲友之间的往还信函。这便是著名的《世界公民:中国哲学家从伦敦写给他的东方朋友的信札》。就如同18世纪的其他许多欧洲知识分子一样,哥德斯密试图将心目中的中国事务和“理想国”形象——开明统治的政治规则、幸福生活的社会大众、奖善罚恶的法律制度、合理近情的道德准则——来衬托英国和欧洲的现状,并通过发表自己的感想和评论来描述充满希望的政治蓝图。

作为体系稳定理论的重要组成,两极稳定论认为,两极结构的简单性和确定性使得国际体系内冲突的对立面和战争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两极均势更有利于体系稳定。“简单的两极关系及其产生的很大压力会使两个大国变得保守起来”,于是双方都力图维持现状,“在两极世界的大国政治中,谁是谁的危险来源,从来都是非常明确的”。而且,两极间的权力对比易于实现平衡和维持均势,并使彼此间的相互遏制更为方便,使对立双方很少发生关于彼此间相对实力和各自决心的误算。此外,两极结构还可以实现对国际事务的最有效管理:“大国数目越少,最强大的几个国家与其他许多国家间的差距就越大,前者就越有可能以体系的名义采取行动,参与管理或干涉小国的事务。”

对于英国而言,既然殖民印度已经让自己尝到甜头,那为何不一鼓作气继续征服东方?既然英国在全球海洋已经“打遍天下无敌手”,那为何要对富有却不重视军事的中国手下留情,甚至还要和这个“老大帝国”平分蛋糕?因此,不论马戛尔尼使团在中国是否完成了预定任务,等待东方的将是无休止的报复而不可能是报答。

二、“礼法冲突”:不可避免的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碰撞

在整个18世纪,无论是法国的新君主主义者和思想家在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层面“以华促法”的措施,还是英国的议会政治政客与知识分子在舆论中“以华促英”的手段,启蒙时代的法国与英国并没有太大不同,都是在如饥似渴地努力学习效仿中国经验并“为我所用”,以使得自身能够尽快抓住迅速崛起的机遇。但西方基督教文明的演进路径、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趋势以及新兴西欧国际秩序的扩张特征都决定了,对于中国知识的选择性利用,只不过是西方世界向非西方世界进行全球扩张的“跳板”,并不会直接导致西欧秩序趋向甚至倒向东亚秩序而形成国际社会,也不会孕育出东西方世界“分庭抗礼”式的两极稳定。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碰撞之所以不可避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东西方世界之间“礼法冲突”逐步的升级和激化。

自行组织是一切物质系统的固有属性,是系统产生、存在、演化和发展的内在统筹机制。系统之中的组成单位虽然各司其职、各行其是,结果却能自动产生某种系统性秩序。国际秩序是典型的宏观领域的自行组织系统。不论跨越了怎样的时空背景,国际秩序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行为者会对彼此及其他社会成员的行为和交往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节、管理和约束,从而达成或默契或明确的安排。为了更好地认定国际社会行为者的政治角色,以及实现权威的利益分配,国际秩序需要以规则和制度方式作出行为规范。从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传统东亚天下秩序中的天下礼和新兴西欧国际秩序中的国际法,分别是东西方秩序中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或者叫“元规则”(meta-rules)。

元规则的概念最初源于宪法经济学等学科,意为公认的、决定规则的规则。世界文明研究对其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拓展和延伸,将其定义为决定规则的规则,具体是指某种文明的首要、起始和关键的基本准则,被社会广泛认同并被明确定义,并且渗入政治和法律等制度的层面。不同文明有着不同的元规则,各文明自身元规则的内涵是高度稳定的,并且会保留其独有的原始特征。同时,元规则的外在表现形式会随着与其他文明的交流借鉴以及时代和空间的变换而发生变化。这样的思路在研究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元规则的时候同样适用。无论是天下礼还是国际法,这些元规则的规定既参与了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实然状态的构建,更对现实世界发展演变的应然状态提出了要求,是国际秩序中的行为主体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的重要表现。

(一)“东礼”与“西法”的针锋相对

礼的规则与法的规则普遍存在于古往今来的各种主要文明的内政外交之中。礼法规则均具有普遍约束力,其核心功能都是通过定分止争来构建维系安稳太平的整体秩序。相对而言,礼治更重激励、奖励,法治更重处罚、惩罚。在生产力还不是太发达、生产关系还不是太复杂的大部分历史时期里,某种秩序往往更有针对性地选择礼治或者法治进行作为治理的首要规则。从历史文化传承和延续的角度看,东方世界更偏重“礼大于法”,西方世界更偏重“法大于礼”。

东方之礼与西方之法的关系,是近代以来东西方世界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从国际比较意义上看,尽管东亚国家也有发达的法治思想和实践,但常常会被认为是礼治的代表,这主要和东方秩序的内敛特性相关;尽管西欧国家也有丰富的礼治话语和行为,则常常会被当作法治的象征,这主要和西方秩序的外扩特性有关。在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碰撞的过程中,天下礼和国际法这两种国际秩序元规则不仅在东亚和西欧这两个自成体系的世界环境中各自发挥着主导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跨越了地理界限进行了深入交往。

在近代数百年的交往过程里,东亚和西欧两种异质程度很高的区域性秩序之间既有交流也有交锋。随着彼此接触(主要是西人东渐)不断增多,各类东西方国际关系行为体在思维方式、表达形式、行为模式等方面呈现出的差异越来越多、分歧越来越大,这其实是不同治理文化背景下礼法这两大国际秩序元规则的具体投射。传统的天下礼(其中也包含一定法治成分)和新兴的国际法(其中也包含一定礼治成分)虽在各自的区域性秩序里都是逻辑自洽、自成体系,但放在域外的陌生的应用环境里便显得兼容性不足。大量西方国际关系行为体来动东亚后,“东礼”(东方之天下礼)与“西法”(西方之国际法)之间呈现出“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缠对弈状态,逐步从“孤芳自赏”走向了“针锋相对”。

一方面,经历了数百年战争洗礼的西方世界隆重推出了主权独立、国家平等、外交谈判等一系列法治层面的观念进步和实践创新,这确实引领了全球化时代人类发展进步的大势。但欧洲各国纷纷奉行强者恒强、弱者更弱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原则和排他式现代化路径,却是建立在对非西方世界进行“去主体性”的剥削之上,并在对大西洋对岸的“新世界”和遥远东方世界的侵略战争和殖民征服中屡试不爽、无往不利。作为新兴西欧国际秩序的元规则,近代国际法始终保持权利导向和哲理导向,并持续进行“特权化”,西方列强纷纷打着保护自身利益的旗号在高压进攻中对东亚“长臂管辖”。传统东亚秩序进入到“礼失万邦”状态后,欧美国家继续穷追不舍,用数以百计的不平等条约层层叠加,东亚的“涉外法治”由此成为一种治理“黑洞”。西方列强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要将东方国家纳入主权平等的“国际大家庭”中,而只是想要为帝国主义的扩张提供庞大而廉价(甚至免费)的人口、市场、原材料等资源。

另一方面,鸦片战争后,东亚世界“礼和天下”的长稳定局面被打破。近代西方国际法(时称《万国公法》)被系统地传入中国,中国人对外部环境的认识逐渐实现从“天下”到“世界”的转变。但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后,中国的外交体制愈发陷入一种无法自圆其说的混乱状态——既想要争取保留东亚礼治和王道的核心规范,又不得不作出针对西欧法治和霸道的调适和让步。从“宾礼”向“礼宾”的纠结和转变便是典型例子。在西方推崇的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前,传统东亚秩序中的天下礼元规则抛弃了原先一直坚持的责任导向和伦理导向,中国人一直坚信并笃行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式的超越理性的情理思维受到重重压迫,碎片化分布的西方来华“化外之民”则拒不接受清廷的“涉外礼治”和趋同化管理。清廷的消极防御和在规范层面的“免责化”产生了严重后果,传统东亚秩序更好发展演进的自主权从此被拱手相让。

总体看来,在近代东西方秩序碰撞逐步升级后,东亚国家与远道而来的西欧国家之间的“礼法对冲”变得一发不可收:国际法发挥了西方殖民势力进攻之“矛”的作用,通过特权化和重罚化强化了攻势;天下礼则相应扮演了东方诸国特别是中国的防御之“盾”的角色,由于免责化和轻励化弱化了守势。传统东亚秩序的整体状态是以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鸦片战争为分界线,此前是“礼和天下”面临制度性失灵,此后是不平等条约造成“礼失万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反复拉扯,西方力推的法治(条约)秩序最终战胜了东方自主的礼治(朝贡)秩序。

在种种内外因素的交互作用下,作为古代天下秩序的主导国家和中央政权,中国的外交风格呈现出了“励罚齐衰”的颓势,日渐羸弱的国际领导权很快就被西方列强取代。已经失去主体性的东亚天下秩序基本处于一种抱残守缺、极为尴尬的“半失序状态”。包括“礼尚往来”在内的许多东亚传统外交观念和具有历史惯性的东方文明行为模式进退维谷。再加上前所未有地同时遭遇到了“西方”与“现代”的猛烈撞击,东亚的千年治理之道终究败下阵来。尤其是中日甲午战争以后,全世界都目睹了内部“倒戈”的日本通过“脱亚入欧”取得长足进步,而中国主导的种种国际制度安排和传统东亚天下秩序也随着清朝战败全部崩溃。对于东亚各国接连被欧美列强击溃和侵占,以及东方原有的秩序特征、外交局面和礼法关系等纷纷陷入混乱并且长期难以修复,清廷难辞其咎。

(二)传统天下礼的免责化、轻励化与东方大国的防御性失势

随着国内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国际秩序的演进变迁,古代中国的国内礼治思想和实践逐步推广到国际层面,并完成了一系列的国际化改造,成为传统东亚天下秩序中的天下礼元规则。同古往今来的几乎一切国际秩序一样,传统东亚秩序中也存在大国和小国、强国和弱国、富国和弱国、近国和远国等事实区分。礼治规范的主要作用,是在辨别各国国情同异亲疏和国际交往轻重缓急的基础上,以责任政治和伦理政治的主导逻辑,推动行为主体间的“回字形互动”始终保持相互尊重的原则,并努力营造敬爱、友善、互助的交往氛围。

在近代西方势力大规模来到和深刻影响东亚之前,中国和位于小中华区域的朝鲜之间展开了全方位的频繁互动和友好联系,这是传统东亚秩序“礼和天下”与“礼治稳定”状态的典型表征。明清两朝和朝鲜王朝之间长达500多年的紧密双边关系充分说明,传统东亚秩序的构建并不只是依靠中央政权以一己之力去推动和强化,也离不开朝鲜王朝等周边政权的普遍支持和共同维系。通过不断强化双方的礼乐纽带,中国和朝鲜深入巩固了彼此之间成熟的外交连接,也丰富了天下观和天下秩序的内涵。在这过程中,“礼序乐和”是理想和目标,“礼可来学,乐可往教”是原则和宗旨,“以乐观礼,礼乐相成”是途径和手段。

在亚欧大陆的另一端,我们同样可以看到丰富的礼仪文化。随着东罗马帝国的“东方化”,典礼越来越成为拜占庭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准则。在10世纪中叶(在中国是北宋初年),君士坦丁七世编纂了《典仪论》,详细列举了从皇宫到圣索菲亚大教堂的各项宗教仪轨、多样节日的相应着装要求、臣民们在不同场合的欢呼词、宴会上各类物品的摆放位置等。这位被称为“生于紫室者”的皇帝认为,拜占庭帝国此前丢弃了罗马帝国的仪式传统,结果使国家“毫无美感”。他的目标就是重拾传统,让仪式成为“平整干净的镜子”,以映照出帝国的荣光,并使皇帝“以秩序和尊严来驾驭权力”。以宗教仪式和凯旋游行为代表,在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经常举行各类重大典礼,得到了世俗和宗教领袖、官员、城中民众的广泛支持。

不同于中国人“一言以蔽之”的“尚合”的思维习惯,西方文化爱以“尚分”的眼光看世界。对欧洲人来说,好处是能更加精细和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和实践,坏处则是容易形成“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局面。根据初步统计,至少有20多个英语单词用来表达礼仪的意思。我们能够明显发现,短短几个世纪的西方礼仪发展并不十分完善。西方世界对于礼仪的重视更侧重于个人的行为规范(比如所谓“绅士精神”),在整体的制度安排和价值追求方面就相对比较匮乏了。或者说,礼治并没有上升到治国理政普遍性规范的层面,其治理效能和潜力并未得到充分激发。

尤其讽刺的是,礼仪文化之所以能在近代西方世界内部广泛播迁,主要是因为王公显贵想要更好地彰显和强化自己的卓越身份和高贵地位,属于“锦上添花”的性质。对达官贵人而言,是否要或者是否能改变极不平等的国际秩序现状并非什么值得操劳的头等大事,“雪中送炭”又与我何干?所以我们看到,一方面,“礼尚往来”几乎只存在于精英的上层交往之中。比如频繁通婚的欧洲王室贵族的礼仪以精致和细腻著称,觥筹交错、翩翩起舞、侃侃而谈的优美画面令人心驰神往,繁文缛节成为了文明、高端和优雅的代名词。另一方面,在国际关系领域,西方国家十分关注国际礼仪的外在形式,但却很少去理解和把握礼仪的思想内涵。

近代国际舞台上华丽、繁琐的外交礼仪也发端于欧洲,但衣冠楚楚的国王和外交官们只是重视礼宾仪式的程序平等却忽略了国际交往中的实质平等,以致形成了在欧洲宫廷“彬彬有礼”与在海外世界野蛮放纵两种局面同生并存的荒谬局面。而且,即使有外交礼仪和国际法的双重规范,西方世界内部依然战火纷飞:从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在这总共266年间,欧洲各国之间竟爆发了144次比较大的战争,这是极为残酷和血腥的。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自诩文明的西方国家之间就不能真正地“以礼相待”?

在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碰撞的过程中,传统东亚秩序中的整体性礼治规范基本处于“孤芳自赏”的状态。东亚政权根本无法和远道而来、洋洋得意的欧洲国际关系行为体进行平等对话,东西方世界屡就民族尊严、国家主权等敏感和尖锐的问题产生了礼仪争端。在这方面,喋喋不休的马戛尔尼们反而成为了永远“叫不醒”的装睡之人。

有学者指出,彰示政治等级的跪拜礼仪并不是东方独有,在近代各国外交中几乎都能看到,是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这是东西方之间“同”的一面。当然,各国能自主决定对外礼遇的形式和方式,外交礼节本身就具有显著的文化特色,这又是东西方之间“异”的一面。工业革命开始后,新交通工具及新交通动力出现,各国、各区域之间的通行时间被大大缩短、联系紧密度得到大大提升,这导致原来或多或少隐藏的外交礼仪的特殊性、矛盾性被不断公开化。例如,当一国君主要求其臣民或外国使臣觐见时,近代西方的标准是免冠、单膝跪拜,亲吻君主的手、脚等都被视为极其正常的致礼方式;而清朝中国的标准是正冠、整衣、三跪九叩,即使是随意抬头看一眼皇帝都会被认为大不敬行为,更遑论身体接触了。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直到如今,包括英国在内的许多欧洲国家还保留着王室,它们推行的宫廷礼仪依旧还有许多近代跪拜的模样,这又何异于当初清廷被西方所嘲讽和指责的冥顽不化?气势汹汹的马戛尔尼的后人们,又是否会觉得自己是“五十步笑百步”?

况且,“三跪九叩礼”本就不是中国礼义精神的精准表达。这恰恰说明礼治并不是自动就会随时代发展而进步,也可能出现僵化甚至倒退的情况。清朝的一些畸形礼仪虽然在时间上距离现在更近,但从整个中国主流传统来看却并非常态,而只是歪曲甚至破坏。比如在君臣关系的塑造问题上,中原汉族政权更趋向师友关系,北方泛游牧政权则更偏向主奴关系——跪奏的形式最早出现在女真族统治下的金国,杖打大臣的情况则常常发生在从鲜卑到元朝的诸多政权。到了明清两朝,君权更为集中、皇权更为强大。先是明朝在继承元朝制度基础上,发展出“五拜三叩首”的礼仪;尔后是清朝在入关中原之前,就发明了一套更凸显尊君卑臣的“三跪九叩礼”,并在入主中原以后将这套东西在全国推广。

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在国际秩序还是国际治理层面,清朝统治阶级逐步产生了狂妄自大的情绪,逐步放大了礼治的束缚感和压迫感,以至于最终出现了封建社会末期“礼教吃人”的腐朽落后局面,传统东亚秩序中的天下礼制也越发走向功利主义和形式主义。但这绝不等于近代西方的做法就值得照搬全抄,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是关键。在古代天下秩序中,周边政权在国家建构的过程同时受到中国国内和国际治理的影响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都能接受以礼(德)为主的治理文化和以励为主的中国外交文化,讲究落落大方、以大局为重、凡事好商量。

古代来到中国的日本人、朝鲜人、越南人、琉球人、阿拉伯人以及各类泛游牧政权和曼陀罗政权的使节等都与中国进行了礼仪文化的沟通互学,推动了传统东亚天下秩序中的涉外礼治取得长足发展。相比之下,明清两朝的政府和民众积累了大量与来华的欧洲非国家行为体打交道的经验,总体观感谈不上好。有不少各行各业的西方人士非但不入乡随俗、因地制宜,去努力学习、用心体悟、妥善融入东方文明,还总是抬高自己和自我吹捧,试图用自身浅薄甚至粗俗的认识和做法来改造中国。

早在“中国礼仪之争”时期,盛行繁文缛节的西方教权力量(以教皇、传教士为代表)便对中国博大精深的礼仪文化指手画脚。尔后,或多或少带有海盗文化和殖民思想的商权代表(以商人、水手为代表)则更加为所欲为,在中国做生意时候常常举止轻浮、行为放荡,搞得当地乌烟瘴气、民怨沸腾。到了欧洲王权势力蓬勃发展、蒸蒸日上的时候,英国等国的外交官、翻译、记者们又傲慢地将自身琐碎的宫廷礼仪“敝帚自珍”,对东亚传统外交礼仪冷嘲热讽。尽管有学者试图将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的碰撞包装成“近代东西方国际大家庭的相遇”,但除了皇室通婚、政治联姻和精英礼节之外,当时和现在的人们也几乎看不到新兴西欧国际秩序中有任何责任政治和伦理政治的礼治成分。

凡此种种,促发了清廷在与西方势力交往时的怀疑和退缩,因为“宾至如归”应当是基于相互尊重基础上才能展开的国际交往做法。从国家交往的层面看,1793年(清乾隆五十八年),在英使马戛尔尼(George Macartney)进京前后,清廷对其的态度从礼遇有加转变为无动于衷,甚至有些厌恶,这种天壤之别似乎很能说明问题。与其说是中国固执地将“英吉利贡使”拒绝行跪拜礼的行为视为远方夷狄不开化的表现,倒不如说是不可一世的英国在非西方世界长期横行无阻却因在中国受挫而怀恨在心。追求和谐稳定的“相励以礼”在西方人的重商主义逻辑中只是被解构和弱化为“好面子”。

从社会互动的层面看,大量碎片化分布的西方来华人士并不接受清廷的教化和调解,正所谓“礼闻来学,不闻往教”,既然无法用东方式的涉外礼治对在华西人进行“趋同化管理”,既然无法对在华西方侨民落实所在国的“属地权威”,那就只能将其视为蛮夷或者“化外之民”并且避而远之,导致中国在涉外治理上出现了尽量不去“招惹”欧人的“灰色地带”。因此,近代天下礼的“免责化”和“轻励化”是中央政权针对西方国家对华无礼行径的无奈之举和防御性措施,是此前无为思想和太极拳外交的进一步延续和拓展,甚至还包括“恶人自有恶人磨”和“以夷制夷”等自我幻想。对不服管教之外人的礼治规范缺位随之产生,在无形中为此后不平等条约大量涌入中国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当生产关系变化跟不上生产力的发展的时候,还会出现礼治衰败和“礼崩乐坏”等极端局面。比如在春秋时代这个大转变、大过渡的时期,封建领主制的生产关系已经显得腐朽甚至落后,新的封建地主制逐渐代之而起。经济关系的变化随之导致政治关系的变化,权力不断发生下移。用孔子的说法,就是华夏已从西周“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时期进入到了春秋“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时期。到春秋末期甚至就是礼乐征伐“自大夫出”乃至“陪臣执国命”。清末民初,“礼崩乐坏”的局面再次出现,中国在西方列强蹂躏和自身制度摸索的夹缝中寻求生存,但却在古今中外时空交错的礼法之争中越来越迷失了自我。面对近代西方国际法的冲击,古代中国对外关系和传统东亚天下秩序中曾长期发挥核心作用的天下礼规范便慢慢湮没于世了。

(三)新兴国际法的特权化、重罚化与西方列强的进攻性得势

新兴西欧国际秩序从建立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缺陷,这是作为元规则的近代国际法的基因造成的。虽然国际法的奠基之作名为《战争与和平法》,但17世纪中叶开始兴起的针对国际秩序的法律条约和政治学说却都几乎只字不提如何实现长期和平,英国的霍布斯等甚至还鼓吹国王要对外诉诸战争来维护其主权。随着王权的迅速崛起和各个国家内部集权体制的加速形成,近代国际法的核心功用是将原本无序的国际混战引向了更为有序的大国争霸。一直到19世纪上半叶维也纳秩序形成前,欧洲秩序的安全状态基本就是“战争—和会—和约—战争”的反复循环。如果按照每年平均1000人以上的战场死亡标准来界定主要国家间的战争,那么就可以统计得出,从1656年至1674年的不到20年间,陷入权力之争的欧洲国家进行了整整14场大战。

有学者指出,正是格劳秀斯与贞提利的强大理论创新将数百年来西方世界的残酷逻辑加以法律化,他们的战争法学说分别为荷兰与英国的海外殖民扩张提供了合法性论证。1651年,英国颁布《航海条例》,通过进口贸易禁令压制荷兰、法国的基于近海渔业资源的商业利益。这种纷争还延伸到了海权、主权等广泛议题。欧洲商权(资产阶级势力)崛起后,一方面促使新教势力对抗天主教教权,一方面参与了君主制的国家王权建构。此后,西方世界之中的商业神话逐步取代了政治神话,政治的严肃性渐渐消失在市场化的喧嚣之中,一种全新的所谓“经济理性”人格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于是,发动战争的理由逐渐与古典意义上的政治德性脱钩,更多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促进利润最大化。随着传统西方大陆帝国向现代全球海洋帝国转型,以及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必然成长,在痴迷于海外扩张和全球殖民的帝国眼中,诉诸法律和诉诸武力便都不再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了。商业大发展掀起了战争合法化浪潮,并开启了一个“潘多拉魔盒”——西方强权痴迷于吞并其他区域性国际秩序,并且最终建立了史无前例的“泛西方国际秩序”。

事实上,近代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只适用于恩格斯所说的“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谓“非基督教文明国家”是被排除在外的。在夺取殖民地的过程中,欧洲列强是以推行均势外交为名,而行争夺霸权优势之实。随着西方殖民势力的疯狂扩张,到了19世纪,欧洲国际法进一步形成了鲜明的四大特征:地理基础(欧洲的法律)、宗教与伦理的灵感(基督教的法律)、经济动机(重商主义的法律)、政治目的(帝国主义的法律)。

在扭曲僵化的权利政治和哲理政治的逻辑主导下,新兴西欧国际秩序行为主体间的“百合状互动”肆意蔓延到包括东亚世界在内的全球各地。在应然领域,近代国际法专家们在幕后源源不断地创造出诸如实在法主义、欧洲中心主义、扩张主义、形式主义等形式多样的理论支撑。在实然领域,近代许多海外传教士、商人、外交官们不约而同地将国际法当做自己耀武扬威的“尚方宝剑”或者为虎作伥的“保护伞”,连连煽风点火、横冲直撞,不断在海外寻求高人一等的特权。

作为传统东亚秩序的中央政权,中国历史上虽然没有发明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但却有较为丰富的围绕具体领域和相关事件展开涉外法治的经历。比如,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在1080年(宋元丰三年),宋廷制定了《市舶法》,于广东、广西、两浙、福建推行(实际上就是全国推行)。这是中国历史上乃至世界历史上第一部关于海外贸易的法典。到了与西方世界更为密切接触的清朝时期,虽然中国并不认为传统东亚秩序的主导规范需要从礼治更换成法治,但也并没有将新兴的国际法拒之门外,而是以实用主义态度“择其善者而从之”。

比如,通过在1689年对照西方标准签订的《尼布楚条约》,清廷成功地把与俄国人的接触区域控制在遥远的边境地带,有力约束和维系了亚欧大陆东北部的长期稳定和平,有效阻止和避免了东西方秩序碰撞的早早到来。再比如,在鸦片战争期间,林则徐主要在两件事的处理上应用了当时的西方国际法:一是禁止销售鸦片,二是办理林维喜案。尤其是在1839年虎门销烟前,林则徐同时使用了清朝法律和瓦泰尔《万国法》作为依据与外商交涉。

但是,对于中国自主引进和顺利使用西方国际法的情况,法国代办却气急败坏地说:“谁使中国人了解到我们欧洲国际法?杀死他,绞死他,他将给我们制造无穷麻烦。”1869年(清同治八年),也是日本明治维新后的第二年,英国驻华公使阿礼国给国内的信中竟然还在指责和抱怨怪异的东方中国如何与“先进”的国际法“绝缘”。此类自相矛盾的看法恰恰证明了近代西方国际法规范在非西方世界的极度扭曲。这些自诩的“公理”实在是反动的理论和规则,与国际法中真正的进步原则大相径庭。

鸦片战争后,在传统东亚秩序进入“礼失万邦”状态的同时,近代西方的国际法体系丝毫没有停止向东方寻求对自身“例外性”的承认。西方列强只能允许法律工具用来保护自身利益,而不惜在高压进攻中肆意惩罚对手。或者说,欧美大国是打着国际法的旗号反对国际法,始终想要将东亚塑造成“法外之地”从而鸠占鹊巢。近代西方国际法在东方世界的“特权化”和“重罚化”便是以法律武器化来推动“长臂管辖”,通过实质上的“特殊国际法”为西方列强与东亚国家之间的不平等条约关系提供理论依据。东亚的涉外法治由此成为一种治理“黑洞”,暴露出了一系列弊端。晚清中外条约关系看似是以国家主权概念和国际法原理为基石,却是按照西方列强要求做了调整的严重失衡和变态的国际规范,旨在以东亚国家的主权损害来满足欧美孜孜以求的实际权益(尤其是经济利益)。西方世界强加给中国的数以百计的不平等条约本质上是恃强凌弱的霸道暴举,根本目标便是对中国进行“绞杀”和行使“准统治权”。主要问题包括:

第一,中国处在国际社会之外,不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不能适用国际法的主权原则;第二,主权是可以分割的,列强可以通过中国的“让与”来行使中国的主权;第三,根据国际地役原则,中国须开放自己的领土为列强服务。此外,西方列强还利用国际法中“条约必须信守”的合理原则,使自己有权强迫中国遵守不平等条约。西方这套强权、特权与所谓“契约精神”的组合堪称天衣无缝,完美实现了损人利己的目标——享受权益的永远是自己,付出代价的永远是别人。于是,中国被屈辱地置于国际法名义之下残忍的殖民掠夺规则中,身不由己地进入了西方世界和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全球性国际秩序。这充分说明,欧洲内部各国享有的平等和自由是以对外强加的不平等和不自由为代价。只有英国等西方列强能在中国和东方享有特权,而不能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国家在欧美享有对等权益,这便是数以百计不平等条约“吃人”的根本症结之所在。

传统东亚秩序中央政权的姑息迁就和“犹抱琵琶半遮面”的防守抵抗并没有换来西方秩序的善意回报。据统计,在近代中国第一个不平等条约——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中国总共与23个国家订立了343个不平等条约。其中的291个是双边条约,其余为多边条约。在西方列强的武力胁迫下,加之与国际接轨的外交人员十分匮乏,鼠目寸光、颟顸无知的清朝大吏们在对外交涉和条约的谈判签订中屡屡将中国应有的权利拱手相让。除了接受中国赔款、割地之外,列强享有的条约特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最惠国条款一体均沾规则尤其龌龊,不仅对中国的领土和主权完整造成了严重破坏,还构成了包括领事裁判权、租界特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特权等一张紧紧束缚中国生存、发展、进步的大网。

费正清在论证不平等条约制度的合理性时提出:当时清朝施行的所谓中西“共治”(Synarchy)符合历史上汉族与少数民族共同治理中国的传统,而不是西方国家所强加,因此自然能取代朝贡制度。可即便是晚清使劲拼凑出了近代口岸条约体系这类所谓“折中方案”,一厢情愿地希望化解西方挑起的与东方之间的剧烈冲突,却根本没有意识到欧美列强及其背后西方秩序的欲壑难填。

欧洲的王权强化和商权崛起共同拉开了西方世界主动了解甚至深入掌握全球其他地区法律体系情况的大幕。坦率地说,近代西方世界的过人之处是对东方世界做足了功课,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为了扩大东西方经济贸易往来以获取更大利益,近代欧洲方面几乎不遗余力地从法律制度等方面认识甚至摸透中国:18世纪末19世纪初,西方人已经比较完整系统地翻译了中国的成文法典,并使其广为流传。例如,1810年(嘉庆十五年)小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翻译的《大清律例》在伦敦正式出版。中国的立法活动、法律思想和刑罚手段都成为流向西方的重要知识,甚至连画家和艺术家们也参与到了广泛性的对华法律认知进程之中。相比之下,中国对西方法律体系的探索和理解就显得格外相形见绌了。

从鸦片战争前西方涉外经济、民商、刑事、宗教管理等法律的执行情况看,中西法律文化关于诉讼程序与权利理念的差异和冲突确实显著存在,这也成为了双方矛盾激化的导火索。但中国方面并没有去点燃这个“火药桶”,反而是西方人不断就涉外法治问题上纲上线,成为了典型的麻烦制作者。尽管清代法律对来华外国人的限制要少于对中国人的限制、对来华外国人的权利保障也多于对中国人的规定,但这种“内外有别”和“法外施恩”的偏心做法却并没有引起以英国人为首的来华西方人的理解和感激——他们早已习惯于逃避东方国家的司法管辖权,也很少甚至压根不去考虑尊重和遵守东方国家的法律传统与现实状况。西方人处处强调既要受到很好保障,却从来不愿付出相应的高成本和高代价。在华欧人屡屡成为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非但不以为耻,反而习惯变本加厉地反咬一口,滥用自己的话语霸权对东亚法律提出严苛的批评。

三、全球化早期涉外治理和国际治理中的礼义法度之镜鉴

费孝通认为,“克己”和“扬己”是东西文化差别的一个关键,有学者指出,在国际秩序构建的过程中,东方大国倾向将“关系的逻辑”应用到国际关系中,其行为更多地旨在优化完善与他国的关系。中国并不会利用权力上的优势去优化每次交易的收益,而宁可去稳固互惠的双边关系,这与近现代西方世界的态度有着本质的不同——西方列强更倾向遵循“交易的逻辑”,也就是不断用自己的规范作为尺度去衡量其他国家,如果有必要的话,通过施压促使它们与西方“同步”,其实质就是要对方屈服乃至投降。近代发生严重冲突的西方新兴国际法与东方传统天下礼背后的历史背景和政治环境大为迥异。

在西方世界特别是欧美国家长期奉行的国际秩序思想和实践中,以国家是相同单元为出发点,更强调不同文明之间的“绝”和“分”,更注重法治结构下的强国主导协调,旨在形成“经济人”假设下的权利政治与哲理政治驱动的权力分配。秩序中的大国、强国、富国选择将国际利益视为实现本国利益的重要手段,强调“罚”(责罚、处罚、惩罚)是对他国的主要规范手段,常常把战争作为对外关系的核心考量。可以说,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的最终指向是“天下为私”、赢者通吃。

在东方世界特别是东亚国家长期坚守的天下秩序思想和实践中,以国家是相异单元为出发点,更强调不同文明之间的“通”和“合”,更注重礼治过程下的大国引领协商,旨在形成“社会人”假设下的责任政治与伦理政治驱动的权力生产。秩序中的大国、强国、富国注重将本国利益视为实现国际利益的重要手段,强调“励”(勉励、激励、奖励)是对他国的主要规范手段,往往将和平视为对外关系的关键目标。可以说,东方特色的国际秩序的最终指向是“天下为公”、互利共赢。

然而,作为古代天下秩序的主导国家,清朝从中期开始就落后于世界的发展大潮,特别是错过了第一次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的绝佳机遇,既缺少足够的意愿又缺乏应有的能力来应对西方殖民势力汹涌而至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等几乎全方位的挑战和冲击。当近代中国和东亚各国在西方世界的步步紧逼之下节节败退,综合国力大为减弱并在某些领域的实力尤其落后(特别是国防力量和精神力量),东方世界的整体治理只能随之失去活力甚至走向僵化。于是,传统的天下礼和新兴的国际法的自身发展都在近代陷入了一种自我催眠、循环论证的封闭路径,原有的经典的政治特色逐步发生了异化。到了19世纪,东方天下秩序演变为中央政权无处不在的影响力下的“家长式”政治系统,整个东亚世界更像是一个高高在上、行动不便的庞然大物。

近代天下礼和国际法两大元规则曾体现了东西方世界在国家治理和国际治理当中侧重点的差异,各有特定的历史意义和文明特质。事实上,无论是在传统东亚秩序中,还是在新兴西欧秩序中,礼治和法治往往是相互配合共同发挥规范作用的。无论是中国在《尼布楚条约》签订过程中实践近代西方国际法的通用做法,还是英国在马戛尔尼访华过程中展现出的对外交礼仪的高度重视,都说明了礼法并用恰恰是区域性国际秩序自身发展进步的一种趋势。可是,近代西方开启的全球化历程是一个极度排他的过程,对“文明”的界定是非黑即白、你死我活的,礼法规则不仅仅是维系西方世界内部秩序的工具,更成为抢占掠夺域外非西方世界资源的强大武器。

近代欧洲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发展出了基于民族国家观念的殖民帝国政治理论,核心思想之一就是近代国际法的“文明话语”,用以否定殖民地社会的主权地位及其原住民的“人民”身份。那么,如何证明欧洲人要比帝国支配体系中二等公民的心智更成熟、治理更成功?答案就是代表文明的礼仪文化。因为自身经济和政治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民族文化和民族心理突变的生动例证就是英国。魏斐德在批评一些对英国民族性的恭维时曾指出,在1850年以后,英国人突然形成了后来闻名遐迩的彬彬有礼的民族风范,正是因其出于功利主义目的而系统构建了“守礼绅士”的文明形象。在此之前与其他中世纪的欧洲人一样,这是一个好勇斗狠的粗野民族。随着在几个世纪中逐渐强盛,英国才突然意识到需要改变自己民族的原有形象。

在鸦片战争前后,对于如何判断和区分“文明”与“野蛮”,东西方世界之间产生了巨大的价值冲突。实质上是由于双方将礼与法的施行趋向了极端化,展现出来的便是鲜明的对立。特别是在英国马戛尔尼使团访华失败后:在西方人眼中,中国人引以为傲的道德礼仪不再是“文明”和“君子”的标识,而是成了“愚昧”的标志;而中国人嗤之以鼻的认为属于“野蛮”的暴力崇拜和“小人”式的锱铢必较,却在西方法律条约体系中被看作“文明”的象征。由于严重缺乏礼义精神的引领和束缚,近代国际法的法度力量被肆意放大,国际政治的权利特殊化和权力强硬化成为西方世界的主流。

社会科学理论有着内在的本土性,从本质上说其一定依托于地缘文化。在近代自成体系的各类区域性国际秩序中,国内规范与国际规范具有强烈的黏着性和关联性,国际礼法规则其实都是国内礼法规则的外延,代表着各国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象征着各文明的独特性和优越性。当东西方秩序发生全方位撞击时,主动与被动、普遍与特殊的争斗充分展开,势必出现域外礼法的域内化进程和域内礼法的域外化进程相互交错的复杂纠缠,同时还有许多作为中间环节的全新的涉外礼法更替进行。

近代东西方秩序碰撞中的“礼法冲突”向世人展示了东亚文明和西欧文明几乎大相径庭的秩序观、规则观和治理观。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的生产力大发展、生产关系大调整的历史背景下,人类社会的规则改革确实迫在眉睫。然而,鸦片战争后,东亚各国接连被欧美列强击溃,礼法关系极度混乱情形下的自主治理成效大不如前。清末民初的中国不仅又一次走向了“礼坏乐崩”,还经历了历史上罕见的“政坏刑崩”,思想上的不自信与行动上的不自觉互相强化,使得国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充分客观审视这段历史中的教训和经验。

四、结语

时移势易,当今世界的主流国际秩序观是以联合国权威为核心、以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体系为支撑的现代国际关系准则体系。同时,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了诸如“地区世界”等全新的秩序构想——即便美国自己不衰落,美国主导的世界秩序必将衰落。当前世界秩序的一个关键转型是,地区秩序更少被用来服务于美国的权力和意图,而更多反映本地行为体的利益和认同。在不断吸取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碰撞的教训和经验的过程中,人们可以更好探索如何防止当代各类地区秩序之间的矛盾激化,以及如何使得全球秩序与地区秩序共同进步、共同繁荣。

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原始封闭的民族历史转变为了广阔的世界历史——人类不断打破地域限制和克服各种局限而获得完全解放,世界各民族互相依存并走向统一。马克思交往理论则指出,世界历史的形成,就是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基础上,现代社会交往不断扩大的过程。我们正越来越意识到,西方的全球化和现代化离不开东方,东方的全球化和现代化也离不开西方,二者都要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中才能得到充分展开。

当今世界正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美西方国家对全球南方国家的俯视和歧视已经远远超出交流缺乏或是理解不足的范畴,本质上仍然是对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根深蒂固的不对等尊重、不平等相待。当前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危机的背后恰恰是自由主义价值与多元主义价值的割裂。如果国际社会未能与时俱进地探索出在新观念和新规范指导下的新发展模式,那就会陷入国际秩序重构和转型时潜藏的重大风险之中。正如《尚书·大禹谟》中说的那样,“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在新时代我们亟需在更好塑造全球性价值观的过程中守正创新、守本开新,为全球治理树立以良政善治促公正合理的总目标,努力实现良法和良礼相统一 —— 中国既需要全力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把中国的立场主张、利益诉求和价值观注入国际法律体系之中,推进全球治理领域的“良法善治”,也需要使“礼”成为具有开放性的秩序(体系)的关键黏合剂,把充满正能量的“良礼善治”转化为破解治理赤字的东方“秘诀”。

今天的中国是把“民族国家”与“文明国家”融为一体的“文明型国家”,探索出了将传统与现代有机融合的成功之道。这背后是将“古今中外”各种要素充分调和与妥善平衡的伟大智慧。中国“礼法合治”传统治理文化中就包含“礼法互鉴”的成功经验——“以礼入法”“以礼率律”的法律儒学化与“以法入礼”“律外有礼”的儒学法律化相辅相成。当我们用更加平视的眼光来看待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元规则冲突时便能明白,包括“礼法共生”在内的和合共生才是人类走向命运与共的正途。随着越来越多的切实可行的中国方案正在被提出,我们需要用更多中国智慧为相应的政策改进提供更为丰富的学理支撑,并引导各国做出改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民族解放、民族独立、非殖民化运动逐渐成为世界大义所向。在亚非国家致力于摆脱殖民体系、政治自觉意识勃兴的觉醒年代,新中国同周边国家共同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此后和亚非国家一起倡导万隆会议十项原则,这些顺势之举都在当代国际法的成功转型和进化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也是战后新兴国家对新型国际关系法律基础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东方文明和东方国家在实现以中国式现代化为代表的现代化模式的过程中,势必要将礼治传统融汇于法治实践中。同时,崇尚法治的西方文明和西方国家也能从礼治中不断取长补短,在新型全球化时代找到更多启示、摆脱自身困境,特别是通过更好促进责任与权利的相互匹配、伦理与哲理的彼此融合,可以起到固本纠偏、抑制个人主义、防止权利优先走向极端的作用。欧洲协调、大国同盟与国际会议就都可以被视作维也纳秩序中欧洲协调的礼制基础,国际礼治秩序下和平的真谛在于实力与合法性的同步协调,这在东西方国际关系历史中都得到了充分印证。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碰撞研究”(19CGJ034)的阶段性成果〕

陈康令,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副研究员。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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