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京:2023年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发展报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26 次 更新时间:2024-06-18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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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京  

 

摘 要:2023年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面临严峻的国内国际新形势。在立法方面,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多部金融稳定相关法律法规被列入中央立法规划,多部金融稳定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新进展,各地继续积极探索金融稳定相关地方立法。在执法方面,金融稳定执法机构与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依法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取得新进展,依法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工作深入开展,依法防范化解地方债务工作稳步推进,依法防范化解外汇风险成效显著,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不放松。在司法方面,金融稳定司法机构进一步健全,金融稳定相关司法案件得到有效处理,金融稳定司法理论研究与工作交流深入推进。展望未来,2024年将会进一步巩固落实金融体制改革,不断完善金融稳定法治建设,在立法环节积极推动金融稳定立法,加速推进金融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在执法环节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持续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在司法环节进一步加强金融司法工作,全面提升金融稳定司法能力。

关键词:中国金融稳定法治;金融稳定立法;金融稳定执法;金融稳定司法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点强调,“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对今后的金融稳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2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强调,“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防止形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并对2023年的金融稳定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和重要部署,为2023年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南。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从监管机构改革的角度为中国金融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2023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并从 “防止形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有效防范化解优质头部房企风险”“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三个方面对2023年的政府工作提出建议。2023年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挂牌成立,标志着新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2023年7月24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特别强调“要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要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要加强金融监管,稳步推动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尤其是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仍然是2023年中国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围绕上述各项任务,2023年中国金融法治建设分别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全方位发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展望2024年,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将会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2023年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分析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面临更为复杂的国际国内新形势。通过对国际国内新形势的分析,能够更加全面深入理解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稳妥推进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

(一)2023年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面临的国际新形势

2023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仍在加速演进,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面临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国际金融等方面的多元挑战。就国际政治领域而言,“俄乌冲突”仍在持续,各种地缘冲突仍然时有发生,局部地区政治秩序仍不稳定,国际政治领域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未消除。就国际经济领域而言,世纪疫情带来的负面因素影响深远,全球经济整体上复苏乏力,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等问题较为突出,现有国际贸易秩序正在面临严峻挑战。就世界金融领域而言,主要发达经济体在疫情期间开启货币宽松闸门之后又迅速进入加息周期,加息浪潮的外溢效应明显,美欧银行业金融稳定性堪忧,新兴市场经济体承压能力面临严峻考验,汇率危机、外债危机、金融危机的风险正在加大,世界金融形势不容乐观。2023年3月以来出现的美国硅谷银行破产、瑞士信贷银行危机等典型性金融风险事件,对世界金融稳定带来了严峻挑战,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2023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正是在这一国际新形势背景下深入推进。

(二)2023年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面临的国内新形势

就国内形势而言,2023年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同样面临一系列新挑战。2023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既要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又要切实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并特别强调,“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强调“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对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22年12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并专门强调要“防范房地产业引发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为2023年的金融稳定法治建设指明方向。2023年7月24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认为,“国民经济持续恢复、总体回升向好”,但“当前经济运行面临新的困难挑战,主要是国内需求不足”,此次会议特别强调“要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要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要加强金融监管,稳步推动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对下半年的经济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会议明确指出了“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这一重要判断,对2023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产生重要影响。总体来看,影响2023年中国金融稳定的国内因素主要是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地方债务风险以及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为此,需要“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加强金融监管,稳步推动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维护金融稳定。就影响金融稳定的典型事件来看,房地产头部企业债务违约等金融事件,对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产生了重要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二、2023年中国金融稳定立法工作稳妥推进

2023年中国金融稳定立法工作扎实推进。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稳妥推进,多部金融稳定法相关立法列入中央立法规划,多部金融稳定法相关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各地继续积极探索金融稳定地方立法。

(一)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稳步推进

自2022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金融稳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首次审议以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金融稳定法立法的后续进展。2023年5月29日,全国人大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显示,继续审议的17件法律案中包括金融稳定法。2023年9月8日公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金融稳定法》列入“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的第一类项目。需要说明的是,2023年中国金融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考虑到相关金融改革仍需进一步落实,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必须稳步推进。

(二)多部金融稳定相关法律法规被列入中央立法规划

2023年5月29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列入2023年预备审议的法律案。

2023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显示,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包括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并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列入拟审议的17件行政法规草案之中。

2023年9月8日公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除了将“金融稳定法草案”列入79件“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的第一类项目之外,还把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也列入79件“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的第一类项目,并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列入51件“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的第二类项目。

(三)多部金融稳定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新进展

2023年,《对外关系法》的出台为涉外金融稳定法治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时,与金融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也在稳步推进,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出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稳妥推进。2022年11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发布《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志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立法修订工作进入新阶段,社会各界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改也充满期待。尤其是随着2023年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改问题显得更为迫切。

二是国务院通过与金融稳定相关的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对金融稳定具有重要影响。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国务院于2023年12月9日通过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三是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委通过金融稳定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这一影响金融稳定的突出现实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2023年2月9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2023年7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1号),进一步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并以此促进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于2023年9月20日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为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中国证监会网站于2023年8月1日公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为了对养老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12月15日发布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是涉外金融领域的立法进一步加强。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为涉外金融稳定法治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2023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第8号),对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进行规范。在“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式落地满两周年之际,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信息,决定进一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为今后“跨境理财通”运行机制的优化指明了方向。

(四)各地继续积极探索金融稳定相关地方立法

当前,除在中央层面正在推进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之外,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四川、江西、内蒙古、广西、浙江、贵州、江苏、湖北、福建、湖南、陕西等地积极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有益探索。目前,已有多个省、市、自治区进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相关条例。此外,2023年5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先后发布《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京金融〔2023〕215号)、《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京金融〔2023〕226号),对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进行了规范。

三、2023年中国金融稳定执法工作扎实推进

2023年是中国金融稳定执法工作扎实推进的一年。202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3年金融稳定工作会议,对2022年金融稳定工作进行了总结,分析了金融形势,并对2023年金融稳定工作进行部署。2023年7月24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了“要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要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要加强金融监管,稳步推动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重要决议,为2023年中国金融稳定行政执法指明了方向。围绕上述中心任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金融稳定执法机构扎实推进中国金融稳定行政执法工作。

(一)金融稳定执法机构与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2023年是中国金融机构改革进程中十分重要的一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3年3月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2023年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成立;2023年7月,31家省级监管局和5家计划单列市监管局、306家地市监管分局统一挂牌。

2023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召开电视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研究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以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相关工作。2023年9月27日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加大国有企业、金融领域反腐败力度”。2023年,有关部门在对金融稳定执法机构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依法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依法化解金融机构风险、依法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二)依法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取得新进展

房地产行业金融风险是影响中国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2023年,中国房地产行业金融风险形势依然严峻,依法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同样是金融稳定执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为有效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在2022年工作的基础上,2023年进一步强化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依法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2023年7月24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论断。此外,面对头部房地产企业的债务危机,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化解。

一是延长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的期限。2023年7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延长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期限的通知》明确指出,“对有关政策有适用期限的,将适用期限统一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政策延期涉及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以及2024年12月31日前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两项内容,其他不涉及适用期限的政策长期有效。

二是进一步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2023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分别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进行调整。同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有关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起到了有序调整优化资产负债、规范住房信贷市场秩序、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随后,全国多个城市对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2023年12月14日,北京市、上海市有关部门发布通知,进一步优化调整房地产政策,向市场释放了更加积极的信号。

三是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企业风险。中国恒大于2023年7月17日一次性补发了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和2022年度的业绩财报,财报显示中国恒大正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按照上述中国恒大的业绩财报,该公司在两年内亏损超8000亿。2023年9月28日,中国恒大公告宣称,公司董事会主席许家印先生因涉嫌违法犯罪,已经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有关部门还对其它的房地产企业的风险化解采取了相应措施。随着房地产政策的优化调整,房地产企业金融风险也正在逐步得到防范化解。

(三)依法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继续推进

依法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是金融稳定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2023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对金融风险较大的村镇银行采取重组、解散等措施。例如,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网站显示,北京大兴华夏村镇银行因被华夏银行收购而解散。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依法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仍然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

(四)依法防范化解地方债务工作稳步推进

2023年,依法防范化解地方债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据中国人大网发布《国务院关于2022年中央决算的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350652.91亿元。据财政部官方网站显示,截至2023年8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387480亿元。按照2023年7月24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的“要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的总体要求,相关部门积极应对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为了缓解地方财政收支压力,缓释债务风险,中央财政发力支持地方,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工作稳步推进。

(五)依法防范化解外汇风险成效显著

202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上调至1.5,并于当日开始实施。2023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发布消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更好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北京、广东、深圳开展试点,进一步优化升级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相关管理政策。

(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不放松

2023年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并取得了显著效果。据2023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2023年1月至9月,中国人民银行共对10件案件作出73份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共计64.12亿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共处罚银行保险机构2978家次,共处罚责任人员5512人次,共罚没金额共计63.12亿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查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502起,并配合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案件95起,罚没共计7.16亿元人民币。

此外,2023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3年反洗钱工作电视会议,总结了2022年反洗钱工作成绩,分析了反洗钱工作形势,并对2023年反洗钱重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有力指导了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推进。

四、2023年中国金融稳定司法工作进一步加强

2023年,金融稳定司法机构进一步健全,金融稳定相关司法案件得到有效处理,金融稳定司法理论研究与工作交流深入推进。2023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快推进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审判体系”,为金融稳定司法效能的提升指明了方向。

(一)金融稳定司法机构进一步健全

2023年,全国多个金融审判机构设立,金融稳定司法机构进一步健全。2023年1月5日,上饶市金融法庭、上饶市金融调解委员会同步揭牌成立,管辖信州区、广信区、广丰区涉金融一审民商事案件,负责开展诉前调解、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2023年11月2日,大连金融法庭正式揭牌运营,管辖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及高新园区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部分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2023年12月5日,太原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太原金融法庭挂牌成立。此外,全国各地还积极探索,为金融纠纷多样化解提供金融“共享法庭”,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金融稳定相关司法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2023年,各地金融法院、金融法庭、金融审判庭审判处理了大量金融案件,为中国金融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北京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承担了大量金融案件的处理工作。截至2023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共收案15464件,审结、执结13140件,其中,依法审结金融民商事案件9034件,妥善审结金融行政案件685件,高效执结金融执行案件2474件,累计收案标的金额近6500亿元,结案标的金额4900余亿元。据2023年8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新闻发布会显示,自成立五年来,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金融案件41077件,其中审结39594件,涉案总标的额达到11112.27亿元。据2023年9月27日成渝金融法院新闻发布会显示,截至2023年9月25日,该院共受理案件7731件,标的额243亿余元,审执结案件5434件。

地方金融法庭也处理了大量金融案件。2023年1月的新闻发布会显示,2022年石家庄金融法庭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2224件,审执结21072件。长春金融法庭自2022年8月18日成立以来,截至2023年8月中旬,共审结一、二审金融纠纷案件547件。

涉外金融仲裁司法案件得到有效处理。据2023年10月25日召开的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显示,自2021年3月18日至2023年9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895件。

(三)金融稳定司法理论研究与工作交流深入推进

金融法院主动召开各种专家论证会,积极参加相关论坛活动的举办。2023年,北京金融法院分别举办了民营企业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工作机制研讨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疑难案件”专家论证会。2023年11月11日,由北京金融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承办的2023金融街论坛年会“法治协同与金融治理”平行论坛成功举办。

金融法院之间不断加强金融稳定司法工作交流。2023年3月6日,成渝金融法院一行到北京金融法院调研座谈,就金融专业化审判机制创新、金融案件执行工作创新、金融法治协同机制、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工作机制、金融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等工作进行交流。2023年4月10日,上海金融法院一行到北京金融法院调研座谈,就金融专门法院信息化建设、金融法治协同平台运行、金融审判特色人才培养、金融执行工作机制创新、证券纠纷实质性化解等工作进行交流。2023年11月17日,北京金融法院一行到上海金融法院调研,围绕党建、金融审判质效、精品案例培育、数字法院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五、2024年金融稳定法治建设的未来展望

展望未来,2024年将会进一步巩固落实金融体制改革,不断完善金融稳定法治建设。从立法环节来看,需要积极推动金融稳定立法,争取实现《金融稳定法》尽快出台,加速推进金融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从执法环节来看,需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持续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从司法环节来看,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司法工作,全面提升金融稳定司法能力。

(一)积极推动金融稳定立法,争取实现《金融稳定法》尽快出台

《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自正式启动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23年10月21日的《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强调,“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加快推进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2023年10月30-31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对2024年的金融稳定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2024年有关部门将继续积极推动金融稳定立法,争取实现《金融稳定法》尽快出台,加速推进金融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稳定法治体系。

(二)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持续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2023年10月30-31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为今后金融稳定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2023年12月11-12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持续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要“统筹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从经济工作全局的高度对2024年的金融稳定执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24年金融稳定执法工作将会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围绕持续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这一重点任务,更加有为,持续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金融司法工作,全面提升金融稳定司法能力

金融稳定司法是金融稳定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金融司法工作,全面提升金融稳定司法能力,是完善金融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按照2023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化对金融审判理念的认识,牢固树立金融治理协同、服务实体经济、守住风险底线、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服务金融市场发展的理念;完善金融审判工作机制,推动建立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常态化协同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建立司法机关之间、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各专业审判庭之间的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案件集约化审理机制。同时,考虑到金融稳定的极端重要性以及金融司法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稳定司法机构建设,对现有的金融法院或金融法庭进行充实,并考虑设立新的金融法院和金融法庭。

 

作者:肖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No.22(202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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