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主义者遭遇法律尴尬

————一所针对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学校的合法化之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02 次 更新时间:2001-12-18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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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先  

一封紧急求援书

2001年11月2日,一封“再次紧急求援书”发给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某领导,这时离棚鹏学校发出的第一封紧急求援书只有38天,中国申奥成功已经50天。

公元2001年11月15日,这所由陶行知研究学者和北师大几个研究生办的针对流动人口的棚鹏学校还是丰台区的非法学校。

办学

2001年7月底和8月初,办学者到丰台区教育委员会进行了咨询和申请,但由于当时正值暑假,没能申办下来。

8月中下旬和9月初,办学者又相继到丰台区花乡黄土岗村村委员、花乡教育委员会进行了咨询与汇报,均没有结果。为了能够在9月份把学校开起来,让更多的孩子能够有学上,把理想付诸实施,棚鹏学校便采取了边招生边申请的方法并确定学校于8月20日开学。

“作为教育实践工作者,办教育就只能按教育管理的规律以及儿童少年身心的发展规律来进行,因此,在8月20日到8月31日这十一天里,我们没有正式上课,而主要是对学生进行摸底,了解学生的已有发展水平,并主要对其进行日常行为规范的训练;同时请北京小学的高级教师黄老师对学校所聘请的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方法的现场培训与指导;更主要的是制定和完善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学期教育教学计划,准备按国家规定于9月1日正式开学。”办学者向记者解释。

然而,就在8月25日,丰台区花乡教育委员会派人到学校下发了一个《取缔书》,学校向其陈述办学理由,未果。

8月底,丰台区教育界的人大代表,丰台一小原校长董校长到校视察,看完学校的办学情况时,对学校的办学条件与师资感到满意,并提出应尽快走上合法化的道路,这样才能够稳定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8月31日,在董校长的陪同下,学校校长黄鹤又到丰台区教委咨询并作口头申办,希望得到丰台区教委的审查与批准。

9月1日,学校到花乡教育委员会汇报了办学情况。9月3日,学校又向丰台区教委递交了书面的办学申请书。

但一切均没有结果,只有漫长的等待。

而办学者认为学校不能不抓教育教学规范,了解和平衡学生已有的发展状况(因为学生来自不同的地方和不同的学校,故水平参差不齐。

时间流逝到了9月21日,学校等来的不是可以办学的批复,而是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下达一纸3万元的行政处罚罚单(丰教罚字[2001]第10号)。

办学者认为,因为在学校的开始创办到现在,尽管学校多次申请,希望丰台区教委能够对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和审批,但是,丰台区教委一直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而如今突然一纸罚款决定和取缔令,于情于理于法都有欠妥当的地方。

于是便有了上面所提到的第一次紧急求援书。

未果

第一封“紧急求援书”转到丰台区教委后,丰台区教委在进行调查后,对棚鹏学校的办学进行了肯定和支持,而且建议棚鹏学校搬到正规的当地小学——新发地小学的分校(潘家庙小学)继续办学,要求新发地小学作为主办者和法人代表,棚鹏学校为承办者。

对此,新发地小学的陈校长和棚鹏学校黄校长一起到区教委就棚鹏学校如何办学一事向区教委请示,得到区教委的肯定和支持,但同时建议向花乡人民政府请示和协商,希望得到花乡人民政府的支持、监督和管理。而花乡人民政府不同意棚鹏学校在花乡人民政府所管辖的范围继续办下去。

为此,棚鹏学校再次向区政府请示,希望能在花乡举办,至少要把棚鹏学校目前在读的学生,在这一学期按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办完,以保持教育的连续性。这学期后,再考虑搬迁的问题。

“而令人无法理解的是,丰台区政府主管教育的有关领导不仅要求棚鹏学校立即搬出花乡,而且也不能在丰台办学”办学者对记者说,“只要我的学生在丰台,我们就不走。”办学者说的很坚定。

有关领导还提出了不许办学的四条理由,包括棚鹏学校的师资不合格、棚鹏学校无证办学等。

“我们的师资不合格吗?我们的老师中省优秀中师毕业生1人,大专5人 ,本科4人,硕士4人,而且相对北京市正在办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师资来说是优秀的。”

就无证办学来说,学校从发起到创办的整个过程中,学校一直在为学校的合法化而努力。“是政府不批准我们办学,而现在又说我们没有经过批准就不能办。”

办学者认为,丰台区政府的所作所为有背常理,也不符合“义务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原则。学校特再次请求北京市人大对棚鹏学校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给棚鹏学校一个合法办学地位和机会。

为此,办学者紧急呼吁有关部门能够阻止学校被强行搬出丰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规定,“流入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

翻遍这些大大小小的法典,似乎都可以找到棚鹏学校存在的依据,而似乎又找不到这所学校存在的依据,因为这些法律只提供了原则。

丰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我们也持认可的态度,但目前北京市却没有出台北京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有关规章,总不能等到它出台之后再办吧,孩子们这期间的学业由谁负责?”

办学者认为,完全按照《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中的有关条文执行似有不妥,而应该按照原国家教委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执行。这个办法第四条规定:“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

办学者还向记者提供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决定的第12条说,“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而丰台执行的是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因为北京市没有制订有关实施细则。

办学者遭遇到法律尴尬。

出路

坚持,棚鹏学校就这样合理不合法的存在着。

“关于合法不合法,我们已经心力交瘁了。不过我们仍将一直努力,直到把证办下来为止。目前我们的主要工作是‘练好内功’,把教育教学质量提上去,把孩子教好。”办学者对记者说。

北京市教科院的赵学勤等教育研究专家在对北京市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进行调研后提出,目前,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两大难点地区为农村受绝对贫困影响较大的地区,和城市受相对贫困影响较大的地区。

他们在研究报告中向政府提出建议,制定相关政策尽快制订北京市专门招收流动人口子女的非正规学校的办学条例,对其办学实行规范化管理。包括规范非正规学校的经营行为,规范非正规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开办者及教师的资格认定及培训,加强对办学过程及办学质量的管理与监控,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北京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建议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将一部分有条件的外来流动儿童少年吸引进入公立学校,给教育行政部门明确的对外来人口自办学校的管理权。他们也认为,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外来人口自办学校的具体办学标准和审核程序,是当前最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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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华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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