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惠康:乌克兰危机所涉国际法问题辨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27 次 更新时间:2025-03-06 13:26

进入专题: 乌克兰危机  

黄惠康  

内容提要:乌克兰危机是冷战结束以来最大规模的地缘政治冲突,主战场在乌克兰,影响则遍及全世界。这是一场全方位、立体式、复合型的新型战争,军事战、政治战、经济战、舆论战等新旧战争形态融为一体。其中,外交法律战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涉及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武力的边界、“预先自卫”及“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乌克兰东部4个州“公投入俄”的法律效力、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以及核电站的安全保障、国际人道法在武装冲突中的适用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对此,俄罗斯与乌克兰争端双方尖锐对立,各执一词。当前,战场态势依然焦灼,围绕俄罗斯“特别军事行动”的性质暨合法性问题的法律战也在深度展开,而冲突的最终解决无疑将通过法律的方式体现出来。2025 年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也是乌克兰危机转入政治解决的关键一年,国际社会需要以国际法来明辨是非、定分止争,重建欧洲和平秩序,消弭全球冲突隐患。

2022年2月爆发的俄罗斯与乌克兰军事冲突(下称俄乌冲突)是自冷战结束以来最大规模的地缘政治冲突,涉及复杂的地缘态势、外交博弈以及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围绕俄罗斯对乌克兰“特别军事行动”(special military operations)的性质暨合法性问题的“法理之战”、规范战场军事行为的“规则之战”、占据道义制高点的“伐交之战”深度展开,而冲突的最终解决无疑将通过法律的方式体现出来,并对未来国际秩序和国际法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俄乌冲突中,武力干预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并且衍生出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国际关系中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武力的边界、自卫权的合法适用、“预先自卫”“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侵略的定义、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制裁与中立、雇佣兵的交战者地位、战俘待遇、国际法院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启动乌克兰情势调查、乌克兰东部(下称乌东)4个州(下称四地)“公投入俄”的法律效力、核电站的安全保护、战术核武器的使用美国等西方国家冻结及没收俄罗斯海外资产问题、用俄罗斯海外资产对乌克兰进行战争赔偿问题、争端的解决以及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运作等。冲突中衍生出来的新的法律问题还有:冲突一方居民利用智能手机上传冲突另一方军队的位置信息等行为,是否属于武装冲突法中的“平民直接参与敌对行动”?非冲突当事国向冲突一方提供武器弹药援助和战场态势情报信息等间接参战的行为,是否有违中立法?根据《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为保护战俘免受公众好奇心烦扰,社交平台是否有权利或义务删除涉及侮辱冲突任何一方战俘的视频?这些问题既涉及复杂的国际关系,也与国际法治发展现状,特别是现行实在国际法(lex laa)的解释和适用密切相关,理应受到国际法学界的高度重视。

当下,在俄乌冲突进入第4年之际,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以国际法来结束冲突、重建秩序。然而,面对激烈的地缘政治博弈、纷繁复杂的冲突局势和尖锐对立的权利主张,俄乌冲突能否在国际法治的轨道上实现和平解决,国际法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明辨是非、定分止争的作用,不但取决于冲突双方的实力较量和实现和解的政治意愿,也考验着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成熟度。俄乌冲突爆发以来,国内外学术期刊、主流媒体和互联网社交平台上不乏对冲突的分析和争论,但冷静、客观、理性、专业的法律评论还相对较少。鉴此,本文拟从国际政治和国际法融合的角度,重点就乌克兰危机所涉的主要法律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乌克兰危机的由来

乌克兰历史悠久、资源丰富、区位重要,但命运多舛。1922年12月乌克兰与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南高加索联邦等国共同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1954年2月19日,在庆祝乌克兰与俄罗斯结盟300周年时,苏联将克里米亚地区从俄罗斯划赠给乌克兰。乌克兰的领士形成今天的规模。

20 世纪 90年代初,苏联发生全国性动乱,联盟解体,乌克兰宣布独立。独立后,因民族宗教和国家治理等方面的尖锐矛盾,乌克兰国内政治和经济局势剧烈动荡,国内民众在“向东走”还是“向西靠”问题上深度对立。位于西部的首都基辅发生“橙色革命”,与俄罗斯接壤的东部数州则兴起“独立运动”,其中,克里米亚发起“入俄公投”,卢甘斯克州和顿涅茨克州分别“公投”成立“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Luhansk PeoplesRepublic)和“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Donetsk People’sRepublic)。2014 年4月,乌东的顿巴斯地区民间武装同乌克兰政府军发生流血冲突,乌克兰内战爆发。

经国际社会斡旋,乌克兰内战冲突双方于2014年9月在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达成关于停火的《明斯克协议》(The Minsk Agreement),确定了停火线,但在撤军、在押人员交换和顿巴斯地方选举等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分歧。2015年2月12日,乌克兰、俄罗斯、德国和法国4国领导人在明斯克会晤,就解决乌克兰当时危机涉及的一系列重要问题达成《执行(明斯克协议〉的一揽子措施》。该协议规定,乌东地区自2015年2月15日午夜零点起全面停火,恢复地区间社会经济联系,推进有关中央政府放权和扩大地方自主权的宪法改革。2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对《执行(明斯克协议〉的一揽子措施》表示赞同。协议签署后,乌东冲突局势有所改观,但冲突的根源一直未消除。

在对外关系方面,乌克兰建国后曾确立不结盟的基本国策。“克里米亚事件”后,乌克兰外交政策发生剧烈变化。2014年12月23日,乌克兰议会以303 票赞成、9票反对的压倒性优势通过法案,决定放弃不结盟中立地位,转而开始寻求加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下称北约),并于2019 年将加入欧盟和北约的政治诉求写入宪法,与邻国俄罗斯的双边关系则从“特殊伙伴关系”逐步走向文化脱钩、政治对立和军事对抗的敌对关系。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乌克兰放弃中立地位申请加入北约表示欢迎,俄罗斯方面则发出警告称,寻求加入北约将使乌克兰成为俄罗斯的潜在军事对手。

2022 年伊始,一度趋稳的乌克兰东部顿巴斯地区紧张局势急剧升温,《明斯克协议》濒临崩盘。2月17日,乌克兰政府和乌东民间武装相互指责对方在接触线地带发动挑衅性炮击。次日,乌东民间武装宣布,因存在乌克兰政府发起军事行动的危险,自即日起向俄罗斯大规模疏散当地居民。2月 21日,俄罗斯总统普京(Puin)宣布承认“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为独立国家。紧接着,俄罗斯联邦委员会通过相关决议,准许俄罗斯总统在俄境外动用联邦武装力量。2月24日,俄罗斯对乌克兰发起“特别军事行动”, 乌克兰随即宣布全国进入战时状态,并与俄罗斯断绝外交关系。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出于地缘政治博弈的战略考量力挺乌克兰,并藉机发动针对俄罗斯的“代理人战争”(proxy war),加大对俄罗斯的全面围堵遏制,对其实施前所未有的超大规模极限单边制裁。

在多边领域,联合国安理会、大会、人权理事会、国际法院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等联合国机构和国际组织纷纷卷入。由于安理会受制于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未能采取有效行动,联合国大会遂召开第11届紧急特别会议,展开激烈辩论,数次通过决议,给俄罗斯贴上“侵略”标签并中止其人权理事会成员资格;国际法院受理了乌克兰针对俄罗斯的起诉; 国际刑事法院启动了战争罪行调查,并先后对俄罗斯总统普京等人发出“逮捕令”。俄罗斯则采取了反制措施。自冷战结束以来最大规模的一场地缘政治危机就此形成,主战场在乌克兰,影响则遍及全世界。乌克兰危机根源于冷战后的地缘政治格局和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俄罗斯的遏制战略,在本质上是俄罗斯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战略博弈。表面上看,危机的烈度尚未上升至国家间的全面战争,直接交战方也仅限于俄罗斯和乌克兰以及各自的雇佣兵,但美国等西方国家已通过军事上武装乌克兰、经济上绞杀俄罗斯、外交上拉帮结伙等方式深度参与其中,政治战、军事战、经济战、外交战、舆论战融为一体,法律战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围绕俄罗斯“特别军事行动”合法性问题的外交法律战

俄罗斯对乌克兰的“特别军事行动”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问题是俄乌冲突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法律问题,也是冲突双方以及更大范围内俄罗斯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尖锐对立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国际政治格局和实在国际法的框架内作深度辨析。

(一)前车之鉴

20世纪末以来,国际格局深刻调整,地缘政治博弈深度展开,世界乱局和热点问题频发,一国对另一国的武力干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美国等西方国家先后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下称南联盟)阿富汗、伊拉克、利比亚、叙利亚等国动武,俄罗斯出兵格鲁吉亚,澳大利亚等国出兵东帝汶,沙特阿拉伯等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下称海合会)成员国出兵巴林,并对也门局势进行武力干预。这些战争和武装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题的高度关注,并为解释和适用《联合国宪章》(下称《宪章》)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提供了国际实践参照。但由于冲突当事国及世界各国对相关实例的立场和解读存在巨大差异和分歧,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解释适用出现了严重的碎片化现象,这是研判俄罗斯“特别军事行动”合法性问题的认知基础。

纵观20多年来在国际社会先后发生的国家外部武力干预案例,可以发现,虽然干预一方对被干预方动武的目的不一,形态各异,但都是大国或地区强国对弱国小国动武;武力干预的目的都是出于干预方的特定地缘政治需要,而非基于攫取领土等传统侵略目的;干预方均未公然否认国际法上“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但都千方百计为己方的武力干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如援引“自卫权”“人道主义干预”或“应他国合法政府邀请”等权利主张,企图排除武力干预行为的非法性;干预方大多寻求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具有利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进行“合法干预”的明显意图,而国际社会对其中多数干预事件的合法性问题的认知则存在明显的分歧。

根据现行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应,笔者认为,上述9例武力干预事件中,澳大利亚等国出兵东帝汶、沙特阿拉伯等国出兵巴林和也门3例,因确系响应东帝汶、巴林和也门3国合法政府的请求,出兵协助东道国平息内乱,是类似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区域维和行动”,国际上亦无太大争议,总体上可以被视为是合法的。此外,东帝汶“维和行动”还受到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欢迎和肯定。但沙特阿拉伯等联军与也门反政府胡塞武装之间的战争引发严重人道主义危机则广受诟病。在阿富汗战争和利比亚战争中,干预方虽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但在实施过程中明显有超越授权之嫌,合法性问题存有争议。特别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将推翻卡扎菲(Gaddaf)政权作为对利比亚动武的直接目的,明显构成了对利比亚内政的不法干涉,遭到国际社会的严厉谴责。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南非及其他一些非洲国家就西方国家对利比亚的军事干预持批评立场,对国际刑事法院将政治问题司法化也提出质疑。俄罗斯与格鲁吉亚战争的合法性问题较为复杂。一方面,南奥塞梯自治州与格鲁吉亚中央政府的武装冲突属于格鲁吉亚的内战,依据国际法,俄罗斯本无权出兵干预。但格鲁吉亚政府违反联合国监督下达成的1996年《关于格鲁吉亚一奥塞梯冲突各方确保安全与增进相互信任措施的备忘录》,率先对南奥塞梯使用武力,并攻击合法部署在南奥塞梯的俄罗斯维和部队,致使大量维和士兵伤亡,应承担应有的国际法责任。另一方面,俄罗斯对格鲁吉亚内战进行武力干预,虽事出有因,但发动对格鲁吉亚的全面战争,并在战后宣布承认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独立,这就涉嫌侵犯了格鲁吉亚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至于科索沃战争、伊拉克战争和叙利亚战争,虽然干预方打出了“保护人权”“人道主义干预”或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旗号,但因缺乏令人信服的国际法依据,特别是均未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受到国际社会广泛批评,应该被认定为是非法的。

对上述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干预事件的合法性之争,不但反映了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严重分歧,也为客观公正评判俄罗斯“特别军事行动”的合法性问题提供了前车之鉴。

(二)围绕俄乌冲突的外交法律战深度展开

在乌克兰危机的背景下,武力干预的合法性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再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冲突双方在激烈的政治和军事较量的同时,都较为注意运用法律武器,抢占道义制高点,围绕俄乌冲突的国际地缘博弈在政治和法律领域深度展开,但总体上处于争鸣阶段,短期内似乎难有定论。

2023年2月22日,联合国大会第11届紧急特别会议召开续会,继续就乌克兰危机展开激烈辩论。乌克兰外长库列巴(Kueba)和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涅边贾(Nebenzya)唇枪舌剑,激烈交锋,94个会员国代表发言阐述各自立场。但在联合国安理会数个常任理事国直接或间接卷人冲突的情况下,作为联合国赖以存在和有效运作基础的“大国一致”原则(theprincipleofunanimityofgreatpowers)遭到破坏,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或其他国际组织也难以有大的作为,相关法律斗争将旷日持久。

俄罗斯对乌克兰“特别军事行动”在国际法上援引的合法性依据,集中反映在普京2022年2月24日的“战前电视讲话”同年5月9日的“胜利日阅兵讲话”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Lavrov)、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涅边贾在联合国安理会、大会以及联大紧急特别会议的发言之中。概括而言,俄罗斯的国际法权利主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行使“自卫权”(righttoself-defense)。俄罗斯声称,对乌克兰的“特别军事行动”是俄罗斯“对侵略予以先发制人的反攻”。北约背信弃义,不断东扩,对俄罗斯构成了不断加剧而且绝对无法接受的威胁,而乌克兰不但无视《执行(明斯克协定〉的一揽子措施》,还寻求北约成员国资格,并对俄罗斯提出虚假的领土要求。形势对于俄罗斯而言正在逐年恶化,变得越来越危险,不能再对正在发生的事情袖手旁观,除了自卫别无他法。俄罗斯强调,俄罗斯军事行动的目标不是摧毁乌克兰。如果乌克兰没有对顿涅茨克和卢甘斯克人民发动战争,俄罗斯也就没有必要采取“特别军事行动”。

第二,反对“新纳粹主义”(neo-nazism)。俄罗斯进一步指出,对乌克兰政府在顿巴斯地区推行的针对俄罗斯族居民的种族灭绝和“新纳粹主义”进行人道主义干预,是俄罗斯发动“特别军事行动”的另一个主要动机。为此,俄罗斯外交部发布了详细描述乌克兰政府8年来对顿巴斯人民实施“纳粹大屠杀暴行”的视频和文章。在前述“战前电视讲话”中,普京历数美国等西方国家在伊拉克、利比亚和叙利亚的恶行,以及国际恐怖主义沉渣泛起的事实,并强调指出,顿巴斯地区局势也是这样,必须立即停止对生活在那里的数百万人进行的种族灭绝。第三,基于“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的紧急求助,行使“集体自卫权”。俄罗斯宣称,为履行友好互助条约,俄罗斯必须立即采取果断而迅速的行动。普京表示,顿巴斯地区的两个“人民共和国”已向俄罗斯寻求帮助。根据《宪章》第51条,经俄罗斯联邦委员会批准,为了履行与两个“人民共和国”的友好互助条约,决定展开“特别军事行动”。俄罗斯将努力实现乌克兰的非军事化和去纳粹化,并将那些对包括俄罗斯公民在内的平民犯下无数血腥罪行的人送上法庭。

在“胜利日阅兵讲话”中,普京再次以“反纳粹去极端化”“人道主义干预”“预先自卫”等理由作为对乌克兰“特别军事行动”的国际法依据,强调指出;在命运攸关的时候,保卫祖国是一件神圣的事。俄罗斯必须对侵略予以“先发制人”的反攻,这是一个被迫的、及时的、

唯一正确的决定,也是一个拥有主权的强大独立的国家作出的决定。在联合国大会第11届紧急特别会议续会上,涅边贾进一步指出,与俄罗斯作战的不是乌克兰,而是以美国及其北约和欧盟盟国为代表的西方集团。西方国家正在为乌克兰局势火上浇油,通过武装乌克兰,让俄罗斯遭受战略上的失败,肢解和摧毁俄罗斯。俄罗斯别无选择,只能于2022年发动“特别军事行动”。

可见,在俄罗斯看来,对乌克兰发起的“特别军事行动”在国际法上具有充足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另一方面,作为冲突的另一当事方,乌克兰则一直针锋相对,在联合国安理会、大会及其紧急特别会议、人权理事会、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各种外交场合,频频指责俄罗斯蔑视《联合国宪章》,对乌克兰发动侵略战争,违反了国际法。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Zelenskyy)指责俄罗斯承认乌东地区两个“人民共和国”是对乌克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侵犯,破坏了和平努力和现有谈判模式。在2022年9月21日第77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的视频讲话中,泽连斯基表示,“俄罗斯对乌克兰犯下了罪行”,这一罪行违背了联合国大家庭的价值观,应该设立一个特别法庭,以惩罚俄罗斯对乌克兰的侵略罪行。乌克兰外长库列巴在联合国第11届紧急特别会议上也表示,在这场战争中,不存在双方,“只存在一个侵略者和一个受害者”。?乌克兰还于2022年2月26日在国际法院提起对俄罗斯诉讼,否认卢甘斯克和顿涅茨克存在“种族灭绝”行为,并特别请求国际法院裁定,俄罗斯的“特别军事行动”是基于虚假的灭绝种族指控,并没有《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依据;俄罗斯应全额赔偿给乌克兰所造成的一切损害。可见,冲突双方政治立场严重对立,法律依据各执一词。

乌克兰的权利主张和政治诉求得到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和北约的全力支持。它们极力操控国际舆论,在联合国安理会、大会、大会紧急特别会议、人权理事会等几乎所有多边外交场合,向俄罗斯发起了持续的外交法律战,给俄罗斯贴上“侵略”“反人类罪”“帝国主义计划”等标签,试图将俄罗斯描绘成国际社会的“公敌”。2022年9月21日,在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时任美国总统拜登(Biden)指责“俄罗斯无耻地违反了《宪章》的核心原则”,发动了这场残酷而毫无意义的战争,目的就是要扼杀乌克兰作为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生存权。2023年2月21日,拜登突访基辅,宣布再次加码对乌军援,并扬言将对试图逃避制裁或支援俄罗斯的个人和公司实施额外制裁。随后,拜登在波兰华沙演讲,誓言继续支持乌克兰。2023年2月24日,在联合国安理会乌克兰危机部长级会议的公开辩论中,时任美国国务卿布林肯(Blinken)再次表示,在这场战争中,一方是侵略者,另一方是受害者;俄罗斯为征服而战,乌克兰则为自由而战。永远不能让俄罗斯犯下的“罪行”变成常态。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正是美国等西方国家与俄罗斯之间的地缘政治博弈才使得乌克兰危机不断升级、恶化,也正是前者不断“拱火浇油”并极力阻扰,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的努力才屡屡遭受挫折。

值得注意的是,在俄乌冲突中,有权对侵略问题作出定性判断并采取集体行动的联合国安理会始终未能就冲突的性质达成共识,乌克兰问题的辩论中心遂从联合国安理会转向了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秘书长的立场明显偏向于乌克兰及其支持者美国等西方国家。秘书长古特雷斯(AntónioGuteres)公开表示并重申,“俄罗斯入侵乌克兰是对集体共识的冒犯,也是对《宪章》和国际法的破坏,更是对多边体系基本的原则与价值观的挑战。联合国的立场始终是明确的:致力于维护乌克兰在其国际公认边界内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任何国家通过威胁或使用武力吞并他国领土的行为都违反《宪章》原则和国际法”联合国大会第11届紧急特别会议先后6次以多数票通过涉乌克兰局势决议,用强烈的措辞谴责俄罗斯对乌克兰的“侵略”要求俄罗斯“立即、彻底、无条件”从乌克兰撤军,并中止了俄罗斯人权理事会的成员资格,还要求俄罗斯对乌克兰造成的战争损失进行赔偿,强调在乌克兰寻求符合《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全面、公正与持久和平的紧迫性。对此,俄罗斯方面颇有微词。拉夫罗夫在《全球政治中的俄罗斯》杂志发表题为《真正的多边主义和外交对抗“基于规则的秩序”》的文章,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国际秩序观提出严厉抨击。

与俄乌冲突无直接关联但受到冲突严重影响的“全球南方”国家,则保持着相对独立且较为公允的立场。它们普遍主张,一方面,应遵循《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尊重乌克兰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以武力手段解决国家间的纠纷,不赞成以武力手段改变国家的疆界;另一方面,应当正视俄乌冲突爆发的根源,以有利于缓和而非激化矛盾的方式谋求危机的平息,反对将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简单等同于惩罚俄罗斯,反对对俄罗斯进行极限施压,并拒绝追随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俄罗斯施加单边制裁。发展中国家的上述立场在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的表决中可见一斑。例如,2022年3月2日,联合国大会第11届紧急特别会议以141票赞成、5票反对、35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第ES-11/1号决议,认定俄罗斯对乌克兰“特别军事行动”为“侵略”行为;2023年2月23日,大会再次以141票赞成、7票反对、32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第ES-11/6号决议,呼吁在乌克兰实现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要求俄罗斯立即、彻底、无条件将其所有军事力量从乌克兰国际公认边界内的领土撤出,并呼吁停止敌对行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表决中投了赞成票。但在2022年4月27日涉及暂时取消俄罗斯人权理事会成员资格的第ES-11/3号决议的表决中,赞成票下降到93票,反对票增加到24票,另有58票弃权;2022年11月14日要求俄罗斯对造成乌克兰战争损失提供赔偿的第ES-11/5号决议的表决结果是94票赞成14票反对、73票弃权,反对票与弃权票相加,与赞成票相差无几,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决议持反对或保留态度。

发展中国家对俄乌冲突的认知和立场,与中国公正客观的立场有很大的相似之处。正因如此,《关于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的中国立场》文件在发展中国家获得了较强烈的共鸣。

中国认为,公认的国际法,包括《宪章》宗旨和原则应该得到严格遵守,各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都应该得到切实保障。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各方要共同维护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捍卫国际公平正义。国际法应当得到平等统一适用,不应采取双重标准。各国的合理安全利益和关切都应得到重视和妥善解决。乌克兰问题涉及复杂的历史经纬和现实。从根本和长远上解决乌克兰问题,既要充分照顾乌克兰国内各地区、各民族的正当权益和诉求,也要重视解决有关各方合理关切,实现各方利益平衡。对话谈判是解决乌克兰危机的唯一可行出路。

2024年9月27日,阿尔及利亚、巴西、中国、埃及、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墨西哥、南非、土耳其等国组成的“乌克兰危机'和平之友’小组”在第79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期间召开部长级会议,会后发表《乌克兰危机“和平之友”小组部长级会议联合公报》(下称《联合公报》),呼吁维护《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各国合理关切:强调和平解决所有国际冲突的重要性;呼吁冲突各方通过基于《宪章》的包容性外交和政治手段,全面持久解决乌克兰战争:呼吁冲突各方遵守局垫降温的原则,强调战场不外溢战事不升级的重要性;呼吁加大人道主义援助,保护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平民;呼吁不使用或威胁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特别是核武器和生化武器,尽一切努力防止核扩散,避免核战争;呼吁加强能源、货币、金融、贸易、粮食以及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等领域的国际合作,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联合公报》的发表表明,劝和促谈、政治解决俄乌冲突的呼声和努力已在

全球南方”各国逐渐成为共识,并将对乌克兰危机的解决产生重大影响。2025年,在国际、国内多重因素的联合作用下,乌克兰危机有望进入通过外交、政治手段解决的新阶段,但俄乌冲突恐难以在短时间内停息,俄罗斯与美国等西方国家间的地缘政治博究将时隐时现,难以在根本上缓和,而用绕俄乌冲突所涉国际法问题展开的外交法律战也将持续下去。

三、俄罗斯对乌克兰“特别军事行动”合法性问题辨析

《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办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宪章》序言也提出,将力行容忍,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由此,《宪章》否定了一切违反《宪章》的非和平方法的合法性。除了依《宪章》第51 条行使合法自卫权和安理会依《宪章》第七章授权采取的集体安全行动之外,任何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威胁、武装干涉、武装进攻或占领的行为,都在被禁止之列。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俄罗斯对乌克兰“特别军事行动”显然不属于安理会决定采取或授权会员国采取的集体安全行动,因此其合法性主要取决于是否构成《宪章》第51条规定的“单独或集体自卫权”。

自卫作为国家的一项主权权利久已存在,而且常常被称之为国家的“自然权利”(inheremlright)。20世纪以来,随着对国家使用武力权利的法律限制逐步加强直到最终废止,自卫作为使用武力合法根据的重要性遂日益突出,其确切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已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宪章》第 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这项规定清楚地表明,自卫权的行使必须满足《宪章》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第一,自卫必须是而且只能是对已经实际发生的武力攻击进行的反击。首先使用武力攻击他国,即构成对他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不法侵犯。这是被侵犯国得以使用武力予以反击的合法根据。“受武力攻击”是联合国会员国得行使自卫权的首要条件和唯一合法理由,任何其他情况下的所谓自卫都是非法的。第二,自卫权只有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才得行使。当事国所采取的自卫措施或办法必须立即向安理会报告。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自卫只是一种临时的紧急救助办法。并且,虽然当事国得对武力攻击是否已实际发生首先作出自行判断,也得决定自卫的办法或措施,但这种判断在事后必须服从于安理会的判断。当事国已采取的自卫措施能否继续执行,也完全取决于安理会的决定。当安理会的判断或采取的措施与当事国的判断或措施相冲突时,安理会的判断或措施具有优先的地位。

进而言之,自卫权的行使还必须遵守一般国际法上的“相称性原则”(the principle oproportionality),即武力反击的规模及强度应适当。自卫的目的是击退外来的武力攻击,而不得进一步作为实施权利的工具,或发展为武力报复。联合国大会《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下称《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宣示: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武力之报复行为。国际法院在 1994年“关于以核武器相威胁或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咨询意见”(Legality ofthe Threat or Use ofNuclear Weapons)及2003 年“石油平台案”(Case Concerning OiPlatforms)的判决中均明确指出,使用武力进行报复是非法的。一国以大规模的战争对抗邻国侵犯其边境的武力攻击,显然是过度的。这一原则久已在一般国际法中确立,并且应被视为包含在自卫的概念之中。自卫权在《宪章》中作为使用武力的一般禁令的例外这一事实,要求使许可使用的武力至最低之必要限度。

从字面上看,《宪章》的相关规定确定而明了,其解释和适用不应有太大歧义。国际法院前院长史久镛也认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石,应严格按照《宪章》精神对该原则进行解释。以“预防性自卫”“人道主义干预”等为借口扩大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是对《宪章》原则的曲解。应该说,这是国际法治的理想状态。然而,现实远比理想复杂。

俄乌冲突既涉及复杂的地缘政治因素和大国博弈,也与国际法治的发展现状,特别是现行实在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密切相关。在国际法治尚待健全的当今国际社会,对俄乌冲突性质的国际法认定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和争议,短期内似难有定论。

首先,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运作受阻。联合国是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反轴心国中占核心地位的大国,在战时合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于这一特殊的历史背景,加上反法西斯国家希望加强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使国际关系具有新的凝聚力,以克服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国际联盟的缺陷,“大国一致”原则从一开始就被设定为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建立和有效运作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一方面,安理会成为《宪章》体系下唯一有权对是否存在侵略行为作出有拘束力认定的权威机关,另一方面,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下称“五大国”)对安理会重大决议享有“一票否决”的特殊权力。这一特殊体制安排要想有效运作,要求“五大国”自觉带头遵守《宪章》宗旨和原则,不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在履行《宪章》授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时,不得掺杂大国利己主义;同时,要求“五大国”能够自始至终保持目的和行动的一致。但联合国成立 80年来的实践表明,要做到这一点是极为困难的。

受二战后新的国际政治格局的影响,投入运行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在一些重要方面没有能够达到《宪章》的设计要求,或者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冷战期间,东、西方国家间对立,旧式军事同盟复现,北约和华沙条约组织在欧洲形成对峙,并且竭力在世界其他地区争取盟友和争夺霸权,从而出现了集团政治。许多危及国际和平及安全的情势都能看到大国争斗的影子。某些大国多次违反《宪章》非法使用武力,侵犯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开创恶劣先例。而集体安全体制在此等情况下是不可能有所作为的。因此,在一个或数个常任理事国直接或间接卷入冲突的情况下,安理会非但不能有效履行其认定侵略的法定职能,还或将成为大国地缘政治博弈的战场,而这恰恰是当前俄乌冲突难以在国际法上定性的政治症结和法律程序障碍。

其次,《宪章》原则和规定的适用受制于会员国对《宪章》具体条款涵义的认知和解释。如同任何国际条约一样,《宪章》也存在一个解释问题。在不存在权威解释机关的情况下,或者在权威解释机关难以就特定争议事件的法律性质作出有效认定的背景下,各国得从各自的立场、政策和利益出发,对《宪章》有关条款作出解释。这是长期以来,各国在诸如《宪章》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确切含义及适用范围,侵略的法律定义,行使自卫权的条件,使用武力的合法例外等一系列涉及基本的集体安全义务问题上,存有严重分歧而又长期得不到统一的重要原因之一,也为一些国家在《宪章》中寻找使用武力“合法根据”留下了口实。当下,国际社会对俄罗斯“特别军事行动”合法性问题的争议,就反映了各国对《宪章》规定的不同认知和解释以及国际舆论场上民意的严重分歧和极化。

最后,关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相关国际实践并不统一,无法提供整齐划一的判断标准。为服务自身利益,西方大国普遍倾向于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作灵活解读,扩大解释自卫权是其主要切入点。多年来,在国际实践中出现了两种矛盾的倾向:一方面,一些国家极力限制他国在本国境内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试图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扩大适用于一国的内部争端或冲突,如科索沃战争、叙利亚战争、利比亚战争等;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又极力扩大本国在国际关系中“合法”使用武力的范围,鼓吹各种形式的干涉主义,如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等。近年来,西方国家又精心打造“保护的责任”(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概念,试图在保护人权与尊重主权之间寻求平衡。这既是国际关系现实的反映,也是国际法的局限。关于俄乌冲突法律性质的年论也未跳出这一窠臼。

国际秩序和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现实国际政治力量对比的产物。维护和坚持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理想状态讲的是道义,曲解并利用该原则的例外凭借的是实力。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这一局面不会根本改观。可见,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运作受阻、对《宪章》规定缺乏权威解释以及国际实践不统一的大背景下,俄罗斯“特别军事行动”在合法性问题上出现巨大争议和分歧,也就不足为奇了。

“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在这场关乎国际秩序和国际法发展的重大国际冲突及其激烈的外交法律战中,中国国际法学者既不应袖手旁观,也不应选边站队,而应坚守公平正义,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和表达自己的立场,并为中国的外交政策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撑。

具体说来,一是要坚定主张尊重和保障包括乌克兰在内的世界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切实遵守《宪章》宗旨和原则,反对在国际关系中非法使用武力。中国国际法学界对美国等西方国家鼓吹的“预先自卫”“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一直持有异议,并认为扩大解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符合《宪章》宗旨和原则。这一原则立场应继续坚持。二是要坚持推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在法律面前应一律平等国际法应当得到平等统一适用,不应采取双重标准。各方要共同维护《宪章》宗旨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三是要积极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致力于消除冲突的根源,各国的合理安全关切均应得到尊重,努力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四是要坚定支持集体安全的理念,坚持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不能乱、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根基不能动的底线立场,支持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有效运作。五是要坚持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支持和鼓励一切有利于和平解决乌克兰危机的外交努力。俄乌冲突涉及复杂的历史经纬和现实因素,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乌克兰危机是唯一出路,当务之急是要劝和促谈,促使冲突双方走向政治解决危机之路,避免乌克兰现地事态继续恶化甚至走向失控。

四、乌东四地“入俄公投”的法律效力问题

俄乌冲突爆发后,乌克兰东部大部分地区被俄罗斯控制。2022年9月23日至27日,乌东四地分别就是否“加入”俄罗斯举行“公投”,四地绝大多数选民投了赞成票。乌克兰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违宪”“违法”,俄罗斯则表示欢迎和认可。同年9月30日,俄罗斯总统普京与乌东四地代表签署了这些地区加入俄罗斯的条约,并迅速完成了四地“入俄”的国内法律程序。但乌东四地“公投”以及“入俄”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问题在国际社会遭到强烈质疑,2022年9月30日,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美国和阿尔巴尼亚提交了一份谴责俄罗斯企图“吞并”乌克兰领土的决议草案,包括美、英、法3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10 个国家在表决中投了赞成票,中国、巴西、加蓬和印度投了弃权票。这一决议草案毫无悬念地遭到俄罗斯的否决。2022年 10月12日,联大以143 票赞成、5票反对、35 票弃权通过第 ES -11/4 号决议,认定乌东四地的“入俄公投”为非法。乌东四地“入俄公投”的法律效力是俄乌冲突中最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也是与乌克兰危机最终解决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意义上“公投”的合法性问题;二是在俄乌冲突以及俄乌两国对四地“入俄公投”合法性问题各执一词的背景下,乌东四地“公投入俄”在国际法上的效力问题。

(一)公投的历史溯源

公投(plebiscite 或 referendum)是公民投票的简称,又称“全民公决”,在古代是直接民主制的一种方式,在现代则成为议会代议制度的重要补充,通常适用于通过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和民族独立等重大事项。

早在公元前9-6 世纪,古希腊的一些城邦制国家就推行了由全体公民投票公决城邦重大决策的“直接民主制”。古罗马时代,多数城邦国家转向了“代议制”与“公民大会”(comitiatibuta)相结合的“间接民主制”,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应举行一种全体公民都能参与的投票。这种投票称作“plebiscite”,是拉丁语“公民、平民”(plebs)和“表决”(scitum)的组合词。这就是“全民公投”的最初起源。

18 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Rousseau)提出“公民的民主权利不能由他人代理”,主张一切重大决策都应通过全民公投来定夺。这一思想被写人法国第一部宪法。1793年,法国就制定第一共和国宪法举行全民投票,开公投宪法之先河。1846年利比里亚举行“独立公投”,52%选民支持独立。1905 年瑞典一挪威联邦举行“解体公投”,99.95%的选民支持解体。公投在加拿大英国、爱尔兰、意大利、丹麦、荷兰等国也都有不同程度的使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实施公民投票制度的国家呈增加之势,提交公投事项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据不完全统计,共有60 多个国家或地区举办了近百次“独立公投”,其中绝大多数被公认为是公正、合法、有效的,因而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但冷战结束后,受新的国际地缘政治格局的影响,一些国家内部的民族、宗教矛盾上升,族裔冲突频发,加之外部势力的介人,冲突一方试图通过单方面“公投”实现“独立”,却得不到母国政府的承认,由此引发争议。如1991年科索沃“独立公投”,公投结果不被塞尔维亚政府承认:1992年南奥塞梯“独立公投”,未获格鲁吉亚政府承认;2005 年库尔德斯坦“独立公投”未获伊拉克政府承认;2008年巴斯克地区“独立公投”,被西班牙政府阻止并取消;2014年乌克兰顿涅茨克、卢甘斯克两州“独立公投”,未获乌克兰政府承认;2014年克里米亚“入俄公投”未被乌克兰政府承认。这些“公投”的法律效力遂成为国际关注事项。

由此可见,在国内法上,公投只要符合本国的宪法、法律和法定程序,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公投结果遵循多数公民的合意,就是合法有效的,其法律效力应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苏格兰“独立公投案”是其中的一个经典案例。2012年10月,英国政府与苏格兰签署《爱丁堡协议》,同意苏格兰举行独立公投,2014年9月19日公投结果揭晓,多数选民选择继续留在英国。反之,“公投”效力就会出现巨大的不确定性,其国际效力将受到质疑。

公投在国际法上的意义主要与民族自决问题相关联。民族自决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特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该原则初倡于 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但当时并不具备国际法的意义。“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Lenin)颁布的《和平法令》谴责帝国主义大国强制合并弱小民族宣布破坏自决权的行为为非法。二战后,民族自决原则得到了普遍承认和迅速发展。《宪章》第1 条第2款规定,发展国家之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方式,以增强普遍和平。之后在联大通过的《关于对殖民地及人民给予独立之宣言》和《国际法原则宣言》中,民族自决被确定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并在 20 世纪 60 年代兴起的非殖民化运动中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大批殖民地国家因此获得独立。但其具体适用-直存在争议,并多次引发战争。

(二)对两项有争议的“公投”案例的分析

在上述有争议的“公投”案例中,未在本国宪法和法律框架下举行,未获相关领土主权国政府许可或承认,常常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例如科索沃“独立公投”和克里米亚“入俄公投”。

1.科索沃“独立公投”

以阿尔巴尼亚族居民为主的科索沃曾是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一个自治省。20世纪 90年代,国际局势剧变,种族矛盾日益尖锐,南联盟解体,科索沃民族主义运动兴起。1991年,科索沃单方面举行“独立公投”,虽然 98.98%选民支持独立,但塞尔维亚政府不予承认,1999年,内战爆发。北约打着“人道主义干预”的旗号强力军事干涉,内战升级为北约与南联盟间的全面战争。1999年6月10日,安理会通过第1244(1999)号决议,决定派遣联合国民事特派团和国际维和部队进入科索沃。科索沃名义上仍属于塞尔维亚领土,但实际上处于国际托管之下。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不顾塞尔维亚的强烈反对宣布独立,塞尔维亚则坚定认为科索沃为其不可分割的领土。10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 63/3 号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咨询意见,认为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没有违反国际法,因为一般国际法并不包含可适用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科索沃宣布独立的行为也不违反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创立的特别法。但科索沃的独立问题仍悬而未决,不时爆发危机。

2.克里米亚“人俄公投”

克里米亚是黑海北部海岸的一个半岛,战略位置十分重要,历来是兵家必争之地,1783 年并入俄罗斯版图。1954年5月,苏联决定将克里米亚州划归当时的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1991年,苏联解体,乌克兰独立,克里米亚成为乌克兰辖下的自治共和国。

1991年12月21日,包括俄罗斯和乌克兰在内的苏联11个加盟共和国签署《阿拉木图宜言》(Almaty Declaration),确认由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3国发起成立的“独立国家联合体”的宗旨和原则,其中包括:联合体成员国“努力建设民主的法制国家,将在互相承认和尊重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不可分割的自决权、平等和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不施加经济或其他方式的压力,和平解决争端,尊重人权与人的自由(包括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认真履行国际法义务及其他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上发展相互关系互相承认并尊重领土完整及现有边界的不可侵犯;认为加强具有深刻的历史渊源的友好、睦邻和互利合作关系,符合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和平与安全事业;意识到自己对保持公民和睦和民族和谐的责任:忠于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协定的宗旨与原则"。有关各方均未提出领土争议问题。1994 年,俄、美、英3国签署《布达佩斯备忘录》,承诺保障乌克兰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乌克兰则同意销毁境内所有核武器,成为无核国。1997年5月,俄、乌两国签署《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该条约有效期为10年,如双方无异议,可以顺延。由于双方均未提出领土争议问题,俄乌友好条约的签署意味着,俄罗斯在事实上默许了乌克兰对克里米亚的管辖。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乌俄紧张关系逐渐升级,乌克兰内部族裔矛盾激化,局势变得更加复杂。2014年3月16日,以俄罗斯族居民为主并得到俄罗斯强力支持的克里米亚,就其地位问题及是否归属俄罗斯举行了公民投票。96.77%的投票者支持建立独立的“克里米亚共和国”并“脱乌入俄”。对此,俄乌双方立场严重对立。乌克兰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违宪”“违法”,俄罗斯则表示,“公投”符合公民公决的条件,有科索沃“独立公投”先例可以佐证,俄罗斯将尊重“克里米亚人民自由表达的意愿”,并在事实上接管了该领土。

在国际层面,也呈现出巨大分歧。联合国大会于2014年3月27日以100票赞成(美、英欧盟成员国等),11票反对(俄罗斯、朝鲜、委内瑞拉等),58 票弃权(中国、印度、南非等)的表决结果,通过第 68/262号决议,否认克里米亚公投的合法性,要求维护乌克兰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虽然联大决议不具备法律拘束力,但代表了多数国家的道义立场。迄今为止,仅有俄罗斯、白俄罗斯、亚美尼亚、玻利维亚、古巴、尼加拉瓜、朝鲜、苏丹、叙利亚、委内瑞拉津巴布韦 11个国家承认克里米亚归属,绝大多数国家尚未承认。

显然,无论是科索沃“独立公投”,还是克里米亚“入俄公投”的法律效力都是存在争议的,均不能成为判断乌东四地“入俄公投”法律效力问题的国际法实践依据。

鉴于公投问题在政治上的复杂性、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具体个案的争议性,在俄乌冲突中中国国际法学界应秉持客观、公正、审慎的态度,综合考量政治、历史、法律和现实因素,对乌东四地“入俄公投”的法律效力问题作出独立判断。

笔者认为,首先,应该严格按照规范公投的现行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来加以评判。“独立公投”的法律效力问题涉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的正确适用,不仅要求其适用主体具有民族性,还要求只有受到压迫和殖民统治的民族才能享有民族自决的权利,不得任意解读,更不能将公投作为争端当事国获取不当国际法权利的外交工具。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Boutros Boutros-Chali)1992年1月在提交安理会的《和平纲领》(an agenda for peace)中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社会共同进步的关键。任何利用民族自决权利来从事分裂别国、颠覆别国政府、侵犯别国主权的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他还进一步警告说,民族自决原则不能滥用。“如果每个种族、宗教或语言集团都要求建立国家,那么世界将会出现一种完全支离破碎的情景,全人类的和平、安全与经济利益都将更难以实现。"

其次,中国尊重苏联解体后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国家地位,不介人新独立国家与苏联继承国俄罗斯之间的任何涉及主权和领土归属的争议。1924年苏联宪法确认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为统一的联盟国家,规定了加入苏联的自愿和平等原则以及各加盟共和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苏联存续期间,加盟共和国间的行政区划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有所调整或变更。此等人口流动和加盟共和国辖区调整在本质上是苏联的国内事务,从属于苏联宪法,与国际法没有必然的关联,外国也无权干涉。1991年苏联解体是依据苏联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的,解体过程总体上是和平、合法、顺利的。但因事发突然,独立进程较为仓促,相关各方均未充分准备和充分谈判,可能会存在一些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尚待解决,主要是新独立国家的领土边界问题,俄罗斯与乌克兰、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等国之间还存在领土纠纷和族裔冲突。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新独立的苏联原加盟共和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甚至爆发武装冲突,影响地区和平与稳定,应由当事国依据国际法通过和平方式寻求政治解决。

最后,乌东四地的最终法律地位问题应该在国际法的框架下,由争端当事方协商谈判解决。

五、结语

俄乌冲突伊始,冲突双方在激烈的政治和军事较量的同时,都较为注意运用法律武器,抢占道义制高点,围绕俄乌冲突的国际地缘博弈在法律领域深度展开,但冲突双方及其支持者各执一词,难以形成共识。这既是世界百年未有变局下国际政治格局及大国地缘政治博弈的复杂性所致,也是当今国际法治尚待进一步完善的现实写照。

国际法既是国家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大国外交博弈的重要武器。未来,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政治化将成为一种常态。围绕乌克兰危机的相关法律斗争恐将旷日持久,但这并不排斥国际法学界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论探讨。

历史上,国家间重大的武装冲突和战争都伴随着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与国际法规则的进化。人类一直在竭力实现和平之崇高理想。2025 年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当前,应重申并坚决贯彻《宪章》宗旨和原则,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改进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和效力,其中包括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履行《宪章》所赋予责任上的合作。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全球安全治理的辅助机制,特别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裁减军备,应得到相应的改善;阻碍全球进步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应予以改革;对人类战争观有重大影响的世界文化基础,应有较大发展。人类已经在这些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并将继续朝着建立一个更公正、更民主、更进步的世界的方向发展。

中国国际法学人要积极参与围绕乌克兰危机所涉国际法问题展开的外交法律论战,努力发挥国际法辨别是非、建规立矩、定分止争、维权护稳的积极作用,推动国际法治进步,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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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国际法研究》2025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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