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舞:乡村治理:一个中国农村社会学的标识性概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54 次 更新时间:2024-08-23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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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舞  

 

摘要:提炼标识性概念是加快建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有效路径之一。从“问题”出发,以“乡村治理”概念发展的历史脉络为“经”进行铺陈,以“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办”为“纬”进行提炼,研究发现,“乡村治理”是中国农村社会学界乃至中国社会科学界在立足中国实际和实践、解决中国问题的长期探索过程中构建的一个标识性概念。中国学术意义上的“乡村治理”,是一套持续探索构建中国乡村社会秩序并促进乡村社会发展的总体性知识体系。它本质上并非一个单一的概念,而是作为一个概念集合而存在。在每一个历史阶段,乡村治理均指涉“是什么” “为什么”和“怎么办”的具体概念范畴。在研究传统中,作为“物”意义上的乡村治理具有丰富内涵。在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中,从村民自治到乡村治理,则充分彰显了“物”与“词”的转换和并存的特点。进入新时代以来,美好社会建设中的乡村治理则深刻地体现了“词物一体”,它不仅成为中国农村社会学界共享的知识范式,而且也成为党和国家正式文件中规范的通用政策语言。

关键词:乡村治理;标识性概念;农村社会学;物;词

 

一、引言

在2016年5月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指出:“理论思维的起点决定着理论创新的结果。理论创新只能从问题开始。从某种意义上说,理论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并在列举他翻阅过的诸如《理想国》《政治学》《社会契约论》等系列西方社会科学经典著作后强调:“一个重要感受就是这些著作都是时代的产物,都是思考和研究当时当地社会突出矛盾和问题的结果”。“发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作用,要注意加强话语体系建设……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在2020年 8月召开的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习近平再次强调:“这里,我给大家提几点希望。一是从国情出发,从中国实践中来、到中国实践中去,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使理论和政策创新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社会学”。在2022年4月25日视察中国人民大学时习近平再次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

这些论断高屋建瓴,思想深邃,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提供了根本遵循。其给予的深刻启发至少有:其一,理论创新,大道至简,必须聚焦“问题”,中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发展脉络均证明了这一点;其二,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构建,核心是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有效的方法路径之一就是提炼标识性概念;其三,无论是理论构建还是标识性概念的提炼,其立足点都必须是“中国实际”,以解决中国自己的问题。

一方面,在这一思想和思路的指引下,本文认为,孕育于中国实际的“乡村治理”就是中国特色农村社会学长期以来发展出来的标识性概念之一。本文将从“问题”出发,以该概念发展的历史脉络为“经”进行展开和铺陈,所谓历史脉络之“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作为研究传统发端时期的民国期间,聚焦于村民自治的改革开放后的早期,农村税费改革前后时期的乡村治理以及进入新时代以来的乡村振兴。然后,将以概念所要面对和指涉的问题“是什么” “为什么”或“什么问题”以及“怎么办”为“纬”,对“乡村治理”这一标识性概念进行提炼和讨论。另一方面,之所以从“是什么” “为什么”或“什么问题”以及“怎么办”出发来展开讨论,还基于如下考虑:无论多么复杂或宏大的理论问题,最核心的要素都是要回答这些最基础的问题。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在令其声名鹊起的经典著作《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对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中就秉持了这种大道至简的研究理路,在他看来,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共产主义社会;工业社会、社会失范、集体主义;理性化、科层制的铁笼、超凡魅力型领袖的出现等,就是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从“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的角度对这些问题做出的最为经典的理论概括。

至于如何提炼和讨论“乡村治理”这一标识性概念下的三大内容,本文则借助福柯的《词与物:人文社会科学考古学》的思路,从“词”和“物”的角度对之进行梳理和阐述。这就好比一碗牛奶放在人们面前,人们发出“牛奶”这个词的声音,其所指向的是“一食用液体,以及由这一食用液体所产生的食欲”。所谓“词”(words)是指人们构建使用的语言符号概念,而所谓“物”(things)则是指事物的本来实在。它也类似于索绪尔所说的“能指”(signified)和“所指”(signifier),语言就是一系列的词,每个词与它命名的事物相对应。这就好比作为词或能指的“树”,其物与所指即是由根、干、枝叶、花、果等组成的木本植物;反过来说,对这些木本植物的统称进行命名的词或能指的“树”就是基于物而抽象出来的概念。当然,本文并非要对“乡村治理”做语言学考古,而仅是基于借用词物关系来叙述恰好符合乡村治理这一标识性概念的发展脉络的考虑。

在中国知网锁定“篇关摘”的关键词“乡村治理”进行检索,作为学术文献“词”意义上的“乡村治理”,在中文学术文献中较早出现的时间大约在1998年和1999年前后。其中一篇在讨论中国村民的公共参与方面,提到了“乡村治理过程”这一表述,其含义是指乡村公共权力对社区公共事务和公众行为的组织、管理与调控的过程,也是村民参与公共事务及影响公共权力运作的过程。另一篇则是讨论了作为村治资源的村组干部人际关系对“乡村治理好坏”的影响。同样,在WOS数据库(即Web of Science,包括了SSCI、SCI、A&HCI数据库)以关键词“rural governance”检索英语学术界文献发现,较早一篇提及中国“乡村治理”的文献的时间在2002年,与国内中文学术界的时间大致比较接近,该文以作者1999—2001年在福建、江西、湖南和浙江等省乡村的田野调查为例,讨论了官方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对诸如村干部、庙宇、宗族等社区制度资源的依赖问题。但是,作为“物”意义上的“乡村治理”并非是2000年前后才有的,而是在20世纪初期就已在中国革命界、乡村建设界和中国社会学界掀起了持续的研究和讨论,并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革命派、乡建派和学院派讨论“乡村治理”问题的研究传统,这些研究传统不仅仅是中国特色农村社会学的,同时也构成当下中国特色社会学研究的中国传统。

正因为作为“词”意义上的“乡村治理”是在 20至21世纪之交前后才出现,因而学界对“乡村治理”这一研究的“研究”或“总结”也发生在晚近几年。就时间上来说,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2018年、2019和2021 年这3年中,其所对应的历史事件主要与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新中国成立70周年和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有关。相应地,学界关于乡村治理研究的研究也就多以“乡村治理四十年”“乡村治理七十年”和“乡村治理百年”的方式呈现。关于“乡村治理四十年”的研究,主要侧重阐述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是如何从人民公社体制到村民自治转换再到取消农业税的发展的。从国家与农民关系或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角度切入,则是总结归纳乡村治理70年的重要特征。一些研究认为,国家权力的大幅度延伸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形成的重要原因,而政社分开则为乡村自治提供了广阔空间,十九大以来提出的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则为乡村治理体系则为乡村发展带来了历史性机遇。关于乡村治理百年的研究则主要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乡村治理的经验和启示,这包括共产党唯物史观的乡村治理观、党领导下的协同共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人民主体地位、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等等。

上述这些研究对于总结和推进乡村治理研究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除极少数研究从列举“社会化小农”“韧性小农”“家户制度”等次级概念作为乡村治理研究领域的系列本土化概念考之外,上述这些研究均主要倾向于总结归纳乡村治理的经验和启示,学者们大多习惯了在不言自明的学术自觉角度使用乡村治理这一概念,反而忽略了乡村治理这一标识性概念本身是什么,以及这一标识性概念是如何经历了从词物分离到词物一体这一演变过程的,而这正是本文想继续推进着墨的地方所在。

二、作为“物”意义上的乡村治理:研究传统的表达

作为“物”意义上的乡村治理,发端于 20 世纪早期并持续至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社会各界兴起的各种各样的乡村改造和建设运动。其发端的共同目的都是要探究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向何处去,对此,梁漱溟在《乡村建设理论》 的引言中说得甚为透彻:“乡村建设理论在我一名《中华民族之前途》。因为这是我从对中国问题的烦闷而找出的答案”。基于此根本目的而形成的大量成果,构成了中国农村社会学极为重要和宝贵的研究传统,其集大成者主要以革命派、乡建派和学院派的探索为主。

革命派主要以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为代表。它在当时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揭示当时的农村社会“是什么”。革命派的观点,要而言之,可以概括为“阶级社会”。所谓阶级社会,即是指中国社会是由各阶级组成的一个社会。这些阶级主要包括:作为国际资产阶级附庸的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作为代表中国城乡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中产阶级或民族资产阶级,包括自耕农、手工业主、小知识阶层如学生、中小学教员、小员司、小事务员、小律师、小商人在内的小资产阶级,包括绝大部分半自耕农、贫农、小手工业者、店员和小贩在内的半无产阶级,以铁路、矿山、海运、纺织、造船产业为主的现代工业无产阶级,以及失地农民和失业手工业者构成的游民无产者。这样的社会,其问题的产生是“为什么”呢?在革命派看来,就是“阶级斗争”或“阶级冲突”所致。其根本原因在于各阶级对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同而形成的“阶级利益”不同。在怎样解决这一问题的“怎么办”的思路上,革命派认为核心的任务是“革命”,以建设一个新社会即后来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革命的对象就是作为帝国主义和国际资产阶级附庸以及代表落后封建势力的军阀、官僚、买办、大地主和附属于他们的一切反动知识界的反动阶级,从策略上来说即是团结反动阶级以外的各阶级中一切可以团结的朋友。

乡建派主要以梁漱溟等为代表。与革命派相同的是,乡建派亦不是为学问而学问,而是致力于解决当时的中国问题。“ 认识老中国,建设新中国” 是梁漱溟对自己研究工作所总结出的两句口号。认识的首在同样在于指出当时的社会是个什么社会。对此,他不同意革命派的“阶级社会”的认识,而是认为当时的社会是一个“伦理社会”,是谓“伦理本位”,以家庭为核心,按照伦理来组织的社会。所谓“伦理”是指以家庭为核心而延展开来的人与人的关系,所谓“理”即是约束这些人伦关系的义务的规范。质言之,梁漱溟所谓“伦理社会”也可以看作是以家庭为核心且以家庭人伦关系而延伸的“关系社会”。那么,既然重情谊而轻对立尤其是不存在阶级对立的话,为什么当时的社会却又遭遇了如其所说“近数十年来中国问题极端严重之秋”呢?梁漱溟给出的解释是“文化失调”。他认为近代中国遭逢西洋文化的碰撞,中国文化在与之接触时出现了严重的不适应,在稍稍变化自己以求其适应的过程中却渐至失去调和,终致酿成社会结构大崩溃。在对此“怎么办”的问题上,梁漱溟开出的药方即是从“乡村建设”着手,以理性、组织等方式重建一个新社会。这个新社会具备的特征是先农后工、工农结合、均宜发展,乡村为本、都市为末、两相调和,人为主体、以人使物,伦理本位、合作组织,政治经济教育三者合一等。

学院派主要以费孝通等为代表。同样是受当时中国遭遇巨大悲剧问题的刺激,如何面对实际并提出解决的办法,以建设一个新中国,是费孝通在兹念兹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是学院派大家,费孝通也如同革命派和乡建派一样,不是为了学问而学问,而是追求认识社会以改造社会。在1984年所写的《乡土中国》“重刊序言”中,费孝通指出,该书的缘起就是想“借乡村社会学这个讲台来追究中国乡村社会的特点”。那么,他视野中的当时的乡村社会“是什么”呢?从大的概念范围来看,他所指出的“是什么”是指“乡土社会”或“乡土中国”。更细微具体而言,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则是“差序结构的社会”“熟人社会”(费孝通原文叫“‘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礼治社会”。在当时这样的社会中,它所遭遇的问题“是什么”?费孝通指出,中国农村的基本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农民的收入降低到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程度。中国农村的真正问题是人民的饥饿问题。他强调,土地问题成为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只有通过合理有效的土地改革,解除农民的痛苦,我们与外国侵略者斗争的胜利才能有保证。在对这些问题应该“怎么办”方面,费孝通给出的答案是“志在富民”。其手段主要包括科学技术革命这类生产力变革的推动。这从他的《江村经济》中受其姐姐改革蚕丝生产的技术给予的启发可以看出,也与他翻译的第一本著作奥格本的《社会变迁》给予他的影响有关。

显然,作为“物”意义上的“乡村治理”,在研究传统中,我们可以毫不吝啬地将革命派、乡建派和学院派的三位杰出代表人物看作是中国特色农村社会学乃至中国社会学的中国式“古典”意义上的三大家。革命派颇有马克思主义的特质,阶级分析法是其基本工具。乡建派的梁漱溟则类似中国式的马克斯·韦伯,强调个人的体验,文化分析或伦理进路是其重要路径之一。至于费孝通,正如他自己所说:“我又写出了《乡土中国》一系列文章,现在看来,这种涂尔干式的社会观已成了我这一段时间的主要学术倾向。在当时的历史时空中,在某种程度上,他颇似一位侧重功能主义和结构分析的中国式的涂尔干。

三、“物”与“词”的转换和并存:从村民自治到乡村治理

在研究传统之外,作为“物” 意义上的“乡村治理” 是在农村改革开放后的“村民自治”,而作为“词”与“物”明确匹配的“乡村治理”则出现在2000年前后,其主要背景就是农村税费改革前后的三农问题。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的强力下渗,从根本程度上解决了此前困扰民国时期基层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国家权力下渗不足或无效的内卷化问题。然而,随之而来的又一不足是,在新的高度科层化的社会体制下,虽然克服了此前基层国家政权建设的内卷化,但也因之使得基层社会出现了某种程度上“只见国家而不见社会”的窘况。社会职能在新的体制下几乎被国家职能所代替,所谓“政社合一”,实际上是“社”被合入了“政”。因此,改革开放以后,回应国家之下的“社会”为何与何为就成为核心命题之一。换言之,即是当时的10亿人民如何在国家的框架下有效实现民主的问题。在当时来说,国家层面的民主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获得,那么,在广大农村基层如何获得呢?这就是后来让基层群众直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管理村庄事务的作为群众自治形式的“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的范畴仍然是在“乡村治理”的大框架下,它要解决的是从上层建筑的角度如何实现乡村社会秩序达至有效治理的情况。此时,如果追问当时的作为“物”意义上的“乡村治理”,其所指涉的“社会”到底“是什么”的话,不妨将当时的乡村社会叫做试图构建成或逐步地构建成的“自治社会”。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即是经过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的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然而,这一“自治社会”在运转10余年的黄金时期后,随着城市化建设启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加速,新的工农业剪刀差再次逐步地形成,其客观结果就是农民负担不断地被加重。而此前高度组织化的农民在突然成为比较松散的个体后,如何能够有效表达他们的意见,却再次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这一重要问题在经验事实中的表现即是,包含“三提五统”在内的农业税费等农民负担不断增加。在城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启动和城市化建设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原本依托“熟人社会”而建设的“自治社会”逐步地在行政建制的改变(从原来的自然村普遍地上升到行政村)上,滑向了“半熟人社会”。“自治”显然与”熟悉”有关,而“半熟悉”的结构则为“自治”能否彻底实现带来了挑战。这不仅仅表现在原本需要大力推动的“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化建设上,继而也逐渐扩大到影响包括农民负担过重在内的基层社会民生建设问题上。

从依赖以“熟人社会”为村庄社会结构基础的“自治社会”建设,到“半熟人社会”成为村庄社会结构新的基础以及行政结构的基础的改变,此前经由“社会职能”被“国家职能”广泛替代的乡村社会,再度陷入“失语”的状态。这一转变所带来的新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民负担过重。其在学术话语体系和公共政策话语体系上的转换,就是世纪之交轰动中外的“三农问题”,表明当时的“乡村治理”在“问题”层面确实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乡村社会有陷入失控的危险境地的风险。对此,在政策话语层面则是党和国家积极回应“三农问题”并开始推动以“减轻农民负担”为轴心的农村税费改革实践。而在中国农村社会学界乃至更为广泛的中国社会科学学界,则是试图解释这些问题到底是因何而产生的。其中,比较突出的探索有“关于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的研究以及“三农问题与制度变迁”的研究。也是在此时间节点前后,作为“词” 与“物” 相匹配意义上的“乡村治理”的概念才开始正式进入学术与政策的视野。当然,在当时来说,政策意义上的“乡村治理” 仍是“观望和徘徊”的,而作为学术概念上的“乡村治理”则颇具中国特色地在中国农村社会学界乃至跨界的社会科学界讨论开来。

作为“词”的意义上的“乡村治理”这一概念,长久以来就是深嵌在作为“中国”这一具体的“物”上的,这一特点正是这个学术概念的标识性意义所在。它从一开始进入中国学术界的视野,就不是为了要对话或对应西方社会科学中的某个“乡村治理”,而是由于当时中国乡村社会自身的问题无法在原有的“村民自治”框架下得以有效解释,并从中国实践出发,在乡村社会的土壤中生长出来。面对不断增加的农民负担,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民主化解决方案事实上是乏力的。这迫使研究者思考自上而下的国家制度实践在遭遇村庄社会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也即“乡村治理”到底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基础上展开的,这即是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的由来。所谓乡村社会性质,本质就是指揭示转型期“乡村社会是什么”“有什么问题”和“怎么办”等系列命题。与前述研究传统中的代表性人物讨论当时的乡村社会一样,新世纪之交的一代学人对乡村社会的研究,仍然可“无政治村庄”是对当时的乡村社会“是什么”的重要讨论成果的一部分,而“农民负担问题”尤其是税外负担的层层加码或广义上的“三农问题”则是当时乡村治理中所面临的最为集中的主要问题。

在“怎么办”方面,衍生出与传统时期学院派和乡建派类似的是,前者主要以呈现“是什么”和“为什么”为主,后者则聚焦于如何通过乡村建设来化解这些问题。不同的是,在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进程中,党和国家能充分地回应基层社会所发生的问题,并以最大努力去化解。其集中表现为2000—2006年在国家层面的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的政策实践。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 月1 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收牧业税,中国延续了 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此后,党和国家层面逐步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宏大话语统摄了这一时期的“三农问题”。然而,在取消农业税后,“乡村治理”的“问题”并非就此而随之烟消云散。财税体制改变的背后,其实质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改变。基层政权从原有的“汲取型政权”变成了取消农业税后的“悬浮型政权”,基层社会中的“策略主义”产生,国家与农民关系由原有的紧张关系变成了水和油的关系。“乡村治理”背景下的基层政权更进一步地从“悬浮”于乡村社会,滑向了“乡村治理内卷化”的新问题,甚至农民、农业、农村的旧三农问题也逐渐发展成了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农业村落终结的新三农问题。而支撑乡村治理的村庄社会结构也从原有偏向“熟”的“熟人社会”和“半熟人社会”,在城镇化进程中逐渐发展成偏向“生”的“陌生人社会”和“半陌生人社会”,这些都会给新结构条件下的乡村治理带来挑战。当然,从“村民自治”到“乡村治理”并非是一种替代关系,两者尽管有一定的转换,但在政策实践上仍然会继续并存着。

四、“词物一体”:美好社会建设中的乡村治理

作为标识性概念的“乡村治理”除了在前述学术脉络中的发展证据外,另一极为重要的标志即是这一标识性概念逐渐地为党和国家的话语体系所接纳,并最终得以进入党和国家的政策体系。以历年来党和国家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为例,“乡村治理”最早应该是在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开始提出的,文件首次提到要“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这是“乡村治理”正式进入党和国家文件的开始。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进一步完善符合国情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虽没有在“词”上明确指涉“乡村治理”,但其强调的意涵是基本一致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乡村治理”一词则更加高频地被党和国家的文件使用,并逐渐成为一个通用的政策词汇。这表明它完全实现了作为学术的标识性概念与作为政策的标识性概念的互相转换。其具体证据就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乡村治理的要求和阐述。通过梳理这些文件发现,2013—2024年的12年间,12个中央一号文件中除了 2017年没有提及“乡村治理”外,其余11年里的11个中央一号文件均对“乡村治理”做出了专门部署和具体要求。例如: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乡村治理机制”;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改善乡村治理机制”;2015年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则更是提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待强化”“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推动乡村治理重心下移”等系列要求和判断;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中提出“增强乡村治理能力”“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和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健全乡村治理工作体系”并要求“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和“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等更为具体的表达;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亦提出“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2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继续强化提出要“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和“以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等宏观判断;2024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则进一步强调要“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进入新时代的10余年来,“乡村治理”一词如此高频地在党和国家的一号文件中不断地得到强化,这不仅标志着“乡村治理”作为“标识性”的学术概念的形成,而且代表着学术概念与政策话语体系完美的结合,是乡村治理在“词”和“物”两个维度上的高度一体化。学术概念与政策概念的合体并为学界和政策界共同认可,正是中国特色的标识性含义的重要特点,它表明其不仅已经具备理论上的“范式”意义,更标志着“乡村治理”作为一个中国特色农村社会学的标识性概念的充分成熟和日臻完善。

那么,在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其所赖以支撑的乡村社会在学术概念上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呢?从近十余年来国家对乡村建设的大规模村建设的大规模投入,以及乡村面貌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与人居环境整治的翻天覆地的改变来看,“乡村美好社会”是对这一时期的乡村社会“是什么”的比较集中的概括。从宏观上看,不仅乡村社会被纳入美好社会的建设,整个中国社会都被置于这一宏大叙事框架中。2012年11月15日,党的十八大闭幕后,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会上,习近平在讲话中就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是新时代以来吹响美好社会建设的总号角。就乡村治理而言,在学术话语体系中,其所面对的新问题是,“乡村治理内卷化”的进一步深化,其具体表现形式是“乡村分利秩序”的形成与资源分配过程中的“精英俘获”困境。至于“为什么”,其原因主要在于治理资源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此前由国家向乡村吸纳资源的汲取型治理,已经转换成国家向乡村输入资源的分配型治理,从向度上来说也由自下而上向自上而下转换。这种转换的体制,主要是新时代以来不断深化的国家项目供给体制。正是通过项目供给体制带动资源下乡,乡村治理才会在当前逐渐演变成“分配型治理”。当然,这一体制也给基层社会带来一些诸如集体债务、部门利益化以及体制的系统风险等意外后果。

在“怎么办”方面,宏观层面最重要的是以精准扶贫为核心的脱贫攻坚战略的推进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中观层面主要是推动德治、法治与自治相结合的三治融合体系和体制的构建,微观层面则体现为大量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等具体实践。尤其是近年来,其标志性的“怎么办”即是2022年5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其政策指向正是回应“乡村美好社会” 建设的需要:“与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有差距”。而为了克服乡村治理内卷化以及分利秩序形成等问题,伴随资源下乡的分配型治理而来的同时即是“监督下乡”。当然,后者也正在新的层面再度产生政策实践的非预料后果。例如,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不断加剧,且对基层社会深度侵蚀。面对新的“怎么办”,从制度上来看,城乡制度一体化应当是乡村治理的有效抓手;而从组织上看,从国家与乡村社会的结合点之基层政权组织出发,通过诸如群众路线、驻队、包村制、工作组织等非科层化的治理方式,充分发挥基层简约治理功能,以最终达到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的,或许是有益的探索。

五、结语

行文至此,仍需一问的是,什么是理论?按照美国著名社会学家乔纳森·特纳的说法:所谓理论,就是讨论事件是怎样发生和为什么发生的,理论就是力求解释社会的过程和因果关系的一种一般性知识,而概念则是构成理论的基石,它是暂时将现象中的重要特征分离出来的一种或一套定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所提炼讨论的“乡村治理”完全可以看作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学理论乃至中国社会科学理论。不管是作为研究传统意义上的“物”之维度上的乡村治理,还是作为晚近以来乃至当下政策实践中的乡村治理,它们都从极其简约而又不失深刻的角度,讨论了怎样发生的“是什么”和发生原因的“为什么”。更难能可贵的是,导因于中国知识分子的士大夫传统,研究者总有追求“怎么办”的经世致用的理想。因此,从理论自信、文化自信甚至逻辑自信的角度来看,将“乡村治理”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学或中国社会科学的标识性概念是成立的。

那么,作为一项标识性概念的“乡村治理”,其当下所指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有别于西方的乡村治理,中国的乡村治理要解决的是中国乡村社会秩序与乡村社会发展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它是一套持续探索构建中国乡村社会秩序并促进乡村社会发展的总体性知识体系。在中国乡村社会秩序层面,乡村治理所指向的就是前文所述及的“是什么”和“为什么”的层次,而在中国乡村社会发展层面,乡村治理所指向的则正是“怎么办”的问题。作为一种总体性知识体系,“乡村治理”本质上并非一个单一的概念,它还更多地作为一个概念集合而存在。因此,无论是在学术概念上,还是在政策意义上,乡村治理经过长时段的发展,它实质上不仅成为一个一级概念,而且还逐步成为一个理论体系,在其下面则衍生出了众多二级甚至三级概念。这些二级或三级概念包括但不限于诸如乡村治理机制、乡村治理体制、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治理能力、乡村治理效能、乡村治理工作体系、乡村治理重心、德治和法治与自治相结合的三治融合体系、乡村治理现代化或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等。当然,无论是研究传统中“物”意义上的乡村治理,还是此后“物”与“词”转换且并存的乡村治理,或是当下的“词物一体”的乡村治理,从学术史的梳理来看,这一标识性概念或理论都并非某一学者或单一学界所为,而是涵盖了革命派或国家意义上的改革派、乡建派或行动派与学院派一起探索和构建的努力,是一群中国知识分子、社会活动分子以及党和国家的杰出领袖同时持续努力探索思考民族前途而结出的硕果。因此,基于理论自信的角度,以“乡村治理”为例,总结和提炼类似的标识性概念甚至理论,有助于丰富并推进有主体性的中国社会科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当然,涉及“乡村治理”的文献繁多,可谓卷帙浩繁。限于笔者学浅而力有所不逮,本文在论述过程中对众多方家的创建和发现,叙述时难免挂一漏万,这有待学人共同努力,一起继续丰富之。

 

作者简介:刘燕舞,湖南平江人,社会学博士,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转自:《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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