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山:数字法学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突破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97 次 更新时间:2024-01-25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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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山  

本文系马长山教授在《政法论坛》编辑部主办、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新时代法治中国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路径”研讨会的主题发言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突破点就是数字法学,主要有以下三个依据。

第一是中国式现代化框架的引领。中国的文明曾经很辉煌,但中国文明的辉煌,其基础是农业社会,也就是说中国的辉煌时期是农业社会的代表,进入工商时代之后,这种农业文明就走向了衰落。到近代有很多屈辱的历史,所以我们才要追赶现代化。有人说弯道超车,我认为弯道超车是超不过去的,你加油,人家也加油,我们只能是缩小了和西方在现代化道路上的差距。就法学来讲,至少从我的体会来看,我们所学的几乎所有范畴、概念、逻辑、知识体系都来源于西方现代法学。法律体系无论是刑法、民法、经济法包括知识产权法、证券法,其中的传统法律因素并不多。在此框架之下要想创新,包括制度和价值,就很难超过苏格拉底、柏拉图、康德、黑格尔、卢梭、孟德斯鸠等等。当然我们也有自己的传统正义观,只不过很难融入和转化为现代司法程序。但是发展到今天,对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终于来了一个机会,不是弯道超车,是换道超车,从工商社会迈进了数字社会。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开篇第一句话就讲,“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这意味着,人类从古至今只有三种经济形态:第一农业经济,第二工业经济,第三数字经济。它们分别对应着三种社会形态,那就是农业社会、工商社会和数字社会。也就是说,在全球数字化转型面前,大家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而我们恰恰在这个时候抓住了机遇。例如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第五篇部署了四大任务,即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社会,打造数字政府,营造数字生态。这个数字生态不是指自然环境,而是指整个生产生活环境,包括数字城市、数字乡村、数字机关等。所有这些都是中国式现代化框架的组成部分,中国式现代化讲的就是提供一个可供全球分享与借鉴的途径与方案,这一定是要有根基的,这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立足点,是中国式现代化框架的方向引领。

第二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动力。目前我们国家的数字经济产值占GDP比重是41.5%,我估计一两年之内就会突破50%,稳居世界第二位。也就是说,近代以来中国真正第一次站在了世界发展的“第一梯队”,我们才有可能跟其他人比是不是有创新。数字经济发展确实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变革,包括我们每个人都会有数字身份、数字行为,都会产生数字关系,也会生成数字利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些都需要进行法律上的归纳、提炼和表达,所以,这必然成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大创新领域。

第三就是数字法治的实践创新。相比而言,美国在数字司法的理论研究上要好于中国,但中国在实践应用上要好于美国。我国在数字政府、数字司法、数字检察、数字平台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比如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办案很多都是“建模”的模式,以数字方式改变了原来司法运行的机制和效能,包括对一些规则进行了代码转化,形成自动化司法。这些都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创新提供了坚实基础和时代动力。

当然,我们也会有其他领域的重要创新,但数字法学领域成效可能会更明显,它代表着当今全球的数字化转型和国家的发展战略要求,代表着从工商社会逻辑转向数字社会逻辑的时代趋势。总之,数字法学是我们进行数字化的知识体系、规则体系创新,推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也是一个良好的机会和挑战。期待着我们能在这方面作出属于中国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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