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龙力:深化征管改革中应当处理好的十大关系——两办《深改意见》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71 次 更新时间:2024-03-15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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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龙力 (进入专栏)  

一年一度的两会已收官,《政府工作报告》对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已明确,愚认为,主施律就二条:一是着力推动高质量(新质生产力)发展;二是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其中税收工作的基本任务也明确即“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前句话是纲,后句话是目,纳举目张,关键是结构性而非大水漫灌,否则难以为继)。2024年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6个着力、3个首要、3个有力,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详见2024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

税务机关的主责(会议定位)是组织税收收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完成主责的关键,2024年广义征管的具体任务是:第一、技术变革层面。稳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应用,扩围上线全国统一的新电子税务局,深化拓展税收大数据应用,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治理效能;第二、业务变革层面:一是执法业务。严守不收“过头税费”的底线;二是服务业务。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聚焦办税缴费中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突出的问题,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三是监管业务。加强对高风险重点领域靶向整治,深入推进精准监管和以查促治。(详见同上)

高质量地完成今年税收工作任务的关键是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高质量地推进深化征管改革应当处理好十大关系,

一、技术变革与业务变革的关系

本轮深化征管改革内容可归纳为技术变革、业务变革和组织变革。技术变革是前提是驱动力,业务变革是核心是目标,组织变革是保障。

当前的技术变革(智慧税务)与以往不同,其背景是以人工智能为典型特征的世界第四次科技术浪潮,这对百万税务大军来说(少数从事信息管理的干部除外)是一个新课题、新业务、新任务。技术变革要求将业务变革嵌入智慧税务建设中,今年规划的数电票全面推广应用特别是新电局的扩围上线,都对业务变革与技术变革的融合提出了新的要求。税务机关的业务干部必须与技术干部在知识与技能上的融合,以破解“两层皮”给深化改革形成的制约,这不仅税务机关内部应当改变的现状,在智慧税务建设中甲乙双方的技术与业务“两层皮”的融合也是影响深化征管改革、提高改革质量的关键因素。

二、程序改革与实体改革的关系

   业务变革包括税收实体制度和税收程序制度,改革应当两者同步推进,否则会影响征管改革的效率与质量。然而体制原因却使两者割裂,即实体税制改革的职能机关是财政部、程序税制改革的职能机关是税务总局。比如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申报,新电局中数字帐户的技术要求(智能算税)与会计核算的要求不完全一致,二者的融合涉及财、税两部门、涉及税法与会计法等,这使智能算税遇到瓶颈。因此,处理好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不可忽略。

三、立法与执法(广义)的关系

  本轮征管改革将业务变革归结为税收执法、税收服务和税收监管三大新体系即广义的大征管体系,总局要求“在税收征管规范3.0编制中整合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等各类业务规范,形成全国统一的业务规范。”我理解,这是将三大体系融为一体即融入税收征管规范3.0中,这是实现两办提出改革目标即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的重要举措,如能早日推出可解基层税务机关九龙治水之苦,实现真正的减负赋能增效。但是,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总书记讲),目前智慧税务建设中至今仅出台了一部有关数电票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而更复杂更重要的有关新电局的行政法规仍未出台,应当在《税收征管法》修订案中增加基本程序规定以及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相关制度的规定。

四、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两办《意见》在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中要求,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完善涉税司法解释,明晰司法裁判标准。总局在落实两办意中也明确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重视检察机关应依法提出的检察建议;加强与法院沟通推动完善涉税司法解释,明晰司法裁判标准。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包括其他行政法律如行强法、行罚法等)衔接工作机制是协调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的关键。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刑法》以及其他部部门法律的衔接应当通过立法解决。详见第三十四讲。

五、遵从度与满意度的关系

征管改革中税法遵从度与社会满意度的关系受到上下广为关注,既是评价税收营商环境质量的核心指标,也是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条线最为关切的首要问题,问题远超出税改本身,因其涉及两大基本国策:一是依法治国;二是以人民为中心。处理这一关系的关键是如何界定两者关系的性质及其定位。遵从是依法治税,满意是依法满意,中央文件和总书记讲话的顺序都是遵从在前、满意在后。那种服务至上,满意度是“硬道理”,是唯一“金标准”的定位值得商榷,本人不敢苟同。详见第十八讲。

六、鱼与熊掌兼得的关系

  2018年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 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两办《意见》第十八条中指出,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总局落实意见第69条重申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这是一项“鱼与熊掌兼得”的高标准、难要求。高标准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防范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保证企业正常运转。从税收执法实践看,一方面,入罪标准的不严格导致误判的司法行为屡见不鲜,这在当前国家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势下尤应慎重,两高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已有充分体现。另一方面,严格规范执法行为、邦扶企业合规经营避免税收风险也是税务机关的新任务。详见去年讲座《智税背景下的税务合规》。

七、税收“立”与税收“破”的关系

《政府工作报告》在落实中经会关于“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的基本思路时指出,“该立的要积极主动立起来,该破的要在立的基础上坚决破,特别是要在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上积极进取。”在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中,税务机关将面临双轨制的情形:一方面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必将破除现行的部分征管程序;一方面,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未完全推进之前势必还要保留部分现行程序制度。因此,税务机关尤其基层税务机关将面临先立什么、先破什么的选择,这势必引起机构、业务、人员等方面的调整。所以,如何应对双轨制、处理好“先立后破”关系,是对基层机关的严峻考量。详见去年讲座《智慧税务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八、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关系

两办《意见》在组织变革中要求改进提升绩效考评。指出,要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对税务执法等实施自动化考评。总局在落实两办《意见》时,专门细化了改进提升绩效考评的三点要求。关于绩效考评总局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智慧税务建设中专门设计了“金税四期智慧监督平台”。对此,我不想评析,我想提请关注的是,在岗位责任的设计上要注重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关系即厘清与界定责任性质并据此对责任人进行客观的绩效考评。比如,应当厘清执法过程中具体行为人责任和抽象行为人责任,具体行为人只承担主观责任,不应当承担应由抽象行为引发的客观责任。再比如,在数电票、新电局平台的运维中应当界定操作者的主观责任或软件设计和硬件质量的客观责任,等等。责权利对等才能调动积极性。

九、税收主业与副业的关系

税收主业是组织国家税收收入(2024年全国税务工作会称之为主责),副业是具有税收性质或与税收密切相关的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2018年体制改以来,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城镇拉圾处理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国家留成油收入、免税商品特许经营收入、排污权出让收入等27项且有扩大范围之势。

大量的、不具税收性质的非税收入的副业划转税务机关征收,增加了税务基层机关的压力特别是与各主管部门的协调,冲击了税务机关的主业。应当立法明确界定非税收入的性质,清理和防止不具税收性质的非税收收入划转的扩大化,如必须扩大,莫如干脆将国家税务总局更名为国家收入总局。

十、税收新三性作用与税收精诚共治的关系

2020年中央深改委第十七次会议明确界定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的地位与作用。两办《意见》在总体要求中也明确指出,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实践中,税收新三性地位与作用远未到位,这突出表现在“精诚共治”不力上,两办《意见》在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中,指出要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社会协同、强化税收司法保障,但却没有在税收共治中明确税收的主导作用。仍处于协作、协同关系。

二十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涉及金融管理体制、科技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数据管理体制、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粤港澳工作体制、“三农”工作体制、老龄工作体制等八个方面,未及财税体制无关,后来中经会补充为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但也仅为谋划至今未有政策出台。与此同时,新成立的中央金融委、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却频繁动作、投入紧张的“抢险”工作,显然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远超财税体制改革。试问:连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外称内阁)都不是的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共治格局中能有多大推进力度?

愚以为,不真正落实税收新三性作用,实质性推进税收共治格局则难以实现!两办《意见》更难以高质量完成。这就是总局在落实两办意见关于税收共治时底气不足的体制原因。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应当将落实税收新三性作用作为核心内容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

  • 本讲所指的十大关系仅限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层面,不是税收工作的全面关系。也可理解为深化征改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 本讲只作思路性提示,限于篇幅,未能展开,比如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度改革是个复杂问题,本讲也只在共识中略带一句。以后将专门探讨。
  • 各位友人可结合自已情况作具体分析,对于税务友人而言,权当是一次思考作业题目。
  • 十大关系是本人的总结,肯定难以盖全、或有重大遗漏,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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