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 薛天涵:法治如何保障爱国主义教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007 次 更新时间:2024-05-27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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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清华)   薛天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建设的里程碑。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新挑战、爱国主义教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亟需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有效培育爱国主义精神和规范爱国主义教育。十余年间,我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以宪法为核心构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体系,形成了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范式。新时代新征程,需要继续优化爱国主义教育的规范体系,发挥多元规范的法治协同,在司法环节促进爱国主义判断标准的类型化、具象化,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建设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动因;经验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永恒主题”。1994年颁布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2019年颁布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对我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建设起到了奠基作用。2023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出台,成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建设的里程碑。新时代以来,我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提升爱国主义教育的质量和实效,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迈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探讨用法治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深层动因,梳理概括新时代以来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建设的经验成就,探索新时代新征程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建设的发展进路,对于传承和弘扬民族精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一、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建设的深层动因

新时代以来,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两个大局相互交织、相互激荡,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爱国主义教育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任重道远,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和促进爱国主义教育,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有助于应对当前意识形态领域的风险挑战,解决爱国主义教育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一)以法治手段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在两个大局下,国家治理面临的内外环境复杂多变,我国主流意识形态领导权和话语权遭遇严峻挑战。从国际形势看,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在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人类社会共同价值诉求的同时,单边主义甚嚣尘上,西方敌对势力对中国形成意识形态对抗联盟,攻击中国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宣扬“中国威胁论”,试图利用“普世价值”“爱国不一定爱党”“党大还是法大”等错误命题逐步消解我国意识形态话语权,严重威胁我国意识形态安全。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人们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发生相应变化,社会主导价值观念受到个体多元价值取向的冲击,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侵蚀人们的思想观念,人们的主流意识形态观念日渐淡化。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运用和迭代升级给社会伦理秩序和道德观念带来挑战,新兴媒体成为日常思想渗透的主要平台,一些西方媒体和政治势力利用话语霸权和技术优势,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以及文化产品输出,将西方价值观念渗透给中国民众,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风险与挑战已由“传统领域”拓展到“非传统领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性。

在此背景下,《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明确将“国家安全教育和国防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范畴,《国家安全法》也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政治安全的有机组成部分,关涉到我国改革开放稳定大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坚定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就是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加强并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需要有力的制度支撑和可靠的制度保障。制度建设具有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深刻认识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严重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大力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立法,构筑意识形态安全的立法网络,用法治的稳定性推动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教育常态化,有助于应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意识形态渗透,是防范和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风险的重要部署。通过法治有效打击破坏爱国主义教育的行为,并对网络平台信息进行监管,及时有效地遏制敌对意识形态在国内的传播,有助于打赢这场隐秘的“争夺阵地、争夺人心、争夺群众”的战争。

(二)用法治思维培育爱国主义精神

近年来,侮辱侵犯英烈名誉、损毁玷污爱国相关设施、在国家公祭日身着和服拍照、撕扯焚烧国旗、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发布“辱华言论”等严重与爱国主义相悖的行为时有发生,体现出某些民众的爱国观念和民族意识十分淡薄。此外,一些非理性的“爱国行为”也屡见不鲜。一些公民持“凡在爱国动机之下的行为都是应当肯定的道德行为,哪怕行为产生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结果也不该否定行为的爱国本质”的观点,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他们的“爱国行为”面临着偏离法治轨道的风险,其结果可能走向爱国的反面,给不法者以可乘之机,最终伤害国家、同胞或他国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例如,在社交媒体平台发表煽动性言论排斥他国一切活动、暴力损毁外国产品、借抵制外货之机哄抬国货价格,蹭“爱国主义流量”带货等行为,完全背离了爱国主义初衷,触犯了法律底线,严重侵害了社会正常秩序,“爱国”最终沦为“碍国”。

运用法治思维培育全体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迫在眉睫。法治思维通常指“思维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常常体现为“底线思维”“规则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契约思维”“公平正义思维”“程序思维”等等。法律是一个社会中人们普遍认可的行为规则,用法律思维培育爱国主义精神,就是要加强公民对爱国主义相关言行的法律属性和所涉权利义务关系的认知,以法律规则为最高判断标准,减少法律规则之外因素的影响,将爱国情感转化为合理合法的爱国行为。

在法治思维下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对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部门和教育工作者而言,有助于他们充分认识到爱国主义教育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将爱国主义教育置于极为重要的地位,针对不同对象有区别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认识到选择合法、合理的教育形式是他们的法定义务。此外,运用法治思维意味着负责爱国主义教育的相关主体要遵循权责法定的要求,认真履职,禁止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有利于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为爱国行为提供保障,对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行惩治。用法治思维培育爱国主义精神,还意味着不仅要大力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情感,还要增加权利义务观念和程序观念的教育,培养国家政治意识和法律责任。在当代中国,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法律宣传教育无疑是形成公民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最直接有效的形式。

(三)用法治方式规范爱国主义教育

用法治方式规范爱国主义教育,是因为当前爱国主义教育在具体实施层面存在如下问题,影响了爱国主义教育实效的发挥。第一,爱国主义教育制度整体较为零散,系统性、整合力不足,在制度落实层面缺乏刚性的执行监督和保障体系,且呈现内容不够完善、举措不够具体,难以确保现行制度体系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第二,就爱国主义教育的主体权责而言,缺乏专门实施爱国主义教育的职责机构,相关主体职责不明确,导致工作开展缺乏长效性和稳定性。第三,爱国主义教育存在地位淡化、内容弱化、方式单一、教师队伍不足、教育载体资源开发管理不充分等问题,爱国主义教育难以深入人心,公民的爱国情感也就难以转化为自觉行动。

“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法治的基本含义是规则之治,具有普遍、公开、明确、相对稳定、非溯及既往、不相互矛盾、可为人遵守、规则与实施一致八大特性。长期以来,我国爱国主义教育一直属于道德教育的范畴,运用教化和劝说的方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治”,用法律的准绳去规范、引导爱国主义思想和行为,才达到“治”的层次。通过律法对爱国主义教育进行规范和保障,让“德”通过“法”的行为规范特性具有“治”的功能,爱国主义教育才从“德育”上升为“德治”,体现“治”的特性和价值,从而摆脱教育的主观性和任意性。成文的法律规则能对爱国主义教育各个环节起到规范作用,通过制度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确认爱国主义教育涉及的领导机制、主体责任、组织分工、内容体系和方式方法等,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明确要求,形成有力震慑,并通过法定程序对爱国主义教育相关环节实施监管,能有效破解爱国主义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让爱国主义教育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形成规范统一的爱国主义教育格局,促使爱国主义真正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

二、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建设的基本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鲜明主题,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伴随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要求的提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建设的理论研究逐步深化、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化实践日益规范、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建设日臻完善,爱国主义教育走向法治化建设新阶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爱国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优势。中国共产党是爱国主义精神最坚定的弘扬者和实践者,党把握爱国主义教育方向,是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建设的根本保证。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根本属性和政治方向,新时代以来,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建设取得突出成就,根本原因在于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

党的政策为爱国主义教育立法提供依据,为执法和司法提供重要指导。党的政策是指“中国共产党各级各类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它们“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在法律制定后,党的政策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一些具体政策,能够指导法律的执行和适用。在爱国主义教育方面,党中央先后颁布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是我国爱国主义教育立法的基础和指导,党的二十大报告则提出了“深化爱国主义教育”的明确要求。《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对爱国主义教育相关制度作了细化要求,提供了具体实施意见。新时代以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有效协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总体性地搭建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框架,促进爱国主义教育规范化、法治化运行。

党明确了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本质和鲜明主题,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爱国主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本质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鲜明主题,这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建设指明了任务和方向。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爱国主义教育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系统、专门的法律,标志着党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特点、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新出台的《爱国主义教育法》立足于中国特色爱国主义教育的历史和实践,将我国百余部法律法规中的爱国主义要求进行融合凝练,专门围绕爱国主义本质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内容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宪法法律、国家象征和标志、壮丽河山和文化遗迹等方方面面,特别把党完整的理论体系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指导思想和首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首次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被明确提出。我国爱国主义教育的内涵在制度化过程中得以类型化和规范化,这些条款以“列举+兜底”的形式划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范围,条款中“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表明随着时代发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内涵可以不断丰富。同时,《爱国主义教育法》对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作出专门规定,以增强全体人民的历史自觉和文化自信,这些内容形成了党的爱国主义话语体系,体现了党牢牢把握文化领导权、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坚定决心。

(二)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爱国主义培育机制

法治和德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等政策主张是德法兼治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这成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建设的合法性来源。

“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与道德既相互区别又不可分离,这为新时代以法治推进道德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长久以来,我们一直通过道德教化的方式推行爱国主义教育,新时代以来,针对国际国内形势以及爱国主义教育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我们开始注重发挥法律的促进、引导和教育功能,通过法律的意识形态塑造功能以及法治营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来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和道德建设,在德治的基础上完善了爱国主义的培育机制。

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建设以德法兼治为基本遵循,在立法层面,依据现阶段我国人民的道德水平和道德共识,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建设注重对道德要求的分层转化,将倡导与惩治相结合,善用促进型、鼓励型立法对公民行为进行引导,辅之以必要的义务性规范对部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进行惩罚,通过“高线引领”和“底线要求”对公民形成双重正向影响。可以看到,《爱国主义教育法》第四章集中规定了支持和保障措施,其中,第33~36条为促进性规范,通过鼓励的方式引导公民实施爱国行为,具有开放性和发展性;第37~39条为禁止性规定,确认了公民和组织必须履行的爱国义务及违反的法律后果。

从整体上看,《爱国主义教育法》具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法律规范坚持“软约束”与“硬约束”相结合,整体呈现出弱强制性,既彰显了鲜明的价值导向,也给予公民开放的行为选择空间。通过将外在规范转化为自身行为的内在判断标准,促使爱国主义被普遍纳入每位公民个体的行为动机之中,最终通过全民守法实现法治秩序。第二,立法设有激励机制,能通过精神或物质激励对爱国行为提供法治保障,例如“对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这类规范既保障了爱国者和爱国主义教育工作者的法定权利,也为全体公民树立起爱国主义教育典范。通过此类立法,一方面,法律的教化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使马克思主义信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美德、现代法治精神能够有机结合在一起,为公民行为提供规范性指引;另一方面,也符合政府治理的比例原则,保证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防止政府权力对价值判断的实质过度干预。

(三)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建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体系,形成爱国主义教育基本范式

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我国的法治建设始终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着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爱国条款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法》为基干,分散于200余部法律和党内法规具体规定之中的爱国主义教育制度规范体系。爱国主义教育法律制度规范在形式上从分散逐渐走向统一,在法治实施上贯穿于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通过规定当代中国爱国主义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职责任务、实施措施和支持保障等,形成了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范式。

经典宪法理论将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二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自由权对应国家不干涉公民自由的消极义务,而社会权关乎人民根本利益和民生福祉,要求国家积极提供相应保障。在中国宪法的整体结构和规范意图中,社会权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权利,社会主义的立法者比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者为社会权赋予更高的权重,执法、司法等立法以外的公权力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采取符合宪法社会权的合宪性解释。受教育权属于重要的社会权,在“发展教育事业”(《宪法》第19条)的基本国策下,它能促进公民“品德、智力、体质”(《宪法》第46条)的全面发展。爱国主义教育是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国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在个体公权利意义上,是对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提供积极的保障和给付义务,这成为国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宪法缘由。然而宪法规定的这一国家义务较为抽象,有赖于立法的具体化,《爱国主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就是宪法保障公民社会权的具体化立法。

在立法层面,《宪法》第24条为我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律和政策的形成提供了根本法依据,这条运用“倡导”一词,意味着爱国主义教育应该通过柔性的方式来展开。此条还明确指出国家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义务主体,对应宪法序言“精神文明”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价值目标,国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负有积极保障义务。从宪法教义学上看,社会、学校、家庭均是精神文明建设重要的参与主体,承担着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律义务,在“国家-社会-家庭-个体”的多主体框架下,爱国主义教育内嵌于公民的社会化过程。我国陆续制定《国歌法》《国家安全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代表性法律,并对《刑法》《民法典》等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爱国主义教育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陆续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范主体行为,压实平台责任,惩治影响爱国主义的不法行为。宪法中国家实施爱国主义教育的义务通过部门立法得以具体化。

在执法层面,立法规定为执法提供了基础依据。执法过程是法治实施的关键环节,《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执法机关、执法依据、执法环节等,并通过柔性与刚性行政行为对爱国主义教育进行促进、保障和约束,例如,《爱国义教育法》通过行政指导或行政资助鼓励爱国行为,其第33条第2款规定:“国家支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设置了有关爱国主义教育的执法措施,例如“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以司法判决为载体实施爱国主义教育。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该案明确宣示了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侵犯,向全社会传递了尊敬英烈、崇尚英雄的强烈信号。同时,面向社会大众的庭审平台帮助发挥以案释法的作用,创新了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的形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李某、吴某侵害英雄烈士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典型意义中指出,“本案审理过程中还邀请百余名学生到庭旁听,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直播,让庭审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和爱国主义教育公开课,有助于引起社会公众警醒,推动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尊重英雄、保护英雄的共识,进一步传承英烈精神。”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间谍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作出示范判定,对侵犯爱国主义严重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司法机关在爱国主义教育过程中做出了权威性的价值回应和行为指导,构筑了爱国主义教育的规范体系和评判标准。

在守法层面,公民对法律的遵守体现出对国家和同胞的热爱与关切。在我国,法律不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同时也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遵守法律就是维护国家意志,依法办事就是保障人民权益。近年来,我国设立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制度等,通过提高宪法权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观念层面,有助于树立全体人民的法治信仰和法治观念,提升对法治的崇尚感和认同感,以及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感;在能力层面,有助于培养全体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推动爱国主义教育从“法制体系”向“法治体系”转型升级。

三、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建设的时代展望

新时代新征程,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仍然激烈而尖锐,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和人工智能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错误思潮和不当言行传播和泛滥,进一步以法治方式解决爱国主义教育面临的问题,增强规范的可执行力,注重多元规范的法治协同,在司法裁判中形成爱国主义的评价标准,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基本环节有机贯通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

(一)优化爱国主义教育制度规范体系,增强规范的可执行力

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以宪法为核心的爱国主义教育制度规范体系,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然而,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一方面我国爱国主义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较为欠缺,存在法律空白,另一方面现有法律规定较为笼统,不利于实际执行。在立法层面,我们仍需进一步优化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规范体系,完善爱国主义教育的规范蓝本和操作细则。

第一,在整体框架上,应当以《爱国主义教育法》为中心,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公务员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已有法律法规中增设爱国主义教育条款,根据不同主体将爱国主义教育要求具体化。当前法律虽然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主体,但并未系统规定不同主体的法律义务,责任机制不明,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立法文本应当为执法者和司法者提供相对准确的判断标准,也为公民提供可识别的行为准则。应当强化政府角色,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履行爱国主义教育的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形成“分工协作、上下执行”的制度模式。健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主义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建设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负责的“多元权力”格局,进而推动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权威高效、政策与法律相协调的意识形态安全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此外,还需要明确“一国两制”实践教育和祖国统一大业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水平纳入地区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用制度保证爱国主义教育的常态化运行。

第二,在内容细则上,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资源、网络爱国主义教育等的法律规定。首先,在地方立法中,需要加强法律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让设区的市充分发挥立法权限中“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事权,推进红色资源的科学认定和有效保护,构建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法治保障体系。其次,应当着重完善关于网络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规定。网络时代新的传播方式、教育方式快速发展,然而《爱国主义教育法》中仅有第32条对网络爱国主义教育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应当丰富和加强对网络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定,针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可能带来的挑战作出法治回应。创新爱国主义教育载体和形式,在广泛搭建爱国主义教育智能平台的同时,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审核和技术规制,明确和强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的主体责任,优化网络法律法规建设及对网络道德规范的引导。

(二)注重爱国主义教育多元规范的法治协同,发挥制度合力

爱国主义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多元规范共存,爱国主义教育也涉及法律规范、党内法规、伦理规范等多种规范,这对我们在法治的轨道上如何实现多元规范对爱国主义教育的协同保障和支持,提供相对一致的行动规则,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出了新要求。其中,特别需要我们处理好道德要求与法律规范、党内法规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发挥推进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合力。

爱国主义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范。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如若法律介入道德领域的界限把握欠妥,容易引起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犯。首先,从法理上看,必须坚持以客观行为作为评价对象,使爱国的评价标准具有可预测性。“在道德中,我们的推断指向行为的动机;在法律中,则指向行为的外部结果”,因此立法规定必须外化为具体行为方式,尽量防止法律语言模糊而导致爱国义务的泛化。其次,从宪法“权力-义务-权利”格局上看,国家教育权对教育活动的强制性要求与公民受教育权的自主性特征存在一定的张力,爱国主义教育的推行应该与宪法中规定的其他基本权利协调起来,不能通过爱国主义教育克减或者贬损公民所享有的其他基本权利。在涉及到惩戒措施的情况下,立法者必须要对多种法益进行全面检视和权衡。对于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必须考虑受众对冒犯是否已无法避免,以及冒犯行为对个人权利和社会价值的伤害程度,需要运用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惩罚措施时,必须要考虑比例原则,即惩罚手段具有合目的性、正当性以及必要性,确保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损害最小。再次,从具体实施措施上看,《爱国主义教育法》中倡导性条款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并未规定具体激励措施,需要出台实施细则,增设物质、精神等形式的激励方式,以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涉及党内法规与法律规范关系时,需要在具体关系中实现规范协同。在我国,党规和国法分别聚焦治党和治国问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必须遵循宪法逻辑,政治权力的行驶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党的政策、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制度均有大量涉及爱国主义教育的规范,党内法规可以依靠党的纪律在党员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党内法规在国法的第一次调整之后又作第二次调整,是对法律的补充。党的法规文件与国家法律文件在调整范围上不重叠的区域可以各安其位,在调整范围上相交的区域需要协调一致,在实践中,党的组织和国家政权机关联合制定的文件可能有交集,其内容要求不得违反同位法律文本以及上位党规国法规定,否则会有违法违规之嫌。这也是保证爱国与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的要求所在。

(三)依托司法裁判释法说理,推动爱国主义判断标准的类型化、具象化

司法的一个重要职能在于弥合成文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距离,回应现实社会需求。面对现实的道德难题,我国司法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和教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目前司法机关发布的有关爱国主义教育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主要集中于英雄烈士侵权案件,案件类型较为单一,而与爱国相关的国家安全、国防等方面的指导性案例极少,尚未形成相应的司法裁判范本。且在已经发布的案例中,民事案例占主要部分,刑事和行政案例少,案件适用的爱国主义法律规范相对集中。因此,需要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在爱国主义教育方面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通过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规范爱国主义的概念与表现形式,并借助同案同判机制促进爱国主义行为判断标准的统一,充分彰显司法裁判在爱国主义行为治理中的规范和价值导向作用,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方面,应当持续颁布与爱国主义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形成案例集群,充分发挥司法的宣传教化作用。要扩大案由的覆盖面,适当增加政治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网络安全、外交安全、传统文化等领域与爱国主义相关的案例,提升刑事、行政案件的数量,通过类案检索制度统一法律适用,这一过程能够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和普通大众更加明晰法官在案件裁判各个环节的司法决策生成网络,从而更好地促进人们对爱国主义相关的司法活动性质和现实的理解,增强司法解决社会纠纷的可接受性,凝聚法治认同。通过类比,在个案事实与规则所指涉的典型个例之间建立联系,在司法系统逐渐形成一套较为稳定的爱国主义司法评价标准体系,让公民在具体案件中辨明行为与爱国的相关性。

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与论证。爱国主义教育关涉宪法中公民社会权的保障,需要在司法裁判中对宪法受教育权条款的援引条件、使用模式和合宪性解释进行统一化和标准化,更好地促进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保障公民的社会权。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对抽象的法律条文,法官还需要充分释明行为所侵害的与爱国相关的法益类型,结合案件事实对爱国主义相关的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并运用恰当的法律修辞回应群众可能的道德关切,在司法过程中推进爱国主义教育落地生根。爱国主义教育不能空洞,它需要依托载体加以具象化,在个案中,爱国主义被具化为权利和义务关系,爱国主义法律文本的内涵得以生动诠释。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罗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指出其典型意义在于“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无名英雄烈士。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体中华儿女要永续传承、世代发扬,绝不容许亵渎、诋毁。”在这一典型案件中,“英雄烈士”的个体和群体、有名和无名含义及其精神价值和传承意义通过法官的释法说理更加明晰,法官通过强调尊重英雄烈士彰显对民族记忆和爱国主义精神的高度重视,宣传了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价值取向,加深了社会大众对爱国主义的理解,是以法治方式推进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形式。

吴俊,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薛天涵,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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