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5 次 更新时间:2024-10-29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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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对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我们要围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和人民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深刻理解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切实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的显著政治优势,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源于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思想和国家学说。人民民主思想和国家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而必须建立工人阶级自己的政权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马克思在巴黎公社实践基础上,清楚地阐述了与资本主义代议制民主截然不同的工人阶级民主政权的国家学说,强调无产阶级民主的实现需要建立“完全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形式”的新型代表机构。这个代表机构代表的是工人阶级的利益,由工人阶级直接掌握政权,实行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承载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思想和国家学说理论要素的制度设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的艰辛探索。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近代以后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对人民当家作主的理论构想和制度创设进行了艰辛探索,包括党的创建和大革命时期的劳工专政政权、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抗日战争时期以“三三制”为原则的参议会制度、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等民主形式。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这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正式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我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全新政治制度。7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扎根中国大地,深深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并日益成熟完善,有效保证了我国始终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政治智慧。中华文明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蕴含着丰富的政治智慧和治理经验。中国共产党吸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政治理念、思维方式和治理经验,影响并塑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独特而鲜明的政治内涵、价值追求与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开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与中华文明的民本思想,天下共治理念,‘共和’、‘商量’的施政传统,‘兼容并包、求同存异’的政治智慧都有深刻关联。”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深刻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民为邦本、天下为公的民本思想和社会理想;代表人民行使行为规则的创制权、解释权和监督权,彰显法明令行、天下无讼的法治精神;决策前期进行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和求同存异,昭示兼容并包、天下大同的施政传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同和拥护,就是因为它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遵循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则,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中国风格,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融通契合,是适应我国独特国情与历史文化传统的全新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显著政治优势

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赢得战略主动的重要优势。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落地生根,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展现出巨大的政治优势和组织功效。特别是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指引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展现出显著政治优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的显著优势。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对建立什么性质和形式的政权进行了长期的探索,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途径,这条新路就是人民民主。在党的领导下,这条新路经过艰辛探索最终具象化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保障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治理,从而赋予人民民主以实质意义和生命力,实践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应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的主张,全面深刻体现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特征和政治优势的集中体现。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利于推动国家制度体系、治理体系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显著优势。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民主选举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石,也是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标识。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法定职权时,从立法、监督、决定的项目选择到审议表决法律法规草案、作出决议决定、审议通过各项报告、审查批准计划预算草案等,都通过座谈、论证、评估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各级人大积极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彰显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充分彰显人民主体地位,使人民当家作主更好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体现和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规定性和本质属性,有效避免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制度产生的相互掣肘、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等弊端,也成功跳出了“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显著优势。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合理分工又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民主集中制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活动原则,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在充分听取意见、广泛凝聚共识的基础上作出决策。这一原则既充分发扬民主,确保人民意志的广泛表达和有效参与,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符合实际、体现民意,又促使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高效和有序运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显著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平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主导作用;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统筹安排立法任务;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的牵头起草工作,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律案提前介入,做好组织协调;发挥审议把关作用,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凝聚共识、科学决策,提高立法质量。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代表人民行使行为规则的创制权、解释权和监督权时,将保障权利、规范权力、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基本价值和履职原则,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良善品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维护国家统一、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显著优势。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地域辽阔,民族和人口众多。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各阶层,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合理划分,中央对所有地方行政区域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能够保证国家有效组织各项事业、开展各项工作,实现有效集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发挥宪法和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发展

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立足新的历史方位,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新要求新期盼,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大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与时俱进修改宪法,召开党的历史上首次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推动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二十大就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全面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具体安排。新征程上,抵御风险挑战、聚力攻坚克难,尤其需要发挥制度的效力和威力。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巩固和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为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宪法确立的最高政治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鲜明的特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行使立法、监督、决定、选举任免等职权,开展代表工作、对外交往工作、新闻宣传工作等日常性工作,都要自觉同党中央精神对标对表,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必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人大工作,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效,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主动及时向党中央、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保证一切重要工作都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跃上新台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新时代新征程,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推进宪法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等。坚持围绕中心、贴近民生、突出重点,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综合运用法定监督方式,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依法”二字,保证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保证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政府债务管理监督,深入推进、提质增效。

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人大代表肩负人民赋予的光荣职责,要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当好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一要健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丰富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围绕人大工作安排,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提出议案或建议、审议工作报告或参与有关活动做准备。通过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等,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或实际困难。健全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联系的机制、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机制。二要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履职等制度建设。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比例,加强选民与候选人信息沟通和交流。加强人大代表履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履职的能力培养制度、工作内容体系、考评机制、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反映群众意见要求的平台和处理反馈机制、国家机关对代表意见建议督促处理反馈机制,提升履职效能。

持之以恒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大“四个机关”的定位,丰富和拓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内涵,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切实增强人大机关的政治性,牢牢把握党的领导这一根本保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切实增强国家权力机关的民主性,确保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良法善治为途径,切实增强工作机关的法治性;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目标,切实增强代表机关的人民性,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不断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以高质量的人大履职保障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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